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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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勾當禦廚官夏倜、王遵、張太忠并改充勾當太官局;黃滂改充太官令;其見今光祿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翰林司供禦事已并入尚食局,餘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見任官依舊。
」 同日,诏見今光祿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五年二月四日,诏法酒外庫并歸法酒庫,官吏并罷。
同日,诏:「勾當翰林司使臣一員、法酒庫小使臣一員、勾當太官局兼内物料庫小使臣二員,系創置去處,令本轄官司相度,将職事(發)[撥]并。
如不阙事,可以減罷者罷。
其增添到員數者并罷。
」 大觀三年十二月五日,诏罷法酒外庫官物并歸内庫。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監門今後朝廷選差文武官充。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監察禦史王桓言:「祭祀牢禮之具,皆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失事神之恭。
乞大祠以光祿卿、少卿,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
有故及小祠,聽宮闱令或太祝奉禮攝。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衛尉寺尚舍局同此诏尚: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七補。
。
五月十六日,诏:「禦膳早晚尚進百餘件,方今府庫殚竭,朕不身先,何以率天下 今後可供進六十件。
」 十八日,诏太官令并替成資阙。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罷,其格内歲貢品物萬數極多,尚為民害,非祖宗舊法,可并除之。
」衛尉寺尚舍局同此诏。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十九日,诏光祿寺并歸禮部,以并罷寺監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光祿寺舊行祠祭排辦供應事務并歸太常寺。
紹興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诏置光祿寺丞一員。
以臣僚言祠祭禮料并歸市司,雜擾不虔故也。
六月十日,诏:「工部鑄造光祿寺印一面行使,并差胥佐一名,貼司二名。
其光祿寺丞請給人從,并依太府寺寺丞人吏見今請給則例支破。
」從光祿寺丞徐琏之請也。
已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光祿寺并歸太常寺,兼領丞一員罷。
從右谏議大夫王太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光祿寺狀:「見管吏人三員,胥佐一名,見行批換副尉,候了日離寺。
貼司二人,合并歸太常寺。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一翰林司 翰林司 【宋會要】 翰林司在大甯門内,掌供禦酒茗、湯果及遊幸宴會、内外筵設,兼掌翰林院執役者之名籍,而奏其番宿。
勾當官四員,以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
兵校三百人,藥童十一人。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翰林司言:「見排辦将來車駕幸玉津園文武臣宴射,檢照本司省記條冊内,無上件排辦事節。
乞依紹興十九年指揮,車駕詣諸宮觀等處對禦筵宴施行。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诏翰林司每遇祀祭,供設神食,支冰雪一千五百斤。
從太常少卿顔度請也。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今來車駕幸茅灘,所有排辦事件,并依宴射對禦筵宴排辦。
」 五年五月十日,诏翰林司:「自今專知官遇阙,令本司副知界滿日,各特與留充專知官立界一次。
」 九月十日,诏翰林司:「車駕幸秘書省,對禦賜酒五盞,并依恭謝排辦。
今後準此。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減人兵三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司狀:「已降指揮,正旦使人到阙,就殿東朵殿設素幄引見辭,賜茶。
所有本司合排辦事件:一、禦前進茶金棱搯湯醆,并宰臣賜茶金棱搯湯醆,已降指揮,并改用白成銀棱。
一、禦燎子内有朱紅漆卓杌等,并使人入見拆書朱紅漆卓子,并乞改用 黃素衣子遮圍。
一、諸色祇應人并合服着紫衫,系黃帶子。
」诏見辭進茶不用托子,餘依。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诏翰林司将見阙人兵二十二人,特令招(牧)[收]本司子弟刺填敷額。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诏翰林司每日輪差監官一員,人吏二人,供禦人一十人,赴重華宮直應奉。
紹熙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承信郎、翰林司專知官徐稹界滿,在司應奉有勞,發遣歸部日,特與占差遣一次。
今後準此。
」 十二月十四日,
翰林司供禦事已并入尚食局,餘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見任官依舊。
」 同日,诏見今光祿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五年二月四日,诏法酒外庫并歸法酒庫,官吏并罷。
同日,诏:「勾當翰林司使臣一員、法酒庫小使臣一員、勾當太官局兼内物料庫小使臣二員,系創置去處,令本轄官司相度,将職事(發)[撥]并。
如不阙事,可以減罷者罷。
其增添到員數者并罷。
」 大觀三年十二月五日,诏罷法酒外庫官物并歸内庫。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監門今後朝廷選差文武官充。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監察禦史王桓言:「祭祀牢禮之具,皆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失事神之恭。
乞大祠以光祿卿、少卿,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
有故及小祠,聽宮闱令或太祝奉禮攝。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衛尉寺尚舍局同此诏尚: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七補。
。
五月十六日,诏:「禦膳早晚尚進百餘件,方今府庫殚竭,朕不身先,何以率天下 今後可供進六十件。
」 十八日,诏太官令并替成資阙。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罷,其格内歲貢品物萬數極多,尚為民害,非祖宗舊法,可并除之。
」衛尉寺尚舍局同此诏。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十九日,诏光祿寺并歸禮部,以并罷寺監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光祿寺舊行祠祭排辦供應事務并歸太常寺。
紹興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诏置光祿寺丞一員。
以臣僚言祠祭禮料并歸市司,雜擾不虔故也。
六月十日,诏:「工部鑄造光祿寺印一面行使,并差胥佐一名,貼司二名。
其光祿寺丞請給人從,并依太府寺寺丞人吏見今請給則例支破。
」從光祿寺丞徐琏之請也。
已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光祿寺并歸太常寺,兼領丞一員罷。
從右谏議大夫王太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光祿寺狀:「見管吏人三員,胥佐一名,見行批換副尉,候了日離寺。
貼司二人,合并歸太常寺。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一翰林司 翰林司 【宋會要】 翰林司在大甯門内,掌供禦酒茗、湯果及遊幸宴會、内外筵設,兼掌翰林院執役者之名籍,而奏其番宿。
勾當官四員,以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
兵校三百人,藥童十一人。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翰林司言:「見排辦将來車駕幸玉津園文武臣宴射,檢照本司省記條冊内,無上件排辦事節。
乞依紹興十九年指揮,車駕詣諸宮觀等處對禦筵宴施行。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诏翰林司每遇祀祭,供設神食,支冰雪一千五百斤。
從太常少卿顔度請也。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今來車駕幸茅灘,所有排辦事件,并依宴射對禦筵宴排辦。
」 五年五月十日,诏翰林司:「自今專知官遇阙,令本司副知界滿日,各特與留充專知官立界一次。
」 九月十日,诏翰林司:「車駕幸秘書省,對禦賜酒五盞,并依恭謝排辦。
今後準此。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減人兵三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司狀:「已降指揮,正旦使人到阙,就殿東朵殿設素幄引見辭,賜茶。
所有本司合排辦事件:一、禦前進茶金棱搯湯醆,并宰臣賜茶金棱搯湯醆,已降指揮,并改用白成銀棱。
一、禦燎子内有朱紅漆卓杌等,并使人入見拆書朱紅漆卓子,并乞改用 黃素衣子遮圍。
一、諸色祇應人并合服着紫衫,系黃帶子。
」诏見辭進茶不用托子,餘依。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诏翰林司将見阙人兵二十二人,特令招(牧)[收]本司子弟刺填敷額。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诏翰林司每日輪差監官一員,人吏二人,供禦人一十人,赴重華宮直應奉。
紹熙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承信郎、翰林司專知官徐稹界滿,在司應奉有勞,發遣歸部日,特與占差遣一次。
今後準此。
」 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