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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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盡。

    ” 廷杖之外,還有立枷,創自劉瑾,錦衣衛常用之:“其重枷頭号者至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無一全。

    而最毒者為立枷,不旬日必絕。

    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數寸,則頃刻殒矣。

    凡枷未滿期而死,則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重于大辟雲。

    ” 诏獄、廷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殺,而且可辱,君臣間的距離愈來愈遠,“天皇聖明,臣罪當誅”,打得快死而猶美名之曰恩譴,曰賜杖,禮貌固然談不到,連主奴間的恩意也因之而蕩然無存了。

     三 廠衛之弊,是當時人抗議最集中的一個問題,但是毫無效果,并且愈演愈烈。

    著例如商辂《請革西廠疏》說:“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提拿職官,事皆出于風聞,暮夜搜檢家财,初不見有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

    内外文武重臣,托之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于位。

    有司庶府之官,資之以建立政事者也,舉皆不安于職,商賈不安于市,行旅不安于塗,士卒不安于伍,黎民不安于業。

    ”在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時時被捕的危險。

    反之,真是作惡多端的巨奸大憝,隻要能得到宮廷的諒解,更可置身法外。

    《明史·刑法志》說:“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不之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诏獄,為禍尤烈。

    ”明代二祖設立廠衛之本意,原在偵察不軌,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動。

    隆慶中刑科給事中舒化上疏隻憑表面事理立論,恰中君主所忌,他說:“朝廷設立廠衛,所以捕盜防奸細,非以察百官也。

    駕馭百官乃天子之權,而奏劾諸司責在台谏,朝廷自有公論。

    今以暗訪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是非颠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

    且朝廷既憑廠衛,廠衛必委之番役,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衆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

    ”至于苛擾平民,則更非宮廷所計及,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别指出:“東廠原以察奸細,備非常,非擾平民也。

    自忠賢受事,雞犬不甯,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傾陷,片語違,則駕帖立下,造謀告密,日夜未已。

    ”甚至在魏忠賢失敗以後,廠衛的權力仍不因之動搖,劉宗周上疏論其侵法司權限,譏為人主私刑,他說:“我國家設立三法司以治庶獄,視前代為獨詳,蓋曰刑部所不能決者,都察院得而決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遠。

    開國之初,高皇帝不廢重典以懲巨惡,于是有錦衣之獄。

    至東廠緝事,亦國初定都時偶一行之于大逆大奸,事出一時權宜,後日遂相沿而不複改,得與錦衣衛比周用事,緻人主有私刑。

    自皇上禦極以後,此曹猶肆羅織之威,日以風聞事件上塵睿覽,辇毂之下,人人重足。

    ”結果是:“自廠衛司譏訪而告奸之風熾,自诏獄及士紳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過不給而欺罔之習轉盛,自事事仰承獨斷而谄谀之風日長,自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衆。

    ” 廠衛威權日盛,使廠衛二字成為兇險恐怖的象征,破膽的霹靂,遊民奸棍遂假為恐詐之工具,京師外郡并受荼毒,其禍較真廠衛更甚。

    崇祯四年(公元1631)給事中許國榮《論廠衛疏》曆舉例證說:“如綢商劉文鬥行貨到京,奸棍趙瞎子等口稱廠衛,捏指漏稅,密擒于崇文門東小橋廟内,詐銀二千餘兩。

    長子縣教官推升縣令,忽有數棍擁入其寓内,口稱廠衛,指為營幹得來,詐銀五百兩。

    山西解官買辦黑鉛照數交足,衆棍窺有餘剩在潞?鋪内,口稱廠衛,指克官物,捉拿王鋪等四家,各詐銀千餘兩&hellip&hellip薊門孔道,假偵邊庭,往來如織&hellip&hellip至于散在各衙門者,藉口密探,故露蹤迹,紀言紀事,筆底可操禍福,書吏畏其播弄風波,不得不醵金陰餌之,遂相沿為例而莫可問。

    ”崇祯十五年(公元1642)禦史楊仁願疏《論假番及東廠之害》說:“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稱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

    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

    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

    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可稍輕。

    ”抗議者的理由縱然充分到極點,也不能消除統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

    《明史》說:“然帝(思宗)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 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舊稿,三十三年五月 為紀念甲申三百周年重寫于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