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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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官陳乞破格新法宮祠,見遵依已降指揮,所有武官陳乞舊法宮祠差遣,别無指揮遵執。

    乞下有司頒降見行條法,付本司遵執施行。

    若武臣陳乞,如曾任知州軍并路分都監以上,委有戰功勞績之人,欲乞許行(蓋)[差]注。

    」并從之。

     【宋會要】 紹興四年三月一日,知樞密院事張浚言:「被旨召還樞庭,依已降指揮将帶軍馬前赴行在。

    今來道路遼遠,一行起發事務并将來合奏陳宣撫司文字不少,臣已量度差帶官屬分頭管幹。

    欲乞候到行在,依例推恩,仍特與内外升等差遣一次。

    」從之。

     二十四日,武成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昨來申所屬官乞依舊例,其參謀官系與轉運使、副叙官,參議官與知州軍、朝請大夫已上叙官,機宜、幹辦公事并依發運司主管文字叙官,準備差遣與簽判叙官。

    今準朝旨,宣撫司參謀、參議官與提舉茶鹽官叙官,機宜、幹辦與通判叙官。

    竊慮屬官叙位不應降等,兼《紹興令》發運(同)[司]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在所部通判之上,今來宣撫使司機宜、幹辦公事卻與通判叙官,顯見宣撫使在發運使之下。

    」诏參謀官系知州資序人,與提刑叙官;參議官系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叙官;機宜、幹辦公事并依發運司主管文字叙官。

     二十六日,诏王似除資(正)[政]殿學士、川陝宣撫使,盧法原除端明殿學士、川陝宣撫副使,并在司治事。

    吳玠除川陝宣撫副使,免佥書本司公事,專(以指)[一措]置沿邊諸處戰守事宜。

     四月一日,诏曰:「宣撫使司并川陝官吏軍民等:朕念慮疆陲,覽觀形勢。

    秦蜀壤地,實據要沖,自時多虞,則有戎事。

    憪然西顧,曾靡遑甯。

    昨者特遣樞臣張浚往宣恩 威,任國憂寄,蓋五年于彼,朕有聞焉。

    肆頒召命,俾還行阙,而師言未已,台谏交章。

    考其出使失職之辜,在于常刑,當從遠竄。

    朕念所用吳玠等能禦大敵,累立戰功,許國一心,可膺委任,因是貸浚,止從薄責。

    庶使玠等知朕厚于勸功而略于記罪之意,感悅奮勵,益建良圖。

    應累年以來,川陝諸路,其實有勳勞而未逮于賞,濫被刑罰而莫當其罪,才能偏廢而不用,謀猷見(仰)[抑]而不伸,廣興橫斂而至于無涯,煩擾斯民而使之失業,赦令所頒之澤不盡推行,朝廷所差之官不獲赴上,凡害民咈衆之事,違吾德意者,仰宣撫司講求咨訪,疾速措置,以稱朕恻怛轸憂之誠,庶迪惠和,亟臻嘉靖。

    播告有衆,鹹使聞知。

    」 五月八日,川陝等路宣撫處置副使王似等言:「本司相度,今後川陝帥臣、監司阙官,或去替不遠,欲乞從本司選擇可倚仗之人,一(而)[面]拟差主管職事,具名奏乞詳酌,給降付身。

    其州縣官若候不堪倚仗,方行對移,即軍事緩急,已緻阙誤,欲乞将轉運司舊來拟注知、通窠阙,并諸州佥判及知縣,亦乞權許本司選官奏差,乞給降付身。

    庶幾緩急之際,得人倚辦。

    」诏帥臣、監司如差待阙替人窠阙,令宣撫使司并約程,前期每一阙具奏三兩名,聽旨除授。

    其非次見阙不可待報,許從本司拟差施行。

     六月一日,武成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言:「乞依昨任江 南東西路宣撫使日已得畫一指揮,行移除安撫大使外,并用劄子。

    」從之。

     十七日,左谏議大夫唐輝言:「自來内外官司移文或用符牒,各有定式,唯三省、樞密院用劄子,他官司不敢用,蓋以尊朝廷也。

    軍興以來,領宣撫使皆見在二府,故用劄子。

    向因主兵官辄援此例,臣僚以為言,乞講求事實,立為永法,已得旨統兵官行移文字辄用劄子者徒二年。

    今來韓世忠如不系見帶三省、樞密院職事,不合用劄子,即乞指揮改正施行。

    」從之。

     七月三十日,诏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司行移本路帥司用公牒,所部縣并用劄子。

     八月三日,诏趙鼎除知樞密院事、川陝宣撫處置使。

     十月七日,川陝等路宣撫處置使司言:「定國軍承宣使、權秦鳳路馬步軍副都總管、權知秦州、兼節制階文州統制軍馬吳璘,明州觀察使、環慶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兼知慶陽軍府事楊政,前後統制軍馬,累立奇功。

    近金賊總領大兵,欲取川蜀,直犯仙人關殺金平,其吳璘改差充(燕)[熙]河蘭廓路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兼知熙州軍州事,統制關外軍馬,依前節制階文州;楊政改差充環慶路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兼知慶陽軍府事,同統制關外,節制成鳳興州。

    先次出給照劄去訖,伏乞給降付身,下本司給付。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江南東路淮南路宣撫使司言:「本司官屬内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将領五員,準備差遣、準備差使各五員,緣今來事宜之際,軍事繁冗,全要 官屬辦集,即今見有官屬數少,委是幹當不前。

    乞依韓世忠軍例,添差逐色官屬,庶幾易為集事。

    」從之。

     紹興五年正月十八日,诏武成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除少保,依前武成感德軍節度使,充淮南東路宣撫使,鎮江府置司。

     二十八日,诏淮西路宣撫使劉光世于宣州、太平州選擇穩便去處屯泊人馬。

     閏二月八日,诏今後省陳換給宣撫處置使司付身人,并免召保驗實保明,與換給付身。

     三月六日,三省言劉光世、韓世忠見充淮南西路宣撫使,緣逐軍兵馬見在鎮江府、太平州屯駐,诏劉光世兼太平州宣撫使,韓世忠兼鎮江府宣撫使。

     九日,诏邵溥兼權川陝宣撫使,應軍期錢糧等事,與吳玠通行主管,候正官到日罷。

     十三日,定江昭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江南東路宣撫使張浚言:「本司參議官、左中奉大夫、直秘閣史願見系添差通判嚴州,欲望特賜改差平江府添差通判。

    候交割了日,乞令帶行見任,依舊權本司參議官。

    将來事平日,罷本司職事,前去供職。

    」從之。

     紹興六年正月十三日,诏吳玠依舊充川陝宣撫使,并依江東淮南宣撫司體例,專切訓練軍馬,計備器(中)[甲]邊防事務,其綿州一司可減罷。

    所管軍馬聽吳玠分撥使喚,應幹錢物令趙開拘收,充應副宣撫司錢糧使用。

    仍限半月結局。

     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論張 浚軍中書寫機宜文字張體純自出身至改官皆不申格法,畏避讨論,遂隸名軍中,請罷黜。

    上曰:「當如所請,豈有不容于朝廷之人而可為大将幕屬耶!」 十二月十四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朝廷今欲恢複中原,所賴者正在諸大帥,幕府猶要得人。

    自兵興以來,士大夫一入軍中,便竊議而鄙笑之,指為濁流,皆緣朝廷未加審擇,一聽其辟差,故所用之人或坐罪廢,或報私恩,或因應副,或出幹求,貪利覓官,略無去就之節,有更十年而不退者。

    如朝廷稍擇賢才以重其選,乞應軍中屬官悉以二年成資替罷,立為永格。

    」诏應宣撫司屬官許本司奏辟或朝廷差除,選人依舊三年外,餘并以二年為任。

    如願留再任者,聽本司申取朝廷指揮。

     【宋會要】 紹興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三省言:「 嶽飛 任檢校少保少保:原作「少使」,據《建炎要錄》卷一○九改。

    、武勝定國 軍節度使,系充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

    今來以降制除太尉,依前武勝定國軍節度 使,理合增重使名。

    」诏嶽飛充湖北京西宣撫使,兼營田大使 。

     九年正月五日赦:「應兩淮、荊襄、川陝新舊宣撫使及三衙管軍,并特取旨優異推賞,統兵及将佐委逐軍開具等第推恩。

    」 十八日,诏保平靜難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川陝宣撫使、兼營田大使吳玠除四川宣撫使,兼營田大使。

     同日,诏和衆輔國功臣、少師、護國鎮安保靜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劉光世除陝西路宣撫使,兼營 田大使。

     同日,三省言已降指揮,吳玠為四川宣撫使,诏舊守陝西地分階、成等州,依舊聽吳玠節制。

     四月二日,四川宣撫副使、兼營田大使吳玠言:「本司昨充川陝宣撫司日,有本軍合用激犒等錢,尋中畫到指押下四川都轉運司,每歲應副錢一百八十萬貫。

    近蒙朝廷将本司改為四川宣撫司,依已得指揮,各守疆界,即今别無招納及差撥官兵,乞将上件錢數自紹興九年分減半支撥。

    」從之,仍降诏獎谕。

     九月六日,诏胡世将除寶文閣學士、川陝宣撫副使。

     十年七月十二日,诏太尉、保成軍節度使、充殿前副都指揮使公事楊沂中除主管殿前都指揮使公事、淮北宣撫副使。

     十九日,太尉、保成軍節度使、充主管殿前都指揮使公事楊沂中言:「被旨除淮北宣撫副使,近(由)[申]請到指揮,以淮北宣撫副使司為名,凡行移文字,未審合與不合與宣撫判官劉琦同共系銜。

    」诏令同系銜。

     紹興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诏韓世忠、張俊張俊:原作「張浚」,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改。

    後兩條同。

    、嶽飛已除樞使、副,其舊領宣撫等司合罷,遇出師臨時取旨。

    (遂)[逐]司見今所管統制、統領官、将副己下,并改充禦前統制、統領官、将副等,隸樞密院,仍各帶禦前字入銜。

    及令有司鑄印,逐一給付,且令依舊駐劄,将來調發,取旨施行。

    仍令逐司統制官等,各以職次高下輪替入見。

    及委賞功司将未了功賞疾速取旨推恩。

     同日,少師、鎮洮崇信奉甯軍節度使、充淮南西 路宣撫使、兼河南北諸路招讨使、兼營田大使、濟國公張俊言:「近蒙除(受)[授]樞密使,所有宣撫司未曾回報朝廷并省部都司文字,并日前未了、宿亳功賞及淮西諸處功賞等,乞立限結局,仍許臣系舊階申發。

    」诏依,限半月結局。

     二十八日,诏韓世忠、張俊、嶽飛宣撫官屬并優與升等差遣。

     【宋會要】 紹興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四川宣撫司并屬官并罷之。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張浚除少傅,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建康府置司,進封魏國公。

     十月二十九日,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司言:「本司屬官,欲依四川宣撫司,主管機宜文字與監司、幹辦公事與知州序官。

    」從之。

     【宋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二日, 張浚 言:「昨承指揮,江淮宣撫司結局,所有應辦借置舟船、津發錢糧、修蓋營寨、置辦軍須得 力官吏,得旨許臣保明,量與推恩。

    今作優平兩等,與減三年及二年磨勘。

    」诏江南東路轉 運副使 向子忞 特複直秘閣,淮南路轉運判官 锺世明 特除直徽猷閣,淮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 莫蒙 ,江南東路轉運判官 陳良弼 ,尚書戶部郎中、總領淮東軍馬錢糧 洪适 , 尚書戶部郎中、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财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 王珏 ,(冬)[各]特轉一官。

    内礙止法人,依條出給減年公據。

     六月十三日,四川宣撫司言:「得旨差參議軍事一員,其叙位、請給、人從等,并依江淮宣撫使司參議軍事已得指揮施行。

    本司舊又有主管及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等,系一司官屬,亦乞許依江淮宣撫使司已得指揮。

    」诏從之。

     十四日,诏張浚特降授特進,依前樞密使、江淮東西路宣撫使、節制建康鎮江府江陰軍江池州屯駐軍馬,試尚書禮部侍郎陳俊卿降授左朝散大夫,充敷文閣待制、參贊軍事唐文若降授左承議郎,尚書戶部員外郎馮方降授左承事郎,直秘閣查鑰差充江淮宣撫使司參議官。

     七月四日,诏江淮都督府官屬并改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司。

     七日,诏:「昨都督府進讨,特許便宜行事;今都督府已罷,應宣撫司軍事并合聞奏取旨,其前降便宜指揮更不施行。

    」 十二月二十八日,張浚言:「昨承恩降節制兩淮,後來改除宣撫,都督江淮軍馬。

    二年防秋,偶免曠阙,除臣與近上官屬自不當陳乞,所有臣随行官吏、軍兵并應辦軍前實有勞之人,欲望從臣保明,比附前後宣撫司、督視府等處月日體例,特賜推恩施行。

    」從之。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九日,诏:「新安郡王吳璘已降指揮除四川宣撫使,所有合差置官屬、人吏等,依胡世将、鄭剛中體例施 行。

    」宣撫司人吏舊以六十六人為額,緣今别無調發,可裁減一半。

    诏從之。

     三年六月十二日,诏虞允文可除資政殿大學士、四川宣撫使。

    續有旨,出撫西蜀,雖已除職,未足增重阃寄,可依舊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

     同日,左中大夫虞允文言:「臣蒙恩除資政殿大學士、四川宣撫使,所有本司合行事件,乞依鄭剛中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今來臣合差辟官屬、使臣、人吏、軍兵等,乞就行在先次量行差帶前去。

    其起發請給等,止乞依臣昨往川陝宣谕日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四日,虞允文言:「契勘鄭剛中任四川宣撫日,有相承到舊管降賜激賞兩庫所管錢物數百萬貫,用支諸軍激犒及逐時入教、拍試、支賞之類。

    後來并發制置司支撥二十萬貫外,其餘盡數起發赴行在,亦有撥入總領司充樁積。

    今來複置宣撫司,即無一司相承庫務錢物。

    臣到司依例合行犒設諸軍一次,及後來逐時入教場拍試、支賞之類,費用不一。

    欲乞下總領所,于朝廷封樁錢引内支一百萬貫以備支遣外,若臣到任後有拘收到諸路寬剩并諸軍減汰失陷錢物,許依鄭剛中措置樁積,以備接續支用。

    其封樁錢系已降指揮,用與四川對減虛數。

    若制、總兩司議定,果成對減,必分作三年。

    今來止是借撥最後一年支用之數,日後卻從宣撫司别行陳乞,措置撥還。

    」從之。

     十六日,虞允文言:「契勘鄭剛中任宣撫司日,置 參議官兩員。

    伏見淮南東路轉運判官王之奇深知西邊軍前利害,欲乞改除利州路轉運判官,(鎮)[填]見阙,就令兼本司參議官,得以協濟國事。

    」從之。

     十八日,虞允文言:「奉旨令戶部支錢三(十)[千]貫,付充随行激賞庫支用,所有依葉義問、江澈昨出使例,合差帶激賞庫監官一員随行。

    」從之。

     同日,虞允文言:「蒙恩除四川宣撫使,所有本司合行事件,條具下項:一、合用印,照得昨來樞密葉義問出使,有鑄到『樞密行府印』一面,今乞關出行使。

    所有行移,并依三省、樞密院體式施行,仍入諸軍擺鋪遞轉,内奏報文字直入内内侍省投進。

    一、應幹軍期事務,全藉監司、各州縣官協力應辦,如有避事不職、貪污苛擾之人,乞許本司量度事體輕重勘()[劾],或一面對移訖,續具情犯奏聞。

    其廉謹辦職之人,亦許本司保明,取旨旌賞。

    除軍期外,其餘更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施行。

    一、契勘四川罷宣撫司日,置制置司行宣撫司職事,案牍、人吏、錢物并已撥隸制置司訖。

    今來被旨宣撫四川,以軍事為先,欲将舊宣撫司所行軍中應幹事務歸本司外,有官員升改、放散舉主、士人省試之類,乞存留制置司。

    」并從之。

     五年三月十九日,诏王炎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

     二十二日,王炎言:「被旨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其應幹合行事件,臣欲乞并依參知政事汪澈出使荊襄、知樞密院事虞允文四川宣撫前 後已降指揮施行。

    其間或有可以省減事節,亦許臣參酌裁損。

    」從之。

     六月五日,王炎言:「四川路分闊遠,宣司事務繁多,即與荊襄不同,纔入川蜀,便合委官幹事。

    今檢照得虞允文宣撫四川日申請到指揮,文臣官屬依鄭剛中差置一十四員,欲乞許依虞允文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诏令戶部支錢一萬貫,充四川宣撫司激賞使用。

     九年五月三日,王炎言:「被旨出使,宣撫四川,今來結局,乞依昨來虞允文行府出使結局體例,官屬推恩施行。

    」诏各與轉一官資。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九日,诏太中大夫太:原無,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補 。

    、參知政事 鄭聞 除資政殿大學士、四川宣撫使。

    是年四月,诏四川宣撫司屬官依制置司例賞。

    七月,诏已罷 宣撫,令四川總領趙公碩将四川宣撫司錢物盡數拘收碩:原作「說」,據後「二年 六月一日」條改。

    ,另項樁管,别聽朝廷指揮。

    鄭聞元将帶一行官屬等已至行在, 依前後例限五日結局。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資政殿學士、中大夫沈複除資政殿大學士沈複:《宋史宰輔表》記作「沈複」,而《孝宗紀》記作「沈夏」,實為同一人。

    、四川宣撫使,興元府置司。

    其見拘收宣撫司但幹錢物、軍器等,依舊歸還本司,官屬隻許辟差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公事二員。

    昨拘收到諸軍都統司場務等,照應淳熙元年十二月二日已降指揮,給還逐軍施行。

    诏四川諸軍升差兵官,依江上諸軍例,并從主帥依公選擇。

    内統制官申解赴宣撫司審察,餘官 一面升差,合給付身、人從,宣撫使備申樞密院給降。

    如有合申宣撫司事理,令具一般事狀申奏。

     二年六月一日,诏罷四川宣撫司。

    右司谏湯邦彥言:「陛下複置宣使,以分委寄。

    置司之初,議論詳悉,慮事權重,官屬多,故損其權而減其屬。

    謂财賦聚于宣司而不及軍中,故取舊屬軍中場務悉以還之,宣司不得複取。

    謂軍中差使制于宣司而不由都統,則升黜不審,主帥無素恩,故除統制官解宣司審察外,其餘俾都統一面自差,宣司隻申(察)[密]院給付而已。

    然宣撫一司,其名甚重,(令)[今]複此官而損其權,是予其名而奪其實,是必上下交惡,軍帥不睦。

    沈複到司,今(本)[未]久也,自财賦還軍中,差使由都統,複已不樂,軍帥已不相安,自此必将大為間隙。

    就令盡易軍帥,亦必相忌。

    望更為之制,或依葉衡向任荊南故事,命一詳練可委從官,以樞密都承旨職事就知興元,仍移制置一司于興元府,使之兼任以總四川之務,督監司之縱弛,察軍(師)[帥]之勤惰。

    别授沈複以大(潘)[藩]府,罷宣司之名,收宣司之實。

    」從其請,令四川總領趙公碩盡數拘收宣撫司錢物拘收:原作「拘宣」,據前「元年三月九日」條所述改。

    ,令項樁管。

     開禧二年三月十二日,诏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程松差充四川宣撫(司)[使]。

     四月十三日,诏給事中、兼侍講、兩淮宣谕使鄧友龍除禦史中丞,充江淮宣撫使;吏部侍郎、湖北京西宣谕使薛叔似除兵部尚書薛叔似:原脫「叔」字,據《宋史》卷三九七本傳補。

    ,充湖北京西宣撫使。

     六月四日,诏知建康府 丘除刑部尚書,充江淮宣撫使,不允辭免。

    鄧友龍令赴行在供職。

     十一月四日,诏刑部尚書、充江淮宣撫使丘,兵部尚書、充湖北京西宣撫使薛叔似,并除端明殿學士、侍讀。

    丘依舊江淮宣撫使,薛叔似依舊湖北京西宣撫使。

     十八日,诏湖廣總領、兼湖北京西宣撫司參謀官陳謙除寶谟閣待制、湖北京西宣撫副使。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京西宣撫使薛叔似、宣撫副使陳謙并宮觀,知江陵府吳獵除湖北京西宣撫使。

     三年三月十七日,〔吳〕獵除刑部侍郎,依舊湖北京西宣撫使。

    二十一日,禦批付獵:「賊贓幹紀,神人共憤。

    卿受任荊襄,密迩蜀門,忠義所激,慨然有讨賊之志,朕甚嘉之。

    今岘安陸,虜騎奔北,卿威名益着,籌略方深,經理創殘、申饬戰守之餘,宜為朕兼總西事。

    凡可攜離逆黨,指授将士,一以付卿,無失機會。

    又須審度,務在必成。

    應有合行事宜,可密切條具來上。

    故茲劄示,想宜知悉。

    」 是年四月十五日,诏權兵部尚書宇文紹節除華文閣學士、知江陵府、兼權湖北京西宣撫使。

    是月二十七日,除侍讀,依舊華文閣學士,充湖北京西宣撫使,兼權知江陵府。

    九月十九日,诏紹節充京西湖南北路宣撫使。

     五月二十一日,知沔州、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安丙言:「宣撫司每歲合舉官員數,昨因宣撫司廢罷,未有專降指揮,乞立定每歲合舉官職令、升陟等員數, 行下遵守。

    」诏依宣撫使已降指揮歲舉員數,與三分之一薦舉。

     【宋會要】 嘉定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四川宣撫副使舉官,特依宣撫制置使,歲舉改官一十一員、從 事郎六員。

    從本司之請也。

     三十日,京西湖南北路宣撫使宇文紹節奏:「本司舉官員數,已準指揮:湖北、京西止是兩路,比附四川路分,每歲舉改官六員、從事郎三員,朝請大夫以下升陟、大小使臣升陟二十員,分上下半年舉。

    今紹節充京西湖南北路宣撫使,乞比附四川路分,增添湖南一路員數。

    」吏部言:「四川宣撫系有四路,今京西湖南北乃是三路,若從本官所請,每歲合舉改官九員、從事郎四員、朝請大夫以下升陟任使八員、大小使臣升陟三十員,并分上下半年舉。

    」從之。

     二月三日,诏華文閣學士、侍讀、京西湖南北路宣撫使宇文紹節除寶谟閣學士,依舊侍讀、京湖宣撫使。

     三月四日,诏京西湖南北路宣撫司屬官曆任及五考以上人,許令宣撫使司置司去處,一路監司通行薦舉。

    從本司之請也。

     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诏簽書樞密院事曾從龍除同知樞密院事、江淮宣撫使。

    繼而從龍乞參酌前後執政官出使減損,條具畫一申請:「一、今來出使,乞以『同知樞密院行府』為名。

    一、官屬等白直人,内參謀、參議官二十人,屬官等一十五 人,提舉一行事務、提轄軍兵、點檢文字各五人,監印、主管文字各四人,書寫文字、書奏、準備差使各二人,屬官下使臣及人吏各二人,下殿前司、步軍司差赴行府,分撥應副差使。

    一、乞下步軍司揀選差撥入隊披帶少壯一百人、部轄将官一員,仍帶衣甲、器械,随行使喚。

    所有請給、起(馬)[發]犒設等,并依已發出軍人例施行,仍出給券曆。

    前逐項所差鞍馬、人從等同。

    一、乞于本院差發遞工匠二人、裝界作二人、畫匠一人,殿前、馬、步軍司差承局二十人,皇城司差背印親事官二人,已上并許踏逐抽差。

    」 五月十七日,诏崇信軍節度使安丙可特授保甯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兼知興元府、利州東路安撫使,依前開(封)[府]儀同三司、武威郡開國公,加食邑五百戶,食實封三百戶。

     八月十一日,诏四川宣撫使依舊利州置司,令安丙往來興元府等處措置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總領所 總領所 【宋會要】 先是,嘗命朝臣總領都督府、宣撫司财賦,其後收諸帥之兵以為禦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亦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饷饋而已。

    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

    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

    其官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遣。

    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

    淮東、淮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

    榷貨務、都茶場、禦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軍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

    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審計以屬官兼。

    禦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瞻)[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審計以屬官兼。

    大軍倉、大軍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籴買場。

    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 川二十人。

     高宗紹興三年正月八日,诏差戶部侍郎姚舜明前往建康府,專一總領應幹都督府錢物糧斛,仍于都督府選差有風力、谙曉錢谷屬官四員,充糧院、審計司監官。

    都督府管下官兵等幫勘、請給等,并經由戶部、糧審院,依條批勘支給。

    建康府榷貨務、都茶場,亦仰姚舜明提領。

     七月二十六日,诏都督府已有戶部侍郎姚舜明總領應副錢糧,其随軍運判可省罷。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三宣撫司軍屯駐江淮,所用錢糧雖各有立定取撥窠名及專委漕臣應辦,多是互相占吝,不肯公共移那,因緻阙乏乏:原作「之」,據《建炎要錄》卷九八改。

    。

    既無專一總領官司,諸處财賦出納難以稽考,乞于戶部長貳内輪那一員,前來鎮江府置司,專一總領,措置移運應辦。

    」诏差戶部侍郎劉甯止。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戶部郎官霍蠡前去鄂州置司,專一總領嶽飛軍錢糧。

     七年十月十七日,诏薛弼、霍蠡同共總領措置五路應幹财賦,仍常留一員在鄂州本司,拘催本軍合得錢糧應副支用。

    以中書門下省言:「霍蠡總領嶽飛軍錢糧,二廣、荊湖、江西五路錢物浩瀚,恐有失陷留滞,合差官措置拘催。

    」故有是命。

     十一年正月十四日,淮南西路宣撫使張浚言:「總領提舉大軍錢糧吳彥璋措置應辦本司大軍錢糧首尾二年,并無阙誤,欲依張成憲昨來應副韓世忠錢糧例推恩。

    」诏吳彥璋與轉一官。

     五月四日,诏以 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曾慥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路财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各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諸軍不聽節制。

     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诏鎮江府鄂州總領所各置甲仗庫,逐軍所造軍器,每月委總領官置籍樁管,月具所交收數聞奏。

    仍各許辟差管甲仗庫官一員。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诏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屬官,今後許戶部長貳、太府司農卿少通行薦舉。

     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侍禦史汪勃言:「四川都轉運司盡并于宣撫司,乞就四川路宣撫司置總領一司,專掌财賦。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以趙不棄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以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所為名。

     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四川所屯大軍歲用錢物,如州軍拖欠,即從所隸漕司按劾。

    若漕司蓋庇,失于檢察催發,即從四川總領所按劾。

    其四路提刑、常平司如拖欠違期不起,亦一體施行。

    」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朕惟軍興以來,四川斂重,恐不堪久。

    今疆埸罷警,營屯内遷,無轉饷之費;辎重就閑,羨卒耕作,有刍粟之積。

    仰宣撫、總領兩司取索承平時常賦名色,軍興後權所增益,參酌措置,既不當竭民力,又不可乏軍須,兩皆給足,永相保持,以副朕顧倚之意。

    」 十七年九月十二日,總領(四)四川錢糧符行中言,交撥到降賜等三庫,見樁斛九 十八萬七千餘石。

    诏令總領所酌度均撥、減免、對籴分數施行。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汪召嗣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

    先以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為名,至是罷宣撫司,始改為四川總領。

     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诏諸路軍馬錢糧官樂禁并依轉運使副、提舉官,從臣僚請也。

     二十六年正月十四日,诏諸軍不得私役軍兵,其城郭開張酒店,令戶部總領司拘收。

     閏十月十八日,四川總領湯允恭言:「乞令四川知通、簽判、推判官同共依限催發州縣贍軍錢物,任滿或非次替移,有拖欠數多,許從本所同所委官或就按劾。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起居郎趙逵言趙逵:原作「趙達」,據《宋史》卷三八一本傳改。

    :「陛下加惠遠民,以四川在萬裡外,科斂條目戶部稽考之所不及,故诏帥臣蕭振等同共措置,欲以實惠摩拊疲弱,亦事有所當知者。

    蜀之取民條目繁巧,不可一概而視、按籍而決。

    蓋有顯其名而公取之者,激賞絹之類是也;隐其名而陰取之者,激犒錢之類是也;取之以甲而用之以乙者,畸零絹估錢為籴本錢之類是也。

    此三者若一而視,萬一蠲放所及,民有熟視而不知,徒為貪吏猾胥之幸者矣。

    欲望明诏振等,凡總領司錢物窠名,當先析為數條,曰此官與民通知者,此官與民不相通知者,必當根其所歸。

    有欲除放,不于其官籍之名而于其人戶之所從來,然後陛下實惠,州縣不能 沮格。

    」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方師尹言:「比年州縣循習,不以軍饷為念,錢物樁發有累月(西)[而]方起者,糧斛轉漕有經歲而始至者,監司坐視,略不經意。

    乞擇監司、郡守尤違慢者按劾以聞,重賜黜責。

    」從之。

     八月九日,诏今後總領司互舉改官之人,并依憲、漕等司舉官磨勘。

    從左司谏淩哲請也。

     二十九年八月三日,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許尹言:「四川見屯大軍,用度至廣,年額合起贍軍。

    其間公然拖欠不催,漕司、州郡容庇,不加程督。

    即目未起錢引計七百二十餘萬道已行下分限催促外,欲乞候歲終從本所取逐路州縣拖欠數目尤甚者,具申朝廷,重行黜責。

    」從之。

     十六日,戶部言:「湖廣總領所将荊南戍兵倉庫作一處安置,别立庫敖。

    置監官一員,從朝廷差官;監門官一員,令本所于本府見任指使選差兼監。

    」從之。

     十七日,總領湖北京西軍馬錢糧彭合言:「贍軍之費宜有餘,寄樁之數宜夙備。

    科撥錢糧,各有名色,其數未嘗無餘;寄樁有庫,以待阙乏,軍須未嘗無備。

    曆時之久,科撥之數諸路不及元額,而又買發銀價最高,支用折閱則歲計不足,不免暗借寄樁以纾目前之急。

    累年如此,則夙備之數虧矣。

    伏望審究諸路起發赴軍前不敷并買銀折閱之數,就日科撥應副。

    」翌日,上谕宰執曰:「彭合所陳,卿等适進呈更支樁積(銀)[錢]五十萬貫,此乃一時之 事,彭合陳請卻是歲計。

    若止論目前而不及歲計,恐于久遠非便,宜速與措置。

    」尋诏每歲截撥四川合赴行在經總制無額錢三十萬貫,貼助本所支遣。

    及于樁管禦前激賞庫銀内計價支撥五十萬貫,赴本所樁管。

    戶部看詳:「鄂州大軍近年有不敷額錢,朝廷分上下半年貼降錢一百一十六萬餘貫應副。

    其不敷錢數增多,乃逐路監司、州軍違慢,欲下總領官嚴緊拘催,須管及額。

    仍将違欠最多去處按劾。

    其買銀折閱,乞下二廣監司、帥臣相度措置,如何可以不緻拆閱,及可與不可以其它物貨買發,限一月開具利便申尚書省。

    」從之。

     三十年三月一日,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都玹言都玹:或作「都潔」。

    :「江東所屯歲費缗錢近七百萬,米以石計者近七十萬,科撥雖有名,期限雖有日,官吏侵兌稽違,監司、守貳恬不加意。

    乞将監司、守貳以下弛慢尤甚者按劾,重賜黜責。

    其承行人吏即依無心力斷罷,事理稍重者亦依條施行。

    」從之。

     八月十一日,戶部言:「江州駐劄禦前諸軍合用錢糧,已令取撥江西合發赴本所三十年分樁管折帛錢二十萬貫、江州樁管上供米三萬石應副,續又科撥廣東、湖南、江西每年合起赴行在經總制錢三十萬貫,并于江州轉般倉樁管。

    江西二十七年上供米内取撥三萬石,與科見在大軍錢物相兼應副去訖,更令于利州路合起發赴行在經總制錢内,自紹興三十年夏季為始, 每年取撥一十萬貫,并下行在榷貨務都茶場,給降江西路末茶長短引共二十萬貫,撥赴江州應副客人請買。

    同前項已科錢通共八十萬貫,令本所置籍,排日拘催,起赴軍前應辦給遣。

    」從之。

     十二日,湖廣總領所言:「江州屯駐軍馬合用錢糧,依荊南差官應副創置倉庫,合差監官一員,乞從朝廷注授;監門官一員,乞從本所于江州見任指使内選差。

    所置倉庫糧審院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給降。

    」從之。

     十六日,湖廣總領所言:「節次降到臨安府一合同關子共三十萬貫餘,已賣到錢一萬九千貫外,其餘并無客人請買,卻有降到三合同關子八十萬貫,令本所賣錢樁管,比之一合同,頗為快便。

    乞許本所于三合同關子内已賣到銀錢,對換一十八萬一千貫,應副支用;乞繳還一合同關子,卻行換給支末茶長短引共二十八萬一千貫,應副支遣。

    将賣到錢撥還所借支過三合同關子錢,仍舊卻揍八十萬貫,依已降指揮樁管。

    」從之。

     三十一年正月十八日,诏淮東總領司太平惠民樂局監官兼監鎮江府大軍倉,如遇本倉給納,即令前去管幹。

    以總領朱夏卿言,大軍倉獨員而藥局職事簡省故也。

     四月十七日,四川總領王之望言:「乞将諸州軍年額合起錢物,自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終實起到庫錢數比較,從上起發歲額無虧欠,又從下取虧欠最多處,各一十處,具知、通姓名申尚書省, 候逐官任滿改授差遣日,乞朝廷參照勤堕,斟酌施行。

    」 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王〕之望言:「四川諸州軍三十一年終實到庫錢比祖額遞年并各增羨,即無虧欠最多去處。

    今取增數最多一十州,具知、通姓名申聞,乞籍記姓名,以待選擢。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大軍每遇招收到人,并先具姓名報總領所,每旬委總領官及都統制就本所或教場同共當官填刺軍号。

    其用等不刺手面之人,亦令對衆審問投名月日詣實。

    應幹合得(依)[衣]糧之類,一面從總領所畫自當日,并與按旬月日,兩季徑行幫勘支給,具數申省部照會,出豁科降。

    」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六日,诏戶部于左藏西庫見樁管錢内支降一百萬貫,依省則紐折銀二十萬兩,餘數以會子貼支,前去淮西總領所交割樁管。

     十四日,诏戶部下左藏西庫,于度牒、賣田錢内支會子二十萬貫,前去淮東總領所交納,貼助大軍支使。

     幹道元年三月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楊倓奏:『契堪淮西總領所惠民局及雜賣場止是出賣藥物,事務不多,乞将雜賣場并令惠民局官兼管。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合以『監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太平惠民局兼監行宮雜賣場』稱呼。

    所有減罷去處,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罷法施行。

    」從之。

     同日,戶部言:「楊倓奏:『本所大軍庫事務繁冗,未有監官,本所甲仗庫職事簡省,乞改差監大軍庫官一員,卻令 兼管甲仗庫。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合以『監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建康府戶部大軍庫兼監封樁庫禦前甲仗庫』稱呼。

    」從之。

     六月二十六日,戶部侍郎王弗言:「欲乞誡饬逐路總領官,今後非被旨不得擅截綱運。

    如違,許從戶部具名按劾聞奏。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淮東總領所系是拘催江東、浙西州郡錢米,雖有指揮許按發違慢官吏及浙西官亦許薦舉,緣官稱未正,事權不專,乞依鄂州總領官例,于銜内添『浙西江東财賦』六字,将合舉官員數于二路通舉。

    餘并依舊。

    」從之。

     十月十三日,戶部員外郎、江西京西湖北總領司馬倬言:「近承指揮,令取撥四川白契稅錢一百五十萬貫趁本所樁管,緣四川系行使鐵錢地分,計置輕赍赴鄂州軍前,止得七十五萬貫,深恐緩急不足支用。

    今欲乞于内更行取撥五十萬貫,補助三大軍歲計支用。

    」從之。

     十五日,(戶部尚書)[尚書戶部]員外郎、江西京西湖北總領司馬倬言:「契勘本所應副江鄂、荊襄大軍,(務事)[事務]繁多,乞檢照元降指揮,特賜添置。

    」诏許複置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二年二月四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三衙招收軍兵、用,本軍申解樞密院,令承旨司用等仗審驗人材,刺填軍額。

    在外屯駐軍,委本路總領官依此。

    』其在外諸軍并不解赴總領所,止行關報姓名審驗,預作到軍月日,放行請給,無以關防。

    」诏總領所照 應三衙招用軍兵拍試格法指揮,一體施行。

     二十八日,淮西江東總領楊倓等言:「乞将江東安撫司、建康府都統司酒庫并撥付淮西總領(使)、本柄并應幹動使等,其煮酒賣到價錢,除元本錢并行拘收應副作本外,将合得息錢并行撥還諸司。

    」從之。

    所,得旨令共相度。

    欲将諸司酒庫先次交割見管酒曲、錢米、麥 六月十五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契勘四川宣撫自鄭剛中以前未置總領所,今照得前來往川陝宣谕并任荊襄制置日,并依荊襄宣谕使汪澈已畫降指揮,總領所随事所隸。

    今來乞依上件已得指揮。

    」從之。

     閏七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差度支郎中唐珣前去湖廣總領所,取索應幹收支科降及諸路已未起發錢物,逐一究見詣實。

    所有淮東西總領所亦合一體委官前去。

    」诏差考功郎官沈複。

     九日,尚書度支郎中唐珣言:「究實湖廣總領所财賦,緣積歲不曾檢察,本所恣縱,弊源甚多。

    欲望特降睿旨,今後每三年一次差官稽考,庶有畏忌,兼歲月不久,奸弊易見。

    」從之。

     十二日,诏戶部将江、鄂州、荊南三處軍馬歲用支遣實數并作一科,降付總領所,委本所自行審度,各從便順分撥。

     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湖廣淮東西總領所應幹收支科降及諸路已未起發錢物,各已委官前去取索,逐一究見詣實。

    所有四川總領所,亦合一體,诏令虞允文措置施行。

    」從之。

     八月十七日,度支郎中唐珣言:「湖廣總領所自來差撥戶部人吏,每有會問,并是本處人供報,本部人即供報不行。

    又緣替移頻并,亦随官罷,所以不知首尾。

    欲乞并令發回,隻令總領官于州郡、監司吏人踏逐選差,三年一替。

    其淮東西總領所并分差糧審院并依此。

    」從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令湖廣總領所印造新會子,通已未印造共三百七十萬貫,将銅版依已降指揮繳申尚書省。

    其舊會子逐旋繳納。

     十二月二十六日,戶部郎中、四川總領查鑰言:「金州屯駐官兵歲計幫支錢糧數目浩瀚,緣相去遙遠,本所屬官元差置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各二員,準備差遣、差使各一員,昨準指揮裁減主管文字一員,準備差遣、差使各一員,今欲于元裁減屬官三員内複置一員,差往金州幹當佥廳職事。

    」從之。

     四年正月九日,禮部言,新除戶部郎官、四川總領查鑰奏:「臣契勘本司贍軍歲計,自紹興三十一年軍興後,增招兵馬,溢額數多,用度日廣,别無科降,止是侵那庫管樁積逐急應副,今亦殆盡。

    近準朝廷立定兵額,按月所添請受并無指準,又有因功轉官添加請給,今年又系有閏年分,阙數甚多。

    (無)[兼]川路諸州内有旱傷,米價踴貴,比去年尤為阙乏。

    欲望照累政總領官體例,給降度牒五千道出賣,拘收價錢,庶幾補助歲計支用。

    」诏降度牒一千道,紫衣師号共五百道。

     二月三日,新(降)[除]戶 部郎官、四川總領查鑰言:「近降指揮,四川總領所應幹收支科降錢物,令虞允文措置施行。

    欲乞令虞允文集四路漕臣各一員,同臣就宣撫司會算四川見今财賦所入之數,對立養兵多寡之額,使兵食、民賦出入相當。

    庶幾軍用贍足,免以匮乏頻渎天聽,實為久遠之計。

    」诏從之。

     二十九日,刑部言:「新除司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