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柏拉圖的烏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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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産的各種障礙。
僧侶們之所以要獨身,大體上也是出于類似的動機①。
①見亨利·李(HenryC.Lea),《僧侶獨身制史》。
我最後要談到這一體系的神學方面。
我不想談它所接受的希臘神祇,我隻想談政府所諄諄教誨的某些神話。
柏拉圖明确地說過,撒謊是政府的特權,猶如開藥方是醫生的特權。
我們已經談過,政府之假裝用抽簽來安排婚姻就是欺騙人民的。
但這還不是宗教的事情。
有“一種高貴的謊話”,柏拉圖希望這種謊話可能欺騙統治者,而且無論如何是一定會欺騙整個城邦的人民的。
這個“謊話”編造得相當詳細。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創造了三種人的這一教條:最好的一種是用金子作成的,次好的是用銀子作成的,而普通群衆則是用銅和鐵作成的。
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衛國者;用銀子作成的人應該是兵士,而其餘的人則從事體力勞動。
孩子們通常(但不是永遠)都屬于他們父母的那一等級;如果他們不屬于那一等級的話,那末他們就必須相應地升級或者降級了。
他認為使目前這一代人相信這種神話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下一代的人以及以後的一切世代,卻都可以教育得使他們并不懷疑這種神話。
柏拉圖認為對這種神話的信仰可以在兩個世代之内培養起來,這一點是很正确的。
日本人被教導說,天皇是由日神誕生的,并且日本的建國要比全世界的一切國家都更早。
任何一個大學教授,哪怕是在一部學術著作裡,如果懷疑了這些教條,就會因反日活動的罪名而被開除的。
但柏拉圖所似乎未能認識到的則是,強迫别人接受這種神話卻是與哲學不相容的,并且它包含着一種足以損害人類理智的教育。
“正義”的定義乃是全部讨論在名義上的目标,在第四卷中便達到了這個定義。
他告訴我們說,正義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個多管閑事的人:當商人、輔助者和衛國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幹涉别的階級的工作時,整個城邦就是正義的。
人人都關心自己的業務,這無疑是一條值得稱道的教誡,但是它卻很難與近代人很自然地所稱之為“正義”的那種東西相符合。
我們所這樣翻譯出來的那個希臘字是與希臘思想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觀念相符合的,但是我們卻缺乏一個能與之恰好相當的對應字。
我們很值得回想一下阿那克西曼德說的話: 萬物所由之而産生的東西,萬物消滅後複歸于它,這是運命規定了的。
因為萬物按照規定的時間為它們彼此間的不正義而互相償補。
在哲學開始以前,希臘人早就對于宇宙有了一種理論,或者說感情,這種理論或感情可以稱之為宗教的或倫理的。
按照這種理論,每個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規定地位與規定職務。
但這并不取決于宙斯的谕令,因為宙斯本人也要服從這種統禦着萬物的法令。
這種理論是和運命或必然的觀念聯系在一起的。
它特别被人強調地應用于天體。
但是凡有生氣的地方,便有一種趨勢要突破正義的界限;因此就産生了鬥争。
有一種非人世的、超奧林匹克的法則在懲罰着放肆,并且不斷在恢複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壞的那種永恒秩序。
整個這種觀點,(最初或許幾乎是不知不覺地)便過渡到哲學裡面來;這一點也表現在鬥争的宇宙論中,例如在赫拉克利特與恩培多克勒的宇宙論中,以及表現在一元論的學說之中,例如在巴門尼德的學說中。
這便是希臘人對于自然規律與人世規律信仰的根源,這顯然也就是柏拉圖正義觀念的基礎。
“正義”這個名詞在法律上所仍然被人使用着的那種意義,比起它在政治思想上所被人使用的那種意義來,是更有似于柏拉圖的觀念的。
我們受了民主理論的影響,已經習慣于把正義和平等結合在一起了;然而在柏拉圖卻并沒有這種涵義。
“正義”——在它差不多是“法律”的同義語的那種意義上(例如我們說的“法院”①),——主要地是指财産權,而那與平等是毫無關系的。
《國家篇》一開頭第一次提到的“正義”定義就是:正義就在于償還債務。
這個定義立刻就被認為是不恰當的而加以放棄了,但是其中的某些成份卻一直貫穿到這篇對話的結尾。
①“正義”(justice),“法院”(courtofjustice)。
——譯者 柏拉圖的定義中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它使得權力和特權的不平等但不是不正義,成為可能。
衛國者須有一切的權力,因為他們是全社會中最有智慧的成員;在柏拉圖的定義裡,惟有當别的階級裡面有人比某些衛國者更有智慧的時候,才會出現不正義。
這就是柏拉圖何以要提出公民的升級和降級的原因,盡管他認為出生和教育的雙重便利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已經能使衛國者的子孫優越于其他人的子孫了。
假如能有一種更為精确的政治學而且人們又能更确切地遵循它的教誡的話,那末關于柏拉圖的體系就有很多值得稱道的地方了。
沒有人會認為把最優秀的足球員放到足球隊裡去是
僧侶們之所以要獨身,大體上也是出于類似的動機①。
①見亨利·李(HenryC.Lea),《僧侶獨身制史》。
我最後要談到這一體系的神學方面。
我不想談它所接受的希臘神祇,我隻想談政府所諄諄教誨的某些神話。
柏拉圖明确地說過,撒謊是政府的特權,猶如開藥方是醫生的特權。
我們已經談過,政府之假裝用抽簽來安排婚姻就是欺騙人民的。
但這還不是宗教的事情。
有“一種高貴的謊話”,柏拉圖希望這種謊話可能欺騙統治者,而且無論如何是一定會欺騙整個城邦的人民的。
這個“謊話”編造得相當詳細。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創造了三種人的這一教條:最好的一種是用金子作成的,次好的是用銀子作成的,而普通群衆則是用銅和鐵作成的。
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衛國者;用銀子作成的人應該是兵士,而其餘的人則從事體力勞動。
孩子們通常(但不是永遠)都屬于他們父母的那一等級;如果他們不屬于那一等級的話,那末他們就必須相應地升級或者降級了。
他認為使目前這一代人相信這種神話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下一代的人以及以後的一切世代,卻都可以教育得使他們并不懷疑這種神話。
柏拉圖認為對這種神話的信仰可以在兩個世代之内培養起來,這一點是很正确的。
日本人被教導說,天皇是由日神誕生的,并且日本的建國要比全世界的一切國家都更早。
任何一個大學教授,哪怕是在一部學術著作裡,如果懷疑了這些教條,就會因反日活動的罪名而被開除的。
但柏拉圖所似乎未能認識到的則是,強迫别人接受這種神話卻是與哲學不相容的,并且它包含着一種足以損害人類理智的教育。
“正義”的定義乃是全部讨論在名義上的目标,在第四卷中便達到了這個定義。
他告訴我們說,正義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個多管閑事的人:當商人、輔助者和衛國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幹涉别的階級的工作時,整個城邦就是正義的。
人人都關心自己的業務,這無疑是一條值得稱道的教誡,但是它卻很難與近代人很自然地所稱之為“正義”的那種東西相符合。
我們所這樣翻譯出來的那個希臘字是與希臘思想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觀念相符合的,但是我們卻缺乏一個能與之恰好相當的對應字。
我們很值得回想一下阿那克西曼德說的話: 萬物所由之而産生的東西,萬物消滅後複歸于它,這是運命規定了的。
因為萬物按照規定的時間為它們彼此間的不正義而互相償補。
在哲學開始以前,希臘人早就對于宇宙有了一種理論,或者說感情,這種理論或感情可以稱之為宗教的或倫理的。
按照這種理論,每個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規定地位與規定職務。
但這并不取決于宙斯的谕令,因為宙斯本人也要服從這種統禦着萬物的法令。
這種理論是和運命或必然的觀念聯系在一起的。
它特别被人強調地應用于天體。
但是凡有生氣的地方,便有一種趨勢要突破正義的界限;因此就産生了鬥争。
有一種非人世的、超奧林匹克的法則在懲罰着放肆,并且不斷在恢複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壞的那種永恒秩序。
整個這種觀點,(最初或許幾乎是不知不覺地)便過渡到哲學裡面來;這一點也表現在鬥争的宇宙論中,例如在赫拉克利特與恩培多克勒的宇宙論中,以及表現在一元論的學說之中,例如在巴門尼德的學說中。
這便是希臘人對于自然規律與人世規律信仰的根源,這顯然也就是柏拉圖正義觀念的基礎。
“正義”這個名詞在法律上所仍然被人使用着的那種意義,比起它在政治思想上所被人使用的那種意義來,是更有似于柏拉圖的觀念的。
我們受了民主理論的影響,已經習慣于把正義和平等結合在一起了;然而在柏拉圖卻并沒有這種涵義。
“正義”——在它差不多是“法律”的同義語的那種意義上(例如我們說的“法院”①),——主要地是指财産權,而那與平等是毫無關系的。
《國家篇》一開頭第一次提到的“正義”定義就是:正義就在于償還債務。
這個定義立刻就被認為是不恰當的而加以放棄了,但是其中的某些成份卻一直貫穿到這篇對話的結尾。
①“正義”(justice),“法院”(courtofjustice)。
——譯者 柏拉圖的定義中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它使得權力和特權的不平等但不是不正義,成為可能。
衛國者須有一切的權力,因為他們是全社會中最有智慧的成員;在柏拉圖的定義裡,惟有當别的階級裡面有人比某些衛國者更有智慧的時候,才會出現不正義。
這就是柏拉圖何以要提出公民的升級和降級的原因,盡管他認為出生和教育的雙重便利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已經能使衛國者的子孫優越于其他人的子孫了。
假如能有一種更為精确的政治學而且人們又能更确切地遵循它的教誡的話,那末關于柏拉圖的體系就有很多值得稱道的地方了。
沒有人會認為把最優秀的足球員放到足球隊裡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