唐會要卷三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奏大明之舞。
文德皇後。
厚德載物。
凝暉麗天。
易曰。
含宏光大。
品物鹹亨。
言坤道至靜。
柔順利貞。
資生庶類。
皆暢達也。
廟樂請奏光大之舞。
給事中許敬宗議曰。
臣聞七廟觀德。
義冠于宗祀。
三祖在天。
式章于嚴配。
前聖所履。
莫大于茲。
鍾律革音。
播鏗鏘于享薦。
羽籥成列。
申蹈厲于烝嘗。
爰詔典司。
乃加隆稱。
循聲覈實。
敬闡尊名。
謹備樂章。
式昭彜範。
皇祖宏農府君。
宣簡公。
懿王廟樂。
請同奏長發之舞。
太祖景皇帝廟樂。
請奏永錫之舞。
世祖元皇帝廟樂。
請奏大有之舞。
高祖大武皇帝廟樂。
請奏大明之舞。
文德皇後廟樂。
請奏光大之舞。
七廟登歌。
請每室別奏。
詔曰。
可。
麟德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詔。
國家平定天下。
革命創制。
紀功旌德。
久被樂章。
今郊祀四懸。
猶用幹戚之舞。
先朝作樂。
韞而未申。
其郊廟享宴等。
所奏宮懸文舞。
宜用功成慶善之樂。
皆著履執紼。
依舊服蔥褶。
童子冠。
其武舞宜用神功破陣之樂。
皆被甲持戟。
其執纛之人。
亦著金甲。
人數並依八佾。
仍量加簫笛歌鼓等。
于懸南列坐。
若舞即與宮懸合奏。
其宴樂內二色舞者。
仍依舊別設。
鹹亨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自製樂十四首。
有上元。
二儀。
三才。
四時。
五行。
六律。
七政。
八風。
九宮。
十州。
得一。
慶雲之曲。
詔有司。
諸大祀享並奏之。
上元三年十一月三日。
敕新造上元之舞。
先令大祀享皆將陳設。
自今以後。
圜丘方澤。
太廟祀享。
然後用此舞。
餘祭並停。
儀鳳二年十一月六日。
太常少卿韋萬石奏。
據貞觀禮。
郊享日。
文舞奏豫和順和等樂。
其舞人著委貌冠服。
手執籥翟。
其武舞奏凱安。
其舞人著平冕。
手執幹戚。
奉麟德三年十月敕。
文舞改用功成慶善樂。
武舞改用神功破陣樂。
并改器服。
但以慶善不可降神。
神功破陣樂。
又未入雅樂。
雖改用器服。
其舞曲依舊。
迄今不改。
事既不安。
恐須別有處分。
詔曰。
舊文舞武舞。
既不可廢。
並器服總宜依舊。
若軒懸作上元舞日。
仍奏神功破陣樂。
及功成慶善樂。
并殿庭用舞。
並須引出懸外。
作其安置。
舞曲宜更商量。
作安穩法。
并錄凱安六變法象奏聞。
二十二日。
萬石又與刊正樂官等奏曰。
謹按凱安舞。
是貞觀年中所造。
武舞準貞觀禮及今禮。
但郊廟祭享。
奏武舞之樂即用之。
凡有六變。
一變象龍興參墟。
二變象剋靖關中。
三變象夷夏賓服。
四變象江淮寧謐。
五變象獫狁讋伏。
六變復位。
象兵還振旅。
謹按貞觀禮祭享曰。
武舞準作六變。
亦如周之大武六成樂止。
按樂有因人而作者。
則因人而止。
如禮雲。
諸侯相見。
揖讓而入門。
入門而懸興。
揖讓而升堂。
升堂而樂闋。
是也。
有著成數者。
數終則止。
不得取行事賒促。
為樂終早晚。
如禮雲。
三闋六成八變九變是也。
今禮奏武舞六成。
而數終未止。
既非師古。
不可依行。
武舞凱安。
望請依古禮及貞觀禮。
六成樂止。
立部伎內。
破陣樂五十二遍。
修入雅樂。
祇有兩遍。
名曰七德。
立部伎內。
慶善樂七遍。
修入雅樂。
祇有一遍。
名曰九功。
上元舞二十九遍。
今入雅樂。
一無所減。
每見祭享日。
三獻已終。
上元舞猶自未畢。
今更加破陣樂慶善樂。
恐酌獻已後。
歌舞更長。
其雅樂內破陣樂慶善樂及上元舞三曲。
並望修改通融。
令長短與禮相稱。
冀望于事為便。
破陣樂有象武事。
慶善樂有象文事。
按古六代舞。
有雲門。
大鹹。
大夏。
大韶等。
是古之文舞。
殷之大濩。
周之大武。
是古之武舞。
儒先相傳。
國家以揖讓得天下。
則先奏文舞。
若以征伐得天下。
則先奏武舞。
望請應用二舞日。
先奏神功破陣樂。
次奏功成善慶樂。
先奉敕于圜丘方澤。
太廟祀享日。
則用上元舞。
臣據見行禮。
欲于天皇酌獻降。
復位已後。
即作凱安。
六變樂止。
其神功破陣樂。
功成慶善樂。
上元之舞三曲。
待改修訖。
以次通融作之。
即新舊並行。
前後有序。
詔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
瀛州司法參軍趙慎言。
論郊廟用樂表日。
祭天地宗廟。
樂合用商音。
又周禮三處大祭。
俱無商調。
鄭玄雲。
此無商調者。
祭尚柔。
商堅剛也。
以臣愚知。
斯義不當。
但商金聲也。
周家木德。
金能剋木。
作者去之。
今皇唐土王。
即殊周室。
五音損益。
須逐便宜。
豈可將木德之儀。
施土德之用。
又說者以商聲配金。
即作剛柔理解。
殊不知聲無定性。
音無常主。
剛柔之體。
實由其人。
人和則音柔。
人怒則聲烈。
故禮稱怒心感人者。
其聲粗以厲。
愛心感者。
其聲和以柔。
祇如宮聲為君。
商聲為臣。
豈以臣位配金。
金為臣道。
便為剛乎。
是知周制無商。
不為堅剛見闕。
蓋以扶木德。
忌金行。
故國祚靈長。
後業昌盛。
蔔世三十。
蔔年八百。
是去金之應也。
即人神之心可見。
剛柔之理全乖。
原夫聖人之心。
詳夫作者之旨車服器械。
為易代之通規。
郊禋聲調。
避德王之刑剋。
此不疑之理也。
其三祭並請加商調。
去角調。
又郊廟二舞人。
不依古制。
未協人神。
按周禮以樂舞教國子。
舞雲門。
大鹹。
大濩。
大武。
是知古之舞者。
即諸侯之子孫。
容服鮮麗。
故得神祇降福。
靈光燭壇。
今之舞人。
並容貌蕞陋。
屠沽之流。
用以接神。
欲求降福。
固亦難矣。
有隋之際。
猶以品子為之。
號為二舞郎。
逮乎聖朝。
遂變斯制。
誠願革茲近誤。
考復古道。
其二舞聖人。
望取品子年二十已下
文德皇後。
厚德載物。
凝暉麗天。
易曰。
含宏光大。
品物鹹亨。
言坤道至靜。
柔順利貞。
資生庶類。
皆暢達也。
廟樂請奏光大之舞。
給事中許敬宗議曰。
臣聞七廟觀德。
義冠于宗祀。
三祖在天。
式章于嚴配。
前聖所履。
莫大于茲。
鍾律革音。
播鏗鏘于享薦。
羽籥成列。
申蹈厲于烝嘗。
爰詔典司。
乃加隆稱。
循聲覈實。
敬闡尊名。
謹備樂章。
式昭彜範。
皇祖宏農府君。
宣簡公。
懿王廟樂。
請同奏長發之舞。
太祖景皇帝廟樂。
請奏永錫之舞。
世祖元皇帝廟樂。
請奏大有之舞。
高祖大武皇帝廟樂。
請奏大明之舞。
文德皇後廟樂。
請奏光大之舞。
七廟登歌。
請每室別奏。
詔曰。
可。
麟德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詔。
國家平定天下。
革命創制。
紀功旌德。
久被樂章。
今郊祀四懸。
猶用幹戚之舞。
先朝作樂。
韞而未申。
其郊廟享宴等。
所奏宮懸文舞。
宜用功成慶善之樂。
皆著履執紼。
依舊服蔥褶。
童子冠。
其武舞宜用神功破陣之樂。
皆被甲持戟。
其執纛之人。
亦著金甲。
人數並依八佾。
仍量加簫笛歌鼓等。
于懸南列坐。
若舞即與宮懸合奏。
其宴樂內二色舞者。
仍依舊別設。
鹹亨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自製樂十四首。
有上元。
二儀。
三才。
四時。
五行。
六律。
七政。
八風。
九宮。
十州。
得一。
慶雲之曲。
詔有司。
諸大祀享並奏之。
上元三年十一月三日。
敕新造上元之舞。
先令大祀享皆將陳設。
自今以後。
圜丘方澤。
太廟祀享。
然後用此舞。
餘祭並停。
儀鳳二年十一月六日。
太常少卿韋萬石奏。
據貞觀禮。
郊享日。
文舞奏豫和順和等樂。
其舞人著委貌冠服。
手執籥翟。
其武舞奏凱安。
其舞人著平冕。
手執幹戚。
奉麟德三年十月敕。
文舞改用功成慶善樂。
武舞改用神功破陣樂。
并改器服。
但以慶善不可降神。
神功破陣樂。
又未入雅樂。
雖改用器服。
其舞曲依舊。
迄今不改。
事既不安。
恐須別有處分。
詔曰。
舊文舞武舞。
既不可廢。
並器服總宜依舊。
若軒懸作上元舞日。
仍奏神功破陣樂。
及功成慶善樂。
并殿庭用舞。
並須引出懸外。
作其安置。
舞曲宜更商量。
作安穩法。
并錄凱安六變法象奏聞。
二十二日。
萬石又與刊正樂官等奏曰。
謹按凱安舞。
是貞觀年中所造。
武舞準貞觀禮及今禮。
但郊廟祭享。
奏武舞之樂即用之。
凡有六變。
二變象剋靖關中。
三變象夷夏賓服。
四變象江淮寧謐。
五變象獫狁讋伏。
六變復位。
象兵還振旅。
謹按貞觀禮祭享曰。
武舞準作六變。
亦如周之大武六成樂止。
按樂有因人而作者。
則因人而止。
如禮雲。
諸侯相見。
揖讓而入門。
入門而懸興。
揖讓而升堂。
升堂而樂闋。
是也。
有著成數者。
數終則止。
不得取行事賒促。
為樂終早晚。
如禮雲。
三闋六成八變九變是也。
今禮奏武舞六成。
而數終未止。
既非師古。
不可依行。
武舞凱安。
望請依古禮及貞觀禮。
六成樂止。
立部伎內。
破陣樂五十二遍。
修入雅樂。
祇有兩遍。
名曰七德。
立部伎內。
慶善樂七遍。
修入雅樂。
祇有一遍。
名曰九功。
上元舞二十九遍。
今入雅樂。
一無所減。
每見祭享日。
三獻已終。
上元舞猶自未畢。
今更加破陣樂慶善樂。
恐酌獻已後。
歌舞更長。
其雅樂內破陣樂慶善樂及上元舞三曲。
並望修改通融。
令長短與禮相稱。
冀望于事為便。
破陣樂有象武事。
慶善樂有象文事。
按古六代舞。
有雲門。
大鹹。
大夏。
大韶等。
是古之文舞。
殷之大濩。
周之大武。
是古之武舞。
儒先相傳。
國家以揖讓得天下。
則先奏文舞。
若以征伐得天下。
則先奏武舞。
望請應用二舞日。
先奏神功破陣樂。
次奏功成善慶樂。
先奉敕于圜丘方澤。
太廟祀享日。
則用上元舞。
臣據見行禮。
欲于天皇酌獻降。
復位已後。
即作凱安。
六變樂止。
其神功破陣樂。
功成慶善樂。
上元之舞三曲。
待改修訖。
以次通融作之。
即新舊並行。
前後有序。
詔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
瀛州司法參軍趙慎言。
論郊廟用樂表日。
祭天地宗廟。
樂合用商音。
又周禮三處大祭。
俱無商調。
鄭玄雲。
此無商調者。
祭尚柔。
商堅剛也。
以臣愚知。
斯義不當。
但商金聲也。
周家木德。
金能剋木。
作者去之。
今皇唐土王。
即殊周室。
五音損益。
須逐便宜。
豈可將木德之儀。
施土德之用。
又說者以商聲配金。
即作剛柔理解。
殊不知聲無定性。
音無常主。
剛柔之體。
實由其人。
人和則音柔。
人怒則聲烈。
故禮稱怒心感人者。
其聲粗以厲。
愛心感者。
其聲和以柔。
祇如宮聲為君。
商聲為臣。
豈以臣位配金。
金為臣道。
便為剛乎。
是知周制無商。
不為堅剛見闕。
蓋以扶木德。
忌金行。
故國祚靈長。
後業昌盛。
蔔世三十。
蔔年八百。
是去金之應也。
即人神之心可見。
剛柔之理全乖。
原夫聖人之心。
詳夫作者之旨車服器械。
為易代之通規。
郊禋聲調。
避德王之刑剋。
此不疑之理也。
其三祭並請加商調。
去角調。
又郊廟二舞人。
不依古制。
未協人神。
按周禮以樂舞教國子。
舞雲門。
大鹹。
大濩。
大武。
是知古之舞者。
即諸侯之子孫。
容服鮮麗。
故得神祇降福。
靈光燭壇。
今之舞人。
並容貌蕞陋。
屠沽之流。
用以接神。
欲求降福。
固亦難矣。
有隋之際。
猶以品子為之。
號為二舞郎。
逮乎聖朝。
遂變斯制。
誠願革茲近誤。
考復古道。
其二舞聖人。
望取品子年二十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