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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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據文中“壯士匿屏帷(或廳事)間”決非無屋頂&mdash&mdash露天可知(《有學集》一〇三引《明人紀載》說:南京城西華門内有大門北向,其高與諸宮殿等,後門薨棟具在,曰舊丞相府,即胡惟庸故第)。

    無論西華門離胡第怎樣近(事實上愈近隻能看屋脊),就譬如在景山山頂罷,故宮就在足下,除了黃澄澄的屋瓦以外,我們能看出宮殿内的任何事物出來嗎?同理,胡第非露天,就使明太祖真有登過城這一回事,又何從知道胡第伏有甲兵,此甲兵且伏在廳事中,屏帷間! 據《國琛集》說胡惟庸第在西華門内&mdash&mdash禁中。

    王世貞《舊丞相府志》頗疑其非是。

    考《昭示奸黨第二錄》載盧仲謙供,謂胡惟庸私第在細柳坊,按《洪武京城圖志》:廣藝街在上元縣西,舊名細柳坊,一名武勝坊。

    又考《街市圖》:廣藝街在内橋之北,與舊内相近。

    則惟庸私第之不在禁中明甚。

    再按《實錄》:丙午八月(1366)拓建康城;初舊内在建康舊城中,因元南台為宮,稍庳隘,上乃命劉基等蔔地,定新宮于鐘山陽。

    戊申正月(1368)自舊内遷新宮。

    由是知明太祖之遷居新宮在洪武元年,舊内固近惟庸第,新宮則在建康城北,雲奇事件如在洪武十三年,則根本為不可能。

     由以上的推斷,雲奇事件之無稽荒謬,已決然無可疑。

    不過這一傳說又從何發生的呢?雲奇與胡惟庸雖無關系,但這事件的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呢?這兩疑問,何孟春氏的《雲奇墓碑》将給我們以一個滿意的解答。

     南京太平門外鐘山西有内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

    案舊碑公南粵人,洪武間内使,守西華門。

    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迩,公刺知其事,冀因隙以發。

    未幾,彼逆臣言所居井湧醴泉&hellip&hellip 公所遭謀逆者舊狀以為胡藍二黨。

    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胡被誅後,诏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

    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碑之缺,備他日史官之考證。

     可見胡惟庸謀逆的真相,明初人就不大清楚。

    舊碑阙以存疑,尚不失忠實态度。

    何孟春自作聰明,硬斷定為胡惟庸,後此史官,雖以此事不見《實錄》,亦援引碑文,定為信谳,自王世貞以下至彭孫贻、飯田忠彥等都笃信其事,因訛傳訛,結果當然是到處碰壁,怎麼也解釋不出時間性與空間的不可能和事實上的矛盾了。

    錢謙益《明太祖實錄辨證》三說:“雲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

    嘉靖中朝廷因中人之請而加贈何孟春據中人之言而立碑。

    ”所謂中人,潘柽章以為是高隆。

    他說: 雲奇事起于中官高隆等,相傳為藍玉時事。

    而何孟春從而附會之,以為玉未嘗為丞相,故又移之胡惟庸。

    鑿空說鬼,有識者所不道。

     他疑心雲奇事件是由邵榮三山門謀逆之事衍變來的。

    他說: 然考之史,惟平章邵榮嘗伏兵三山門内欲為變,上從他道還,不得發。

    與墓碑所稱相類。

    三山門在都城西南與舊内相近,上登城眺察,難悉睹也。

    豈雲奇本守三山門,訛而為西華耶?或雲奇以沖跸死,而宋國興之告變踵至耶?事有無不可知,史之阙文,其為是欤? 三、如瑤藏主之貢舶 《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

    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于事實本身,則均一緻承認。

     關于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诰》,《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

    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叙述胡惟庸的罪狀,于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

    又遣元臣封績緻書稱臣于元,請兵為外應。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辭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谕文武百官曰:“&hellip&hellip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于衆舌,朋比逞于群邪。

    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将決,烈火之将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hellip&hellip” 于罷中書省诏中,亦隻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诏曰:“&hellip&hellip丞相汪廣洋、禦史大夫陳甯晝夜淫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

    以緻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hellip&hellip”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隻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

    迩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于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

    ” 惟庸誅後七年,始于所頒《大诰》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诰于臣民曰:“&hellip&hellip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将輔人亂,不甯于黔黎,誅及出幼子。

    ”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雲: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

    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

    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緻傷人命,切記不可。

    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迩,累世戰争,必選将練兵,時謹備之。

     今将不征諸夷國名列後: 東北:朝鮮國 正東偏北: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 正南偏東:大琉球國小琉球國 西南:安南國真蠟國暹羅國占城國蘇門答剌 西洋國爪窪國湓亨國白花國三弗齊國浡泥國 考《明史·胡惟庸傳》謂:“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

    ”査《實錄》十九年十月條不載此事。

    胡惟庸罪狀中之通倭一事,據史言發覺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據為當時官書《大诰三編》。

    據此則十九年以前不當有絕倭之事,而事實上則卻相反。

    《祖訓》之成,據《大事記》所言第一次編成于洪武二年。

    第二次在六年五月。

    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

    由是可知最後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舊,不過把原來《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

    胡惟庸事敗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發在十九年十月,不應先于洪武六年絕倭!細繹《祖訓》文意,知其大旨不過戒子孫勿務遠略損國威,所列不征之國,亦以其阻絕海洋,不易征服,于胡惟庸事,初無關涉。

    蓋日本之被列為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這時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為佐證。

    後來讀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國和胡惟庸事因《祖訓》先後放在一起,就混為一事,并誤為有因果關系。

    因胡惟庸獄詞和《大诰》所載,輾轉附會,惟庸之通倭謀逆及明廷因之與日絕交數事,遂成信谳了。

     《國朝列卿記》所記全用《實錄》原文,明代向例于《實錄》修成後即焚稿扃史館中,不為外人所見。

    所以後來人的記載大部分可說都是根據《列卿記》這部書。

     因為《皇明祖訓》、《大诰》和《實錄》中的記載,出于朝廷。

    後來的史家便都一緻相信,以為事實。

    自鄭曉、郎瑛、章潢、鄧元錫、茅瑞征、茅元儀、陳仁錫、張複、葉向高、方孔炤、黃道周及《制禦四夷典故》諸書,一緻以為太祖朝之中日絕交,是因為如瑤貢舶事件;如《蒼霞草》所記: 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吾學編》、《制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圖書編》諸書雲: 十五年歸廷用又來貢,于是有林賢之獄,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蓋《祖訓》所謂日本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也。

    是時惟庸死且三年矣。

    十七年如瑤又來貢,坐通惟庸,發雲南守禦。

     渡邊世祐《室町時代史》(頁二三五)亦謂: 時明胡惟庸謀反,使甯波之指揮官請援于征西将軍。

    征西府使僧如瑤率精兵四百餘人僞入貢赴之。

    謀覺,胡惟庸伏誅,逮林賢獄起,我邦通謀事發覺,太祖大怒,爾後一時交通遂絕。

     何喬遠、鄭若曾、嚴從簡諸人記林賢與如瑤之事迹較詳盡,《名山藏·王享記》雲: 丞相胡惟庸得罪懼誅,謀諸倭不軌,奏調金吾衛指揮林賢備倭明州。

    陰遣宣使陳得中谕賢送日本使出境,則誣指為寇以為功。

    賢聽惟庸計,事覺,惟庸佯奏賢失遠人心,谪居之倭中。

    既惟庸請宥賢複職,上從之。

    惟庸以廬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賢,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王許之。

    賢還,王遣僧如瑤等率精銳四百餘人來,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

    比至惟庸已敗,上猶未悉賢通惟庸狀,發四百餘人雲南守禦&hellip&hellip十五年惟庸事覺,上追怒惟庸,誅賢磔之。

    于是名日本曰倭,下诏切責其君臣,暴其過惡天下,著《祖訓》絕之。

     所記恰與《大诰》合。

    《籌海圖編》亦采此說,而誤以胡惟庸為樞密使,為王士骐所譏。

    且以為先于洪武十六年诏絕日本,二十年如瑤事發,時代與各書歧異。

    日人辻善之助據之以為懷良親王已于前四年卒,足證使非征西所遣。

    書中标明日使為歸廷用,足補何氏之缺: 日本使歸廷用入貢方物,厚賞回還,明州備倭指揮林賢在京随駕,時交通樞密使胡惟庸,潛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謀,令将歸廷用誣為倭寇,分用賞賜。

    中書省舉奏其罪,流賢日本。

    洪武十六年诏絕日本之貢。

    賢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練精兵四百,與僧如瑤來獻巨燭,中藏火藥兵具,意在圖亂,上大怒,磔賢于市,乃降诏責其君臣,絕其貢。

     《殊域周咨錄》本之,而以為十三年發如瑤雲南守禦,林賢事發則在洪武二十年。

    日人飯田忠彥、荻野由之、辻善之助、栗田元次及木宮泰彥和德人希泊魯秃(Sicboldt)諸人所記大率根據以上所引。

     李開先所記則與諸書微異,其所撰《宋素卿傳》雲: 自洪武年間因胡惟庸通倭密謀進壽燭,内藏刀箭。

    将夷以銅甑蒸死,絕其進貢。

     這是他把永樂三年十一月日本使者自治倭寇的記載和如瑤貢舶事件混在一起誤為一事的錯誤。

     以上諸家所記都屬于胡惟庸使林賢通倭,如瑤僞貢事件。

    王世貞一流的史家所記,則與此異: 日本來貢使,私見惟庸,乃為約其王,令舟載精兵千人,僞為貢者,及期會府中,力掩執上,度可取,取之;不可,則掠庫物泛舸就日本有成約。

     以下便接着叙雲奇事件,把這兩件事發生連帶關系。

    他在另一記載中又說: 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謀叛,令(日使)伏精兵貢艘中,計以表裹挾上,即不遂,掠庫物,乘風而遁。

    會事露悉誅。

    而發僧使于陝西四川各寺中,著訓示後世,絕不與通。

     又把這事件和如瑤發生關系。

    陳仁錫、朱國桢諸人都相信這一說,引為定谳。

    稍後谷應泰、夏燮等,便兼采兩家矛盾之說,并列諸事,作最完備之記錄。

     讀了以上諸家記述之後,最後我們試一持與當時的官書一核,看到底哪些史料是可靠的,哪一些是不可靠的,《大诰三編》說: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出海防倭,接至日本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

    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