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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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物應納庫藏。
亦本司自送。
天寶元年正月敕。
黃鉞古來。
以金為飾。
金者。
應五行之數。
其黃鉞宜改為金鉞。
副威武之義也。
七載正月二十八日。
太常卿韋韜奏。
禦案褥床帳。
望去紫用赤黃。
制曰。
可。
十載七月。
敕近改旗幟為赤黃。
以符土德。
其諸衛隊仗緋色者。
宜令所司。
依內出黃色樣。
即造。
其槍並用赤稠木。
仍依本色。
不須更染別色。
長一丈四尺為限。
其諸軍職掌。
有先用火焰緋幡處。
宜各依一樣。
送付諸道。
準此改換。
先用赤色宜停。
羃{囚離} 武德初。
襲齊隋舊制。
婦人多著羃{囚離}。
雖發自戎夷。
而全身障蔽。
至永徽已後。
皆用帷帽。
拖裙到頸。
即漸為淺露矣。
龍朔三年。
有敕禁斷。
初雖暫息。
旋又仍舊。
鹹亨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又敕下百官家口。
鹹預士流。
至于衢路之間。
豈可全無障蔽。
比來多著帷帽。
遂棄羃{囚離}。
曾不乘車。
別坐檐子。
遞相倣效。
寖成風俗。
過為輕率。
深失禮容。
前者已令漸改。
如聞猶未止息。
理須禁斷。
自後不得更然。
戟 景龍三年七月。
皇後表請。
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
請見同任職事官。
聽子孫用蔭。
門施棨戟。
制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
廟社宮門。
正一品。
開府儀同三司。
嗣王。
郡王。
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
及京兆河南尹。
大都督。
大都護。
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
若下都督諸州門。
其門戟幡有破壞。
五年一易。
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
薨者葬訖追納。
若子孫合給者。
聽準數留。
不足更給。
其以理去任。
及改為四品官。
非被貶責。
並不合追收。
元宗朝。
衛尉卿張介然為河隴行軍司馬。
因入奏上言曰。
臣今三品。
合立棨戟。
臣河東人。
若得本鄉立之。
百代榮盛。
上曰。
卿且將戟歸故鄉。
朕更別給卿戟。
列于京宅。
本鄉立戟。
介然始也。
檢年月未獲。
天寶六載四月八日。
敕改儀制令。
廟社門。
宮殿門。
每門各二十戟。
東宮每門各十八戟。
一品門十六戟。
嗣王郡王。
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
散官光祿大夫已上。
鎮國大將軍已上。
各同職事品。
及京兆河南太原府。
大都督大都護。
門十四戟。
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
上護軍帶職事二品。
若中都督。
上州。
上都護。
門十二戟。
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
若下都督。
中下州。
門各十戟。
並官給。
上元元年閏正月。
宰臣呂諲令立戟。
有司送戟至宅。
或曰。
吉慶之事。
不宜以兇服受之。
諲遂權釋襂服衣吉。
當中而拜。
識者譏其失禮。
貞元四年七月詔。
試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李願。
為銀青光祿大夫。
兼太子賓客。
仍賜上柱國。
以晟功高。
故寵異之。
賜勳。
俾與父並列門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書門下奏。
應請列戟官。
準儀制令。
正一品。
開府儀同三司。
嗣王郡王。
并勳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
並許列戟。
準天寶六載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
散官光祿大夫。
鎮軍大將軍已上。
各同職事品。
近日散試官。
使帶高階者眾。
恐須商量者。
伏請準舊制令本文。
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
敕旨。
宜依。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
立戟官階勳。
悉至三品。
然後申請。
仍編于格令。
其年。
敕立戟官。
京兆尹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元義方。
朝議大夫戶部侍郎護軍賜紫金魚袋盧坦。
立戟雖令式所著。
似有闕文。
造次而行。
殊乖審慎。
宜令各罰一月俸料。
其戟仍令所司收納。
左司郎中陸質。
句檢不精。
禮部員外郎崔備。
工部員外郎元祐等。
守官假器。
其過尤深。
各罰一季俸料。
緣兵興以來。
勳官超越。
其所立戟。
須有明文。
宜令所司準舊制。
待官階勳並至三品。
然後申請。
仍編於格令。
近列立戟官。
率有銀青階。
而元義方獨據令文。
上柱國官三品者。
十二戟。
無以階敘戟之文。
牒省申請。
省司不能議。
準式立戟。
後轉為四品官。
自非貶受。
兼判勳階。
其戟不奪。
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
是三品兼護軍。
又請立戟。
以列于門。
議者以坦居四品官。
狀亦無據。
臺司將劾而未舉。
吏部尚書鄭餘慶。
以為不可。
臺司因移牒給禮部狀。
稱令文內。
祇言勳官。
並不言階。
自貞元以來。
立戟一十八人。
並無銀青色下階者。
遂以上聞。
故皆坐罰。
而申之續放免。
陸質及崔備。
元祐。
俱罰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
禮部奏。
寧武軍節度使李願奏雲。
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
經今三十餘年。
戟竿及衣幡破壞。
準儀制令。
官戟五年一換。
敕旨。
李願立戟年深。
稱要修換。
有司詳檢。
在格無文。
以其家承忠勳。
身著勞效。
特宜賜與。
用示恩榮。
即與重換其戟。
收納舊者。
十五年三月。
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潭。
梁守謙。
左右監門衛將軍魏簡。
陳宏慶。
劉承偕。
韋元素。
仇士良。
李藏用。
李朝盛等奏。
臣等準格令。
合有棨戟之榮。
事下禮部。
而員外郎賈○。
以為進潭等三人。
合立棨戟。
其陳宏慶已下六人。
緣官是員外郎置。
與節文不同。
奏罷之。
長慶二年十月。
以禮部尚書韋綬。
為山南西道節度使。
辭日。
請門戟十二。
自持赴鎮。
從之。
鹹通二年。
楊汝士與諸子。
位皆至正卿。
所居靜恭裡。
兄弟並列門戟。
時人榮之。
天祐四年。
太常
亦本司自送。
天寶元年正月敕。
黃鉞古來。
以金為飾。
金者。
應五行之數。
其黃鉞宜改為金鉞。
副威武之義也。
七載正月二十八日。
太常卿韋韜奏。
禦案褥床帳。
望去紫用赤黃。
制曰。
可。
十載七月。
敕近改旗幟為赤黃。
以符土德。
其諸衛隊仗緋色者。
宜令所司。
依內出黃色樣。
即造。
其槍並用赤稠木。
仍依本色。
不須更染別色。
長一丈四尺為限。
其諸軍職掌。
有先用火焰緋幡處。
宜各依一樣。
送付諸道。
準此改換。
先用赤色宜停。
羃{囚離} 武德初。
襲齊隋舊制。
婦人多著羃{囚離}。
雖發自戎夷。
而全身障蔽。
至永徽已後。
皆用帷帽。
拖裙到頸。
即漸為淺露矣。
龍朔三年。
有敕禁斷。
初雖暫息。
旋又仍舊。
鹹亨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又敕下百官家口。
鹹預士流。
至于衢路之間。
豈可全無障蔽。
比來多著帷帽。
遂棄羃{囚離}。
曾不乘車。
別坐檐子。
遞相倣效。
寖成風俗。
過為輕率。
深失禮容。
前者已令漸改。
如聞猶未止息。
理須禁斷。
自後不得更然。
戟 景龍三年七月。
皇後表請。
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
請見同任職事官。
聽子孫用蔭。
門施棨戟。
制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
廟社宮門。
正一品。
開府儀同三司。
嗣王。
郡王。
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
及京兆河南尹。
大都督。
大都護。
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
若下都督諸州門。
其門戟幡有破壞。
五年一易。
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
薨者葬訖追納。
若子孫合給者。
聽準數留。
不足更給。
其以理去任。
及改為四品官。
非被貶責。
並不合追收。
元宗朝。
衛尉卿張介然為河隴行軍司馬。
因入奏上言曰。
臣今三品。
合立棨戟。
臣河東人。
若得本鄉立之。
百代榮盛。
上曰。
卿且將戟歸故鄉。
朕更別給卿戟。
列于京宅。
本鄉立戟。
介然始也。
天寶六載四月八日。
敕改儀制令。
廟社門。
宮殿門。
每門各二十戟。
東宮每門各十八戟。
一品門十六戟。
嗣王郡王。
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
散官光祿大夫已上。
鎮國大將軍已上。
各同職事品。
及京兆河南太原府。
大都督大都護。
門十四戟。
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
上護軍帶職事二品。
若中都督。
上州。
上都護。
門十二戟。
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
若下都督。
中下州。
門各十戟。
並官給。
上元元年閏正月。
宰臣呂諲令立戟。
有司送戟至宅。
或曰。
吉慶之事。
不宜以兇服受之。
諲遂權釋襂服衣吉。
當中而拜。
識者譏其失禮。
貞元四年七月詔。
試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李願。
為銀青光祿大夫。
兼太子賓客。
仍賜上柱國。
以晟功高。
故寵異之。
賜勳。
俾與父並列門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書門下奏。
應請列戟官。
準儀制令。
正一品。
開府儀同三司。
嗣王郡王。
并勳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
並許列戟。
準天寶六載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
散官光祿大夫。
鎮軍大將軍已上。
各同職事品。
近日散試官。
使帶高階者眾。
恐須商量者。
伏請準舊制令本文。
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
敕旨。
宜依。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
立戟官階勳。
悉至三品。
然後申請。
仍編于格令。
其年。
敕立戟官。
京兆尹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元義方。
朝議大夫戶部侍郎護軍賜紫金魚袋盧坦。
立戟雖令式所著。
似有闕文。
造次而行。
殊乖審慎。
宜令各罰一月俸料。
其戟仍令所司收納。
左司郎中陸質。
句檢不精。
禮部員外郎崔備。
工部員外郎元祐等。
守官假器。
其過尤深。
各罰一季俸料。
緣兵興以來。
勳官超越。
其所立戟。
須有明文。
宜令所司準舊制。
待官階勳並至三品。
然後申請。
仍編於格令。
率有銀青階。
而元義方獨據令文。
上柱國官三品者。
十二戟。
無以階敘戟之文。
牒省申請。
省司不能議。
準式立戟。
後轉為四品官。
自非貶受。
兼判勳階。
其戟不奪。
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
是三品兼護軍。
又請立戟。
以列于門。
議者以坦居四品官。
狀亦無據。
臺司將劾而未舉。
吏部尚書鄭餘慶。
以為不可。
臺司因移牒給禮部狀。
稱令文內。
祇言勳官。
並不言階。
自貞元以來。
立戟一十八人。
並無銀青色下階者。
遂以上聞。
故皆坐罰。
而申之續放免。
陸質及崔備。
元祐。
俱罰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
禮部奏。
寧武軍節度使李願奏雲。
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
經今三十餘年。
戟竿及衣幡破壞。
準儀制令。
官戟五年一換。
敕旨。
李願立戟年深。
稱要修換。
有司詳檢。
在格無文。
以其家承忠勳。
身著勞效。
特宜賜與。
用示恩榮。
即與重換其戟。
收納舊者。
十五年三月。
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潭。
梁守謙。
左右監門衛將軍魏簡。
陳宏慶。
劉承偕。
韋元素。
仇士良。
李藏用。
李朝盛等奏。
臣等準格令。
合有棨戟之榮。
事下禮部。
而員外郎賈○。
以為進潭等三人。
合立棨戟。
其陳宏慶已下六人。
緣官是員外郎置。
與節文不同。
奏罷之。
長慶二年十月。
以禮部尚書韋綬。
為山南西道節度使。
辭日。
請門戟十二。
自持赴鎮。
從之。
鹹通二年。
楊汝士與諸子。
位皆至正卿。
所居靜恭裡。
兄弟並列門戟。
時人榮之。
天祐四年。
太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