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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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卿、淮東總領呂擢奏:『逐路州軍應有總領所錢米去處,欲乞量立殿最之法,許從本所檢察按治。

    』本部看詳,欲令諸路總領所于歲終将所管州軍每州合發本所錢物十分為率,若拖欠及二分,知、通各展二年磨勘。

    或欠數太多,取旨知了;辦數足,各與減二年磨勘。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三總領合支官兵春冬衣,戶部措置,今後并須管依行在官兵條限時日支給,不得依前遲延過時。

     五年三月六日,淮西江東總領葉衡(亦)[言]:「準指揮,差屬官前去廬州應副郭振修城官兵錢糧。

    照得雖有幹辦公事二員,内分一員專在池州軍前給納簽廳,委是阙官,深慮事。

    欲乞依鄂州例,更置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诏許辟差準備差遣一員,日後更不作阙。

     八月五日,淮東總領呂擢言:「契勘本所屬官已經裁減,止有幹辦公事一員。

    淮西總領所已置幹辦公事二員,近又申明辟差準備差遣一員,本司委是阙官,乞依淮西例置準備差遣一員。

    」從之。

     十一月三日,戶部言:「淮東西總領所奏:本所人吏舊請于大軍 錢内勘支,立年限與補進義副尉。

    本部照得批勘合于大軍錢内應副,更不添支食錢。

    其出職年限,欲自差到所充應十年,頭名職級補授進義副尉。

    其遞遷以次人各充應二年,通到所及十年,依今來出職年限補授。

    下淮東西總領所照會,湖廣總領所亦依此施行。

    」從之。

     六年四月一日,诏淮東總領所并歸淮西總領所,令沈複通領,存留屬官一員。

    鑄錢司可減罷,并歸發運司,存留幹辦公事二員,亦發歸運司。

     閏五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淮東總領所廢并,司名合行并入。

    」诏以「總領兩淮浙西江東财賦軍馬錢糧所」為名。

     十七日,戶部言:「總領兩淮浙西江東财賦軍馬錢糧所為名,合用印記,今欲以『總領兩淮軍馬錢糧所印』十字為文,将兩所元印繳納,庶幾歸一。

    」從之。

     六月十七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沈複奏:『淮東總領所事務至繁,正要稽考出入及檢察糧審院批放,緣淮西相去隔遠,難以革弊。

    兼照得淮東簽廳從來不曾與務場倉庫幹涉,今欲依仿池州例,委自屬官管幹給納。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以『戶部給納所』為名,并令總領官往來提督施行。

    」從之。

     七年五月四日,權知鎮江府、兼權淮東總領蔡洸言蔡洸:原作「蔡洗」,據《宋史》卷三九○本傳改。

    :「承指揮複置淮東總領,乞依舊作『浙西江東财賦淮東總領錢糧所』為名,戶部給納所卻行廢罷。

    所有應幹合行事件,欲乞并依前後總領所官已得指揮施行。

    本所元管印記,近 緣省并,别降兩淮總領所印記。

    今既複置,所有淮東總領所元印乞依舊行使。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吏部言:「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奏:『本所複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一主管金州本所簽廳職事,乞依金州州縣官,任滿與轉一官推賞。

    』本部契勘,荊湖路安撫、轉運司屬官到任,任滿應得酬賞者,依條各随置司所在州縣官格法推賞。

    本部欲依所乞,将本所在金州置司簽廳官一員,依金州州縣官到任任滿已得指揮推賞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又奏:「契勘本所屬官依發運司例,自與他州不同,止有四員,皆系選人,資望太輕,難于号令。

    欲望将本所屬官盡差京朝官,許理本等資序。

    其見任者令終滿今任,已差選人替官者各乞别與差遣。

    」诏依,餘路總領所屬官今後并差京官。

     十月二十四日,诏令建康府于朝廷樁管會子内借撥五十萬貫,應副淮西總領所支遣,卻于元科馬軍司未到綱錢内拘收撥還,依舊樁管。

    仍開具起發綱運最稽遲數多去處當職官職位、姓名,申三省、樞密院。

     八年四月十六日,權尚書戶部侍郎沈複言:「今後遇總領所官赴行在奏(行)[事],淮東委守臣兼權,淮西、湖廣委漕臣兼權。

    」從之。

     淳熙元年三月十七日,诏淮東總領所差置催綱使臣三員,于小使臣内選差,專一往來催促大軍錢糧使喚,仍理為資任,支破本等券錢。

    既而六年三月,淮西援例差置。

    從之。

     四月十七日,淮東總領許子中言:「乞委諸路通判專一主管拘收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旬具數目關報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

    」從之。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淮東總領錢良臣言錢良臣:原作「錢糧臣」,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軍器監條改。

    下同。

    :「乞依淮西總領收趁茶鹽等(鈔)[錢]及額推賞。

    」從之。

    先是,元年三月,诏自今建康場務歲終收趁茶鹽等錢及額,其淮西總領自任内歲終與比附左右司官,計日減半推賞,良臣援以為請。

     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兩淮總領所将收支錢物除依條合置庫分并正赤曆外,其餘私曆并創置庫名并行改正。

    如将來朝廷差官點檢得更有違戾,當重作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淮東總領所言:「鎮江務場歲額收趁茶鹽等錢增羨,官吏推賞并不曾經由本所,徑自供申朝廷,緻有權行抵當、拘催未到錢數至多。

    乞自淳熙四年,鎮江務場官吏推賞,先從本所審實,方許施行。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淮西總領蓋經言:「諸州常平買樸酒坊往往侵損官課,乞從本所日下發并,自行措置興開,依數認還常平元額。

    」從之。

     四月二十一日,四川總領所言:「近準樞密院劄子,以制置司申請威、茂州每年量立省計,為錢引一萬四千道,數内成都轉運司管認五千道,餘九千道合從總領所添貼支撥。

    契勘本所歲計系專用應副四川屯駐禦前大軍支遣,即無科支諸州系省錢物窠名體例。

    其省計錢物,自來隸屬逐路轉運司科撥。

    」 诏本路轉運司照應今年三月十九日已降漕臣手诏,将有餘去處通融應副。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淮西總領韓彥質言:「本所五酒庫近蒙許辟差官,今乞先令權半年,見得實有心力,正行奏辟,通理為任。

    又乞差使臣五員籴買米麥。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四川 四川 淳熙二年正月十五日,诏四川總領所自今将腐爛米斛别行變賣,不得支充軍糧并零碎折支。

     三年正月七日,四川總領所言:「金州屯駐官兵歲支錢引六萬一千餘道,系本所與宣撫司分認應副。

    今既罷宣撫司,置制置使司,其本司元認金州一半錢引合令制置使司。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四川總領所将諸處樁積米常以新易陳,(乞)兌換支遣,不得以兌換為名,辄有侵借。

    如日前有借撥之數,即疾速補還。

     六年二月三日,诏自今四川總領所茶馬司遇歲終,各将本年經常及樁管錢物收支、見在,于次年正月開具作冊,繳申尚書省。

     十月十六日,四川總領李昌圖言:「乞自今或有陳請事幹本所财計,先下本州島相度,裁其可否,然後施行。

    」從之。

     八年五月一日,诏罷興元、金州兩處簽廳,其總領所簽廳職事依江陵府例,委各州通判兼管。

    以臣僚言「四川總領自來置司利州,去大軍屯駐所在相遠。

    昨緣軍興,恐關外四州待報迢遞,遂于魚關置一簽廳,以便四州期會,差本所幹辦公事主之。

    後來為總領者不知當來所置簽廳之意, 隻因籴買一事,乃于興元、金州複置兩簽廳,所差官妄作威福」故也。

     十四年三月六日,四川總領趙彥逾言:「諸州樁積錢糧,乞令各路運使每季點檢。

    」王淮等奏:「先降指揮,總領不與樁積米斛,本為淮東西、湖廣三處,即不曾劄下四川。

    」上曰:「蜀中糧斛,總領自當幹預。

    彥逾既有請,可分明劄下照會。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雜錄 雜錄 淳熙四年二月八日,诏:「三總領所出納錢物并明附正曆,不得再有侵借隐占。

    其州軍綱運以時嚴緊催督,毋容拖欠。

    如複滅裂,重行責罰。

    」先是,總領所文帳多有侵借隐漏,遣官點磨。

    既條上其數,于是中書門下省言:「除賒欠占壓虛樁之數别行契勘外,餘見管并别庫寄收與州軍拖欠錢物共一千五百八十餘萬。

    内三百餘萬系無侵借及不曾附帳曆錢,已改撥樁管外,曆尾見在錢四百八十餘萬貫存留總所,認數樁收,以備急阙。

    仍令拘催州軍淳熙元年至三年未起綱運七百九十餘萬貫,與建康、鎮江場務月收窠名并淳熙四年所科歲計,應副支遣,已有寬餘,其私置庫曆悉行改正。

    日後收支各立式行下,每歲開具申奏,以防滲漏。

    」因有是诏。

     十月二日,诏總領系與發運監司序官,職任尤重。

    自今在任一年已上者,亦許除郎。

     五年五月十一日,诏淮東西總領所各置市易庫一所,不得往外州回易。

    先是,遣使驅磨總所錢物,回易例從廢罷,鈔引入納,遂不及常平之數。

    淮東總領葉翥嘗以為言,至是戶部侍郎單夔複請依舊于市易、回易 庫發洩鈔引,故有是命。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郎中杜民表言,乞住罷諸路總領、漕司營運。

    上曰:「朕欲罷此久矣。

    内外諸軍添給累重之人,每歲共不過三十餘萬缗,别作措置支給。

    」于是诏兩淮、湖廣、四川總領所,兩浙、四川轉運司,營運并日下住罷。

    即逐司将截日終見管本息錢物實數逐一開具申尚書省,其諸軍家累重、大官兵合添支錢,已一面别作措置支撥。

    既而八月诏,兩浙本錢已拘收外,餘各限指揮到日,先将本錢盡數發赴元來去處,依舊窠名樁管。

    其收到息錢,依已降指揮疾速開具申尚書省。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戶部言:「湖廣總領所申,除湖南創置飛虎軍,系别降錢物應副外,有江鄂州、江陵府屯駐及襄陽府出(成)[戍]共四大軍,并差出德安府、随、郢州、信陽軍、光、黃、沅、靖州、常德府及大冶、麻城縣等處軍馬,合用淳熙十七年分歲計錢物,乞科降。

    本部準淳熙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指揮科降,每月以五十八萬九千四百三十餘貫為約,一歲計錢七百七萬三千二百貫九十四文。

    今科撥下項:京西襄、郢等處見屯軍馬,合用鐵錢,令轉運司于舒、蕲州見樁管并續鑄到鐵錢内,各取撥七萬五千貫赴湖廣總領所交納。

    所有諸路州軍綱運錢,科撥五百七萬二千六百八十二貫一百四十七文。

    數内有四川提刑司催發錢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三十貫,近緣免起三年,乞下舒、 蕲州,于今年分鑄到正剩鐵錢内,各取撥一十二萬五千貫赴本所補還。

    朝廷錢貼降二百萬五百一十七貫九百四十七文,數内貼降四川總領所拘樁綱運錢并貼降江西茶短引各一十五萬貫,拘截四川合起行在窠名綱運錢三十萬貫,朝廷應副四川免起三年錢六十萬貫。

    京西提舉司見樁鈔鹽錢内取撥三十萬貫,就發鄂州樁管。

    去年改換江西茶長引二十萬貫,榷貨務都茶場于見在散乳香内品搭給降二十萬貫,就撥鄂州軍前大軍庫賣引司樁管。

    茶引錢二十七萬五千貫,其餘一百二萬五千五百一十七貫九百四十七文,乞行下都茶場品搭(印)[給]降江西、湖南北茶長、短引,應副給遣。

    」從之。

     十二月十九日,臣僚言:「應外路諸司總領所,(今)[令]于得替日将應有錢物開申省部,其新到任人亦限一月内将交到數目從實具申。

    」從之。

     紹熙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知靖州姚言:「乞将廣西運司今年未支本州島歲計錢二萬貫,及紹熙三年分歲計三萬貫,仍舊行下湖廣總領所,照元例于茶引錢内支撥,卻令本司于每年應副湖廣總領所錢内一并起發交納。

    以後年分歲計,隻乞就本所支降。

    」诏湖廣總領所依靖州所乞事理施行,所有廣西轉運司每歲合應副靖州錢,仰本司起發赴總領所交納,理充歲計錢數。

     三年七月十二日,淮西總領所申:「幹道四年,淮東總領乞将逐路州軍應有總領所錢米去處,量 立殿最之法,本所檢察按治。

    刑部、大理寺看詳,欲令諸路總領所于歲終将所管州軍每月合發本所錢物十分為率,共拖欠二分,知、通各展二年磨勘。

    或欠數太多,重作施行;如了辦數足,各與減二年磨勘。

    已得旨依淮東,至今遵奉,每年各有賞罰,獨本所因循弛慢,今欲至歲終檢舉施行。

    」從之。

     八月九日,诏淮東西、湖廣總領所,各将截日終見樁管金銀錢會等數目,仍取見諸州軍得熟分數,逐一從實開具申尚書省。

     紹熙五年十二月三日,太府卿、淮東總領葉适言:「去冬内藏庫取去淮東總領所五十萬貫,軍民相語,往往觖望。

    萬一更有支取,民力之所以窮竭,州縣之所以敗壞者,正為兵數太廣,兵食太費爾。

    乞明诏有司,自今除每歲批放外,并将有管實在數目逐一開具,該載式冊,要使朝廷通知有餘不足之數。

    其非緣軍前事,無得辄稱支移起發,欲以他用。

    雖有中旨,許執奏不行。

    俟儲積果多,戎大簡核,朝廷經制既立,然後議窠名之重輕,省撥定之數目,寬減州縣,還以予民。

    」從之。

     九日,淮西總領鄭湜奏:「總領之職,在于調度糧饷,稽察軍政而已。

    幹道八年,總領周閟欲興酒利,始奏乞撥諸司酒課并歸總所,管趁禦前并朝廷淨息錢三十萬貫,遞年又抱認淨息錢二十五萬貫,又增認建康府稅錢一萬貫,通管趁到淨息錢五十六萬貫。

    自撥并之初,朝廷約束方新,諸司不肯過數造 酒,亦不敢私自酤賣。

    數十年來,諸司私造之酒月增歲盛,始者舉在城之酒利惟歸一總所,故所虧課額不為甚多。

    後來裂為四五,各私其利。

    酒課既已暗分,每年(嘗)[常]虧淨息二十餘萬,往往皆侵移經常錢兌發,及别作營運補掩。

    見今已侵過經常錢四十四萬餘貫,拖欠朝廷樁管錢八十三萬餘貫,若不以利害分明控告,向後轉見狼狽。

    乞矜念總所之職本為給糧饷、察軍政,許将見在本錢給還諸司,自行酤賣。

    」诏令總領所依舊酤賣,每歲除合納内庫錢照數解發外,所起朝廷樁管錢全與減免,諸司息錢權減四分之一。

    仍自來年為始。

     慶元元年正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淳熙二年十月指揮,鎮江務場歲終收趁茶鹽錢及額,淮東總領官與比附左右司官,計日減半推賞。

    又淳熙四年七月指揮,鎮江務場每歲陳乞收趁茶鹽等錢增羨,官吏推賞,從淮東總領所審實,一歲收趁到錢比額增羨,其所賣鈔引等錢委是已拘收錢物數足,本所即具保明供申推賞。

    照得淮東總領既依淮西總領推賞,其務場收趁課額自合提領趁辦。

    」诏淮東總領所照淮西總領所事體提領措置施行。

     嘉泰二年十月一日,新淮西總領王補之奏:「總領所歲計系朝廷科撥州軍上供錢斛應副支遣,使郡守盡數拘樁,如期解發,不至有指準。

    竊見漕、憲、常平茶鹽、坑冶司皆以各州通判為主管官,蓋權有所歸,究心督促。

    倅 廳非州郡比,無供輸之煩,免支費之擾,斷不敢移易借兌。

    乞令總領所将諸郡合解本所錢斛委本州島通判充主管官,專一拘轄催促,應限起發,須管本年之内數足。

    本所逐季稽考,其間宣勤職守,取一二申奏旌賞。

    如或弛慢不職,欠負最多,按劾責降。

    所有諸州起發錢斛,每歲令本所于次年三月終比較,不許展限,具發足、實欠殿最名銜以聞,乞行賞罰。

    」從之。

     閏十二月二十一日,淮東總領所奏:「照得淮西總領司近畫降指揮,專委諸郡通判充主管官,拘轄合發錢米,催督起解。

    所是淮東财計理合一體,乞令本所将諸州合發錢糧專委逐處通判一員,置籍拘催,主管催發,一依淮西總司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開禧元年十一月三十日,臣僚言:「恭惟高宗皇帝以諸道财賦分置四總領所,而又以王人領之,其為慮深矣。

    比年以來,賦入虧于前後之相因,事權弛于勸懲之不及。

    假如一州财賦隸于總所者以十萬計,今歲偶因水旱而虧其一,若未甚害。

    奈已虧者不複增,來歲逐以九萬為率矣。

    使歲及九萬猶雲可也,今歲虧一歲,後來者複援虧多之歲以為率矣。

    故曰(财)[賦]入虧于前後之相因。

    且憲、漕諸司之勢必行于郡縣者,以刑獄之冤濫,訟牒之稽違,财賦之欺隐,諸司皆得以察之。

    下至當職官之去留,承行吏之罷複,諸司皆得以專之。

    至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得以及之,故郡縣于諸 司财賦,類不敢虧,惟總所則異是。

    兼置司之地去所部或千餘裡,間有及二三千裡之遠者,勢有所不接,令有所不行。

    歲終比較,展減磨勘不過三二年,其間又有夤緣幸免者,而懲勸之術窮矣。

    故曰事權弛于勸懲之不及。

    夫前後之弊非可以驟革,勸懲之法亦未易驟加,乞于郡守離任之日,各令具本任内合解總所财賦有無虧欠。

    如虧者即诘其由,重加責罰。

    至若在任尤弛慢者,亦許總所按奏。

    如此則諸郡知畏,而财賦必不緻有虧,緩急必不緻誤事。

    」從之。

     嘉定三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四川總領所與東南三總領所事體不同,參政王之望總蜀賦日蓋嘗論列,以為東南将帥統軍旅,戶部總财賦,朝廷制其予奪盈虛之柄,所以東南總領責任稍輕。

    又朝廷在近,凡事有所倚重。

    今四川去朝廷路遙,又總所不與兵事,凡有調度之費,據其所需應副,若非朝廷主張假借,使之有以自立,則緩急難與财賦作主。

    此說最為明白。

    至開禧用兵之初,宣撫使程松以私意懇囑權臣,遂令四川總領所照江淮、湖廣體例,并聽宣司節制。

    自是本所财賦,兩宣司動(轍)[辄]幹與,且不時取撥金帛。

    逆曦包藏禍心,用度無藝。

    自安丙誅叛之後,繼為宣撫使,雖仍指揮之舊,其實總所全賴左右扶持,以至今日。

    但軍政、财賦,既有攸司,所當各專任責。

    今宣司結局,改置制置大司,當核實軍政,撙節錢糧,以寬總所 饋運。

    總所當斡旋儲蓄,極力措置,以應軍須,不應複累大司。

    所有權臣一時元降節制指揮,合行厘正。

    其制司與總所往來文移,既是制置大使系執政大臣,總所合用公申。

    如将來止是制置司,欲合止用公牒。

    庶幾名正體順,兩司和,不緻(止)[上]誤國事。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兩淮榷貨務場,自奸臣變法,創置提轄一員。

    嘉定二年,臣僚以其費用日廣而财計展轉不行,奏請省罷。

    未踰半載,朝廷仍舊差官。

    方其增置,固以貪吏侵欺出納之無限也;及其省罷,則以官吏廪祿費用之尤多也。

    今此司再複,非以課額之有虧乎嘗以兩司申請利害考之,鎮江一司提轄未再置,時所管錢會猶足以支數月,今反空匮赤立,不可支吾,歲給降者不啻百萬。

    建康一司每月認支之額既已省減,而朝廷給降月猶不下十四五萬。

    夫差官三四任,更曆四五年,課額不登,給降如故,而徒增二司官吏費用,所謂長立而馬益癯也。

    今若逐歲指降鈔引,令總所自行發賣,擇一幹官提其大綱,萬一鈔引未甚流通,雖不免陳請給降,豈不省增置官吏廪給之費!況供帳幕帟,徒禦使令,欲與諸司并驅,今又有增而無減乎!乞将鎮江、建康分司提轄職事并令總所交割管掌,各令歸班,别與差遣,實經久之利。

    」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監察禦史黃序言:「國家置四總領所以董軍饷,半天下之賦入皆在焉。

    又于建 康、鎮江各有榷務一司,斡茶鹽之利以通商賈。

    曩時科降鈔引,不為撙節,客商入納,利源繁夥,軍額多阙,支遣嬴餘,總所得專其權,朝廷無所稽考。

    間有私自封殖,利己幹沒,而罰徒具文。

    此榷務所以專置分司,在前日行之為宜也。

    自分司之後,逐歲鈔引掯數科降務場發賣,登載文曆,出入明白,為轄官者不過謹出納之司而已,流通則樁管月廪,阙乏則告急于朝,雖有他巧,無所施之。

    考之累政,借撥朝廷錢物不知其幾,總所坐享其逸,朝廷實任其勞,無乃體統倒置者邪!向者以積弊而厘析之,今以其無弊而複歸之,名正辭順,故複(推)[榷]務于總所為便。

    或者謂專置一司猶不足以供億,而總所安得力而給諸。

    審如是,則以王人委寄之隆而但曰催督綱運雲者,無乃擇易而辭難乎!夫鈔引即錢物也,以變賣而為支遣,其數不易。

    萬一入納稍遲,支遣不敷,則以總所錢物通融之,此猶朝三而暮四也。

    鈔引在是則錢亦在是,況科降出納,大數灼然,逐時打算,毫發無隐,特不過使總所任向來之責而朝廷不為分司之累爾。

    榷轄一司官吏皆可省罷,欲乞将鎮江、建康兩處務場日下結局,仍舊付之總領,庶幾事權歸一,無所扞格。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淮東西、湖廣總領所昨來系援引戶部例差置催綱官,徒費廪給,合照戶部例一體住罷。

    」詳見戶部門。

     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司農卿、淮西總領胡槻奏:「本所幹 辦公事一員,分司池州,事權既專,責任亦重。

    池州一軍歲蒙朝廷科降錢一百九萬餘貫,全藉分司幹官拘催。

    緣累政皆系堂除選人,資淺望輕,州縣固已輕視。

    又往往多非其人,到任即以文字為急,職業多不留意。

    隻嘉定八年一歲之間,失催錢四十餘萬貫,常是本所那撥添湊支遣。

    望将上件窠阙發下吏部,照格法差已作縣合入資序人。

    庶幾資望稍高,必能辦職。

    」從之。

     十四年二月八日,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奏:「利州大軍庫系四川根本所在,日逐收支錢物,委是繁夥。

    其監官兩員,從元申獲紹興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指揮,許從本所選擇保明奏辟。

    近準朝廷差下新官杜璋,本所已行遵奉外,竊慮以後不經本所審量,或有癃老疾病、精力不逮之人,徑行赴部注授,廟堂無緣得知,委礙本所出納。

    乞将上件監官兩阙日後免行差注,止從本所擇材奏辟。

    」從之。

     十五年正月二日,朝奉郎、守軍器監、淮東總領嶽珂奏:「本所自紹興間創置淮東一路軍馬,盡在鎮江府大軍倉官專一任出納之責。

    近年邊備未撤,王師宿淮就(成)[戍],軍兵糧米多移在淮南交受支遣。

    昨來揚州大軍倉前政總領亦創辟倉官一員,已蒙朝廷從請。

    今楚州比揚州事體尤重,本所支遣鎮江月支二萬四千五百餘石,揚州一萬一千六百餘石,楚州一萬四千五百餘石,委是一體,不可阙官。

    久例于楚州州官兼攝, 各有本職,不能專心管幹,遂緻綱運積壓,不以時交,委實利害。

    今欲照揚州大軍倉體例,創置監楚州大軍倉官一員,專一管幹,隸屬本所。

    乞從朝廷選差一次,或從本所奏辟,庶幾官有定守,軍儲可以給足。

    」诏從公選辟經任無過犯、有舉主人一次,仍以監淮東總領所楚州戶部大軍倉系銜。

    既而珂又奏:「本所置司鎮江,相去動數百裡,不惟出納經常錢米、交受綱運數目繁瀚,要任得人。

    竊緣久例,沿邊郡縣通判、判官、知縣兼受給,曹官、主簿兼倉庫,指作兼職,不複經意,榜曆支遣,率付吏手,遞互推托,不與交受,正緣受給官不曾入銜,因此視為不切。

    竊照淮西總領所昨來陳乞通判主管官并帶淮西總領所簽廳職事入銜,及赴所批書,今來本所正與事體一同,乞朝廷詳酌,特賜劄下楚、揚、真、泰、盱贻軍通判,高郵軍判官,天長、六合知縣,并各帶淮東總領所受給錢糧職事入銜。

    除揚州已有專官外,餘并于滿替前一季預申本所,于見任官内從本所踏逐選差。

    或見得下政可委就差承代管幹,其受給并倉庫官遇差兼滿替,并赴本所批書。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聖政所 聖政所 【宋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六月二十三日,诏曰:「朕惟太 上皇帝臨禦三紀,法令一新,粲然備具。

    嗣位之初,深懼墜失。

    其議設官裒集建炎、紹興以 來所下诏 旨條列以聞,朕當與卿等恪意奉承,以對揚慈訓。

    」續 诏專委權吏部侍郎 徐度 、權刑部侍郎 路彬 措置裒集。

     九月十一日,诏令所可改為編類聖政所。

     十二日,吏部侍郎淩景夏言:「近年間有勳臣之家經省部理訴,稽之令甲,姓名不載,難以施行。

    兼在元佑黨禁如文彥博、司馬光、呂公着等,以至靖康、建炎以來,忠臣義士奮不顧身以衛社稷者,類多有之,皆略而未編,亦盛世之阙典也。

    願诏有司,精加讨論,慶曆、建中靖國所載或有未盡,悉令添入。

    元佑、靖康、建炎以後有合籍記者,接續修纂,以光中興,天下幸甚。

    」诏就委編類聖政所接續修纂。

     十月七日,吏部侍郎兼編類聖政所詳定官徐度、起居郎兼編類聖政所詳定官周必大言:「本所奉旨接續修纂功勳、忠義臣僚事迹,合要昨來慶曆、建中靖國編載未盡勳臣及元佑、靖康、建炎以來建立功勳卓然顯著忠臣義士職位、姓名及所立功勳事迹,逐一參考編纂。

    欲望許從本所移文諸路,專委監司遍下所部州軍搜訪,如有前項勳臣及忠義之家,許令子孫或近親供具職位、姓名、所立功勳實迹、見存幹照,經所屬陳乞,本州島保明,錄白繳申朝廷,下所參照施行。

    」從之。

     十八日,聖政所言:「已降指揮,将令所改為編類聖政所,有應幹合行事件,欲乞并依令所前後申請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尚書左(樸)[仆]射陳康伯提舉編類聖政 所,參知政事史浩同提舉。

    隆興元年正月,浩拜右仆射,提舉仍舊。

     十二月六日,吏部侍郎兼編類聖政所詳定官淩景夏、起居郎兼編類聖政所詳定官周必大言:「奉旨編類光堯壽聖太上皇帝一朝聖政,合要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以後至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三省、樞密院時政記、起居注,參照編類。

    欲乞下日曆所并移文谏院、後省,依年分逐旋關借或鈔錄,用畢封還。

    并合要诏旨草槁參照,已得指揮許差人于學士院就行鈔錄,本所人吏乞下皇城司支給敕入宮門号二道。

    兼本所檢讨官除本處請給外,其所添禦廚第三等折食錢,若于本處所請名色次數相妨者,欲乞不理為名色次數支破,仍自供職日為始。

    人吏請給,昨來令所舊請則例,系依紹興祿格祿秩申明,并紹興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支米指揮支破施行,仍自差到所日為始。

    」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十六日,诏:「編類聖政所修纂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凡大号令、大政事今日合遵行者,并編類門目,每月投進。

    其編年紀事候書成日,一并進呈。

    」以本所詳定官淩景夏等有(等)[請]也。

     五月十九日,诏編類聖政所并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

    其檢讨官二員以館職兼,仍令日曆所人吏先行遣。

     同日,編類聖政所言:「接續修纂功勳臣僚、忠臣義士事迹,合行并歸國史院,欲實封用印牒送。

    」從之。

     十月四日,诏編類 聖政所檢讨官差秘書省校書郎王東裡、正字程千裡兼,其聖政文字秘書監、少同預編類。

     幹道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國史日曆所上《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六十卷。

    進書儀注、官吏推恩,詳見日曆所門。

     十月五日,提舉編類聖政蔣芾言,本所官吏欲限三日結局。

    從之。

    其詳見日曆所。

     淳熙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國史日曆所言:「奉旨:『壽皇聖帝臨禦歲久,典章法度粲若日星,可令日曆所編類成書,朕當遵而行之,仰稱付托之意。

    』本所今具下項:本所編類壽皇聖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壽皇聖帝聖政』為名;欲從日例就監修國史提舉,以提舉編類聖政系銜;所修聖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監修國史過局日聚議供呈。

    檢讨官二員,以館職兼,乞朝廷差置,仍乞以兼國史日曆所編修聖政檢讨官系銜。

    即下幹預修纂日曆本所官秘書監、少、著作郎、佐,見修纂日曆,乞依昨來修進《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同預編類。

    所修《聖政》系就用本所應幹國史文字照使,昨來修進聖政系今日曆所人吏兼行遣。

    其取會文字并漏洩條禁并乞依本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仍乞就用日曆所記行使,本所人吏更不添置。

    如遇文字冗并日,依例顧工書寫。

    及應幹支用,合于公使錢内支破,每月入曆批勘一百貫。

    合用修書紙劄、朱紅、物帛等,欲乞從本所逐旋具呈監修國史,下雜買務收買。

    」并從之。

     閏五月一日,诏知樞密院事兼參 知政事王蔺提舉編類聖政。

     七月九日,诏秘書省秘書郎黃由、校書郎王叔簡并兼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檢讨官。

     紹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左丞相留正監修國史,提舉編類聖政。

     二年十月十三日,诏太常博士章穎兼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檢讨官。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史日曆所上《至尊壽皇聖帝聖政》五十卷。

     二十五日,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言:「《至尊壽皇聖帝聖政》今已進呈安奉了畢,所有本所諸色人将來推恩,内不願轉資合得折資錢,并經修不經進使臣人吏等推恩犒設錢二千貫文。

    今來務從省減,更不支降,止候推恩(止候推恩)指揮下日,從本所具的确人數申明朝廷,行下戶部,依例入曆批勘。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經略使 經略使 【宋會要】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掌總護諸将,統制軍旅,察治奸宄,以肅清一道,凡兵民之政皆總焉。

    系邊任則綏禦夷狄,撫甯疆圉,若甲兵屯戍、刍粟饋運,則視其緩急盈虛而移用之。

    掌凡戰守之事,即事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

    其屬有勾當公事、管勾機宜文字、準備将領、準備差使。

     【宋會要】 元豐元年五月八日,熙河路經略使張诜乞舉文資一員準備差遣,點檢常平錢谷。

    從之。

     十月十四日,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以本司回易庫撫養士卒等本錢别置庫,不得雜公使錢,從經略司變易,止(克)[充]撫養士卒及賞觇事人,如小事止支系省錢。

    諸路并乞依此。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龍圖閣直學士韓缜以分畫河東地界文字來上,诏錄付河東經略司,令帥臣親掌。

     六月二十四日,诏就近經略使所在封樁,委茶場司管勾,如封樁錢物法。

    自今有羨錢準此,歲終(辄)具數以聞。

     四年七月三日,诏鄜延、環慶、泾原路經略司各支封樁錢十萬缗招納蕃部。

     九月十七日,知延州沈括言:「西賊聚兵,各在本路對境,慮大兵既入境,賊乘虛寇襲,即乞令監司或以次官權州事,臣以經略都總管司職事領在城兵往照應。

    」從之。

     十二月三日,李憲言:「準敕差權泾原路經略使,其熙河路都大經制并節制秦鳳路軍馬,合與不合依舊兼領陝西諸路經略、轉運司合應副本路兵馬軍須糧草,其經略使、監司乞許臣彈劾,以次當職官乞許臣一面遣官劾罪。

    陝西、河東見任文武官,乞許臣不拘常制選委應副,雖有違礙,并即發遣,如敢占留,并科違制。

    乞差近上禁軍一指揮為牙隊。

    」诏熙河經制并節制秦鳳路依舊兼領,所乞牙隊差神衛,餘 并依奏。

     二十二日,熙河路都大經制司乞差蘭州官,诏以四方館使、熙河路副總管、兼知河州李浩知蘭州,候修會州畢,差充蘭會路經略安撫副使。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客省副使、知誠州謝麟言,乞增割戶口山川并降屬縣名額。

    诏以麟知沅州,主管沅誠州沿邊安撫公事。

    置兵馬監押職官、司戶參軍各一員,并令謝麟舉官一次。

    誠州官任滿,依沅州酬獎。

     二十九日,诏進士锺傳為蘭州軍事推官、泾原路安撫制置司主管機宜文字。

    以李憲奏充用,又言其從軍有功也。

     二月四日,文思使、文州刺史、内侍押班李舜舉為照管泾原路經略司一行軍馬,兼參議軍中大事。

     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诏賜環慶路經略司度僧牒千,為錢十三萬缗,别封樁。

     七年十月九日,诏内藏庫支紬絹各五十萬匹,于熙渭州經略司封樁。

     哲宗元佑元年十一月五日,權發遣(泰)[秦]州、兼管勾秦鳳經略安撫都管司範育言:「知州系帥臣将下公事,乞不許通判同管。

    」從之。

     是歲,诏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并罷。

    又诏罷經略安撫司管勾官。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自今沿邊臣僚奏請創置更易事,并先付本路經略安撫司詳度利害以聞。

     【宋會要】 淳熙六年四月四日,廣西經略安撫劉焞言:「本路賓、邕、昭、象等州見有劫盜公事一十五火,未曾結斷。

    自來候提刑司請覆取會,或奏聽敕裁,動淹歲月。

    今來湖南宜章賊徒陳峒等竊發,與本路抵接,本路州縣單弱,久有篡囚越獄之風,或恐兇徒越逸。

    檢準幹道重修敕,諸軍幹邊防或機速,機宜事幹機會,理須從權速請,不可淹留待報,餘條機速準此。

    并(請)[諸]軍犯罪事理重害,難依常法而不可待奏報者,許申本路經略安撫司,酌情斷遣訖以聞。

    罪不至死者不許特處死。

    餘犯情重自依奏裁法。

    乞許經略司索取各州勘到情,将迹狀顯著、贓證明白之人一面約法,依上件敕條酌情斷遣,候事定日依舊。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安撫使 安撫使 【宋會要】 諸路災傷或邊境用師,皆特遣使安撫,事已則罷。

    其河北、河東别置司長任。

    景德三年,置河北沿邊安撫使,以雄州知州充。

    又有副使,以諸司副使以上充,不常置。

    都監,以合門祗候以上充。

    并掌北邊戎機、交聘之事,副使、都監疊巡所部。

    大中祥符元年,置河東安撫司,管勾官二人,一以代州知州充,一以合門祗候以上充。

    今陝西沿邊大将帥亦皆帶安撫使名。

    近制,官輕則為管勾安撫司事。

     凡諸路安撫之名,并以逐州知州充,掌撫綏良民而察其奸宄,以肅清一道。

    京東東路以青州知州充,西路以郓州知州充,京西北路以許州知州充,南路以鄧州知州充,荊湖南路以潭州知州充。

    其河北路有定州路,有高陽關路,有真定府路,有大名府路,并帶馬(并帶馬)軍都總管,而慶、桂二州帶經略安撫使。

     舊制,凡諸路安撫使之名并以逐州知州充,掌撫綏良民而察其奸宄,以肅清一道。

    兩浙東路以紹興府,兩浙西路以臨安府,江南東路以建康府,江南西路以隆興府,淮南東路以揚州,淮南西路以廬州,荊湖南路以潭州,荊湖北路以荊南府,福建(州)路以福州,京西南路以襄陽府,廣南東路以廣州(廣南西路以廣州),廣南西路以靜江府,成都府路以成都府,利州路以興元府,潼川府路以泸州,夔州,并以知州充。

    内廣南西路、成都府路、 潼川府、夔州路并帶兵馬都钤轄,餘路并帶馬步軍都總管。

    内廣南東路帶主管經略安撫司公事,廣南西路帶經略安撫使。

     【宋會要】 鹹平三年八月,以京東州郡夏雨連綿,河防沖決,民避災流徙,頗廢農業,遣太子中舍張舒、合門祗候張禧遍往逐州軍縣鎮安撫,候到,同共體量。

    應經黃河水渰浸并避水權徙他處者,所在長吏倍加安撫,不得搔擾。

    及令逐州軍具析水全壞田産及隻浸田苗者人戶數,無緻虛破省稅。

    不經水災人戶,亦仰州縣安撫,不得接便差擾。

     十月二十三日,以翰林學士王欽若為四川安撫使,國子博士袁及甫副之,合門祗候李成象同勾當安撫事;知制诰梁颢為陝西(格)[路]殺并為已殺人不降外,餘死罪降從流,流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

    死罪合該減降、情理難恕者,疾置以聞。

    真宗複谕欽若等曰:「朕以觀省風俗,尤難其人,數日思之,無易卿等,各宜宣布德澤,使知朕勤恤之意。

    」安撫使,秘書丞李易直副之。

    所至錄問系囚,除十惡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贓,緻殺人、劫殺、謀殺、 四年八月,以兵部尚書張齊賢充泾原儀渭邠甯()[環]慶鄜延州保安鎮戎清遠軍安撫經略使,知制诰梁颢副之。

    帝以邊将玩寇,朔方糧道艱阻,故命齊賢等使焉。

    賜襲衣、金帶、白金有差,即命馳騎而往。

    發日,仍命宣徽南院使周瑩祖于瓊林苑餞之。

     五年十二月,遣使(請)[詣]河東,與轉運、總管司同議安撫麟州界來歸三部族等,賜以金币,護遷于内郡。

    先是,麟州三部族首領 勒厥麻族帳甚多,自濁輪寨失守,相率内附,诏分配河東界。

    至是,邊臣言勒厥麻常往來賊境中勒:原作「勤」,據《長編》卷五三改。

    ,慮複叛去,帝且以蕃漢雜居非便,故有是命。

    仍俟賊境甯谧即放還。

     景德元年五月一日,以兵部侍郎、知永興軍向敏中充西路沿邊安撫使。

    先是,賊遷死,延州路钤轄張崇貴言,乞自朝廷遣使吊問,仍望遣大臣至邊上召賊所親信張浦定議,故命敏中經度之。

     十月,以兵部尚書、知青州張齊賢兼青淄濰等州安撫使淄濰:原作「溜維」,據《長編》卷五八改。

    下同。

    ,都提舉青淄濰等州轉運并兵馬巡檢賊盜公事;知制诰丁謂知郓州,兼郓齊濮等州巡撫使,提舉郓齊濮等州轉運并兵馬巡檢賊盜公事。

    《錦繡萬花谷》:景德中,丁謂充郓齊濮安撫使。

    時契丹稍南,民奔楊劉渡,舟人邀利,不時濟人。

    謂取死囚斬于河上,詭言取民錢者,舟人大恐,旦夕不敢停濟。

     十一月五日,命戶部判官郝大沖詣邢、洺、磁、相、澶、滑、懷、衛、河陽、通利軍安撫。

     九日,命都官員外郎孔揆詣河東路安撫。

     十六日,命都官員外郎王砺、秘書丞許洞、殿中丞皇甫選、大理寺丞李渭乘傳詣澶州,安撫河北驚移渡河百姓,仍嚴戒所至無得搔擾。

     十二月二日,命殿中侍禦史劉益、殿中丞皇甫選詣郓、濮、淄淄:原作「留」,據《長編》卷五八改。

    、齊、青、濰等州濰:原作「維」,據《長編》卷五八改。

    ,安撫河朔驚移南渡之民。

    仍诏河南州軍常切存撫,令随處于寺觀安泊,無緻失所。

     七日,命右正言知制诰陳堯咨、禦史知雜李浚安撫河陽、懷、衛、澤、潞等州,都官員 外郎王砺、秘書丞許洞安撫開封府界、滑、鄭等州。

    以戎人遁去,告谕闾裡,所至放強壯歸農。

     八日,遣侍禦史高贻慶、三司戶部判官郝大沖、通判天雄軍周漸、知天雄軍節度判官張紳分詣河北州軍,招撫人民,悉令歸業。

    盜結集未擒獲者,督官吏讨逐,仍招誘首身。

    暴露骸骨,令逐處埋瘗祭奠。

     二十四日,遣内殿崇班楊保用、合門祗候胡守節、供備庫副使安守忠、通事舍人焦守節分往河北東西路,赍敕書撫問,及體量官吏、将校、強壯等自戎人入寇已來備禦勳績,條(例)[列]以聞。

     二年五月,就命交州國信使邵晔為廣南西路沿海安撫使。

    時嶺表傳言黎桓死,諸子争立,謹邊備也。

     三年四月十四日,以雄州團練使何承矩為河北沿邊安撫使,西上合門使李允則為副使,榷易副使楊保用為都監兼提點諸州軍榷場。

     四年三月十三日,鄜延钤轄張崇貴言:「趙德明輸誠請吏,貢奉之使道路相屬。

    望依北面例,擇官吏有幹、知邊事者為沿邊安撫使,疆埸事務聽裁以便宜。

    」真宗以四鄙甯靜,不欲增置官局,罷之。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河東安撫司請半年一入奏邊事,如有急切,不拘此限。

    從之。

     八月,帝将祀汾陰,屬江淮不稔,令諸路各帶安撫使。

    乃命知升州張詠兼江南東路安撫使,本州島駐泊,都監李重睿、合門祗候蔚信并為都監;知洪州王濟兼江南西路,文思使靳懷德、洪州都監張英并 為都監;知揚州淩策兼淮南東路,文思使楊繼卿、合門祗候程君濟并為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