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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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手,流涕嗚咽,勸令避禍。
協曰:“臣當守死,不敢有貳。
”帝曰:“今事逼矣,安可不行!”乃令給協、隗人馬,使自為計。
協年老,不堪騎乘,素無恩紀,募從者,皆委之行。
至江乘,為人所殺,送首于敦,敦德刁氏,收葬之。
帝痛協不免,密捕送協首者而誅之。
敦平後,周顗、戴若思等皆被顯贈,惟協以出奔不在其例。
鹹康中,協子彜上疏訟之。
在位者多以明帝之世褒貶已定,非所得更議,且協不能抗節隕身,乃出奔遇害,不可複其官爵也。
丹陽尹殷融議曰:“王敦惡逆,罪不容誅,則協之善亦不容賞。
若以忠非良圖,謀事失算,以此為責者,蓋在于譏議之間耳。
即兇殘之誅以為國刑,将何以沮勸乎!當敦專逼之時,慶賞威刑專自己出,是以元帝慮深崇本,以協為比,事由國計,蓋不為私。
昔孔甯、儀行父從君于昏,楚複其位者,君之黨故也。
況協之比君,在于義順。
且中興四佐,位為朝首。
于時事窮計屈,奉命違寇,非為逃刑。
謂宜顯贈,以明忠義。
”時庾冰輔政,疑不能決。
左光祿大夫蔡谟與冰書曰: 夫爵人者,宜顯其功;罰人者,宜彰其罪,此古今之所慎也。
凡小之人猶尚如此,刁令中興上佐,有死難之名,天下不聞其罪,而見其貶,緻令刁氏稱冤,此乃為王敦複仇也。
内沮忠臣之節,論者惑之。
若實有大罪,宜顯其事,令天下知之,明聖朝不貶死難之臣。
《春秋》之義,以功補過。
過輕功重者,得以加封;功輕過重者,不免誅絕;功足贖罪者無黜。
雖先有邪佞之罪,而臨難之日黨于其君者,不絕之也。
孔甯、儀行父親與靈公淫亂于朝,君殺國滅,由此二臣,而楚尚納之。
傳稱有禮不絕其位者,君之黨也。
若刁令有罪,重于孔儀,絕之可也。
若無此罪,宜見追論。
或謂明帝之世已見寝廢,今不宜複改,吾又以為不然。
夫大道宰世,殊塗一緻。
萬機之事,或異或同,同不相善,異不相譏。
故堯抑元凱而舜舉之,堯不為失,舜不為非,何必前世所廢便不宜改乎?漢蕭何之後坐法失侯,文帝不封而景帝封之,後複失侯,武昭二帝不封而宣帝封之。
近去元年,車駕釋奠,拜孔子之坐,此亦元明二帝所不行也。
又刁令但是明帝所不贈耳,非誅之也。
王平子、第五猗皆元帝所誅,而今日所贈,豈以改前為嫌乎!凡處事者,當上合古義,下準今例,然後談者不惑,受罪者無怨耳。
案周仆射、戴征西本非王敦唱檄所仇也,事定後乃見害耳;周筵、郭璞等并亦非為主禦難也,自平居見殺耳,皆見褒贈,刁令事義豈輕于此乎?自頃員外散騎尚得追贈,況刁令位亞三司。
若先自壽終,不失員外散騎之例也。
就不蒙贈,不失以本官殡葬也。
此為一人之身,壽終則蒙贈,死難則見絕,豈所以明事君之道,厲為臣之節乎!宜顯評其事,以解天下疑惑之論。
又聞談者亦多謂宜贈。
凡事不允當,而得衆助者,若以善柔得衆,而刁令粗剛多怨;若以貴也,刁氏今賤;若以富也,刁氏今貧。
人士何故反助寒門而此言之?足下宜察此意。
冰然之。
事奏,成帝诏曰:“協情在忠主,而失為臣之道,故令王敦得托名公義,而實肆私忌,遂令社稷受屈,元皇銜恥,緻禍之原,豈不有由!若極明國典,則曩刑非重。
今正當以協之勤有可書,敦之逆命不可長,故議其事耳。
今可複協本位,加之冊祭,以明有忠于君者纖介必顯,雖于貶裁未盡,然或足有勸矣。
”于是追贈本官,祭以太牢。
彜字大倫。
少遭家難。
王敦誅後,彜斬仇人黨,以首祭父墓,詣廷尉請罪,朝廷特宥之,由是知名,曆尚書吏部郎、吳國内史,累遷北中郎将、徐兗二州刺史、假節,鎮廣陵,卒于官。
子逵,字伯道,逵弟暢,字仲遠;次子弘,字叔仁,并曆顯職。
隆安中,達為廣州刺史,領平越中郎将、假節;暢為始興相;弘為冀州刺史。
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貨殖為務,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餘資稱是。
桓玄篡位,以逵為西中郎将、豫州刺史,鎮曆陽;暢右衛将軍;弘撫軍桓修司馬。
劉裕起義,斬桓修,時暢、弘謀起兵襲裕,裕遣劉毅讨之,暢伏誅;弘亡,不知所在。
逵在曆陽執劉裕參軍諸葛長民,檻車送于桓玄,至當利而玄敗,送人共破檻出長民,遂趣曆陽。
逵棄城而走,為下人所執,斬于石頭。
子侄無少長皆死,惟小弟騁被宥,為給事中,尋謀反伏誅,刁氏遂滅。
刁氏素殷富,奴客縱橫,固吝山澤,為京口之蠹。
裕散其資蓄,今百姓稱力而取之,彌日不盡。
時天下饑弊,編戶賴之以濟焉。
戴若思,廣陵人也,名犯高祖廟諱。
祖烈,吳左将軍。
父昌,會稽太守。
若思有風儀,性閑爽,少好遊俠,不拘操行。
遇陸機赴洛,船裝甚盛,遂與其徒掠之。
若思登岸,據胡床,指麾同旅,皆得其宜。
機察見之,知非常人,在舫屋上遙謂之曰:“卿才器如此,乃複作劫邪!”若思感悟,因流涕,投劍就之。
機與言,深加賞異,遂與定交焉。
若思後舉孝廉,入洛,機薦之于趙王倫曰:“蓋聞繁弱登禦,然後高墉之功顯;孤竹在肆,然後降神之曲成。
是以高世之主必假遠迩之器,蘊椟之才思托太音之和。
伏見處士廣陵戴若思,年三十,清沖履道,德量允塞;思理足以研幽,才鑒足以辯物;安窮樂志,無風塵之慕,砥節立行,有井渫之潔;誠東南之遺寶,宰朝之奇璞也。
若得托迹
協曰:“臣當守死,不敢有貳。
”帝曰:“今事逼矣,安可不行!”乃令給協、隗人馬,使自為計。
協年老,不堪騎乘,素無恩紀,募從者,皆委之行。
至江乘,為人所殺,送首于敦,敦德刁氏,收葬之。
帝痛協不免,密捕送協首者而誅之。
敦平後,周顗、戴若思等皆被顯贈,惟協以出奔不在其例。
鹹康中,協子彜上疏訟之。
在位者多以明帝之世褒貶已定,非所得更議,且協不能抗節隕身,乃出奔遇害,不可複其官爵也。
丹陽尹殷融議曰:“王敦惡逆,罪不容誅,則協之善亦不容賞。
若以忠非良圖,謀事失算,以此為責者,蓋在于譏議之間耳。
即兇殘之誅以為國刑,将何以沮勸乎!當敦專逼之時,慶賞威刑專自己出,是以元帝慮深崇本,以協為比,事由國計,蓋不為私。
昔孔甯、儀行父從君于昏,楚複其位者,君之黨故也。
況協之比君,在于義順。
且中興四佐,位為朝首。
于時事窮計屈,奉命違寇,非為逃刑。
謂宜顯贈,以明忠義。
”時庾冰輔政,疑不能決。
左光祿大夫蔡谟與冰書曰: 夫爵人者,宜顯其功;罰人者,宜彰其罪,此古今之所慎也。
凡小之人猶尚如此,刁令中興上佐,有死難之名,天下不聞其罪,而見其貶,緻令刁氏稱冤,此乃為王敦複仇也。
内沮忠臣之節,論者惑之。
若實有大罪,宜顯其事,令天下知之,明聖朝不貶死難之臣。
《春秋》之義,以功補過。
過輕功重者,得以加封;功輕過重者,不免誅絕;功足贖罪者無黜。
雖先有邪佞之罪,而臨難之日黨于其君者,不絕之也。
孔甯、儀行父親與靈公淫亂于朝,君殺國滅,由此二臣,而楚尚納之。
傳稱有禮不絕其位者,君之黨也。
若刁令有罪,重于孔儀,絕之可也。
若無此罪,宜見追論。
或謂明帝之世已見寝廢,今不宜複改,吾又以為不然。
夫大道宰世,殊塗一緻。
萬機之事,或異或同,同不相善,異不相譏。
故堯抑元凱而舜舉之,堯不為失,舜不為非,何必前世所廢便不宜改乎?漢蕭何之後坐法失侯,文帝不封而景帝封之,後複失侯,武昭二帝不封而宣帝封之。
近去元年,車駕釋奠,拜孔子之坐,此亦元明二帝所不行也。
又刁令但是明帝所不贈耳,非誅之也。
王平子、第五猗皆元帝所誅,而今日所贈,豈以改前為嫌乎!凡處事者,當上合古義,下準今例,然後談者不惑,受罪者無怨耳。
案周仆射、戴征西本非王敦唱檄所仇也,事定後乃見害耳;周筵、郭璞等并亦非為主禦難也,自平居見殺耳,皆見褒贈,刁令事義豈輕于此乎?自頃員外散騎尚得追贈,況刁令位亞三司。
若先自壽終,不失員外散騎之例也。
就不蒙贈,不失以本官殡葬也。
此為一人之身,壽終則蒙贈,死難則見絕,豈所以明事君之道,厲為臣之節乎!宜顯評其事,以解天下疑惑之論。
又聞談者亦多謂宜贈。
凡事不允當,而得衆助者,若以善柔得衆,而刁令粗剛多怨;若以貴也,刁氏今賤;若以富也,刁氏今貧。
人士何故反助寒門而此言之?足下宜察此意。
冰然之。
事奏,成帝诏曰:“協情在忠主,而失為臣之道,故令王敦得托名公義,而實肆私忌,遂令社稷受屈,元皇銜恥,緻禍之原,豈不有由!若極明國典,則曩刑非重。
今正當以協之勤有可書,敦之逆命不可長,故議其事耳。
今可複協本位,加之冊祭,以明有忠于君者纖介必顯,雖于貶裁未盡,然或足有勸矣。
”于是追贈本官,祭以太牢。
彜字大倫。
少遭家難。
王敦誅後,彜斬仇人黨,以首祭父墓,詣廷尉請罪,朝廷特宥之,由是知名,曆尚書吏部郎、吳國内史,累遷北中郎将、徐兗二州刺史、假節,鎮廣陵,卒于官。
子逵,字伯道,逵弟暢,字仲遠;次子弘,字叔仁,并曆顯職。
隆安中,達為廣州刺史,領平越中郎将、假節;暢為始興相;弘為冀州刺史。
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貨殖為務,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餘資稱是。
桓玄篡位,以逵為西中郎将、豫州刺史,鎮曆陽;暢右衛将軍;弘撫軍桓修司馬。
劉裕起義,斬桓修,時暢、弘謀起兵襲裕,裕遣劉毅讨之,暢伏誅;弘亡,不知所在。
逵在曆陽執劉裕參軍諸葛長民,檻車送于桓玄,至當利而玄敗,送人共破檻出長民,遂趣曆陽。
逵棄城而走,為下人所執,斬于石頭。
子侄無少長皆死,惟小弟騁被宥,為給事中,尋謀反伏誅,刁氏遂滅。
刁氏素殷富,奴客縱橫,固吝山澤,為京口之蠹。
裕散其資蓄,今百姓稱力而取之,彌日不盡。
時天下饑弊,編戶賴之以濟焉。
戴若思,廣陵人也,名犯高祖廟諱。
祖烈,吳左将軍。
父昌,會稽太守。
若思有風儀,性閑爽,少好遊俠,不拘操行。
遇陸機赴洛,船裝甚盛,遂與其徒掠之。
若思登岸,據胡床,指麾同旅,皆得其宜。
機察見之,知非常人,在舫屋上遙謂之曰:“卿才器如此,乃複作劫邪!”若思感悟,因流涕,投劍就之。
機與言,深加賞異,遂與定交焉。
若思後舉孝廉,入洛,機薦之于趙王倫曰:“蓋聞繁弱登禦,然後高墉之功顯;孤竹在肆,然後降神之曲成。
是以高世之主必假遠迩之器,蘊椟之才思托太音之和。
伏見處士廣陵戴若思,年三十,清沖履道,德量允塞;思理足以研幽,才鑒足以辯物;安窮樂志,無風塵之慕,砥節立行,有井渫之潔;誠東南之遺寶,宰朝之奇璞也。
若得托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