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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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
其錢糧江西委範振、湖南委薛弼、湖北委劉延年充随軍轉運。
十一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席益除資政殿學士、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除逐路措置邊防、調發軍馬隸宣撫司外,其應幹合行事件并依江南等路安撫大使司已得指揮。
」诏逐州兵馬自合并隸安撫制置大使司,如遇有邊防緊切大事,即令宣撫司措置。
六年二月四日,诏馬擴兼沿海制置副使。
四月四日,荊湖南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潭州呂頤浩言:「乞置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五員,并從本司舉辟。
今乞辟左朝奉郎、提舉洪州玉隆觀傅崧卿充參謀官,降授左朝請郎、主管台州崇道觀王 次翁充參議官,左朝奉大夫、主管台州崇道觀範醇充主管機宜文字,右朝散郎、主管台州崇道觀王治,左宣教郎、知嚴州壽昌縣臧梓,武顯大夫、合門宣贊舍人王繪,并充幹辦公事。
」從之。
二十九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嶽飛昨充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兼蕲黃州制置使,今來已除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其蕲黃州自合依舊兼行節制。
」從之。
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監司、郡守玩襲積弊,率多違戾,已除席益四川安撫制置大使,應所部自合按劾外,其監司未有約束。
」诏四川監司應有違戾,并令席益按劾聞奏。
七月六日,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四川見禁公事未曾被受朝〔廷〕指揮,許本司一面酌情斷遣。
今據四路諸州應奏及刑名疑慮等文案,并申本司,比欲退下依條施行,緣川(屬)[蜀]去行在遙遠,兼正值暑月,不可淹留待報,除命官犯入己贓罪案令本州島遵依已得指揮斷遣外,餘案臣已逐急遵依王似、邵溥已得指揮酌情斷下,仍已各具奏聞。
臣契勘四川州軍所申獄案不少,系事幹人命,全藉通曉刑法官詳斷,免有失當。
昨得旨于宣撫司屬官内存留二員充屬官,其所留官與本司屬官即無曾任刑寺法官之人,欲乞更許于于宣撫司屬官内存留一員窠阙,許于四川得替待阙寄居官内選差一員,充本司檢法官,專一詳斷諸州所 申應奏獄案,所貴遠民不緻冤濫。
其陝西諸州去行阙愈遠,所有應奏獄案,亦合取自聖裁。
」诏依。
其陝西諸州應奏案,并依四川已得指揮施行。
十月九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梁汝嘉除浙西沿海制置使,其見領巡幸随軍都轉運使職事自合依舊。
」诏梁汝嘉兼淮東沿海制置使。
同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劉锜除浙西沿海制置副使,所有通州管下料角最系賊船來路緊切控扼去處,除已分撥人船委官措置提督外,诏王彥除浙西兼淮東沿海制置副使。
」 十一日,浙西淮東沿海制置使梁汝嘉、副使王彥言:「被旨,汝嘉等蒙除前件使名,其合行事務,并依仇疊、馬擴已得指揮。
一、乞以『浙西淮東路沿海制置使司』為名,使、副各乞下所屬鑄造印記。
其行移文字入斥候并奉使等第,并乞依都轉運司已得指揮施行。
一、人吏且就差巡幸随軍都轉運司、都督府參議官所帶人吏兼充,其請給等更不添支。
一、合()[辟]屬官乞先次差參議官二員,今乞差左朝請郎、新差通判建康府顧丙,右通直郎、新差知濠州蔡延世等充,請給、人從及未差員數,乞候關會到仇疊等已得指揮,續行申乞。
一、今來措置防托海道,事務繁重,合要使臣分頭使喚。
今乞差置準備差使、聽候使喚各一十員,并乞許于已未參部見任得替待阙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内指差,先次供職,理為資任,差訖具名申朝廷給降 付身。
一、沿江海措置防托,合要激賞錢物,欲乞許依仇疊、馬擴例,從朝廷支降,應副支用。
一、契勘今來淮東、浙西沿海把隘官兵及海船槔梢等日支米錢,欲乞浙西委漕臣、淮東委提點公事專一應副。
一、仇疊、馬擴前後申請畫降旨揮,今乞并許使、副通用。
」诏第四項共差一十員,專聽梁汝嘉使喚;第五項令戶部共支銀二千兩、絹一百匹、錢二千貫。
餘并從之。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右武大夫、開州團練使劉锜特授依前官,權發遣廬州軍州事,兼主管淮南西路安撫司公事、馬步軍都總管,兼營田使,兼淮西制置副使。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胡世将除樞密直學士、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
五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江西帥臣李光見帶安撫大使,前來帥臣胡世将系安撫制置使。
」诏李光令帶安撫制置大使。
九年正月十三日,新差知紹興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周秘言:「已于入界日,先次交割安撫、都總管司職事,昨來沿海制置使見行事務,已蒙并歸浙東安撫司訖,今來被受告命,即無兼沿海制置使字。
緣本司見有職事,秘除已遵依元降指揮一面兼領,未審合與不合帶入階銜。
」诏兼沿海制置使。
十九年四月二日,诏:「四川安撫制置使司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公事各一員,準備差遣二員,準備将一員,使臣一十人。
其官屬、人吏、軍兵等請給,令總領所支撥錢引 一萬道充歲計。
如軍中非泛激犒之類,别具狀申取朝廷旨揮。
并本司舊有抵當熟藥、醋庫,每歲所收息錢依舊充經撫蠻夷等支使,仍令戶部裁定。
」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四川發來扈衛人已滿千人,可行下制置司,今後每歲招填三百人赴阙,庶幾扈衛不至阙人。
」 二十八年五月四日,兵部侍郎湯允恭言:「制置使選任尤重,一司屬官,賴以贊佐,每制置使替移,或赴召命,一司
其錢糧江西委範振、湖南委薛弼、湖北委劉延年充随軍轉運。
十一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席益除資政殿學士、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除逐路措置邊防、調發軍馬隸宣撫司外,其應幹合行事件并依江南等路安撫大使司已得指揮。
」诏逐州兵馬自合并隸安撫制置大使司,如遇有邊防緊切大事,即令宣撫司措置。
六年二月四日,诏馬擴兼沿海制置副使。
四月四日,荊湖南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潭州呂頤浩言:「乞置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五員,并從本司舉辟。
今乞辟左朝奉郎、提舉洪州玉隆觀傅崧卿充參謀官,降授左朝請郎、主管台州崇道觀王 次翁充參議官,左朝奉大夫、主管台州崇道觀範醇充主管機宜文字,右朝散郎、主管台州崇道觀王治,左宣教郎、知嚴州壽昌縣臧梓,武顯大夫、合門宣贊舍人王繪,并充幹辦公事。
」從之。
二十九日,諸路軍事、都督、行府言:「嶽飛昨充荊湖南北襄陽府路兼蕲黃州制置使,今來已除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其蕲黃州自合依舊兼行節制。
」從之。
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監司、郡守玩襲積弊,率多違戾,已除席益四川安撫制置大使,應所部自合按劾外,其監司未有約束。
」诏四川監司應有違戾,并令席益按劾聞奏。
七月六日,成都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四川見禁公事未曾被受朝〔廷〕指揮,許本司一面酌情斷遣。
今據四路諸州應奏及刑名疑慮等文案,并申本司,比欲退下依條施行,緣川(屬)[蜀]去行在遙遠,兼正值暑月,不可淹留待報,除命官犯入己贓罪案令本州島遵依已得指揮斷遣外,餘案臣已逐急遵依王似、邵溥已得指揮酌情斷下,仍已各具奏聞。
臣契勘四川州軍所申獄案不少,系事幹人命,全藉通曉刑法官詳斷,免有失當。
昨得旨于宣撫司屬官内存留二員充屬官,其所留官與本司屬官即無曾任刑寺法官之人,欲乞更許于于宣撫司屬官内存留一員窠阙,許于四川得替待阙寄居官内選差一員,充本司檢法官,專一詳斷諸州所 申應奏獄案,所貴遠民不緻冤濫。
其陝西諸州去行阙愈遠,所有應奏獄案,亦合取自聖裁。
」诏依。
其陝西諸州應奏案,并依四川已得指揮施行。
十月九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梁汝嘉除浙西沿海制置使,其見領巡幸随軍都轉運使職事自合依舊。
」诏梁汝嘉兼淮東沿海制置使。
同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劉锜除浙西沿海制置副使,所有通州管下料角最系賊船來路緊切控扼去處,除已分撥人船委官措置提督外,诏王彥除浙西兼淮東沿海制置副使。
」 十一日,浙西淮東沿海制置使梁汝嘉、副使王彥言:「被旨,汝嘉等蒙除前件使名,其合行事務,并依仇疊、馬擴已得指揮。
一、乞以『浙西淮東路沿海制置使司』為名,使、副各乞下所屬鑄造印記。
其行移文字入斥候并奉使等第,并乞依都轉運司已得指揮施行。
一、人吏且就差巡幸随軍都轉運司、都督府參議官所帶人吏兼充,其請給等更不添支。
一、合()[辟]屬官乞先次差參議官二員,今乞差左朝請郎、新差通判建康府顧丙,右通直郎、新差知濠州蔡延世等充,請給、人從及未差員數,乞候關會到仇疊等已得指揮,續行申乞。
一、今來措置防托海道,事務繁重,合要使臣分頭使喚。
今乞差置準備差使、聽候使喚各一十員,并乞許于已未參部見任得替待阙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内指差,先次供職,理為資任,差訖具名申朝廷給降 付身。
一、沿江海措置防托,合要激賞錢物,欲乞許依仇疊、馬擴例,從朝廷支降,應副支用。
一、契勘今來淮東、浙西沿海把隘官兵及海船槔梢等日支米錢,欲乞浙西委漕臣、淮東委提點公事專一應副。
一、仇疊、馬擴前後申請畫降旨揮,今乞并許使、副通用。
」诏第四項共差一十員,專聽梁汝嘉使喚;第五項令戶部共支銀二千兩、絹一百匹、錢二千貫。
餘并從之。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右武大夫、開州團練使劉锜特授依前官,權發遣廬州軍州事,兼主管淮南西路安撫司公事、馬步軍都總管,兼營田使,兼淮西制置副使。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胡世将除樞密直學士、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
五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江西帥臣李光見帶安撫大使,前來帥臣胡世将系安撫制置使。
」诏李光令帶安撫制置大使。
九年正月十三日,新差知紹興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周秘言:「已于入界日,先次交割安撫、都總管司職事,昨來沿海制置使見行事務,已蒙并歸浙東安撫司訖,今來被受告命,即無兼沿海制置使字。
緣本司見有職事,秘除已遵依元降指揮一面兼領,未審合與不合帶入階銜。
」诏兼沿海制置使。
十九年四月二日,诏:「四川安撫制置使司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公事各一員,準備差遣二員,準備将一員,使臣一十人。
其官屬、人吏、軍兵等請給,令總領所支撥錢引 一萬道充歲計。
如軍中非泛激犒之類,别具狀申取朝廷旨揮。
并本司舊有抵當熟藥、醋庫,每歲所收息錢依舊充經撫蠻夷等支使,仍令戶部裁定。
」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四川發來扈衛人已滿千人,可行下制置司,今後每歲招填三百人赴阙,庶幾扈衛不至阙人。
」 二十八年五月四日,兵部侍郎湯允恭言:「制置使選任尤重,一司屬官,賴以贊佐,每制置使替移,或赴召命,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