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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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府 【宋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制以特進、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呂頤浩特授依前特進、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參謀官差戶部尚書李彌大、秘書少監傅崧卿,參議官差直顯谟閣李承造、左宣教郎劉甯止,随軍轉運使差左司郎中姚舜明。

    崧卿除徽猷閣待制,舜明、甯止除秘閣修撰,承造除直龍圖閣。

     閏四月二日,呂頤浩言:「前路應有合行措置事務,不可少失期會,臣見帶左仆射職事,伏望許臣從便先作聖旨行訖,續具奏知。

    」從之。

    頤浩條畫下項:一、以江淮荊浙都督府為名。

    一、印記乞以「江淮荊湖兩浙路都督諸軍事印」一十三字為文。

    一、用兵臨敵及遣人間探之類,全在激勸,使之效命,欲先次支銀絹各二萬匹兩。

    内絹仍通造旗幟使用。

    一、逐路财賦許酌度多寡,随事移那,不以有無拘礙裁撥應副。

    一、逐路見任官如實有疾病、怯懦或公私罪犯,不堪任職,或見阙(言五)[官之]處,并 許施行,仍選官差填替訖(奏具)[具奏]。

    所差官自供職日理為任,如有舉(宮)[官]聽收使。

    一、逐路官不以拘礙,并聽差出幹辦。

    一、淮南東西路兵火之後,人煙稀少,務在優恤,如有條所不載于民實便者,并乞從先次随宜施行訖具奏。

    一、今來出師系都督諸路軍馬,其逐路見今應統兵大小将帥并許聽節制,若有行移,并用劄子。

    一、兵将官屬錢糧,乞差随軍轉運一員應辦,其合行事件令所差官限一日條具申尚書省。

    一、差參謀等官,欲乞許于内外見任、得替待阙已未參部人踏逐辟差,并不許辭避,并與理為資任住程磨勘年月。

    帶見任或新舊任請給外,别給本身驿券;無見任、新舊任請給人,每月别給錢二十貫。

    其當直人從、般擔兵士,并依本資序依條格差破。

    所有參謀、參議各破手分二人,機宜、幹辦官遇差出破一名,于新至州縣劄差,請給并依書寫人例施行。

    其所辟官限三日起發,未授朝廷付身以前令帶權字。

    如未踏逐到,許于内外見任或已授未授差遣人内一面劄差,不許避免,請給、理任、人從等并依見任人法,候辟差人到日罷。

    已上行在官仍并免朝辭。

    參謀官二員,參議官二員,主管機宜文字二員,書寫機宜文字二員,幹辦公事官十員,準備差使文臣十員,準備差使大、小使臣各二十員,準備将領使喚欲乞辟差十員。

    一、行遣文字全要谙練熟知次第人吏,欲乞于三省、樞密院、六曹及内外官司内人吏及使臣内踏逐指差,各理為資任及通理在職年限月日。

    如有前項特旨不許發遣批勘重祿及添給礙名色并開落名糧等,并依今來指揮,事畢發歸元處。

    仍帶行被差見請或見任請給,并人從願分擘出曆随處批勘者聽。

    兼後項奏請官吏并不許受供饋,欲并支 本身驿券,白身人破進武副尉,仍每月并支錢。

    一、合破親兵三百人,欲将帶前去,仍并許分擘券曆發遣,内存留人請給就行在勘請。

    一、合用行遣紙劄、印色朱紅及發遞物色、收盛文字籠仗、打角官物等,并具數下戶部日下支給,在外于所在官司關取。

    一、乞于内外指差醫官一員、克擇官一員随,請給、驿券、抽差、約束等,并依手分例。

    内醫官仍每月支給藥錢七貫。

    一、合用公使錢欲每月支給二千貫,乞自朝廷先次支降一月錢,已後月分于所至州軍應管錢内取撥應副。

    一、遇有奏報文字,乞許直發入内内侍省投進。

    一、随軍合用糧料等官(未)[木]記,乞于三省激賞庫關借五面前去。

    如不足,禮部取。

    并從之。

     四日,上谕呂頤浩:「卿耆艾有勞,今總都督之任,方以大事委卿,不當複親細務。

    昔諸葛孔明罰二十以上皆親之,司馬宣王以為必不能久。

    唐太宗谕房杜:『聞公聽受詞訟,日不暇給,安能助朕求賢乎!』卿自今凡事系大體者裁決,其餘細務闊略可也。

    」 六日,诏都督府事體至重,已特許差随軍轉運使一員,他司不得援例。

    從侍禦史江跻請也江跻:原作「江齊」,據《建炎要錄》卷五三改。

    又「侍禦史」亦應作「殿中侍禦史」。

    參後「六月九日」條。

    。

     八日,呂頤浩言:「逐路如有潰散軍兵、無歸百姓散走藏匿,乞令一面招收使喚,逐旋具數申奏。

    仍乞降字牌、旗榜二十副,付頤浩招收使用。

    」從之。

     五月九日,诏都督府參謀、參議官并依兩省官奉使法,機宜與轉運使副、提刑序官,幹辦官與轉運判官、知州、朝請大夫序官, 内選人在諸州通判之下。

     六月九日,殿中侍禦史江跻言:「乞诏大臣,自今有見任宰相暫出撫(帥)[師],其有所辟僚屬除官進職,許依呂頤浩體例施行,以示恩數。

    餘人不得辄有援例。

    」诏令三省遵守。

     七月二十四日,徽猷閣待制、江淮荊浙都督府參謀官、權主管本府事傅崧卿言:「奉诏:呂頤浩赴行在奏事,職事令崧卿權行主管。

    頤浩見任宰相,領都督之職,元降指揮于今來事體有窒礙,合行申禀。

    一、行移文字除三省、樞密院自合依舊用狀,六曹用獨銜申狀,除兵将官及屬部官司仍用劄子外,餘并用公牒,其牒以權主管府事為名。

    一、逐路應統兵大小将帥并#~p許聽節制。

    一、欲乞内江東安撫大使司一路事務,崧卿自可與李光會議商量與決,餘兩大使司并餘路分,并乞且從逐路大帥依已得便宜指揮一面施行。

    其都督府元留下諸頭項人等,已有降下聽崧卿節制明文。

    一、元降指揮許從便宜施行訖具奏,今來權行主管府事,即難以行用,乞從申奏或申都督,乞詳酌施行。

    」其元留下人馬權令傅崧卿節制,餘并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呂頤浩等言:「都督府申請到畫一指揮,見遵依施行外,今來同都督諸軍事官一員,見欲總兵起發,前去建康府措置。

    緣畫一指揮内(上)[止]許辟差參議官二員,幹辦官十五員,準備差遣文臣十員,今來防秋是時,全藉官屬分頭協力,委是數少。

    除同都督官許差本宗有 服親書寫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官五員、準備差遣文臣十員,其辟差、請給、理任等,并依已得指揮。

    」從之。

     三十日,參知政事、福建江西荊湖南北路宣撫使孟庾言:「準差兼權同都督江淮荊浙諸軍事,見計置起發。

    方此防秋之(除)[際],内有幹機速、待報不及事件,欲乞許依呂頤浩已得便宜指揮。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孟庾依前參知政事,除同都督江淮荊浙諸軍事。

     三年正月八日,孟庾言:「都督府系總江淮荊浙諸路軍馬荊浙:原作「荊湖」,據《建炎要錄》卷六二改。

    ,元降指揮應大小統兵将帥并聽節制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