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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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樹森奏、内地回民。
多以買馬為生。
現聞陝省回匪猖獗。
馬匹甚多。
誠恐販馬入關。
多帶餘馬。
陰以濟匪。
請饬各路統兵大臣等。
嗣後購買戰馬。
遴派漢人前往。
或責令回民之有官職及家道殷實者承辦。
毋使散販經手。
以杜濟匪之弊等語。
所籌不為無見。
該大臣等嗣後購買馬匹。
務須遴派妥實可靠之人。
并注明執照。
不得任其多帶餘馬。
為賊接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徐宗幹奏、省北解嚴。
酌撤兵勇。
并籌議備禦事宜各一摺。
及慶端片奏、請撤紅單船等語。
浙江溫台兩郡。
業已肅清。
閩省邊界及溫台等處鄉團。
頗稱得力。
足資防守。
閩省西北兩路。
水陸兵勇三萬餘名。
雖經撤退四千餘名。
而秦如虎新募楚勇二千。
複經到防。
耆齡所派艇船十号。
及随帶陸兵四五千名。
先後抵閩。
饷需勢難為繼。
自應裁汰冗兵。
以節饷源。
着耆齡、慶端、即饬閩軍水陸各營将領。
将所部兵勇認真<??閑>閱。
再加裁減。
務令盡去冗兵。
悉成勁旅。
庶一兵得一兵之用。
于饷需亦可節省。
至該撫所籌備禦事宜。
如陸路兵團。
扼守隘口。
及沿海紳民。
辦理保甲團練。
并挑選精兵。
練習火器。
及查獎出力練民。
不必另籌饷項。
别為一軍等情。
辦理均屬周妥。
該督撫務宜派委公正紳耆。
督帶鄉團。
一切調度賞罰。
悉令地方官主持。
庶不至約束難周。
事後亦易遣散。
耆齡所派紅單船十隻。
現已駛赴五虎海口。
惟該處已有副将顔青雲統帶閩省師船駐守。
且甯波已經克複。
閩海防務。
亦較前稍松。
自可酌撤以節糜費。
紅單船廣勇。
與閩安戰船之泉勇。
素不相洽。
恐因聚處互鬥。
别釀事端。
且紅單船勇。
嗜利輕義。
往往與賊匪句結。
約束非易。
着耆齡察度情形。
酌量裁撤。
如果有别須調遣。
應行留用之處。
務應申明紀律。
嚴加約束。
毋令别滋事端。
緻生枝節。
徐宗幹另片奏、查辦交審參案情形其已經到案審訊各員。
即着嚴切确究。
随時奏結。
與耆齡函商定拟速奏。
慶端等所奏台灣道府。
借用洋商銀兩。
請抵閩海關稅一摺。
洋商銀兩。
本不應借用抵稅。
且閩海關稅銀。
有提解京饷要款。
該道府等何得辄行擅借洋商銀兩。
将此項關稅扣抵。
嗣後該督撫等務宜嚴饬各沿海地方官。
毋許再行提借。
緻誤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前任順天府府尹蔣琦齡乞仍在籍終養。
允之。
○以帶兵逗遛。
革湖北守備譚榮貴職。
永不叙用。
○予浙江杭州殉難鹽運使莊煥文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眷屬旌恤如例。
一并附祀。
○予湖北鄖西陣亡署知縣梁懋齡、守備柴文玉、教谕蔡以儲、祭葬世職加等。
合建專祠眷屬家丁。
分别旌恤如例。
一并附祀。
衛守備李景良、把總黃金甲、典史袁銘懿等、祭葬世職加等。
○予安徽廬州陣亡都司徐士雲、千總萬郁春、把總劉克均等、祭葬世職加等。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己酉。
谕内閣、前因紫禁城内外各門。
系禁廷重地。
恐該前鋒統領等官。
及直班官兵。
日久生懈。
谕令各直班王大臣認真稽察。
近聞各門官兵。
仍複如前玩洩。
軍器等項。
亦不知妥為整理。
宮廷宿衛。
極關緊要。
理宜嚴肅整齊。
前經明降谕旨。
該王大臣等宜如何嚴密稽查。
認真守衛。
乃複虛應故事。
任令各該員及直班官兵怠惰偷安。
并未嚴行究辦。
殊不足以昭慎重。
嗣後該王大臣等務當申明舊章。
實力稽察。
并于直班之日。
責成司錀章京于扃門時。
将應行直班弁兵人數。
分門點視。
所帶軍械。
應令一律整齊。
該王大臣仍随時随處抽查。
務須規模嚴肅。
如有曠誤不到者。
立即指名嚴參。
從重懲辦。
其扶同隐匿者。
查明一并治罪。
傥該王大臣稍存玩洩。
未能督饬嚴查。
定當一并懲處。
決不寬貸。
懔之。
○又谕、前因禦史胡壽椿、奏參江西豐城縣知縣哈爾噶尚阿、于官軍過境。
不搭浮橋。
玩誤殃民。
南昌縣知縣周成民、催徵漕折。
逐日加增各情。
當交曾國藩查明參奏。
茲據奏稱、前任豐城縣知縣哈爾噶尚阿、平日居官。
不協輿情。
上年七月閑。
官軍追剿豐城縣河西敗匪。
飛饬該縣搭造浮橋。
因河水湍急。
又遇風浪。
将橋木漂失。
遲久始成。
緻鄉村被害甚深。
雖非有心玩誤。
究屬不知緩急。
哈爾噶尚阿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至前任南昌縣知縣周成民、據曾國藩查明該員開徵漕折。
勒限嚴催。
均系循照舊章。
尚無逐日遞增情事。
該員業經另案革職。
着無庸議。
○又谕、曾國藩奏、官軍克複甯國府城一摺。
僞輔王楊逆竄踞甯國。
聞寒亭戰敗。
即糾約逆黨力拒官軍。
提督鮑超派令總兵婁雲慶等、分路設伏于望城岡後。
并派宋國永等出隊誘賊。
賊隊壓山岡而下。
婁雲慶等伏兵。
突從山谷中騰踔直前。
将賊隊沖為數段。
捦獲五百名。
殲斃八千餘名。
遂将望城岡抱龍岡一帶逆壘。
悉數埽平。
鮑超率馬步各軍。
近偪賊壘下寨。
饬婁雲慶分向各門進攻。
逆衆蜂擁出敵。
宋國永等将中路逆匪擊敗。
參将張應超等亦于西門獲勝。
楊逆複出大理門。
負嵎死拒。
鮑超令諸營列陣合圍。
環加剿洗。
楊逆僅以單騎竄去。
官軍整隊入城。
立将甯國府城克複。
浙江提督鮑超、親督諸軍。
冒暑苦戰。
屢複名城。
茲複攻克甯國。
洵屬戰功卓着。
忠勇堪嘉。
加恩着賞給雲騎尉世職。
以示優獎。
○又谕、曾國藩奏、江西省民困未蘇。
請将州縣攤補銀兩。
懇恩豁免等語。
江西省自軍興以來。
疊遭蹂躏。
現雖全境肅清。
而民力雕殘。
元氣未複。
該省各州縣。
自道光二十五年以來。
豁免清查各案内。
應行攤補各項銀兩。
節經前任督撫奏定分限章程。
責令各該州縣按限完交。
而州縣籌補之法。
仍不免借資民力。
甚或借奏攤名目。
科斂百姓。
朘削民膏。
殊非朝廷體恤黎元。
勤求吏治之意所有江西省道光二十五年豁免案内。
查出官墊民欠及攤補兵差經費等銀。
除已完外。
其未完銀九十六萬一千餘兩。
道光二十八年清查案内。
查出因公那缺銀。
除已完并巡撫司道府州應捐不計外。
各州縣未完銀十八萬一千餘兩。
鹹豐元年豁免案内。
查出清查以前。
官墊民欠銀六十六萬七千餘兩。
清查以後。
續墊民欠銀三十四萬三千餘兩。
加恩均着全行豁免。
經此次豁免以後。
各該州縣既無賠累之苦。
惟當激發天良。
整饬吏治。
年清年款。
源源徵解。
如有藉口民欠。
以緻額徵短缺者。
即着該督撫查明。
嚴參治罪。
各該督撫亦當廉隅自勵。
于州縣無所濫取。
于民生自無所朘削。
大法小廉。
實有厚望。
所有江西省錢漕。
如何定立章程。
着曾國藩、沈葆桢、會同迅速妥議具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京畿地面。
五方輻湊。
良莠不齊。
疊經谕令步軍統領衙門都察院于所屬地面。
嚴拏奸宄。
編查保甲。
迄今數月。
未見實力奉行。
實屬疏懈。
現在陝西回民滋事。
該教人數衆多。
處處暗通消息。
其散布京師内外城者。
尤屬不少。
風聞該教人出有傳單。
約期議事。
恐有外來奸回。
意圖構釁。
宜就稽察門牌之時。
明查暗訪。
如有滋生事端之人。
即惟該頭人是問。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密為捕拏。
毋得姑息贻患。
其外來客民。
在寺觀客店雜院居住者。
行蹤無定。
最易藏奸。
必須責成房主。
須有切實可靠保人。
方準收留。
遇有形迹可疑之人。
随時赴該地面衙門送信。
五城禦史責任巡防。
務須親曆各處。
嚴密編查。
随時辦理。
并督同司坊各官實力奉行。
違則嚴行參辦。
至來曆不明之人。
往往黏貼門封告條。
冒充官員住宅。
着步軍統領衙門、五城禦史、一體設法嚴密訪察根究。
毋令奸宄溷迹。
經此次密谕之後。
如各該衙門于地面公事。
仍不認真經理。
設有奸宄溷迹。
必将該管地方官從重懲處。
決不寬貸。
懔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楊載福奏、熟籌金陵形勢。
拟請添調李續宜一軍。
助攻金陵。
鮑超一軍。
可由廣德以收湖州。
進規蘇常等語。
鮑超既克甯國。
自宜趁此聲威。
攻取東壩溧水高淳句容等處。
使蘇常之賊。
與金陵隔絕。
便可斷其接濟。
一鼓而下堅城。
然後以全師赴湖州等處。
蘇常之賊。
豈能自保。
昨調石清吉十營到金陵助剿。
方慮廬郡空虛。
李續宜之兵不敷分布。
該署撫坐鎮皖疆。
未可動移一步。
苗練撚匪情形。
楊載福自未深悉。
所奏應毋庸議。
石清吉十營。
與鮑超所部。
如可陸續到營。
金陵兵力已不為單。
如進剿蘇常一帶。
應否分派水陸各軍。
分赴太湖湖州。
着曾國藩酌量調度。
多隆阿等軍。
亟須置之有用之地。
其應調往何處防剿。
着曾國藩迅速調派。
一面奏聞。
曾國藩奏、僞保王童容海襲取廣德州。
禀明鮑超。
率衆六萬就撫。
該大臣經人數過多。
後患孔長。
已令鮑超酌留二千人。
餘則全行遣散等語。
所辦甚屬妥協。
着即饬令鮑超趕緊辦理。
惟該降衆六萬。
僅留二千人。
恐餘黨不能盡散。
若複聚而為匪。
又成巨股。
不可不防。
如童容海真心歸順。
不妨酌量多留。
将降衆分隸各營。
藉資钤束。
童容海或令随攻金陵。
或令助攻湖州。
均着酌度辦理。
楊載福應歸該大臣節制。
以後遇有陳奏事件。
仍禀商該大臣酌核具奏。
如遇有水師緊要軍情不及禀商者。
即令會同彭玉麟馳奏。
其餘仍應由曾國藩出奏。
以一事權。
此次未經寄谕楊載福。
着該大臣傳谕遵照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勞崇光奏、查明恩平等縣土客互鬥原委。
并密陳辦理為難情形各摺片。
廣東恩平等縣。
土着與客民互鬥。
地延八縣。
事閱九年。
前聞該處有因互鬥戕害彈壓委員等事。
寄谕垂詢。
茲據奏稱、土客宿怨深仇。
醞釀日久。
相持甚堅。
又各有所藉口。
操之過蹙。
則其焰愈張。
辦理稍偏。
則禍激益烈。
又值各處土匪散勇夾雜其中。
清理尤非易易。
惟有剀切開導。
先禁鬥很。
俾客籍得以散歸。
再行分别曲直。
嚴懲首惡。
解散附從。
一面清還田産。
立約聯和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着即認真實力辦理。
饬令各該地方印委各員。
并公正紳士。
善為曉谕。
總以分良莠不分土客一語。
為持平辦理之要。
滇省回漢。
釀禍已深與粵省客土情形。
究有區别。
滇回異教。
本與吾民不類。
粵之土客則本皆良民。
仇釁有所自開。
鬥很有不得已。
其愚頑甚可憫傷。
能得公廉仁恕官紳。
委曲開谕。
俾釋幹戈而登衽席。
小民當未有不樂從者。
惟其勢已積重難返。
且恐其中難免奸宄之民乘機煽亂。
益相固結。
誠如該督所奏。
必先行設法解散。
良莠始可得而分。
現在新會已經無事。
開平等土民。
稍知斂迹。
陽春客民。
亦漸解散。
獨新興尚有屯聚。
該督業經選調督标官兵。
及肇協之兵。
派員統帶。
以資彈壓。
如果有固執不悛。
有心抗違者。
自應示以兵威。
俾知震懾。
一經馴順。
即當悉心開谕。
使之止息鬥争。
各歸鄉裡。
并即豫籌善後之法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香港澳門。
華洋雜處。
奸匪易藏。
尤不得以查無奸細匪船潛蹤。
遽弛巡綽。
省城及各海口炮台緊要。
亦應随時豫為籌畫修複之方。
毋徒畏難苟安。
緻忘不虞之備。
信宜匪踞經年。
陳金缸尤為兇逆。
着該督迅饬帶兵文武。
集團添勇。
速行剿辦。
毋任稽誅久踞。
轉或蔓延。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毛鴻賓奏、粵黔賊勢日張。
調派兵勇出境援剿一摺。
據奏粵逆張羔友久踞蓮塘。
官軍疊剿。
未甚得手。
并分黨數千。
竄出陽朔。
恐劉長佑督軍赴浔。
後路饷運。
為賊斷絕。
全州灌陽。
又有土匪竊發。
拟令江忠義率所部入粵。
埽除陽朔平樂各匪。
俾劉長佑得專力浔州。
至黔匪在晃州邊界肆擾
多以買馬為生。
現聞陝省回匪猖獗。
馬匹甚多。
誠恐販馬入關。
多帶餘馬。
陰以濟匪。
請饬各路統兵大臣等。
嗣後購買戰馬。
遴派漢人前往。
或責令回民之有官職及家道殷實者承辦。
毋使散販經手。
以杜濟匪之弊等語。
所籌不為無見。
該大臣等嗣後購買馬匹。
務須遴派妥實可靠之人。
并注明執照。
不得任其多帶餘馬。
為賊接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徐宗幹奏、省北解嚴。
酌撤兵勇。
并籌議備禦事宜各一摺。
及慶端片奏、請撤紅單船等語。
浙江溫台兩郡。
業已肅清。
閩省邊界及溫台等處鄉團。
頗稱得力。
足資防守。
閩省西北兩路。
水陸兵勇三萬餘名。
雖經撤退四千餘名。
而秦如虎新募楚勇二千。
複經到防。
耆齡所派艇船十号。
及随帶陸兵四五千名。
先後抵閩。
饷需勢難為繼。
自應裁汰冗兵。
以節饷源。
着耆齡、慶端、即饬閩軍水陸各營将領。
将所部兵勇認真<??閑>閱。
再加裁減。
務令盡去冗兵。
悉成勁旅。
庶一兵得一兵之用。
于饷需亦可節省。
至該撫所籌備禦事宜。
如陸路兵團。
扼守隘口。
及沿海紳民。
辦理保甲團練。
并挑選精兵。
練習火器。
及查獎出力練民。
不必另籌饷項。
别為一軍等情。
辦理均屬周妥。
該督撫務宜派委公正紳耆。
督帶鄉團。
一切調度賞罰。
悉令地方官主持。
庶不至約束難周。
事後亦易遣散。
耆齡所派紅單船十隻。
現已駛赴五虎海口。
惟該處已有副将顔青雲統帶閩省師船駐守。
且甯波已經克複。
閩海防務。
亦較前稍松。
自可酌撤以節糜費。
紅單船廣勇。
與閩安戰船之泉勇。
素不相洽。
恐因聚處互鬥。
别釀事端。
且紅單船勇。
嗜利輕義。
往往與賊匪句結。
約束非易。
着耆齡察度情形。
酌量裁撤。
如果有别須調遣。
應行留用之處。
務應申明紀律。
嚴加約束。
毋令别滋事端。
緻生枝節。
徐宗幹另片奏、查辦交審參案情形其已經到案審訊各員。
即着嚴切确究。
随時奏結。
與耆齡函商定拟速奏。
慶端等所奏台灣道府。
借用洋商銀兩。
請抵閩海關稅一摺。
洋商銀兩。
本不應借用抵稅。
且閩海關稅銀。
有提解京饷要款。
該道府等何得辄行擅借洋商銀兩。
将此項關稅扣抵。
嗣後該督撫等務宜嚴饬各沿海地方官。
毋許再行提借。
緻誤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前任順天府府尹蔣琦齡乞仍在籍終養。
允之。
○以帶兵逗遛。
革湖北守備譚榮貴職。
永不叙用。
○予浙江杭州殉難鹽運使莊煥文祭葬世職加等。
建專祠。
眷屬旌恤如例。
一并附祀。
○予湖北鄖西陣亡署知縣梁懋齡、守備柴文玉、教谕蔡以儲、祭葬世職加等。
合建專祠眷屬家丁。
分别旌恤如例。
一并附祀。
衛守備李景良、把總黃金甲、典史袁銘懿等、祭葬世職加等。
○予安徽廬州陣亡都司徐士雲、千總萬郁春、把總劉克均等、祭葬世職加等。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己酉。
谕内閣、前因紫禁城内外各門。
系禁廷重地。
恐該前鋒統領等官。
及直班官兵。
日久生懈。
谕令各直班王大臣認真稽察。
近聞各門官兵。
仍複如前玩洩。
軍器等項。
亦不知妥為整理。
宮廷宿衛。
極關緊要。
理宜嚴肅整齊。
前經明降谕旨。
該王大臣等宜如何嚴密稽查。
認真守衛。
乃複虛應故事。
任令各該員及直班官兵怠惰偷安。
并未嚴行究辦。
殊不足以昭慎重。
嗣後該王大臣等務當申明舊章。
實力稽察。
并于直班之日。
責成司錀章京于扃門時。
将應行直班弁兵人數。
分門點視。
所帶軍械。
應令一律整齊。
該王大臣仍随時随處抽查。
務須規模嚴肅。
如有曠誤不到者。
立即指名嚴參。
從重懲辦。
其扶同隐匿者。
查明一并治罪。
傥該王大臣稍存玩洩。
未能督饬嚴查。
定當一并懲處。
決不寬貸。
懔之。
○又谕、前因禦史胡壽椿、奏參江西豐城縣知縣哈爾噶尚阿、于官軍過境。
不搭浮橋。
玩誤殃民。
南昌縣知縣周成民、催徵漕折。
逐日加增各情。
當交曾國藩查明參奏。
茲據奏稱、前任豐城縣知縣哈爾噶尚阿、平日居官。
不協輿情。
上年七月閑。
官軍追剿豐城縣河西敗匪。
飛饬該縣搭造浮橋。
因河水湍急。
又遇風浪。
将橋木漂失。
遲久始成。
緻鄉村被害甚深。
雖非有心玩誤。
究屬不知緩急。
哈爾噶尚阿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至前任南昌縣知縣周成民、據曾國藩查明該員開徵漕折。
勒限嚴催。
均系循照舊章。
尚無逐日遞增情事。
該員業經另案革職。
着無庸議。
○又谕、曾國藩奏、官軍克複甯國府城一摺。
僞輔王楊逆竄踞甯國。
聞寒亭戰敗。
即糾約逆黨力拒官軍。
提督鮑超派令總兵婁雲慶等、分路設伏于望城岡後。
并派宋國永等出隊誘賊。
賊隊壓山岡而下。
婁雲慶等伏兵。
突從山谷中騰踔直前。
将賊隊沖為數段。
捦獲五百名。
殲斃八千餘名。
遂将望城岡抱龍岡一帶逆壘。
悉數埽平。
鮑超率馬步各軍。
近偪賊壘下寨。
饬婁雲慶分向各門進攻。
逆衆蜂擁出敵。
宋國永等将中路逆匪擊敗。
參将張應超等亦于西門獲勝。
楊逆複出大理門。
負嵎死拒。
鮑超令諸營列陣合圍。
環加剿洗。
楊逆僅以單騎竄去。
官軍整隊入城。
立将甯國府城克複。
浙江提督鮑超、親督諸軍。
冒暑苦戰。
屢複名城。
茲複攻克甯國。
洵屬戰功卓着。
忠勇堪嘉。
加恩着賞給雲騎尉世職。
以示優獎。
○又谕、曾國藩奏、江西省民困未蘇。
請将州縣攤補銀兩。
懇恩豁免等語。
江西省自軍興以來。
疊遭蹂躏。
現雖全境肅清。
而民力雕殘。
元氣未複。
該省各州縣。
自道光二十五年以來。
豁免清查各案内。
應行攤補各項銀兩。
節經前任督撫奏定分限章程。
責令各該州縣按限完交。
而州縣籌補之法。
仍不免借資民力。
甚或借奏攤名目。
科斂百姓。
朘削民膏。
殊非朝廷體恤黎元。
勤求吏治之意所有江西省道光二十五年豁免案内。
查出官墊民欠及攤補兵差經費等銀。
除已完外。
其未完銀九十六萬一千餘兩。
道光二十八年清查案内。
查出因公那缺銀。
除已完并巡撫司道府州應捐不計外。
各州縣未完銀十八萬一千餘兩。
鹹豐元年豁免案内。
查出清查以前。
官墊民欠銀六十六萬七千餘兩。
清查以後。
續墊民欠銀三十四萬三千餘兩。
加恩均着全行豁免。
經此次豁免以後。
各該州縣既無賠累之苦。
惟當激發天良。
整饬吏治。
年清年款。
源源徵解。
如有藉口民欠。
以緻額徵短缺者。
即着該督撫查明。
嚴參治罪。
各該督撫亦當廉隅自勵。
于州縣無所濫取。
于民生自無所朘削。
大法小廉。
實有厚望。
所有江西省錢漕。
如何定立章程。
着曾國藩、沈葆桢、會同迅速妥議具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京畿地面。
五方輻湊。
良莠不齊。
疊經谕令步軍統領衙門都察院于所屬地面。
嚴拏奸宄。
編查保甲。
迄今數月。
未見實力奉行。
實屬疏懈。
現在陝西回民滋事。
該教人數衆多。
處處暗通消息。
其散布京師内外城者。
尤屬不少。
風聞該教人出有傳單。
約期議事。
恐有外來奸回。
意圖構釁。
宜就稽察門牌之時。
明查暗訪。
如有滋生事端之人。
即惟該頭人是問。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密為捕拏。
毋得姑息贻患。
其外來客民。
在寺觀客店雜院居住者。
行蹤無定。
最易藏奸。
必須責成房主。
須有切實可靠保人。
方準收留。
遇有形迹可疑之人。
随時赴該地面衙門送信。
五城禦史責任巡防。
務須親曆各處。
嚴密編查。
随時辦理。
并督同司坊各官實力奉行。
違則嚴行參辦。
至來曆不明之人。
往往黏貼門封告條。
冒充官員住宅。
着步軍統領衙門、五城禦史、一體設法嚴密訪察根究。
毋令奸宄溷迹。
經此次密谕之後。
如各該衙門于地面公事。
仍不認真經理。
設有奸宄溷迹。
必将該管地方官從重懲處。
決不寬貸。
懔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楊載福奏、熟籌金陵形勢。
拟請添調李續宜一軍。
助攻金陵。
鮑超一軍。
可由廣德以收湖州。
進規蘇常等語。
鮑超既克甯國。
自宜趁此聲威。
攻取東壩溧水高淳句容等處。
使蘇常之賊。
與金陵隔絕。
便可斷其接濟。
一鼓而下堅城。
然後以全師赴湖州等處。
蘇常之賊。
豈能自保。
昨調石清吉十營到金陵助剿。
方慮廬郡空虛。
李續宜之兵不敷分布。
該署撫坐鎮皖疆。
未可動移一步。
苗練撚匪情形。
楊載福自未深悉。
所奏應毋庸議。
石清吉十營。
與鮑超所部。
如可陸續到營。
金陵兵力已不為單。
如進剿蘇常一帶。
應否分派水陸各軍。
分赴太湖湖州。
着曾國藩酌量調度。
多隆阿等軍。
亟須置之有用之地。
其應調往何處防剿。
着曾國藩迅速調派。
一面奏聞。
曾國藩奏、僞保王童容海襲取廣德州。
禀明鮑超。
率衆六萬就撫。
該大臣經人數過多。
後患孔長。
已令鮑超酌留二千人。
餘則全行遣散等語。
所辦甚屬妥協。
着即饬令鮑超趕緊辦理。
惟該降衆六萬。
僅留二千人。
恐餘黨不能盡散。
若複聚而為匪。
又成巨股。
不可不防。
如童容海真心歸順。
不妨酌量多留。
将降衆分隸各營。
藉資钤束。
童容海或令随攻金陵。
或令助攻湖州。
均着酌度辦理。
楊載福應歸該大臣節制。
以後遇有陳奏事件。
仍禀商該大臣酌核具奏。
如遇有水師緊要軍情不及禀商者。
即令會同彭玉麟馳奏。
其餘仍應由曾國藩出奏。
以一事權。
此次未經寄谕楊載福。
着該大臣傳谕遵照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勞崇光奏、查明恩平等縣土客互鬥原委。
并密陳辦理為難情形各摺片。
廣東恩平等縣。
土着與客民互鬥。
地延八縣。
事閱九年。
前聞該處有因互鬥戕害彈壓委員等事。
寄谕垂詢。
茲據奏稱、土客宿怨深仇。
醞釀日久。
相持甚堅。
又各有所藉口。
操之過蹙。
則其焰愈張。
辦理稍偏。
則禍激益烈。
又值各處土匪散勇夾雜其中。
清理尤非易易。
惟有剀切開導。
先禁鬥很。
俾客籍得以散歸。
再行分别曲直。
嚴懲首惡。
解散附從。
一面清還田産。
立約聯和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着即認真實力辦理。
饬令各該地方印委各員。
并公正紳士。
善為曉谕。
總以分良莠不分土客一語。
為持平辦理之要。
滇省回漢。
釀禍已深與粵省客土情形。
究有區别。
滇回異教。
本與吾民不類。
粵之土客則本皆良民。
仇釁有所自開。
鬥很有不得已。
其愚頑甚可憫傷。
能得公廉仁恕官紳。
委曲開谕。
俾釋幹戈而登衽席。
小民當未有不樂從者。
惟其勢已積重難返。
且恐其中難免奸宄之民乘機煽亂。
益相固結。
誠如該督所奏。
必先行設法解散。
良莠始可得而分。
現在新會已經無事。
開平等土民。
稍知斂迹。
陽春客民。
亦漸解散。
獨新興尚有屯聚。
該督業經選調督标官兵。
及肇協之兵。
派員統帶。
以資彈壓。
如果有固執不悛。
有心抗違者。
自應示以兵威。
俾知震懾。
一經馴順。
即當悉心開谕。
使之止息鬥争。
各歸鄉裡。
并即豫籌善後之法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香港澳門。
華洋雜處。
奸匪易藏。
尤不得以查無奸細匪船潛蹤。
遽弛巡綽。
省城及各海口炮台緊要。
亦應随時豫為籌畫修複之方。
毋徒畏難苟安。
緻忘不虞之備。
信宜匪踞經年。
陳金缸尤為兇逆。
着該督迅饬帶兵文武。
集團添勇。
速行剿辦。
毋任稽誅久踞。
轉或蔓延。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毛鴻賓奏、粵黔賊勢日張。
調派兵勇出境援剿一摺。
據奏粵逆張羔友久踞蓮塘。
官軍疊剿。
未甚得手。
并分黨數千。
竄出陽朔。
恐劉長佑督軍赴浔。
後路饷運。
為賊斷絕。
全州灌陽。
又有土匪竊發。
拟令江忠義率所部入粵。
埽除陽朔平樂各匪。
俾劉長佑得專力浔州。
至黔匪在晃州邊界肆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