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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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者是也。
然此時善長未許,至十二年八月,存義再三往說,善長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語。
在上載的兩項文件的矛盾中,最顯著的是時間問題。
《實錄》說惟庸幾經遊說善長,得其贊許後,方進行通倭欵虜二事,《實錄辨證》據當時口供考定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
惟庸被誅在次年正月,離定謀隻是五個月間的事。
下獄在九月,離定謀更僅一月。
據《明史·日本傳》、《名山藏·王享記》、《籌海圖編》諸記載,惟庸先遣林賢為明州衛指揮,再佯奏其罪谪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請宥賢複職,以李旺召之,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
然後有如瑤藏主之貢舶事件。
林賢在日本的時間,《大诰三編》和《籌海圖編》都說是三年。
其回國在洪武十六年後,這當然是不可靠。
(鄭若曾連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為是洪武二十年間事)。
不過無論如何,照那時代的航海情形,這一來一往總非一二月可辦。
據雷禮記如瑤第一次來華之時日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正值惟庸敗後一年,事頗巧合。
不過我們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後再派人去召回林賢,在定謀和被誅的五個月中要容納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辦得到的事實是否可能?通倭事發的年月據《明史》說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當時的官書《大诰》外,我們翻遍《實錄》也找不出有這項記載的存在。
即在錢謙益所引胡黨供辭中亦不及此事。
同時在日本方面,除了引征中國的記載外,亦不著如瑤使節之任何事實。
甚至在中日雙方的若幹記載中,有的連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無數異說。
這到底是什麼緣故呢?很明顯的,此種不被當事人所注意的時間問題,因為事實的本身,岀于故意捏造或附會,事後編制,隻圖假題入罪,便不能顧及時間上的沖突。
更因為所附會周納的故事見于朝廷所頒發的《大诰》,大家不敢不相信,載諸記錄,因訛傳訛,遂成鐵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虜。
《明史》說: 遣故元臣封績緻書稱臣于元嗣君,請兵為外應&hellip&hellip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
《李善長傳》亦言: 将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
嗣後王世貞、朱國桢諸人所記,均據之以封績為元臣或元遺臣。
這一些記載的根據都很有來曆,《實錄》記: 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谪戍于邊,故惟庸等遺書遣之。
惟庸誅,績懼不敢歸,藍玉于捕魚兒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黨錄》所載封績供辭: 封績招雲:“績系常州府武進縣人。
幼系神童。
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厮,拾柴使喚。
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
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
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
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于己,匿不以聞,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鞫問坐死。
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
績應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甯夏耿指揮(忠)、居指揮、于指揮(琥)、王指揮等處,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面,行至中途,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将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我奏了将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裡面好做事。
” 《國史考異》二引《庚午記書》亦雲: 于琥(都督于)顯男。
先在甯夏任指揮時,聽胡、陳分付,囚軍封績遞送出京,往草地裡通知消息。
後大軍克破胡營,獲績究問,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與《實錄》、《明史》、《弇州别集》、《開國臣傳》及明代諸記載家如黃金、陳仁錫、何喬遠、雷禮諸人所言無一相合。
由是知不但封績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親信,且與李善長亦始終無涉。
不但上述諸正史及野記無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績供辭亦不必實有,因為明代兵制初不集中兵力于首都,而于沿邊要隘及内部沖區設衛分鎮,明初尤重視北邊防務,以燕王棣守北邊,隸以重兵,自後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
即有侵轶,初無用于京軍之調動,假使真有封績使元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軍國大政,反說出這樣荒謬絕倫的話,理甯可通! 由上引證,可知所謂通倭通虜都是“莫須有”的事。
上文曾說過:胡惟庸事件正像一個在傳說中的故事,時間越後,故事的範圍便越擴大。
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試再檢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這一捏造的故事的範圍的擴大。
在時代較前的記載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範圍,僅限明代一代所視為大患的“南倭北虜”。
稍後便加上一個三佛齊,再後又加上一個蔔寵吉兒,最後又加上一個高麗。
《太祖實錄》洪武三十年中,載胡惟庸通三佛齊事: 三十年,禮部奏諸番國使臣客旅不通。
上曰:“&hellip&hellip近者安南、占城&hellip&hellip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國,以胡惟庸謀亂,三佛齊乃生間諜,绐我使臣至彼。
爪哇國王聞知其事,戒饬三佛齊,禮送還朝。
是後使臣商旅阻絕,諸國王之意,遂爾不通&hellip&hellip” 于是禮剖咨暹羅王曰:“&hellip&hellip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諸番莫不來庭。
豈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齊,乃生間諜,給我信使,肆行巧詐&hellip&hellip可轉達爪哇,俾以大義告于三佛齊,三佛齊原系爪哇統屬,其言彼必信,或能改過從善,則與諸國鹹禮遇之如初,勿自疑也。
” 永樂五年诏敕陝西官吏,又有通蔔寵吉兒事: 八月敕陝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揮陳敬等及巡按監察禦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無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為嚴切。
如胡惟庸私往蔔寵吉兒,通日本等處,禍及身家,天下後世,曉然知也&hellip&hellip” 高岱記太祖朝事,說胡惟庸和高麗也有關系: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麗使來不遵臣禮,以賄結逆臣胡惟庸,事覺,遣其使還。
以敕谕遼東守将唐勝宗、葉升,令絕高麗,勿通使命。
這樣,胡惟庸私通外夷,東通日本高麗,西通蔔寵吉兒,南通三佛齊,北通沙漠,東西南北諸夷,無不與胡惟庸之叛逆,發生關系。
五、明初之倭寇與中日交涉 如瑤貢舶事件,記載紛纭,多不可信。
舉其矛盾處之顯著者如使節之派遣者或以為征夷将軍源義滿,或以為征西将軍懷良親王。
明人如鄭曉、雷禮、章潢、何喬遠、李言恭、陳仁錫、王士骐、鄧元錫、茅瑞征、嚴從簡、方孔炤諸人均以為助胡惟庸謀逆者為懷良親王。
茅元儀、葉向高諸人則以為派遣如瑤來華者為征夷将軍。
《日本考》雲: 十三年再貢皆無表,以其征夷将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書倨甚,命锢其使。
明年複貢,命禮臣為檄,數而卻之。
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
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此以貢舶之來為在十四年後,時胡惟庸已死垂二年,葉向高所記全同。
日人松下見林采其說,謂: 明太祖答日本征夷大将軍曰“前奉書我朝丞相”,丞相謂胡惟庸也。
又《武備志》曰:“征夷将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已複納兵貢艘中助胡惟庸。
”觀此則義滿助胡惟庸者也。
荻野由之反之,肯定如瑤為懷良所遣。
希泊魯秃則不特堅持懷良遣使之說,且著其遣使之年為元中元年(洪武十七年,1384)并雲: 胡之謀圖被發覺,誅三族,如玲(即如瑤,刊訛)不知入明,故被捕流雲南,數年之後,被宥歸國。
小林博氏亦主是說,且記此陰謀之發覺時間為弘和二三年間(明洪武十五、六年,1382&mdash1383)。
辻善之助則誤據《籌海圖編》所記,以貢舶為洪武二十年事,而斷雲: 時懷良親王死已四年,良成親王繼任,無出兵海外之餘裕,此事恐為邊陲倭寇之首魁所為。
他知道懷良的卒年,因以斷定貢舶非其所遣,同時他卻忘記了胡惟庸也已死了八年,這事如何能同胡惟庸發生連系!木宮泰彥亦主二十年之說,且以懷良之遣使事為必有。
他說: 此所指日本國王系指懷良親王,細讀《明史》,自能了解。
此事不見于日本國史,但弘和元年曾有為親王使者抵明之僧,由當時親王對明之強硬态度,與弘安以來養成之冒險的風氣推之,想必有此事也。
所說純據想象,虛構樓閣,不足置信。
在另一方面的各家記載紛歧,也不一而足,如如瑤貢舶所納兵士或以為四百人(《名山藏》、《明史》諸書),或以為千人(《弇州别集》、《獻征錄》諸書),通倭之經過,或以為使林賢下海招約(《明史》),或以為适日本貢使來因與私約(《弇州别集》),林賢獄具或以為在洪武十九年十月(《明史》),或以為在洪武十五年(《皇明書》、《制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或以為在二十年(《殊域周咨錄》),如瑤末次來華或以為在十七年(《皇明書》),或以為在十九年(《大政記》或以為在二十年(《籌海圖編》)。
如瑤末次來華之谪徙地方或以為發陝西(《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發雲南(《名山藏》、《殊域周咨錄》),或以為發川陝(《日本國志》),如瑤所率精兵或以為盡被誅夷(《獻征錄》、《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盡發雲南守禦(《皇明書》、《名山藏》)。
種種歧異矛盾,指不勝屈。
如瑤貢舶事在《日本國史》既無足征,中籍所記又荒唐如此,由此可知這本是一件莫須有的事,如瑤即使真有其人,也不過隻是一個通常的使僧,或商販,和胡惟庸黨案根本無關。
向來中日兩方的記載都以為明初中日絕交的主要原因是如瑤貢舶事件。
上文既已論及如瑤貢舶之莫須有,以下試略一述中日初期交涉之經過,以說明其絕交前後之情勢,從反面證明在此情勢中實無容納如瑤貢舶事件之可能。
明初中日兩方之所以發生外交關系的原因,在中國方面是因為倭寇出沒,請求制止,在日本方面則可說完全是基于經濟的關系。
《明史》說: 明興,高皇帝即位,方國珍、張士誠相繼誅服,諸豪亡命往往糾島人入寇山東濱海州縣。
日本在王朝之末,紀綱大亂,瀨戶内海,海賊橫行,至鐮倉時代不絕。
南北争亂之頃,其勢逾逞。
伊豫之住人村上三郎左衛門義弘者統一近海海賊為之首長,義弘死後,北昌顯家之子師清代為首長,率其黨以掠奪為事。
入寇者以薩摩、肥後、長門、三州之人居多,其次則大隅、築前、築後、博多、日向、攝摩、津州、紀伊、種島,而豐前、豐後、和泉之人亦間有之,蓋因商于薩摩而附行者,其來或因貢舶,或因商舶。
随風所之,南至廣東,北至遼陽,無不受其荼毒。
由是海防成明代大政,設戍置寨,巡捕海倭,東南疲于奔命。
明廷要解決倭患,隻有三個辦法:上策是用全國兵力,并吞日本以為藩屬,倭患不掃自除。
中策是以恩禮羁縻,示以小惠,許以互市,以其能約束國人為相對條件。
下策是不征不納,取閉關政策。
努力防海,制止入犯。
在這三個辦法中,最難辦到的是下策。
因為中國海岸線延長二萬裡,倭寇可以随處侵入,中國卻沒有這财力和兵力來到處設防,即使可能,兵力太單了也不濟事。
上策也感覺困難,因為中國是一個大陸國,沒有強大的海軍,要征服這一倔強的島國,簡直辦不到。
并且基于過去隋、元二代的曆史教訓,也不敢輕易冒這大險。
元
然此時善長未許,至十二年八月,存義再三往說,善長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語。
在上載的兩項文件的矛盾中,最顯著的是時間問題。
《實錄》說惟庸幾經遊說善長,得其贊許後,方進行通倭欵虜二事,《實錄辨證》據當時口供考定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
惟庸被誅在次年正月,離定謀隻是五個月間的事。
下獄在九月,離定謀更僅一月。
據《明史·日本傳》、《名山藏·王享記》、《籌海圖編》諸記載,惟庸先遣林賢為明州衛指揮,再佯奏其罪谪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請宥賢複職,以李旺召之,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
然後有如瑤藏主之貢舶事件。
林賢在日本的時間,《大诰三編》和《籌海圖編》都說是三年。
其回國在洪武十六年後,這當然是不可靠。
(鄭若曾連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為是洪武二十年間事)。
不過無論如何,照那時代的航海情形,這一來一往總非一二月可辦。
據雷禮記如瑤第一次來華之時日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正值惟庸敗後一年,事頗巧合。
不過我們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後再派人去召回林賢,在定謀和被誅的五個月中要容納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辦得到的事實是否可能?通倭事發的年月據《明史》說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當時的官書《大诰》外,我們翻遍《實錄》也找不出有這項記載的存在。
即在錢謙益所引胡黨供辭中亦不及此事。
同時在日本方面,除了引征中國的記載外,亦不著如瑤使節之任何事實。
甚至在中日雙方的若幹記載中,有的連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無數異說。
這到底是什麼緣故呢?很明顯的,此種不被當事人所注意的時間問題,因為事實的本身,岀于故意捏造或附會,事後編制,隻圖假題入罪,便不能顧及時間上的沖突。
更因為所附會周納的故事見于朝廷所頒發的《大诰》,大家不敢不相信,載諸記錄,因訛傳訛,遂成鐵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虜。
《明史》說: 遣故元臣封績緻書稱臣于元嗣君,請兵為外應&hellip&hellip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
《李善長傳》亦言: 将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
嗣後王世貞、朱國桢諸人所記,均據之以封績為元臣或元遺臣。
這一些記載的根據都很有來曆,《實錄》記: 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谪戍于邊,故惟庸等遺書遣之。
惟庸誅,績懼不敢歸,藍玉于捕魚兒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黨錄》所載封績供辭: 封績招雲:“績系常州府武進縣人。
幼系神童。
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厮,拾柴使喚。
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
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
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
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于己,匿不以聞,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鞫問坐死。
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
績應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甯夏耿指揮(忠)、居指揮、于指揮(琥)、王指揮等處,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面,行至中途,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将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我奏了将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裡面好做事。
” 《國史考異》二引《庚午記書》亦雲: 于琥(都督于)顯男。
先在甯夏任指揮時,聽胡、陳分付,囚軍封績遞送出京,往草地裡通知消息。
後大軍克破胡營,獲績究問,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與《實錄》、《明史》、《弇州别集》、《開國臣傳》及明代諸記載家如黃金、陳仁錫、何喬遠、雷禮諸人所言無一相合。
由是知不但封績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親信,且與李善長亦始終無涉。
不但上述諸正史及野記無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績供辭亦不必實有,因為明代兵制初不集中兵力于首都,而于沿邊要隘及内部沖區設衛分鎮,明初尤重視北邊防務,以燕王棣守北邊,隸以重兵,自後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
即有侵轶,初無用于京軍之調動,假使真有封績使元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軍國大政,反說出這樣荒謬絕倫的話,理甯可通! 由上引證,可知所謂通倭通虜都是“莫須有”的事。
上文曾說過:胡惟庸事件正像一個在傳說中的故事,時間越後,故事的範圍便越擴大。
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試再檢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這一捏造的故事的範圍的擴大。
在時代較前的記載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範圍,僅限明代一代所視為大患的“南倭北虜”。
稍後便加上一個三佛齊,再後又加上一個蔔寵吉兒,最後又加上一個高麗。
《太祖實錄》洪武三十年中,載胡惟庸通三佛齊事: 三十年,禮部奏諸番國使臣客旅不通。
上曰:“&hellip&hellip近者安南、占城&hellip&hellip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國,以胡惟庸謀亂,三佛齊乃生間諜,绐我使臣至彼。
爪哇國王聞知其事,戒饬三佛齊,禮送還朝。
是後使臣商旅阻絕,諸國王之意,遂爾不通&hellip&hellip” 于是禮剖咨暹羅王曰:“&hellip&hellip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諸番莫不來庭。
豈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齊,乃生間諜,給我信使,肆行巧詐&hellip&hellip可轉達爪哇,俾以大義告于三佛齊,三佛齊原系爪哇統屬,其言彼必信,或能改過從善,則與諸國鹹禮遇之如初,勿自疑也。
” 永樂五年诏敕陝西官吏,又有通蔔寵吉兒事: 八月敕陝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揮陳敬等及巡按監察禦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無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為嚴切。
如胡惟庸私往蔔寵吉兒,通日本等處,禍及身家,天下後世,曉然知也&hellip&hellip” 高岱記太祖朝事,說胡惟庸和高麗也有關系: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麗使來不遵臣禮,以賄結逆臣胡惟庸,事覺,遣其使還。
以敕谕遼東守将唐勝宗、葉升,令絕高麗,勿通使命。
這樣,胡惟庸私通外夷,東通日本高麗,西通蔔寵吉兒,南通三佛齊,北通沙漠,東西南北諸夷,無不與胡惟庸之叛逆,發生關系。
五、明初之倭寇與中日交涉 如瑤貢舶事件,記載紛纭,多不可信。
舉其矛盾處之顯著者如使節之派遣者或以為征夷将軍源義滿,或以為征西将軍懷良親王。
明人如鄭曉、雷禮、章潢、何喬遠、李言恭、陳仁錫、王士骐、鄧元錫、茅瑞征、嚴從簡、方孔炤諸人均以為助胡惟庸謀逆者為懷良親王。
茅元儀、葉向高諸人則以為派遣如瑤來華者為征夷将軍。
《日本考》雲: 十三年再貢皆無表,以其征夷将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書倨甚,命锢其使。
明年複貢,命禮臣為檄,數而卻之。
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
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此以貢舶之來為在十四年後,時胡惟庸已死垂二年,葉向高所記全同。
日人松下見林采其說,謂: 明太祖答日本征夷大将軍曰“前奉書我朝丞相”,丞相謂胡惟庸也。
又《武備志》曰:“征夷将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已複納兵貢艘中助胡惟庸。
”觀此則義滿助胡惟庸者也。
荻野由之反之,肯定如瑤為懷良所遣。
希泊魯秃則不特堅持懷良遣使之說,且著其遣使之年為元中元年(洪武十七年,1384)并雲: 胡之謀圖被發覺,誅三族,如玲(即如瑤,刊訛)不知入明,故被捕流雲南,數年之後,被宥歸國。
小林博氏亦主是說,且記此陰謀之發覺時間為弘和二三年間(明洪武十五、六年,1382&mdash1383)。
辻善之助則誤據《籌海圖編》所記,以貢舶為洪武二十年事,而斷雲: 時懷良親王死已四年,良成親王繼任,無出兵海外之餘裕,此事恐為邊陲倭寇之首魁所為。
他知道懷良的卒年,因以斷定貢舶非其所遣,同時他卻忘記了胡惟庸也已死了八年,這事如何能同胡惟庸發生連系!木宮泰彥亦主二十年之說,且以懷良之遣使事為必有。
他說: 此所指日本國王系指懷良親王,細讀《明史》,自能了解。
此事不見于日本國史,但弘和元年曾有為親王使者抵明之僧,由當時親王對明之強硬态度,與弘安以來養成之冒險的風氣推之,想必有此事也。
所說純據想象,虛構樓閣,不足置信。
在另一方面的各家記載紛歧,也不一而足,如如瑤貢舶所納兵士或以為四百人(《名山藏》、《明史》諸書),或以為千人(《弇州别集》、《獻征錄》諸書),通倭之經過,或以為使林賢下海招約(《明史》),或以為适日本貢使來因與私約(《弇州别集》),林賢獄具或以為在洪武十九年十月(《明史》),或以為在洪武十五年(《皇明書》、《制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或以為在二十年(《殊域周咨錄》),如瑤末次來華或以為在十七年(《皇明書》),或以為在十九年(《大政記》或以為在二十年(《籌海圖編》)。
如瑤末次來華之谪徙地方或以為發陝西(《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發雲南(《名山藏》、《殊域周咨錄》),或以為發川陝(《日本國志》),如瑤所率精兵或以為盡被誅夷(《獻征錄》、《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盡發雲南守禦(《皇明書》、《名山藏》)。
種種歧異矛盾,指不勝屈。
如瑤貢舶事在《日本國史》既無足征,中籍所記又荒唐如此,由此可知這本是一件莫須有的事,如瑤即使真有其人,也不過隻是一個通常的使僧,或商販,和胡惟庸黨案根本無關。
向來中日兩方的記載都以為明初中日絕交的主要原因是如瑤貢舶事件。
上文既已論及如瑤貢舶之莫須有,以下試略一述中日初期交涉之經過,以說明其絕交前後之情勢,從反面證明在此情勢中實無容納如瑤貢舶事件之可能。
明初中日兩方之所以發生外交關系的原因,在中國方面是因為倭寇出沒,請求制止,在日本方面則可說完全是基于經濟的關系。
《明史》說: 明興,高皇帝即位,方國珍、張士誠相繼誅服,諸豪亡命往往糾島人入寇山東濱海州縣。
日本在王朝之末,紀綱大亂,瀨戶内海,海賊橫行,至鐮倉時代不絕。
南北争亂之頃,其勢逾逞。
伊豫之住人村上三郎左衛門義弘者統一近海海賊為之首長,義弘死後,北昌顯家之子師清代為首長,率其黨以掠奪為事。
入寇者以薩摩、肥後、長門、三州之人居多,其次則大隅、築前、築後、博多、日向、攝摩、津州、紀伊、種島,而豐前、豐後、和泉之人亦間有之,蓋因商于薩摩而附行者,其來或因貢舶,或因商舶。
随風所之,南至廣東,北至遼陽,無不受其荼毒。
由是海防成明代大政,設戍置寨,巡捕海倭,東南疲于奔命。
明廷要解決倭患,隻有三個辦法:上策是用全國兵力,并吞日本以為藩屬,倭患不掃自除。
中策是以恩禮羁縻,示以小惠,許以互市,以其能約束國人為相對條件。
下策是不征不納,取閉關政策。
努力防海,制止入犯。
在這三個辦法中,最難辦到的是下策。
因為中國海岸線延長二萬裡,倭寇可以随處侵入,中國卻沒有這财力和兵力來到處設防,即使可能,兵力太單了也不濟事。
上策也感覺困難,因為中國是一個大陸國,沒有強大的海軍,要征服這一倔強的島國,簡直辦不到。
并且基于過去隋、元二代的曆史教訓,也不敢輕易冒這大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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