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一

關燈
臣僚言:「欲乞今後使人賜宴燕之際,殿上仍舊郎官檢視。

    其三節人從果食,差翰林司使臣一員檢點。

    」從之。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進呈翰林司何閏等養老。

    葛邲奏曰:「檢照指揮,年及七十,方令養老。

    何閏等年皆未及,又給以全分。

    」上曰:「年雖未及七十,卻有疾病,不任役使,亦當聽其養老,但請給與減半。

    今後準此。

    」 紹熙五年十一月九日,诏:「翰林司人兵等每月見請月糧口食米,可與于禦辇院人兵殘敖内支。

    自今後按月依此施行。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一〔牛羊司〕 〔牛羊司〕 【宋會要】 牛羊司在普甯坊,掌畜牧羔羊棧飼,以給烹宰之用。

    景德中,牛羊之孳乳者,诏無得宰殺。

    又以每歲冬首蕃殺為賜,傷生頗甚,令代以八節羊。

    又河東舊有孳生羊務,而市羊于民,死者令民償之。

    鹹平六年,真宗以其煩擾罷之。

    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及三班三人監廣牧二指揮千一百二十六人。

     真宗鹹平五年十二月,帝謂宰臣曰:「禦廚歲費羊數萬口,市于陝西,頗為煩擾。

    近年北面榷場貿易頗多,尚慮失于豢牧。

    」呂蒙正言:「洛陽南境有廣成川,地曠遠而水草美,可為牧地。

    」命遣使視之。

     六年五月,诏:「牛羊司招置軍士,但年二十已上,無疾少壯、堪牧放者,不拘人材,即與招收。

    」 十一月,诏廢河東孳生羊務。

    先是,轉運司請于民處配市,有死亡者令民償之,頗有勞擾。

    乃選使乘傳,取所償數,體量停廢。

     景德元年三月,诏:「牛羊司廣牧指揮如阙員僚,即于本指揮揀年勞能部轄十将補副都頭,即不差殿侍權管。

    節級軍士月給麻屦,合與月糧同曆勘支。

    」 二年六月,诏:「牛羊司外送納死羊及諸處取索羊肉、羊,並須每口實定斤重,出抄申破,不得止憑估羊節級懸估。

    」 十月,诏:「外死羊,委側近縣尉監造送官。

    其頭、肚五月至七月埋窖,三月至九月量估價出賣。

    」 三年十二月,诏:「牛羊 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無得宰殺。

    」 四年六月,诏:「牛羊司牧羊,少失羊決罰之數:一口至三口,頭笞四十,牧子加一等;四口至六口,頭杖六十;七口至十口,頭杖七十,巡羊十将笞三十;十口至十五口,頭杖八十已上,牧子遞加一等,巡羊十将杖六十,員僚笞三十;十五口至二十口,牧子徒一年,配外州牢城,頭杖一百,降充牧子;巡羊十将杖八十,降一資,員僚杖六十;二十口已上,牧子徒一年半,頭徒一年,并配遠惡州府,十将杖一百,降二資,員僚杖八十,降一資,巡羊使臣奏勘替,與降等差遣。

    」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牛羊司每年棧羊三萬三千口,委監官揀少嫩者棧圈,均兼供應。

    四月至十一月,每支百口給棧羊五十口;十二月至三月,每支百口給七十口。

    」 五月,诏:「每秋棧羊入圈,每圈給三司印曆抄上,候宰殺時,每日輪一圈供殺。

    每年比較,棧羊須二十三斤已上,草羊四月至十一月肥月十五斤已上,十二月至三月瘦月十二斤已上,即殺。

    」 五年九月,诏:「中牟牧羊頭、牧子所請月糧,如全帶外者,隻支米豆二色,月給醬菜錢二百,麻履錢一百。

    十一月至二月,借皮裘一,至三月一日納官。

    牧羊使臣給軍士五人當直。

    」 十二月,诏:「中牟縣牧羊造,九月一日至正月終,令津般赴京,自餘送皮剝所賣錢入官。

    」 天禧四年六月,诏:「牛羊司三棧圈自今隻差三班使臣,不令内侍 省差人勾當。

    」 仁宗天聖八年,提舉司言:「牛羊司每月宣賜臣僚添廚月俸節料草棧羊多不一并請領,卻令本司出給寄羊曆,逐旋請領,仍破官中草豆養喂。

    欲望自今每月支賜并限十日依色額請領出圈,出限不請。

    今本司将元支文字繳送三司毀抹,更不支給。

    」從之。

     嘉佑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省牛羊司西北棧圈官四員。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科買上供羊,民間勞費不細。

    河北榷場買契丹羊數萬,至牛羊司則死損及半,屢更法不能止屢更法不能止:原作「屢更不從止」,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三補改。

    。

    一歲公私之費,共四十餘萬貫。

    乞募屠戶,官預給約,以時日供羊,人多樂從,得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