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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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署漕督所奏撚衆三四萬人。
水師布列運河二百餘裡。
是否黃開榜等張大其詞。
向該署漕督粉飾具禀。
吳棠即率行據以入奏。
抑系進剿實在情形。
黃開榜水師船隻本屬無多。
亦安能綿亘布列長至二百餘裡。
是僧格林沁所稱語言支離。
亦斷非無因。
着吳棠仍遵前旨。
确查具奏。
不得以業經入奏稍存回護。
至撚匪股數衆多。
竄擾淮徐已成熟徑。
現雖遁回老巢。
難保不再來窺伺。
吳棠務宜督饬在事文武嚴密堵扼。
毋令乘隙複行東竄。
另片奏、請饬淮安監督協濟軍饷。
着永存于淮關徵收款項内。
自本年六月起。
每年協濟清淮饷銀三萬兩。
陸續撥解以應急需。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饷項告匮。
迫不及待。
淮安關有徵存洋藥稅銀五千兩。
暫行借用等語。
清淮饷項缺乏。
饑軍嘩潰堪虞。
吳棠于淮關洋藥稅下暫為借用。
系因待饷急迫不得不量為變通。
作移緩救急之計。
亟應速籌接濟以裕軍食。
着譚廷襄即将該省應解清淮有漕州縣捐輸一款。
先行籌款墊解。
即于此項内劃出銀五千兩。
就近解赴部庫。
抵作淮關稅款以免轇轕。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命大學士銜管工部事翁心存為實錄館監修總裁官。
○命翰林院檢讨徐桐、編修童華、在上書房行走。
○調工部右侍郎宋晉為倉場侍郎。
以候補侍郎王茂蔭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
未到任前以内閣學士龐鐘璐暫署。
○以鑲黃旗漢軍都統瑞麟署熱河都統。
○以山西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一名。
○以江蘇海州緝捕出力。
予遊擊張祖雲等升賞有差。
○予故原任漕運總督邵燦祭葬。
谥文靖。
○予江西新昌等處陣亡千總鄒鳴祥等祭葬世職。
○準江西饒州府康山地方建立江軍昭忠祠。
以景德鎮陣亡參将李逢春入祀。
州判左楷等一千三員名一并附祀。
○戊戌。
文宗顯皇帝初周年忌辰。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
行初周年大祭禮。
○谕内閣、本年九月初九日。
朕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恭送文宗顯皇帝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沿途地方毋庸另備禦道。
該衙門知道。
○又谕、九月初九日。
由觀德殿奉移文宗顯皇帝梓宮。
朕追慕皇考罔極深恩。
瞻仰靈轝。
尤深攀戀。
屆期步行恭送至地安門外。
藉以稍申哀悃。
○又谕、文煜奏、蘆殿要工。
請籌備六成工料價銀仍由部備辦一摺。
本年九月初九日。
文宗顯皇帝梓宮。
暨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沿途應搭蘆殿。
仍着工部敬謹豫備。
所需工價銀兩。
着文煜籌備六成。
先行解交工部收納。
以備應用。
○又谕、給事中林之望奏參知州賄買保呈。
希圖回任。
請旨饬查一摺。
涿州知州鄧錫恩、于被參後尚未赴審。
辄敢賄買多人。
欲具聯名公呈。
保其回任。
實屬敢于作僞。
可惡已極。
着萬青藜、石贊清、将摺内所參各節。
彙入原案。
一并徹底根究。
毋稍寬縱。
○又谕、希拉布奏、協領遇事輕動。
廢弛營伍。
請旨革職一摺。
金州協領讷欽布、于副都統希拉布校閱營伍時。
辄禀稱三道灣地方有形縱可疑之人二百餘名。
帶兵往捕。
旋即禀稱實無其事。
迨閱看馬箭之期。
兵丁藉端索饷既不能彈壓約束。
又因馬匹不足屢誤操期。
實屬遇事輕動廢弛營伍。
讷欽布着即行解任交玉明、和潤查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陝西陽平關辦理防堵已閱兩年。
漢中鎮布克坦節節退守。
以緻賊匪深入。
定遠廳有險不守。
遊擊闵長申、同知王義樟、出城避賊。
賊匪穿城而過。
該撫不行揭參。
猶以半日之。
閑即行收複。
将王義樟等奏留本任。
闵長申置之不問。
賊撲西鄉縣城。
知縣巴彥善固守八晝夜。
道員張守岱、知府李定南、一籌莫展。
諸事聽命于護漢中鎮鄒學镛、及南鄭縣知縣周蕃壽。
所招之勇有名無實。
遂置西鄉官民于以顧。
以緻失陷各等語。
陝西吏治廢弛日久。
鎮道大員率多恇怯。
一聞賊至辄敢紛紛退避。
以緻完善地方疊遭蹂躏。
若不亟籌整頓。
何以懲庸懦而衛闾閻。
愛仁、王茂蔭、着将晉事查辦完竣。
即行馳赴陝省。
将所參各款。
彙入前次交查各件。
一并嚴密查訊據實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希拉布奏、協領遇事輕動。
廢弛營伍。
請旨革職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讷欽布撤任聽候查辦矣。
現當嚴定章程認真訓練之時。
邊防重地豈容劣員任意廢弛。
且據希拉布奏稱該協領已将賞川操防之兵。
私令全行散去。
如果屬實。
尤應從嚴懲辦以肅戎行。
讷欽布禀内有兵丁索取從前奠儀等語。
自系指希拉布而言。
恐希拉布平日操守亦甚平常。
尤應徹底根究。
着玉明、和潤、按照所參各節。
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毋許徇隐。
如希拉布操守平常為兵丁所輕視。
着玉明等一面派員前往接署。
将其撤任查辦。
希拉布摺及納欽布禀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陳剿撫金馬湖始末。
及查明随丁潮臣西去者。
僅二百二十餘人。
丁潮臣尚在苗營。
并無懷憤嘩歸情事。
鈔錄查明各圩戶口并副将邵徵祥等禀呈覽。
詳加披閱。
似系實在情形。
而勝保偏聽苗沛霖之言。
據以入告。
其意似為苗沛霖誇張所部衆多。
袁甲三辦理未善。
冀朝廷于苗練一事姑息遷就。
免生事端。
現在皖省軍務。
已統歸李續宜督辦。
着仍遵前旨秉公辦理。
如果各該圩反正安業。
即着宣布朝廷德意妥為撫恤。
袁甲三單内所開各圩。
戶多口少。
可見百姓瘡痍未複。
殘亡可憫。
深用恻然。
着李續宜曉谕負固各圩。
如有自拔來歸者。
即赦其既往之罪。
俾安生業。
用副視民如傷之意。
勝保原片并袁甲三覆奏摺一件單二件均着鈔給閱看。
惟據袁甲三奏稱丁潮臣尚在苗營。
恐前來句引。
仍當妥為防範等語。
着李續宜加意查察。
毋任丁潮臣得生詭計。
李續宜未接欽差大臣關防以前。
臨淮軍務。
袁甲三仍當妥籌防剿。
毋令反正各圩複有煽惑。
袁甲三另片奏北路剿匪情形等語。
撚逆既歸并湖溝。
而張落刑等均回雉河集。
自應防其并力來争。
即着袁甲三饬令吳秀等、迅将湖溝攻克以杜撚逆東路門戶。
傥遲延未能攻克。
着李續宜将吳秀等嚴參。
毋稍姑容。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先由泰安進紮兖郡一摺。
前因東省剿辦幅教各匪。
無大員統率。
谕令該撫前赴兖沂适中之地以期兼顧。
該撫據僧格林沁文内有北路酌核剿撫兼施之語。
拟即駐紮兖郡。
惟既雲先剿蘭費一路幅匪。
再行會合夾擊教匪。
自應分撥馬步東向。
将幅匪會同德楞額軍并力剿除。
若駐紮兖郡。
則距東路蘭費較遠。
駐軍于無賊之地。
即出省督辦亦有名無實。
着仍遵前旨。
進紮兖沂适中之地。
并派撥馬步乘教匪未出之前。
将幅匪先行剿除。
免緻為所牽掣不得擁兵自衛。
坐觀成敗。
如教匪有出竄之信。
仍着撥兵堵截。
其王廣繼敗匪藏匿何處。
并着查明進剿悉數殲除。
另片奏請饬調遮克敦布馬步來營等語。
現據文煜奏稱威縣餘匪。
聚衆千餘。
意在于臨清州下堡寺會齊。
該副都統營中馬步自未便調往。
威縣界連直東。
務當三面兜剿
水師布列運河二百餘裡。
是否黃開榜等張大其詞。
向該署漕督粉飾具禀。
吳棠即率行據以入奏。
抑系進剿實在情形。
黃開榜水師船隻本屬無多。
亦安能綿亘布列長至二百餘裡。
是僧格林沁所稱語言支離。
亦斷非無因。
着吳棠仍遵前旨。
确查具奏。
不得以業經入奏稍存回護。
至撚匪股數衆多。
竄擾淮徐已成熟徑。
現雖遁回老巢。
難保不再來窺伺。
吳棠務宜督饬在事文武嚴密堵扼。
毋令乘隙複行東竄。
另片奏、請饬淮安監督協濟軍饷。
着永存于淮關徵收款項内。
自本年六月起。
每年協濟清淮饷銀三萬兩。
陸續撥解以應急需。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饷項告匮。
迫不及待。
淮安關有徵存洋藥稅銀五千兩。
暫行借用等語。
清淮饷項缺乏。
饑軍嘩潰堪虞。
吳棠于淮關洋藥稅下暫為借用。
系因待饷急迫不得不量為變通。
作移緩救急之計。
亟應速籌接濟以裕軍食。
着譚廷襄即将該省應解清淮有漕州縣捐輸一款。
先行籌款墊解。
即于此項内劃出銀五千兩。
就近解赴部庫。
抵作淮關稅款以免轇轕。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命大學士銜管工部事翁心存為實錄館監修總裁官。
○命翰林院檢讨徐桐、編修童華、在上書房行走。
○調工部右侍郎宋晉為倉場侍郎。
以候補侍郎王茂蔭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
未到任前以内閣學士龐鐘璐暫署。
○以鑲黃旗漢軍都統瑞麟署熱河都統。
○以山西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一名。
○以江蘇海州緝捕出力。
予遊擊張祖雲等升賞有差。
○予故原任漕運總督邵燦祭葬。
谥文靖。
○予江西新昌等處陣亡千總鄒鳴祥等祭葬世職。
○準江西饒州府康山地方建立江軍昭忠祠。
以景德鎮陣亡參将李逢春入祀。
州判左楷等一千三員名一并附祀。
○戊戌。
文宗顯皇帝初周年忌辰。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
行初周年大祭禮。
○谕内閣、本年九月初九日。
朕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恭送文宗顯皇帝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沿途地方毋庸另備禦道。
該衙門知道。
○又谕、九月初九日。
由觀德殿奉移文宗顯皇帝梓宮。
朕追慕皇考罔極深恩。
瞻仰靈轝。
尤深攀戀。
屆期步行恭送至地安門外。
藉以稍申哀悃。
○又谕、文煜奏、蘆殿要工。
請籌備六成工料價銀仍由部備辦一摺。
本年九月初九日。
文宗顯皇帝梓宮。
暨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沿途應搭蘆殿。
仍着工部敬謹豫備。
所需工價銀兩。
着文煜籌備六成。
先行解交工部收納。
以備應用。
○又谕、給事中林之望奏參知州賄買保呈。
希圖回任。
請旨饬查一摺。
涿州知州鄧錫恩、于被參後尚未赴審。
辄敢賄買多人。
欲具聯名公呈。
保其回任。
實屬敢于作僞。
可惡已極。
着萬青藜、石贊清、将摺内所參各節。
彙入原案。
一并徹底根究。
毋稍寬縱。
○又谕、希拉布奏、協領遇事輕動。
廢弛營伍。
請旨革職一摺。
金州協領讷欽布、于副都統希拉布校閱營伍時。
辄禀稱三道灣地方有形縱可疑之人二百餘名。
帶兵往捕。
旋即禀稱實無其事。
迨閱看馬箭之期。
兵丁藉端索饷既不能彈壓約束。
又因馬匹不足屢誤操期。
實屬遇事輕動廢弛營伍。
讷欽布着即行解任交玉明、和潤查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陝西陽平關辦理防堵已閱兩年。
漢中鎮布克坦節節退守。
以緻賊匪深入。
定遠廳有險不守。
遊擊闵長申、同知王義樟、出城避賊。
賊匪穿城而過。
該撫不行揭參。
猶以半日之。
閑即行收複。
将王義樟等奏留本任。
闵長申置之不問。
賊撲西鄉縣城。
知縣巴彥善固守八晝夜。
道員張守岱、知府李定南、一籌莫展。
諸事聽命于護漢中鎮鄒學镛、及南鄭縣知縣周蕃壽。
所招之勇有名無實。
遂置西鄉官民于以顧。
以緻失陷各等語。
陝西吏治廢弛日久。
鎮道大員率多恇怯。
一聞賊至辄敢紛紛退避。
以緻完善地方疊遭蹂躏。
若不亟籌整頓。
何以懲庸懦而衛闾閻。
愛仁、王茂蔭、着将晉事查辦完竣。
即行馳赴陝省。
将所參各款。
彙入前次交查各件。
一并嚴密查訊據實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希拉布奏、協領遇事輕動。
廢弛營伍。
請旨革職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讷欽布撤任聽候查辦矣。
現當嚴定章程認真訓練之時。
邊防重地豈容劣員任意廢弛。
且據希拉布奏稱該協領已将賞川操防之兵。
私令全行散去。
如果屬實。
尤應從嚴懲辦以肅戎行。
讷欽布禀内有兵丁索取從前奠儀等語。
自系指希拉布而言。
恐希拉布平日操守亦甚平常。
尤應徹底根究。
着玉明、和潤、按照所參各節。
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毋許徇隐。
如希拉布操守平常為兵丁所輕視。
着玉明等一面派員前往接署。
将其撤任查辦。
希拉布摺及納欽布禀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陳剿撫金馬湖始末。
及查明随丁潮臣西去者。
僅二百二十餘人。
丁潮臣尚在苗營。
并無懷憤嘩歸情事。
鈔錄查明各圩戶口并副将邵徵祥等禀呈覽。
詳加披閱。
似系實在情形。
而勝保偏聽苗沛霖之言。
據以入告。
其意似為苗沛霖誇張所部衆多。
袁甲三辦理未善。
冀朝廷于苗練一事姑息遷就。
免生事端。
現在皖省軍務。
已統歸李續宜督辦。
着仍遵前旨秉公辦理。
如果各該圩反正安業。
即着宣布朝廷德意妥為撫恤。
袁甲三單内所開各圩。
戶多口少。
可見百姓瘡痍未複。
殘亡可憫。
深用恻然。
着李續宜曉谕負固各圩。
如有自拔來歸者。
即赦其既往之罪。
俾安生業。
用副視民如傷之意。
勝保原片并袁甲三覆奏摺一件單二件均着鈔給閱看。
惟據袁甲三奏稱丁潮臣尚在苗營。
恐前來句引。
仍當妥為防範等語。
着李續宜加意查察。
毋任丁潮臣得生詭計。
李續宜未接欽差大臣關防以前。
臨淮軍務。
袁甲三仍當妥籌防剿。
毋令反正各圩複有煽惑。
袁甲三另片奏北路剿匪情形等語。
撚逆既歸并湖溝。
而張落刑等均回雉河集。
自應防其并力來争。
即着袁甲三饬令吳秀等、迅将湖溝攻克以杜撚逆東路門戶。
傥遲延未能攻克。
着李續宜将吳秀等嚴參。
毋稍姑容。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先由泰安進紮兖郡一摺。
前因東省剿辦幅教各匪。
無大員統率。
谕令該撫前赴兖沂适中之地以期兼顧。
該撫據僧格林沁文内有北路酌核剿撫兼施之語。
拟即駐紮兖郡。
惟既雲先剿蘭費一路幅匪。
再行會合夾擊教匪。
自應分撥馬步東向。
将幅匪會同德楞額軍并力剿除。
若駐紮兖郡。
則距東路蘭費較遠。
駐軍于無賊之地。
即出省督辦亦有名無實。
着仍遵前旨。
進紮兖沂适中之地。
并派撥馬步乘教匪未出之前。
将幅匪先行剿除。
免緻為所牽掣不得擁兵自衛。
坐觀成敗。
如教匪有出竄之信。
仍着撥兵堵截。
其王廣繼敗匪藏匿何處。
并着查明進剿悉數殲除。
另片奏請饬調遮克敦布馬步來營等語。
現據文煜奏稱威縣餘匪。
聚衆千餘。
意在于臨清州下堡寺會齊。
該副都統營中馬步自未便調往。
威縣界連直東。
務當三面兜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