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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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隸,而皆令具公狀申本司。

    既而轉運使多論列于朝,故罷之。

     十一月,谏官韓贽言:「發運使舊例雖嘗入奏,不聞逐次改官。

    乞今後每歲更不許赴京師奏事,隻差人附奏年額足數。

    」诏 發運司今後押米至京城外,更不朝見。

     英宗治平二年九月二日,诏:「今後發運使押米運到京城外,如的有要切公事須合朝見敷奏,即奏候朝旨。

    如許朝見,候奏事便辭,不得看谒。

    」 三年六月,以國子博士傅永為淮南江浙荊湖發運司勾當公事,從三司奏置也。

    三司乞委本官專點檢諸州軍籴納,并轉般倉卸納,及自裝發至京下卸,常往來覺察綱運中奸弊,仍求其利害奏請,依時往山場按點鹽貨,催發鹽綱。

     自熙甯初厘正監司所治之職,罷武臣為提點刑獄,總其新法。

    置提舉司,位叙資級視轉運判官,遂與提點刑獄、轉運發運副使及使定為遷格。

    而蔡河撥發司、廣濟河及汜水辇運司各掌漕事;《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撥發司、辇運司各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師之用也。

    提舉解鹽司掌鹽禁,次提舉官;《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

    凡鹽償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也。

    提點鑄錢司掌鑄泉貨,視提點刑獄。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利,或鑄泉貨以給邦國之用。

    凡地利所入及鑄錢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

    其選用人材則必求望實,或上親擇焉。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天下總二十三路:京東東路,州八,軍一,縣三十七;京東西路,府一,州七,縣三十五;京西南路,州 八,縣三十;京西北路,府二,州七,軍一,縣四十;河北東路,府一,州十有二,軍四,縣四十;河北西路,府一,州十一,軍四,縣五十三;永興軍路,府二,州一十五,軍一,縣八十三;秦鳳路,府一,州一十二,軍三,縣三十八;河東路,府一,州十五,軍六,縣七十三;淮南東路,州十,縣三十七;淮南西路,州八,軍二,縣三十二;兩浙路,州一十四,縣七十九;江南東路,府一,州七,軍二,縣四十八;江南西路,州六,軍四,〔縣四〕十七;荊湖南路,州七,監一,縣三十四;荊湖北路,府一,州十,縣四十七;成都府路,府一,州十二,監一,縣五十八;梓州路,州十一,軍二,監二,縣四十九;利州路,府一,州九,縣三十九;夔州路,州九,軍三,監一,縣三十;福建路,州六,軍二,縣四十五;廣南東路,州十五,縣四十;廣南西路,州二十三,軍三,縣六十四。

    每路置轉運使,品秩高為都轉運使。

    轉運使、副使、判官、提點刑獄公事、提舉常平等事,淮南、江浙、荊湖路有都大發運使或副使、判官,各置勾當公事或管勾文字,内提刑司置檢法官。

    系保甲及射地弓箭手路分,有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而教之武藝,視其優者而進賞之。

    提舉弓箭手司,掌(治)[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

    成都府等路有提舉茶馬司,專掌摘山之利以佐調度,凡市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

    凡産茶及市馬州郡,官屬得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诏賞罰。

    産銀銅路分有提舉坑冶司。

    永興 軍有提舉三白渠公事,掌開浚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焉。

     熙甯二年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發運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條例司議事。

     十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竊觀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賦入精粗以百裡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其所有為貢,及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遷之。

    其治市之貨賄則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則使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

    蓋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則不可以無财;理天下之财,則不可以無義。

    夫以義理天下之财,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不可以無術也。

    今天下财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定額。

    豐年有餘,可以緻而不敢赢赢:原作「羸」,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改。

    ;年儉物貴,艱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三司、發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于其間。

    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刷,殆無留藏。

    諸路之财,平時往往巧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

    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

    民納租稅至或倍其本數,而朝旨百用之物,多求于不産,貴于非時,富商大賈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等以為發運使實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 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以得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轉輸。

    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所有本司合置官屬,許令辟舉,及應有合行事件,令具條制以聞,下制置司參詳施行。

    」從之。

    先是,王安石數為上言均輸法,于是即令薛向領之。

    上曰:「須入銜否」安石曰:「但委之以此事,又何須入銜也。

    」 九月二日,诏今後淮南等路制置發運司如有合奏禀事件,許使、副一員乘遞馬赴阙。

     八日,淮南轉運使薛向言:「乞下三司及提舉司,取索在京諸司庫務每年系六路出辦上供物色若幹名件數目,每年合支、今來見約支得多少年月外,有無阙乏之物,及每年計置若幹數目,逐年預降本司,以憑契勘施行。

    」從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手诏中書門下:「薛向等所總東南諸路财利,創事之始,實籍所谙官吏遠近應接,方可集辦。

    近雖累曾指揮,如向等奏辟官吏,并與應副,尚恐有合入遠官,朝廷引條不行。

    可今後如有上項礙條之人,特與差,任滿如無勞績,即複注遠官。

    」 八月二十七日,淮南發運使薛向言:「近奏舉職方員外郎張穆之、虞部員外郎李文卿、開封府兵曹參軍張渙權管勾本司公事及 準備差遣、勾當。

    今來收受裝發,已成倫序,欲乞并差充本司勾當,張穆之仍乞與理運判資序。

    」從之,張穆之候一年職事修舉,即具保明聞奏。

     九月五日,诏:「舊制,發運使、副到阙,不得出入,自今除去。

    」先是,手诏:「發運使薛向甚知環慶城寨地形子細,可召赴中書詢訪。

    」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江淮發運司将淮南、兩浙、荊湖六路州軍并京東轉運司封樁茶本、租稅錢,相度兌易金銀、綿絹上京。

     八年九月,中書門下言:「欲乞發運使、副除所管錢物斛就賤處入買,貴處籴賣,或就近便計置點檢綱運鹽礬事,及諸官吏因本司事有違法者許紏舉外,其餘事并不得管勾,仍隻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使系銜。

    」從之。

     宣和三年閏五月十九日宣和三年:原無此四字,則承前當為熙甯八年。

    然考《宋史》本傳,亨伯經制東南在徽宗宣和年間,又宣和三年正閏五月。

    據補。

    ,诏:「累降處分,令淮南、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及京西等路措置和籴,并未見諸路奏到措置籴買就緒文狀。

    仰諸路漕臣及撥發、辇運司,月具各項已籴、未籴、已起數目申尚書省。

    近緣應副陸運,降見錢三十萬貫在淮南樁管,除已支五萬貫外,可盡數令陳亨速遠行拘收,均與諸路,品搭見用錢物、文抄收籴。

    内東六路仍委亨伯專行總領措置。

    」 六月十一日,诏:「江浙屬者遭賊焚劫,衢州被害尤甚,将來興緝,當藉他州财力。

    徽州新複之邦,有曰昧于經營,近者肆違诏條,辄有科配。

    總置兩路,宜得其人。

    可選委陳亨伯,以大漕職事經制兩浙、江 東路,江淮、荊浙、福建諸司财(許)[計],聽亨伯移用。

    七路監司、州縣官,除廉訪所外,并聽亨伯按察。

    州縣阙官及不可倚仗之人,令于所部見任待阙寄居官内不拘常制差委訖申。

    其餘事合奏禀者,聽旨次申尚書省,餘許亨伯随便宜施行,仍于杭州置司,限十日起發前去。

    應合條畫事件,疾速條具以聞。

    亨伯自庶官遽進延閣,自當竭節盡瘁,圖報大恩。

    近降兩浙、江東路各添置漕臣一員指揮更不施行。

    」 七月三日,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開具合條畫事件如後:一、今降禦筆,七路監司、州縣官除廉訪所外,并聽臣按察。

    臣欲乞七路監司、州縣官應緣經制兩路事件,于臣并用申狀,如有弛慢違戾、合行按劾者,許臣先次選官對移;所有人吏許臣勾追勘斷,内尤甚者勒罷。

    一、文臣太中大夫、武臣觀察使以上,及監司、提舉鹽香市舶、廉訪使臣,欲乞許臣谒見外,其餘惟許受谒。

    一、契勘七路州縣經涉大江重湖,所有财計須遣官屬授以經畫,分頭前去點檢刷,督促般運,事務至煩,地裡遼遠。

    臣欲乞差勾當公事十員,于所部見任待阙寄居文武官内不拘常制差委訖申,并理為在任月日。

    内見任官支本任請俸,待阙寄居支前任或新任請給外,并給驿券一道。

    一、今來兩浙路殘寇未盡,臣出巡措置,往來道路合要兵甲防護。

    臣欲乞(計)[許]于浙東西安撫司,(合)[各]選差禁軍 一百人并随身衣甲,将帶随行。

    一、今來将帶發運司人吏、将校、兵級往來兩路,事務至煩,道裡遼遠,欲乞添(枝)[支]兵錢,兵級每月十二貫,人吏十貫,貼司、客司六貫。

    将每日支一百文,兵級五十文,系省錢内支。

    一、經制兩路行遣文字煩冗,臣欲乞于所部州縣選差慣熟人吏五名,每月支食錢六貫文,于系省錢内支。

    一、今來經制兩路,事有機密,臣欲差臣男宣義郎、通判蕲州軍州事 充書寫機密文字。

    所有人從、請給、驿券、船馬及理為在任,并依所差勾當公事官體例施行。

    一、今來經制兩路,一行官屬及所至州縣與官吏商量,會食之要公使錢,臣欲乞節次于所部州縣諸司頭子錢内支二千貫文,其合用酒于所部州軍公使酒庫寄造或撥買。

    一、所差官屬及七路州縣官吏,能悉心盡瘁、勞能顯著者,臣欲乞先次具狀奏聞,特推恩賞或(外)[升]擢差遣。

    」诏每路各差勾當公事官一員,内待阙寄居官許随本資序支破請給,乞别給驿券仍依政和條令施行。

    人吏等食錢,職(給)[級]每月支給十貫,人吏八貫,貼司、客司五貫,州縣人吏三貫,公使錢支一千貫。

    餘并依所奏。

     十一日,诏:「已降親筆處分,選委陳亨伯就以大漕職事經制兩路,所務安輯郡縣,寬纾民力。

    仰亨伯嚴切約束所差官吏、随行兵卒等,不得妄張聲勢,搔動州縣,所至坐費祿廪。

    所有迎送、供饋、筵會等,并行禁止。

    應移用财計,并須存留逐處實 合用數目,不得盡行樁撥,緻誤彼處調度。

    内應副财用、辟差官吏,止為被賊州縣,其非被賊州縣自不合泛有應副及行差辟。

    除已許辟置屬官外,仍不得别作名目差委州縣官。

    如違,以大不公論。

    」 四年六月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契勘今歲東南六路豐稔,米價低平,可以乘時收籴起發,應接支用。

    」诏令榷貨務給降香藥鈔五十萬貫,并給降承節郎、承信郎告,将仕郎補牒,州助教敕,計價五十萬貫文,付發運副使呂淙措置,随豐熟次第,分抛與六路和籴斛,逐旋具已籴數目申尚書省。

     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崇甯三年九月:原作「十年五月」,據《長編》卷四一五元佑三年十月乙亥條注文改、補。

    ,都省言:「檢會熙甯八年五月發運使、副兼制置茶鹽礬等事系銜,當年八月發運使罷制置茶事,乃以江乃:原作「及」,據《長編》卷四一五改。

    、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系銜。

    元佑三年十月,發運使制置茶事發運使副系銜元佑三年十月發運使:原無,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

    當年十一月,發運司申請,以制置鹽礬為專職而發運使、副為兼領,輕重頓異,乞卻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兼制置鹽茶事系銜。

    緣發運司見今帶制置鹽礬茶事,勘會茶鹽事已專差官提舉,發運司更不令兼領。

    」從之。

     二十九日,戶部尚書曾孝廣奏:「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廢真、楚州堰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

    今真、楚州共有轉般七倉,養吏卒縻費甚大,而在路折閱,動以萬數,良以屢載屢卸,故得因緣為奸也。

    臣欲将上供斛并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

    」從之。

     元豐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诏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蹇周輔兼提舉措置福建路賣鹽及賊盜事。

     六年閏六月七日,梓州路轉運副使李琮罰銅二十觔,坐前任江淮發運使,因奏計乞住煎池州碌礬,而池州實自嘉佑六年住煎也。

     七月九日,尚書戶部言:「江淮等路運使蔣之奇奏,諸路欠本司錢約二百萬缗,若朝省不主張,則其錢皆不肯償,乞本司申理諸路欠負錢物并負朝省錢物。

    」從之。

     【宋會要】 元豐二年賜發運司籴本錢,令乘時籴谷,其後接續借賜錢共三百五十萬貫,逐年收籴斛鬥,代發諸路。

    見今欠計七百五十萬,昨準大觀元年五月九日朝旨,每一百萬貫每年帶起三厘,一百萬以下帶起五厘,已令提刑司拘收封樁。

    今年複行轉般綱運,臣欲望睿慈檢會,特賜本錢三二百萬貫,以備趁時收籴,代發諸路額斛。

    如蒙俞允,則乞于九路茶本錢内取撥;如不足,則乞朝廷應副。

    今具昨罷轉般後來拘收到發運司錢斛下項:大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真、楚等州見管發運司斛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置發運副使董正封奏:「伏鬥共九十三萬八千七百四十九石,奉聖旨令來年起發上京。

    大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諸處見管發運司錢共五十五萬九千八百餘貫,奉聖旨并起發上京,赴大觀庫送納。

    大觀三年正月二十六日, 東南六路借欠過發運司米斛七百五十八萬三千餘石,共止還到三十一萬八千餘貫石,乞發赴朝廷送納。

    其諸路借過斛鬥,隸提刑司催督封樁。

    诏依,違者依上供法。

    大觀三年四月十六日,馮抃劄子,發運司籴本錢節次賜到二百五十萬貫。

    奉聖旨,仰提刑司并行封樁。

    大觀三年五月十一日,發運副使龐寅孫劄子,乞量留錢一十萬貫,拟備緩急支用。

    奉聖旨,許留二十萬貫。

    」诏令發運司拘收,仍令董正封與龐寅孫同共開具已交割的實數目申尚書省。

     同日,發運副使龐寅孫奏:「契勘本司見無斛鬥準備代發,充諸路歲計,乞許于江東、兩浙、淮南路提刑、提舉司封樁錢内,共撥賜一百萬貫應副本司,趁來年乘時籴買斛鬥,準備代發,充辦年計。

    如不足,即令江西、湖南北路提刑、提舉司封樁錢内應副。

    所貴來年複法,職事早得辦集。

    」從之。

     四年二月十二日,發運副使龐寅孫奏:「六路豐年有望,欲乞候将來成熟日,依大觀三年指揮,令諸司于朝廷封樁錢内各撥二十萬貫,趁時收籴。

    不獨為六路轉運司将來上供歲計指準足辦,可以抑兼并,平物價,實為公私之利。

    」诏依,共不得過五十萬貫。

     三月三日,發運副使龐寅孫奏:「六路去歲災傷,檢放稅苗不少,深恐有誤軍儲大計。

    今相度今年六路歲額,如委實少阙斛鬥,欲乞據數令轉運司依崇甯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先撥見錢 于諸司見斛鬥内依兌時市價對籴起發。

    如轉運司樁錢未足,即本司一面對籴,代為起發。

    」從之。

     十月九日,诏:「東南末鹽并六路額斛,近已複興熙豐舊法,各許截撥合赴元豐庫送納錢,充鹽本、籴本支使。

    」同日,诏:「東南六路額斛,近已罷直達,複行轉般之法。

    檢會今年戶部印給見錢公據一百萬貫,付發運司盡充籴本。

    近據王奏稱,東南客旅多是要販行貨入京,少有在外領公據入京請錢之人,隻乞樁撥當十見錢付(權)[榷]貨務,從本司差官就彼召客旅。

    情願換易小平錢及兌換戶部錢,許起發上京或正行折充,付本司趁時充本籴買。

    可令發運司候今來指揮到,截日将見在公據細計錢數,差官管押上京,赴戶部毀抹,據數令崇甯軍樁管。

    見錢充本部支用訖,卻令發運司于戶部應上供錢内取撥應副籴買。

    元豐中以次補發運及千萬,軍儲充足,國用富實。

    比來截撥移用,所虧大半。

    自今敢陳請及截撥者,并以違禦筆論。

    」 四月二十五日,發運副使盧宗原奏:「恭奉禦筆,拘收東南九路經制司七色增收頭子錢,樁還舊欠無額上供贍學鈔榜、定帖錢物充籴本。

    數内廣、福地遠,已奉降诏專委逐路提刑就便拘催及委廉訪使者檢察外,有江、淮、荊、浙六路,欲乞依廣、福已得指揮,各委本路提刑管勾,令逐州軍通判、司錄别具帳申提刑司,置籍拘催,及委逐路廉訪使者檢察,以免失 收侵欺移易之弊。

    」從之。

     同日,又奏:「恭奉禦筆,拘收東南九路贍學錢物。

    契勘州縣房廊所屬官司不切召人承賃,往往空閑,遂緻倒塌。

    如泗州在城學屋,自宣和三年後來節次倒塌三十三間,其它州縣例多如此。

    今乞立法,諸路州軍委自知、通點檢根括元管房廊,如有損壞,日計合破用錢物,于所收租課内支撥。

    量功力多寡,立定日限,責委當職官起蓋修葺,召人承賃。

    所貴不緻虧損課額。

    又州縣所管田産、房廊,每年合拘催租課,州縣并不以時拘催,緻有拖欠大段數多。

    今欲乞應諸路州縣據積欠數目,分限二年帶納,及年額合催之數。

    」并依。

     盧秉進制置發運副使,東南饑,诏損上供米價以粜。

    秉言:「價雖賤,貧者終艱得錢,請但償籴本,而以其餘赈贍。

    」是歲上計,神宗問曰:「聞滁、和民捕蝗充食,有諸」對曰:「有之。

    民饑甚,殍死相枕籍。

    」帝恻然曰:「前此獨趙抃為朕言之爾。

    」先是,發運使多獻羨餘以希恩寵羨餘:原倒,據《長編》卷二八二乙。

    ,秉言:「職在董督六路财賦,以時上之,安得羨者,率正數也。

    」請自是罷獻,獨以七十萬缗償三司逋負負: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二補。

    。

    神宗知薛向材,以為江浙荊淮發運使。

    綱舟曆歲久,篙工利于盜貨,嘗假風水沉溺以滅迹。

    向募客舟分載,以相督察。

    官舟有定數,多為主者冒占,悉奪畀屬州悉:原作「番」,據《宋史》卷三二八《薛向傳》改。

    。

    諸運皆詣本曹受遣,以地有美惡,利有重輕,為立等式,用所漕物為誅賞漕:原作「曹」,據《宋史》卷三二八改。

    。

     【宋會要】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三日,诏發運使、副兼制置茶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改立發運預妓樂宴會徒二年法。

    從之。

     七年三月四日,诏諸路發運司勾當公事官依舊存留,其管勾文字官留一員,餘并減罷。

    仍令勾當公事官兼管勾粜籴斛。

     【宋會要】 元符三年六月三日,發運司言:「今年頭運裝糧上京汴綱,準朝旨于京岸截撥裝般大行皇帝山陵官物,通共截過六十綱,見管汴綱般運不辦,而江東西、湖南北、兩浙西路綱見來淮下卸。

    欲乞從本司逐急借撥四十綱徑發上京,充辦歲計,更不下逐路轉運司相度。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十八日,戶部言:「東南諸路錢帛綱運希少,乞許從本部選差文臣一員,徑往發運司催督,仍責委沿路州縣及催綱官司星夜催趕到京。

    所有先差江、湖、淮、浙等路刷大禮錢帛官,亦乞令今來差官去就近催督。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發運副使陳佑甫劄子:「契勘發運司每年管上供備儲六百二十萬石,系江、淮、荊、浙六路出辦。

    近年以來,多有拖欠。

    欲依上供錢物,許于隔路選官催發,庶免阙誤。

    」從之。

     紹興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紹興:原作「崇甯」,按文中有「今中原未複」之語,顯為南宋事。

    另據《宋史職官志》七,雲「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則此處當為「紹興」無疑。

    因改。

    ,尚書省言:「崇甯中,胡師文為發運使,迎合蔡京之意,盡以籴本錢一千餘萬缗充羨餘進獻。

    其後因罷轉般倉而逐路轉運司各置直達綱,則發 運司已無職事矣,猶以催綱為名,虛存一司。

    今中原未複而朝廷所取米斛大抵出于二浙,諸路綱運自有轉使領之,猶循舊例置發運使二員,果何謂哉!彼發運使者亦知其本無職事,不過自請于朝,收籴米斛一二十萬,聊以塞責而已。

    其所收籴,又是抑配編戶之民,就非抑配,亦一轉運司屬官可辦也。

    伏望詳酌,将發運司官吏盡行減罷。

    」诏發運司官屬并權罷,人吏放散,案牍令本司官屬封記,内兩浙一司于湖州、江東一司于饒州架閣,以備照用公使,銀器、錢物并起發赴行在。

    逐司應幹舊來所管職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認管辦。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天頭原批:「寄案崇甯無八年,疑。

    」,戶部侍郎李彌遜言:「祖宗之法有便于國、利于民、可行于今者,發運一司是也。

    當于經費之外,别給籴本數百萬缗,複置一司,廣行儲積,分毫不得取供近用,唯以待經遠恢複之須。

    積之一年,必見其,三年之間,當有一年之蓄。

    加以數年,倉廪有豐實之漸,田畝有休息之期,公私之利,不可勝言。

    伏望參酌利病,斷以不疑而力行之。

    」從之。

    吏、戶部條具應有本司錢物去處,于逐州軍通判或簽判職官内選差主管,别置庫眼敖屋,置曆拘收。

    他司取會,不許回報。

    本司應幹錢糧,諸司不許申明借兌,雖奉特旨,乞從本司執奏不行。

    并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