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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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陝西。
聽候委用。
現在陝西之賊。
已退出潼關。
東竄阌底鎮。
惟山陽尚為賊踞。
本日已谕令多隆阿、先于河南阌鄉一帶。
截剿回竄匪衆。
再向潼關一路。
相機剿辦。
如陝西情形稍松。
即應駐紮北路。
以防撚逆被剿奔竄。
應于何地駐紮。
最為适中。
可以屏蔽北路之處。
着官文會同多隆阿妥籌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田興恕、韓超奏、粵匪由川分股。
突竄正安廟堂等處。
并竄桐梓之松坎等地方。
興義府城失陷。
普安安南均形緊急等語。
前面玉華山尚大坪未據攻克。
疊經寄谕田興恕出省剿辦。
迅将兩山節節埽蕩。
肅清黔境。
現在黔省軍務。
處處吃緊。
如田興恕所派之吳安康等辦理得手。
桐梓一帶肅清。
即令乘勝赴川。
實力會剿。
傥石逆全股竄黔。
尤當馳往督辦。
會合川楚各師。
迅圖剿洗。
至滇省散練。
分起由黔入川。
膽敢開炮攻城。
即與叛匪無異。
着韓超、田興恕、即饬兵練實力截回。
如敢仍行抗拒。
即着密派兵勇。
相機剿辦。
不必稍存瞻顧。
一面飛咨川省邊界文武。
嚴行截剿。
斷不可令其肆行無忌。
以緻擾及川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潘铎奏、張亮基在滇時。
頗愛林自清之才。
曾屬幕友現任漢中府知府李定南為之師。
教其讀書。
情甚浃洽。
請饬李定南赴川。
随同張亮基辦理等語。
漢中防務吃緊。
一時似難驟星生手。
惟潘铎此奏。
系為先事弭患起見。
關系滇蜀大局。
着瑛棨酌量情形。
遴選妥員。
前往漢中接辦防務。
一面饬令該守迅速馳往四川。
随同張亮基設法駕馭。
俾桀鷔得以就範。
一俟辦理完竣。
仍令迅回本任以重職守。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命大學士賈桢、工部尚書倭仁、教習庶吉士。
○以貴州展緩鄉試。
命正考官歐陽保極、副考官孫恩壽、回京。
○以記名道馬新贻署安徽布政使。
○以陝西潼關廳城解圍。
賞佐領讷勒和春巴圖魯名号。
同知劉芬、參将阿陽阿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江蘇攻克高黃山賊寨。
予參将滕自新等升叙有差。
陣亡把總梁盛祭葬世職。
○以貴州興義府城被賊竄陷。
巡撫韓超、提督田興恕、下部議處。
暫革總兵官趙德昌職。
仍帶隊效力。
○予安徽軍營病故總兵官周忠容祭葬恤蔭。
○予安徽潛山殉難巡檢馮焯子福基旌恤加等。
○予廣西馬平郁林殉難貢生馬乾等紳民婦女九百八十一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庚子。
谕内閣、安徽學政馬恩溥奏、請分别勸懲以嚴學校一摺。
安徽省各屬地方。
久淪于賊。
自上年克複安慶後。
各路官軍。
乘勝埽蕩。
疊複城池。
該省生監。
前因地方為賊久踞。
無路逃避。
以緻被賊裹脅。
尚非甘心從逆可比。
節經明降谕旨。
寬宥脅從。
自應一律予以自新。
用示朝廷寬大之典。
惟該生監等名列膠庠。
陷身于賊。
究屬聲名有玷。
若不稍予薄懲。
轉恐湔雪莫由。
無以洽輿情而平士論。
所有此項生監。
即着照該學政所拟。
照注劣之例外。
再罰停鄉試考試并三年。
其舊案應幫補廪增者。
一并停止。
仍交該學嚴加管束。
三年無過。
始準一體應試。
以示薄懲。
其有甘心從賊。
或為賊畫策。
并曾經帶領賊隊。
與官兵接仗者。
即系身為叛逆。
罪不容誅。
法無可貸。
仍着該省督撫饬令各該地方官查明。
即行奏請正法。
毋任漏網。
以示朝廷法令。
寬嚴協中至意。
○授一甲一名進士徐郙翰林院修撰。
二名進士何金壽、三名進士溫忠翰、編修。
○辛醜。
谕内閣、大學士會同刑部奏審已革大員。
鈔錄親供呈覽。
請旨一摺。
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即着大學士會同刑部定拟罪名具奏。
○又谕、前因文煜奏、請将直隸九年以前積欠旗租。
全予豁免。
當經降旨交戶部議奏。
茲據戶部奏稱、地方積欠錢糧。
恭逢恩旨蠲免。
仍以已入奏銷之數為準。
直隸旗租。
自鹹豐八年以後。
奏銷尚未到部。
且曆查上屆。
此項旗租。
奉特旨豁免。
此次直隸鹹豐七年以前民欠旗租。
應否準免。
仍請旨遵行等語。
各直省民欠錢糧。
前經降旨。
将鹹豐九年以前民欠。
已入奏銷者。
全行豁免。
此項佃種旗地之民。
近隸畿疆。
均深望澤。
允宜同沛恩施。
所有直隸各州縣鹹豐七年以前。
實在民欠各項旗租。
并各案補徵銀兩。
均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纾民力。
其已徵存在官者。
仍着勒限提解。
以昭核實。
○又谕、本年正月閑。
命耆齡馳赴福建。
辦理援浙軍務。
時逾數月。
始據奏報于四月十五日起程。
此次奏報。
系四月二十八日所發。
尚在清遠途次。
距省止三百餘裡。
似此節節耽延。
實屬不知緩急。
廣東巡撫耆齡、着先行交部議處。
如再遲滞不前。
定當嚴行懲處。
○又谕、慶端奏、克複台州郡縣。
并溫處所屬之缙雲樂清城池一摺。
逆匪竄踞台州各屬。
經慶端劄饬紳團。
會同官弁。
分路攻剿。
三月二十八等日。
署仙居縣知縣費希濂督帶民團。
進攻仙居縣城。
殺賊數千。
并捦獲逆首延天義李沅徕枭示。
當将仙居縣城克複。
即補道蘇鏡蓉等、于初九日分帶兵團。
攻複台州郡城。
殺賊甚衆。
并捦斬逆首僞王李鴻钊、李遇茂二名。
各兵團直搗黃岩。
分路截殺。
斃賊多名。
初十日克複黃岩縣城。
其太平縣城。
亦經教谕周炳勳等、糾集義民。
由南門攻入。
殺賊七千餘名。
餘匪逃竄。
收複太平縣城。
甯海縣城。
亦經克複。
至分踞缙雲逆匪。
疊經民團設伏夾擊。
殺賊甚多。
于四月初十日。
克複缙雲縣城。
樂清縣城。
亦經總兵秦如虎等、于四月十九日克複。
餘匪竄遁。
此次台州官紳團勇。
奮力助剿。
連克台州等一府六縣。
實屬忠義激發。
深堪嘉尚。
仍着饬秦如虎等軍。
将竄近福建界内之賊。
實力剿洗。
毋留餘孽。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盜首白淩阿糾聚黨與。
在盛京闾陽驿等處竄擾。
疊經谕令理藩院、傳谕卓索圖等蒙古各盟長。
派潑兵丁。
協同邊内官兵堵剿。
并嚴約屬下人等。
毋得容留盜犯。
茲據玉明等奏稱、奉天所派馬隊官兵。
先後緝獲馬盜一百數十名。
沿邊内外。
已無盜蹤。
拟請大隊官兵撤回歸伍。
惟盜首白淩阿尚未拏獲。
現留兵役躧緝等情。
白淩阿本系蒙古王旗屬下之人。
着理藩院傳谕卓索圖、哲裡木、昭烏達、蒙古各盟長。
務各嚴密查察。
如白淩阿藏匿境内。
即着速行捕拏。
解交玉明歸案審辦。
并嚴約屬下人等。
毋得容留隐匿。
以期及早弋獲。
傥因循疏忽。
任聽該盜首暗藏境内。
不行捕拏。
緻令将來糾衆複出肆擾。
必将疏脫盜首之該王旗盟長懲處。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奉省審辦盜匪各案。
每多藉詞遷延。
近聞該省監禁盜犯。
已有數百名之多。
率以待質為詞。
延閣不辦。
以緻已獲盜犯。
久稽顯戮。
似此紛紛積壓。
尚複成何事體。
除莠方能安良。
明罰所以敕法。
固不可失之草率。
亦不必過于拘泥。
着玉明等速行清厘。
将從前積壓各案。
迅即審明斷結。
已獲盜犯。
随時訊明正法。
以清囹圄而儆兇頑。
并着将現獲監禁盜犯。
已未正法名數。
随時覆奏。
傥因仍舊習。
任意疲玩。
必将該将軍等懲處不貸。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任詹事府詹事殷兆镛奏、胪陳在籍聞見情形。
列為五條。
請饬整頓一摺。
江浙地方淪陷。
實為非常之變。
百姓流離颠沛于水深火熱之中。
其不肖地方官吏。
及軍營帶兵将弁。
乘亂肆行不法。
或縱兵焚掠。
或藉端侵漁。
甚有潛謀反側。
兩端首鼠者。
上海地方。
本饷源所自出。
近複為江浙官紳商賈遺燼所聚。
蕰利生孽。
種種恣睢悖亂。
殆所不免。
且與外國人雜處其閑。
尤應于撫馭之中。
寓防閑之意。
如該詹事所陳整饬戎行、澄清吏治、清厘饷項、鎮撫遺民、及防維外夷等條。
均屬不為無見。
現當江南北軍威漸振。
可望轉機。
亟應豫為整饬。
力挽頹風。
以為改弦更張之計。
即所稱上海厘捐。
為劣員等吞肥。
如俞斌、金鴻保等員。
及杭州逃出之林福祥等。
均經被人參奏。
疊次寄谕。
交曾國藩等查辦。
茲據所稱、如道員楊坊、候補府李姓、候補同知姚姓等。
所為更出情理之外。
槍船兇橫無忌。
且有反側各情。
亦必豫為之所。
着曾國藩、李鴻章、按照各條。
嚴密訪查。
并遵照節次寄谕辦理。
其應行逮問及拏辦者。
即應懲治一二巨憝。
以示懲儆。
所有應行豫籌辦理之處。
亦即早為熟計審處。
并着将訪查各情。
确實迅速具奏。
毋得一字欺飾。
原摺着鈔給閱看。
正在寄谕閑。
據李鴻章奏到。
會同薛煥遵查會防公所各情。
先将大概覆陳等語。
會防用費。
吳煦等究竟作何裁汰浮冗。
務即認真查辦。
毋稍姑容。
其吳雲、俞斌等、應查之件。
雖據稱或牽涉洋人事件。
或關系官場要津。
當軍情緊急之時。
不宜挑斥紛更。
然亦豈得遇事優容。
任令奸蠹潛藏。
緻于軍務有礙。
仍着李鴻章會同薛煥、懔遵前旨。
嚴密查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稱、英國領事官吉必勳、向崇厚聲稱。
青浦嘉定二城。
發逆大隊湧至。
華爾察看情形。
難以抵禦。
将該二城焚毀。
退回上海。
茲據李鴻章奏、逆匪圍攻嘉定。
英法提督見賊勢過衆。
遽挾該地方文武、及留防兵勇出城。
退駐南翔鎮。
複由該鎮撤回上海。
其青浦松江兩城。
雖經大股賊匪攻撲。
官軍尚能住守。
華爾并率洋槍隊。
在松郡東門擊賊各等語。
與總理衙門所奏情形。
大同小異。
惟嘉定縣城。
究竟是否焚燒。
常勝軍如尚被圍甚急。
自當設法救援。
均着薛煥、李鴻章、查明妥籌覆奏。
現在西兵因賊勢重大。
退至上海。
不肯出戰。
是其不盡可恃。
已可概見。
該撫現派參将程學啟等、馳赴虹橋扼擊。
并将七堡賊壘四座燒毀。
擊退泗泾回撲賊匪。
着即迅饬進攻。
以分青浦松江後路賊勢。
總期我之兵力足恃。
毋得專恃西兵。
至西兵由嘉定退出。
是否實因衆寡不敵。
抑系另有别情。
或已如崇厚所雲。
發逆向其乞降。
暗與句合。
均着薛煥、李鴻章、詳細查明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慶端奏、賊勢狓猖。
曾元福在江山。
系因衆寡不敵。
稍有挫衄。
閩省福甯建甯兩郡。
與浙省溫處衢州各屬。
犬牙交錯。
防不勝防。
所部閩軍。
分顧幾及千裡。
現饬将領以剿為堵等語。
左宗棠現駐開化。
力圖進取。
沈葆桢出紮廣信。
防禦周密。
是該逆既不得逞志于江西。
勢必全股趨重閩境。
該督身任兼圻。
責無旁貸。
着慶端督饬林文察、秦如虎等、于閩浙交界一帶。
實力嚴防。
并與左宗棠會同妥籌分路進兵。
力圖恢複浙省失守各城。
毋令該匪竄入閩疆。
以保完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耆齡奏、選練廣勇。
勸辦厘金一摺。
該撫奉命援浙。
已逾四月之久。
現甫自粵起行。
實屬遷延贻誤。
現在浙江溫郡解圍。
台州各屬。
亦據慶端奏報克複。
而賊氛未遠。
軍務方殷。
疊經谕令耆齡于閩浙交界駐紮。
與慶端、左宗棠、會商辦理。
着仍遵前旨。
迅赴浦城。
與慶端籌商。
何路最緊。
即由何路進兵。
總須視賊所向。
力遏兇鋒。
該撫此次節節耽延。
由省起程。
計已半月。
始抵清遠。
實屬不知緩急。
若再遲回觀望。
坐誤事機。
定将重治其罪。
所部廣勇。
據稱訓練已精。
約束尚嚴。
即着督令帶勇各員弁。
認真稽察。
毋令滋事擾民。
廣東厘金一項。
已據曾國藩奏、派令道員黃冕等、随同晏端書辦理。
以濟江浙軍饷。
應如何分撥接濟。
并着咨商曾國藩等籌解。
耆齡所派委員。
即行撤回。
毋任重疊紛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江蘇巡撫李鴻章奏、請調候補中允馮桂芬、翰林院編修王凱泰、戶部主事錢鼎銘、丁憂安徽道員王大經、安徽知州閻炜、浙江知縣薛時雨、江西知縣王學懋、赴營差委。
允之。
○以内閣學士綿宜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禮部員外郎王堃為副考官。
○追予陝西故孝子嚴時仁旌表如例。
并頒扁額曰笃行傳家。
從其裔孫湖北巡撫嚴樹森請也。
○以江蘇收複川沙、南彙、各廳縣城。
予同知藩鼎新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禦賊不力。
革江蘇軍營副将熊兆周等職。
降參将王玉林為守備。
已革道員馮席珍遣戍軍台。
○追予浙江台州殉難署知府故府龔振麟、署副将遊擊奎成、祭葬世職加等。
聽候委用。
現在陝西之賊。
已退出潼關。
東竄阌底鎮。
惟山陽尚為賊踞。
本日已谕令多隆阿、先于河南阌鄉一帶。
截剿回竄匪衆。
再向潼關一路。
相機剿辦。
如陝西情形稍松。
即應駐紮北路。
以防撚逆被剿奔竄。
應于何地駐紮。
最為适中。
可以屏蔽北路之處。
着官文會同多隆阿妥籌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田興恕、韓超奏、粵匪由川分股。
突竄正安廟堂等處。
并竄桐梓之松坎等地方。
興義府城失陷。
普安安南均形緊急等語。
前面玉華山尚大坪未據攻克。
疊經寄谕田興恕出省剿辦。
迅将兩山節節埽蕩。
肅清黔境。
現在黔省軍務。
處處吃緊。
如田興恕所派之吳安康等辦理得手。
桐梓一帶肅清。
即令乘勝赴川。
實力會剿。
傥石逆全股竄黔。
尤當馳往督辦。
會合川楚各師。
迅圖剿洗。
至滇省散練。
分起由黔入川。
膽敢開炮攻城。
即與叛匪無異。
着韓超、田興恕、即饬兵練實力截回。
如敢仍行抗拒。
即着密派兵勇。
相機剿辦。
不必稍存瞻顧。
一面飛咨川省邊界文武。
嚴行截剿。
斷不可令其肆行無忌。
以緻擾及川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潘铎奏、張亮基在滇時。
頗愛林自清之才。
曾屬幕友現任漢中府知府李定南為之師。
教其讀書。
情甚浃洽。
請饬李定南赴川。
随同張亮基辦理等語。
漢中防務吃緊。
一時似難驟星生手。
惟潘铎此奏。
系為先事弭患起見。
關系滇蜀大局。
着瑛棨酌量情形。
遴選妥員。
前往漢中接辦防務。
一面饬令該守迅速馳往四川。
随同張亮基設法駕馭。
俾桀鷔得以就範。
一俟辦理完竣。
仍令迅回本任以重職守。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命大學士賈桢、工部尚書倭仁、教習庶吉士。
○以貴州展緩鄉試。
命正考官歐陽保極、副考官孫恩壽、回京。
○以記名道馬新贻署安徽布政使。
○以陝西潼關廳城解圍。
賞佐領讷勒和春巴圖魯名号。
同知劉芬、參将阿陽阿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江蘇攻克高黃山賊寨。
予參将滕自新等升叙有差。
陣亡把總梁盛祭葬世職。
○以貴州興義府城被賊竄陷。
巡撫韓超、提督田興恕、下部議處。
暫革總兵官趙德昌職。
仍帶隊效力。
○予安徽軍營病故總兵官周忠容祭葬恤蔭。
○予安徽潛山殉難巡檢馮焯子福基旌恤加等。
○予廣西馬平郁林殉難貢生馬乾等紳民婦女九百八十一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庚子。
谕内閣、安徽學政馬恩溥奏、請分别勸懲以嚴學校一摺。
安徽省各屬地方。
久淪于賊。
自上年克複安慶後。
各路官軍。
乘勝埽蕩。
疊複城池。
該省生監。
前因地方為賊久踞。
無路逃避。
以緻被賊裹脅。
尚非甘心從逆可比。
節經明降谕旨。
寬宥脅從。
自應一律予以自新。
用示朝廷寬大之典。
惟該生監等名列膠庠。
陷身于賊。
究屬聲名有玷。
若不稍予薄懲。
轉恐湔雪莫由。
無以洽輿情而平士論。
所有此項生監。
即着照該學政所拟。
照注劣之例外。
再罰停鄉試考試并三年。
其舊案應幫補廪增者。
一并停止。
仍交該學嚴加管束。
三年無過。
始準一體應試。
以示薄懲。
其有甘心從賊。
或為賊畫策。
并曾經帶領賊隊。
與官兵接仗者。
即系身為叛逆。
罪不容誅。
法無可貸。
仍着該省督撫饬令各該地方官查明。
即行奏請正法。
毋任漏網。
以示朝廷法令。
寬嚴協中至意。
○授一甲一名進士徐郙翰林院修撰。
二名進士何金壽、三名進士溫忠翰、編修。
○辛醜。
谕内閣、大學士會同刑部奏審已革大員。
鈔錄親供呈覽。
請旨一摺。
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即着大學士會同刑部定拟罪名具奏。
○又谕、前因文煜奏、請将直隸九年以前積欠旗租。
全予豁免。
當經降旨交戶部議奏。
茲據戶部奏稱、地方積欠錢糧。
恭逢恩旨蠲免。
仍以已入奏銷之數為準。
直隸旗租。
自鹹豐八年以後。
奏銷尚未到部。
且曆查上屆。
此項旗租。
奉特旨豁免。
此次直隸鹹豐七年以前民欠旗租。
應否準免。
仍請旨遵行等語。
各直省民欠錢糧。
前經降旨。
将鹹豐九年以前民欠。
已入奏銷者。
全行豁免。
此項佃種旗地之民。
近隸畿疆。
均深望澤。
允宜同沛恩施。
所有直隸各州縣鹹豐七年以前。
實在民欠各項旗租。
并各案補徵銀兩。
均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纾民力。
其已徵存在官者。
仍着勒限提解。
以昭核實。
○又谕、本年正月閑。
命耆齡馳赴福建。
辦理援浙軍務。
時逾數月。
始據奏報于四月十五日起程。
此次奏報。
系四月二十八日所發。
尚在清遠途次。
距省止三百餘裡。
似此節節耽延。
實屬不知緩急。
廣東巡撫耆齡、着先行交部議處。
如再遲滞不前。
定當嚴行懲處。
○又谕、慶端奏、克複台州郡縣。
并溫處所屬之缙雲樂清城池一摺。
逆匪竄踞台州各屬。
經慶端劄饬紳團。
會同官弁。
分路攻剿。
三月二十八等日。
署仙居縣知縣費希濂督帶民團。
進攻仙居縣城。
殺賊數千。
并捦獲逆首延天義李沅徕枭示。
當将仙居縣城克複。
即補道蘇鏡蓉等、于初九日分帶兵團。
攻複台州郡城。
殺賊甚衆。
并捦斬逆首僞王李鴻钊、李遇茂二名。
各兵團直搗黃岩。
分路截殺。
斃賊多名。
初十日克複黃岩縣城。
其太平縣城。
亦經教谕周炳勳等、糾集義民。
由南門攻入。
殺賊七千餘名。
餘匪逃竄。
收複太平縣城。
甯海縣城。
亦經克複。
至分踞缙雲逆匪。
疊經民團設伏夾擊。
殺賊甚多。
于四月初十日。
克複缙雲縣城。
樂清縣城。
亦經總兵秦如虎等、于四月十九日克複。
餘匪竄遁。
此次台州官紳團勇。
奮力助剿。
連克台州等一府六縣。
實屬忠義激發。
深堪嘉尚。
仍着饬秦如虎等軍。
将竄近福建界内之賊。
實力剿洗。
毋留餘孽。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盜首白淩阿糾聚黨與。
在盛京闾陽驿等處竄擾。
疊經谕令理藩院、傳谕卓索圖等蒙古各盟長。
派潑兵丁。
協同邊内官兵堵剿。
并嚴約屬下人等。
毋得容留盜犯。
茲據玉明等奏稱、奉天所派馬隊官兵。
先後緝獲馬盜一百數十名。
沿邊内外。
已無盜蹤。
拟請大隊官兵撤回歸伍。
惟盜首白淩阿尚未拏獲。
現留兵役躧緝等情。
白淩阿本系蒙古王旗屬下之人。
着理藩院傳谕卓索圖、哲裡木、昭烏達、蒙古各盟長。
務各嚴密查察。
如白淩阿藏匿境内。
即着速行捕拏。
解交玉明歸案審辦。
并嚴約屬下人等。
毋得容留隐匿。
以期及早弋獲。
傥因循疏忽。
任聽該盜首暗藏境内。
不行捕拏。
緻令将來糾衆複出肆擾。
必将疏脫盜首之該王旗盟長懲處。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奉省審辦盜匪各案。
每多藉詞遷延。
近聞該省監禁盜犯。
已有數百名之多。
率以待質為詞。
延閣不辦。
以緻已獲盜犯。
久稽顯戮。
似此紛紛積壓。
尚複成何事體。
除莠方能安良。
明罰所以敕法。
固不可失之草率。
亦不必過于拘泥。
着玉明等速行清厘。
将從前積壓各案。
迅即審明斷結。
已獲盜犯。
随時訊明正法。
以清囹圄而儆兇頑。
并着将現獲監禁盜犯。
已未正法名數。
随時覆奏。
傥因仍舊習。
任意疲玩。
必将該将軍等懲處不貸。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任詹事府詹事殷兆镛奏、胪陳在籍聞見情形。
列為五條。
請饬整頓一摺。
江浙地方淪陷。
實為非常之變。
百姓流離颠沛于水深火熱之中。
其不肖地方官吏。
及軍營帶兵将弁。
乘亂肆行不法。
或縱兵焚掠。
或藉端侵漁。
甚有潛謀反側。
兩端首鼠者。
上海地方。
本饷源所自出。
近複為江浙官紳商賈遺燼所聚。
蕰利生孽。
種種恣睢悖亂。
殆所不免。
且與外國人雜處其閑。
尤應于撫馭之中。
寓防閑之意。
如該詹事所陳整饬戎行、澄清吏治、清厘饷項、鎮撫遺民、及防維外夷等條。
均屬不為無見。
現當江南北軍威漸振。
可望轉機。
亟應豫為整饬。
力挽頹風。
以為改弦更張之計。
即所稱上海厘捐。
為劣員等吞肥。
如俞斌、金鴻保等員。
及杭州逃出之林福祥等。
均經被人參奏。
疊次寄谕。
交曾國藩等查辦。
茲據所稱、如道員楊坊、候補府李姓、候補同知姚姓等。
所為更出情理之外。
槍船兇橫無忌。
且有反側各情。
亦必豫為之所。
着曾國藩、李鴻章、按照各條。
嚴密訪查。
并遵照節次寄谕辦理。
其應行逮問及拏辦者。
即應懲治一二巨憝。
以示懲儆。
所有應行豫籌辦理之處。
亦即早為熟計審處。
并着将訪查各情。
确實迅速具奏。
毋得一字欺飾。
原摺着鈔給閱看。
正在寄谕閑。
據李鴻章奏到。
會同薛煥遵查會防公所各情。
先将大概覆陳等語。
會防用費。
吳煦等究竟作何裁汰浮冗。
務即認真查辦。
毋稍姑容。
其吳雲、俞斌等、應查之件。
雖據稱或牽涉洋人事件。
或關系官場要津。
當軍情緊急之時。
不宜挑斥紛更。
然亦豈得遇事優容。
任令奸蠹潛藏。
緻于軍務有礙。
仍着李鴻章會同薛煥、懔遵前旨。
嚴密查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稱、英國領事官吉必勳、向崇厚聲稱。
青浦嘉定二城。
發逆大隊湧至。
華爾察看情形。
難以抵禦。
将該二城焚毀。
退回上海。
茲據李鴻章奏、逆匪圍攻嘉定。
英法提督見賊勢過衆。
遽挾該地方文武、及留防兵勇出城。
退駐南翔鎮。
複由該鎮撤回上海。
其青浦松江兩城。
雖經大股賊匪攻撲。
官軍尚能住守。
華爾并率洋槍隊。
在松郡東門擊賊各等語。
與總理衙門所奏情形。
大同小異。
惟嘉定縣城。
究竟是否焚燒。
常勝軍如尚被圍甚急。
自當設法救援。
均着薛煥、李鴻章、查明妥籌覆奏。
現在西兵因賊勢重大。
退至上海。
不肯出戰。
是其不盡可恃。
已可概見。
該撫現派參将程學啟等、馳赴虹橋扼擊。
并将七堡賊壘四座燒毀。
擊退泗泾回撲賊匪。
着即迅饬進攻。
以分青浦松江後路賊勢。
總期我之兵力足恃。
毋得專恃西兵。
至西兵由嘉定退出。
是否實因衆寡不敵。
抑系另有别情。
或已如崇厚所雲。
發逆向其乞降。
暗與句合。
均着薛煥、李鴻章、詳細查明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慶端奏、賊勢狓猖。
曾元福在江山。
系因衆寡不敵。
稍有挫衄。
閩省福甯建甯兩郡。
與浙省溫處衢州各屬。
犬牙交錯。
防不勝防。
所部閩軍。
分顧幾及千裡。
現饬将領以剿為堵等語。
左宗棠現駐開化。
力圖進取。
沈葆桢出紮廣信。
防禦周密。
是該逆既不得逞志于江西。
勢必全股趨重閩境。
該督身任兼圻。
責無旁貸。
着慶端督饬林文察、秦如虎等、于閩浙交界一帶。
實力嚴防。
并與左宗棠會同妥籌分路進兵。
力圖恢複浙省失守各城。
毋令該匪竄入閩疆。
以保完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耆齡奏、選練廣勇。
勸辦厘金一摺。
該撫奉命援浙。
已逾四月之久。
現甫自粵起行。
實屬遷延贻誤。
現在浙江溫郡解圍。
台州各屬。
亦據慶端奏報克複。
而賊氛未遠。
軍務方殷。
疊經谕令耆齡于閩浙交界駐紮。
與慶端、左宗棠、會商辦理。
着仍遵前旨。
迅赴浦城。
與慶端籌商。
何路最緊。
即由何路進兵。
總須視賊所向。
力遏兇鋒。
該撫此次節節耽延。
由省起程。
計已半月。
始抵清遠。
實屬不知緩急。
若再遲回觀望。
坐誤事機。
定将重治其罪。
所部廣勇。
據稱訓練已精。
約束尚嚴。
即着督令帶勇各員弁。
認真稽察。
毋令滋事擾民。
廣東厘金一項。
已據曾國藩奏、派令道員黃冕等、随同晏端書辦理。
以濟江浙軍饷。
應如何分撥接濟。
并着咨商曾國藩等籌解。
耆齡所派委員。
即行撤回。
毋任重疊紛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江蘇巡撫李鴻章奏、請調候補中允馮桂芬、翰林院編修王凱泰、戶部主事錢鼎銘、丁憂安徽道員王大經、安徽知州閻炜、浙江知縣薛時雨、江西知縣王學懋、赴營差委。
允之。
○以内閣學士綿宜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禮部員外郎王堃為副考官。
○追予陝西故孝子嚴時仁旌表如例。
并頒扁額曰笃行傳家。
從其裔孫湖北巡撫嚴樹森請也。
○以江蘇收複川沙、南彙、各廳縣城。
予同知藩鼎新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禦賊不力。
革江蘇軍營副将熊兆周等職。
降參将王玉林為守備。
已革道員馮席珍遣戍軍台。
○追予浙江台州殉難署知府故府龔振麟、署副将遊擊奎成、祭葬世職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