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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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順也。
謂二以陽應陽,君所不臣,軍師之象。
征伐既畢,書勳告廟。
當變而且順五則吉。
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矣。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荀爽曰:謂二以處中和,故能變。
九三:頻巽,吝。
虞翻曰:頻,頞也。
謂二已變。
三體坎艮,坎為憂,艮為鼻,故“頻巽”。
無應在險,故“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荀爽曰:乘陽無據,為陰所乘,号令不行,故“志窮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虞翻曰:田,謂二也。
地中稱田,失位無應,悔也。
欲二之初,已得應之,故“悔亡”。
二動得正,處中應五。
五多功,故《象》曰“有功也”。
二動艮為手,故稱“獲”。
謂艮為狼,坎為豕。
艮二之初,離為雉。
故“獲三品”矣。
翟元曰:田獲三品,下三爻也:謂初巽為雞;二兌為羊,三離為雉也。
案:《谷梁傳》曰春獵曰田,夏曰苗,秋曰蓃,冬曰狩。
田獲三品: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注雲:上殺中心,乾之為豆實;次殺中髀骼,以供賓客;下殺中腹;充君之庖廚。
尊神敬客之義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王弼曰:得位承五而依尊履正。
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若三品,故曰“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
虞翻曰:得位處中,故“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震巽相薄,雷風無形,當變之震矣。
巽究為躁卦,故“無初有終”也。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虞翻曰:震,庚也。
謂變初至二成離,至三成震,震主庚。
離為日,震三爻在前,故“先庚三日”。
謂益時也。
動四至五成離,終上成震,震三爻在後,故“後庚三日”也。
巽初失正,終變成震,得位,故“無初有終”,“吉”。
震究為蕃鮮白,謂巽也。
巽究為躁卦。
躁卦,謂震也。
與蠱“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同義。
五動成蠱,乾成于甲,震成于庚,陰陽天地之始終,故經舉甲庚于《蠱?彖》、《巽五》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居中得正,故“吉”矣。
上九:巽在床下, 虞翻曰:床下,謂初也。
窮上反下成震,故“巽在床下”。
《象》曰:“上窮也”。
明當變窮上而複初也。
《九家易》曰:上為宗廟。
禮封賞出軍,皆先告廟,然後受行。
三軍之命,将之所專。
故曰“巽在床下”也。
喪其齊斧,貞兇。
虞翻曰:變至三時,離毀入坤。
坤為喪,巽為齊,離為斧,故“喪其齊斧”。
三變失位故“貞兇”。
荀爽曰:軍罷師旋,亦告于廟,還斧于君,故“喪齊斧”。
正如其故,不執臣節,則兇。
故曰“喪其齊斧,貞兇”。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虞翻曰:陽窮上反下,故曰“上窮也”。
喪其齊斧,正乎兇也。
虞翻曰:上應于三,三動失正,故曰“正乎兇也”。
《序卦》曰: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
崔觐曰:巽以申命行事,入于刑者也。
入刑而後說之,所謂人忘其勞死也。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虞翻曰:大壯五之三也。
剛中而柔外,二失正,動應五承三,故“亨利貞”也。
《彖》曰:兌,說也。
虞翻曰:兌口,故說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 虞翻曰:剛中謂二五,柔外謂三上也。
二、三、四利之正,故“說以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虞翻曰:大壯乾為天,謂五也。
人謂三矣。
二變順五承三,故“順乎天應乎人”。
坤為順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 虞翻曰:謂二、四已變成屯。
坎為勞,震喜,兌說,坤為民,坎為心,民心喜說,有順比象,故“忘其勞”也。
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虞翻曰:體屯,故“難”也。
三至上,體大過死。
變成屯,民說無疆。
故“民忘其死”。
坎心為忘,或以坤為死也。
說之大民勸矣哉。
虞翻曰:體比順象,故勞而不怨。
震為喜笑,故人勸也。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虞翻曰:君子,大壯乾也。
陽息見兌,學以聚之,問以辯之。
兌二陽同類為朋,伏艮為友,坎為習,震為講,兌兩口對,故“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
虞翻曰:得位,四變應已,故“和兌,吉”矣。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虞翻曰:四變應初,震為行,坎為疑,故“行未疑”。
九三:孚兌,吉,悔亡。
虞翻曰:孚謂五也。
四已變,五在坎中,稱孚。
二動得位,應之,故“孚兌,吉,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虞翻曰:二變應五,謂四已變,坎為志,故“信志也”。
六三:來兌,兇。
虞翻曰:從大壯來,失位,故“來兌,兇”矣。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案:以陰居陽,故位不當。
谄邪求悅,所以必兇。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虞翻曰:巽為近利市三倍,故稱“商兌”。
變之坎,水性流。
震為行。
謂二已變,體比象,故“未甯”與比“不甯方來”同義也。
坎為疾,故“介疾”。
得位承五,故“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虞翻曰:陽為慶,謂五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虞翻曰:孚,謂五也。
二四變,體剝象故“孚于剝”。
在坎未光,“有厲”也。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案:以陽居尊位,應二比四,孚剝有成,“位不正當也”。
上六:引兌。
虞翻曰:無應乘陽。
動而之巽,為繩。
艮為手。
應在三,三未之正。
故“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虞翻曰:二四已變而體屯,上三未為離,故“未光也”。
謂二以陽應陽,君所不臣,軍師之象。
征伐既畢,書勳告廟。
當變而且順五則吉。
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矣。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荀爽曰:謂二以處中和,故能變。
九三:頻巽,吝。
虞翻曰:頻,頞也。
謂二已變。
三體坎艮,坎為憂,艮為鼻,故“頻巽”。
無應在險,故“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荀爽曰:乘陽無據,為陰所乘,号令不行,故“志窮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虞翻曰:田,謂二也。
地中稱田,失位無應,悔也。
欲二之初,已得應之,故“悔亡”。
二動得正,處中應五。
五多功,故《象》曰“有功也”。
二動艮為手,故稱“獲”。
謂艮為狼,坎為豕。
艮二之初,離為雉。
故“獲三品”矣。
翟元曰:田獲三品,下三爻也:謂初巽為雞;二兌為羊,三離為雉也。
案:《谷梁傳》曰春獵曰田,夏曰苗,秋曰蓃,冬曰狩。
田獲三品: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注雲:上殺中心,乾之為豆實;次殺中髀骼,以供賓客;下殺中腹;充君之庖廚。
尊神敬客之義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王弼曰:得位承五而依尊履正。
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若三品,故曰“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
虞翻曰:得位處中,故“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震巽相薄,雷風無形,當變之震矣。
巽究為躁卦,故“無初有終”也。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虞翻曰:震,庚也。
謂變初至二成離,至三成震,震主庚。
離為日,震三爻在前,故“先庚三日”。
謂益時也。
動四至五成離,終上成震,震三爻在後,故“後庚三日”也。
巽初失正,終變成震,得位,故“無初有終”,“吉”。
震究為蕃鮮白,謂巽也。
巽究為躁卦。
躁卦,謂震也。
與蠱“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同義。
五動成蠱,乾成于甲,震成于庚,陰陽天地之始終,故經舉甲庚于《蠱?彖》、《巽五》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居中得正,故“吉”矣。
上九:巽在床下, 虞翻曰:床下,謂初也。
窮上反下成震,故“巽在床下”。
《象》曰:“上窮也”。
明當變窮上而複初也。
《九家易》曰:上為宗廟。
禮封賞出軍,皆先告廟,然後受行。
三軍之命,将之所專。
故曰“巽在床下”也。
喪其齊斧,貞兇。
虞翻曰:變至三時,離毀入坤。
坤為喪,巽為齊,離為斧,故“喪其齊斧”。
三變失位故“貞兇”。
荀爽曰:軍罷師旋,亦告于廟,還斧于君,故“喪齊斧”。
正如其故,不執臣節,則兇。
故曰“喪其齊斧,貞兇”。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虞翻曰:陽窮上反下,故曰“上窮也”。
喪其齊斧,正乎兇也。
虞翻曰:上應于三,三動失正,故曰“正乎兇也”。
《序卦》曰: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
崔觐曰:巽以申命行事,入于刑者也。
入刑而後說之,所謂人忘其勞死也。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虞翻曰:大壯五之三也。
剛中而柔外,二失正,動應五承三,故“亨利貞”也。
《彖》曰:兌,說也。
虞翻曰:兌口,故說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 虞翻曰:剛中謂二五,柔外謂三上也。
二、三、四利之正,故“說以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虞翻曰:大壯乾為天,謂五也。
人謂三矣。
二變順五承三,故“順乎天應乎人”。
坤為順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 虞翻曰:謂二、四已變成屯。
坎為勞,震喜,兌說,坤為民,坎為心,民心喜說,有順比象,故“忘其勞”也。
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虞翻曰:體屯,故“難”也。
三至上,體大過死。
變成屯,民說無疆。
故“民忘其死”。
坎心為忘,或以坤為死也。
說之大民勸矣哉。
虞翻曰:體比順象,故勞而不怨。
震為喜笑,故人勸也。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虞翻曰:君子,大壯乾也。
陽息見兌,學以聚之,問以辯之。
兌二陽同類為朋,伏艮為友,坎為習,震為講,兌兩口對,故“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
虞翻曰:得位,四變應已,故“和兌,吉”矣。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虞翻曰:四變應初,震為行,坎為疑,故“行未疑”。
九三:孚兌,吉,悔亡。
虞翻曰:孚謂五也。
四已變,五在坎中,稱孚。
二動得位,應之,故“孚兌,吉,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虞翻曰:二變應五,謂四已變,坎為志,故“信志也”。
六三:來兌,兇。
虞翻曰:從大壯來,失位,故“來兌,兇”矣。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案:以陰居陽,故位不當。
谄邪求悅,所以必兇。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虞翻曰:巽為近利市三倍,故稱“商兌”。
變之坎,水性流。
震為行。
謂二已變,體比象,故“未甯”與比“不甯方來”同義也。
坎為疾,故“介疾”。
得位承五,故“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虞翻曰:陽為慶,謂五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虞翻曰:孚,謂五也。
二四變,體剝象故“孚于剝”。
在坎未光,“有厲”也。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案:以陽居尊位,應二比四,孚剝有成,“位不正當也”。
上六:引兌。
虞翻曰:無應乘陽。
動而之巽,為繩。
艮為手。
應在三,三未之正。
故“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虞翻曰:二四已變而體屯,上三未為離,故“未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