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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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屢被楚軍剿擊。
而賊計狡逞。
四出奔突。
黔省之兵。
尚未出境會剿。
毛鴻賓現饬總兵趙福元、同知戈鑒等軍。
并辰州常德等師船。
扼要分紮一俟調赴靖沅各軍到齊。
即催入黔。
将邛水天柱各城。
瓦寨等巢。
一律埽蕩。
所籌正合機宜。
且能顧全大局。
于鄰省毫無畛域之見。
惟江忠義昨已寄谕毛鴻賓。
饬令赴黔署理提督篆務。
自難複令赴粵。
着毛鴻賓即饬江忠義迅赴貴州提督署任。
粵省軍情緊要。
毛鴻賓所籌越境助剿之處。
極中窾要。
如湖南在籍臬司陳士傑、記名道趙煥聯等。
均可酌量就近派往。
即着妥為籌畫。
并着劉長佑仍督粵軍。
與楚省官軍聯絡籌商。
将陽朔恭城梧浔等匪。
分合攻剿。
易元泰等與蓮塘之賊。
相持已久。
究竟是否得力。
務須實力稽查。
責其成功。
毋任玩延。
田興恕延不出省。
昨經有旨調赴川省。
交駱秉章差遣。
以觀後效。
韓超更責無旁貸。
若再将轄境之賊。
盡委客兵。
不思派撥兵勇。
會合剿辦。
或任意遷延。
一聽地方糜爛。
毋謂朝廷寬典之可幸邀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先是禦史劉慶奏、豫省官虧錢糧。
請設法整頓。
下戶部議。
至是議上。
一、州縣支應兵差。
每于例外浮銷。
應令各路統兵大臣。
嚴禁軍需。
使州縣無所藉口。
一、豫省州縣。
交代懸宕。
應令查照上年山東奏案。
分别新舊勒限清結。
一、被賊較輕地方。
應徵錢糧。
州縣每托詞匪擾。
以完作欠。
為蠲緩之地。
應令該藩司派委妥員。
嚴密訪查。
徇隐失察。
一并治罪。
一、州縣捐攤各款。
應令該撫查明報部。
分别裁減核準。
并由該撫體察繁<??閑>。
饬令裁汰幕友長随。
以節糜費。
一、候補州縣奢侈成風。
得缺後動緻虧空。
應令該撫嚴加查禁。
以勵官方。
從之。
○兩江總督曾國藩等奏、軍務未竣。
請将江蘇安徽江西本年軍政。
展緩辦理。
從之。
○以福建官軍克複浙江松陽、宣平、兩縣城。
賞總兵官林文察提督銜。
○以克複安徽甯國府城。
予副都統明興、總兵官馮标等、優叙。
賞都司塗祖昌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副将馬勝奎、都司曹嵘、守備楊樹森、千總楚訓武、把總馮朝富等、祭葬世職加等。
○予江蘇江甯傷亡總兵官張勝祿、遊擊劉永祥、都司鄢蘭亭、祭葬世職加等。
張勝祿從祀湖南湘鄉縣昭忠祠。
○予廣東高州陣亡守備方寶、千總方紅、把總方象、外委方雄韬等、祭葬世職。
○蠲免江西南城、吉水、義甯、奉新、靖安、武甯、高安、鉛山、上高、永豐、金溪、東鄉、南豐、新城、泸溪、玉山、弋陽、清江、新淦、峽江、臨川、新昌、建昌、安義、德化、德安、瑞昌、湖口、二十八州縣被擾被水地方節年額賦。
暨蘆課有差。
○庚戌。
谕内閣、左宗棠奏、遵查失守文武。
情罪較重之大員。
先行定拟。
請旨遵行一摺。
據稱已革浙江布政使林福祥、于到任後紮營江口。
迨檄調入城。
省垣被陷。
林福祥避入滿洲營。
嗣滿洲營又陷。
該藩司展轉逃至江南提督曾秉忠營盤。
旋即逃赴上海。
已革提督米興朝、杭城失陷後。
亦複由桐鄉等處。
逃至李恒嵩等營内。
本年正月閑。
逃至上海。
所供逃避情形。
曆曆如繪。
請旨辦理等語。
林福祥、米興朝、以文武大員。
疊受文宗顯皇帝厚恩。
不數年閑。
擢任提督布政使。
苟天良未泯。
自應于杭城失陷時即行憤烈捐軀。
乃巡撫王有齡、将軍瑞昌等、先後殉節。
而該革員等目睹情形。
恬不知恥仍複展轉逃匿。
認辱偷生。
希求苟免。
若不從嚴懲辦。
何以肅軍律而正人心。
林福祥、米興朝、即着在衢州軍營正法。
免緻久稽顯戮。
已革杭州織造恒起、雖非守土之員。
而随同避匿。
罪實難辭。
左宗棠所請發往軍台效力。
尚覺寬縱。
恒起着改為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用示衡情執法。
辟以止辟之意。
○又谕、左宗棠奏、官軍馳援遂安。
擊退大股逆賊一摺。
浙江逆賊。
由嚴州竄至遂安地方。
經左宗棠分派将領。
旁道馳援。
逆首李侍賢率悍賊數萬。
分撲遂安縣城。
适值援軍由僻道馳至。
匪衆駭奔。
斃賊不計其數。
東路來撲之賊。
亦經我軍擊退。
其對岸山内伏賊。
複經臬司劉典等分饬所部剿擊。
斃賊甚多。
餘賊遂由壽昌竄回金華。
着左宗棠督饬各将士分路進攻。
規複金華。
毋令逆匪久踞。
○又谕、徐之銘奏、藩司延不赴省會算交代。
請旨饬催一摺。
前因雲南丁憂藩司賈洪诏、于署曲靖府知府并迤東道暨藩司任内。
交代不清。
降旨交李續宜嚴饬該員。
速赴雲南核算。
迄今尚未起程。
實屬延玩。
着嚴樹森勒令該員克期赴滇。
會同核算。
如再稽延。
即着從嚴參辦。
以重庫款而儆玩洩。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都興阿奏、水師饷绌。
續調師船将到。
請将口岸鹽厘。
歸于水營。
以資接濟一摺。
沿江水師。
設立厘卡三十餘處。
該鎮将等如果核實收放。
尚可敷用。
前據李鴻章奏、近來所收。
月不逾二三萬。
該水營額饷六萬。
何以六個月厘金。
僅敷一月之饷。
其侵漁中飽等弊。
顯而易見。
當此饷需支绌。
撥解萬難。
該将軍當恪遵前旨。
嚴饬管卡各員。
激發天良。
破除積習。
每月所收厘稅。
務令滴滴歸公。
以昭核實。
其前調之紅單船。
業經李鴻章以饷項難措。
奏請停止。
仍着都興阿遵旨察看。
如可無須添調。
即着咨會沿海各省。
星速截回。
以節糜費。
至鎮城陸軍江面水師軍饷。
應如何均勻搭放。
免緻偏枯之處。
仍着都興阿、李鴻章、會商妥辦。
另片奏、洋人與周家圩港居民争鬧情形。
與前奏大約相同。
惟所稱燒毀紅單大船三隻。
不知擄去幾人。
并洋人行抵江陰江面。
又毀自上海前來之商船一隻。
擄去搭船客人數名各等語。
周家圩并非通商口岸。
即非洋人所應到。
水師兵勇。
有冊可稽。
擄去幾人。
何以該鎮将不知确數。
洋人所毀。
系何商船。
擄去客人。
系何名姓。
必須查詢确實。
将來與洋人理論。
方有把握。
着都興阿、李鴻章、迅速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請饬催皖饷等語。
臨淮軍營。
饷項久缺。
袁甲三雖經開缺。
已令李續宜接辦。
攻剿正值得手。
豈可停兵待饷。
所有各省應解皖饷。
着譚廷襄、鄭元善、英桂、瑛棨、李鴻章、迅速照章籌解。
其淮安關應解皖饷。
前據永存奏稱、稅務盈绌無定。
難拘定數。
現在皖營待饷孔殷。
未可任意延宕。
着李鴻章傳谕該監督悉心籌措。
趕緊撥解。
福建應解之饷前據徐宗幹已籌撥銀三萬兩。
并據文清奏湊集銀二萬兩。
及前次發交藩司銀五萬兩。
共銀七萬兩。
着文清、徐宗幹、催令丁曰健照數速即起解。
其餘應解銀兩。
并着随時籌撥。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病體長途。
需人照料。
袁保恒懇暫行給假。
侍其回籍。
再令銷假回皖等語。
李續宜現尚駐軍六安。
且聞訃丁憂。
雖有旨慰留。
不令回籍。
亦恐猝難移營。
臨淮為皖北要地。
不可無大兵駐紮。
着袁甲三仍遵前旨。
于李續宜未到之前。
力疾從公。
亟圖守禦。
袁甲三督師有年。
尚得士心。
須俟李續宜到防。
再行交卸起程。
不得因負擔已弛。
稍形疏懈。
袁保恒準暫行給予假期。
随侍袁甲三回籍。
仍令其速行銷假回皖。
歸李續宜調遣。
以資得力。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密陳滇省撫局大概情形。
并林自清赴川沿途滋擾及擅殺知縣各摺。
滇省漢回。
構釁已久。
現經馬德新等和解。
省垣安谧。
澂江等處。
亦經委派文武員弁到任。
惟迤西大理一帶。
尚未和協。
着徐之銘速饬馬德新等妥為開導。
毋任再行構釁。
林自清年少任性。
不知法律。
該撫所陳。
自系實情。
前谕駱秉章等妥籌調遣該督諒有設法安頓之策。
俟奏到時。
再當谕令察看也。
另摺奏、鄧爾恒被戕情形。
并鈔錄張亮基緻何有保信呈覽。
此事虛實。
現在無從查辦。
該撫無煩過慮。
惟滇省久經蹂躏民不聊生。
該撫務将澂江等處。
妥為安撫。
俾民生得資安集。
其鹽井各項應辦事宜。
次第經理。
庶于饷項藉資接濟各省協饷。
雖饬戶部嚴催。
恐解到有需時日。
莫若于本省暫行籌畫。
永昌府及龍陵騰越兩廳失守。
該郡距省較遠。
兵力不敷救援。
情尚可原。
徐之銘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該撫即着相機剿撫兼施。
迅圖克複。
該府廳文武員弁殉難情形。
并實在下落。
及同時遇害死事紳民。
均着查明分别辦理。
雲龍州失守情形。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密陳滇省撫局情形。
及鄧爾恒被害實情。
又韓超、田興恕、查明滇省現在情形。
及何占标被戕原委各一摺。
滇省撫局。
據徐之銘奏稱、全賴馬如龍等辦理安撫事宜。
現在回漢相安。
惟迤西大理一帶。
主事者杜汶秀、尚須設法開導。
如其抗拒。
馬如龍情願帶兵剿辦等語。
馬如龍如果誠心就撫。
何以韓超等探得該總兵出示。
仍用大元帥字□□羕。
且欲阻潘铎張亮基入滇。
并有如立意赴滇。
須撤去兵衆。
止須随帶百餘人。
解饷而來之語。
其狂悖情形。
實堪痛恨。
鄧爾恒在曲靖被戕有無主使之人。
雖未可知。
而徐之銘則歸罪于何有保。
且稱鄧爾恒在鹽道署中被劫。
受一刀傷。
又在南門外亦被一杆。
不知其人受恨如此之深。
意欲歸咎于鄧爾恒被人仇殺。
又欲将何有保調赴北省。
拏解審辦。
其情詞閃爍參差。
皆出情理之外。
所錄張亮基寄何有保一信。
是否實有其事。
着鈔給張亮基閱看。
據實奏聞。
林自清勒派捐輸。
恣行強暴。
據徐之名奏、伊欲來滇。
民情忿怒。
必仍堵截。
請将其調赴軍務省分。
交大員節制。
其意似因林自清業經就範。
恐張亮基挈之赴滇。
非其所利。
着潘铎、張亮基。
察看情形。
是否林自清真有不能回滇之勢。
或須咨會駱秉章留于川省差委。
均着酌辦。
至所稱林自清将失守城池之呈貢縣知縣許正裕、奉差逗遛之署易門縣知縣周行钊、二員正法。
自應治以專擅之罪。
第徐之銘必俟林自清到川後。
始行具奏。
是林自清在滇時。
徐之銘意存消弭。
已可概見。
并着潘铎、張亮基、于抵滇後。
一并彙入前案。
确切查明。
據實參辦。
韓超等摺着鈔給閱看。
馬如龍欲阻潘铎、張亮基入滇。
以民情疑懼為詞。
禀請撤去兵衆。
是欲令該署督等減從入滇。
遂伊等脅制之計。
潘铎、張亮基、仍須詳細斟酌。
不可堕其術中。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薛煥奏、比利時國通商條約。
議定畫押。
并縷陳杜絕駐京各摺片。
辦理甚為妥協。
現在條約既經公同畫押。
自應于屆期互換。
諒該公使包禮士業已回國矣。
前谕薛煥于辦理該國換約事竣後。
候旨回京。
惟通商大臣。
現尚未可裁撤。
拟改移長江。
以期居中扼要。
昨谕該大臣會同曾國藩妥為籌議。
着俟拟定後。
候旨遵行。
其上海應辦事件。
薛煥仍當随時籌辦。
毋稍推诿。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皂保暫署鑲白旗護軍統領。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存誠暫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雲南剿撫回匪出力。
賞道員岑毓英花翎。
○以守城潛逃。
革雲南總兵官申有謀職。
○以貴州石阡剿匪出力。
賞千總陳紹宗藍翎。
予陣亡道員楊夢岩、副将吳通才、祭葬世職加等。
于死事地方暨原籍建立專祠。
經曆李聲宏、千總楊德馨、祭葬世職。
一并附祀。
○予安徽靈璧陣亡副将吳秀、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河南信陽陣亡參将楊拾珊、千總曾福祥、把總譚長福等、祭葬世職加等。
屢被楚軍剿擊。
而賊計狡逞。
四出奔突。
黔省之兵。
尚未出境會剿。
毛鴻賓現饬總兵趙福元、同知戈鑒等軍。
并辰州常德等師船。
扼要分紮一俟調赴靖沅各軍到齊。
即催入黔。
将邛水天柱各城。
瓦寨等巢。
一律埽蕩。
所籌正合機宜。
且能顧全大局。
于鄰省毫無畛域之見。
惟江忠義昨已寄谕毛鴻賓。
饬令赴黔署理提督篆務。
自難複令赴粵。
着毛鴻賓即饬江忠義迅赴貴州提督署任。
粵省軍情緊要。
毛鴻賓所籌越境助剿之處。
極中窾要。
如湖南在籍臬司陳士傑、記名道趙煥聯等。
均可酌量就近派往。
即着妥為籌畫。
并着劉長佑仍督粵軍。
與楚省官軍聯絡籌商。
将陽朔恭城梧浔等匪。
分合攻剿。
易元泰等與蓮塘之賊。
相持已久。
究竟是否得力。
務須實力稽查。
責其成功。
毋任玩延。
田興恕延不出省。
昨經有旨調赴川省。
交駱秉章差遣。
以觀後效。
韓超更責無旁貸。
若再将轄境之賊。
盡委客兵。
不思派撥兵勇。
會合剿辦。
或任意遷延。
一聽地方糜爛。
毋謂朝廷寬典之可幸邀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先是禦史劉慶奏、豫省官虧錢糧。
請設法整頓。
下戶部議。
至是議上。
一、州縣支應兵差。
每于例外浮銷。
應令各路統兵大臣。
嚴禁軍需。
使州縣無所藉口。
一、豫省州縣。
交代懸宕。
應令查照上年山東奏案。
分别新舊勒限清結。
一、被賊較輕地方。
應徵錢糧。
州縣每托詞匪擾。
以完作欠。
為蠲緩之地。
應令該藩司派委妥員。
嚴密訪查。
徇隐失察。
一并治罪。
一、州縣捐攤各款。
應令該撫查明報部。
分别裁減核準。
并由該撫體察繁<??閑>。
饬令裁汰幕友長随。
以節糜費。
一、候補州縣奢侈成風。
得缺後動緻虧空。
應令該撫嚴加查禁。
以勵官方。
從之。
○兩江總督曾國藩等奏、軍務未竣。
請将江蘇安徽江西本年軍政。
展緩辦理。
從之。
○以福建官軍克複浙江松陽、宣平、兩縣城。
賞總兵官林文察提督銜。
○以克複安徽甯國府城。
予副都統明興、總兵官馮标等、優叙。
賞都司塗祖昌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副将馬勝奎、都司曹嵘、守備楊樹森、千總楚訓武、把總馮朝富等、祭葬世職加等。
○予江蘇江甯傷亡總兵官張勝祿、遊擊劉永祥、都司鄢蘭亭、祭葬世職加等。
張勝祿從祀湖南湘鄉縣昭忠祠。
○予廣東高州陣亡守備方寶、千總方紅、把總方象、外委方雄韬等、祭葬世職。
○蠲免江西南城、吉水、義甯、奉新、靖安、武甯、高安、鉛山、上高、永豐、金溪、東鄉、南豐、新城、泸溪、玉山、弋陽、清江、新淦、峽江、臨川、新昌、建昌、安義、德化、德安、瑞昌、湖口、二十八州縣被擾被水地方節年額賦。
暨蘆課有差。
○庚戌。
谕内閣、左宗棠奏、遵查失守文武。
情罪較重之大員。
先行定拟。
請旨遵行一摺。
據稱已革浙江布政使林福祥、于到任後紮營江口。
迨檄調入城。
省垣被陷。
林福祥避入滿洲營。
嗣滿洲營又陷。
該藩司展轉逃至江南提督曾秉忠營盤。
旋即逃赴上海。
已革提督米興朝、杭城失陷後。
亦複由桐鄉等處。
逃至李恒嵩等營内。
本年正月閑。
逃至上海。
所供逃避情形。
曆曆如繪。
請旨辦理等語。
林福祥、米興朝、以文武大員。
疊受文宗顯皇帝厚恩。
不數年閑。
擢任提督布政使。
苟天良未泯。
自應于杭城失陷時即行憤烈捐軀。
乃巡撫王有齡、将軍瑞昌等、先後殉節。
而該革員等目睹情形。
恬不知恥仍複展轉逃匿。
認辱偷生。
希求苟免。
若不從嚴懲辦。
何以肅軍律而正人心。
林福祥、米興朝、即着在衢州軍營正法。
免緻久稽顯戮。
已革杭州織造恒起、雖非守土之員。
而随同避匿。
罪實難辭。
左宗棠所請發往軍台效力。
尚覺寬縱。
恒起着改為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用示衡情執法。
辟以止辟之意。
○又谕、左宗棠奏、官軍馳援遂安。
擊退大股逆賊一摺。
浙江逆賊。
由嚴州竄至遂安地方。
經左宗棠分派将領。
旁道馳援。
逆首李侍賢率悍賊數萬。
分撲遂安縣城。
适值援軍由僻道馳至。
匪衆駭奔。
斃賊不計其數。
東路來撲之賊。
亦經我軍擊退。
其對岸山内伏賊。
複經臬司劉典等分饬所部剿擊。
斃賊甚多。
餘賊遂由壽昌竄回金華。
着左宗棠督饬各将士分路進攻。
規複金華。
毋令逆匪久踞。
○又谕、徐之銘奏、藩司延不赴省會算交代。
請旨饬催一摺。
前因雲南丁憂藩司賈洪诏、于署曲靖府知府并迤東道暨藩司任内。
交代不清。
降旨交李續宜嚴饬該員。
速赴雲南核算。
迄今尚未起程。
實屬延玩。
着嚴樹森勒令該員克期赴滇。
會同核算。
如再稽延。
即着從嚴參辦。
以重庫款而儆玩洩。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都興阿奏、水師饷绌。
續調師船将到。
請将口岸鹽厘。
歸于水營。
以資接濟一摺。
沿江水師。
設立厘卡三十餘處。
該鎮将等如果核實收放。
尚可敷用。
前據李鴻章奏、近來所收。
月不逾二三萬。
該水營額饷六萬。
何以六個月厘金。
僅敷一月之饷。
其侵漁中飽等弊。
顯而易見。
當此饷需支绌。
撥解萬難。
該将軍當恪遵前旨。
嚴饬管卡各員。
激發天良。
破除積習。
每月所收厘稅。
務令滴滴歸公。
以昭核實。
其前調之紅單船。
業經李鴻章以饷項難措。
奏請停止。
仍着都興阿遵旨察看。
如可無須添調。
即着咨會沿海各省。
星速截回。
以節糜費。
至鎮城陸軍江面水師軍饷。
應如何均勻搭放。
免緻偏枯之處。
仍着都興阿、李鴻章、會商妥辦。
另片奏、洋人與周家圩港居民争鬧情形。
與前奏大約相同。
惟所稱燒毀紅單大船三隻。
不知擄去幾人。
并洋人行抵江陰江面。
又毀自上海前來之商船一隻。
擄去搭船客人數名各等語。
周家圩并非通商口岸。
即非洋人所應到。
水師兵勇。
有冊可稽。
擄去幾人。
何以該鎮将不知确數。
洋人所毀。
系何商船。
擄去客人。
系何名姓。
必須查詢确實。
将來與洋人理論。
方有把握。
着都興阿、李鴻章、迅速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請饬催皖饷等語。
臨淮軍營。
饷項久缺。
袁甲三雖經開缺。
已令李續宜接辦。
攻剿正值得手。
豈可停兵待饷。
所有各省應解皖饷。
着譚廷襄、鄭元善、英桂、瑛棨、李鴻章、迅速照章籌解。
其淮安關應解皖饷。
前據永存奏稱、稅務盈绌無定。
難拘定數。
現在皖營待饷孔殷。
未可任意延宕。
着李鴻章傳谕該監督悉心籌措。
趕緊撥解。
福建應解之饷前據徐宗幹已籌撥銀三萬兩。
并據文清奏湊集銀二萬兩。
及前次發交藩司銀五萬兩。
共銀七萬兩。
着文清、徐宗幹、催令丁曰健照數速即起解。
其餘應解銀兩。
并着随時籌撥。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病體長途。
需人照料。
袁保恒懇暫行給假。
侍其回籍。
再令銷假回皖等語。
李續宜現尚駐軍六安。
且聞訃丁憂。
雖有旨慰留。
不令回籍。
亦恐猝難移營。
臨淮為皖北要地。
不可無大兵駐紮。
着袁甲三仍遵前旨。
于李續宜未到之前。
力疾從公。
亟圖守禦。
袁甲三督師有年。
尚得士心。
須俟李續宜到防。
再行交卸起程。
不得因負擔已弛。
稍形疏懈。
袁保恒準暫行給予假期。
随侍袁甲三回籍。
仍令其速行銷假回皖。
歸李續宜調遣。
以資得力。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密陳滇省撫局大概情形。
并林自清赴川沿途滋擾及擅殺知縣各摺。
滇省漢回。
構釁已久。
現經馬德新等和解。
省垣安谧。
澂江等處。
亦經委派文武員弁到任。
惟迤西大理一帶。
尚未和協。
着徐之銘速饬馬德新等妥為開導。
毋任再行構釁。
林自清年少任性。
不知法律。
該撫所陳。
自系實情。
前谕駱秉章等妥籌調遣該督諒有設法安頓之策。
俟奏到時。
再當谕令察看也。
另摺奏、鄧爾恒被戕情形。
并鈔錄張亮基緻何有保信呈覽。
此事虛實。
現在無從查辦。
該撫無煩過慮。
惟滇省久經蹂躏民不聊生。
該撫務将澂江等處。
妥為安撫。
俾民生得資安集。
其鹽井各項應辦事宜。
次第經理。
庶于饷項藉資接濟各省協饷。
雖饬戶部嚴催。
恐解到有需時日。
莫若于本省暫行籌畫。
永昌府及龍陵騰越兩廳失守。
該郡距省較遠。
兵力不敷救援。
情尚可原。
徐之銘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該撫即着相機剿撫兼施。
迅圖克複。
該府廳文武員弁殉難情形。
并實在下落。
及同時遇害死事紳民。
均着查明分别辦理。
雲龍州失守情形。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密陳滇省撫局情形。
及鄧爾恒被害實情。
又韓超、田興恕、查明滇省現在情形。
及何占标被戕原委各一摺。
滇省撫局。
據徐之銘奏稱、全賴馬如龍等辦理安撫事宜。
現在回漢相安。
惟迤西大理一帶。
主事者杜汶秀、尚須設法開導。
如其抗拒。
馬如龍情願帶兵剿辦等語。
馬如龍如果誠心就撫。
何以韓超等探得該總兵出示。
仍用大元帥字□□羕。
且欲阻潘铎張亮基入滇。
并有如立意赴滇。
須撤去兵衆。
止須随帶百餘人。
解饷而來之語。
其狂悖情形。
實堪痛恨。
鄧爾恒在曲靖被戕有無主使之人。
雖未可知。
而徐之銘則歸罪于何有保。
且稱鄧爾恒在鹽道署中被劫。
受一刀傷。
又在南門外亦被一杆。
不知其人受恨如此之深。
意欲歸咎于鄧爾恒被人仇殺。
又欲将何有保調赴北省。
拏解審辦。
其情詞閃爍參差。
皆出情理之外。
所錄張亮基寄何有保一信。
是否實有其事。
着鈔給張亮基閱看。
據實奏聞。
林自清勒派捐輸。
恣行強暴。
據徐之名奏、伊欲來滇。
民情忿怒。
必仍堵截。
請将其調赴軍務省分。
交大員節制。
其意似因林自清業經就範。
恐張亮基挈之赴滇。
非其所利。
着潘铎、張亮基。
察看情形。
是否林自清真有不能回滇之勢。
或須咨會駱秉章留于川省差委。
均着酌辦。
至所稱林自清将失守城池之呈貢縣知縣許正裕、奉差逗遛之署易門縣知縣周行钊、二員正法。
自應治以專擅之罪。
第徐之銘必俟林自清到川後。
始行具奏。
是林自清在滇時。
徐之銘意存消弭。
已可概見。
并着潘铎、張亮基、于抵滇後。
一并彙入前案。
确切查明。
據實參辦。
韓超等摺着鈔給閱看。
馬如龍欲阻潘铎、張亮基入滇。
以民情疑懼為詞。
禀請撤去兵衆。
是欲令該署督等減從入滇。
遂伊等脅制之計。
潘铎、張亮基、仍須詳細斟酌。
不可堕其術中。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薛煥奏、比利時國通商條約。
議定畫押。
并縷陳杜絕駐京各摺片。
辦理甚為妥協。
現在條約既經公同畫押。
自應于屆期互換。
諒該公使包禮士業已回國矣。
前谕薛煥于辦理該國換約事竣後。
候旨回京。
惟通商大臣。
現尚未可裁撤。
拟改移長江。
以期居中扼要。
昨谕該大臣會同曾國藩妥為籌議。
着俟拟定後。
候旨遵行。
其上海應辦事件。
薛煥仍當随時籌辦。
毋稍推诿。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皂保暫署鑲白旗護軍統領。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存誠暫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雲南剿撫回匪出力。
賞道員岑毓英花翎。
○以守城潛逃。
革雲南總兵官申有謀職。
○以貴州石阡剿匪出力。
賞千總陳紹宗藍翎。
予陣亡道員楊夢岩、副将吳通才、祭葬世職加等。
于死事地方暨原籍建立專祠。
經曆李聲宏、千總楊德馨、祭葬世職。
一并附祀。
○予安徽靈璧陣亡副将吳秀、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予河南信陽陣亡參将楊拾珊、千總曾福祥、把總譚長福等、祭葬世職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