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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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饬。
禁門侍衛。
理宜嚴肅。
如有懶惰偷安者。
即應由班長禀明禦前大臣。
即時參辦。
其各班人員因循廢弛者。
恐不止照祥一人。
着禦前大臣饬令該班長等嚴行整頓。
嗣後如有誤班及捏病不到人員。
即責成該班長立時回明禦前大臣參辦。
如知情容隐。
着禦前大臣将該班長一并參辦。
至禦前大臣有統轄侍衛之責。
并着随時留心稽察。
嚴加钤束。
毋任疏懈。
尋兵部議、照祥應罰俸一年系私罪。
無庸查紀錄議抵。
從之。
○又谕、鳳寶等奏、戶部書吏。
疊次扣留科批。
請饬部嚴定章程。
以杜勒索一摺。
據稱上年十二月。
戶部将山西省之科批誤收。
經該給事中移催更換。
本年該部複将山東鹽運使、及湖南省科批誤收等語。
着戶部查明。
即将誤收科批。
迅速移送該科辦理。
各衙門收發文批。
理宜核對明确。
如有誤收之件。
一經查出。
即應随時更換。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戶部每将各省解部科批誤收。
疊經移催。
有至數月尚未移送到科者。
顯系書吏藉端留難。
實屬不成事體。
且恐此等情弊。
不獨戶部為然。
着各部院衙門堂官嚴饬各該章京司員等一體稽查。
并嚴定章程。
如有誤收文批。
一經查出。
限三日内立予更換。
傥有留難勒掯等弊。
即着從嚴究辦。
○又谕、張亮基奏、代遞在籍京員封事一摺。
湖北在籍刑部主事王柏心進呈經論及應诏陳言各一摺。
言皆忠告。
具見悃忱。
所呈伊訓及太甲要語經論八首。
即着弘德殿存記。
以備乙覽。
其應诏陳言八條内。
所請開特科寬榷算二條。
着該部妥議具奏。
其餘六條。
分别内事外事。
所言亦多可采。
着留中備覽。
尋禮部議、鄉會試三場。
已可拔取真才。
另開特科。
未免紛更。
應毋庸議。
至奇才異能。
登進無階。
請令中外大臣采訪保薦。
戶部議、請寬榷算。
洵為正本清源之論。
應請饬各省督撫。
将厘局分别撤留。
選用廉正。
照章抽收如有留難苛虐等弊。
嚴參治罪。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據張亮基奏、林自清赴渝谒見。
經該前督嚴加開導。
尚無悖逆之意。
已設法将所帶不遵約束之遊擊張正洪等正法。
并将提督印信勒令呈繳。
惟其勢萬難回滇。
拟咨商駱秉章暫留林自清在川剿賊等語。
林自清既與雲南回衆不能相容。
若留川效力。
必須将所部亡命之徒。
悉數遣回。
庶不緻贻後患。
着駱秉章、潘铎、張亮基等、仍遵前旨。
如林自清尚遵約束。
留川剿賊。
不至為患。
即當酌籌款項。
将其黨與悉數遣回。
或酌留數百人。
使之帶以立功。
如林自清因兵練已撤。
仍願随同張亮基赴滇。
即着張亮基将其帶往。
不得任令擁衆獨行。
以緻騷擾地方。
又生枝節。
其張升一軍。
應如何安插之處。
亦着駱秉章、張亮基等、妥為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遵旨赴滇。
請饬催四川廣東克期撥饷各摺片。
雲南軍務棘手。
張亮基督辦軍務。
饷需竭蹶。
必至贻誤。
着駱秉章即将應行續解之項籌撥。
其廣東應撥之二十五萬兩。
着勞崇光先行撥解銀十五萬兩。
交張亮基委員裕麟、趕于秋閑解到。
毋得再事遷延。
其泸州捐局。
張亮基拟移設重慶及附近之梁山縣地方。
刻下川省軍務未竣。
亦賴捐輸接濟。
該前督所奏。
于川省軍需。
殊多窒礙。
所有雲南捐局。
着仍在泸州設法勸捐。
毋庸再移重慶。
并着駱秉章饬令地方官毋得阻撓抑勒。
以濟滇饷而維大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英蘊等奏、喀什噶爾突有賊匪撲入卡倫。
官兵迎剿獲勝。
奎英等奏、安集延賊匪突入卡倫。
撲至回城外滋擾。
官兵出剿獲勝各一摺。
據稱探得為首賊匪。
系倭裡罕及斜黑阿渾二子。
現饬嚴防等語。
倭裡罕系屢次入卡滋事着名首犯。
而斜黑阿渾二子。
又屬逆裔。
該匪等膽敢狼狽為奸。
糾約匪黨。
攻撲回城。
抗拒官兵。
實屬怙惡不悛。
目無法紀。
雖經官軍擊退。
難保不再來滋擾。
着奎英等實力防範。
如探有匪蹤。
即行追擊。
以期淨絕根株。
奎英等摺内所稱另股賊匪。
系屬何賊。
而英蘊及奎英等摺内。
又牽及霍罕互鬥之事。
聲叙殊未明晰。
并着查明具奏。
景廉等着仍遵前旨。
迅即赴任。
饬令各該城認真防守。
伊犁換防官兵。
現已到境。
是否足資堵禦。
并着饬令認真摉捕。
以清餘孽。
常清等有統率各城之責。
何以于邊卡滋事。
毫無聞見。
即着查明具奏。
并嚴饬該城妥速蒇事。
毋任滋蔓。
另摺奏、葉爾羌伯克邁瑪特哈色木身故。
所遺世職。
驗看得伊之嫡次子堪以承襲等語。
該伯克有無嫡長子。
未據聲叙。
着再查明奏請承襲。
毋稍含混。
又據英蘊等奏、請将賞給霍罕伯克敕書等件。
暫緩頒發等語。
霍罕伯克邁裡。
既據探稱被屬下謀弑。
地方荒亂。
所有前頒敕書?緞等件。
着暫存葉爾羌公庫。
俟秋後探明确情。
再行頒給該伯克敬謹祗領。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薩靈阿奏、請調閏月經費。
并饬催各項欠撥銀兩一摺。
又英蘊等奏、喀什噶爾賊匪撲入卡倫。
官兵迎剿獲勝。
需饷甚钜。
懇請饬撥等語。
着沈兆霖将庫車加調閏月經費。
及欠撥各項。
即行如數撥解。
其喀什噶爾饷需。
無論何款。
迅速籌撥銀十萬兩。
解交英蘊等以濟要需。
再明緒等另片奏、三月二十九日。
有随摺公文。
發交軍台飛遞。
乃五月閑。
反将公文遞回。
請饬查究等語。
軍台驿站。
郵政攸關。
似此倒遞公文。
實非尋常錯誤可比。
着沈兆霖查明沿途各驿。
何處錯誤。
即行從嚴參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奉天剿匪出力。
予署錦州副都統協領恩合以副都統用。
○乙酉。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永不叙用之員。
鑽謀開複。
請饬查辦一摺。
據稱已革知府廖慶謀、殘忍好殺。
激生事端。
經嚴樹森奏參革職。
永不叙用。
該革員潛赴勝保軍營。
鑽謀開複。
河南巡撫鄭元善、前為汝屬知縣。
曾受該革員之父汝甯府知府廖甡保舉。
亟思圖報。
特為營謀開複。
勝保複聽受請托。
濫予保薦。
請饬僧格林沁确查嚴參等語。
現在軍務吏治。
疲玩已極。
亟應實力整頓。
廖慶謀如果被參屬實。
豈容複為奏請開複。
勝保、鄭元善、身為統率疆臣。
尤不應濫保劣員。
以朝廷爵賞為市恩之具。
此風一開。
凡軍營獲罪人員。
要挾夤緣相率效尤。
無所不至。
于國紀殊有關系。
着僧格林沁将廖慶謀被參各節。
或别有不法情事。
确切查明。
據實參奏。
至勝保鄭元善、如何徇情濫保之處。
并着一并查奏毋得稍有瞻徇。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雲南提督福升來京。
以四川建昌鎮總兵官胡中和為雲南提督。
未到任前。
以前任雲貴總督張亮基署理。
○丙戌。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督辦皖豫軍務。
所有豫境賊匪。
自應統籌埽蕩。
現該大臣所派副将王佐臣管帶馬隊。
已由郾城舞陽進剿。
其太和一路。
亦經該大臣留兵鎮守。
前谕将盧泰所帶兵勇五百名調回。
交黃元吉管帶。
以厚兵力。
諒已足敷防剿。
現在陝省回匪鸱張。
雖已嚴饬多隆阿等軍馳往援剿。
第恐該回匪等句結撚逆入陝。
則更形棘手。
勝保前奏親統馬步及項城兵勇七千餘名。
即着迅速督赴河洛。
俾各撚無從牽擾。
秦豫兩省。
得以迅速蒇事。
庶于大局諸多裨益。
其由太和至河洛一帶如何情形。
并着詳細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李續宜奏、疊奉谕旨。
遵籌密陳一摺。
苗練借剿賊為名。
忽撫忽叛。
若不亟圖剿除。
則中原大局。
後患尚多。
該撫現在先解散黨與。
以孤其勢。
即着酌量辦理。
該練所占民圩甚多。
并未甘心服從。
若示以順逆。
曉以禍福。
歸順者妥加撫綏。
怙惡者逐漸剿辦。
必可次第反正。
該撫熟悉情形。
應如何辦理之處。
不為遙制。
并不責以旦夕之效。
惟苗沛霖被偪窘迫。
窮而思竄。
亦在意計之中。
前據該練遞禀于僧格林沁。
經該親王具奏。
僧格林沁公正樸誠。
即使該練往投。
必能措置合宜。
惟該親王遠在豫省。
于苗練狡展。
皖軍布置各情。
未能深悉。
着李續宜随時籌商。
以期互相聯絡勝保已饬赴河洛之交。
皖事無虞掣肘。
惟多隆阿一軍。
現因陝省漢回互鬥。
擾及西安同州恐剿辦尚須時日。
更恐陝省事竣。
金陵尚待其協剿。
北路藩籬。
僧格林沁止能顧及虞永一帶。
而光固等處。
該撫均當豫籌。
杜其奔竄。
勝保性好浮誇。
鄭元善材非遠到。
均恐不能堵禦。
總當計籌萬全。
不至激變目前。
亦不可釀患日後。
方為妥善。
袁甲三在臨淮督師。
久無成效。
萬難勝此重任。
現尚未準開缺。
将來朝廷自有權衡。
該撫于臨淮各軍。
先行随時察看。
再候谕旨。
該撫咯血之證。
在營調攝。
自當漸痊。
即着将辦理情形。
随時具奏。
原摺着留覽。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寄谕欽差大臣僧格林沁。
李續宜奏、遵旨密覆辦理苗練情形一摺。
據稱苗沛霖、張落刑兩逆首。
積不相能。
惟操之過蹙。
難保不句結為患。
現将苗沛霖黨與陸續解散。
幾及其半。
拟俟苗勢既孤。
再行審量緩急。
次第辦理等語。
覽李續宜所奏。
其于苗練一事。
并非一意主剿。
但苗沛霖植黨樹援。
勢焰日熾。
不受地方官钤束。
自應散其黨與。
以後或剿或撫。
始可以操縱自如。
苗沛霖果馴順輸誠。
督率練衆。
會同官軍進攻逆撚。
則該大臣攻搗永亳撚巢。
正藉苗練牽制之力。
以清疆圉。
李續宜亦斷不肯無故加兵。
第恐苗沛霖見其黨與日散。
楚軍日盛。
而勝保又已前赴河洛。
難保不心懷疑懼。
或挾衆北趨。
徑投該大臣軍營申訴。
務當妥為駕馭。
或令酌帶練勇。
剿撚立功。
由該大臣察看情形。
斟酌妥辦。
朝廷亦不為遙制。
惟苗沛霖性情狡猾。
仍當随時防範
禁門侍衛。
理宜嚴肅。
如有懶惰偷安者。
即應由班長禀明禦前大臣。
即時參辦。
其各班人員因循廢弛者。
恐不止照祥一人。
着禦前大臣饬令該班長等嚴行整頓。
嗣後如有誤班及捏病不到人員。
即責成該班長立時回明禦前大臣參辦。
如知情容隐。
着禦前大臣将該班長一并參辦。
至禦前大臣有統轄侍衛之責。
并着随時留心稽察。
嚴加钤束。
毋任疏懈。
尋兵部議、照祥應罰俸一年系私罪。
無庸查紀錄議抵。
從之。
○又谕、鳳寶等奏、戶部書吏。
疊次扣留科批。
請饬部嚴定章程。
以杜勒索一摺。
據稱上年十二月。
戶部将山西省之科批誤收。
經該給事中移催更換。
本年該部複将山東鹽運使、及湖南省科批誤收等語。
着戶部查明。
即将誤收科批。
迅速移送該科辦理。
各衙門收發文批。
理宜核對明确。
如有誤收之件。
一經查出。
即應随時更換。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戶部每将各省解部科批誤收。
疊經移催。
有至數月尚未移送到科者。
顯系書吏藉端留難。
實屬不成事體。
且恐此等情弊。
不獨戶部為然。
着各部院衙門堂官嚴饬各該章京司員等一體稽查。
并嚴定章程。
如有誤收文批。
一經查出。
限三日内立予更換。
傥有留難勒掯等弊。
即着從嚴究辦。
○又谕、張亮基奏、代遞在籍京員封事一摺。
湖北在籍刑部主事王柏心進呈經論及應诏陳言各一摺。
言皆忠告。
具見悃忱。
所呈伊訓及太甲要語經論八首。
即着弘德殿存記。
以備乙覽。
其應诏陳言八條内。
所請開特科寬榷算二條。
着該部妥議具奏。
其餘六條。
分别内事外事。
所言亦多可采。
着留中備覽。
尋禮部議、鄉會試三場。
已可拔取真才。
另開特科。
未免紛更。
應毋庸議。
至奇才異能。
登進無階。
請令中外大臣采訪保薦。
戶部議、請寬榷算。
洵為正本清源之論。
應請饬各省督撫。
将厘局分别撤留。
選用廉正。
照章抽收如有留難苛虐等弊。
嚴參治罪。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據張亮基奏、林自清赴渝谒見。
經該前督嚴加開導。
尚無悖逆之意。
已設法将所帶不遵約束之遊擊張正洪等正法。
并将提督印信勒令呈繳。
惟其勢萬難回滇。
拟咨商駱秉章暫留林自清在川剿賊等語。
林自清既與雲南回衆不能相容。
若留川效力。
必須将所部亡命之徒。
悉數遣回。
庶不緻贻後患。
着駱秉章、潘铎、張亮基等、仍遵前旨。
如林自清尚遵約束。
留川剿賊。
不至為患。
即當酌籌款項。
将其黨與悉數遣回。
或酌留數百人。
使之帶以立功。
如林自清因兵練已撤。
仍願随同張亮基赴滇。
即着張亮基将其帶往。
不得任令擁衆獨行。
以緻騷擾地方。
又生枝節。
其張升一軍。
應如何安插之處。
亦着駱秉章、張亮基等、妥為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遵旨赴滇。
請饬催四川廣東克期撥饷各摺片。
雲南軍務棘手。
張亮基督辦軍務。
饷需竭蹶。
必至贻誤。
着駱秉章即将應行續解之項籌撥。
其廣東應撥之二十五萬兩。
着勞崇光先行撥解銀十五萬兩。
交張亮基委員裕麟、趕于秋閑解到。
毋得再事遷延。
其泸州捐局。
張亮基拟移設重慶及附近之梁山縣地方。
刻下川省軍務未竣。
亦賴捐輸接濟。
該前督所奏。
于川省軍需。
殊多窒礙。
所有雲南捐局。
着仍在泸州設法勸捐。
毋庸再移重慶。
并着駱秉章饬令地方官毋得阻撓抑勒。
以濟滇饷而維大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英蘊等奏、喀什噶爾突有賊匪撲入卡倫。
官兵迎剿獲勝。
奎英等奏、安集延賊匪突入卡倫。
撲至回城外滋擾。
官兵出剿獲勝各一摺。
據稱探得為首賊匪。
系倭裡罕及斜黑阿渾二子。
現饬嚴防等語。
倭裡罕系屢次入卡滋事着名首犯。
而斜黑阿渾二子。
又屬逆裔。
該匪等膽敢狼狽為奸。
糾約匪黨。
攻撲回城。
抗拒官兵。
實屬怙惡不悛。
目無法紀。
雖經官軍擊退。
難保不再來滋擾。
着奎英等實力防範。
如探有匪蹤。
即行追擊。
以期淨絕根株。
奎英等摺内所稱另股賊匪。
系屬何賊。
而英蘊及奎英等摺内。
又牽及霍罕互鬥之事。
聲叙殊未明晰。
并着查明具奏。
景廉等着仍遵前旨。
迅即赴任。
饬令各該城認真防守。
伊犁換防官兵。
現已到境。
是否足資堵禦。
并着饬令認真摉捕。
以清餘孽。
常清等有統率各城之責。
何以于邊卡滋事。
毫無聞見。
即着查明具奏。
并嚴饬該城妥速蒇事。
毋任滋蔓。
另摺奏、葉爾羌伯克邁瑪特哈色木身故。
所遺世職。
驗看得伊之嫡次子堪以承襲等語。
該伯克有無嫡長子。
未據聲叙。
着再查明奏請承襲。
毋稍含混。
又據英蘊等奏、請将賞給霍罕伯克敕書等件。
暫緩頒發等語。
霍罕伯克邁裡。
既據探稱被屬下謀弑。
地方荒亂。
所有前頒敕書?緞等件。
着暫存葉爾羌公庫。
俟秋後探明确情。
再行頒給該伯克敬謹祗領。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薩靈阿奏、請調閏月經費。
并饬催各項欠撥銀兩一摺。
又英蘊等奏、喀什噶爾賊匪撲入卡倫。
官兵迎剿獲勝。
需饷甚钜。
懇請饬撥等語。
着沈兆霖将庫車加調閏月經費。
及欠撥各項。
即行如數撥解。
其喀什噶爾饷需。
無論何款。
迅速籌撥銀十萬兩。
解交英蘊等以濟要需。
再明緒等另片奏、三月二十九日。
有随摺公文。
發交軍台飛遞。
乃五月閑。
反将公文遞回。
請饬查究等語。
軍台驿站。
郵政攸關。
似此倒遞公文。
實非尋常錯誤可比。
着沈兆霖查明沿途各驿。
何處錯誤。
即行從嚴參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奉天剿匪出力。
予署錦州副都統協領恩合以副都統用。
○乙酉。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永不叙用之員。
鑽謀開複。
請饬查辦一摺。
據稱已革知府廖慶謀、殘忍好殺。
激生事端。
經嚴樹森奏參革職。
永不叙用。
該革員潛赴勝保軍營。
鑽謀開複。
河南巡撫鄭元善、前為汝屬知縣。
曾受該革員之父汝甯府知府廖甡保舉。
亟思圖報。
特為營謀開複。
勝保複聽受請托。
濫予保薦。
請饬僧格林沁确查嚴參等語。
現在軍務吏治。
疲玩已極。
亟應實力整頓。
廖慶謀如果被參屬實。
豈容複為奏請開複。
勝保、鄭元善、身為統率疆臣。
尤不應濫保劣員。
以朝廷爵賞為市恩之具。
此風一開。
凡軍營獲罪人員。
要挾夤緣相率效尤。
無所不至。
于國紀殊有關系。
着僧格林沁将廖慶謀被參各節。
或别有不法情事。
确切查明。
據實參奏。
至勝保鄭元善、如何徇情濫保之處。
并着一并查奏毋得稍有瞻徇。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雲南提督福升來京。
以四川建昌鎮總兵官胡中和為雲南提督。
未到任前。
以前任雲貴總督張亮基署理。
○丙戌。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督辦皖豫軍務。
所有豫境賊匪。
自應統籌埽蕩。
現該大臣所派副将王佐臣管帶馬隊。
已由郾城舞陽進剿。
其太和一路。
亦經該大臣留兵鎮守。
前谕将盧泰所帶兵勇五百名調回。
交黃元吉管帶。
以厚兵力。
諒已足敷防剿。
現在陝省回匪鸱張。
雖已嚴饬多隆阿等軍馳往援剿。
第恐該回匪等句結撚逆入陝。
則更形棘手。
勝保前奏親統馬步及項城兵勇七千餘名。
即着迅速督赴河洛。
俾各撚無從牽擾。
秦豫兩省。
得以迅速蒇事。
庶于大局諸多裨益。
其由太和至河洛一帶如何情形。
并着詳細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李續宜奏、疊奉谕旨。
遵籌密陳一摺。
苗練借剿賊為名。
忽撫忽叛。
若不亟圖剿除。
則中原大局。
後患尚多。
該撫現在先解散黨與。
以孤其勢。
即着酌量辦理。
該練所占民圩甚多。
并未甘心服從。
若示以順逆。
曉以禍福。
歸順者妥加撫綏。
怙惡者逐漸剿辦。
必可次第反正。
該撫熟悉情形。
應如何辦理之處。
不為遙制。
并不責以旦夕之效。
惟苗沛霖被偪窘迫。
窮而思竄。
亦在意計之中。
前據該練遞禀于僧格林沁。
經該親王具奏。
僧格林沁公正樸誠。
即使該練往投。
必能措置合宜。
惟該親王遠在豫省。
于苗練狡展。
皖軍布置各情。
未能深悉。
着李續宜随時籌商。
以期互相聯絡勝保已饬赴河洛之交。
皖事無虞掣肘。
惟多隆阿一軍。
現因陝省漢回互鬥。
擾及西安同州恐剿辦尚須時日。
更恐陝省事竣。
金陵尚待其協剿。
北路藩籬。
僧格林沁止能顧及虞永一帶。
而光固等處。
該撫均當豫籌。
杜其奔竄。
勝保性好浮誇。
鄭元善材非遠到。
均恐不能堵禦。
總當計籌萬全。
不至激變目前。
亦不可釀患日後。
方為妥善。
袁甲三在臨淮督師。
久無成效。
萬難勝此重任。
現尚未準開缺。
将來朝廷自有權衡。
該撫于臨淮各軍。
先行随時察看。
再候谕旨。
該撫咯血之證。
在營調攝。
自當漸痊。
即着将辦理情形。
随時具奏。
原摺着留覽。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寄谕欽差大臣僧格林沁。
李續宜奏、遵旨密覆辦理苗練情形一摺。
據稱苗沛霖、張落刑兩逆首。
積不相能。
惟操之過蹙。
難保不句結為患。
現将苗沛霖黨與陸續解散。
幾及其半。
拟俟苗勢既孤。
再行審量緩急。
次第辦理等語。
覽李續宜所奏。
其于苗練一事。
并非一意主剿。
但苗沛霖植黨樹援。
勢焰日熾。
不受地方官钤束。
自應散其黨與。
以後或剿或撫。
始可以操縱自如。
苗沛霖果馴順輸誠。
督率練衆。
會同官軍進攻逆撚。
則該大臣攻搗永亳撚巢。
正藉苗練牽制之力。
以清疆圉。
李續宜亦斷不肯無故加兵。
第恐苗沛霖見其黨與日散。
楚軍日盛。
而勝保又已前赴河洛。
難保不心懷疑懼。
或挾衆北趨。
徑投該大臣軍營申訴。
務當妥為駕馭。
或令酌帶練勇。
剿撚立功。
由該大臣察看情形。
斟酌妥辦。
朝廷亦不為遙制。
惟苗沛霖性情狡猾。
仍當随時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