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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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打狗旗後街仁記方林玑璋,茲有贌過台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蔡自發内第五房蔡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裡草橋魚塭一口,每年塭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
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贌别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
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
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
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幹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幹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并掌銀項之人,準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準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
至于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幹?及兌魚行若幹?出入若幹?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并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系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玑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後街仁記方 林玑璋 台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内明白為界。
憑中引就文賢裡崎峔莊邱查某、壟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贌,築造養畜魚蝦。
限至十年,每年贌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
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
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稅若幹,塭主宜與贌戶相議;若贌戶肯趂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贌原贌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贌戶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贌過他佃,原贌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贌耕塭字一紙,并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财合股約字 同立聯财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餘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後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後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贌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
前十年内,每年隻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内,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
後記、查記經有立認贌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贌耕字一紙,送付後記等收執為憑。
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餘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
公号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
除租稅、薪金、夥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借口。
此系公同聯财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
所有公議條款,并列于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财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幹,随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項别移合股,亦不得于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照。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将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來年,此照。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幹,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
各股内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将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照。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幹,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緻生後日轇轕,此照。
一、該塭專責關系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别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照。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
如欲别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緻招物議,此照。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将股分約字别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将該股分歸諸股内,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照。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幹,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照。
一、該塭有許贌耕字一紙,交陳标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節,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财合股約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許後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記 邱萬記 鄭朝記 餘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财合坐股字 同立聯财合坐股字人陳蔔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後記等有向邱萬等贌耕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
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于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将股字繳出,作為退贌。
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蔔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
日後該塭贌限年内,聽蔔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贌他人,并資本金之赢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将股分退出,于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幹與,藉端勒索刁難。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财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蔔記 鳳山廳文賢裡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
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贌别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
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
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
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幹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幹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并掌銀項之人,準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準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
至于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幹?及兌魚行若幹?出入若幹?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并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系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玑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後街仁記方 林玑璋 台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内明白為界。
憑中引就文賢裡崎峔莊邱查某、壟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贌,築造養畜魚蝦。
限至十年,每年贌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
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
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稅若幹,塭主宜與贌戶相議;若贌戶肯趂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贌原贌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贌戶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贌過他佃,原贌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贌耕塭字一紙,并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财合股約字 同立聯财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餘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後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後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贌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
前十年内,每年隻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内,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
後記、查記經有立認贌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贌耕字一紙,送付後記等收執為憑。
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餘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
公号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
除租稅、薪金、夥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借口。
此系公同聯财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
所有公議條款,并列于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财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幹,随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項别移合股,亦不得于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照。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将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來年,此照。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幹,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
各股内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将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照。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幹,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緻生後日轇轕,此照。
一、該塭專責關系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别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照。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
如欲别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緻招物議,此照。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将股分約字别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将該股分歸諸股内,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照。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幹,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照。
一、該塭有許贌耕字一紙,交陳标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節,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财合股約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許後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記 邱萬記 鄭朝記 餘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财合坐股字 同立聯财合坐股字人陳蔔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後記等有向邱萬等贌耕鳳邑仁壽上裡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
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于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将股字繳出,作為退贌。
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蔔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
日後該塭贌限年内,聽蔔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贌他人,并資本金之赢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将股分退出,于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幹與,藉端勒索刁難。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财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蔔記 鳳山廳文賢裡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