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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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立許贌耕魚塭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台南廳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托中引就贌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贌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
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該贌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别贌他人;倘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别贌他人。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贌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贌耕字人台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台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滞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楊順福應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楊順福應得五分□厘□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滞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立許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内明白。
茲願出贌與同市第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
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
此系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贌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贌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恺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應分效忠裡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
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贌價七百元。
将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
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夥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幹,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奪。
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換約字。
至于塭内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
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約字人黃倉記、陳慶記、張和恺堂、林萃記、商儀記 第一五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内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贌出新塭後鬥一口。
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
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幹,按作十股均分。
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攤支取。
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濑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約字人陳吳氏 邱考記、邱爐記、蔡吉記、邱壽記、邱進記、邱益記、邱然記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
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該贌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别贌他人;倘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别贌他人。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贌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贌耕字人台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台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滞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楊順福應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楊順福應得五分□厘□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滞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裡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内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滞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立許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内明白。
茲願出贌與同市第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
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
此系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贌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贌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恺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應分效忠裡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
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贌價七百元。
将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
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夥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幹,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奪。
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換約字。
至于塭内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
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約字人黃倉記、陳慶記、張和恺堂、林萃記、商儀記 第一五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内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贌出新塭後鬥一口。
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
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幹,按作十股均分。
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攤支取。
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濑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約字人陳吳氏 邱考記、邱爐記、蔡吉記、邱壽記、邱進記、邱益記、邱然記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