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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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魚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内。
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
今因欠銀别用,願将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将魚池随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
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魚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見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觀 代筆人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縣效忠裡四鲲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锺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别創,願将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為中人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吳瑞玉、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贌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沾予、蘇雲梯。
茲因業主黃修甫、黃沾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廳管内東港中裡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現經許允贌戶蘇雲梯出頭承贌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于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贌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
首年于接塭時交清。
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别贌,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贌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贌塭契約之日,贌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
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稅額内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内,業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戶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贌限期滿,贌戶應将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内,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贌戶料理,不幹業主之事;至贌限期滿,贌戶應将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贌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贌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贌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沾予 阿猴頭前溪莊贌戶 蘇雲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台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台南嶽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台南黃修甫、黃沾予贌定東港支廳管内西港魚塭,贌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
現經招集同志聯财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贌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并買魚苗暨一切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贌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并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财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贌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并無翻異。
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蘇雲梯、黃修甫、蘇爵仁、盧潤堂、吳鏡秋、楊鵬搏 陳有德、陳水教、黃應聯、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蘇雲梯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面、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
其塭坐落效忠裡,土名下八間,又号下源順塭。
今衆股份商議,将此塭出贌與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戶吳田出頭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幹塭主之事。
面議限于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
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
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别贌;倘未屆限,不滞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
此系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贌魚塭字一紙,送執為照。
一、批明:王霖之額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 謝面邱溪水 謝夯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
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
今因欠銀别用,願将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将魚池随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
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魚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見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觀 代筆人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縣效忠裡四鲲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锺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别創,願将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為中人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吳瑞玉、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贌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沾予、蘇雲梯。
茲因業主黃修甫、黃沾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廳管内東港中裡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現經許允贌戶蘇雲梯出頭承贌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于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贌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
首年于接塭時交清。
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别贌,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贌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贌塭契約之日,贌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
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稅額内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内,業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戶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贌限期滿,贌戶應将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内,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贌戶料理,不幹業主之事;至贌限期滿,贌戶應将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贌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贌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贌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沾予 阿猴頭前溪莊贌戶 蘇雲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台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台南嶽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台南黃修甫、黃沾予贌定東港支廳管内西港魚塭,贌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
現經招集同志聯财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贌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并買魚苗暨一切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贌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并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财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贌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
(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
(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并無翻異。
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蘇雲梯、黃修甫、蘇爵仁、盧潤堂、吳鏡秋、楊鵬搏 陳有德、陳水教、黃應聯、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蘇雲梯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面、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
其塭坐落效忠裡,土名下八間,又号下源順塭。
今衆股份商議,将此塭出贌與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戶吳田出頭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幹塭主之事。
面議限于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
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
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别贌;倘未屆限,不滞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
此系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贌魚塭字一紙,送執為照。
一、批明:王霖之額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 謝面邱溪水 謝夯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