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黑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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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時的一個基本問題。

    全體比部分是不是有較多的實在性?是不是有較多的價值?黑格爾對這兩個問題都作肯定的回答。

    實在性的問題是形而上學的問題,價值的問題是倫理學的問題。

    一般都把這兩個問題看得似乎不大區别得開,但是在我認為把二者分離開是很重要的。

    開始從形而上學問題說起吧。

     黑格爾以及其他許多哲學家的見解是這樣:宇宙任何部分的性質深受這部分對其它各部分和對全體的關系的影響,所以關于任何部分,除指定它在全體中的地位而外,不可能作任何真的陳述。

    因為這部分在全體中的地位随所有其它部分而定,所以關于它在全體中的地位的真陳述同時就會指定其它每一個部分在全體中的地位。

    因此,真陳述隻可能有一個;除全體真理而外别無真理。

    同樣,除全體以外,沒有完全實在的東西,因為任何部分一孤離開便因孤離而改變性質,于是不再顯出十分真的面目。

    另一方面,如果照應當抱的看法,就部分對全體的關系來看部分,便知道這部分不是自立的,除作為唯一真正實在的該全體的部分而外,不能存在。

    這是形而上學學說。

     如果這形而上學學說是對的,那麼主張價值不寓于部分而寓于全體的倫理學說必定是對的;但是如果形而上學學說錯了,它卻未必也錯了。

    并且,它還可能對某些全體說來正确,而對其它全體說來不正确。

    這個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對活體來講顯然是對的。

    眼睛一跟身體分離開便不中用;一堆disjectamembra(斷裂的肢體)即使在完整時,也沒有原屬于未取下這些肢體的那個肉體的價值。

    黑格爾把公民對國家的倫理關系看成類似眼睛對身體的關系:公民在其位,是有價值的全體的一部分,但是孤離開就和孤離的眼睛一樣無用。

    不過這個類比卻有問題;某種全體在倫理上是重要的,并不見得一切全體在倫理上都重要。

     以上關于倫理問題的講法,在一個重要方面是有缺陷的,即沒有考慮目的與手段的區别。

    活體上的眼睛有用,也就是說,有當作手段的價值;但是它并不比和身體分開時有更多的内在價值。

    一件東西如果不當作其它某東西的手段,為了它本身而受到珍視,它就有内在價值。

    我們是把眼睛作為看東西的手段來評價它。

    看東西可以是手段,也可以是目的;讓我們看到食物或敵人,這時是手段,讓我們看到我們覺得美的東西,這時就是目的。

    國家作為手段來說顯然是有價值的:它保護我們不受盜賊和殺人犯的侵害,它修築道路、設立學校,等等。

    不必說,它作為手段也可以是壞的,例如進行一場非正義的戰争。

    關于黑格爾我們要問的真正問題并不是這個,而是問國家作為目的來說是不是本身即是好的:公民為國家而存在呢?還是國家為公民而存在呢?黑格爾抱前一種看法;來源于洛克的自由主義哲學抱後一種看法。

    很明白,隻有認為國家具有屬于自己的生命,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個人格,我們才會把内在價值歸于國家。

    在這點上,黑格爾的形而上學和價值問題有了關聯。

    一個人是具有單一生命的複合全體;會不會有像身體由各器官構成那樣,由衆人格構成的一個超人格,具有不等于組成它的衆人格的生命總和的單一生命?如果像黑格爾的想法,能夠有這種超人格,那麼國家便可能是一個這樣的東西,而國家就可以像整個身體對眼睛的關系一樣,高居我們本身之上。

    但是假若我們認為這種超人格不過是形而上學的怪物,我們就要說社會的内在價值是由各成員的内在價值來的,而且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

    這樣,又從倫理問題轉回到形而上學問題。

    由下文可知,形而上學問題本身其實是邏輯的問題。

     這裡争論中的問題遠遠比黑格爾哲學的是非問題要廣;這是劃分哲學分析的敵和友的問題。

    試舉一個實例。

    假定我說:“約翰是詹姆士的父親。

    ”黑格爾以及所有信仰斯墨茨①元帥所謂的“全體論”的人要講:“你必須先知道約翰和詹姆士是誰,然後才能夠理解這個陳述。

    可是所謂知道約翰是誰,就是要知道他的全部特性,因為撇開這些特性不談,他和其他任何人便無法區别了。

    但是他的全部特性都牽連着旁的人或事物。

    他的特征是由他對父母、妻子和兒女的關系,他是良善的或不良的公民,以及他隸屬的國家來定的。

    你必須先知道所有這些事,才談得上你知道‘約翰’二字指的是誰。

    在你努力要說明你講的‘約翰’二字何所指時,一步一步使你去考慮整個宇宙,而你原來的陳述也會顯出說的并不是關于約翰和詹姆士這兩個各别人的什麼事情,而是關于宇宙的什麼事情。

    ” ①斯墨茨(JanChristiaanSmuts,1870—1950),南非聯邦政治家,将軍;著有《全體論與進化》(HolismandEvolution)(1926)。

    ——譯者 這話講起來倒滿好,但是一開始就難免遇上一個反對意見。

    假若以上的議論當真正确,認識又是怎麼會開始有的呢?我知道許許多多“甲是乙的父親”這種形式的命題,但是我并不知道全宇宙。

    假使一切知識都是關于整體宇宙的知識,那麼就不會有任何知識了。

    這一點足以使我們懷疑上述議論在什麼地方有錯誤。

     事實是,為正确合理地使用“約翰”二字,我用不着知道有關約翰的一切事情,隻須知道足以讓我認識他的事情就行了。

    當然他和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有或遠或近的關系,但是除那種是所講的事情的直接主題的關系而外,這些關系全不考慮,也能如實來談他。

    他或許不僅是詹姆士的父親,也是吉美瑪的父親,但是為知道他是詹姆士的父親,我并不需要知道這一點。

    假使黑格爾的意見正确,我們不提吉美瑪就不能把“約翰是詹姆士的父親”所指的意思說完全,我們應該說:“吉美瑪的父親約翰是詹姆士的父親。

    ”這樣恐怕還是不夠;我們總得接着提到他的父母和祖父母,以至于整個一套家譜。

    但是這就使我們陷入荒唐可笑的境地。

    黑格爾派的意見不妨叙述如下:“‘約翰’這詞的意思指對約翰來說為真的一切事情。

    ”但是作為一個定義而論,這話是循環的,因為“約翰”這詞出現在限定短語裡。

    實際上,假使黑格爾的意見正确,任何詞都無法開始具有意義,因為根據他的理論,一個詞的意義即它所指的事物的一切性質,而為叙述這一切性質,我們便需要已經知道一切其它的詞的意義。

     問題抽象地講來是:我們必須把不同類的性質區别開。

    一件事物可以具有一個不牽涉其它任何事物的性質;這種性質叫作質。

    也可以具有一個牽涉一件其他事物的性質;“已婚”就是這樣的性質。

    也可以具有一個牽涉兩件其他事物的性質,例如“是妹夫”。

    如果某事物有某一組質,而任何旁的事物都不恰恰具有這一組質,那麼該事物就能夠定義成“具有如此這般的質的事物”。

    根據它具有這些質,憑純邏輯推不出來有關其關系性質的任何事情。

    黑格爾以為,如果對于一件事物有了充分知識,足以把它跟其他一切事物區分開,那麼它的一切性質都能夠借邏輯推知。

    這是一個錯誤,由這個錯誤産生了他的整個巍峨堂皇的大體系。

    這說明一條重要真理,即你的邏輯越糟糕,由它得出的結論越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