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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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降。
兵去複叛者。
現在僧格林沁攻拔金樓賊巢。
不日進搗蒙亳。
即令埽穴捦渠。
亦必妥籌善後之策。
該京卿所奏不為無見。
着僧格林沁、曾國藩、吳棠、李鴻章、李續宜、譚廷襄、鄭元善、按照所請。
悉心妥議。
是否可行。
詳細具奏。
各處投誠匪黨。
反側靡常。
該統兵大臣及各督撫給以免死号旗。
應即如何為之限制。
仍不得句結團聚。
複行滋擾。
并着僧格林沁等妥籌辦理。
該京卿所陳鄒縣鳳凰山一帶之匪。
既降複叛。
擁衆數萬。
公行劫掠。
是否實情。
現在作何辦理。
着譚廷襄查明據實具奏。
田在田之兵。
今春在宿遷開槍攻毀民圩。
并搶奪守城将弁器械。
并不查究。
其所部兵勇。
皆潛與賊通。
是否屬實。
着僧格林沁、吳棠、會同查明具奏。
另片奏、楚軍乘勝。
近偪金陵。
大局安危所系。
鎮江揚州。
已有備禦。
惟通州靖江泰興等處。
江港可通者十餘處。
由江南太倉常熟江陰出口。
即能闌入。
賊若乘虛擾及裡下河等處。
江北軍饷無籌。
即全師不壯等語。
着曾國藩、李鴻章、設法兼顧。
派令妥員防守。
保全完善之區。
原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本日據曾國藩奏到鮑超進偪甯國。
由抱龍岡等處攻擊。
甚為得手。
曾國荃之兵。
亦于雨花台獲勝。
惟賊援甚衆。
地大兵單。
金陵有難克日進攻之勢。
前谕該大臣慎籌進止一切機宜。
原以時會難得。
而兵力究有未敷。
此時惟當策畫萬全。
以期必勝。
是為至要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浙江署金衢嚴道江允康、不理公事。
與李定太募勇數百人。
冒稱數千。
從中漁利。
西安縣知縣丁壽辰、藉捐肥已。
擅用非刑等語。
浙省被匪蹂躏。
民閑瘡痍未複。
文武各員。
應如何認真防剿。
加意拊循。
以蘇民困為安疆圉。
江允康等身任地方。
李定太系屬帶兵大員。
前據左宗棠陳奏該二員本不得力。
所參各款。
定非無因。
亟應嚴行懲辦。
着左宗棠将各該員被參各款。
秉公确查。
據實參奏。
毋稍徇庇。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西安将軍托明阿等奏張芾前被回民羁留倉頭地方。
屢次查探。
皆無确耗。
得旨、回民将張芾擁去。
意存挾制。
如應進兵剿辦。
該撫亦可不必存投鼠忌器之心。
堕其奸計。
俟訪有确實下落。
仍即迅速具奏。
○欽差大臣曾國藩奏、請将甘肅按察使劉于浔暫留江西本籍。
辦理防務。
允之。
○調禮部右侍郎張之萬為吏部左侍郎。
以大理寺卿李棠階為禮部右侍郎。
○庚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粵匪糾合大股。
力争石埠橋要隘。
經李世忠調派援軍。
水陸夾擊。
賊衆敗退一摺。
石埠橋為金陵東北屏蔽。
此次僞護逆晝夜攻撲。
勢甚兇猛。
李世忠将東陽龍潭各軍撤并堵剿。
并調派援軍分投渡江。
竟能以少擊衆。
轉危為安。
鎮定有為。
殊堪嘉尚。
惟金陵城大賊衆。
現在僞忠逆糾合大股。
前往援救。
石埠橋等處。
為南路要隘。
賊所必争。
難保不去而複來。
仍着袁甲三饬令李世忠嚴密防堵。
先為自固之謀。
庶可相機進取。
并着曾國藩妥籌兼顧。
随時分兵策應。
毋令已為我據之險。
稍有疏虞。
至金陵逆勢未衰。
曾國藩函緻袁甲三所稱、先翦旁近州縣。
或兩路攻取東壩常州。
徐圖合圍之議。
尤屬切中兵機。
即着與都興阿等妥速會商。
慎籌一切進止機宜。
以期必勝。
至各路援賊。
一經戰敗。
難保不铤而走險。
江北地方完善。
港<?氵義>紛歧。
曾國藩、都興阿、務須恪遵曆次谕旨。
力籌守禦。
裡下河一帶。
兵力空虛。
亦應加意。
毋稍疏懈。
袁甲三另片奏臨淮兩路剿匪情形。
覽奏均悉。
即着饬令吳秀。
徐鷷等、節節進剿。
次第埽蕩。
其花莊任橋一帶撚匪乞降。
尤須辨别真僞。
不得率行招撫。
緻贻後患。
通匪副将威邦、前有旨令解赴曾國藩軍營審訊。
茲據袁甲三奏張威邦行抵全椒縣境病故。
該革員是否患病身死。
抑系畏罪自盡。
有無别項情節。
并着曾國藩查明具奏。
袁甲三奏、金安清經手捐款。
轇轕不清。
供詞含混。
汪曜奎延不到營。
請交曾國藩查辦等語。
即着曾國藩咨提金安清汪曜奎到營。
秉公查辦。
徹底根究。
以免懸宕而杜弊混。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道員經手捐項。
請交曾國藩查辦一摺。
汪曜奎既與金安清有借用捐照交涉。
且疊經有旨饬赴袁甲三軍營。
聽候辦理。
勝保自應遵照即行饬赴臨淮清算。
乃勝保與袁甲三信函。
以汪曜奎所禀。
與金安清所呈親供底稿。
均稱并無交涉。
即雲不必往返。
而金安清在袁甲三營所遞親供。
勝保營内先有底稿。
其情弊更屬顯然。
及袁甲三函覆勝保。
将汪曜奎經手捐項。
清結咨辦。
又未據勝保咨覆。
僅據汪曜奎禀出有徐丹桂等經手款項。
勝保從前委汪曜奎勸捐。
并無徐丹桂等分辦之案。
今該員乃以承吏遺漏具禀。
顯系以故員搪塞。
冀掩其短。
且該員所領實收部照。
以現禀開除計之。
數亦不符。
江曜奎以疊次奉旨饬赴臨淮之員。
既不遵調前往。
而又慫恿勝保劄調袁甲三所管轄之颍州捐局案卷。
自行結算。
其為希圖掩蓋彌縫。
尤屬顯而易見。
勝保以奉旨查辦之員。
延不饬赴袁甲三軍營。
且為之奏請。
謂非瞻徇屬員。
其誰信之。
本日已将汪曜奎改交曾國藩查辦。
着勝保即饬該員迅速前往。
如敢再行藉詞延宕。
當即降旨将汪曜奎嚴拏解交懲辦。
決不寬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韓超、田興恕奏、粵匪由川入黔。
經官軍擊敗。
餘匪複竄川境一摺。
石逆前由黔境竄入川省。
偪近叙郡。
曾據駱秉章奏稱已派道員曾傳理等分投截剿。
韓超等複饬總兵吳安康督隊追剿。
即着駱秉章等嚴饬曾傳理等會合夾擊。
該逆勢雖窮蹙。
而到處句結附和。
屢為川黔之害。
若不先除此股。
則川省大軍。
為所牽掣。
難以兼顧他處。
務當乘此機會。
迅速殲除。
不可再任蔓延。
韓超另摺奏、滇練林自清分起欲由水城畢節入川。
經總兵李有恒等擊退。
并将分由水城之滇練捦斬八十餘人。
餘練挑留七百名。
所餘六百名。
酌給盤費路票。
令其回滇。
林自清因黔防嚴緊。
亦即帶隊折回鎮雄等語。
林自清所部練衆。
膽敢不遵谕旨。
闌入黔境。
開放槍炮。
實與叛逆無異。
韓超即遵旨轟擊。
令其折回鎮雄。
辦理頗合機宜。
惟該練衆素無紀律。
該署撫挑留之七百名。
務當随時察看。
傥有滋擾情事。
必當悉數正法。
斷不可稍存姑息。
前據張亮基奏林自清已由納溪至泸州。
委員馳往辦理。
而此次韓超奏稱由黔折回鎮雄。
該練何由徑達泸州。
着駱秉章即遵疊次谕旨。
饬令回滇。
傥抗違不遵。
即令熊煥章迅速攻剿。
毋稍瞻顧。
并着潘铎、張亮基、遵照前旨。
谕令前赴大理剿賊。
斷不準以堵剿。
剿川滇邊界為詞。
任其逗遛肆擾。
傥或林自清别滋事端。
惟該署督等是問。
現在該練雖經折回。
難保不乘虛再行窺伺。
着韓超。
田興恕、妥為防範。
以保黔境。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鴻胪寺卿汪元方提督順天學政。
○以管帶水師出力。
予江南都司龔文林優叙。
○以貴州收複鎮遠等處出力。
賞知州徐達邦、都司潘忠友等花翎。
千總駱寶元等藍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貴州正安擊退竄匪。
擢知縣羅燦奎以知府用。
○以貴州天柱縣城被賊竄陷。
革知縣謝紹曾、都司富珠隆阿職。
并逮問。
○辛未。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侍郎增慶處分一摺。
據稱理藩院侍郎增慶、于神機營應領薪水等項銀兩。
含混造冊殊屬疏忽。
請照例議以降一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等語。
增慶着革去理藩院侍郎。
毋庸管理神機營事務。
仍留副都統并一切差使。
○又谕、吏部奏、已革禦史開複原官。
應否仍以禦史補用請旨等語。
前任江南道監察禦史台斐音、因核對寶鈔案内。
暫行革職。
業經欽派大臣查明。
實無營私舞弊。
降旨開複原官。
台斐音着仍以禦史補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鹹豐十年九月間。
撚匪竄陷山東甯陽縣城。
知縣董春卿棄城逃遁。
惟典史龔紹昌在城守禦被執。
罵賊遇害。
撚匪在城三日。
摉掠而去。
董春卿因失守城池。
例有罪名。
匿不具報。
典史被害。
竟以病故捏詳完案。
請饬查辦等語。
州縣有地方之責。
失守罪名。
定例綦嚴。
若如所奏。
是死節者未荷表揚。
棄城者轉得無事。
何以肅法紀而儆效尤。
着譚廷襄詳細确查。
分别奏請優恤治罪。
不準開脫回護。
緻令節士就湮。
逃官得計。
以昭勸戒。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董春卿并非棄城逃遁。
應免治罪。
龔紹昌追賊遇害。
業經奏恤。
報聞。
○又谕、有人奏、學政貪污。
劣迹昭着。
并舉人唐嶽被抑參革。
請饬查辦各摺片。
學政為掄才之官。
必得弊絕風清。
方足以拔識真才。
若如所奏。
張正椿種種貪劣。
豈複堪勝此任。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撤任。
聽候查辦。
着勞崇光、劉長佑、嚴行訪查。
按照摺内所參各情。
據實具奏。
不得以粵西現在用兵。
遂視學校為無關緊要。
稍涉遷就。
至辦理團練總局之紳士舉人唐嶽、既經曹澍鐘保加卿銜。
何以于平南擅殺團練劉彥文案内。
與知縣羅綱、一并奏參革職。
是否唐嶽實有包庇情事。
抑系曹澍鐘意有偏私。
并着勞崇光、劉長佑、徹底根究。
認真查辦。
迅速覆奏。
此案已閱兩年。
不得再行延宕。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廣西學政張正椿解任查辦。
命翰林院編修鮑源深提督廣西學政。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兵去複叛者。
現在僧格林沁攻拔金樓賊巢。
不日進搗蒙亳。
即令埽穴捦渠。
亦必妥籌善後之策。
該京卿所奏不為無見。
着僧格林沁、曾國藩、吳棠、李鴻章、李續宜、譚廷襄、鄭元善、按照所請。
悉心妥議。
是否可行。
詳細具奏。
各處投誠匪黨。
反側靡常。
該統兵大臣及各督撫給以免死号旗。
應即如何為之限制。
仍不得句結團聚。
複行滋擾。
并着僧格林沁等妥籌辦理。
該京卿所陳鄒縣鳳凰山一帶之匪。
既降複叛。
擁衆數萬。
公行劫掠。
是否實情。
現在作何辦理。
着譚廷襄查明據實具奏。
田在田之兵。
今春在宿遷開槍攻毀民圩。
并搶奪守城将弁器械。
并不查究。
其所部兵勇。
皆潛與賊通。
是否屬實。
着僧格林沁、吳棠、會同查明具奏。
另片奏、楚軍乘勝。
近偪金陵。
大局安危所系。
鎮江揚州。
已有備禦。
惟通州靖江泰興等處。
江港可通者十餘處。
由江南太倉常熟江陰出口。
即能闌入。
賊若乘虛擾及裡下河等處。
江北軍饷無籌。
即全師不壯等語。
着曾國藩、李鴻章、設法兼顧。
派令妥員防守。
保全完善之區。
原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本日據曾國藩奏到鮑超進偪甯國。
由抱龍岡等處攻擊。
甚為得手。
曾國荃之兵。
亦于雨花台獲勝。
惟賊援甚衆。
地大兵單。
金陵有難克日進攻之勢。
前谕該大臣慎籌進止一切機宜。
原以時會難得。
而兵力究有未敷。
此時惟當策畫萬全。
以期必勝。
是為至要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浙江署金衢嚴道江允康、不理公事。
與李定太募勇數百人。
冒稱數千。
從中漁利。
西安縣知縣丁壽辰、藉捐肥已。
擅用非刑等語。
浙省被匪蹂躏。
民閑瘡痍未複。
文武各員。
應如何認真防剿。
加意拊循。
以蘇民困為安疆圉。
江允康等身任地方。
李定太系屬帶兵大員。
前據左宗棠陳奏該二員本不得力。
所參各款。
定非無因。
亟應嚴行懲辦。
着左宗棠将各該員被參各款。
秉公确查。
據實參奏。
毋稍徇庇。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西安将軍托明阿等奏張芾前被回民羁留倉頭地方。
屢次查探。
皆無确耗。
得旨、回民将張芾擁去。
意存挾制。
如應進兵剿辦。
該撫亦可不必存投鼠忌器之心。
堕其奸計。
俟訪有确實下落。
仍即迅速具奏。
○欽差大臣曾國藩奏、請将甘肅按察使劉于浔暫留江西本籍。
辦理防務。
允之。
○調禮部右侍郎張之萬為吏部左侍郎。
以大理寺卿李棠階為禮部右侍郎。
○庚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粵匪糾合大股。
力争石埠橋要隘。
經李世忠調派援軍。
水陸夾擊。
賊衆敗退一摺。
石埠橋為金陵東北屏蔽。
此次僞護逆晝夜攻撲。
勢甚兇猛。
李世忠将東陽龍潭各軍撤并堵剿。
并調派援軍分投渡江。
竟能以少擊衆。
轉危為安。
鎮定有為。
殊堪嘉尚。
惟金陵城大賊衆。
現在僞忠逆糾合大股。
前往援救。
石埠橋等處。
為南路要隘。
賊所必争。
難保不去而複來。
仍着袁甲三饬令李世忠嚴密防堵。
先為自固之謀。
庶可相機進取。
并着曾國藩妥籌兼顧。
随時分兵策應。
毋令已為我據之險。
稍有疏虞。
至金陵逆勢未衰。
曾國藩函緻袁甲三所稱、先翦旁近州縣。
或兩路攻取東壩常州。
徐圖合圍之議。
尤屬切中兵機。
即着與都興阿等妥速會商。
慎籌一切進止機宜。
以期必勝。
至各路援賊。
一經戰敗。
難保不铤而走險。
江北地方完善。
港<?氵義>紛歧。
曾國藩、都興阿、務須恪遵曆次谕旨。
力籌守禦。
裡下河一帶。
兵力空虛。
亦應加意。
毋稍疏懈。
袁甲三另片奏臨淮兩路剿匪情形。
覽奏均悉。
即着饬令吳秀。
徐鷷等、節節進剿。
次第埽蕩。
其花莊任橋一帶撚匪乞降。
尤須辨别真僞。
不得率行招撫。
緻贻後患。
通匪副将威邦、前有旨令解赴曾國藩軍營審訊。
茲據袁甲三奏張威邦行抵全椒縣境病故。
該革員是否患病身死。
抑系畏罪自盡。
有無别項情節。
并着曾國藩查明具奏。
袁甲三奏、金安清經手捐款。
轇轕不清。
供詞含混。
汪曜奎延不到營。
請交曾國藩查辦等語。
即着曾國藩咨提金安清汪曜奎到營。
秉公查辦。
徹底根究。
以免懸宕而杜弊混。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道員經手捐項。
請交曾國藩查辦一摺。
汪曜奎既與金安清有借用捐照交涉。
且疊經有旨饬赴袁甲三軍營。
聽候辦理。
勝保自應遵照即行饬赴臨淮清算。
乃勝保與袁甲三信函。
以汪曜奎所禀。
與金安清所呈親供底稿。
均稱并無交涉。
即雲不必往返。
而金安清在袁甲三營所遞親供。
勝保營内先有底稿。
其情弊更屬顯然。
及袁甲三函覆勝保。
将汪曜奎經手捐項。
清結咨辦。
又未據勝保咨覆。
僅據汪曜奎禀出有徐丹桂等經手款項。
勝保從前委汪曜奎勸捐。
并無徐丹桂等分辦之案。
今該員乃以承吏遺漏具禀。
顯系以故員搪塞。
冀掩其短。
且該員所領實收部照。
以現禀開除計之。
數亦不符。
江曜奎以疊次奉旨饬赴臨淮之員。
既不遵調前往。
而又慫恿勝保劄調袁甲三所管轄之颍州捐局案卷。
自行結算。
其為希圖掩蓋彌縫。
尤屬顯而易見。
勝保以奉旨查辦之員。
延不饬赴袁甲三軍營。
且為之奏請。
謂非瞻徇屬員。
其誰信之。
本日已将汪曜奎改交曾國藩查辦。
着勝保即饬該員迅速前往。
如敢再行藉詞延宕。
當即降旨将汪曜奎嚴拏解交懲辦。
決不寬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韓超、田興恕奏、粵匪由川入黔。
經官軍擊敗。
餘匪複竄川境一摺。
石逆前由黔境竄入川省。
偪近叙郡。
曾據駱秉章奏稱已派道員曾傳理等分投截剿。
韓超等複饬總兵吳安康督隊追剿。
即着駱秉章等嚴饬曾傳理等會合夾擊。
該逆勢雖窮蹙。
而到處句結附和。
屢為川黔之害。
若不先除此股。
則川省大軍。
為所牽掣。
難以兼顧他處。
務當乘此機會。
迅速殲除。
不可再任蔓延。
韓超另摺奏、滇練林自清分起欲由水城畢節入川。
經總兵李有恒等擊退。
并将分由水城之滇練捦斬八十餘人。
餘練挑留七百名。
所餘六百名。
酌給盤費路票。
令其回滇。
林自清因黔防嚴緊。
亦即帶隊折回鎮雄等語。
林自清所部練衆。
膽敢不遵谕旨。
闌入黔境。
開放槍炮。
實與叛逆無異。
韓超即遵旨轟擊。
令其折回鎮雄。
辦理頗合機宜。
惟該練衆素無紀律。
該署撫挑留之七百名。
務當随時察看。
傥有滋擾情事。
必當悉數正法。
斷不可稍存姑息。
前據張亮基奏林自清已由納溪至泸州。
委員馳往辦理。
而此次韓超奏稱由黔折回鎮雄。
該練何由徑達泸州。
着駱秉章即遵疊次谕旨。
饬令回滇。
傥抗違不遵。
即令熊煥章迅速攻剿。
毋稍瞻顧。
并着潘铎、張亮基、遵照前旨。
谕令前赴大理剿賊。
斷不準以堵剿。
剿川滇邊界為詞。
任其逗遛肆擾。
傥或林自清别滋事端。
惟該署督等是問。
現在該練雖經折回。
難保不乘虛再行窺伺。
着韓超。
田興恕、妥為防範。
以保黔境。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鴻胪寺卿汪元方提督順天學政。
○以管帶水師出力。
予江南都司龔文林優叙。
○以貴州收複鎮遠等處出力。
賞知州徐達邦、都司潘忠友等花翎。
千總駱寶元等藍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貴州正安擊退竄匪。
擢知縣羅燦奎以知府用。
○以貴州天柱縣城被賊竄陷。
革知縣謝紹曾、都司富珠隆阿職。
并逮問。
○辛未。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侍郎增慶處分一摺。
據稱理藩院侍郎增慶、于神機營應領薪水等項銀兩。
含混造冊殊屬疏忽。
請照例議以降一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等語。
增慶着革去理藩院侍郎。
毋庸管理神機營事務。
仍留副都統并一切差使。
○又谕、吏部奏、已革禦史開複原官。
應否仍以禦史補用請旨等語。
前任江南道監察禦史台斐音、因核對寶鈔案内。
暫行革職。
業經欽派大臣查明。
實無營私舞弊。
降旨開複原官。
台斐音着仍以禦史補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鹹豐十年九月間。
撚匪竄陷山東甯陽縣城。
知縣董春卿棄城逃遁。
惟典史龔紹昌在城守禦被執。
罵賊遇害。
撚匪在城三日。
摉掠而去。
董春卿因失守城池。
例有罪名。
匿不具報。
典史被害。
竟以病故捏詳完案。
請饬查辦等語。
州縣有地方之責。
失守罪名。
定例綦嚴。
若如所奏。
是死節者未荷表揚。
棄城者轉得無事。
何以肅法紀而儆效尤。
着譚廷襄詳細确查。
分别奏請優恤治罪。
不準開脫回護。
緻令節士就湮。
逃官得計。
以昭勸戒。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董春卿并非棄城逃遁。
應免治罪。
龔紹昌追賊遇害。
業經奏恤。
報聞。
○又谕、有人奏、學政貪污。
劣迹昭着。
并舉人唐嶽被抑參革。
請饬查辦各摺片。
學政為掄才之官。
必得弊絕風清。
方足以拔識真才。
若如所奏。
張正椿種種貪劣。
豈複堪勝此任。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撤任。
聽候查辦。
着勞崇光、劉長佑、嚴行訪查。
按照摺内所參各情。
據實具奏。
不得以粵西現在用兵。
遂視學校為無關緊要。
稍涉遷就。
至辦理團練總局之紳士舉人唐嶽、既經曹澍鐘保加卿銜。
何以于平南擅殺團練劉彥文案内。
與知縣羅綱、一并奏參革職。
是否唐嶽實有包庇情事。
抑系曹澍鐘意有偏私。
并着勞崇光、劉長佑、徹底根究。
認真查辦。
迅速覆奏。
此案已閱兩年。
不得再行延宕。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廣西學政張正椿解任查辦。
命翰林院編修鮑源深提督廣西學政。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