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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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服下
笏
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
詔五品已上執象笏。
已下執竹木笏。
舊制。
三品已下。
前挫後直。
五品已上。
前挫後屈。
武德已來。
一例上圓下方。
其日敕。
凡笏周制七。
周禮。
諸侯以象。
大夫以魚須文竹。
晉宋以來。
謂之手闆。
自西魏後。
五品已上。
通用象牙。
六品以下。
兼用竹木。
近唯尚書郎執笏。
公卿但以手闆。
後周保定四年。
百官始執笏。
至晉宣時。
內外婦人執笏。
其拜俛伏興俱執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
諸笏。
三品已上。
前屈後直。
五品已上。
前屈後挫。
並用象。
九品已上。
竹木。
上挫下方。
男以上聽依品爵執笏。
假闆官亦依例。
異文袍 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
敕三品已上。
服大料紬綾及羅。
其色紫。
飾用玉。
五品已上。
服小料紬綾及羅。
其色朱。
飾用金。
六品已上。
服絲布雜小綾。
交梭及雙紃。
其色黃。
六品七品飾銀。
八品九品鍮石。
流外及庶人。
服紬絹絁布。
其色通用黃白。
飾用銅鐵。
天授三年正月二十二日。
內出繡袍。
賜新除都督刺史。
其袍皆刺繡作山形。
繞山勒回文銘曰。
德政惟明。
職令思平。
清慎忠勤。
榮進躬親。
自此每新除都督刺史。
必以此袍賜之。
延載元年五月二十二日。
出繡袍以賜文武官三品已上。
其袍文仍各有訓誡。
諸王則飾以盤龍及鹿。
宰相飾以鳳池。
尚書飾以對雁。
左右衛將軍。
飾以對麒麟。
左右武衛。
飾以對虎。
左右鷹揚衛。
飾以對鷹。
左右千牛衛。
飾以對牛。
左右豹韜衛。
飾以對豹。
左右玉鈴衛。
飾以對鶻。
左右監門衛。
飾以對獅子。
左右金吾衛。
飾以對豸。
文銘皆各為八字回文。
其辭曰。
忠貞正直。
崇慶榮職。
文昌翊政。
勳彰慶陟。
懿沖順彰。
義忠慎光。
廉正躬奉。
謙感忠勇。
開元十一年六月。
敕諸衛大將軍。
中軍郎將袍文。
千牛衛瑞牛文。
左右衛瑞馬文。
驍衛虎文。
武衛鷹文。
威衛豹文。
領軍衛白澤文。
金吾衛辟邪文。
監門衛獅子文。
每正冬陳設。
朝日著甲。
會日著袍。
貞元三年三月。
初賜節度觀察使等新制時服。
上曰。
頃來賜衣。
文綵不常。
非制也。
朕今思之。
節度使文。
以鶻銜綬帶。
取其武毅。
以靖封內。
觀察使以鴈銜儀委。
取其行列有序。
冀人人有威儀也。
其年十一月九日。
令常參官服衣綾袍。
金玉帶。
至八年十一月三日。
賜文武常參官大綾袍。
太和六年六月。
敕三品已上。
許服鶻銜瑞草。
雁銜綬帶。
及對孔雀綾袍襖。
四品五品。
許服地黃交枝綾。
六品已下常參官。
許服小團窠綾。
及無紋綾。
隔織獨織等充。
除此色外。
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
並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禦史臺及諸司三品官。
並勒下後。
許一月日改易。
應諸司常參官。
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
外州府四品已上官。
許通服絲布。
仍不得有花文。
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繚綾。
除供禦服外。
委所在長史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
敕下後。
限一月並須改易。
輅車 武德初著令。
天子鑾輅五等。
玉金象革木。
以供服乘用之。
屬車十乘。
指南車。
記裡鼓車。
白鷺車。
鸞旗車。
辟惡車。
皮軒車。
安車。
耕根車。
四望車。
羊車。
貞觀元年十一月。
始加豹尾車。
黃鉞車。
通為十二乘也。
以為儀仗之用。
大駕行幸。
則分前後。
施于鹵簿之內。
若大陳設。
則分左右。
施于儀衛之中。
高祖太宗。
大禮則乘大輅。
高宗不喜乘輅。
每有大禮。
則禦輦。
至則天以為常。
元宗以輦不中禮。
廢而不用。
舊制。
輦有七。
一曰大鳳輦。
二曰大芳輦。
三曰仙遊輦。
四曰小輕輦。
五曰芳亭輦。
六曰大玉輦。
七曰小玉輦。
轝有三。
一曰五色轝。
二曰常平轝。
其用如七輦之儀。
三曰腰轝。
則常禦焉。
開元十一年冬。
祀南郊。
乘輅而往。
禮畢。
騎還。
自是行幸郊祀。
皆騎于儀衛之內。
其五輅腰轝。
陳于鹵簿而已。
貞元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戶部侍郎裴延齡。
奉進止。
修造法駕禦輅排城等。
元和十年十月。
上閱新作指南車記裡車于麟德殿。
會昌六年十一月。
太僕寺奏。
請重修禦輅鼓法駕等車二十四乘。
并調馬拖車一十三乘。
乘車雜記 貞觀十三年。
上幸九成宮。
時中郎將結社爾反。
犯禦營。
馬騎得踰長幕。
宿衛官拒之。
方敗走。
太宗乃遣造為漆盾。
於三衛幕外。
編以為城。
於盾而綵畫為獸頭。
鹹外向。
令馬騎見之。
不敢進。
遂為永式。
至顯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有司奏。
請造排車七百乘。
擬車駕行幸。
運載排城。
上以為勞煩。
乃令于舊頓築牆為固。
顯慶二年十月。
左僕射于志寧奏。
請駕行日。
須三部張設。
更造九十連帳。
及三梁等。
上曰。
九十連帳。
非惟營造費功。
又大須車牛運輦。
朕坐小帳。
足以自安。
行日止用兩部帳幕。
不須辦三部。
其殿中帳幕兩部外。
宜迴與衛尉。
無忌奏曰。
陛下每事儉約。
非惟不造大帳。
又減一部。
事多省約。
彌彰聖德。
抃舞稱賀。
二年十一月詔。
朕近尋殿中舊帳。
寶鈿鞍轡甚多。
既非所須。
徒煩貯掌。
其殿中供奉。
及妃嬪已下寶鈿。
並金裝鞍轡韉鞦等。
並宜令毀剔。
各依儀式。
須賜人者量留。
開元十五年七月。
敕殿中鞍轡繖扇。
及諸司雜物。
須修理造作者。
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
自往請受。
不得追匠就本司。
其不可送作司者。
給匠修理。
詔五品已上執象笏。
已下執竹木笏。
舊制。
三品已下。
前挫後直。
五品已上。
前挫後屈。
武德已來。
一例上圓下方。
其日敕。
凡笏周制七。
周禮。
諸侯以象。
大夫以魚須文竹。
晉宋以來。
謂之手闆。
自西魏後。
五品已上。
通用象牙。
六品以下。
兼用竹木。
近唯尚書郎執笏。
公卿但以手闆。
後周保定四年。
百官始執笏。
至晉宣時。
內外婦人執笏。
其拜俛伏興俱執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
諸笏。
三品已上。
前屈後直。
五品已上。
前屈後挫。
並用象。
九品已上。
竹木。
上挫下方。
男以上聽依品爵執笏。
假闆官亦依例。
異文袍 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
敕三品已上。
服大料紬綾及羅。
其色紫。
飾用玉。
五品已上。
服小料紬綾及羅。
其色朱。
飾用金。
六品已上。
服絲布雜小綾。
交梭及雙紃。
其色黃。
六品七品飾銀。
八品九品鍮石。
流外及庶人。
服紬絹絁布。
其色通用黃白。
飾用銅鐵。
天授三年正月二十二日。
內出繡袍。
賜新除都督刺史。
其袍皆刺繡作山形。
繞山勒回文銘曰。
德政惟明。
職令思平。
清慎忠勤。
榮進躬親。
自此每新除都督刺史。
必以此袍賜之。
延載元年五月二十二日。
出繡袍以賜文武官三品已上。
其袍文仍各有訓誡。
諸王則飾以盤龍及鹿。
宰相飾以鳳池。
尚書飾以對雁。
左右衛將軍。
飾以對麒麟。
左右武衛。
飾以對虎。
左右鷹揚衛。
飾以對鷹。
左右千牛衛。
飾以對牛。
左右豹韜衛。
飾以對豹。
左右玉鈴衛。
飾以對鶻。
左右監門衛。
飾以對獅子。
左右金吾衛。
飾以對豸。
文銘皆各為八字回文。
其辭曰。
忠貞正直。
崇慶榮職。
文昌翊政。
勳彰慶陟。
懿沖順彰。
義忠慎光。
廉正躬奉。
謙感忠勇。
開元十一年六月。
敕諸衛大將軍。
中軍郎將袍文。
千牛衛瑞牛文。
左右衛瑞馬文。
驍衛虎文。
武衛鷹文。
威衛豹文。
領軍衛白澤文。
金吾衛辟邪文。
監門衛獅子文。
每正冬陳設。
朝日著甲。
會日著袍。
貞元三年三月。
初賜節度觀察使等新制時服。
上曰。
頃來賜衣。
文綵不常。
非制也。
朕今思之。
節度使文。
以鶻銜綬帶。
取其武毅。
以靖封內。
觀察使以鴈銜儀委。
取其行列有序。
冀人人有威儀也。
其年十一月九日。
令常參官服衣綾袍。
金玉帶。
至八年十一月三日。
賜文武常參官大綾袍。
太和六年六月。
敕三品已上。
許服鶻銜瑞草。
雁銜綬帶。
及對孔雀綾袍襖。
四品五品。
許服地黃交枝綾。
六品已下常參官。
許服小團窠綾。
及無紋綾。
隔織獨織等充。
除此色外。
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
並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禦史臺及諸司三品官。
並勒下後。
許一月日改易。
應諸司常參官。
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
外州府四品已上官。
許通服絲布。
仍不得有花文。
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繚綾。
除供禦服外。
委所在長史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
敕下後。
限一月並須改易。
輅車 武德初著令。
天子鑾輅五等。
玉金象革木。
以供服乘用之。
屬車十乘。
指南車。
記裡鼓車。
白鷺車。
鸞旗車。
辟惡車。
皮軒車。
安車。
耕根車。
四望車。
羊車。
貞觀元年十一月。
始加豹尾車。
黃鉞車。
通為十二乘也。
以為儀仗之用。
大駕行幸。
則分前後。
施于鹵簿之內。
若大陳設。
則分左右。
施于儀衛之中。
高祖太宗。
大禮則乘大輅。
高宗不喜乘輅。
每有大禮。
則禦輦。
至則天以為常。
元宗以輦不中禮。
廢而不用。
舊制。
輦有七。
一曰大鳳輦。
二曰大芳輦。
三曰仙遊輦。
四曰小輕輦。
五曰芳亭輦。
六曰大玉輦。
七曰小玉輦。
轝有三。
一曰五色轝。
二曰常平轝。
其用如七輦之儀。
三曰腰轝。
則常禦焉。
開元十一年冬。
祀南郊。
乘輅而往。
禮畢。
騎還。
自是行幸郊祀。
皆騎于儀衛之內。
其五輅腰轝。
陳于鹵簿而已。
貞元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戶部侍郎裴延齡。
奉進止。
修造法駕禦輅排城等。
元和十年十月。
上閱新作指南車記裡車于麟德殿。
會昌六年十一月。
太僕寺奏。
請重修禦輅鼓法駕等車二十四乘。
并調馬拖車一十三乘。
乘車雜記 貞觀十三年。
上幸九成宮。
時中郎將結社爾反。
犯禦營。
馬騎得踰長幕。
宿衛官拒之。
方敗走。
太宗乃遣造為漆盾。
於三衛幕外。
編以為城。
於盾而綵畫為獸頭。
鹹外向。
令馬騎見之。
不敢進。
遂為永式。
至顯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有司奏。
請造排車七百乘。
擬車駕行幸。
運載排城。
上以為勞煩。
乃令于舊頓築牆為固。
顯慶二年十月。
左僕射于志寧奏。
請駕行日。
須三部張設。
更造九十連帳。
及三梁等。
上曰。
九十連帳。
非惟營造費功。
又大須車牛運輦。
朕坐小帳。
足以自安。
行日止用兩部帳幕。
不須辦三部。
其殿中帳幕兩部外。
宜迴與衛尉。
無忌奏曰。
陛下每事儉約。
非惟不造大帳。
又減一部。
事多省約。
彌彰聖德。
抃舞稱賀。
二年十一月詔。
朕近尋殿中舊帳。
寶鈿鞍轡甚多。
既非所須。
徒煩貯掌。
其殿中供奉。
及妃嬪已下寶鈿。
並金裝鞍轡韉鞦等。
並宜令毀剔。
各依儀式。
須賜人者量留。
開元十五年七月。
敕殿中鞍轡繖扇。
及諸司雜物。
須修理造作者。
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
自往請受。
不得追匠就本司。
其不可送作司者。
給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