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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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起稅日,并令呂淙拘收,專充籴本。

    内增添酒錢(禍)[過]多及事屬詳細者,令呂淙向子諲相度聞奏,特行蠲罷。

    』契勘經制司昨措置到七色移用錢,内一分寬剩錢及罷支學事司減下人吏等錢,依原降朝旨,候新複州縣敷納役錢足用,并造簿日依條除落外,止有酒糟、增收契稅等錢,别無苛細。

    若候勾收專充籴本,委實利便。

    」诏依。

     十八日,發運副使呂淙奏:「勘會諸州收到經制移用七色官錢,依奉聖旨拘收,專充轉般籴本。

    其錢并系散在諸路州縣,多有兌撥使用及起發稽滞,欲乞于逐路或隔路,每路各委見任官一員,躬親催督根刷,計置起發。

    候至歲終,取逐路催發到錢最優之人,具三二名奏朝廷推賞,用為激勸。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江、淮、荊、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錢,昨系陳亨伯起請拘收,充經制移用。

    已降指揮,候經制結罷,令發運司拘收,專充籴本。

    可逐州委通判、逐路專委應奉官拘催,撥充轉般 籴本。

    内福建路令發運司相度支移,于近便去處收籴。

    仍令應奉官每季開具拘催到錢數、支樁去處申應奉司。

    奉行違慢等,應幹約束,并依贍學錢物已降诏施行。

    」 八日,诏:「今年上供未到額斛數多,有誤中都歲計,發運司官及最多路分漕臣,當示懲戒。

    呂淙、徐宏中、陳汝錫、李侗并落職,俞赒、向子諲各降兩官,範仲、柴夢得、李孝昌各降一官,蔡傑、蔡蒙休、胡端平、鄭待問各降一官沖替。

    系事理稍重逐司職級、手分,有官人降一官,無官人送置司州,各決杖一百。

    仍具合降官并決人姓名申尚書省,仰呂淙等并其餘兩浙、江西、湖北路、蔡河撥發司,并限一月據未起斛鬥,盡數躬親催督起發上京。

    如限滿不到,并将上取旨遠竄。

    内發運司屬官别選能吏。

    」 十九日,發運司奏:「契勘江西、湖南北、兩浙西路新起用告、香藥鈔均籴斛鬥,已準禦筆處分,權暫和顧舟船般運,合要管押人。

    召募得替待阙及進納并實有行止物力人管押起發外,本司相度,欲乞從吏、刑部每路各更差小使臣并副尉、校尉一十人,發遣赴逐路,相兼差押綱運。

    」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發運判官盧宗原奏:「奉诏措置興複轉般倉,欲于淮、浙、江、湖、廣、福九路官司,除淮、浙、江、湖、福建七路茶鹽司外,應出納錢物每錢百文别收頭子錢一文,應副修船、招至人兵、籴本支用。

    」從之。

     二月三日,發運判官盧宗原奏:「契勘興複代 發轉般,拘收州縣錢本,計置和籴,事務散漫,合要清強有材幹官分頭前去。

    欲乞于本部見任官内,不拘常制,每路選差官一員前去。

    所至比本司勾當公事,候見次第,具因依奏乞量與推恩。

    如有不職,亦乞重賜罪責。

    」從之。

     三月四日,又诏許令隔路差官。

     五日,诏:「去歲六路額稅不敷,呂淙姑從禠職,責其後。

    近據淙奏準差排發運,仰專切促辦諸路年額及均籴斛鬥先期到京。

    所有興複轉般、拘收籴本及結絕經制,正專委盧宗原。

    」 十六日,發運副使呂淙奏:「兩浙被劫州軍,正月至起租日實阙軍糧衣賜等,已行樁留支撥外,為淙依法輪當今年排運催遣奏計,若更到杭州,竊恐于發運司職事妨廢。

    乞就委兩浙應奉官孟庾交割杭州移用庫見管及本路州軍年終合樁移用月帳錢,據被劫州縣契勘支撥,具支過錢物關劉中元及淙。

    」奉诏:東南被賊州縣内有不系燒劫人戶輸納到錢物可以應副外,今來經制司歲終結罷,所有正月至起租日實阙衣糧等,隻合掯撥的實數目貼支,餘并樁充轉般籴本,即不得辄有移易侵用。

     三月三日,太府少卿李着等奏:「比年以來,外路上供錢往往販賣行貨,或移易他用,到京交納,方見少欠。

    雖有發運司于真、泗州選官點檢之法,未嘗舉行。

    除本寺依條取索行程曆點檢外,今相度,欲乞申明見行條法,下發運司遵守。

    仍今後應諸路上供錢綱 擅自移盜,買販物色,到京勘鞫得實,候斷訖,令大理寺具不點檢去處關報本寺,從本寺申戶部奏劾。

    」诏依。

     八日,發運判官盧宗原狀:「六路綱運水腳工錢,漕司并不遵依,諸州多稱阙乏。

    今相度,欲據淮南路每年合樁水腳錢二十一萬貫,除本路合得錢六萬貫,自行移那支遣,将江、湖、兩浙五路合得錢一十五萬貫,(今)[令]淮南轉運司契勘管下州軍所入财賦多寡,分抛樁撥,令于酒稅課利内以十分為率,每日以所收錢撥一分專作水腳錢。

    謂如一州日收酒稅錢三百貫,即令每日撥出錢三十貫之類。

    須管依立定條限樁足,别庫收管,選曹官一員專領,責知、通點檢,每月一次起赴真州本司交納,本司專責屬官一員管勾支遣。

    所有兩浙路合支錢數,亦從本司支撥,于揚州、鎮州、瓜州鎮樁管,就便委官支遣。

    如諸州有違欠不樁日分,或雖正收樁而辄敢别作支移,其當職官吏從本司點檢奏劾,乞重賜典憲,仍不以去官赦原。

    」從之。

     五月十六日,诏:「已降指揮興複轉般,專委盧宗原措置拘收籴本,限三年斛鬥足辦。

    所有上供歲額及均籴、和籴斛鬥,呂淙專管。

    竊慮諸路漕臣、州縣官吏隐占移易籴本,及妄作指準,應已降指揮充轉般籴本錢物辄充他用,以盜論。

    雖有已降處分,并合沖改前後指揮,雖奉禦筆支撥,亦仰執奏不行。

    直達須候轉般斛鬥有次第日罷。

    有司如敢奉行違戾,仰盧宗 原、呂淙奏劾,并當重行黜責,隐庇不言與同罪。

    」 六月五日,尚書省〔言〕:「檢會宣和六年正月二十七日:『發運判官盧宗原奏:依(奏)[奉]禦筆,措置興複轉撥,所有轉般舟船,招置人兵,支費浩瀚,欲于淮、浙、江、湖、廣、福九路官司應出納錢物一百文别收頭子錢一文足。

    』度支供到政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荊湖南〔路〕轉運司狀,欲乞應給納系省錢物,并許令每貫、石、匹、斤、兩、束各收頭子錢五文足。

    内物價如直錢一貫,即收五文足;若一貫以上或不及一貫者,并紐計收納;或舊收多處,自依舊收。

    專充裨助直達糧綱水夫工錢等。

    诏依所申,其應行直達路分依此。

    』正月二十六日,诏:『東南九路除茶事司并六路鹽事司外,應諸司出納錢物,每貫收頭子錢一十文省,物以實直價紐計收納。

    餘依政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指揮,應諸司、二廣、福建、淮、浙、江、湖等路收到錢,并令發運司拘收,充轉般籴本、修置汴綱、招置人兵使用。

    江湖四路見收系省頭子錢,系緣直達綱收納,候行轉般日依此拘收。

    』五月三日,诏:『盧宗原拘收籴本,興複轉般,并系禦〔筆〕措畫,親筆處分,無損漕計,亦無取斂于民。

    訪聞諸路漕司辄敢觀望指準補欠,更不以上供歲額為意,發運司官又欲以補欠為己功,不複督責,舉此以廢彼。

    盧宗原所拘收錢本,可令不住于秋夏豐熟去處廣行收籴,其已籴到并去歲均籴斛鬥,并行樁管,以禦前 措置封樁斛鬥為名。

    所有諸路上供額斛,除已代發過數合行截還外,且令依舊徑發上京。

    如違,以大不恭論。

    』」 六月二十四日,诏:「官(師)[司]降指揮于六路漕司借舟船、人物等般載官物之類,并不得收接,仍仰發運司執奏覺察。

    如違,以違禦筆論。

    」 二十七日,發運司盧宗原奏:「臣勘會淮、浙、江、湖、廣南、福建九路所收鈔旁定帖錢,依準先降禦筆,令臣拘收,充發運司轉般籴本。

    近奉今年五月三日禦筆,諸路斛額且令徑發上京,盧宗原拘收到籴本,專一收籴禦前封樁斛鬥。

    及承五月十三日禦筆,禦前措置封樁斛鬥,昨降處分委拘收贍學、鈔旁定帖錢充籴本,官司辄敢申請支撥,或緣他事陰肆侵漁,或奉行拘收弛慢,拖欠及借兌移用者,以違禦筆論。

    雖奉禦筆特旨或免執奏,亦具奏聽旨,及仰諸路廉訪使臣覺察,隐而不言與同罪。

    每歲終令宗原逐路比較諸州奉行拘收錢本官吏勤(隋)[惰]各三兩員,等第保明以聞。

    準尚書省劄子,四月二十八日奉聖旨,諸路罷印賣鈔旁定帖,令人戶從實自寫,依官賣日所收錢數送納合同印記錢。

    内淮、浙、江、湖六路錢,依宣和二年七月十三日朝旨撥充籴本,即是收籴六路歲籴封樁斛鬥一百萬之數。

    并廣東西、福建三路錢,令提刑司封樁。

    竊恐諸路承受上項四月二十八日指揮疑惑,合行申明。

    」奉禦筆,元非漕司常賦,已令拘收,可遵守今年五月十三 日禦筆處分施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二十八日,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判官方孟卿言:「據翁彥國陳請,經制司與發運司職事相關,今來行在一切事務合用錢糧,欲令發運司應副。

    竊緣本司别無所入錢物,隻有朝廷降賜廣籴、轉般、代發斛鬥錢本,依元降專法,不許别作他用,雖奉特旨亦執奏不行。

    其經制司與本司并不相幹,若依翁彥國所乞應副,切恐有妨籴買,緻(君)[軍]國大計。

    」诏不許取撥。

     七月九日,方孟卿又言:「諸路上供錢物不許擅用,昨緣軍興,諸處往往便宜支用,乞從本司根究。

    今年五月一日以後,應(絕)[緣]用過上供錢物數目,責令元截官司限一月撥還起發。

    如出限不見起發,或隐漏不實,即從本司奏劾,重寘典憲。

    」從之。

     八月二日,京東路轉〔運〕副使李佑言:「諸路應副朝廷大計,發運司最為浩瀚。

    近年歲額未嘗(數)[敷]足,蓋緣管押使臣不曾選擇,又沿河居民盜買官米,官司并不覺察,緻每運少欠不下數千石,甚者至沉溺舟船。

    欲下發運司選擇有行止、無過犯、能管押使臣。

    沿流官司能覺察盜賣及不覺察去處,重行賞罰。

    及令本司官不住往來催促。

    」從之。

     十二日,诏差發運副使李佑自南京至真州往來躬親檢察,措置催促糧運,并應見在淮汴金帛、錢物綱運,限一日起發。

    戶部給行程曆付李佑,所至州、軍、府、縣、鎮、關津官批上到發月日,回日繳赴戶部點檢。

    仍令佑督責 諸州縣當職官,并催促直達綱及發運司幹辦官等,亦給覺察催促綱運曆,亦各每日批上行程,縣知、佐、巡尉,州通判及排岸催綱官。

    從發運及逐路轉運司官點檢。

    仍三日一次具所至檢察并催過綱運物數及逐綱押綱官職位、姓名申戶部,委張悫專一督察。

     二年正月十六日,措置财用黃巘厚言:「東南六路歲額上供斛鬥計六百餘萬石,今歲已過限,尚有未般之數。

    乞專責六路轉運司及發運司,下逐路州軍根刷。

    諸路應幹綱船,拘收每一萬斛團并為一綱,募使臣管押至東京下卸訖,至泗州排泊。

    令發運司專差官一員在泗州,将回運空船依元路分發歸逐路團并漕運。

    兼察河撥發司亦有未般斛鬥,并乞下撥發司依此施行。

    」诏依。

    如根刷綱船官不拘收團并,管押使臣卸訖回運不至泗州排泊,所差官在泗州不将回運空船依元路分歸逐路團并漕運,各以違制論。

     五月十二日,發運副使呂淙言:「祖宗舊法,推行轉般。

    本司額管汴綱二百,每綱以船三十隻為額,通計船六千隻,一年三運,趁辦歲計。

    昨緣直達,将所管汴綱分撥與六路。

    近歲複行轉般,雖勾收到八十一綱,少有及三千隻之數。

    雖依祖宗舊法,于虔、吉、潭、衡四州認定每年打造七百二十三隻為額,兩年拖欠未打船共八百三十九隻。

    本司先措置,分于江、(地)[池]、太平、宣州、江甯府等處打造糧船,亦有拖下數目。

    今欲于沿 流出産材植州軍,以逐州所管縣分大小多寡均認,添造糧船一千隻。

    并四州舊額拖下及江東諸州催促未到舟船,通共二千餘隻。

    」并從之。

     六月五日,呂淙又言:「見于江、湖四路打造糧船,合選差(疆)[強]幹官監轄催督,及差委使臣随行點勘工料。

    欲依大觀四年發運判官王打造未足額船一千隻,辟差幹辦公事四員,依本司幹辦公事例。

    」從之。

     紹興元年二月七日,尚書省言:「軍儲在昔,并系發運司總領收籴、轉般、代發,以充國用。

    迩來淮南、湖北已行分鎮,又兩浙行在駐跸,自有本路漕臣應副。

    餘路收籴糧斛,亦系州縣官應辦,其發運司所差屬官并使臣甚衆,侵耗财計。

    今欲存留主管文字、幹辦、催促綱運官一員外,餘并罷。

    」從之。

     六月十六日,發運副使宋輝言全少綱船,漕運妨阙,乞将兩浙州府抽稅竹木内權行通撥五分,付本司打造鐵頭船,般運行在軍儲。

    诏依,内臨安府抽稅竹木以十分為率,轉運司并本府各四分,将二分應副發運司使用。

     八月六日,诏發運副使宋輝取撥浙西路逐州軍見管坊場,增添五分淨利錢,與已支降官告、度牒、師号等相兼品搭,專充籴本支用。

    仍先具日前見在合取撥數目申尚書省。

    其已後收到錢,仰宋輝專一拘收樁管,具每月約收錢數申朝廷,聽候指揮支降,方得支使。

     十一月五日,诏發運司複置籴(責)[買]官二員,從發運副使宋輝之請 也。

     十二日,诏發運司于饒州置司,催促到諸路上供錢糧,于洪州、饒州及近便沿流州軍樁管。

    如無朝廷專降指揮,諸司、州郡擅行兌那移用者,徒二年。

    逐州差監倉一員,令本司不以文武官差辟。

    若漕司、州縣官樁發上供弛慢不職,令本司按劾。

    」從發運使湯東野之請也。

     二年三月七日,臣僚言:「發運一司官吏、軍兵請給,歲縻錢無慮十六七萬缗,初無一毫本分職事。

    臣(常)[嘗]考國朝舊制,江淮、兩浙、荊湖南北路每歲租籴運至真、揚、楚、泗州,置轉般倉納,泝流漕運,入于中都,于是命發運使領之。

    凡此六路州縣兇歉之處,則許民輸錢入官,本司于豐熟去處籴米,以足歲額,率以為常,公私兩便。

    」 舊制有都大發運使、副使、判官,使以兩省官或待制、尚書郎以上充,副使、判官以朝官以上充,其後為制置發運使。

    紹興二年,臣僚以謂既有諸路轉運使以職轉輸,發運司本無職事,虛縻缗錢,罷之。

    八年複置經制發運使,九年罷。

     孝宗幹道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史正志除戶部侍郎、江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

     四月一日,史正志言:「得旨,發運司于江州置司,所管事務斛鬥、催發綱運、茶鹽礬、鑄錢、理欠、貿易官吏,乞差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各二員,籴買、催綱各二員,文武通差。

    人吏十五人,使臣并兩司員數,舉官、改官十五員,令狀八員。

    」從之。

     同日,诏(準)[淮]東總領所既并歸淮西,存留幹辦公 事二員歸發運司。

     十九日,史正志言:「本司依已降指揮差屬官員數,乞于見任、寄居待阙官内,不以有無違礙,踏逐選差,分頭管幹。

    乞先降省劄,理為在任月日,候将來措置稍見次第,願乞辟正者申奏朝廷,給降付身。

    」 二十三日,诏:「朝廷修複舊典,置發運官講求裕民之政,以豐邦儲,又使總外計者副之,欲遠近一體,務在協濟。

    其諸路監司、守臣宜各體朝廷責成之意,毋得違失。

    」 二十四日,诏許子忠等,一措置鼓鑄錢并入發運司,應鑄鐵錢職事并隸本司措置。

     六月十八日,史正志言:「諸路州軍及帥司公使,自有立定歲賜錢數。

    雖在法微利聽撥入公用,如賣醋收息,一歲所入不赀,盡入公使以資妄用,戶部不曾檢察措置。

    欲于十分内撥五分,赴發運司貼助籴本。

    仍專委逐郡通判、縣丞逐日拘收樁管,逐旬申本司,伺候起發。

    」從之。

     二十六日,史正志言:「蒙朝廷支降錢本,措置貿易,及拘收州軍起發到籴本等逐色窠名錢物,于本司交納,萬數至多,合行置庫一所。

    除見自行計置修蓋庫屋外,乞以都大發運使司貿易籴本庫為文,下文思院降給印記,從本司辟差使臣二員充監官,理為資任,具申朝廷,給降付身。

    并置專知官、手分、庫子各一名。

    其監官除本身請給錢、别給錢,專庫手分請給并依總領所鄂州大軍庫監專等見請則例支破。

    如搜檢出入官物火禁,亦依大軍庫體例。

    」從之。

     十月十一日,史正志言:「自閏五月二十五日到江州本司,至九月終檢察拘收到諸路監司、州郡寬剩失陷歲樁錢米、金銀共計錢二百八十萬一千五百一十七貫五百八十四文省,兼檢察到州郡、監司除樁撥朝廷歲計外寬剩錢米,共計錢六十九萬五千五百四十九貫三百四十六文省。

    (诏)[乞]令戶部盡數拘收,應副諸軍券食等支遣。

    」從之。

     十二日,诏都大發運使司可就行在置司,其外路職事仍依舊時複巡曆。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史正志職專發運,奏課誕謾,廣立虛名,徒擾州郡,責授楚州團練副使,永州安置。

    其發運司可立近限結局。

    王佐理财無方,則虧常賦,特降三官放罷。

    」 三十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發運司已降指揮立限結局,所有昨來支降籴米,其貿易錢本并本司應幹見在錢物、米斛萬數浩瀚,緣發運司官屬、人吏、公案見在行在,理合委官驅磨。

    」诏差大理正兼權度支郎官單夔日下拘收公案,逐一點檢,具數申尚書省。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合發運司限日結局,所有見在應幹錢物、米斛,理合拘收。

    」诏差翟绂候送伴回日就便前去,具數申尚書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轉運使 轉運使 【宋會要】 鹹平元年六月,命近臣舉轉運。

    上嘗語參政李至曰:「凡舉官宜先擇舉主,以類求人。

    今外官轉輸之任最切,卿等可先擇人而令舉之。

    」越明年,河東轉運使宋博經制饋饷,以幹治稱,朝廷難其代,凡十一年不徙。

     【宋會要】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定監司舉主賞。

    诏運使、提刑所舉官如後五年無過、有勞幹者,特獎舉主。

    又謂宰臣曰:「舉官犯贓則連坐,而舉得其人者賞亦弗及,非所以為勸也。

    」故有是诏。

     十一月,诏論監司失察罪。

    分天下為郡縣,總郡縣為一道,而又總諸道于朝廷,委郡縣于守、令,總守、令于監司,而又察監司于近臣。

    此我朝内外之紀綱也。

    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欲舉轉運必責之近臣。

    既嚴連坐之罰,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

    然賞罰但行于已舉之後,舉官當擇于未舉之先。

    蓋惟正知正,惟邪知邪,善惡各以類至。

    此真宗所以先擇舉主也。

     【宋會要】 寶元元年,複置轉運使。

    廢罷之(之)初,上封者屢以為非便。

    段少連徙陝西,奏前為淮南轉運使時偶值豐年,而上供之數得以辦集,然諸路各任所見,無所統制,恐經久誤大計。

    遂複之。

     【宋會要】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宰執奏湖南二漕皆阙,上曰: 「隻得一漕足矣,用兩漕事不專一 。

    」李彥穎奏:「漕司錢物,若置兩漕,倍有費耗。

    向來浙漕率用兩人,财賦為之一空。

    近 日止除一漕,亦不阙事,況他路乎」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尚書省取諸路漕司三年歲入,考酌中之數,立為定額,依舊催趁,歲具收支帳狀申尚書省。

    仍開具作何支破,不應支破者令備償,其見在錢封樁待用。

    既而臣僚言:「今日财賦欺弊可以糾察者,如轉運司移用錢及一分五厘錢、二分折酒錢,拘收有至二三十萬缗,撥入公庫饋遺,巧作支破,此錢多取之酒稅。

    」 六月二十七日,诏廣南東路轉運使、副任滿轉一官,轉運判官減二年磨勘。

     六年三月十九〔日〕,上謂輔臣曰:「諸路漕臣職當計度,欲其計一道盈虛而經度之。

    今則不然,于所部州郡有餘者取之,不足者聽之。

    逮其乏事,從而劾之,吾民已被其擾矣。

    朕今以手诏戒谕,俾深思古誼,視所部為一家,周知其經費而通融其有無,廉察其能否而裁抑其蠹耗,庶乎郡邑寬而民力裕也。

    」诏具《戒敕官吏》。

    是年九月明堂赦:「令諸路漕臣限一月,各具合如何經度通融事件以聞。

    」 四月二十一日,诏:「成都轉運司每歲管認威、茂州省計錢引五千道,令照應今年三月已降手诏,将有餘去處通融應副。

    」從四川總領所請也。

     七月 二十六日,诏:「諸路漕臣約束所部州軍,不得科擾病民。

    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具名按劾。

    漕臣失于覺察,亦重寘典憲。

    」以将作監潘緯論州縣之弊:「大率守臣到官,首請屬邑責認财賦,數足還邑,謂之獻助;委僚佐下邑點檢,責認解發,抑無為有,謂之刷;州納二稅,既倍收耗,重價折科,又刷具合零就整,謂之畸零;酒稅不用祖額,逐年增加,謂之遞年;課利錢拘催錢物鈔狀既到,先填舊欠,别令催發,謂之改鈔;春冬衣賜,别定數目抛降拘催,謂之軍衣。

    又有曰無額經總制,曰補虧,曰州用,曰版帳,曰綱目,曰格目,曰月樁,曰青冊子之類,名各不同,科取于民。

    宜責漕臣,痛行蠲除。

    其守、令循良者,使之論薦,特加旌别;并緣掊克者,按劾以聞,重寘典憲。

    」故有是诏。

     七年三月十五日,四川制置使胡元質言:「關外階、成、西和、鳳州各有歲計,可足州用,緣轉運司盡行拘催,别置倉庫,自行收受,每歲量行抛降,由此州郡匮乏,不免苛取于民。

    乞下利州路轉運司,将每年抱認數目,許各州合發漕司錢物内徑行截留。

    」從之。

     十八日,诏:「諸路漕臣限一季與所部州縣商度賦入,通融其有無者有幾,裁抑其蠹耗者又有幾,仍條具以聞。

    令三省置籍,稽考殿最,以議賞罰。

    」從臣僚請也。

     八月二十四日,诏兩浙轉運司營運日下住罷。

     十一年五月一日,诏今後兩浙轉運司應幹奏劄、奏狀,并令于通進司投進。

     十六 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自幹道以後創置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