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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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司專理诏獄,緝訪于羅織之門,鍛煉于诏獄之手,裁決于内降之旨,而三法司幾于虛設矣。

    ”其用刑之慘酷,有非人類所能想象,沈德符記:“凡廠衛所廉謀反殺逆及強盜等重辟,始下錦衣之鎮撫司拷問,尋常止曰打着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曰好生着實打着問,必用刑一套,凡十八種,無不試之。

    ”用刑一套為全刑,曰械,曰鐐,曰棍,曰桚,曰夾棍,五毒備具,呼号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诏獄“室卑入地,牆厚數仞,即隔壁号呼,悄不聞聲,每市一物入内,必經數處檢查,飲食之屬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舉火,雖嚴寒不過啖冷炙披冷衲而已。

    家人輩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許相面。

    惟于拷問之期,得遙于堂下相見”。

    天啟五年(公元1625)遭黨禍被害的顧大章所作《獄中雜記》裡說:“予入诏獄百日而奉旨暫發(刑)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并前之百日皆生矣。

    何則,與家人相見,前之遙聞者皆親證也。

    ”拿诏獄和刑部獄相比,竟有天堂地獄之别。

    瞿式耜在他的《陳時政急著疏》中也說:“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兇網,即煩缇騎,一屬缇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

    ”被提者一入撫獄,便無申訴餘地,坐受榜掠。

    魏大中《自記年譜》:十三日入都羁錦衣衛東司房,二十八日許顯純崔應元奉旨嚴鞫,許既迎二魏(忠賢、廣微)意,構汪文言招辭而急斃之以滅口。

    對簿時遂龂龂如兩造之相質,一桚敲一百,穿梭一夾,敲五十闆子,打四十棍,慘酷備至,而抗辨之語悉閟不得宣。

    ”“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賄賂,有的被刑自忖無生理,不得已承順,希望能轉刑部得生路,不料結果更壞,廠衛勒令追贓,“遂五日一比,慘毒更甚。

    比時累累跪階前,诃诟百出,裸體辱之,弛杻則受桚,弛桚則受夾,弛桚與夾則仍戴杻鐐以受棍,創痛未複,不再宿複加榜掠。

    後訊時皆不能跪起桎梏梏,平卧堂下”。

    終于由獄卒之手秘密處死,死者家人至不知其死法及死期,葦席裹屍岀牢戶,蟲蛆腐體。

    六君子是楊漣、左光鬥、顧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都是當時的清流領袖,朝野表率,為魏忠賢臣所忌,天啟五年(公元1625)相繼死于诏獄。

     除了在獄中的非刑以外,和廠衛互相表裡的一件惡政是廷杖,錦衣衛始自明太祖,東廠為明成祖所創設,廷杖卻是抄襲元朝的。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間的距離還不十分懸絕,三公坐而論道,和皇帝是師友,宋朝雖然臣僚在殿廷無坐處,卻也還禮貌大臣,絕不加以非禮的行為,“士可殺不可辱”這一傳統的觀念,上下都能體會。

    蒙古人可不同了,他們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論來裝飾殿廷的莊嚴。

    他們起自馬上,生活在馬上,政府中的臣僚也就是軍隊中的将校,一有過錯,拉下來打一頓,打完照舊辦事,不論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時,或是在戰時,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飯,甚至中書省的長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記載。

    明太祖繼元而起,雖然一力“複漢官之威儀”,摒棄胡俗胡化,對于杖責大臣這一故事,卻習慣地繼承下來,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親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

    從此殿陛行杖,習為祖制,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公元1523)以大禮之争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循至方面大臣多斃杖下,幸而不死,犯公過的仍須到官辦事,犯私仇者再下诏獄處死。

    至于前期和後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内傷困卧,需數旬而後起,若去衣受笞,則始于逆瑾用事,名賢多死,今遂不改。

    ”廷杖的情形,據艾穆所說,行刑的是錦衣官校,監刑的是司禮監:“司禮大珰數十輩捧駕帖來,首喝曰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杖吾二人,着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

    喝着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喊應如前首喝時,喝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

    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

    ”天啟時萬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萬忠貞公傳》說:“初璟劾魏珰疏上,玲恚甚,矯旨廷杖一百。

    褫斥為民。

    彼一時也,缇騎甫出,群聚蜂擁,繞舍驟禽,飽恣拳棒,摘發捉肘,拖沓摧殘,曳至午門,已無完膚。

    迨行杖時逆檔領小豎數十輩奮袂而前,執金吾(錦衣衛指揮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珰瞋目監視,倒杖張威,施辣手而甘心焉。

    杖已,血肉淋漓,奄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