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雍正帝胤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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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部查明虧空二百五十萬兩,雍正帝責令該部曆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賠償一百五十萬,另一百萬由戶部逐年彌補。
内務府官員李英貴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帝抄他們的家産來抵償。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開展起來,當年被革職查封家産的地方大員很多,其中有湖廣布政使張聖弼、湖南按察使張安世、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
原山西巡撫蘇克濟被人告發貪贓四百五十萬兩,雍正帝抄沒其家産外,責令其家人趙七幫助賠補二十萬兩。
嚴厲的清查,經過三年,取得相當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結束,一些省區,如直隸、河南、山西等省彌補了虧空。
有些省份雖也獲得一些效果,但虎頭蛇尾,企圖草草了結。
雍正帝對此極為不滿,下令展限三年,務期徹底搞清,否則重治督撫之罪。
第二,實行耗羨歸公及養廉銀制度。
雍正帝清理虧欠,贓官賠償以外,就令官員以羨餘來彌補,所以清理财政的同時,必須進行耗羨提解。
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治濫收火耗和改變它的用途的建議,認為耗羨除允許州縣官動用一部分外,其餘的歸省裡,用作公共事務。
康熙帝不贊成。
他說,征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許他部分歸公用,就是中央政府承認此項征收是合法的,他本人将落個實行加派的罪名。
雍正帝同乃父态度不同。
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岷請求将該省各州縣耗羨銀全部上繳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補無着落的虧欠,一部分給官員作養廉銀。
這是全面實行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帝當即批準實行,并在全國推廣山西的做法。
耗羨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亂征附加稅,降低火耗率,以減輕稅民負擔。
雍正帝對于耗羨率,隻許減少,不許增多。
他說,如地方官員“于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①。
耗羨歸公後,各地火耗率與實行前發生變化,大多數地區耗羨率降低在正額錢糧的一至二成之間,比原來的高耗羨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轉了地方官狂征濫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提解以後,雍正規定,它的用途為三大項;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
第二個用項在雍正初年清理财政中業已實行,待清補完畢,這部分銀子就改用到其他兩項上。
清朝實行低俸祿的制度,緻使官員貪贓枉法,濫征火耗銀。
耗羨歸公了,但從中提出一部分,作為他們辦公和生活補助費,不再多貪占,以維持其“廉①《上谕内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谕。
①《雍正起居注》,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條。
潔”,稱為“養廉銀”。
在雍正朝,由于清查虧空和實行養廉銀制度,官場确實較前清廉。
第三,實現攤丁入糧制度。
清朝政府的徭役,無田的窮民不堪負荷,有田有勢的又勾結官吏進行規避。
康熙時就有官員看到貧富差役不均的情形,有人提出改革辦法,沒有被康熙帝批準。
雍正帝即位後,就面臨這個棘手問題。
雍正朝攤丁入畝首先提出者是山東巡撫黃炳,他看到人丁逃亡日益嚴重,于雍正元年六月提出倡議。
一個月後,直隸巡撫李維鈞發出同樣的呼聲。
雍正帝認為,“攤丁之議,關系甚重”,準備以後再辦,因而始則責備黃炳“冒昧渎陳”①,繼而把李維鈞奏折交戶部讨論。
戶部同意李維鈞的條陳,雍正帝仍不放心,又讓九卿詹事科道共議,有人就攤丁提出疑議,因田畝有大小好壞之别,怕攤得不均。
雍正帝遂命李維鈞詳細規劃具體辦法,要做到對國課無損,于窮黎有益。
李維鈞遵命籌劃,準備把地畝分為三等,丁銀按地畝等級攤入,不至于好壞地負擔輕重不均。
十一月,雍正帝認為他“籌度極當”,辦法完善,就命他于下年開始實行②,并命黃炳向直隸學習其具體辦法,以便推行。
這樣,攤丁入糧的大事,經過半年的讨論,就定下來了,在全國次第實施。
第四,推行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
紳衿享有法定的豁免雜項差徭的權利,還謀求種種非法特權。
雍正帝痛斥那些“蕩檢踰閑不顧名節”士人的種種不法罪行:他們“出入官署,包攬詞訟”,勾結地方官,分享政府的司法權;“武斷鄉曲,欺壓平民”,稱霸鄉裡;“抗違錢糧,藐視國法”;“代民納課,私潤身家”,即攬納錢糧,加以侵吞③。
紳衿合法和非法的權利,造成平民與紳衿的對立,他們的不法行為,同政府的法令和權力也發生沖突。
他們腐蝕各級官員,是産生吏治敗壞的一種社會因素。
封建國家要保持它的機器的正常運轉,它的統治的穩定,就必須與不法紳衿作鬥争。
雍正帝看到問題的症結,于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标志紳衿特權的“儒戶”、“宦戶”名目,不許他們借此營私不法①。
為此,他頒行了一系列的具體政策。
士民一體當差。
雍正元年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标發布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②,次年豫撫田文鏡把這種辦法推廣到全省。
嚴禁紳衿包攬錢糧。
雍正五年(1727)定出懲罰事例: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贓或枉法論處。
嚴禁紳衿欠糧。
制定兩條新法令,一是雍正六年規定,凡系紳衿拖欠錢糧,地方官要把他同平民欠糧分開,單獨彙報,以便照紳衿抗糧例治罪。
一是雍正八年定例,州縣官要把生員應納錢糧造冊送學官,由學官協助督促完納。
嚴禁紳衿駕詞興訟。
河南進士王轍夥同伊伯武生王允彜、武生王甸極等包攬詞訟,詐騙錢财,雍正帝革其進士,對他們嚴行審判。
①《朱批谕旨·黃炳奏折》,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折朱批,第九冊。
②《朱批谕旨·李維鈞奏折》,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折朱批,第五冊。
③《上谕内閣》,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谕,第十一冊。
①《上谕内閣》,雍正二年二月十四日谕,第四冊。
②《朱批谕旨·石文倬奏折》,附班第奏折,第十一冊。
加強對生監的管理。
政府規定:每年年底,生監要五人互保沒有抗糧包攬等事,生員完糧後,方準應試。
嚴禁生員罷考。
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觸動了紳衿特權,引起他們的不滿和反抗,最嚴重的是雍正二年河南封邱罷考,生監聲稱“征收錢糧應分别儒戶、宦戶,如何将我等與民一例完糧,一例當差?”③強烈要求維護他們的特權。
雍正帝指示地方官對肇事者嚴行懲處,又派刑部侍郎赴豫審理,将為首者處斬。
第五,制定主佃關系法令。
紳衿不法,虐待佃戶尤甚。
雍正帝在處理主佃關系上,也注意打擊不法紳衿。
雍正五年,田文鏡上疏,請将苛虐佃戶的鄉紳按照違制例議處,衿監吏員則革去職銜。
雍正帝提出,他隻考慮紳衿欺淩佃戶,卻沒有顧及佃農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問題,命再議論。
于是定出田主淩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規定秀才監生“私置闆棍,擅責佃戶”,“革去衣頂職銜”,并“杖八十”①。
至雍正十二年加以改定,律文是:“凡不法紳衿,私置闆棍,擅責佃戶,勘實,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
..如将佃戶婦女占為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
至于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律治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②清朝法律,凡人之間拷打監禁,罪止杖八十。
雍正帝定律例,将紳衿擅責佃戶以滿刑論處,表現了嚴厲禁止紳衿淩虐佃農的态度。
這種主佃關系的律例,既保護地主收租,又保障農民人身地位,但本質上它還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不過它以法律的形式不允許地主非法虐待農民,對其特權有所抑制,給予農民的人身以某種保護,較前确是一個進步。
③《朱批谕旨·石文倬奏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折。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9《刑部·刑律鬥毆》;宣統二年,商務印書館版。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0《吏部·擅責佃戶》。
第五節 變更行政制度 雍正帝整理财政的同時,對行政機構、管理制度也作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首先,确定秘密立儲制度。
清代原無行之有效的立儲法,清太宗、世祖繼位都曾發生過争權的鬥争,聖祖時儲位幾度反複,後緻虛懸,别無良策。
世宗對這個問題考慮頗深,即位不久,于雍正元年八月十七日在乾清宮召見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漢文武大臣,宣布他的秘密立儲法。
他先講了立儲的原因:聖祖臨終建儲,完全成功,是因他神聖睿哲,自能主持,而本人不如先帝,今為宗社久安着想,故應早為之計。
接着說明立儲方法:把指定儲君的诏書,藏于匣内,将匣子置于順治帝書寫的“正大光明”匾額之後。
皇帝宴駕後始得啟動,以便預定的新君繼位。
這儲君是誰,本人不知,諸臣不曉,一概保密。
宣布完後,得到諸王大臣擁護,秘密建儲制度就這樣确立了。
這是中國曆史上沒有過的新的立儲方法。
其次,完善與推行奏折制度。
奏折是官文書制度,是清代皇權政治發展的産物。
它始出現于康熙年間,但在奏者範圍、傳遞方法、疏奏内容及朱批等方面,都還沒有制度化,雍正帝對此作出了明确規定。
關于奏折的撰寫人,他明确規定中央部院侍郎以上和翰林科道各官,地方督撫提鎮及藩臬學政,中央派出的鹽政、關差、織造等,有的道員、知府、同知、副将等中級官員,由帝特許,亦可撰寫。
這樣既明确了奏報人的職責,又擴大了它的範圍。
為了保證奏折的内容不緻洩漏,雍正帝定立了一套保密制度。
撰寫人須親自書寫,一般不許他人代筆,寫就不得外傳,否則治罪。
由宮中制作皮匣,配備鎖鑰,發給具奏官員,專門用作儲藏和傳遞奏折。
督撫以上大員的折子,派專人送到大内乾清門,交内奏事處,直達禦前,而不像題本交通政司轉呈。
一般官員的折子,亦差專人送到雍正帝指定的親信大臣處,由他們代呈,代交人當然無權知道折子的内容。
雍正帝閱畢,作了朱批,折子由原渠道發回。
在奏折的内容上,較之以前,更為豐富了,最重要的是他們利用它商讨政務。
雍正帝說:“本章所不能盡者,則奏折可以詳陳;而朕谕旨所不能盡者,亦可于奏折中詳悉批示,以定行止”①。
臣下可以将拿不準的問題提出來,請皇帝裁奪;皇帝對不了解的或不懂得的問題,可以詢問臣下,以增長見識,作出決斷。
雍正朝的許多重大政事,如前述的攤丁入畝政策,就是在雍正帝與黃炳、李維鈞等疆吏、中央九卿間通過奏折反複籌商而最後定下來的。
奏折被用來讨論政事、決定政策,就使它有了新的生命力。
這也是康熙朝所沒有的。
自雍正帝把奏折制度化以後,地方官有機要事務都撰拟奏折,經過皇帝朱批,認可了,才寫題本作正式報告。
這樣題本就成
内務府官員李英貴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帝抄他們的家産來抵償。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開展起來,當年被革職查封家産的地方大員很多,其中有湖廣布政使張聖弼、湖南按察使張安世、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
原山西巡撫蘇克濟被人告發貪贓四百五十萬兩,雍正帝抄沒其家産外,責令其家人趙七幫助賠補二十萬兩。
嚴厲的清查,經過三年,取得相當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結束,一些省區,如直隸、河南、山西等省彌補了虧空。
有些省份雖也獲得一些效果,但虎頭蛇尾,企圖草草了結。
雍正帝對此極為不滿,下令展限三年,務期徹底搞清,否則重治督撫之罪。
第二,實行耗羨歸公及養廉銀制度。
雍正帝清理虧欠,贓官賠償以外,就令官員以羨餘來彌補,所以清理财政的同時,必須進行耗羨提解。
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治濫收火耗和改變它的用途的建議,認為耗羨除允許州縣官動用一部分外,其餘的歸省裡,用作公共事務。
康熙帝不贊成。
他說,征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許他部分歸公用,就是中央政府承認此項征收是合法的,他本人将落個實行加派的罪名。
雍正帝同乃父态度不同。
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岷請求将該省各州縣耗羨銀全部上繳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補無着落的虧欠,一部分給官員作養廉銀。
這是全面實行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帝當即批準實行,并在全國推廣山西的做法。
耗羨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亂征附加稅,降低火耗率,以減輕稅民負擔。
雍正帝對于耗羨率,隻許減少,不許增多。
他說,如地方官員“于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①。
耗羨歸公後,各地火耗率與實行前發生變化,大多數地區耗羨率降低在正額錢糧的一至二成之間,比原來的高耗羨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轉了地方官狂征濫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提解以後,雍正規定,它的用途為三大項;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
第二個用項在雍正初年清理财政中業已實行,待清補完畢,這部分銀子就改用到其他兩項上。
清朝實行低俸祿的制度,緻使官員貪贓枉法,濫征火耗銀。
耗羨歸公了,但從中提出一部分,作為他們辦公和生活補助費,不再多貪占,以維持其“廉①《上谕内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谕。
①《雍正起居注》,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條。
潔”,稱為“養廉銀”。
在雍正朝,由于清查虧空和實行養廉銀制度,官場确實較前清廉。
第三,實現攤丁入糧制度。
清朝政府的徭役,無田的窮民不堪負荷,有田有勢的又勾結官吏進行規避。
康熙時就有官員看到貧富差役不均的情形,有人提出改革辦法,沒有被康熙帝批準。
雍正帝即位後,就面臨這個棘手問題。
雍正朝攤丁入畝首先提出者是山東巡撫黃炳,他看到人丁逃亡日益嚴重,于雍正元年六月提出倡議。
一個月後,直隸巡撫李維鈞發出同樣的呼聲。
雍正帝認為,“攤丁之議,關系甚重”,準備以後再辦,因而始則責備黃炳“冒昧渎陳”①,繼而把李維鈞奏折交戶部讨論。
戶部同意李維鈞的條陳,雍正帝仍不放心,又讓九卿詹事科道共議,有人就攤丁提出疑議,因田畝有大小好壞之别,怕攤得不均。
雍正帝遂命李維鈞詳細規劃具體辦法,要做到對國課無損,于窮黎有益。
李維鈞遵命籌劃,準備把地畝分為三等,丁銀按地畝等級攤入,不至于好壞地負擔輕重不均。
十一月,雍正帝認為他“籌度極當”,辦法完善,就命他于下年開始實行②,并命黃炳向直隸學習其具體辦法,以便推行。
這樣,攤丁入糧的大事,經過半年的讨論,就定下來了,在全國次第實施。
第四,推行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
紳衿享有法定的豁免雜項差徭的權利,還謀求種種非法特權。
雍正帝痛斥那些“蕩檢踰閑不顧名節”士人的種種不法罪行:他們“出入官署,包攬詞訟”,勾結地方官,分享政府的司法權;“武斷鄉曲,欺壓平民”,稱霸鄉裡;“抗違錢糧,藐視國法”;“代民納課,私潤身家”,即攬納錢糧,加以侵吞③。
紳衿合法和非法的權利,造成平民與紳衿的對立,他們的不法行為,同政府的法令和權力也發生沖突。
他們腐蝕各級官員,是産生吏治敗壞的一種社會因素。
封建國家要保持它的機器的正常運轉,它的統治的穩定,就必須與不法紳衿作鬥争。
雍正帝看到問題的症結,于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标志紳衿特權的“儒戶”、“宦戶”名目,不許他們借此營私不法①。
為此,他頒行了一系列的具體政策。
士民一體當差。
雍正元年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标發布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②,次年豫撫田文鏡把這種辦法推廣到全省。
嚴禁紳衿包攬錢糧。
雍正五年(1727)定出懲罰事例: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贓或枉法論處。
嚴禁紳衿欠糧。
制定兩條新法令,一是雍正六年規定,凡系紳衿拖欠錢糧,地方官要把他同平民欠糧分開,單獨彙報,以便照紳衿抗糧例治罪。
一是雍正八年定例,州縣官要把生員應納錢糧造冊送學官,由學官協助督促完納。
嚴禁紳衿駕詞興訟。
河南進士王轍夥同伊伯武生王允彜、武生王甸極等包攬詞訟,詐騙錢财,雍正帝革其進士,對他們嚴行審判。
①《朱批谕旨·黃炳奏折》,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折朱批,第九冊。
②《朱批谕旨·李維鈞奏折》,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折朱批,第五冊。
③《上谕内閣》,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谕,第十一冊。
①《上谕内閣》,雍正二年二月十四日谕,第四冊。
②《朱批谕旨·石文倬奏折》,附班第奏折,第十一冊。
加強對生監的管理。
政府規定:每年年底,生監要五人互保沒有抗糧包攬等事,生員完糧後,方準應試。
嚴禁生員罷考。
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觸動了紳衿特權,引起他們的不滿和反抗,最嚴重的是雍正二年河南封邱罷考,生監聲稱“征收錢糧應分别儒戶、宦戶,如何将我等與民一例完糧,一例當差?”③強烈要求維護他們的特權。
雍正帝指示地方官對肇事者嚴行懲處,又派刑部侍郎赴豫審理,将為首者處斬。
第五,制定主佃關系法令。
紳衿不法,虐待佃戶尤甚。
雍正帝在處理主佃關系上,也注意打擊不法紳衿。
雍正五年,田文鏡上疏,請将苛虐佃戶的鄉紳按照違制例議處,衿監吏員則革去職銜。
雍正帝提出,他隻考慮紳衿欺淩佃戶,卻沒有顧及佃農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問題,命再議論。
于是定出田主淩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規定秀才監生“私置闆棍,擅責佃戶”,“革去衣頂職銜”,并“杖八十”①。
至雍正十二年加以改定,律文是:“凡不法紳衿,私置闆棍,擅責佃戶,勘實,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
..如将佃戶婦女占為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
至于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律治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②清朝法律,凡人之間拷打監禁,罪止杖八十。
雍正帝定律例,将紳衿擅責佃戶以滿刑論處,表現了嚴厲禁止紳衿淩虐佃農的态度。
這種主佃關系的律例,既保護地主收租,又保障農民人身地位,但本質上它還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不過它以法律的形式不允許地主非法虐待農民,對其特權有所抑制,給予農民的人身以某種保護,較前确是一個進步。
③《朱批谕旨·石文倬奏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折。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9《刑部·刑律鬥毆》;宣統二年,商務印書館版。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0《吏部·擅責佃戶》。
第五節 變更行政制度 雍正帝整理财政的同時,對行政機構、管理制度也作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首先,确定秘密立儲制度。
清代原無行之有效的立儲法,清太宗、世祖繼位都曾發生過争權的鬥争,聖祖時儲位幾度反複,後緻虛懸,别無良策。
世宗對這個問題考慮頗深,即位不久,于雍正元年八月十七日在乾清宮召見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漢文武大臣,宣布他的秘密立儲法。
他先講了立儲的原因:聖祖臨終建儲,完全成功,是因他神聖睿哲,自能主持,而本人不如先帝,今為宗社久安着想,故應早為之計。
接着說明立儲方法:把指定儲君的诏書,藏于匣内,将匣子置于順治帝書寫的“正大光明”匾額之後。
皇帝宴駕後始得啟動,以便預定的新君繼位。
這儲君是誰,本人不知,諸臣不曉,一概保密。
宣布完後,得到諸王大臣擁護,秘密建儲制度就這樣确立了。
這是中國曆史上沒有過的新的立儲方法。
其次,完善與推行奏折制度。
奏折是官文書制度,是清代皇權政治發展的産物。
它始出現于康熙年間,但在奏者範圍、傳遞方法、疏奏内容及朱批等方面,都還沒有制度化,雍正帝對此作出了明确規定。
關于奏折的撰寫人,他明确規定中央部院侍郎以上和翰林科道各官,地方督撫提鎮及藩臬學政,中央派出的鹽政、關差、織造等,有的道員、知府、同知、副将等中級官員,由帝特許,亦可撰寫。
這樣既明确了奏報人的職責,又擴大了它的範圍。
為了保證奏折的内容不緻洩漏,雍正帝定立了一套保密制度。
撰寫人須親自書寫,一般不許他人代筆,寫就不得外傳,否則治罪。
由宮中制作皮匣,配備鎖鑰,發給具奏官員,專門用作儲藏和傳遞奏折。
督撫以上大員的折子,派專人送到大内乾清門,交内奏事處,直達禦前,而不像題本交通政司轉呈。
一般官員的折子,亦差專人送到雍正帝指定的親信大臣處,由他們代呈,代交人當然無權知道折子的内容。
雍正帝閱畢,作了朱批,折子由原渠道發回。
在奏折的内容上,較之以前,更為豐富了,最重要的是他們利用它商讨政務。
雍正帝說:“本章所不能盡者,則奏折可以詳陳;而朕谕旨所不能盡者,亦可于奏折中詳悉批示,以定行止”①。
臣下可以将拿不準的問題提出來,請皇帝裁奪;皇帝對不了解的或不懂得的問題,可以詢問臣下,以增長見識,作出決斷。
雍正朝的許多重大政事,如前述的攤丁入畝政策,就是在雍正帝與黃炳、李維鈞等疆吏、中央九卿間通過奏折反複籌商而最後定下來的。
奏折被用來讨論政事、決定政策,就使它有了新的生命力。
這也是康熙朝所沒有的。
自雍正帝把奏折制度化以後,地方官有機要事務都撰拟奏折,經過皇帝朱批,認可了,才寫題本作正式報告。
這樣題本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