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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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六月十八日,诏以徽猷閣待制、知信州程邁為江淮荊浙閩廣等路經制發運使。

     十月十一日,诏:「發運使司所差和籴官,諸司不許差出,候至限滿,本司将諸路所籴米斛,每路比較最多、最虧及有無騷擾濕惡等事,開具三兩處籴官姓名,保明申奏,取旨賞罰。

    如所委官違戾稽慢,不候限滿,先次按劾。

    」從經制發運使程邁之請也。

     九年正月十六日天頭原批:「寄案崇甯無九年,疑。

    」,诏罷發運司,其籴買經制等事,令戶部侍郎專領,三省措置。

    先是,參知政事李光言:「發運使本以總六路财賦以漕赴中都,兵興以來,既無轉輸,今乃委以籴買,本錢盡從朝廷給降,凡五六百萬缗,又以淮南總制司及諸路回易、市易官軍等錢,數又不下數十萬缗,此國用所以窘也。

    乞罷發運司。

    」有旨令三省措置。

    至是三省言,欲除去發運二字,隻作經制使司,差戶部長貳一員兼領,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員,不時巡按諸路,将見今屬官十員減作六員,數内兩員充主管文字,四員充幹辦公事。

    從之。

     大觀元年正月三日,制置發運副使吳擇仁奏:「本司總領東南糧運,近年玩習苟簡,職事不修,綱運敗壞,沉失官物。

    臣昔任南轉運司屬官,上供一百二十萬,計一百一十五綱,田子諒、王祖道曾減至六十綱,歲額數足。

    後來卻添至一百五綱,般運不辦,并無勸沮。

    臣欲乞到任日會計利害,召遣官屬商議講究,申請立法。

    亦乞奏計日具逐路于綱運比較進呈,斷自宸衷,賞罰施行。

    」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應諸路綱今來直達,各認 船額,所在并發運司辄折變拘收改易者,以違制論。

    」 三年五月三日,淮南、江浙、荊湖都大制置發運司承朝旨起發本司斛九十三萬餘石、五十五萬餘貫。

    尋勘會劄子内坐到錢斛,緣其間有系封樁及有别司窠名數目,本司先次取會到合起錢斛數目,系在淮南、江東、兩浙路州軍樁管。

    為舊管淮汴綱并是分撥與諸路直達,别無綱船起發,乞下逐路轉運。

     十二日,呂源又言:「近乞責限江湖路打造糧船二千七百餘隻,合用槔梢八千餘人。

    欲從本司委官于轄下州軍根刷閑慢窠坐廂軍,抽差赴本司充槔梢,每名與起發錢一貫,每日量添食錢二十文。

    」诏依。

    遇打造到船,逐旋差撥,即不得預先差占。

     十三日,诏東南諸路贍軍錢,令發運司依應拘收一年,應副籴買。

     十七日,發運副使呂源言:「今來取索驅磨措置錢物,竊慮諸處官司循習作過,或以曾被燒劫為詞,或以軍興支訖為說,藏匿案籍,避免根究,合具名奏劾外,乞許諸色人陳告。

    十分為率,二分充賞。

    如同作過人自首,特與免罪給賞,其犯人并依自盜入己贓坐罪。

    若所首及萬貫以上,除合得賞錢外,申奏朝廷,别加賞典。

    應諸路監司、州縣承受本司驅磨措置錢物文字,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限,承行人吏從本司勾追,杖一百科斷,情重者仍勒停。

    取索幹照文字公案,亦乞依此。

    拘收到錢物,逐州專委官主管,并乞依本司籴本 錢已降指揮,不許借兌移用,雖奉特旨或免執奏,亦具奏聽旨。

    其官司擅行借支,即乞依擅支借常平封樁錢物條法。

    」并從之。

     三年五月十二日,戶部侍郎葉份言:「發運司昨差寄居待阙官往諸路刷籴本錢物等,員數猥多,近已得旨減罷。

    訪聞所差官尚在州縣,不行解罷,依舊批支請給。

    欲下發運司根究差官的實員數,勒令罷任,如依前冒請給,乞從入己贓坐罪。

    」從之。

     十六日,添差制置發運使高衛言:「諸收上供錢各有額定起發期限,戶部準拟支用,不可少阙。

    近年緣諸般抛買許截上供錢,官司因此作弊,更不樁發。

    戶部累請不許支截,立法甚嚴。

    昨至和元年,令發運司下六路歲籴米一百萬石,同年額般運赴京師封樁。

    每歲未嘗籴發足數,而六路上供斛額分定認起折斛錢,自此斛額又将虧少。

    不若住罷歲籴虛名,責依格起發上供實,錢斛兩得簡便。

    」從之。

     政和元年三月七日,戶部尚書許幾奏:「發運司兩年合起上供額斛六百七十二萬六千四百餘石未到,欲依去年例,差官前去真、楚州以來計會發運司疾速裝發,并催促本路綱船。

    」诏差度支員外郎蓋侁,以點檢催促額斛綱運為名。

    繼而臣僚上言:「計置綱運發運之職,所差郎官何力之有,不過取索鞭撻吏人而已,重有煩擾。

    」遂不複遣。

     八月十五日,發運司奏:「諸路合起祿粟米系在京年計,如逐路批揀未到,許從 本司于逐路起發來上供米綱内揀選批發,依條徑發上京,卻具數關牒轉運司,理充本路合徑起祿粟米數。

    」诏特許令上供米内揀選一次。

     十六日,戶部狀:「契勘六路額斛,每年須要于本年般足奏計。

    欲乞今後諸路轉運司應承發運司取會糧運事,并限三日報,違者杖八十。

    從本司關牒本路提刑司取勘,人吏如稽滞過一月不報,仍許申戶部詳酌事理,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十月四日,發運司奏:「奉诏截上供錢三百五十萬貫充鹽、籴本支使,兩項共有未截錢一百八十二萬餘貫文,欲望許令本司将政和二年諸路上供錢截留。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發運副使蔡安持奏:「契勘東南六路上供額斛,依條合均三限般發。

    限滿不足,本州島并轉運司官差替吏人勒停。

    臣看詳,若或三限各有違欠,即一歲之間諸州三易官吏,竊慮難行。

    」诏出違第一限不及八分,轉運司吏人從發運司移文本路就近提舉等司,先科杖一百。

    第二限通不及九分準此,轉運副使、判官各展二年磨勘。

    第三限不足,即依見行條法施行。

    如限内率先敷足,其官吏保明申朝廷,等第推賞。

    仍令戶部立法申尚書省。

     十二月十三日,發運司奏:「監倉場監官并催煎官員,乞依熙甯舊法,令本司與轉運司輪舉。

    」從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罷措置淮南路礬事司,并歸發運司,依熙豐舊法官般出賣,每歲上供賣礬錢 三萬三千一百貫,令發運司依舊額起發。

    先是,大觀二年專置司措置,而課額虧損,故有是诏。

     七日,發運使吳擇仁奏:「本司領東南大計,逐路監酒稅課利自來未曾立法,轉運司衮同支使。

    欲令于諸路系省曆内據分數計結聲說,出本司所總鹽酒稅錢逐時已支、見在實數,庶今後易為檢察。

    」诏除酒稅系漕司職事外,餘依所乞。

     三月十三日,發運司奏:「六路合發上供額斛,如般發違一限,從本司會算撥過。

    江湖路自真州并兩浙路自揚州,各至泗州上河一節支費阙,本路出備撥還,若已出末限,即出備自真、揚州至京錢米。

    」從之。

     十六日,發運副使蔡安持奏:「乞今後諸路年額,須管依縣限計置般發足備,嚴立妄有申陳之法。

    若實有緣故路分,申降朝旨,方許量減及展期限。

    」诏令戶部相度,具兩無妨阙、永久可行事狀,明行措畫,申尚書省,将上取旨。

     十月八日,尚書省言:「奉诏措置東南六路直達綱,欲六路轉運司每歲以上供物斛各于所部用本路人船般運,直達京師,更不轉般,仍自來年正月奉行。

    其發運司見管諸色綱船,合行分撥應副諸路,餘令發運司應副非泛綱運。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發運副使賈偉節言:「諸路舊欠發運司錢斛,近降朝旨,樁發七十餘萬貫應副打造舟船,聽候朝廷支撥外,有其餘錢斛:淮南一百二十六萬,兩浙二百二十六萬,江東一十萬,江西一百七 十二萬,湖南九十八萬,湖北二萬。

    今來奉行直達,不用錢本籴買,欲逐年立定分數,下逐路提刑司催督,拘收封樁,以備朝廷支用。

    如違,依上供法。

    」诏戶部均作十年,令提刑司拘催。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運副使賈偉節奏:「臣嘗考州縣錢谷出入之籍,有季易、歲易,有一歲而再易者,各分事例,吏緣為奸。

    臣嘗仿《周官》數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為三簿,一以付司錄官,一以付軍資庫,一委(之)之縣令,參互以考其成,則催科盈縮,發納登耗,如指諸掌,不可以毫忽欺。

    檢察之司提其綱領,簡而不繁,與磨勘理欠應在司條法各不相妨,仍可參照為用。

    臣嘗試于一路,歲剩錢帛一十六萬有畸,其發納之可究者又亦倍是。

    以其所嘗試度其所未試,則諸路雖廣,亦可推而行之。

    謹以諸路财用綱目簿式繕寫成帙,欲望聖慈特賜宣取。

    」诏令進入。

     十月四日,尚書省言:「檢會宣德郎黃唐傅劄子:『今州縣官每遇監司巡按,往往假托他事,遠候于數裡之外;巡尉仍以警盜為名,部領甲仗,交會境上,習以為常。

    乞申嚴禁令。

    』今拟下條:諸發運監司所至,其州縣在任官辄出城迎送以職事為名件者同若受之者,各徒二年,并不以失及去官、赦降原減。

    右入《政和職制敕》,系創立沖改,《政和職制敕》發運監司預宴會條内在任官出城迎送一節不行。

    諸般運監司預妓樂宴會,自用或作名目邂逅使令及 過茶湯之類同。

    在路受排頓或受迎送,般擔人(般)[數]及帶公人、兵級過數,若為系公之人差借人馬者,各徒二年。

    即赴所部及寄居官用家妓樂宴會者加二等,不應赴酒食而辄赴,及受所至在任官、諸色人早晚衙并諸色人出城迎送者杖八十。

    近城安(洎)[泊],因公事往彼會議者,并不以失及去官、赦降原減。

    其轄下官司各減犯人三等。

    右入《政和職制敕》,以《職制敕》詳定沖改,元條不行。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日,诏:「諸路上供斛鬥限滿有欠,發運司官吏并同諸路運司一等科罪。

    其(令)[今]年諸路未到斛鬥,仍仰本司疾速督責催促件綱前來。

    」 十二月二十六日,發運副使趙霆奏:「臣今年督促起運六路直達額斛六百二十萬,并已數足外,剩般四十七萬八千餘石;及催促九路上供錢帛等,比去年亦增五十八萬五千餘匹兩;兼催發六路茶鹽鈔引,各得增羨。

    委是本司官協力幹辦,伏望特與推恩。

    」诏發運司屬官蔡崇、劉望、曾偉并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

     七年正月十一日,诏:「諸路上供錢物可自今除格令合支撥外,發運使應敢陳請截撥及所在限滿不及數者,并以違禦筆論。

    」 九月二十一日,制置發運使任諒奏:「奉诏:『江淮等六路上供額斛,今歲除本色外,泛籴之數多于常年,江、湖等路可以上限,淮、浙路可以次限,并候至六月終,仰任諒取首先足辦及拖欠數多路分,各具漕司官吏職位、名銜 聞奏,當議賞罰,以為勸沮。

    』逐路官吏皆能上體聖意,措畫漕運,六月終已般入汴,計四百六十五萬四千一百二十六石,欲乞優與旌賞。

    」诏任諒令學士院降敕書獎谕,六路漕司官各轉一官,仍仰任諒具合賞人職位、姓名聞奏。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發運使任諒奏:「蒙給降香藥鈔二百萬貫充籴本,今來已入夏季,乞将上件香藥鈔并令戶部交請樁管,就便召西北客人入中,見錢給算香藥,卻乞于東南諸路戶部上供錢内截撥二百萬貫。

    」诏香藥鈔一百萬貫不許兌換外,特更于東南路截撥上供錢一百萬貫應副。

    仍令江、淮等六路刷措置,廣行收籴。

     五月二十四日,發運判官朱彥美奏:「發運司久不理财,全藉官屬協力措置,欲乞添差(等)[管]勾公事兩員,踏逐京朝官、選人奏差。

    一、舊管吏額,自行直達裁減額數不少,今來乞于轄下州軍指名押差(諸)[谙]曉财利人吏五人,充填舊額。

    一、乞差小使臣一員,充本司催轄諸路上供綱運,兼刷錢物,與理當一任。

    所有人從請給等,并乞依催轄綱運官見行條法。

    」诏添差管勾公事官一員,仍差承直郎章英亮,人吏差三名,餘并依所乞。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今後六路漕司般發歲谷,若出限拖欠,仰發運司具弛慢官按劾,當議重行黜責。

    其承受發運司公文,并限當日回報,如有稽違及回報不實,合幹人吏委發運司一面關本路提刑司依 法斷罷,官吏具奏聽旨。

    」 二月二十三日,诏:「江淮荊浙發運司官吏般發歲額增剩萬數,可與推恩。

    内武臣依文臣四年法比折,選人依條施行,人吏減年,候出職日收使,願換支賜者聽。

    管勾文字、朝奉郎劉望,宣教郎方迪,勾當公事、宣教郎鄭可簡,通直郎宋晃,各轉一官;使臣人吏承信郎沈慨、孫興之,本司都吏陸遇等,各減四年磨勘,内陸遇特減裁令年月,先次出職補承節郎,依陳純已得指揮;勾當公事、奉議郎呂敏問,宣義郎梅彥升,通直郎朱汝翼,各減三年磨勘;宣教郎李接,承直郎章英亮,管勾外排岸司、朝請郎黃叔豹,儒林郎張浃,催轄綱運、從義郎王章,書吏安仲舉,各減二年磨勘;守阙書吏趙林、韓植,副書吏趙思遠、孫古、張友,各減一年磨勘。

    」 七月二十一日,诏:「發運司視六路豐儉,轉輸和籴以供京師,乃祖宗舊制,曩因奸吏侵漁籴本,成憲遂廢。

    可自今歲籴米一百萬石,同平額般運赴京封樁,随逐路豐熟次第以為籴數多寡。

    漕臣措置有方及弛慢者,并委發運司舉劾。

    所用籴本,限十日條畫以聞。

    如敢蹈襲近弊,抑配科率,稍涉搔擾,必罰無赦。

    」據沈括《筆談》雲:劉晏掌南計,數百裡外物價高下即日知之。

    人有得晏一事,予在三司時嘗行之于東南。

    每歲發運司和籴米于郡縣,未知價之高下,須先具價申禀,然後視其貴賤,貴則取寡,賤則取盈,盡得郡縣之價,方能契數行下,比 至則粟價已增,所以常得貴售。

    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以數十歲籴價與所籴粟數高下各為五等,具籍于主者。

    發運司粟價纔定,更不申禀,實時廪收實時廪:原無,據《夢溪筆談》卷一一補。

    ,但第一價則籴第五數,第五價即籴第一數,第二價則籴第四數,第四價即籴第二數,乃即弛遞報發運司。

    如此,粟賤之地自籴盡極數,其餘節級各得相宜,已無枉售。

    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籴之數計之,若過于多則損貴與遠者,尚少增賤與近者。

    自此粟價未嘗失時,各當本處豐儉,即日知價。

     十月十六日此條未系年号,則承前當為宣和元年。

    然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二二所載,葉宗谔于建炎三年四月丁巳方任發運副使,又下文有「赴行在」之語,似為南宋之事。

    則此條當系于建炎年間。

    ,發運副使葉宗谔言:「昨被旨根刷淮南、江浙六路今年增添酒錢,起發赴行在。

    點檢得州縣多是妄以軍期為名移用,侵數不少。

    」诏擅支數目,并仰依限補還。

    今後收到錢數,如敢移用,仰依條按劾。

     二年四月十二日,制置發運副使陳亨伯奏:「宣和二年二月七日聖旨:東南六路和籴一百萬石,許于六路提刑常平司朝廷封樁錢内支撥一百萬貫,餘一百萬貫截撥上供錢。

    今承江東路轉運司牒,分籴米一十六萬石。

    本路依格合起上供錢共二十萬三千九十餘貫,依格專一指定應副收買銀、綿及截支土軍請受外,實隻有七萬七千八百餘貫系是起發之數,每歲卻要上供錢一十七萬八千五百餘貫收買泛抛金、銀、綿、紙、羅,計阙錢一十萬七百餘貫。

    承都省批狀,令截本路一全年無額錢七萬餘貫收買,尚不足。

    今來籴米一十六萬石,全阙上 供錢截撥。

    提刑、提舉常平司封樁錢各有占用窠名外,錢數不多,阙錢收籴,乞于本路合發新錢内截留應副。

    及承兩浙轉運司牒,和籴米二十四萬石,本路雖有合發有額上供錢二十萬餘貫,系專降敕條截撥收買法酒庫内酒坊糯米,及上供金、宮人衣綿、左藏庫綿、婺州鎮江府買花羅,并依條買,用錢二十五萬三千餘貫。

    今來所抛封樁米約計本錢五十萬貫,委無上供錢。

    本司今據兩路公牒,欲乞詳酌江東路截撥新錢特降指揮外,乞令諸路将和籴本錢于本路上供錢及朝廷封樁錢内通融取撥,不得過合撥錢數。

    謂如江東路合撥朝廷封樁錢并上供錢各十六萬貫,如上供錢無及不足,聽并撥上供錢,通不得過三十二萬貫之類。

    若兩色錢各取撥不足,即未委合取撥是何錢應副。

    伏乞特降指揮。

    」诏東南和籴本錢合依已降指揮,應系上供及朝廷封樁,并行截撥。

    仍許通融取撥,如本路兩色錢各取撥不足,即系通融别路錢應副。

     二十八日,诏:「已降處分,盧宗原籴到米斛,并限十月終津發到京,充禦前封樁斛,每歲以二百萬為額。

    諸路歲額且令徑發上京,兩不相幹。

    竊慮懷奸之吏不恤國計,陰肆阻抑,仰盧宗原疾速措置,督責諸路漕司,今年合發歲額及禦前封樁斛,須管依限到京,旬具逐項已未到數目聞奏。

    」 七月十四日,發運司奏:「奉禦筆,江西路預降籴本八十萬 貫,候将來秋成,于豐熟處和籴粳米,計置起發。

    本司除已施行外,今有蔡河撥發運司、淮南、兩浙、江西、湖南轉運司各權添差籴買官,即未審從省部差注,或本司權差。

    」诏先降權添差籴買官指揮一節更不施行。

     十九日,發運使盧宗原奏:「起發籴本錢物,乞選差近上有行止物力職員一名,于本州島見任文武官内輪差一員監催,前來真州送納。

    守臣、當職官專一檢察,如有侵欺移兌,以違制依禦筆科罪。

    」奉禦筆依奏行下,每歲終令宗原具逐路當職官勤惰以聞,當議黜陟,以示懲勸。

     同日,又奏:「乞諸路起發錢物,印給走曆,于卸納處繳曆驅磨。

    如地分巡尉苟簡,或至侵欺移易,乞賜黜責。

    」诏依違禦筆論。

     二十三日,發運判官陸寘奏:「勘會六路歲般上供額斛,裝起綱運,便合于行程内批定色額、卸納去處。

    近年以來,轉運司不以上供為先務,諸州發來上供斛鬥,不令元起州縣批定色額,卻令綱運前來,轉運旋行批書。

    往往臨時移兌,或截作本路支用,或改作别項色額,或将州縣見管斛辄作剩餘變籴,收錢别作支使,而本年合發正額上供常是拖欠。

    欲乞六路每年合發上供斛,有裝起綱運,實時于行程内便行分明批定,系甚年分色額斛送、納去處。

    仍限當日依此開具,先申尚書省及戶部,并關發運司照會根催。

    如違,并乞從本司覺察,舉按聞奏,重賜責罰。

    」诏依。

     九月四日,發 運使盧宗原奏:「奉禦筆:『和籴米一百萬,用封樁、上供、鈔旁、贍學四色錢。

    每歲所籴米不過六十萬,則是鈔旁、贍學錢兩項中分,合籴三十萬。

    可令盧宗原增籴三十萬,充還歲籴一百萬拘收過兩項錢數外,餘依元降指揮,用封樁并有額、無額上供錢收籴。

    』臣勘會昨累降禦筆及聖旨,撥到經制餘剩并七色錢、無額上供錢、鈔旁定帖、贍學錢及臣措置經收頭子錢、六路樁還舊欠錢充本,收籴轉般斛。

    續承五月三日禦筆:『盧宗原所拘收錢本,可令不住于秋夏豐熟去處廣行收籴。

    其已籴并去年收籴斛,起發上京,别項封樁。

    』臣勘會所收前項逐色錢物,系散在九路州軍縣鎮,逐旋零細收簇,其所籴二百萬碩,尚慮收籴不足。

    今奉禦筆,令取撥贍學、鈔旁增籴三十萬,充還歲籴一百萬,自餘依元降指揮,用封樁并有額、無額上供收籴。

    緣贍學、鈔旁定帖錢、無額上供錢,見系臣拘收籴買禦前封樁斛之數,并封樁錢亦是臣所收經制七色錢内一色窠名,顯是阙(前)[錢]。

    」奉禦筆:「贍學、鈔旁等錢,已撥充禦前封樁斛籴本,歲以二百萬石為額,永為定例。

    增籴三十萬指揮可更不施行。

    今後禦前籴本,不許陳請支撥,令尚書省立法施行。

    」尚書省檢會政和七年五月十三日申明外,若他路官司辄行陳請支撥禦前封樁斛者,以違禦筆論。

    從之。

     宣和三年正月十三日,發運副使趙億奏:「臣契 勘諸路合發上供錢糧、金銀、匹帛、雜物等綱,在路多是妄作緣故,住岸販賣,百端作過,其催綱地分官司容縱,不行催趕。

    臣欲乞今後應沿江河作催綱官司,除依法催促綱運外,如承發運司文移,應緣綱運事務,并限一日回報。

    如違,官員并許發運司先次選官對移,合幹人取勘。

    仍委逐州通判季一點檢。

    」又奏:「西外宗室每年合用食米三萬碩,系依先降朝旨,令泗州排岸司于上供米綱内揀發白粳米,批發前去鞏縣卸納。

    今年批發過安永康、李端、李日宣、趙子儀四綱前去。

    據京東排岸司稱,大觀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敕,湖南路申請乞免截留往洛口指揮,遂行截留趙子儀、安永康兩綱,就京岸下卸。

    臣契勘安永康系兩浙路上供綱,别無指揮免截,顯是畏避前去西河,與京岸人吏别有計會。

    乞将京岸官吏送大理寺根究情弊,今後應緣綱運在京岸住滞違法等事,乞依熙甯二年九月八日已降朝旨,許發運司覺察申奏,差官取勘施行。

    」诏西外宗室米今後不許諸處截留及就京下卸,餘并依奏。

     宣和四年十二月初七日,敕:「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應諸路州軍籴買上供并軍糧斛鬥、法酒庫并酒務、公使庫糯米,并委官置場,不得抛下屬縣并于人戶、行人處收買。

    如有違戾,乞重立刑名,仍許被率取人戶越訴。

    诏如違徒二年。

    」取到戶部狀:「檢會政和敕,諸緣公使庫職 事辄委縣令佐管勾者徒二年。

    勘會諸州軍公使庫,屬縣收籴糯米,合遵依政和條行;所有其餘合籴斛鬥,自合遵依自來體例,措置收籴。

    」诏宣和四年十二月七日指揮更不施行。

     七月一日七月一日:按前條已述及宣和四年十二月事,此處則脫「五年」二字。

    此下至「六年」前數條,皆為五年之事,恕不詳考。

    ,發運副使呂淙奏:「準尚書省劄子,向子諲奏:『江淮州縣自宣和六年起稅,其經制司陳亨伯措置到七色錢,乞于内将七路地契、賣糟量添錢樁充籴本。

    』(奏)[奉]聖旨:『陳亨伯措置七色錢,江浙被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