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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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色作頭往彼,不得更抽工匠。
自外抽來役兵,有疾患者,速差醫官治療。
」 七年三月,八作司言:「當司先差殿侍五十人,分監在京修造,率多曠慢。
望委本司按罪笞責。
」帝曰:「殿侍緣系諸班,本司區斷,事理非便。
自今如小有過犯,取狀戒約放免。
若初犯情理難恕,及再犯者奏裁。
」 四月,八作司言:「本司工匠,自今應将帶出外,望不定名抽取,免(今)[令]僥幸妨役。
」從之。
六月,诏:「八作司指揮使差當直兵士二人,員僚一人,于役雜役指揮内抽差。
逐季一替,不得影占工匠。
」十月,诏:「八作司諸處修造,先差人員檢計,據合銷工匠作分,逐旋差那應副,不得一并抽占人數。
」 九年七月,诏八作司:應在京修造,自八月朔悉權罷之。
以郊禮在近,供億繁多故也。
仁宗 天聖元年正月,勾當八作司田承說言:「本司所轄廣備兵士及八作司長行,内有善工藝匠人,多本司監官占充當直。
欲乞自今後,監官當直兵士依數下步軍司,于借事六軍内差破,更不得就本司轄下抽差。
」從之。
二月,三司言:「虎翼水軍昨營房雨浸,踏移高阜,其舊房屋六百五十間,合拆材植磚瓦四十一萬,稱準本司劄子六十五道,取射支使。
切緣在京修造,三司并依八作檢計到合使物料應副,其八作司又将别窠名官物直撥支使,提點修造司無憑關防。
欲乞今後應系修造所使物料,須計料申省,撥支下數,請領供使。
其合納物色,并令入納,不得直取射支使。
如違,官吏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三月,诏:「自今應陳乞及傳宣修蓋,并須下三司檢計合銷人功材料數支。
候見三司文字,方得支付。
」時仁宗宣谕宮中:「近逐急修屋,多内臣直傳宣諸處,不由三司勘會,大破工料,采木之處山谷漸深。
宜與約束,勿令枉費。
」故有此诏。
五月,田承說言:「本司修造四百三十餘處,累年不結絕,監修人員請出官物,破耗侵欺。
今點檢到殿侍蘇玉等一十人,并盜官物逃走。
檢會元并兩司為一之時,計有左右廂橋道提點、堤河城壕街渠都大管勾修造,窠坐兵士凡六處,監官十六人,以為冗食,便以三人代其勾當。
監官元食錢不過三五千,今五人月請錢百千;殿侍八十四人,月百二十六千。
更有非時差三司大 将、軍将、使臣,添給衣服。
若比未并合之時,備見虧官太甚。
每檢計提點,并無新收舊管官物已支見在文帳。
欲乞将東、西兩司卻分管勾,每司隻差諸司使、副使或合門祗候一員,内臣一員,添支錢十五千,日輪一員在司點檢文字,一員諸處點檢修蓋。
請到官物,别置曆,具日逐提點次第,同共佥押,逐月具修蓋已未功課上三司。
所有殿侍八十四人,乞催促了當,覆檢訖,逐旋歸班。
」事下三司,與提舉司定奪經久利害以聞。
(二)[三]司言:「承說所乞分為二司,今若每旬隻差二員,亦恐管勾不逮。
今請分為兩司,以正陽門、景龍門直南北為界。
每司選差監官三員,内二員諸司使副或合門祗應,一員内臣,逐月添支錢十三千。
疾患差出,即權差官,每日一員在司點檢,二員出外催促。
逐司置曆,具巡曆催促過去處,抄上簽押,每月終申三司,更令比較舉行。
如監官弛慢,信縱拖延,及緻欺盜,從三司申奏勘罪,重寘于法。
又所請諸軍營,隻令指揮使點檢,所(責)[貴]監修人員畏懼,不與匠人盜官物。
如出軍營,即殿前馬步軍司差人點檢。
軍營班直,更令本軍軍廂主、都虞候點檢催促。
今詳所請,未窮弊源。
隻如諸軍營房一指揮,各及五七百間,近年凡乞添修,并以全指揮計料,或小可墊漏,一齊拆修翻蓋。
今請應諸軍班營房、廨宇損墊,合行添修,先令指揮使等躬親閱視,詣實保明,狀上殿前馬步軍、軍頭司;庫務司 庫務倉場、坊院園苑舍屋等處,即令本庫務監專人員具詣實狀,上提舉庫務倉場司;應骐骥院、馬監、親從親事營、院子營等處,即令本處監專人員具詣實狀,上牧、皇城司;應寺院宮觀除不系官修殿院外,其合官修者,即本寺綱維具詣實狀,上僧道錄寺務司,點檢保明,上開封府;應南宮北宅,即本宅勾當使臣具詣實狀,上管勾司宅所。
并逐處委不幹礙官覆行點檢,具無虛诳狀,上本司,移牒三司檢修。
應内侍諸班院,自來逐人直申三司。
今後如合系官修舍屋廨宇,即令本班勾當使臣相度,具結罪狀,上本屬入内内侍省。
内侍省再行勘會,如得詣實,即牒三司檢修。
仍下八作司,今後應檢計去處,須監官躬親部押諸作點檢修蓋。
如有堪好者夾帶在内,即檢舉劾罪;若修未久便有不堪,即鞫治元監官作匠。
其檢計文帳,三司點檢卻有大計料者,申勘奏科罰,并以違制論。
先是,修蓋舍屋,每聞在處多不牢固。
今緣添差監官點檢,須要牢固。
仍令各司将見修三五間舍屋以所破功料,須委監修相度日用功力,計定功限,永為定式。
今後所修舍屋、橋道,舊條若修
自外抽來役兵,有疾患者,速差醫官治療。
」 七年三月,八作司言:「當司先差殿侍五十人,分監在京修造,率多曠慢。
望委本司按罪笞責。
」帝曰:「殿侍緣系諸班,本司區斷,事理非便。
自今如小有過犯,取狀戒約放免。
若初犯情理難恕,及再犯者奏裁。
」 四月,八作司言:「本司工匠,自今應将帶出外,望不定名抽取,免(今)[令]僥幸妨役。
」從之。
六月,诏:「八作司指揮使差當直兵士二人,員僚一人,于役雜役指揮内抽差。
逐季一替,不得影占工匠。
」十月,诏:「八作司諸處修造,先差人員檢計,據合銷工匠作分,逐旋差那應副,不得一并抽占人數。
」 九年七月,诏八作司:應在京修造,自八月朔悉權罷之。
以郊禮在近,供億繁多故也。
仁宗 天聖元年正月,勾當八作司田承說言:「本司所轄廣備兵士及八作司長行,内有善工藝匠人,多本司監官占充當直。
欲乞自今後,監官當直兵士依數下步軍司,于借事六軍内差破,更不得就本司轄下抽差。
」從之。
二月,三司言:「虎翼水軍昨營房雨浸,踏移高阜,其舊房屋六百五十間,合拆材植磚瓦四十一萬,稱準本司劄子六十五道,取射支使。
切緣在京修造,三司并依八作檢計到合使物料應副,其八作司又将别窠名官物直撥支使,提點修造司無憑關防。
欲乞今後應系修造所使物料,須計料申省,撥支下數,請領供使。
其合納物色,并令入納,不得直取射支使。
如違,官吏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三月,诏:「自今應陳乞及傳宣修蓋,并須下三司檢計合銷人功材料數支。
候見三司文字,方得支付。
」時仁宗宣谕宮中:「近逐急修屋,多内臣直傳宣諸處,不由三司勘會,大破工料,采木之處山谷漸深。
宜與約束,勿令枉費。
」故有此诏。
五月,田承說言:「本司修造四百三十餘處,累年不結絕,監修人員請出官物,破耗侵欺。
今點檢到殿侍蘇玉等一十人,并盜官物逃走。
檢會元并兩司為一之時,計有左右廂橋道提點、堤河城壕街渠都大管勾修造,窠坐兵士凡六處,監官十六人,以為冗食,便以三人代其勾當。
監官元食錢不過三五千,今五人月請錢百千;殿侍八十四人,月百二十六千。
更有非時差三司大 将、軍将、使臣,添給衣服。
若比未并合之時,備見虧官太甚。
每檢計提點,并無新收舊管官物已支見在文帳。
欲乞将東、西兩司卻分管勾,每司隻差諸司使、副使或合門祗候一員,内臣一員,添支錢十五千,日輪一員在司點檢文字,一員諸處點檢修蓋。
請到官物,别置曆,具日逐提點次第,同共佥押,逐月具修蓋已未功課上三司。
所有殿侍八十四人,乞催促了當,覆檢訖,逐旋歸班。
」事下三司,與提舉司定奪經久利害以聞。
(二)[三]司言:「承說所乞分為二司,今若每旬隻差二員,亦恐管勾不逮。
今請分為兩司,以正陽門、景龍門直南北為界。
每司選差監官三員,内二員諸司使副或合門祗應,一員内臣,逐月添支錢十三千。
疾患差出,即權差官,每日一員在司點檢,二員出外催促。
逐司置曆,具巡曆催促過去處,抄上簽押,每月終申三司,更令比較舉行。
如監官弛慢,信縱拖延,及緻欺盜,從三司申奏勘罪,重寘于法。
又所請諸軍營,隻令指揮使點檢,所(責)[貴]監修人員畏懼,不與匠人盜官物。
如出軍營,即殿前馬步軍司差人點檢。
軍營班直,更令本軍軍廂主、都虞候點檢催促。
今詳所請,未窮弊源。
隻如諸軍營房一指揮,各及五七百間,近年凡乞添修,并以全指揮計料,或小可墊漏,一齊拆修翻蓋。
今請應諸軍班營房、廨宇損墊,合行添修,先令指揮使等躬親閱視,詣實保明,狀上殿前馬步軍、軍頭司;庫務司 庫務倉場、坊院園苑舍屋等處,即令本庫務監專人員具詣實狀,上提舉庫務倉場司;應骐骥院、馬監、親從親事營、院子營等處,即令本處監專人員具詣實狀,上牧、皇城司;應寺院宮觀除不系官修殿院外,其合官修者,即本寺綱維具詣實狀,上僧道錄寺務司,點檢保明,上開封府;應南宮北宅,即本宅勾當使臣具詣實狀,上管勾司宅所。
并逐處委不幹礙官覆行點檢,具無虛诳狀,上本司,移牒三司檢修。
應内侍諸班院,自來逐人直申三司。
今後如合系官修舍屋廨宇,即令本班勾當使臣相度,具結罪狀,上本屬入内内侍省。
内侍省再行勘會,如得詣實,即牒三司檢修。
仍下八作司,今後應檢計去處,須監官躬親部押諸作點檢修蓋。
如有堪好者夾帶在内,即檢舉劾罪;若修未久便有不堪,即鞫治元監官作匠。
其檢計文帳,三司點檢卻有大計料者,申勘奏科罰,并以違制論。
先是,修蓋舍屋,每聞在處多不牢固。
今緣添差監官點檢,須要牢固。
仍令各司将見修三五間舍屋以所破功料,須委監修相度日用功力,計定功限,永為定式。
今後所修舍屋、橋道,舊條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