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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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至京。
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
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随駕之時,已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
及歸廷用歸,惟庸遺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将延用進貢舡隻,假作倭寇舡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仍移文中書申禀。
惟庸佯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
居三年,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
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mdash&mdash倭僧在外&mdash&mdash比至,胡惟庸已被誅僇,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
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問出造反情由,族誅了當。
嗚呼人臣不忠者如此! 又雲: 其指揮林賢年将六旬,又将輔人為亂,緻黔黎之不甯,傷生所在,豈不得罪于天人者乎!遂于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将賢于京師大中橋及男子出幼者皆誅之,妻妾婢之。
我們且不推敲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這樣一個枭桀陰忮的人的話&mdash&mdash一面之辭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記載比較,至少以下幾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
這幾點是: (一)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的聰明主意。
(二)日本貢使私見惟庸,約貢千人相助綁票的事。
(三)時間的矛盾。
(四)歸廷用十五年之再貢發覺事。
(五)奏調林賢備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寵眷而反懼誅事。
四、胡惟庸之罪狀 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誅時的罪狀是: (一)毒死劉基。
(二)阻隔占城貢使。
(三)私給文臣以沒官婦女。
(四)枉法撓政,朋比為奸。
劉基事據《明史》本傳說: 基在京病時,惟庸以醫來,飲其藥,有物積腹中如拳石。
其後中丞塗節首惟庸逆謀,并謂其毒基緻死雲。
據《胡惟庸傳》,則惟庸之毒基,實為太祖所遣: 禦史中丞劉基亦嘗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
據《行狀》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狀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醫來視疾,飲其藥二服,有物積腹中如拳石,遂白于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笃。
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問之,知其不能起也,特禦制文一通,遣使馳驿送公還鄉,裡居一月而薨。
即由史臣纂修之《實錄》,也說太祖明知劉基被毒事: 禦史中丞塗節言前誠意伯劉基遇毒死,廣洋宜知狀。
上問廣洋,廣洋對以無是事。
上頗聞基方病時,丞相胡惟庸挾醫往候,因飲以毒藥。
乃責廣洋欺罔,不能效忠為國,坐視廢興&hellip&hellip 由上引諸記載,參以《明史·劉基傳》所叙胡惟庸與基之宿怨,乘隙中傷,太祖對基懷疑事。
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确受上命,所以劉基中毒後,雖質言情狀,亦置不理。
并且派人看他會不會死,直到确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
我們看汪廣洋之死是為塗節告發。
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劉基死事牽連,但在宣布胡氏罪狀時,卻始終沒提起這事。
由此可見“欲蓋彌彰”,塗節之所以與胡惟庸骈戮東市,其故亦正在是。
關于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雲: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雲: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
内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歎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
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于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诘主者。
”《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雲: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
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
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
旨意極嚴重,接着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于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于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诏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
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
惟吳伯宗事别見其本傳雲: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
惟庸銜之,坐事谪居鳳陽,上書谕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剀切。
帝得奏召還,賜衣鈔。
則伯宗自以坐事谪徙,亦未嘗得“危禍”也。
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雲: 奸臣弄法,肆志跳梁,拟卿違制之責。
迩者權奸發露,人各伏誅。
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谕。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迹》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禦史中丞。
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
”數言李善長無大才。
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
”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征信。
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黨援計,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
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
《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裡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
其文雲: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發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淫亂甚非寡欲。
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裡圖》。
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籲!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于市,堕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
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
惟庸懼,乃與禦史大夫陳甯、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
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于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
《憲章錄》、《皇明法傳錄》諸書因其矛盾,舍去不錄,《明史》因之。
我們如再細心檢讨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的叫人不敢相信。
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雲: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诘問所由。
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勳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甯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
” 同樣地是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筆法,但所叙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
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于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谕丞相枉序斑敕》,所謂丞相當即指惟庸言,但細繹敕意,亦隻是責其刑罰不中而已。
敕雲: 傳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倉來省,引進将至與姓名,且曰郎中教隻于此處候丞相提奏引見,已而終不見,郎中複喚,于是不敢引見,是有丞相怪責,不由分訴,刑及二十而膚開,甚枉之。
因序斑奏枉,試釋之,若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後罪人不行,此果刑罰之中乎? 總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們找不出有“謀反”和“通倭”、“通虜”的具體的記載。
這正好像一個故事,時代越後,故事的輪廓便越擴大,内容也越充實。
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後胡惟庸的謀反便成鐵案,裝點得有條有理了。
錢謙益引《昭示奸黨三錄》說: 自洪武八年以後,惟庸與諸公侯約日為變,殆無虛月,或候上早朝,則惟庸入内,諸公侯各守四門,或候上臨幸,則惟庸扈從,諸公侯分守信地,皆聽候惟庸調遣,期約舉事。
其間或以車駕不出而罷,或以宿衛嚴密,不能舉事而罷,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約令再舉,五年之中,期會無慮二百餘。
考《太祖本紀》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醜改左。
其時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
《高皇帝文集》二載是時《命丞相大夫诏》:“朕平天下之初,數更輔弼,蓋識見淺薄,任非其人。
前丞相汪廣洋畏懦迂滑,其于申冤理枉,略不留意。
以緻公務失勤,乃黜為嶺南廣省參政,觀其所施,察其自省。
今中書久阙丞相,禦史台亦阙大夫,揆古稽今,誠為曠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為中書右丞相,中丞陳甯為右禦史大夫。
且惟庸與甯自廣洋去後,獨署省台,協誠匡濟,舉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職。
播告臣民。
”雲雲。
據《奸黨錄》所言,則不特《實錄》所記惟庸諸謀叛動機為子虛,即明人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點。
因為假使惟庸已蓄意謀叛,其行動且早至被誅之五年前,且屢試屢敗,則何以史文又曲為之隐?于《奸黨三錄》所雲“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别集》諸書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異謀”、“令費聚陸仲亨收集軍馬”、“收集亡命”、“通倭欵虜”、“被責謀起事”諸近疑似暧昧之刑法上所謂“意圖”的記載,而及略其主要之已舉未遂行為! 《實錄》記李善長獄事,尤暧昧支離,使人一見即知其捏造。
蓋其所述謀反情事,皆援據當時獄辭,其不可信,又無待究诘。
且即以所叙和《昭示奸黨錄》所條列善長諸招一校,亦有未核。
《實錄》雲: 太仆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之婿父也。
以親故往來惟庸家。
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同起,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
”存義懼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長素貪,可以利動。
後十餘日,又令存義以告善長,且言事若成,當以淮西地封公為王,善長雖有才能,然本文吏計深巧,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後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
”存義還告,惟庸喜,因過善長,善長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屏左右欵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颔首而已。
惟庸欣然就辭出,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緻書稱臣于元,請兵為外應。
《明史》别據明人所記以為說善長以封王者為其故人楊文裕。
于其冤抑,特載解缙所代草之王國用奏疏剖解甚明。
錢謙益據當時招辭謂: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謀告李存義,使陰說善長,未得其要領。
乃使其舊人楊文裕許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親往說善長,善長猶趑趄未許,即國史所
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
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随駕之時,已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
及歸廷用歸,惟庸遺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将延用進貢舡隻,假作倭寇舡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仍移文中書申禀。
惟庸佯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
居三年,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
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mdash&mdash倭僧在外&mdash&mdash比至,胡惟庸已被誅僇,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
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問出造反情由,族誅了當。
嗚呼人臣不忠者如此! 又雲: 其指揮林賢年将六旬,又将輔人為亂,緻黔黎之不甯,傷生所在,豈不得罪于天人者乎!遂于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将賢于京師大中橋及男子出幼者皆誅之,妻妾婢之。
我們且不推敲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這樣一個枭桀陰忮的人的話&mdash&mdash一面之辭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記載比較,至少以下幾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
這幾點是: (一)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的聰明主意。
(二)日本貢使私見惟庸,約貢千人相助綁票的事。
(三)時間的矛盾。
(四)歸廷用十五年之再貢發覺事。
(五)奏調林賢備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寵眷而反懼誅事。
四、胡惟庸之罪狀 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誅時的罪狀是: (一)毒死劉基。
(二)阻隔占城貢使。
(三)私給文臣以沒官婦女。
(四)枉法撓政,朋比為奸。
劉基事據《明史》本傳說: 基在京病時,惟庸以醫來,飲其藥,有物積腹中如拳石。
其後中丞塗節首惟庸逆謀,并謂其毒基緻死雲。
據《胡惟庸傳》,則惟庸之毒基,實為太祖所遣: 禦史中丞劉基亦嘗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
據《行狀》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狀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醫來視疾,飲其藥二服,有物積腹中如拳石,遂白于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笃。
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問之,知其不能起也,特禦制文一通,遣使馳驿送公還鄉,裡居一月而薨。
即由史臣纂修之《實錄》,也說太祖明知劉基被毒事: 禦史中丞塗節言前誠意伯劉基遇毒死,廣洋宜知狀。
上問廣洋,廣洋對以無是事。
上頗聞基方病時,丞相胡惟庸挾醫往候,因飲以毒藥。
乃責廣洋欺罔,不能效忠為國,坐視廢興&hellip&hellip 由上引諸記載,參以《明史·劉基傳》所叙胡惟庸與基之宿怨,乘隙中傷,太祖對基懷疑事。
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确受上命,所以劉基中毒後,雖質言情狀,亦置不理。
并且派人看他會不會死,直到确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
我們看汪廣洋之死是為塗節告發。
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劉基死事牽連,但在宣布胡氏罪狀時,卻始終沒提起這事。
由此可見“欲蓋彌彰”,塗節之所以與胡惟庸骈戮東市,其故亦正在是。
關于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雲: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雲: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
内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歎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
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于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诘主者。
”《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雲: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
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
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
旨意極嚴重,接着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于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于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诏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
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
惟吳伯宗事别見其本傳雲: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
惟庸銜之,坐事谪居鳳陽,上書谕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剀切。
帝得奏召還,賜衣鈔。
則伯宗自以坐事谪徙,亦未嘗得“危禍”也。
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雲: 奸臣弄法,肆志跳梁,拟卿違制之責。
迩者權奸發露,人各伏誅。
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谕。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迹》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禦史中丞。
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
”數言李善長無大才。
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
”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征信。
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黨援計,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
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
《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裡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
其文雲: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發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淫亂甚非寡欲。
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裡圖》。
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籲!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于市,堕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
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
惟庸懼,乃與禦史大夫陳甯、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
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于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
《憲章錄》、《皇明法傳錄》諸書因其矛盾,舍去不錄,《明史》因之。
我們如再細心檢讨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的叫人不敢相信。
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雲: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诘問所由。
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勳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甯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
” 同樣地是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筆法,但所叙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
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于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谕丞相枉序斑敕》,所謂丞相當即指惟庸言,但細繹敕意,亦隻是責其刑罰不中而已。
敕雲: 傳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倉來省,引進将至與姓名,且曰郎中教隻于此處候丞相提奏引見,已而終不見,郎中複喚,于是不敢引見,是有丞相怪責,不由分訴,刑及二十而膚開,甚枉之。
因序斑奏枉,試釋之,若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後罪人不行,此果刑罰之中乎? 總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們找不出有“謀反”和“通倭”、“通虜”的具體的記載。
這正好像一個故事,時代越後,故事的輪廓便越擴大,内容也越充實。
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後胡惟庸的謀反便成鐵案,裝點得有條有理了。
錢謙益引《昭示奸黨三錄》說: 自洪武八年以後,惟庸與諸公侯約日為變,殆無虛月,或候上早朝,則惟庸入内,諸公侯各守四門,或候上臨幸,則惟庸扈從,諸公侯分守信地,皆聽候惟庸調遣,期約舉事。
其間或以車駕不出而罷,或以宿衛嚴密,不能舉事而罷,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約令再舉,五年之中,期會無慮二百餘。
考《太祖本紀》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醜改左。
其時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
《高皇帝文集》二載是時《命丞相大夫诏》:“朕平天下之初,數更輔弼,蓋識見淺薄,任非其人。
前丞相汪廣洋畏懦迂滑,其于申冤理枉,略不留意。
以緻公務失勤,乃黜為嶺南廣省參政,觀其所施,察其自省。
今中書久阙丞相,禦史台亦阙大夫,揆古稽今,誠為曠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為中書右丞相,中丞陳甯為右禦史大夫。
且惟庸與甯自廣洋去後,獨署省台,協誠匡濟,舉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職。
播告臣民。
”雲雲。
據《奸黨錄》所言,則不特《實錄》所記惟庸諸謀叛動機為子虛,即明人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點。
因為假使惟庸已蓄意謀叛,其行動且早至被誅之五年前,且屢試屢敗,則何以史文又曲為之隐?于《奸黨三錄》所雲“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别集》諸書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異謀”、“令費聚陸仲亨收集軍馬”、“收集亡命”、“通倭欵虜”、“被責謀起事”諸近疑似暧昧之刑法上所謂“意圖”的記載,而及略其主要之已舉未遂行為! 《實錄》記李善長獄事,尤暧昧支離,使人一見即知其捏造。
蓋其所述謀反情事,皆援據當時獄辭,其不可信,又無待究诘。
且即以所叙和《昭示奸黨錄》所條列善長諸招一校,亦有未核。
《實錄》雲: 太仆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之婿父也。
以親故往來惟庸家。
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同起,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
”存義懼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長素貪,可以利動。
後十餘日,又令存義以告善長,且言事若成,當以淮西地封公為王,善長雖有才能,然本文吏計深巧,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後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
”存義還告,惟庸喜,因過善長,善長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屏左右欵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颔首而已。
惟庸欣然就辭出,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緻書稱臣于元,請兵為外應。
《明史》别據明人所記以為說善長以封王者為其故人楊文裕。
于其冤抑,特載解缙所代草之王國用奏疏剖解甚明。
錢謙益據當時招辭謂: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謀告李存義,使陰說善長,未得其要領。
乃使其舊人楊文裕許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親往說善長,善長猶趑趄未許,即國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