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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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自可無虞。
所有駐防蒲郡京兵。
即着成明統帶渡河。
迅解同州之圍。
相機進剿。
孔廣順、馬德昭、均系特旨起用之員。
宜如何激發天良。
力圖報稱。
孔廣順數月以來。
何竟一籌莫展。
西安駐防之兵。
亦有數千。
何以托明阿不能激勵将士。
出奇制勝。
現在該省軍情吃緊。
該将軍等責無旁貸。
着托明阿瑛棨、孔廣順、馬德昭、趕緊布置省防。
一面就現在兵力。
分投剿截。
毋得專待援兵。
緻附近居民慘遭殺戮。
經此次訓饬後。
傥該将軍等不知愧奮。
竭力剿辦。
任令回匪日肆鸱張。
定将托明阿等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丁卯。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官文、嚴樹森奏、楚軍進剿豫撚。
蹋毀賊寨賊卡一摺。
豫省信羅一帶。
撚巢林立。
為楚豫邊境之患。
經官文等調派楚軍分路進剿。
副将周鳳山擊敗澀港踞賊。
随将青山店等處賊卡蹋毀。
道員歐陽正墉将王家岡撚寨焚毀。
并擊退邢家集援賊。
五裡店有樊紹薪等詣營投誠。
高家店複有孟玉恩等投誠。
均經周鳳山準予自新。
并自領親軍将賊目捦斬。
辦理甚為得手。
即着官文等饬令該副将等乘勢進攻。
一面饬李續焘新募赴豫之軍由武勝關疾進。
将信陽之明港。
正陽之陡溝老巢。
約會周鳳山等軍同時進攻。
毋稍稽遲。
信羅一帶。
亦為撚匪巢窟。
今新到楚軍。
氣勢甚盛。
再得本省兵為之向導。
更為得力。
着鄭玩善迅速撥派勁兵夾擊。
盡殲醜類。
毋留餘孽。
至投誠之樊紹薪等。
着官文等饬知周鳳山、務當詳察妥辦。
毋得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薛煥奏、籌辦比利時國通商事務大略情形。
并鈔錄照會呈覽一摺。
辦理甚合機宜。
深堪嘉尚。
該國公使包禮士、有訂于六月初四日與該大臣會晤之語。
諒薛煥業已晤商。
其是否停止赴京。
想已略有端倪。
該公使所遞三條和約。
以十二年為期。
并遞京用寶。
尚無窒礙。
而該國大小官員商民船貨。
均與别國受益最優者同一條。
薛煥因其包羅各國條約在内。
拟設法消弭。
因開列三條。
以期互相增減。
所見亦極周密。
現在會晤後如何情形。
即着随時具奏。
該大臣于辦理外國事務。
本能谙悉。
此事即責成薛煥悉心經理。
總期于遷就之中。
無損國體。
但能限制一分。
即收一分之益。
所定章程。
尤須使将來皆可仿照辦理。
諒薛煥熟悉情形。
無俟諄諄訓誡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戊辰。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皇考文宗顯皇帝暨皇妣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着欽天監于九月内。
敬謹選擇吉期具奏。
○又谕、僧格林沁奏、胪陳軍營及地方積弊一摺。
前因各路軍營。
積習日深。
曾經通谕各營痛除諸弊。
力加整頓。
今僧格林沁所奏。
意見亦适符合。
各路統兵大臣及督撫大吏奏報情形。
多至失實。
或市恩麾下。
見好屬員。
每以将佐一戰之功。
遽行越級優保。
或獲咎文員。
營謀到營。
稍有微勞。
即可奏請開複原官。
賞重罰輕。
何以昭激勸而勵戎行。
若為将帥者。
謂有賊可以固寵。
為督撫者。
謂敷衍可以保榮。
居心更何可問。
僧格林沁以督兵大員。
肯将軍營積弊。
據實上陳。
具見公忠體國。
不染習氣。
甚屬可嘉。
現在各路統兵大臣及督撫大吏。
實心任事者。
固不乏人。
而粉飾因循不知振作者。
亦複不少。
嗣後奏報情形。
傥仍前含混欺飾。
任意鋪張。
或濫保無功。
市恩邀譽。
并妄為獲咎劣員。
開複處分。
以緻紀律不嚴。
軍心解體。
經言官參劾。
或朝廷别有訪聞。
必将該大臣督撫等從重懲處。
以肅軍律。
至軍行首重饷需。
近來各省徵收錢糧。
率多缺額。
州縣牧令。
每遇偏隅水旱。
或賊竄邊境。
即以合境均被災擾。
報請蠲緩。
仍行私徵肥己。
道府代為緘默。
大吏徇情姑容。
以緻吏治日弛。
饷源日绌。
實堪痛恨。
着各督撫嚴行查察。
如有此等情弊。
立即據實參辦。
毋得再事寬縱。
傥仍積習相沿。
不加整頓。
必将該督撫嚴行懲處。
毋謂诰誡之不早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李鴻章奏調候補中允馮桂芬等、赴江蘇軍營差委。
當經降旨允準。
茲據吏部奏、該署撫所調各員内。
王學懋系月選人員。
按照新章。
自應赴部引見。
領憑赴任。
不準本籍及經過地方督撫大臣。
奏留差委等語。
所有李鴻章奏調各員。
除馮桂芬、王凱泰、錢鼎銘、王大經、閻炜、薛時雨等六員。
仍準其即赴該署撫軍營差委外。
其王學懋一員。
即着李鴻章饬令依限領咨赴部引見。
赴江西建昌縣本任。
以符定章。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本年七月十七日。
恭值皇考文宗顯皇帝周年忌辰。
着春佑等于熱河各寺内。
遴選喇嘛四五十名。
在澹泊敬誠殿虔誠誦經一日。
嗣後每年七月十七日。
均照此次敬謹辦理。
将此谕知春佑、并傳谕恒恩、耀安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敬陳管見一摺。
瀝言外閑統兵将帥。
封疆大吏。
奏報不實。
以及吏治廢弛。
兵饷支绌。
種種積弊。
議論均極真切。
具見該大臣公忠體國之忱。
業經明降谕旨。
申饬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督撫。
痛加振作矣。
蔣琦齡前奏監軍一條。
當經降谕駁斥。
因此等重寄。
若用非其人。
不獨扶同徇隐。
且恐騷擾地方。
颠倒是非。
漢唐以來。
流弊滋多。
所以卒至于不可行也。
該大臣所稱奏報不實。
徇情濫保諸弊。
誠為近來軍營所不免。
而最甚者莫如勝保軍營。
勝保之不可恃。
朝廷久已洞悉。
因其時壽州既陷。
颍州危急。
誠恐苗沛霖或再句合張落刑。
圖謀北犯。
楚軍尚在皖省西南。
鞭長莫及。
不得已令勝保前往羁縻。
以緩其勢。
非真謂苗沛霖之可撫也。
嗣勝保以苗沛霖捦獻張落刑為歸正确據。
屢代乞恩。
而朝廷僅許其免罪。
亦未據信勝保一面之詞。
迨李續宜抵皖後。
閱其先後章奏。
于苗練一節。
并未嘗一意主剿。
而較之勝保事事将順遷就。
辦理似覺結實。
徒以張落刑尚未殲除。
而苗練無人駕馭。
是以不能遽撤勝保之兵。
适因豫省河洛撚氛告警。
因特命勝保移兵前往。
令其暫與苗沛霖相離。
亦正所以使李續宜事權歸一。
可以從容展布也。
惟李續宜之兵。
究在皖省以南。
而北面無重兵控制。
終非妥善。
現在僧格林沁進紮毫州。
距苗圩較近。
于李續宜之軍亦可聯絡。
且于苗沛霖之應剿應撫。
見聞較确。
僧格林沁在軍營多年。
曆練老成。
胸中必有成算。
着即将實在情形。
迅速具奏。
僧格林沁若能接辦此事。
控制于北。
李續宜坐鎮于南。
則察苗沛霖之向背從違。
以定剿撫。
必能和衷共濟。
同奏膚公。
其如何辦理之處。
着迅速具奏。
即降谕旨将勝保酌撤。
并将其所部之兵。
并歸僧格林沁統帶。
以一事權。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移營夏邑。
派隊剿辦永亳撚匪。
收複賊圩。
及督剿棍匪獲勝一摺。
所籌甚合機宜。
永亳之軍。
剿撫附近撚圩。
聲威已振。
諒該匪不敢裝旗出竄。
刻下天氣炎熱。
北方馬隊。
不服蒸濕。
患病者多。
且高粱叢茂。
馬隊未便長驅。
大雨時行。
炮車亦難挽運。
自系實在情形。
着即饬令恒齡等将未下各撚圩。
剿撫兼施。
次第收複。
一俟天氣涼爽。
即行進剿。
克期大舉。
以期一鼓蕩平。
如老巢賊首。
或出擄糧。
外援各匪。
紛來救應。
仍須嚴饬在事各員弁奮力剿洗。
不得稍形松懈。
進止機宜。
是在該大臣随時酌度。
不為遙制。
至山東蘭峄一帶棍匪。
鄒縣教匪。
雖經德楞額、紮隆武等、相機剿撫。
惟無統率大員。
恐帶隊官無所禀承。
難期得力。
着譚廷襄即行出省。
駐紮兖沂适中之地。
督兵剿辦各處幅教各匪。
所有該處馬步兵勇。
俱歸調遣。
以一事權。
該撫身任封圻。
責無旁貸。
應即趕緊出省督剿。
以息寇氛而安疆圉。
方為不負委任。
前據瑛棨奏兵力不敷分布。
請将各軍營調撥陝省弁兵撤回。
以資調遣。
着僧格林沁、譚廷襄、查明各該營有無陝省弁兵。
能否酌量遣撤歸伍之處。
妥籌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引見翰林院保送禦史人員。
得旨、彭瑞毓、周星譽、杜瑞聯、洪調緯、蔣彬蔚、馬元瑞、孫念祖、均着記名以禦史用。
○補行引見京察一等刑部郎中續慶。
得旨、着記名以道府用。
○己巳。
谕内閣、戶部奏、遵議直隸河南民欠漕項。
請予豁免一摺。
直隸河南省。
鹹豐九年以前民欠漕糧雜項。
前經文煜、鄭元善、先後奏請豁免。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核與辦過成案相符。
所有鹹豐九年以前。
直隸等省民欠出借倉糧籽種口糧牛具漕項葦課學租雜稅等項。
準其随同錢糧一律豁免。
即着文煜、鄭元善、查明實系民欠之項。
查照辦理。
毋任稍有斃混。
其因災緩徵九年以前漕糧。
并民欠未完常漕倉谷。
着一并豁免。
以纾民力。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潘祖蔭奏、請添設四界重鎮。
以專責成一摺。
據稱江蘇安徽山東河南四省邊界。
撚匪狓猖。
封疆大吏。
未忘畛域。
緻使草澤奸民。
日肆蔓延。
賊之出掠回巢。
任其所之。
團練堅壁之弊。
又使圩寨頭目恣睢跋扈。
隐為心腹之憂。
徐州府屬。
地當孔道。
設有四界司一官。
實為四省交沖。
拟請添設四界鎮總兵一員。
四界分巡兵備道一員。
四省沿邊州縣。
悉歸節制。
田在田一軍。
不獨虛糜兵饷。
并恐在彼牽掣擾亂。
應将其現統兵數。
挑選淘汰。
作為四界主兵。
其有不足。
再由四省添撥。
規畫既定。
備禦必周等語。
江南山東。
界連皖豫地方。
撚匪縱橫。
近複圩寨林立。
官軍防剿。
往往不敷。
賊得乘虛肆其荼毒。
且有兵至
所有駐防蒲郡京兵。
即着成明統帶渡河。
迅解同州之圍。
相機進剿。
孔廣順、馬德昭、均系特旨起用之員。
宜如何激發天良。
力圖報稱。
孔廣順數月以來。
何竟一籌莫展。
西安駐防之兵。
亦有數千。
何以托明阿不能激勵将士。
出奇制勝。
現在該省軍情吃緊。
該将軍等責無旁貸。
着托明阿瑛棨、孔廣順、馬德昭、趕緊布置省防。
一面就現在兵力。
分投剿截。
毋得專待援兵。
緻附近居民慘遭殺戮。
經此次訓饬後。
傥該将軍等不知愧奮。
竭力剿辦。
任令回匪日肆鸱張。
定将托明阿等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丁卯。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官文、嚴樹森奏、楚軍進剿豫撚。
蹋毀賊寨賊卡一摺。
豫省信羅一帶。
撚巢林立。
為楚豫邊境之患。
經官文等調派楚軍分路進剿。
副将周鳳山擊敗澀港踞賊。
随将青山店等處賊卡蹋毀。
道員歐陽正墉将王家岡撚寨焚毀。
并擊退邢家集援賊。
五裡店有樊紹薪等詣營投誠。
高家店複有孟玉恩等投誠。
均經周鳳山準予自新。
并自領親軍将賊目捦斬。
辦理甚為得手。
即着官文等饬令該副将等乘勢進攻。
一面饬李續焘新募赴豫之軍由武勝關疾進。
将信陽之明港。
正陽之陡溝老巢。
約會周鳳山等軍同時進攻。
毋稍稽遲。
信羅一帶。
亦為撚匪巢窟。
今新到楚軍。
氣勢甚盛。
再得本省兵為之向導。
更為得力。
着鄭玩善迅速撥派勁兵夾擊。
盡殲醜類。
毋留餘孽。
至投誠之樊紹薪等。
着官文等饬知周鳳山、務當詳察妥辦。
毋得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薛煥奏、籌辦比利時國通商事務大略情形。
并鈔錄照會呈覽一摺。
辦理甚合機宜。
深堪嘉尚。
該國公使包禮士、有訂于六月初四日與該大臣會晤之語。
諒薛煥業已晤商。
其是否停止赴京。
想已略有端倪。
該公使所遞三條和約。
以十二年為期。
并遞京用寶。
尚無窒礙。
而該國大小官員商民船貨。
均與别國受益最優者同一條。
薛煥因其包羅各國條約在内。
拟設法消弭。
因開列三條。
以期互相增減。
所見亦極周密。
現在會晤後如何情形。
即着随時具奏。
該大臣于辦理外國事務。
本能谙悉。
此事即責成薛煥悉心經理。
總期于遷就之中。
無損國體。
但能限制一分。
即收一分之益。
所定章程。
尤須使将來皆可仿照辦理。
諒薛煥熟悉情形。
無俟諄諄訓誡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戊辰。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皇考文宗顯皇帝暨皇妣孝德顯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着欽天監于九月内。
敬謹選擇吉期具奏。
○又谕、僧格林沁奏、胪陳軍營及地方積弊一摺。
前因各路軍營。
積習日深。
曾經通谕各營痛除諸弊。
力加整頓。
今僧格林沁所奏。
意見亦适符合。
各路統兵大臣及督撫大吏奏報情形。
多至失實。
或市恩麾下。
見好屬員。
每以将佐一戰之功。
遽行越級優保。
或獲咎文員。
營謀到營。
稍有微勞。
即可奏請開複原官。
賞重罰輕。
何以昭激勸而勵戎行。
若為将帥者。
謂有賊可以固寵。
為督撫者。
謂敷衍可以保榮。
居心更何可問。
僧格林沁以督兵大員。
肯将軍營積弊。
據實上陳。
具見公忠體國。
不染習氣。
甚屬可嘉。
現在各路統兵大臣及督撫大吏。
實心任事者。
固不乏人。
而粉飾因循不知振作者。
亦複不少。
嗣後奏報情形。
傥仍前含混欺飾。
任意鋪張。
或濫保無功。
市恩邀譽。
并妄為獲咎劣員。
開複處分。
以緻紀律不嚴。
軍心解體。
經言官參劾。
或朝廷别有訪聞。
必将該大臣督撫等從重懲處。
以肅軍律。
至軍行首重饷需。
近來各省徵收錢糧。
率多缺額。
州縣牧令。
每遇偏隅水旱。
或賊竄邊境。
即以合境均被災擾。
報請蠲緩。
仍行私徵肥己。
道府代為緘默。
大吏徇情姑容。
以緻吏治日弛。
饷源日绌。
實堪痛恨。
着各督撫嚴行查察。
如有此等情弊。
立即據實參辦。
毋得再事寬縱。
傥仍積習相沿。
不加整頓。
必将該督撫嚴行懲處。
毋謂诰誡之不早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李鴻章奏調候補中允馮桂芬等、赴江蘇軍營差委。
當經降旨允準。
茲據吏部奏、該署撫所調各員内。
王學懋系月選人員。
按照新章。
自應赴部引見。
領憑赴任。
不準本籍及經過地方督撫大臣。
奏留差委等語。
所有李鴻章奏調各員。
除馮桂芬、王凱泰、錢鼎銘、王大經、閻炜、薛時雨等六員。
仍準其即赴該署撫軍營差委外。
其王學懋一員。
即着李鴻章饬令依限領咨赴部引見。
赴江西建昌縣本任。
以符定章。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本年七月十七日。
恭值皇考文宗顯皇帝周年忌辰。
着春佑等于熱河各寺内。
遴選喇嘛四五十名。
在澹泊敬誠殿虔誠誦經一日。
嗣後每年七月十七日。
均照此次敬謹辦理。
将此谕知春佑、并傳谕恒恩、耀安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敬陳管見一摺。
瀝言外閑統兵将帥。
封疆大吏。
奏報不實。
以及吏治廢弛。
兵饷支绌。
種種積弊。
議論均極真切。
具見該大臣公忠體國之忱。
業經明降谕旨。
申饬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督撫。
痛加振作矣。
蔣琦齡前奏監軍一條。
當經降谕駁斥。
因此等重寄。
若用非其人。
不獨扶同徇隐。
且恐騷擾地方。
颠倒是非。
漢唐以來。
流弊滋多。
所以卒至于不可行也。
該大臣所稱奏報不實。
徇情濫保諸弊。
誠為近來軍營所不免。
而最甚者莫如勝保軍營。
勝保之不可恃。
朝廷久已洞悉。
因其時壽州既陷。
颍州危急。
誠恐苗沛霖或再句合張落刑。
圖謀北犯。
楚軍尚在皖省西南。
鞭長莫及。
不得已令勝保前往羁縻。
以緩其勢。
非真謂苗沛霖之可撫也。
嗣勝保以苗沛霖捦獻張落刑為歸正确據。
屢代乞恩。
而朝廷僅許其免罪。
亦未據信勝保一面之詞。
迨李續宜抵皖後。
閱其先後章奏。
于苗練一節。
并未嘗一意主剿。
而較之勝保事事将順遷就。
辦理似覺結實。
徒以張落刑尚未殲除。
而苗練無人駕馭。
是以不能遽撤勝保之兵。
适因豫省河洛撚氛告警。
因特命勝保移兵前往。
令其暫與苗沛霖相離。
亦正所以使李續宜事權歸一。
可以從容展布也。
惟李續宜之兵。
究在皖省以南。
而北面無重兵控制。
終非妥善。
現在僧格林沁進紮毫州。
距苗圩較近。
于李續宜之軍亦可聯絡。
且于苗沛霖之應剿應撫。
見聞較确。
僧格林沁在軍營多年。
曆練老成。
胸中必有成算。
着即将實在情形。
迅速具奏。
僧格林沁若能接辦此事。
控制于北。
李續宜坐鎮于南。
則察苗沛霖之向背從違。
以定剿撫。
必能和衷共濟。
同奏膚公。
其如何辦理之處。
着迅速具奏。
即降谕旨将勝保酌撤。
并将其所部之兵。
并歸僧格林沁統帶。
以一事權。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移營夏邑。
派隊剿辦永亳撚匪。
收複賊圩。
及督剿棍匪獲勝一摺。
所籌甚合機宜。
永亳之軍。
剿撫附近撚圩。
聲威已振。
諒該匪不敢裝旗出竄。
刻下天氣炎熱。
北方馬隊。
不服蒸濕。
患病者多。
且高粱叢茂。
馬隊未便長驅。
大雨時行。
炮車亦難挽運。
自系實在情形。
着即饬令恒齡等将未下各撚圩。
剿撫兼施。
次第收複。
一俟天氣涼爽。
即行進剿。
克期大舉。
以期一鼓蕩平。
如老巢賊首。
或出擄糧。
外援各匪。
紛來救應。
仍須嚴饬在事各員弁奮力剿洗。
不得稍形松懈。
進止機宜。
是在該大臣随時酌度。
不為遙制。
至山東蘭峄一帶棍匪。
鄒縣教匪。
雖經德楞額、紮隆武等、相機剿撫。
惟無統率大員。
恐帶隊官無所禀承。
難期得力。
着譚廷襄即行出省。
駐紮兖沂适中之地。
督兵剿辦各處幅教各匪。
所有該處馬步兵勇。
俱歸調遣。
以一事權。
該撫身任封圻。
責無旁貸。
應即趕緊出省督剿。
以息寇氛而安疆圉。
方為不負委任。
前據瑛棨奏兵力不敷分布。
請将各軍營調撥陝省弁兵撤回。
以資調遣。
着僧格林沁、譚廷襄、查明各該營有無陝省弁兵。
能否酌量遣撤歸伍之處。
妥籌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引見翰林院保送禦史人員。
得旨、彭瑞毓、周星譽、杜瑞聯、洪調緯、蔣彬蔚、馬元瑞、孫念祖、均着記名以禦史用。
○補行引見京察一等刑部郎中續慶。
得旨、着記名以道府用。
○己巳。
谕内閣、戶部奏、遵議直隸河南民欠漕項。
請予豁免一摺。
直隸河南省。
鹹豐九年以前民欠漕糧雜項。
前經文煜、鄭元善、先後奏請豁免。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核與辦過成案相符。
所有鹹豐九年以前。
直隸等省民欠出借倉糧籽種口糧牛具漕項葦課學租雜稅等項。
準其随同錢糧一律豁免。
即着文煜、鄭元善、查明實系民欠之項。
查照辦理。
毋任稍有斃混。
其因災緩徵九年以前漕糧。
并民欠未完常漕倉谷。
着一并豁免。
以纾民力。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潘祖蔭奏、請添設四界重鎮。
以專責成一摺。
據稱江蘇安徽山東河南四省邊界。
撚匪狓猖。
封疆大吏。
未忘畛域。
緻使草澤奸民。
日肆蔓延。
賊之出掠回巢。
任其所之。
團練堅壁之弊。
又使圩寨頭目恣睢跋扈。
隐為心腹之憂。
徐州府屬。
地當孔道。
設有四界司一官。
實為四省交沖。
拟請添設四界鎮總兵一員。
四界分巡兵備道一員。
四省沿邊州縣。
悉歸節制。
田在田一軍。
不獨虛糜兵饷。
并恐在彼牽掣擾亂。
應将其現統兵數。
挑選淘汰。
作為四界主兵。
其有不足。
再由四省添撥。
規畫既定。
備禦必周等語。
江南山東。
界連皖豫地方。
撚匪縱橫。
近複圩寨林立。
官軍防剿。
往往不敷。
賊得乘虛肆其荼毒。
且有兵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