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2卷 卷五十二 艮齋學案(黃氏原本、全氏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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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齋學案 (黃宗羲原本 黃百家纂輯 全祖望補定) 艮齋學案表 薛季宣      (從子)叔似  郭澄(別見《麗澤諸儒學案》。

    ﹛]微言子。

    )     陳傅良(別為《止齋學案》。

    ) (袁氏門人。

    )   徐元德 (二程、武夷再傳。

    )  王。

     (安定、濂溪三傳。

    ) 沈有開(別見《嶽麓諸儒學案》。

    ) (泰山四傳。

    )     樓鑰(別見《丘劉諸儒學案》。

    ) (象先、合齋學侶。

    ) 鄭伯熊(別見《周許諸儒學案》。

    ) 鄭伯英(附見《周許諸儒學案》。

    ) 劉夙 劉朔(並見《艾軒學案》。

    ) (並艮齋講友。

    ) 葉適(別為《水心學案》。

    ) 陳亮(別為《龍川學案》。

    ) (並艮齋學侶。

    ) 張淳 (艮齋同調。

    ) 敖繼公(忠甫續傳。

    )  倪淵 楊維楨  鄭真(別見《深寧學案》。

    ) 趙孟頫(別見《雙峰學案》。

    ) 艮齋學案序錄 祖望謹案:永嘉之學統遠矣,其以程門袁氏之傳為別派者,自艮齋薛文憲公始。

    艮齋之父學於武夷,而艮齋又自成一家,亦人門之盛也。

    其學主禮樂制度,以求見之事功。

    然觀艮齋以參前倚衡言持敬,則大本未嘗不整然,述《艮齋學案》。

    (梓材案:梨洲原本合下《止齋》為《永嘉學案》之二,自射山始別是卷為《艮齋學案》,下卷為《止齋學案》。

    ) ◆袁氏門人(程、胡再傳。

    ) 文憲薛艮齋先生季宣 薛季宣,字士龍,永嘉人。

    父徽言。

    (梓材案:先生父為胡文定高弟。

    詳見《武夷學案》。

    )先生年十七,辟為荊南書寫機宜文字,獲事袁道潔溉。

    問道潔以義理之辨,道潔曰:「學者當自求之。

    他人之言善,非吾有。

    」道潔之學,自《六經》百氏,下至博弈小數、方術兵書,無所不通。

    先生得其所傳,無不可措之用也。

    召為大理寺主簿,除大理正,出知湖州。

    改常州,未上,卒,年四十。

    (雲濠案:謝山《學案劄記》:「先生著有《書古文訓義》、《詩性情說》、《春秋經解指要》、《大學說》、《論語小學約說》、《伊洛禮書補亡》、《伊洛遺禮》、《通鑑約說》、《漢兵制》、《九州圖志》、《武昌土俗編》,校讎《陰符》、《山海經》、《風後握奇經》。

    」) 百家謹案:汝陰袁道潔溉問學于二程,又傳《易》于薛翁。

    已侍薛于宣,器之,遂以其學授焉。

    季宣既得道潔之傳,加以考訂千載,凡夫禮樂兵農莫不該通委曲,真可施之實用。

    又得陳傅良繼之,其徒益盛。

    此亦一時燦然學問之區也,然為考亭之徒所不喜,目之為功利之學。

     艮齋浪語集 夫道之不可邇,未遽以體用論。

    見之時措,體用宛若可識,卒之何者為體﹖何者為用﹖即以徒善徒法為體用之別,體用固如是邪﹖上形下形,曰道曰器,道無形舍,器將安適哉!且道非器可名,然不遠物,則常存乎形器之內。

    昧者離器于道,以為非道,遺之,非但不能知器,亦不知道矣。

    下學上達,惟天知之。

    知天而後可以得天之知,決非學異端遺形器者之求之見。

    禮儀威儀,待夫人而後行。

    且苟不至德,誰能知味﹖日用自知之謂,其切當矣乎!曾子日且三省其身,吾曹安可輒廢檢察。

    且「不識不知,順帝之則」者,古人事業,學不至此,恐至道之不凝。

    此事自得,則當深知,殆未可以言言之也。

    以同甫天資之高,檢察之至,信如有見,必能自得諸心。

    如曰未然,則凡平日尚論古人,下觀當世,舉而措之于事者,無非小知謏聞之累,未可認以為實。

    第于事物之上,習于心無適莫,則將天理自見,持之以久,會當知之。

    《洪範》「無黨無偏」,《大學》「不得其正」,真萬病之鍼石,獨無意于斯乎!(《答陳同甫書》。

    ) (梓材謹案:梨洲所錄《浪語集》六條,其第一條《與朱晦翁書》移入《安定學案》。

    ) 自《大學》之不明,其道散在天下,得其小者,往往自名一家,高者淪入虛無,下者凝滯于物,狂狷異俗,要非中庸,先王大經,遂皆指為無用,滔滔皆是,未易奪也。

    故須拔萃豪傑,超然遠見,道揆法守,渾為一途,蒙養本根,源泉時出,使人心悅誠服,得之觀感而化,乃可為耳。

    此事甚大,既非一日之積,又非盡智窮力所到,故聖人難言之。

    後世昧于誠明明誠之分,遂謂有不學而能者。

    彼天之道,何與于人之道﹖緻曲未盡,何以能有誠哉!孟子「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之說,雖非聖人優之柔之使自求之之意,學者于此從事,思過半矣。

    顏氏之子,其過與怒,寧與人異﹖不可及處,正在不以怒遷,不以過貳一節。

    法守之事,此吾聖人所以異于二本者。

    空無之學,不可謂無所見,迄無所用,不知所謂不二者爾。

    未明道揆通于法守之務,要終為無用。

    灑埽應對進退,雖為威儀之一,古人以為道無本末者,其視任心而作,居然有閒。

    然雲文、武之道,具在方策,其人存,其政舉,苟非其人,道不虛行,要須自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