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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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夜開宮殿、皇城門關防條貫,省、司同奏:「京城内夜間遺火稍大,及非次汴河水漲,差使臣傳宣及撫防河兵士,并降放舊城門鑰匙。

    今(從)[後]更不降在内門戶鑰匙開門,止令入内内侍省每司差入内供奉官至高班二人,于申時後赴東華門外仗止宿祗候,隔門承受文字,其舊城門鑰匙亦令封轉與差下使臣降放。

    非次宣喚醫官并事幹急速,須合 開門、留門者,乞差内宿使臣傳宣入内内侍省,令隔手差使臣于垂拱殿窗子下傳宣,内侍省并鑰匙庫令本處使臣覆奏訖,差當宿使臣降放。

    并内中差入内使臣付與禦寶劄子,赍赴門首監觑,仍委監門驗認,使訖卻須進納。

    仍并差年長曆事使臣及皇城司差在内巡檢或地分人員等,與所差下使臣同視開閉。

    其内東門鑰匙,亦乞差委當宿勾當内東門司使臣奏請,躬親降付内東門,與勾當本門官員同開閉,辨認出入人等,候門畢複進納。

    當宿翰林學士有事故不宿者,值晚院并逐次留門,或降鑰匙開門放使宣喚。

    今後如當直學士有故不宿,乞令本院畫時告報,以次學士宿直,免緻開留門戶。

    每宣試官赴合門授敕,值晚即降鑰匙開門及留門放入,赴合門授敕訖,勾當禦藥院使臣押赴試院。

    兼計會合門稱,自來差發降南省知舉考試官等,系禦藥院密差人宣到合門,伺候齊足,方将實封于衆試官當面拆封給賜,與當直合門祗候同押赴逐處宿。

    如值晚宣未齊足,禦藥與合門祗候于東華門及左右掖門外齊候,給訖押赴逐處,乞更不開留在内門戶。

    皇親、諸宮宅院并兖國公主宅内,有自來合得下随身牓子入内,如遇午後,令所司更不收接。

    每年遇上元節及遇郊禋大禮、宴會并禦試舉人,合開留在内門戶,依自來體例施行。

    」并從之。

    時(衮)[兖]國公主夜開皇城門入内, 故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皇城司言:「蒙降下谏官呂誨奏:『乞今後應宮門并須遵守着令,檢察合入之人,及官員将帶從者,定以數目。

    遇百官入朝,人吏等不得争行,嚴為禁止。

    如有欄入之人,勘鞠分明,應經曆門戶及所管司分并一等科罪。

    所(責)[貴]人不懈慢,門禁稍肅。

    』令本司一依條約施行。

    本司舉行舊例,緣出入之人多不禀畏,每至趁朝宴設排當,祗應衆人多,例皆争先擁鬧,不成次第。

    既當整肅人員以下編欄約鬧。

    因緻過,往往送開封府斷決。

    乞自今後諸門約鬧人等,如因約欄之次小有犯,乞送本司酌情斷遣,所貴敢行止約。

    」從之。

     二年七月,皇城司言:「先準康定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旨,以在内守諸門兵級等不切子細點檢出入之人,因緣抵罪,遂降旨下本司,令自今後常須嚴切钤轄出入之人。

    緣今在内合出入門戶臣僚、合将帶公人數目、合到甚處,并未有明立條約指揮,緻本司無憑按驗。

    況近帝所親嚴之地,出入之門動關防不細,乞下禦史、合門參詳前後條約,複位奪件析以聞。

    」于是禦史台、合門并上言,具到除自來元合破引接人外,自三公、三師下至伎術官,除合祗應者,畫定從人數目并引接人等,然隻得将帶入宮城門,其至殿門祗應人并主判臣僚,自來合帶将文字手分一兩人得入殿門,并依舊制。

    并依所定施行。

    凡祗應從人,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仆射, 以上各五人;東宮少師、少傅、少保、州府牧、禦史大夫、六尚書、左右金吾街仗、左右衛上将軍、門下中書侍郎、節度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閣直學士、散騎常侍、六統軍、諸衛上将軍、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秘書監、内客省使,以上各四人;大卿監、祭酒、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左右金吾衛以下諸軍衛大将軍、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團練使、三司部副使、少卿監、宣慶使、四方館使、司業、少尹、太子少詹事、谕德、家令、率更令仆、諸州刺史、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承旨、副都承旨、宣政使、合門昭宣使、諸衛将軍、起居郎、舍人、知雜禦史,以上各三人;侍禦史、郎中、皇城以下諸司使、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員外郎、客省引進合門副使、正言、監察禦史,以上各二人;太常博士、諸司副使、次府少尹、大都督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内殿(丞)[承]制、殿中省六尚奉禦、大理正、中充、贊善、崇班、中舍、洗馬、樞密院兵房吏房禮 房副承旨、率府率副率、諸衛中郎将、司天五官正、合門祗候、系祗應者及内侍黃門以上。

    寄班祗候、系殿祗應庫務者。

    京官帶館職,以上各一人。

    内伎術官如遇宣喚入内祗應同。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

    五月十七日,皇城司言:「親事官見阙人多,少有投名,蓋久例有酒氣并吃酒不醉,配外州軍本城。

    欲乞今後如此罪犯,并降移别指揮親從、親事官,仍三年内不與優輕差遣。

    」從之。

     熙甯元年三月,皇城司言:「在内諸司地分并諸司庫務等處,至晚各着鋪分,即無(玄)[互]相關防條約,緻有寅夜作過之人。

    乞應系内宿人至門後各着鋪分,如的有勾當,須告同鋪或同房止宿人,同報本轄人員職掌等,稱所欲往,仍與同覆人同行。

    所有内宿(從親)[親從]官直到地分報覆,天明後方得各處止宿去處,犯者并科違制之罪。

    如地分巡更不切覺察,緻令地分收領,其同鋪及經曆巡宿人并行嚴斷。

    如有一兩人守宿處,即報本地分巡宿人同共往來。

    」并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皇城司言:「今後在内諸門地分透漏合行收理人數,欲乞依條從本司一面斷遣。

    (加)[如]情理重者,即開封勘斷。

    」從之。

     五月十八日,诏開封府:「今後皇城司親從、親事人員已下真犯罪,勘見情理系杖罪已下,合牒皇城司一面斷遣。

    」 十三日,樞密院檢會治平三年八月内皇城司親從官四指揮元額,共二千二百七十人,今來見阙長行二百九十六人,乞 招填。

    诏差昭明鄭餘懿外面置司招召。

     十二月一日,诏皇城司今後以七員為額,差兩人前班諸司使以上,永為定式。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轉員親事、親從官阙指揮使,差副指揮使權管勾。

    舊制,親從、親事官各于本軍轉補,以入殿宿衛,欲其互相檢察,不令衮轉,所以防微也。

     九月十二日,相度在京諸司庫務利害劉永淵言:「相度将來隻于瓊林苑收藏冰,更不般往冰井務,其為省便,永遠可行。

    今相度冰井務減罷監官外,應人盡撥屬瓊林苑管轄,依舊請受。

    」從之。

     六年十二月,皇城司言:「奉旨,為今年冰消溶過數,令候瓊林苑金明池收外,依去歲更于冰井務收三井。

    本司看詳,乞就本苑更增收貯,不應兩興井窖。

    欲坼移冰井務磚石,就營造供進。

    」诏依已降指揮收三井外,并從之。

     元豐五年六月四日,诏西京左藏庫使、吉州刺史、内侍省内侍押班石得一再任皇城司。

     六年二月十四日,開封府乞自今本府官吏夜救新城裡火,如舊門(開)[關]閉,聽關大内鑰匙庫,差東華門外當宿使臣降鑰。

    從之。

     四月十七日,上批:「幹當皇城司官數多,可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自今勿員外置。

    」 哲宗元佑元年十一月六日,诏:「勾當皇城司三年無過犯者,與轉一資。

    皇城使及遙郡刺史以上與子,有官者轉一資,無子者許回授有服親,減二年磨勘。

    再任滿者減二年磨勘,皇城使 及遙郡刺史以上,許回授與子。

    如無子,與有服親,仍減一年。

    見任再任官準此。

    」 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幹辦皇城司官除入内省都知、押班任滿許取旨再任外,餘非特旨再任依元條。

    」 元符元年,诏:「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禀公事、傳送文書并禦廚、翰林儀鸾司非次祗應,聽于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闌入律。

    應差辦人物入内及内諸司差人往他所應奉,并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曆諸門報皇城司。

    」 徽宗崇甯五年二月十五日,知入内内侍省事閻安奏:「見勾當皇城司,招子弟刺填親從、親事官(關)[阙]額。

    自祖宗以來,止是招刺在京軍班子弟。

    後來準朝旨,許招在京諸班直軍民,換受前班,并品官之家子弟,及在京禁軍減充剩員子弟親屬。

    竊緣百姓子弟非土著人,其所從來不能盡知,雜行會問,亦慮不實,恐奸惡之人竄名其間。

    乞自今不許招收百姓。

    」從之。

     大觀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京城舊門并皇城司外承傳禦封文字親從、親事官長官可并罷,隻依舊法。

     政和五年十一月十日,诏:「皇城司親從每遇大禮及行幸出郊,并在内諸門地分,令阙人守把,止差親事官充代窠役,可創置親從第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厘為等。

    候來年八月等揀招填數足,其将校十節級、曹司、營門子等,并應合行事件,并比親從第四指揮及見行條貫施行。

    」 六年三月三日, 皇城司奏:「臣僚将帶人從,依格各有定數。

    其辄帶外借人力,除宗室已立法外,在内供職臣僚亦合一體禁止。

    今後應臣僚辄帶借請或售雇人力入宮門,罪賞并依宗室法,将帶過數,止坐本官。

    若兼領外局,所破人從非随本官(轍)[辄]入者,自依欄入法。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喜)[嘉]王楷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随駕禁衛所,兼提舉内東門、崇政殿等門。

     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皇城司創置五指揮,并班直及親事增添入額,招刺二千五百餘人,應副宿衛、守門等差役,備見官吏用心,可依下項推恩:内人吏減年,候出職日收使,願換支賜者,特許将一年比換。

    提舉官嘉王楷降诏獎谕。

    勾當官二員,各轉一官。

    内中亮大夫已上回授,未至中亮大夫與轉行。

    承受二員,各減二年磨勘。

    勾押官等共二十七人,各減三年磨勘。

    到司未及一年,減二年磨勘。

    」 宣和二年六月五日,诏:「皇〔城〕司點(校)[檢]文字、法司使臣見破太官局第四等吃食可罷。

    見有官司攀援及帶請去處,亦行止罷。

    應人吏并有官充吏職人,破太官食,除元豐格法(設)[該]載外,餘罷。

    」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十九日,内降劄子:「應入皇城門之人,依法服本色,近來多有辄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

    今後如有違犯之人,許守門等地分合幹人收領,送所屬科杖一百罪。

    諸官司每季具知委聞奏,仍報皇城司檢察。

    」诏依,每名立賞錢五十貫。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九日, 诏:「皇城司親事官等,日前應逃亡之人,或辄投他處及影占私役,許指揮到日,限一年所在州縣出首,特與免罪,不理過名支破請給,押送皇城司,依舊職名收管。

    限内不首,依先降依軍法從事。

    容蔽及影占私役官員,亦科違制之罪,人吏決配二千裡。

    」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诏:「禦前中軍差赴禁衛所充親兵祗應,共三百四十八人,并特令改刺充皇城司親從五指揮收管。

    如内有不及等三路人,亦令改刺。

    」 紹興元年二月三日,诏行宮禁衛所改為行在皇城司稱呼,從幹辦皇城司馮益等(清)[請]也。

     五月六日,提舉皇城司言:「乞将皇城周回山坡并皇城腳下系屬皇城界至,分明置牌标識,設置筍椿青索,令中軍禁止,不得牧放羊馬并令人過椿索。

    」诏犯人從杖一百科罪,羊馬過椿索,牧放人依此。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皇城司言:「本司掌給行在應奉人等及臣僚下從人敕入皇城、宮、殿門三色牌子,照驗入出,近緣紹興府遺火,燒毀去失。

    今來所造号,欲乞使本司二印,仍角印上用『紹興壬子新号』六字小印子(辦)[辨]驗。

    如日後印文字号暗淡,許赍執保明,移文赴司納換。

    敕入禁衛,黃绫八角号三千道;敕入殿門,黃絹方号一千道;敕入宮門,黃絹圓号八千道;敕入皇城門,黃絹長号三千道。

    」并從之。

     五月二十二日,皇城司言:「乞依自來條例,諸窠坐局所等處應差占親事官已轉至副都頭以上之人,除禦 前祗應并海巡依舊差占人員外,餘并行拘攔赴司,應副差使。

    其阙依優重别行差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