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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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據《建炎要錄》卷六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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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諸處官司遇有軍期并應副本府錢糧等事,并仰先申都督府,如合申奏,即本府自當施行。
若敢依前侵紊慢易,臣一面酌情處斷。
」從之。
同日,诏差戶部侍郎姚舜明前去建康府,将應幹都督府承朝廷支降并諸官司起發到及本府應幹取撥錢物糧斛,并仰姚舜明專一總領。
仍于都督府選差有風力、谙曉錢谷屬官四員,充糧料審計司監官。
其應幹都督府管下官兵幫勘請給等,并經由戶部糧審院依條批勘支給。
其江東路轉運司合應副都督府錢糧事務,并就近聽戶部措置施行。
時以都督府請依舊例差戶部長貳一二員前來專一總領大軍錢糧,故有是诏。
二月七日,呂頤浩言:「依元降畫一指揮,許辟差參謀官二員,主管機宜文字二員,書寫文字一員,幹辦公事官一十五員,準備差使大、小使臣各二十員,準備将領一十員, 人吏二十四人。
今來孟庾所辟官吏已到,可以分擘使喚。
臣所辟官吏,深慮虛費錢糧,合令先次減罷。
」從之。
四月七日,三省言:「已降指揮,劉光世建康府置司,韓世忠泗州置司,所有都督府合移于鎮江府,照應兩軍機務。
」诏都督府移司鎮江府。
九月十二日,诏:「都督府已罷,見存屬官、人吏并系隸樞密院,内人吏就機速房相兼承受發都督府文字。
」 十五日,诏都督府參議官朱孝先、馬擴,主管機宜文字許大年、範同,幹辦公事張毣、朱明、劉□老、許操、韓臨亨、趙公達、馬直之,準備差遣楊然、侯文仲、閻彥昭、李季、蘇之勤、王元翼、時洌、孫大雅,并存留;參議官宗穎,主管機宜文字李荛,幹辦公事蕭掄、馬永卿、任直清、李文中、程延年、韓隆胄、姚耆宗,準備差遣高需、董蘋、姚宏、李益謙、杜絪、孫憲,并罷。
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川陝宣撫處置使趙鼎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
孟庾等言:「趙鼎除川陝宣撫處置使,恐與王似、盧法原、吳玠使名相似,乞自睿旨别易一使名。
」上顧鼎曰:「此是朕不思,不曾與大臣商議,所以然者。
」故續有是诏。
十五日,知樞密院事趙鼎言:「都督府早晚起發,一行官吏、軍馬等合用錢糧草料,欲令逐路轉運司預行樁辦。
」從之。
九月八日,川陝荊襄都督府言:「依例合将帶知客等前去,系于三省、樞密院等處差取,今欲立定請給。
知客等七人各與帶行見請外,破進武副尉券一道,每月贍家錢十 (十)貫。
随行東廚、專知官等一十一人,翰林儀鸾司五人,已上專知官、手分、庫子請給等,乞依降賜公使庫則例。
廚子、院子、翰林儀鸾司請給等,乞依降賜公使庫秤子則例。
」從之。
十九日,又言:「本府合幹官屬等,已有指揮并理資任,通理在職年限月日、住程磨勘年月,事畢發歸元處。
所在随軍糧料院、降賜公使庫務、提轄撥壕寨司之類,官吏并屬官下人吏等,即未有該載,今欲乞并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一日,又言:「本府許置計議官四員,緣與樞密院計議官名稱一同,欲改為詳議官。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制以左通議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特授左正奉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左通奉大夫、知樞密院事張浚特授左宣奉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
十四日,诏都督府以諸路軍事為名。
二十一日,趙鼎、張浚言:「蒙恩除都督諸路軍馬,有合奏請事件:一、印以『諸路軍事都督府之印』九字為文。
一、川陝荊襄都督府事務并官吏、兵将、官物等,合并歸本府。
内印記候鑄到新印日,于禮部寄收,如遇臣等出使,卻行關取行使。
一、本府行移緣臣等系宰臣兼領,乞依三省體式,其與三省、樞密院往來文字依從來體例互關。
一、如遇臣等出使,其官屬并直省通引官、知客、 散祗候、大理官、街司、堂廚、東廚、監廚合幹人等,量度差撥,使回仍舊。
内合破使臣、親兵,宣借兵士、諸色人等,乞許存留照管家屬,或将帶随行。
一、本府應幹合行事件,并遵依川陝荊襄都督府并臣昨措置江上已得指揮及體例施行。
事小或待報不及,聽一面施行。
」并從之。
同日,張浚言:「被旨暫往江上措置邊防,有合奏請事件。
〔一〕、昨蒙差到中軍将官一名,馬軍使臣一百人騎,今來除将官乞就差王存外,内使臣并馬令中軍依前次數目揀選差撥,仍候起發日每日添支食錢二百文。
一、昨在江上措置日,有支使不盡激犒金帛等,乞下所屬取撥前去。
一、乞于左藏庫見樁管空名官告内共支撥三百道,準備緩急書填立功将佐等使用。
一、乞于省馬院差騾馬五十頭匹,控養兵士各一名,管押将校共二人,應副一行官屬乘騎、馱載官物。
一、差到官屬使臣等,并許通理前任月日。
一、随行辎重人并官屬合破白直等,除于都督府差撥外,如阙少,于所至州軍差撥,依條給與口券,逐州交替。
」并從之。
二十三日,都督府言:「合置參議官以下,即自差辟未足。
内詳議官欲改咨議軍事。
」從之。
二十六日,手诏:「朕以敵人遠遁,邊圉少安,當乘無事之時,預謹不虞之備。
搜簡卒乘,行視山川。
比臨遣于相臣,往按臨于師壘。
西連隴蜀,南暨江淮,既加督護之權,悉在指揮之域。
有或難從于中覆,即宜專制于事幾。
咨爾多 方,若時統率,欽承朕命,鹹使聞知。
」 二十八日,都督府言,合置參謀官欲乞改作參謀軍事,參議官改作參議軍事。
從之。
閏二月十八日,都督府言:「本府行移文字,并依三省體式。
今來簽廳文字,比之其它官司事體不輕,欲乞行移取會文字,并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施行。
」從之。
二十二日,都督行府言:「都督府總諸路軍馬,所用錢糧合差官随軍應辦,欲就差淮南東路宣撫使司參謀官陳桷兼都督府随軍轉運判官,許辟差幹辦公事官兩員,并依發運司屬官條例施行。
」從之。
八月四日,诏:「都督府一行官吏、軍兵、諸色人等,昨自行在随從張浚前去江上措置軍事,并招捕楊(公)[麼]等了當。
方盛暑,水陸萬裡,備見勤勞,可特先次各轉一官資。
内用心得力、差委幹事有功之人,令張浚别行保明,當與更加超轉。
」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張浚言:「諸路州縣出賣戶帖錢,元降指揮令都督府拘收,非奉聖旨指揮不得支使。
竊緣方今軍事之際,合用錢數浩瀚,兼措置屯田、般發嶽飛糧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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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諸處官司遇有軍期并應副本府錢糧等事,并仰先申都督府,如合申奏,即本府自當施行。
若敢依前侵紊慢易,臣一面酌情處斷。
」從之。
同日,诏差戶部侍郎姚舜明前去建康府,将應幹都督府承朝廷支降并諸官司起發到及本府應幹取撥錢物糧斛,并仰姚舜明專一總領。
仍于都督府選差有風力、谙曉錢谷屬官四員,充糧料審計司監官。
其應幹都督府管下官兵幫勘請給等,并經由戶部糧審院依條批勘支給。
其江東路轉運司合應副都督府錢糧事務,并就近聽戶部措置施行。
時以都督府請依舊例差戶部長貳一二員前來專一總領大軍錢糧,故有是诏。
二月七日,呂頤浩言:「依元降畫一指揮,許辟差參謀官二員,主管機宜文字二員,書寫文字一員,幹辦公事官一十五員,準備差使大、小使臣各二十員,準備将領一十員, 人吏二十四人。
今來孟庾所辟官吏已到,可以分擘使喚。
臣所辟官吏,深慮虛費錢糧,合令先次減罷。
」從之。
四月七日,三省言:「已降指揮,劉光世建康府置司,韓世忠泗州置司,所有都督府合移于鎮江府,照應兩軍機務。
」诏都督府移司鎮江府。
九月十二日,诏:「都督府已罷,見存屬官、人吏并系隸樞密院,内人吏就機速房相兼承受發都督府文字。
」 十五日,诏都督府參議官朱孝先、馬擴,主管機宜文字許大年、範同,幹辦公事張毣、朱明、劉□老、許操、韓臨亨、趙公達、馬直之,準備差遣楊然、侯文仲、閻彥昭、李季、蘇之勤、王元翼、時洌、孫大雅,并存留;參議官宗穎,主管機宜文字李荛,幹辦公事蕭掄、馬永卿、任直清、李文中、程延年、韓隆胄、姚耆宗,準備差遣高需、董蘋、姚宏、李益謙、杜絪、孫憲,并罷。
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川陝宣撫處置使趙鼎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
孟庾等言:「趙鼎除川陝宣撫處置使,恐與王似、盧法原、吳玠使名相似,乞自睿旨别易一使名。
」上顧鼎曰:「此是朕不思,不曾與大臣商議,所以然者。
」故續有是诏。
十五日,知樞密院事趙鼎言:「都督府早晚起發,一行官吏、軍馬等合用錢糧草料,欲令逐路轉運司預行樁辦。
」從之。
九月八日,川陝荊襄都督府言:「依例合将帶知客等前去,系于三省、樞密院等處差取,今欲立定請給。
知客等七人各與帶行見請外,破進武副尉券一道,每月贍家錢十 (十)貫。
随行東廚、專知官等一十一人,翰林儀鸾司五人,已上專知官、手分、庫子請給等,乞依降賜公使庫則例。
廚子、院子、翰林儀鸾司請給等,乞依降賜公使庫秤子則例。
」從之。
十九日,又言:「本府合幹官屬等,已有指揮并理資任,通理在職年限月日、住程磨勘年月,事畢發歸元處。
所在随軍糧料院、降賜公使庫務、提轄撥壕寨司之類,官吏并屬官下人吏等,即未有該載,今欲乞并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一日,又言:「本府許置計議官四員,緣與樞密院計議官名稱一同,欲改為詳議官。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制以左通議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特授左正奉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左通奉大夫、知樞密院事張浚特授左宣奉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
十四日,诏都督府以諸路軍事為名。
二十一日,趙鼎、張浚言:「蒙恩除都督諸路軍馬,有合奏請事件:一、印以『諸路軍事都督府之印』九字為文。
一、川陝荊襄都督府事務并官吏、兵将、官物等,合并歸本府。
内印記候鑄到新印日,于禮部寄收,如遇臣等出使,卻行關取行使。
一、本府行移緣臣等系宰臣兼領,乞依三省體式,其與三省、樞密院往來文字依從來體例互關。
一、如遇臣等出使,其官屬并直省通引官、知客、 散祗候、大理官、街司、堂廚、東廚、監廚合幹人等,量度差撥,使回仍舊。
内合破使臣、親兵,宣借兵士、諸色人等,乞許存留照管家屬,或将帶随行。
一、本府應幹合行事件,并遵依川陝荊襄都督府并臣昨措置江上已得指揮及體例施行。
事小或待報不及,聽一面施行。
」并從之。
同日,張浚言:「被旨暫往江上措置邊防,有合奏請事件。
〔一〕、昨蒙差到中軍将官一名,馬軍使臣一百人騎,今來除将官乞就差王存外,内使臣并馬令中軍依前次數目揀選差撥,仍候起發日每日添支食錢二百文。
一、昨在江上措置日,有支使不盡激犒金帛等,乞下所屬取撥前去。
一、乞于左藏庫見樁管空名官告内共支撥三百道,準備緩急書填立功将佐等使用。
一、乞于省馬院差騾馬五十頭匹,控養兵士各一名,管押将校共二人,應副一行官屬乘騎、馱載官物。
一、差到官屬使臣等,并許通理前任月日。
一、随行辎重人并官屬合破白直等,除于都督府差撥外,如阙少,于所至州軍差撥,依條給與口券,逐州交替。
」并從之。
二十三日,都督府言:「合置參議官以下,即自差辟未足。
内詳議官欲改咨議軍事。
」從之。
二十六日,手诏:「朕以敵人遠遁,邊圉少安,當乘無事之時,預謹不虞之備。
搜簡卒乘,行視山川。
比臨遣于相臣,往按臨于師壘。
西連隴蜀,南暨江淮,既加督護之權,悉在指揮之域。
有或難從于中覆,即宜專制于事幾。
咨爾多 方,若時統率,欽承朕命,鹹使聞知。
」 二十八日,都督府言,合置參謀官欲乞改作參謀軍事,參議官改作參議軍事。
從之。
閏二月十八日,都督府言:「本府行移文字,并依三省體式。
今來簽廳文字,比之其它官司事體不輕,欲乞行移取會文字,并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施行。
」從之。
二十二日,都督行府言:「都督府總諸路軍馬,所用錢糧合差官随軍應辦,欲就差淮南東路宣撫使司參謀官陳桷兼都督府随軍轉運判官,許辟差幹辦公事官兩員,并依發運司屬官條例施行。
」從之。
八月四日,诏:「都督府一行官吏、軍兵、諸色人等,昨自行在随從張浚前去江上措置軍事,并招捕楊(公)[麼]等了當。
方盛暑,水陸萬裡,備見勤勞,可特先次各轉一官資。
内用心得力、差委幹事有功之人,令張浚别行保明,當與更加超轉。
」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張浚言:「諸路州縣出賣戶帖錢,元降指揮令都督府拘收,非奉聖旨指揮不得支使。
竊緣方今軍事之際,合用錢數浩瀚,兼措置屯田、般發嶽飛糧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