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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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差上番親從、親事官,于未開内門前,于門外編欄合入殿庭之人,先門道内守門,以次趨朝,官排馬即于後排立,依次入門。
若不系殿庭排立祗應人,須趨朝前入絕,方得放入。
所有從内者,亦差補宿親從官約欄于門裡空處,候入門人靜,方得放出,即不得擁并占先奔走。
」 三年九月,皇城司言:「乞今後應中書、樞密院、三司、開封府及諸臣僚引從祗應公人,依崇政殿門例放入長春門;準備祗應人即止外貯廊西,如有公事,逐旋勾喚。
餘并不放入長春門。
及東角門兩處,取便出入。
」诏宰臣等各許帶從人入長春門,内宰臣、親王、樞密使五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及簽書、樞密副使、宣徽使三人,三司使、開封府二(年)[人]外,餘依所請。
仍令皇城司常切點檢。
後以翰林學士晁迥乞,許各帶 一人入長春殿門,仍并罷三司使、開封府、禦史中丞長春門裡引接之人。
四年六月,诏皇城司:「今後雄州遞直赴内東門進下,每旬具數報樞密院。
」 九月,同管勾客省、合門公事王克明等言:「自來雙日紫宸殿門外見謝辭文武臣僚,放班之次,諸色人于殿門外及廊上往來交雜。
欲乞令皇城司差人于殿門外東西排立,不令放入不系見謝辭臣僚及諸色人過往。
如有違犯,臣僚即許合門彈奏,諸色人送開封府劾問。
仍下合門、禦史台、三班院、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告示。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以汲水器賜宿衛諸班,充皇城内掃灑所用。
初,事材場以退材造成汲器,真宗曰:「此細物爾,以給宿衛諸班供用。
或緻亡失,則官司必責備償,可特賜之,勿附帳籍。
」 四月,诏兩街僧道錄、傳法譯經三藏許入皇城門下馬。
八月,诏皇城司:「崇政殿門外快行十将、節級等,應内侍傳宣勾喚臣僚及密差勾當外,其餘并止于皇城司差親事官。
二年五月,诏皇城司:「每常朝日,臣僚起居未退,其諸宮院車馬并令于東華門裡夾道内過,入軍器庫東橫門并崇政殿東橫門,赴内東門。
如假日及常朝已退,即許入左承天門。
」 九月,诏尼院供用官遇假日亦許入拱宸門。
三年八月,诏:「皇城門所遣親事官伺察者,自非奸盜及民俗異事,所由司不即擒捕者,勿得以聞。
」先是,遣此輩四十人,給缗錢,每季代之,凡所察事 悉上本司,實時錄奏。
帝慮其恐喝擾人,故令樞密院條制之。
十一月,诏:「皇城司阙額親從、親事官,委本司差指揮使将等架于軍頭司招到人内揀填,旋押赴司看驗引見。
」 四年四月,诏:「自今東華門、左右掖門外緣皇城居民,有将己業出賣者,官為收之,優給其直。
」先是,右掖門外民家遺火,頗接内庭,上封者因請徙東華門、左右掖門外居民地所,官市其屋以為廊庑。
帝以民居既久,不欲搔擾,故有是诏。
五月,勾當皇城司劉承珪言:「皇城内諸門出入人,多袒衫下領,不甚端謹。
自今乞降宣示谕,有違犯者,送所司量從懲責。
」從之。
五年正月,诏:「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十将已下,依舊五人為保,遞相覺察,不得飲酒、賭博。
其指揮使、都頭亦須遞相覺察钤轄,畫時(中)[申]舉。
仍令指揮使已下置曆,輪掌一月,具有無作過之人抄上印曆,書押于後,卻稱飲酒至醉、賭博受财、故作非違,令内職覺察。
如不申報蓋庇,緻人陳告,察探得知連科違制之罪者,第遷一資。
」 是月,诏:「前議以磚疊皇城,可令擇日興葺。
」 二月,诏:「幹元門至朱雀門及皇城四面,每歲植木,自景德四年至今,尚未得茂盛,可委勾當皇城司劉承珪專切管勾。
」 十二月,诏:「皇城内盜百錢以上,法皆杖配。
頃來有諸道納綱之人懷錢出入,一為發覺,即無以免。
其令皇城司曉谕應出入役人,使知條約。
」 六年十一月,诏皇城司:「自今契丹人使到阙,其入内 内侍省、三班使臣并曉示逐月趁朝者,令隻入左掖門、東華門,候人使進發日依舊。
」 天禧元年正月,诏皇城司每遇正陽習儀,即開西廂門,令臣僚出入。
八月十五日,右正言魯宗道上言:「皇城司每遣人伺察公事,民間細務一例以聞,頗亦非便,請行條約。
」帝曰:「叢脞之事,多寝而不行,有司之(賦)[職]亦不可廢也。
」 二年正月,诏皇城司:「自今勾押官入仕二十年以上,充勾押官及五年,依例以聞,與班行安排。
」 二月,勾當皇城司藍繼宗言,請與劉美、周懷政遞宿于本司。
诏繼宗自今止居本司,勿複遞宿。
先時繼宗将家屬居本司,至是徙外舍,故上言也。
仁宗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皇城司言:「自來中使奉使差出及朝臣替回入見,并以名報皇城門外把門人員以憑認,近日多因循不報。
望下合門、審官、三班院、入内内侍省,行告報。
」從之。
天聖元年十二月,诏:「皇城司親從、親事官,有飲博、逃亡及别為過惡、合該移配六軍并京畿縣鎮下軍者,自今并相度情理,配外州軍本城或邊遠牢城。
仍下三司、開封府,應有親從、親事官作過、例該移配者,并決訖奏裁。
」 二年六月,皇城司言:「近日諸色工匠将帶頭刃、作仗,稱奉宣勾喚入内工作留宿,并無關報,深慮夾帶奸詐,無憑辨認。
欲望自今如奉宣勾喚人匠及諸色人、百姓入内工役并留宿者,并據人數關報當司,以憑經曆内諸門點校放入。
」從之。
七年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抽差親從、親事官,須憑皇城司文字抽差,不得令使臣直行勾取。
」先是,有内侍鄧德用傳宣親從第一指揮勾當副校黃遂以下二百二十六人赴昭應宮救火,無文字關本司,〔上〕以為非便,故有是诏。
八年三月,诏皇城司,自後諸軍班直及諸司庫務、坊監,不得每日差入内探及抄劄班次姓名。
景佑二年八月十三日,诏勾當皇城司李用和五人,每車駕行幸,常令二人在内,依例管勾。
慶曆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诏皇城司曉示:「自來使臣、軍員等因朝見謝辭,多于殿庭唐突。
今後如合該條例酬獎,仰于所轄投狀,如别有抑塞,即于理檢院陳訴。
更便辄于殿庭唐突,令行門止約。
如違,當行劾問,并以違制私罪論。
」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皇城司:「在内諸司庫務有着火燭并有頭刃去處,如遇乘輿出,内各留監官一員照管。
」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皇城司:「每遇駕登樓,即将合系對禦祗應諸司并額定數目,令合屬司分依入後苑例。
内逐司隻許本處人員、工匠、院子、長行帶牌子上樓祗應,即不得夾帶抽差到兵士衮同在内。
」 閏正月,降勾當皇城司楊景宗等六人,坐不覺察崇政殿親從官夜寇宮闡也。
時親從官四人夜入禁中,焚宮簾,斫宮人傷臂。
三人為宿衛兵所殺,一人匿宮城北樓,經月方得,即支分之,不知所以始謀者。
景宗等皆領皇城司,故被責焉。
景 宗自建甯軍節度觀察留後降徐州觀察使、知濟州;鄧保吉自皇城使、康州刺史、入内内侍省内侍副都知落副都知,為颍州兵馬钤轄;楊懷敏自左藏庫使、通州團練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降為文思使、賀州刺史;劉永年自北作坊使、廉州團練使降洛苑使、英州刺史、蔡州兵馬都監;趙從約自洛苑使、眉州防禦使降領陵州團練使、濮州兵馬都監;王從善自供備庫使、榮州刺史、帶禦器械落帶禦器械,為曹州兵馬都監。
是月,臣僚上言:「皇城(使)[司]在内中最為繁劇,祖宗任為耳目之司,勾當官四員,多差親信有心力人。
近年員數倍多,并不選擢。
乞今後隻差四員,選經曆有心力沉厚之人勾當,各更不許人指射陳乞。
如違,并以違制論。
」從之。
七月六日,诏:「今後勾當皇城司都知如遇非次差遣、假故,即令勾當皇城司内諸司使、副并帶禦器械官員相兼,輪鄙赴崇政殿宿直勾當「鄙」字疑誤。
。
如不系内諸司使副、禦帶,隻輪在内東門外并皇城司管勾宿直公事。
」 皇佑元年三月十七日,诏:「皇城司在禁中,外城牆正不點檢,至生青草,輪差勾當皇城司使臣躬親将帶裡外巡城人員、兵士削,并管常令潔淨。
」 十一月十一日,皇城司言:「相度到皇城東兩壁有諸位次,内小屋子搭靠城牆,并檐楹俯逼皇城,計三十七處,屋後别無巡道,緻外仗親從官無由巡觑。
乞令東西八作司監官部押人匠,并令拆去小屋子并 檐楹俯近皇城去處,并留出充巡道,更不得開置通後門子。
并宣德門外兩頰朵樓下,有儀鸾司木場子二處,排垛木植甚多,況接近内城下更不便,亦乞令儀鸾司遷置别處。
」诏逐位次元有後門處依舊存留,隻于逐位兩道置角門子,通作巡道。
如官員不在位次,即閉後門,卻開角門子,令親事官通(遇)[過],往來巡觑。
餘依從之。
二年正月,诏樞密院,自今勾當皇城司并選差人,仍不許陳乞。
二月,禦史台、合門同定臣僚合帶從人出入禁城數目,除入宮城門至殿門準舊制外,各于着令節減,及(宗)[定]下馬去處,其餘即令門外祗候。
所有中書、樞密院及台省諸司吏人,各有職局。
在内祗應者,于合入門戶别置名籍,點檢出入;在外諸司祗應公人若廳子之類,并許帶入皇城。
若系主判官并上殿臣僚,合帶引接人并将帶文字,合要手分、書表司等,亦仍舊例,即不過二人。
其應差在臣僚下當直人,諸軍指揮差到兵士,限半年一替。
如過限不令交替,乞行嚴斷。
因而在皇城内作過,本官以違制論,條重者自從重。
若散從親事官、街司從人,以諸司人等緣常阙人替換,且依舊例。
其合将帶入皇城門從人姓名,并仰本處關報皇城司照會。
若在京不勾當事文武臣僚,即委本官具合将帶人力姓名關報門司,置籍抄上,(嘗)[常]切檢察。
其從人遇有替換,亦仰接續關報。
若額外将帶人入,仰門司收領送官,其從人嚴 斷外,本官亦行朝典。
如敢多将人數出入,或逼門司,不容檢點,許禦史台、合門彈奏,重行貶責。
其皇城内諸司庫務人等,亦委本司勘合逐番祗應,詣實人數、姓名關報出入門戶,各别點檢,不得與合破當直人衮同将出入。
今定到令出節數并将帶随從人數。
诏皇城司并依所定施行。
中書、樞密院、執政官二十人,宣徽使十八人,禦史中丞十四人,知雜禦史十人,左右金吾八人。
其出節元不開元坐,今定比舊減半,仆射以下四節,提印單行及執仗節級不在數中。
餘皆準此。
今定入皇城門兩節外,從人十六人。
尚書以上及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節度使三節,今定入皇城門兩節外,從人十六人。
翰林學士以下至龍圖閣直學士及丞郎以上、節度觀察留後兩節,今定入皇城門一節外,從人十四人。
給事中、谏議、舍人、它官知制诰同。
大卿監、待制、觀察使、内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諸軍衛大将軍、引進使、防禦團練使各一節,今定皇城門依舊一節,即不過五步,從人十二人。
三司使、權知開封府四節,今定入皇城門一節外,從人十人。
諸司四品官及宣慶使、四方館使、諸州刺史、樞密都承旨、宣政使、合門使、昭宣使,舊制許兩人呵引,今定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十人。
樞密承旨、副承旨、樞密院都承旨、諸衛将軍、起居舍人、侍禦史、諸部郎中、皇城以下諸司使,舊許兩人呵引,今定 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八人。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諸部員外郎、客省引進合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禦史、見任三司判官、主判官、開封府推判官,舊制許兩人呵引,今定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八人。
太常博士以下升朝官及帶館職京官,許帶從人四人。
不帶職京官,許帶三人。
諸司副使以下至内殿崇班及合門祗候、樞密院兵房吏房禮房副承旨,各許帶從人四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六人。
入内内侍省供奉殿頭,許帶從人三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六人。
三班使臣班直以上,内臣黃門以上,許帶從人二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四人。
皇親、諸衛将軍以上,出節及帶從人自依本官外,其率府率以上(下),各許帶從人六人。
伎術官合騎馬入皇城門者,許帶從人二人。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皇城司:「今後内中宿直臣僚等,更不得似日前飲酒聚會。
如違,重寘之法。
」 嘉佑五年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詳定
若不系殿庭排立祗應人,須趨朝前入絕,方得放入。
所有從内者,亦差補宿親從官約欄于門裡空處,候入門人靜,方得放出,即不得擁并占先奔走。
」 三年九月,皇城司言:「乞今後應中書、樞密院、三司、開封府及諸臣僚引從祗應公人,依崇政殿門例放入長春門;準備祗應人即止外貯廊西,如有公事,逐旋勾喚。
餘并不放入長春門。
及東角門兩處,取便出入。
」诏宰臣等各許帶從人入長春門,内宰臣、親王、樞密使五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及簽書、樞密副使、宣徽使三人,三司使、開封府二(年)[人]外,餘依所請。
仍令皇城司常切點檢。
後以翰林學士晁迥乞,許各帶 一人入長春殿門,仍并罷三司使、開封府、禦史中丞長春門裡引接之人。
四年六月,诏皇城司:「今後雄州遞直赴内東門進下,每旬具數報樞密院。
」 九月,同管勾客省、合門公事王克明等言:「自來雙日紫宸殿門外見謝辭文武臣僚,放班之次,諸色人于殿門外及廊上往來交雜。
欲乞令皇城司差人于殿門外東西排立,不令放入不系見謝辭臣僚及諸色人過往。
如有違犯,臣僚即許合門彈奏,諸色人送開封府劾問。
仍下合門、禦史台、三班院、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告示。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以汲水器賜宿衛諸班,充皇城内掃灑所用。
初,事材場以退材造成汲器,真宗曰:「此細物爾,以給宿衛諸班供用。
或緻亡失,則官司必責備償,可特賜之,勿附帳籍。
」 四月,诏兩街僧道錄、傳法譯經三藏許入皇城門下馬。
八月,诏皇城司:「崇政殿門外快行十将、節級等,應内侍傳宣勾喚臣僚及密差勾當外,其餘并止于皇城司差親事官。
二年五月,诏皇城司:「每常朝日,臣僚起居未退,其諸宮院車馬并令于東華門裡夾道内過,入軍器庫東橫門并崇政殿東橫門,赴内東門。
如假日及常朝已退,即許入左承天門。
」 九月,诏尼院供用官遇假日亦許入拱宸門。
三年八月,诏:「皇城門所遣親事官伺察者,自非奸盜及民俗異事,所由司不即擒捕者,勿得以聞。
」先是,遣此輩四十人,給缗錢,每季代之,凡所察事 悉上本司,實時錄奏。
帝慮其恐喝擾人,故令樞密院條制之。
十一月,诏:「皇城司阙額親從、親事官,委本司差指揮使将等架于軍頭司招到人内揀填,旋押赴司看驗引見。
」 四年四月,诏:「自今東華門、左右掖門外緣皇城居民,有将己業出賣者,官為收之,優給其直。
」先是,右掖門外民家遺火,頗接内庭,上封者因請徙東華門、左右掖門外居民地所,官市其屋以為廊庑。
帝以民居既久,不欲搔擾,故有是诏。
五月,勾當皇城司劉承珪言:「皇城内諸門出入人,多袒衫下領,不甚端謹。
自今乞降宣示谕,有違犯者,送所司量從懲責。
」從之。
五年正月,诏:「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十将已下,依舊五人為保,遞相覺察,不得飲酒、賭博。
其指揮使、都頭亦須遞相覺察钤轄,畫時(中)[申]舉。
仍令指揮使已下置曆,輪掌一月,具有無作過之人抄上印曆,書押于後,卻稱飲酒至醉、賭博受财、故作非違,令内職覺察。
如不申報蓋庇,緻人陳告,察探得知連科違制之罪者,第遷一資。
」 是月,诏:「前議以磚疊皇城,可令擇日興葺。
」 二月,诏:「幹元門至朱雀門及皇城四面,每歲植木,自景德四年至今,尚未得茂盛,可委勾當皇城司劉承珪專切管勾。
」 十二月,诏:「皇城内盜百錢以上,法皆杖配。
頃來有諸道納綱之人懷錢出入,一為發覺,即無以免。
其令皇城司曉谕應出入役人,使知條約。
」 六年十一月,诏皇城司:「自今契丹人使到阙,其入内 内侍省、三班使臣并曉示逐月趁朝者,令隻入左掖門、東華門,候人使進發日依舊。
」 天禧元年正月,诏皇城司每遇正陽習儀,即開西廂門,令臣僚出入。
八月十五日,右正言魯宗道上言:「皇城司每遣人伺察公事,民間細務一例以聞,頗亦非便,請行條約。
」帝曰:「叢脞之事,多寝而不行,有司之(賦)[職]亦不可廢也。
」 二年正月,诏皇城司:「自今勾押官入仕二十年以上,充勾押官及五年,依例以聞,與班行安排。
」 二月,勾當皇城司藍繼宗言,請與劉美、周懷政遞宿于本司。
诏繼宗自今止居本司,勿複遞宿。
先時繼宗将家屬居本司,至是徙外舍,故上言也。
仁宗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皇城司言:「自來中使奉使差出及朝臣替回入見,并以名報皇城門外把門人員以憑認,近日多因循不報。
望下合門、審官、三班院、入内内侍省,行告報。
」從之。
天聖元年十二月,诏:「皇城司親從、親事官,有飲博、逃亡及别為過惡、合該移配六軍并京畿縣鎮下軍者,自今并相度情理,配外州軍本城或邊遠牢城。
仍下三司、開封府,應有親從、親事官作過、例該移配者,并決訖奏裁。
」 二年六月,皇城司言:「近日諸色工匠将帶頭刃、作仗,稱奉宣勾喚入内工作留宿,并無關報,深慮夾帶奸詐,無憑辨認。
欲望自今如奉宣勾喚人匠及諸色人、百姓入内工役并留宿者,并據人數關報當司,以憑經曆内諸門點校放入。
」從之。
七年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抽差親從、親事官,須憑皇城司文字抽差,不得令使臣直行勾取。
」先是,有内侍鄧德用傳宣親從第一指揮勾當副校黃遂以下二百二十六人赴昭應宮救火,無文字關本司,〔上〕以為非便,故有是诏。
八年三月,诏皇城司,自後諸軍班直及諸司庫務、坊監,不得每日差入内探及抄劄班次姓名。
景佑二年八月十三日,诏勾當皇城司李用和五人,每車駕行幸,常令二人在内,依例管勾。
慶曆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诏皇城司曉示:「自來使臣、軍員等因朝見謝辭,多于殿庭唐突。
今後如合該條例酬獎,仰于所轄投狀,如别有抑塞,即于理檢院陳訴。
更便辄于殿庭唐突,令行門止約。
如違,當行劾問,并以違制私罪論。
」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皇城司:「在内諸司庫務有着火燭并有頭刃去處,如遇乘輿出,内各留監官一員照管。
」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皇城司:「每遇駕登樓,即将合系對禦祗應諸司并額定數目,令合屬司分依入後苑例。
内逐司隻許本處人員、工匠、院子、長行帶牌子上樓祗應,即不得夾帶抽差到兵士衮同在内。
」 閏正月,降勾當皇城司楊景宗等六人,坐不覺察崇政殿親從官夜寇宮闡也。
時親從官四人夜入禁中,焚宮簾,斫宮人傷臂。
三人為宿衛兵所殺,一人匿宮城北樓,經月方得,即支分之,不知所以始謀者。
景宗等皆領皇城司,故被責焉。
景 宗自建甯軍節度觀察留後降徐州觀察使、知濟州;鄧保吉自皇城使、康州刺史、入内内侍省内侍副都知落副都知,為颍州兵馬钤轄;楊懷敏自左藏庫使、通州團練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降為文思使、賀州刺史;劉永年自北作坊使、廉州團練使降洛苑使、英州刺史、蔡州兵馬都監;趙從約自洛苑使、眉州防禦使降領陵州團練使、濮州兵馬都監;王從善自供備庫使、榮州刺史、帶禦器械落帶禦器械,為曹州兵馬都監。
是月,臣僚上言:「皇城(使)[司]在内中最為繁劇,祖宗任為耳目之司,勾當官四員,多差親信有心力人。
近年員數倍多,并不選擢。
乞今後隻差四員,選經曆有心力沉厚之人勾當,各更不許人指射陳乞。
如違,并以違制論。
」從之。
七月六日,诏:「今後勾當皇城司都知如遇非次差遣、假故,即令勾當皇城司内諸司使、副并帶禦器械官員相兼,輪鄙赴崇政殿宿直勾當「鄙」字疑誤。
。
如不系内諸司使副、禦帶,隻輪在内東門外并皇城司管勾宿直公事。
」 皇佑元年三月十七日,诏:「皇城司在禁中,外城牆正不點檢,至生青草,輪差勾當皇城司使臣躬親将帶裡外巡城人員、兵士削,并管常令潔淨。
」 十一月十一日,皇城司言:「相度到皇城東兩壁有諸位次,内小屋子搭靠城牆,并檐楹俯逼皇城,計三十七處,屋後别無巡道,緻外仗親從官無由巡觑。
乞令東西八作司監官部押人匠,并令拆去小屋子并 檐楹俯近皇城去處,并留出充巡道,更不得開置通後門子。
并宣德門外兩頰朵樓下,有儀鸾司木場子二處,排垛木植甚多,況接近内城下更不便,亦乞令儀鸾司遷置别處。
」诏逐位次元有後門處依舊存留,隻于逐位兩道置角門子,通作巡道。
如官員不在位次,即閉後門,卻開角門子,令親事官通(遇)[過],往來巡觑。
餘依從之。
二年正月,诏樞密院,自今勾當皇城司并選差人,仍不許陳乞。
二月,禦史台、合門同定臣僚合帶從人出入禁城數目,除入宮城門至殿門準舊制外,各于着令節減,及(宗)[定]下馬去處,其餘即令門外祗候。
所有中書、樞密院及台省諸司吏人,各有職局。
在内祗應者,于合入門戶别置名籍,點檢出入;在外諸司祗應公人若廳子之類,并許帶入皇城。
若系主判官并上殿臣僚,合帶引接人并将帶文字,合要手分、書表司等,亦仍舊例,即不過二人。
其應差在臣僚下當直人,諸軍指揮差到兵士,限半年一替。
如過限不令交替,乞行嚴斷。
因而在皇城内作過,本官以違制論,條重者自從重。
若散從親事官、街司從人,以諸司人等緣常阙人替換,且依舊例。
其合将帶入皇城門從人姓名,并仰本處關報皇城司照會。
若在京不勾當事文武臣僚,即委本官具合将帶人力姓名關報門司,置籍抄上,(嘗)[常]切檢察。
其從人遇有替換,亦仰接續關報。
若額外将帶人入,仰門司收領送官,其從人嚴 斷外,本官亦行朝典。
如敢多将人數出入,或逼門司,不容檢點,許禦史台、合門彈奏,重行貶責。
其皇城内諸司庫務人等,亦委本司勘合逐番祗應,詣實人數、姓名關報出入門戶,各别點檢,不得與合破當直人衮同将出入。
今定到令出節數并将帶随從人數。
诏皇城司并依所定施行。
中書、樞密院、執政官二十人,宣徽使十八人,禦史中丞十四人,知雜禦史十人,左右金吾八人。
其出節元不開元坐,今定比舊減半,仆射以下四節,提印單行及執仗節級不在數中。
餘皆準此。
今定入皇城門兩節外,從人十六人。
尚書以上及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節度使三節,今定入皇城門兩節外,從人十六人。
翰林學士以下至龍圖閣直學士及丞郎以上、節度觀察留後兩節,今定入皇城門一節外,從人十四人。
給事中、谏議、舍人、它官知制诰同。
大卿監、待制、觀察使、内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諸軍衛大将軍、引進使、防禦團練使各一節,今定皇城門依舊一節,即不過五步,從人十二人。
三司使、權知開封府四節,今定入皇城門一節外,從人十人。
諸司四品官及宣慶使、四方館使、諸州刺史、樞密都承旨、宣政使、合門使、昭宣使,舊制許兩人呵引,今定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十人。
樞密承旨、副承旨、樞密院都承旨、諸衛将軍、起居舍人、侍禦史、諸部郎中、皇城以下諸司使,舊許兩人呵引,今定 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八人。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諸部員外郎、客省引進合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禦史、見任三司判官、主判官、開封府推判官,舊制許兩人呵引,今定入皇城門去呵引外,破從人八人。
太常博士以下升朝官及帶館職京官,許帶從人四人。
不帶職京官,許帶三人。
諸司副使以下至内殿崇班及合門祗候、樞密院兵房吏房禮房副承旨,各許帶從人四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六人。
入内内侍省供奉殿頭,許帶從人三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六人。
三班使臣班直以上,内臣黃門以上,許帶從人二人;如在内庭勾當,許帶四人。
皇親、諸衛将軍以上,出節及帶從人自依本官外,其率府率以上(下),各許帶從人六人。
伎術官合騎馬入皇城門者,許帶從人二人。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皇城司:「今後内中宿直臣僚等,更不得似日前飲酒聚會。
如違,重寘之法。
」 嘉佑五年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