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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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使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二十六日,遂安軍承宣使、充殿前都指揮使、京城副留 守 郭仲荀 言:「護衛 隆佑太後 前去江甯府,節制一行軍馬及制置東南捉殺盜賊,東南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等依舊例 并聽制置司節制。

    今安撫兼經制使,與(置制)[制置]司不相節制 ,恐措置異同,不惟州縣無所執守,兼軍政不歸于一,難以集事。

    乞并聽本司節制。

    」從之 。

     十一月十六日,禦營使司都統制、充招捉(抗)[杭]州盜賊、制置使王淵言:「大軍日用錢糧草料,及鄉道間探人激賞,并随軍火藥箭、合用軍器等,乞特降指揮施行。

    」诏令戶部支銀絹各一萬匹兩應副使用。

     建炎三年二月四日,诏除呂頤浩資政殿大學士,充江浙制置使,兼知鎮江府;劉光世殿前都指揮使、檢校太保,充行在五軍制置使、鎮江府駐劄。

    并專一控扼江口,兩司軍馬并同節制。

    仍命楊惟忠節制江東軍馬、江甯府駐劄。

    先是,黃巘善欲除頤浩資政殿學士,上以資政非前執政者恩數,止與從官等,特除大學士。

     十日,呂頤浩言:「今來既充江浙制置使,專一控扼江口,下自江陰軍口,上自瓜洲、石步、宣化渡,迤逦向上州軍應幹渡口,躬親往來點檢及措置防守,難以兼知鎮江府。

    自江陵府至池州,乞委官總領,防守江口及措置戰船。

    」诏頤浩往來經制,陳彥文、程千秋差充制置副使,梁永祖知鎮江府。

     三月十二日,诏禦營平寇前将軍範瓊為慶遠軍節度使,依前職充(制)[荊]湖北路制置使。

    同日,诏劉光世為太尉,依前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充淮南制置使。

     六日八日,禦營使司言:「防秋在近,其沿江至海岸合定地分。

    今措置杭州、平江府、鎮江府、常、秀州、常州東至于塘鎮四十裡邊大江。

    江陰軍江路與通、泰、揚州對岸,系浙西路,欲令浙西安撫使康允之帶本路制置使。

    」從之。

     二十六日,诏右司員外郎劉甯止除直龍圖閣,同提領水軍,沿江制置副使。

     七月五日,诏張自牧差兼京東制置副使。

     八日,诏權發遣廬州胡舜陟除徽猷閣待制、淮西制置使。

    以舜陟上殿論事慷慨,請兵禦寇以徇國家之急,故有是命。

     八月五日,诏浙東西路帥臣已帶安撫使、都總管者,并不帶制置使。

     閏八月一日,诏奉議郎、徽猷閣待制、淮南西路制置使胡舜陟除沿江都制置使舜:原脫,據《宋史》卷三七八《胡舜陟傳》補。

    、知建康府,兼江南東路安撫使;王義叔沿江制置副使。

     祖宗時,所謂安撫者止管機密、兵馬、邊防等事,财計自有漕使轉輸,安撫所不預知,蓋有深意存馬。

    今日知州帶安撫者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是持朝廷生殺之權。

    若行之于兵馬邊防之間,即為大利;若便宜奪所隸州軍财計,為害不細。

    契勘南康軍隸屬江州安撫,制置于二十三日,臣僚言:「竊見自今諸州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可拟朝廷。

    伏 今年七月内。

    訪聞前江州安撫張澄差官行便宜公文,遍詣本軍場務,微及井竈,并上供錢盡搬載上(般)[船],本軍帑藏為之一空。

    方欲離岸間,幸而張澄被責,不曾搬行。

    萬一席卷,本軍既阙絕支費,定生變亂。

    伏望止許漕使轉輸本路财用。

    」诏除用兵許依便宜指揮,餘并禁止。

     十一月七日,江南東路轉運司言:「近降指揮,令江州、建康府守臣并帶制置使。

    竊詳上件使名,止謂制置軍事,不用常法處斷軍兵将校罪名,及抽取轄下州軍器甲、兵級。

    今來江州制置司卻盡用『制置』兩字行遣他州事務。

    如南康軍知軍韓登胄已系提刑司體量,其江州制置司又差官體量;如南康軍财賦已系轉運司移用,其江州制置司又差官刷,立要起錢一萬貫。

    又今年秋米,擅勒南康軍起二萬石。

    其韓登胄既被放罷,本軍有簽判李聞之合權,其江州又差制置司幹辦官朱竑前來權管軍事。

    竊慮其它州郡于刑獄則無所适從,于财賦則泛科難給。

    欲乞隻許制置軍事,其它刑獄、财賦及差官權州縣職事,乞依舊隻付提刑、轉運司用舊條行遣。

    」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禦前右軍都統制張俊充浙西江東路制置使,帶領所部并陳思恭軍馬前去撫定軍民,招收盜賊。

    除劉光世、韓世忠人馬外,其它諸軍人馬并聽節制。

     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帥臣近年并帶馬步軍都總管,職任事權已自不輕,所有制置 使祗是虛名,兼朝廷因軍興時暫差充制置使之人,名稱混雜,無以區别。

    其諸路帥臣見帶制置使并罷。

    」 十月十七日,兩浙西路安撫大使劉光世言:「旦夕起發之任,緣本路見有韓世忠、張俊系兩浙西路制置使,并聽節制。

    竊緣本路兵火之後,官私凋弊,豈任三處節度呼索!」诏韓世忠、張俊并(依)[已]召赴行在,自合罷制置使。

     紹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诏:「江東西、湖南路上供錢糧久失措置,夏秋二稅上戶拖欠不催,下戶受弊,逐路盜賊尚衆,至今招收未盡。

    可差戶部尚書孟庾帶見任充江東西湖南路宣撫制置使,其應幹财賦拘催蠲放,依條照赦施行,務要寬恤民力。

    其上供錢糧催促依限起發,應賊盜當招收或掩擊者,并委相度措置,條具聞奏。

    」 二年七月二日,福建兩浙淮東沿海制置使仇疊言:「已被旨制置使叙位依發運使例,所有本司屬官亦乞依發運司屬官條例。

    」從之。

     二十六日,呂頤浩言:「朝廷近置沿海制置使、最為得策。

    然虜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