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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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緻在外虛破人員請給。

    如諸處執占,不即發遣,亦乞立法科罪。

    」诏并依,如辄敢占留,以違制論。

     十二月十二日,诏:「行宮皇城周回各徑直空留三丈、皇城門外各空留五丈外,許見存人居住,并須防謹火禁。

    如有違漏之家,依開封府皇城法斷罪。

    」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城司言:「乞造敕入殿門黃絹圓号一千道,敕入宮門绯紅絹方号八千道,敕入皇城門绯紅絹圓号三千道。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皇城司系專(掌一)[一掌]管禁庭出入,祖宗法不隸台察,已降指揮更不施行。

    自今後臣僚不得亂有陳請,更改祖宗法度。

    如違,重行黜責。

    」先是殿中侍禦史常同乞皇城司隸台察,已從其請,至是遂不行。

     五年十月十九日,皇城司言:「今省記下條:開封府複位在京編:一、皇城内不系存留燈火之處,辄存留者徒二年,因而遺漏者當行處斬。

    本處當番監官、幹系專副巡防人員、兵級并同房宿人知而不禁,及至遺漏者,與同罪,不知者各減三等。

    即雖下番知而不禁者,亦減當番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雖非地分,皆聽糾舉,知而不糾者亦行嚴斷。

    其本處當番監官、幹系專副巡防人員、兵級并同房宿人顯然違慢,不切防戒,緻遺漏者,雖不知存畏因依,亦與犯人同罪。

    以上并不分首從。

    一、皇城内應系合留燈火之處,并須 嚴切防戒,或有遺漏,本犯當行處斬,其本處監官、幹系專副巡防人員、兵級并同房宿人顯然違慢,不切防戒,緻遺漏者,雖不知存畏因依,亦與犯人同罪。

    以上并不分首從。

    一、皇城内應系合留燈火之處,并須嚴切防戒,或有遺漏,本犯當行處斬。

    其本處監官、幹系專副巡防人員、兵級上番者,亦當極斷。

    内有顯然違慢,不切防戒,緻遺漏者,與犯人同罪。

    以上并不分首從。

    」從之。

     九年正月五日,(照)[诏]應親從親事官、宿衛親兵逃走,為有專一斷罪、不許收留條法,緻不敢出首者,限百日首身免罪,依舊收管。

    限滿不首,複罪如初。

     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後如有将帶敕号逃亡之人,不曾施用,見在而首身者,與于本罪上減一等斷罪,餘依見行條法。

    」 二十年六月十三日,诏:「禦前支降錢一十五萬貫,令兩浙運司限一季修蓋皇城司寨屋三千間,務要如法,不得科敷搔擾。

    」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皇城司言幹(辨)[辦]本司公事劉伉三年任滿無過,诏特與轉遙郡刺史,請給等全支本色,今後準此。

     三十一年八月四日,诏:「大禮及日常給黃色、绯色敕号,許(人)[入]禁衛、皇城諸門,應官司辄以黃、绯色為号者,罪賞依僞造大禮敕号法施行。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一日,诏:「德壽宮諸門,令依皇城門及宮門法,仍依行宮大内置巡警守衛一次,務令如法,可疾速措置。

    」 八月八日,诏:「将來大慶殿 發冊寶日,麗正門、和甯門并南北宮門及合經由門戶,并比常日早二刻開,以恭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尊号故也。

     九月十七日,诏皇城司,皇子鄧王、慶王、恭王上下馬處,并依宰執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張焘朝谒,許乘轎出入皇城門至宮門内上下馬處。

    其詳見優禮門。

     十二月十一日,诏觀察使劉允升幹辦皇城司任滿當轉一官,許回授,今後準此。

    以給事中金安節言,允升今年四月二日以堆垛子賞轉正任觀察使,未及一年,又轉承宣使,況皇城司任滿自有常法,望賜寝罷,故有是命。

     隆興元年四月七日,诏楊存中應上下馬處,令依宰臣、親王。

     二年十一月十日,诏參知政事周葵為墜馬所傷,免乘騎,權令乘轎入内趁赴朝參。

     閏十二月三日,诏尚書左仆射陳康伯權令乘肩輿入出皇城門,至殿門外。

    其詳見《優禮門》。

     七年四月一日,皇城司言:「先降指揮,諸官司諸色人入出皇城門,依法合服本色、裹頭帽入出。

    如違,杖一百,賞錢五十貫。

    近有諸官司吏人辄衣紫生紗衫,并手執彩畫扇子等入出。

    欲行下諸門地分,今後如有犯人,牒送所屬斷罪追賞。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皇城司言:「本司幹辦官依舊法滿三年無過犯,保明奏聞,降付樞密推賞,(毋)再任及三年無遺阙者同,即是每任皆許推賞。

    兼依先降聖旨,曾經本司幹辦任滿人,取旨升擢差除,今後依此。

    」诏兩任滿與推一次任滿賞,以臣僚有請,故 有是命。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城司幹辦官依舊堂除。

     八月二日,诏皇城司:「德壽宮後苑實占親事官等,将已曆過後苑五年、合得轉資恩賞,自今更不改轉;别該轉資内有合折補資級之人,并特與免折補。

    」 三年七月十五日,皇城司言:「将來大禮,預行互等親從、親事官近上指揮敷填阙額,乞将親事官第四、第五指揮等中親從指揮人,不候保引,子弟并令先次過營應副差使,候保引了日,依法揀選。

    崇政殿及應親事官,取年二十五歲以下插一指闆、二十歲以下插兩指闆等親從指揮。

    如有避等揀逃亡之人,候出首日,欲依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已降指揮,依舊令等揀合入軍分。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今後皇城司官如服穿衣束帶,并令着黑靴。

     六年十月十日,诏皇城司:「皇子魏王府可特添差皁院子二人,充借差實占祗應,理年、轉資等并依在府祗應人前後已得指揮施行,遇阙指名差填。

    」 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右正言蔣繼周言:「臣聞天子之居,尊嚴邃密,唯群臣之進見,四方之朝觐,乃得出入。

    是故門着籍禁,闌入有罪,所以謹防閑、絕窺伺也。

    僧尼、道士、女冠之屬,除為民祈謝有故事入内道場外,其餘小小齋醮不系大體者,可隻就寺觀,不許辄入,以示官禁嚴密,内言不出,外言不入,防微杜漸,莫大于此。

    乞敕皇城司,應僧尼、道士、女冠等人,雖有特降聖旨,須候奏審,方 許出入,庶于法禁不至有違。

    」從之。

     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诏:「皇城司守阙入内院子見阙長行一百三十五人,令殿前司、步軍司,可依淳熙四年例,于馬軍司見管不入隊、年五十歲以上至六十歲,十将以下至長行取揀一次。

    内有職名人,比換皇城司職名安排。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皇城司減正貼一人,親從、親事官等曹司減八人,翰林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紹熙五年三月一日,诏:「皇城司守阙入内院子見阙長行一百二十八人,令殿前、馬步軍司,可依淳熙十二年例,于馬軍司見管不入隊、年五十歲以上至六十歲,十将以下至長行取揀一次。

    内有職名人,比換皇城司職名安排。

    」 慶元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皇城司言:「刑部措置,今後敕号以千字文為号,将敕号簿各書鑿字号,仍各縫印,計定數目,呈長官簽押,不得指留多印。

    本司契勘遞年印造敕号并給散收換拘籍數目,及關防辨驗檢察,并禁止借(借)[賃]及僞造,自有立定條格指揮,約束罪(罪)賞,非不嚴備。

    緣有不畏公法之人,将請到敕号借賃與人,緣此有僞造之弊,亦系本司緝獲,并已斷罪了當。

    刑部申請前項措置,今來将欲制造來年丁巳敕号,緣其間委有未便事件,合将前項措置事理,逐一參照本司見行格法體例,重條具到下項:一、照得每歲給換禁衛、殿門、宮門、皇城門四色敕号, 歲計約用三萬餘道,各有文簿,分内外官司立定門目,依格法拘籍合破敕号數目。

    遇有(約)[納]換,據憑諸百官司并百官廳分應合破号去處,申到窠役、姓名,繳納舊号,保明換請新号。

    本司專副合幹人先次辯驗舊号印文,對簿批鑿交收,然後照合破數目,元請人姓名委無差錯重疊,先行書勘職級并點檢文字,次又簽押官當官毀抹舊号,開匣支給新号。

    如有額外創支,雖有承降指揮,本司又行奏審訖,方始支給,委是關防嚴緊。

    今若以千字文為号,又用合縫印,竊緣所造敕号已有立定大小樣制,依例先用墨印敕入某處大字,又于大字之下,印慶元某歲新号,大小字作兩行,于上又用本司二紅印。

    且以今年丙辰宮門論之,其号長四寸八分,闊三寸四分,中門上下二印。

    其印文每一印目方一寸八分,兩壁止有八分空處,僅可題寫某處官司并帶号人姓名,不唯千字文号難以拘籍三萬餘道敕号,若更用合縫印,委是印文重疊,其守把合幹人轉難辯驗檢察,委有未便。

    今乞從本司舊例印造施行。

    一、契勘本司所造四色敕号,以方、圓、長、八角方勝為樣制,每歲遞互更易,三年周而複始,并皆預明具奏進呈訖,申中書門下省奏審,劄付本司制造施行。

    其所造敕号共三萬餘道,一月之間方可了辦。

    共三萬餘道,至歲首納換僅二萬道,将納換訖數目奏聞外,其餘數目當官用匣收盛封押,起置 赤曆樁管,見在充日常諸百官司及百司廳分等遷轉改差替移等人前來支請。

    專副庫子等抄轉赤曆,勘同職級,點檢結押,委是關防嚴切。

    今若不得指留多印,必緻臨期旋行印造,竊恐難以關防,轉生奸弊。

    及點得每歲納換新号,本司先印号樣出榜,于在内諸門曉示,分明逐門辨驗入出,不得空名綴帶。

    如有違犯,自有約束。

    兼有立定舊制,歲首止限五日換訖,五日之外,并要各帶新号入出,易于檢察。

    緣(件)[有]拘定日限,其内外諸百官司等處每日擁并前來換請,官吏專庫合幹人等盡日收換,連夜攢類。

    今若從本司填寫,非但有妨限日納換,又慮因而差誤不便。

    今乞從本司舊例施行。

    一、照得本司拘收舊号,當官點數勾銷毀抹外,有歲首換納。

    近年将收到舊号并依資次逐一點數目,委無漏落,具詣實文狀申司,然後差通管巡視,管押人員同合幹人等赴親從寨教場内再行覆點見數,監視燒毀。

    今遵從前項措置,候歲首納換見數燒毀。

    内有不到舊号,即牒會元請去處根究施行。

    一、照得今承措置,應合帶敕号出入宮禁人,仰綴帶在胸前衫上,不得系帶在腰間,庶幾守衛易于檢察。

    如有違戾,并從違制科罪。

    見行備坐出榜曉示,并行下逐門守把人常切遵守、辨驗覺察施行外,緣本司(作)[昨]準紹興二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聖旨指揮:『近來入出皇城門,應諸色人将合帶敕号并不分明綴帶, 多用衣服蓋藏,折疊在懷,慮生詐冒。

    仰皇城司常切禁止,如有違犯之人,具奏取旨施行。

    』見行每季檢舉。

    今欲将上項措置,仰綴帶在胸前衫上,并立到斷罪指揮,從本司一就每季檢舉施行。

    一、契勘(非)[自]來應合破敕号去處,内有冒利違法之人,将請到本身敕号借賃與人,緻有僞造。

    今措置,遇有請号之人,于請領狀内并仰分明聲說,委得給付正身,綴帶在胸前衫上,照驗入出,即無重疊僞冒,不敢移(見)[易]借(帶)[賃]并衣服蓋藏、從便折疊。

    内人從宮門号,委的給付系正身綴帶等事。

    如違,甘伏條制斷罪追賞施行。

    欲乞令應請換敕号官司,遵從上件狀式書寫,前來關請。

    官司公文支請,亦仰依上件事理分明聲說保明,前來支給,庶可關防借賃之弊。

    」并從之。

     嘉定二年十一月八日,給事中鄒應龍言:「伏見賈浚明差兼幹辦皇城司,候有阙日差填。

    舊來此職皆是見阙差人,或差待次,亦須顯言某人阙。

    乞将浚明兼幹辦皇城司候有阙日差填供職指揮追寝,如合門官前此降指揮者,并乞更不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臣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廬,參錯禁旅,權亞殿岩。

    漢以儒生位執戟,唐以勳臣子弟備宿衛,可謂重矣。

    古制既難遽複,今隸籍于中者,類多市井烏合,訓齊不素,全籍統攝得人,豈可輕授自今乞專以知合、禦帶兼領,不以畀資望輕淺者。

    傥更有躁進之徒僥踰幹請,雖已頒成命,亦 許輔臣執奏,給舍繳駁,台谏論列,不容冒濫,務在必行。

    」從之。

     三年五月九日,臣僚言:「皇城司親從等人,自來立定員額。

    紹興間不過三千七百三十餘人,至嘉泰、開禧,增至四千八百三十餘人,續又增招一千餘人。

    乞将合幹親從将校、節級等人自轉員之後,比照紹熙元額有無增減,若已過數,即乞一例住行招填。

    将來不及紹熙之數,徐議補刺未晚。

    皆更化急先之務。

    」诏親從官阙人權住招刺,令皇城司于親事(管)[官]并溢額人内,将甚好人材等揀親從祗應,條具申樞密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五四方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