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鄂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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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生平與家世
鄂爾泰,字毅庵,姓西林覺羅氏,滿洲鑲藍旗人。
康熙十九年(1680)生。
先人投歸努爾哈赤,為世管佐領。
祖父圖彥突官戶部郎中,父親鄂拜為國子祭酒。
鄂爾泰六歲入學,攻讀四書五經,八歲開始作文,練習書法,十六歲應童子試,次年中秀才,十九歲補廪膳生,二十歲中舉,即進入仕途。
二十一歲襲佐領世職,充任侍衛。
此後官場蹭頓,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十七歲時,才出任内務府員外郎。
可是又淹滞不進,這時他很為自己的官場不利而煩惱。
康熙六十年元旦,正值四十二歲,他作詩自歎:“攬鏡人将老,開門草未生。
”又在《詠懷》詩中吟道:“看來四十猶如此,便到百年已可知。
”①他對自己的前途很悲觀,絕沒有想到後來能出将入相。
鄂爾泰官運的轉機是在雍正帝繼位之時。
雍正元年(1723)正月,他被任命為雲南鄉試副主考,五月,被越級提升為江蘇布政使,成為地方大員。
雍正三年又晉升為廣西巡撫。
在赴任途中,雍正帝覺得他仍可大用,改封為雲南巡撫,管理雲貴總督事,而名義上的雲貴總督楊名時卻隻管理雲南巡撫事。
所以,鄂爾泰在西南開始官職雖為巡撫,而實際上行使着總督的職權。
雍正四年十月,鄂爾泰獲得總督實職,加兵部尚書銜,六年改任雲貴廣西總督,次年得少保加銜,十年内召至京,任保和殿大學士,居内閣首輔地位。
後又以改土歸流之功晉封伯爵。
同年,因清政府在西北兩路用兵,他出任三邊經略,赴陝甘前線督師,數月後回京複命。
十三年,貴州改土歸流地區土民叛亂,雍正帝以其對此經理不善,削伯爵,但對他信任如故。
雍正帝死後,鄂爾泰出任總理事務大臣。
乾隆間,除大學士職務以外,他又兼任軍機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議政大臣、經筵講官,管翰林院掌院事,加銜太傅,國史館、三禮館、玉牒館總裁,賜号襄勤伯。
乾隆十年(1745)病逝,享年六十六歲。
乾隆帝親臨喪所緻祭,谥文端,配享太廟,入祀京師賢良祠。
十一年之後,即乾隆二十年(1755),因其侄鄂昌與門生胡中藻之獄,被撤出賢良祠。
鄂爾泰著有《西林遺稿》。
雍正帝編著的《朱批谕旨》,收有《鄂爾泰奏折》,彙集了他在雲貴廣西總督任上的奏疏。
鄂爾泰的元配夫人早卒,續娶的是大學士邁柱的女兒。
鄂爾泰與邁夫人感情甚笃,不娶妾,生有六子二女。
長子鄂容安,官兩江總督,娶布政使博爾多之女。
次子鄂實,官前鋒統領,娶大學士高斌之女。
三子鄂弼,充西安将軍,娶領侍衛内大臣哈達哈之女。
四子鄂甯,位至雲貴總督,娶内大臣海望之女。
五子鄂圻,娶莊親王允祿之女。
六子鄂谟,娶邁柱之孫女。
一門高官厚祿,聯姻望族。
①①袁枚:《随園詩話》卷1。
第二節 施行改土歸流政策 鄂爾泰曆任封疆大吏和宰輔,對農田水利一貫比較重視。
在江蘇布政使任上,察太湖水利,議修吳淞、白茆,因迅速離任而未得實現。
雍正後期督巡陝甘時,規劃屯田事宜,乾隆初年,巡視直隸河道,條奏開治之法。
乾隆四年(1739)閱視運河河道。
鄂爾泰還在地方上推行耗羨歸公等項政策,注意荒政、漕運。
但是這些方面都沒有作出明顯成績。
他一生最有意義的政績是在西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元朝以來,在雲南、貴州、廣西、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有二、三十個少數民族中存在着土司制度。
土司管理各該民族,職務世襲,但是需要中央政府批準。
土司在内部自行征收賦役,僅向中央政府進貢少許銀物。
土司自有法令,對屬民的生殺予奪,中央政府不予過問。
這裡實行的是土司的意志,而不是中央的政策。
實際上,土司是大大小小的割據勢力,因而産生了中央政權要加強對他們轄區的統治與這些人竭力維護舊制度之間的矛盾。
土司常到州縣地界搶掠,危害漢民生命财産;有的漢人犯法,逃匿土司,州縣官隻有“用銀錢買求”才能得到①。
這就破壞了政府的司法權;有的地方官無端欺淩土司,敲詐勒索,又加劇了清朝統治與土司之間的矛盾。
土司對屬民任意役使,賦稅是“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①。
他們所掠取的,比向中央進貢的要多得多。
如雲南鎮沅土知府刀瀚每年上貢的銀為三十六兩,米一百石,而他向土民征收的銀卻有二千三百四十八兩,米一千二百十二石。
土司恣意虐殺土民,對犯其法而被殺害的家屬,還要征六十兩、四十兩、二十四兩不等的銀子,名之曰“玷刀錢”②。
真是兇惡之極! 為了争奪土地和人畜,土司之間互相厮殺,經年不解,世代為仇,使得當地以及附近的州縣不得安甯。
土司制度妨礙國家的統一,阻礙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不利于社會安定,是阻礙社會進步的因素。
廢除這種落後的制度是曆史發展的要求。
明朝以來,中央政府在有條件的地方已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到清代雍正時期,大規模改流的條件業已成熟。
雍正初年,大臣們對土司問題看法不一。
廣西巡撫李绂認為土司雖然為惡,但還不至于非改土歸流不可,雍正帝與他的觀點一緻。
雍正三年(1725)發生的長寨事件,加速了清政府對土司問題的處理。
這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在貴州貴陽府廣順州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建立營房,遭到武力反對。
高其倬卸任回京,向雍正帝面呈土司問題的嚴重性。
這時,鄂爾泰正好出任雲南巡撫,到任就遇上這件棘手的事情。
在處理過程中,深感對土司蹈襲舊法難于治理:用兵時他們逃跑了,或僞裝投降,軍隊一撤,事故又即出現。
他思慮籌措一勞永逸之法。
雍正四年九月,他上奏折,提出推行改土歸流的建議。
奏折要點是:第一、闡明實行改土歸流政策的必要性。
土司相殺相劫,“漢民被其摧①李绂:《穆堂别稿》卷21,《廣西二兵記》。
①藍鼎元:《鹿洲初集》卷1,《論邊省苗蠻事宜書》。
②藍鼎元:《鹿洲初集》卷1,《論邊省苗蠻事宜書》。
殘,夷人受其荼毒,此邊疆大害,必當解決者”①。
辦法就是盡行
康熙十九年(1680)生。
先人投歸努爾哈赤,為世管佐領。
祖父圖彥突官戶部郎中,父親鄂拜為國子祭酒。
鄂爾泰六歲入學,攻讀四書五經,八歲開始作文,練習書法,十六歲應童子試,次年中秀才,十九歲補廪膳生,二十歲中舉,即進入仕途。
二十一歲襲佐領世職,充任侍衛。
此後官場蹭頓,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十七歲時,才出任内務府員外郎。
可是又淹滞不進,這時他很為自己的官場不利而煩惱。
康熙六十年元旦,正值四十二歲,他作詩自歎:“攬鏡人将老,開門草未生。
”又在《詠懷》詩中吟道:“看來四十猶如此,便到百年已可知。
”①他對自己的前途很悲觀,絕沒有想到後來能出将入相。
鄂爾泰官運的轉機是在雍正帝繼位之時。
雍正元年(1723)正月,他被任命為雲南鄉試副主考,五月,被越級提升為江蘇布政使,成為地方大員。
雍正三年又晉升為廣西巡撫。
在赴任途中,雍正帝覺得他仍可大用,改封為雲南巡撫,管理雲貴總督事,而名義上的雲貴總督楊名時卻隻管理雲南巡撫事。
所以,鄂爾泰在西南開始官職雖為巡撫,而實際上行使着總督的職權。
雍正四年十月,鄂爾泰獲得總督實職,加兵部尚書銜,六年改任雲貴廣西總督,次年得少保加銜,十年内召至京,任保和殿大學士,居内閣首輔地位。
後又以改土歸流之功晉封伯爵。
同年,因清政府在西北兩路用兵,他出任三邊經略,赴陝甘前線督師,數月後回京複命。
十三年,貴州改土歸流地區土民叛亂,雍正帝以其對此經理不善,削伯爵,但對他信任如故。
雍正帝死後,鄂爾泰出任總理事務大臣。
乾隆間,除大學士職務以外,他又兼任軍機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議政大臣、經筵講官,管翰林院掌院事,加銜太傅,國史館、三禮館、玉牒館總裁,賜号襄勤伯。
乾隆十年(1745)病逝,享年六十六歲。
乾隆帝親臨喪所緻祭,谥文端,配享太廟,入祀京師賢良祠。
十一年之後,即乾隆二十年(1755),因其侄鄂昌與門生胡中藻之獄,被撤出賢良祠。
鄂爾泰著有《西林遺稿》。
雍正帝編著的《朱批谕旨》,收有《鄂爾泰奏折》,彙集了他在雲貴廣西總督任上的奏疏。
鄂爾泰的元配夫人早卒,續娶的是大學士邁柱的女兒。
鄂爾泰與邁夫人感情甚笃,不娶妾,生有六子二女。
長子鄂容安,官兩江總督,娶布政使博爾多之女。
次子鄂實,官前鋒統領,娶大學士高斌之女。
三子鄂弼,充西安将軍,娶領侍衛内大臣哈達哈之女。
四子鄂甯,位至雲貴總督,娶内大臣海望之女。
五子鄂圻,娶莊親王允祿之女。
六子鄂谟,娶邁柱之孫女。
一門高官厚祿,聯姻望族。
①①袁枚:《随園詩話》卷1。
第二節 施行改土歸流政策 鄂爾泰曆任封疆大吏和宰輔,對農田水利一貫比較重視。
在江蘇布政使任上,察太湖水利,議修吳淞、白茆,因迅速離任而未得實現。
雍正後期督巡陝甘時,規劃屯田事宜,乾隆初年,巡視直隸河道,條奏開治之法。
乾隆四年(1739)閱視運河河道。
鄂爾泰還在地方上推行耗羨歸公等項政策,注意荒政、漕運。
但是這些方面都沒有作出明顯成績。
他一生最有意義的政績是在西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元朝以來,在雲南、貴州、廣西、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有二、三十個少數民族中存在着土司制度。
土司管理各該民族,職務世襲,但是需要中央政府批準。
土司在内部自行征收賦役,僅向中央政府進貢少許銀物。
土司自有法令,對屬民的生殺予奪,中央政府不予過問。
這裡實行的是土司的意志,而不是中央的政策。
實際上,土司是大大小小的割據勢力,因而産生了中央政權要加強對他們轄區的統治與這些人竭力維護舊制度之間的矛盾。
土司常到州縣地界搶掠,危害漢民生命财産;有的漢人犯法,逃匿土司,州縣官隻有“用銀錢買求”才能得到①。
這就破壞了政府的司法權;有的地方官無端欺淩土司,敲詐勒索,又加劇了清朝統治與土司之間的矛盾。
土司對屬民任意役使,賦稅是“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①。
他們所掠取的,比向中央進貢的要多得多。
如雲南鎮沅土知府刀瀚每年上貢的銀為三十六兩,米一百石,而他向土民征收的銀卻有二千三百四十八兩,米一千二百十二石。
土司恣意虐殺土民,對犯其法而被殺害的家屬,還要征六十兩、四十兩、二十四兩不等的銀子,名之曰“玷刀錢”②。
真是兇惡之極! 為了争奪土地和人畜,土司之間互相厮殺,經年不解,世代為仇,使得當地以及附近的州縣不得安甯。
土司制度妨礙國家的統一,阻礙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不利于社會安定,是阻礙社會進步的因素。
廢除這種落後的制度是曆史發展的要求。
明朝以來,中央政府在有條件的地方已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到清代雍正時期,大規模改流的條件業已成熟。
雍正初年,大臣們對土司問題看法不一。
廣西巡撫李绂認為土司雖然為惡,但還不至于非改土歸流不可,雍正帝與他的觀點一緻。
雍正三年(1725)發生的長寨事件,加速了清政府對土司問題的處理。
這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在貴州貴陽府廣順州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建立營房,遭到武力反對。
高其倬卸任回京,向雍正帝面呈土司問題的嚴重性。
這時,鄂爾泰正好出任雲南巡撫,到任就遇上這件棘手的事情。
在處理過程中,深感對土司蹈襲舊法難于治理:用兵時他們逃跑了,或僞裝投降,軍隊一撤,事故又即出現。
他思慮籌措一勞永逸之法。
雍正四年九月,他上奏折,提出推行改土歸流的建議。
奏折要點是:第一、闡明實行改土歸流政策的必要性。
土司相殺相劫,“漢民被其摧①李绂:《穆堂别稿》卷21,《廣西二兵記》。
①藍鼎元:《鹿洲初集》卷1,《論邊省苗蠻事宜書》。
②藍鼎元:《鹿洲初集》卷1,《論邊省苗蠻事宜書》。
殘,夷人受其荼毒,此邊疆大害,必當解決者”①。
辦法就是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