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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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退去之際,恩禮各優。

    今仲淹西路之任,亦不輕矣。

    願陛下拒絕群謗,委信不疑,使盡其所為,猶有裨補。

    方今西、北二寇交争未已,正是天與陛下經營之時,而弼與琦豈可置之閑處?伏望早辨讒巧,待加圖任,則不勝幸甚!臣自前歲召入谏院,十月之内而緻身兩制,常思榮寵至深,未知報效之所。

    群邪争進讒巧,而正士繼去朝廷,乃臣忘身報國之時,豈可緘言而避罪?』疏入,不報,指修為朋黨者益惡焉。

     八月甲戌,降河北都轉運按察使[9]、龍圖閣直學士、右正言歐陽修為知制诰、知滁州,太常博士、權發遣戶部判官蘇安世為殿中丞、監泰州監稅,入内供奉官王昭明監壽春縣酒稅。

    修既上疏論韓琦等不當罷,為黨論者益忌之。

    初,修有妹适張龜正,卒而無子,有女,實前妻所生,甫四歲,以無所歸,其母攜養于外氏。

    及笄,修以嫁族兄之子晟。

    會張氏在晟所與奴奸,事下開封府。

    權知府事楊日嚴前守益州,修嘗論其貪恣,因使獄吏附緻其言以及修,谏官錢明逸遂劾修私于張氏,且欺其财。

    诏安世、昭明雜治,卒無狀,乃坐用張氏奁中物買田立歐陽氏券,安世等坐直牒三司,取錄問吏人而不先以聞,故皆及于責。

    安世,開封人也,獄事起,諸怨惡修者必欲傾修,而安世獨明其誣,雖忤執政意,與昭明俱得罪,然君子多之。

     修論奏日嚴,據何郯章疏。

    錢明逸劾修,據修與蔣之奇辨第六疏。

    《實錄》第三有修八疏。

     十月,上嘗遣中使察視山東盜賊,還,奏盜不足慮,而言兖州杜衍、郓州富弼,山東尤尊愛之,此為可憂。

    帝欲徙二人淮南,參知政事吳育曰:『盜賊誠無足慮,然小人乘時以傾大臣,非國家之福!』議遂格。

     十一月,夏竦言石介為富弼入契丹(見《夏竦事實》)。

    乙未,诏以邊事甯息,盜賊衰止,知郓州富弼、知青州張存并罷安撫使。

    知邠州範仲淹罷陝西四路安撫使。

    其實讒者謂石介謀亂,弼将舉一路兵應之故也。

    仲淹先引疾求解邊任,是日,改知鄭州。

     七年二月壬戌,徙知郓州、資政殿學士、給事中富弼為京東路安撫、知青州,知揚州、資政殿學士、給事中韓琦為京西路安撫使、知郓州。

     六月,夏竦又讒石介為富弼結金坑惡少(見《夏竦事實》)。

     十二月癸醜,知郓州韓琦知成德軍。

     八年二月戊寅,改新知荊南範仲淹複知鄧州。

    仲淹在鄧二年,人愛之,及徙荊南,衆遮使者請留。

    仲淹亦願留,诏從其請。

     富弼範仲淹争論救晁仲約事 慶曆三年十一月。

    初,群盜剽劫淮南,将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禦,谕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勞,且厚遺之。

    盜悅徑去,不為暴。

    事聞,朝廷大怒,樞密副使富弼議欲誅仲約以正法,參知政事範仲淹欲宥之,争于上前。

    弼曰:『盜賊公事,守臣不能戰,而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也。

    不誅,則郡縣無複肯守者矣。

    聞高郵之民疾之,欲食其肉,不可釋也。

    』仲淹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禦而又賂之,此法所當誅也。

    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

    小民之情,雖醵出錢物而得免于殺掠,理或喜之,而雲欲食其肉,傳者過也。

    』上釋然從之,仲約由此免死。

    既而弼愠甚,謂仲淹曰:『方今患法不舉,舉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衆?』仲淹密告之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輕壞之?且吾與公在此,同寮之間,同心者有幾?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

    而輕導人主以殺戮臣下,他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弼終不以為然。

    其後兩人不安于朝,相繼出使。

    弼還自河北,及國門不許入,未測上意(詳見《外郡寇賊》),此夜徬徨不能寐,繞床歎曰:『範六丈,聖人也!』 範文正作參知政事,富文忠公作樞密副使,時盜起京西,掠商、鄧、均、光化軍,棄城走。

    奏至,二公同對上前。

    富公乞取知軍者行軍法,範公曰:『光化無城郭,無甲兵,知軍所以棄城,乞薄其罪。

    』仁宗可之。

    罷朝,富公怒甚,謂範公曰:『六丈要作佛耶?』範公笑曰:『人何用作佛?某之所言有理,少定為君言之。

    』富公益不樂。

    範公從容曰:『上春秋鼎盛,奈何教之殺人?至手滑,吾輩首領将不保矣!』富公聞之汗下,起立以謝曰:『非某所及也。

    』富公素以父事範公雲。

    據邵伯溫《見聞錄》,所稱光化軍蓋缪也,今從蘇氏《龍川别志》。

    以為張海,亦恐誤,今削去賊名。

    蓋慶曆間賊王倫起京東,掠淮南,張海起陝西,掠京西,不聞張海嘗過淮南也。

    範仲淹正傳亦指王倫,不稱張海。

    所載守令當誅者,不但仲約一人,今但從《别志》。

    王堯臣《麈史》記此事,亦與邵伯溫同,但稱王倫,不稱張海,伯溫蓋誤也。

     吳育賈昌朝張方平争論唐詢事 慶曆六年六月。

    初,吳育在翰林,薦唐詢為禦史,未至,喪母。

    服除,育方參政,而宰相賈昌朝與詢亦有親,育數為昌朝言:詢用故事當罷。

    昌朝不得已,以詢知廬州,時四月乙卯也。

    凡官外徙者皆放朝辭,而詢獨許入見。

    中丞張方平因奏詢材質茂美,宜留備言職。

    癸醜,诏監察禦史唐詢更不赴廬州。

    育争不能得,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

    方平留詢且讒言,世皆以為昌朝意雲。

     八月癸酉,參知政事吳育為樞密副使,丁度參知政事。

    育在政府,遇事敢言,與宰相 賈昌朝争議上前,殿中皆失色。

    育論辯不已,乃請曰:『臣所辯者,職也。

    顧力不勝,願罷臣職。

    』因與度易位。

    始昌朝與育争,上欲俱罷二人。

    禦史中丞張方平将對,昌朝使人約方平助己,當以方平代育。

    方平怒斥遣之,曰:『此言何為至于我耶?』既對,極論二人邪正曲直,然育卒罷。

    世皆以方平元實為昌朝地也。

     七年三月乙未,工部侍郎、平章事賈昌朝罷為武勝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樞密副使、右谏議大夫吳育為給事中歸班。

    昌朝與育數争論上前,論者多不直昌朝。

    時方闵雨,昌朝引漢災異冊命三公故事上表乞罷,而禦史中丞高若讷在經筵,帝問以旱故,若讷因言:『陰陽不和。

    責在宰相。

    《洪範》:大臣不肅則雨不時若。

    』帝用其言,即罷昌朝等,尋複命育知許州。

     校勘記 [1]第九 原本脫『九』字,據《長編》卷一四三補。

     [2]之人 原本脫『人』字,據《長編》卷一四四補。

     [3]果有何能 原本作『固有何□』,據《長編》卷一四四改補。

     [4]壬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一五○補。

     [5]承平 原本作『丞明』,據《長編》卷一五三改。

     [6]壬申 原本此二字為二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五補。

     [7]間以 原本『間』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六七補。

     [8]甫及 原本『甫』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五五補。

     [9]轉運按察使 原本作『轉運使按察使』,前一『使』字衍,據《長編》卷一五七、《歐陽文忠公年譜》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