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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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院風科、入内内宿醫官劉安道差充診禦脈祗應,特與免試。

     紹興元年四月五日,诏醫官童從善差充禦醫祗應,填見阙。

    以醫官局檢準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禦筆,内宿醫官今後并依元豐法選保試補,仍依太醫局生差官法,就别試所附試。

    所有醫師聽禦筆差填,禦醫已下阙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仰醫官局、内東門司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

    今來差童從善充禦醫,有礙前項指揮,合行執奏。

    奉禦寶批「特依今來指揮」故也。

     九月二十八日,诏醫官史演特賜绯服色,以祗應湯藥有勞故也。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行在醫官昨依禮部勘當,止以四十三員為額,今遇有阙日依條以本色名次最先之人撥填入額。

    若見管額内醫官有在今來均立到額數外之人,緣随駕祗應,可将撥不盡人以先後許借阙補填,作入額人數。

    」以翰林院乞将舊額于行在權拟定醫官以八十五員為額,禮部言有礙元降指揮故也。

    和安大夫至良醫元額二十員,今五員;和安郎至醫官元額三十員,今四員;醫元額七員,今二員;醫痊元額一十員,今一員;醫愈至祗候、大方脈兼風科元額一百五十三員,今一十五員;小方脈元額二十四員,今四員;針科元額一十四員,今二員;瘡腫科兼折傷科元額一十四員,今二員;眼科元額一十六員,今二員;産科元額一十八員,今二員;金镞科兼書禁科元額三十二員,今三員;口齒科兼咽喉科元額一十二員,今一員。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差入内内侍省官一員主管醫官局,今後準此。

     紹興七年四月二日,诏百姓醫人曾守淳特補額外翰林醫學,以供應湯藥累有勞故也。

     七月二十四日,诏建康府内外居民病患者,令翰林院差官四員分詣看診,其合用藥令戶部藥局應副,仍置曆除破。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診禦脈并内宿醫官不 許免宿直,雖降到特旨,更不執奏,不令施行。

     九年四月十三日,诏昨緣服藥,王繼先醫治有功,可特于遙郡上轉一官,餘人不得援例。

     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翰林醫證、入内内宿、賜绯仇師顔特賜紫服色,以醫治有勞故也。

     四月二十四日,上批:「皇太後非晚還阙,見今診禦脈禦醫員額數少,慮妨應奉。

    自今後診禦脈十人為額,禦醫十人為額,分番應奉。

    」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入内内宿醫官王繼善特與轉一官,以供應湯藥有勞故也。

     十三年二月五日,诏:「翰林醫官局各添後行二人,貼司二人,請給、補遷、出職并依見管人體例條法。

    内貼司贍家食錢,乞依庫務支破乞:疑當作「仰」,蓋此節為诏語,不得用「乞」字。

    。

    」以本局言「所掌自祗候至和安大夫二十二階醫官,宿直看驗、諸般差使、奏薦封贈、(曆)[磨]勘酬獎、升改服色、緻仕遺表、臣寮舉試醫人、注拟諸州駐泊、去失審實、叙理官資等類,依格合破前行一名、後行五名、貼司三人,通共九人為額,昨緣交番,三分之一權留行在,是緻即今止有前行一名、後行二名,委是人力不勝」故也。

     四月四日,醫官局言:「醫官多是初補,參局供職了當,便求差出為名,不赴任所,請假事故,不行公參,在外端閑,避免本局差使。

    乞今後非見在局供職之人,不許陳乞撥填。

    如額内有阙,乞将在局醫愈至諸科各理本科到局供職日,醫痊、醫、正副使并以受本色告日,如同日入仕以先後,并試補高下,依次撥填。

    其未參局已前曆過供職月日,并行厘革。

    若已入額□事,轉充額外,候到局止理再參局月日,諸處實占與理到任供職月日。

    遇額内阙,同本局人衮理名次,依見行條法。

    」從之。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方此盛暑,切慮庶民阙藥服餌,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内外看診,合用藥仰戶部行下和劑局應副,置曆支破。

    依例支給食錢,仍于本部轄下差撥擔藥兵士二名,候秋涼日住罷。

    每歲依此。

    」 紹興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翰林院言:「據翰林醫官局申,檢準本局宣和令,諸醫候初補遇大禮應入品者,申翰林院。

    除在局供職醫官見遵依上條施行外,有奏試補授之人,已降指揮限五年許到局供職。

    今來未供職醫官一例陳乞入品,本局難以考究有無事故過犯、詐冒不實。

    欲乞應未到局醫官候供職日該遇大禮,方許入品。

    」從之。

     二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尚書省言:「行在每歲差醫官遍詣城内外看診給藥,其諸路州軍亦有歲賜合藥錢數,依法選官監視,随風俗氣候所宜修合,許軍民請服,縣鎮寨量應用數給付。

    緣方此盛暑,切慮州軍不切奉行,未副朝廷矜恤之意。

    」诏令戶部行下諸州軍遵守施行。

     十月七日,诏額内翰林醫禦醫楊師道、額内翰林醫痊禦醫仇師愈醫術淺陋,不識病源,可各降一官。

     二十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保安大夫潘士忠醫治有勞,特與轉遙郡刺史。

     四月二十七日,诏眼科醫人徐遠特與補翰林醫候,免試驗,差充入内内宿,以醫治皇太後眼疾有也。

     紹興三十年八月九日,诏診禦脈翰林良醫馮彥祖、翰林醫高楙各為年老,難以祗應,并特與緻仕。

     孝宗幹道三年四月十四日,诏:「禦醫、内宿醫官,大方脈通以五員,小方脈通以三員,風科、口齒科、眼科、針科、瘡腫科、産科通以二十員為額,診禦脈四員,入内看醫三員。

    在内見在溢額人且令依舊,今後并不作阙差人。

    在外職事人内,除德壽宮六員,殿前左右班宿直四員,國子監、大理寺、和劑局、雜買務、大宗正司各一員許存留外,餘人并在局祗應直日。

    太醫局及局生、醫生并罷,今後更不試補。

    」 四年六月八日,诏翰林醫證、診禦脈、德壽宮祗應李延年供進德壽宮湯藥有勞,特與轉一官。

     八月八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朱仲謙為醫藥有勞,特與賜紫服色,仍于祗候庫取賜。

    今契勘《元豐令》,諸醫官将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及五年已上許改換。

    宣和二年四月(旨)指揮,應醫官見系服綠、未經賜绯隔等賜紫者,聽執奏不行。

    其朱仲謙于隆興二年九月内補翰林醫學,方及五年,未經賜绯,有礙本局條法,合行執奏。

    」诏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十一月二日,翰林院言:「準太上皇帝聖旨,百姓大方脈科趙确特與補翰林醫學,差充德壽宮祗應。

    尋取到醫官局檢準宣和六年八月内旨揮,應補醫學或祗候,自補受日實及五年,方許試驗供職。

    今來趙确特補翰林醫學無違礙外,所有差充德壽宮祗應有礙前項指揮。

    」诏為系太上皇帝聖旨,特依今來指揮。

     十九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翰林醫證蔚紹祖為供應德壽宮湯藥有勞,特差充入内内宿,兼德壽宮祗應。

    尋取醫官局狀,契勘蔚紹祖見系針科差兼德壽宮祗應,别無違礙。

    所有差入内内宿,緣元豐法『選保試補醫師聽禦筆差填,禦醫已下阙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仰醫官局執奏不行。

    』合行執奏。

    」诏為系太上皇帝聖旨,特依今來指揮。

     五年六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盛暑,細民阙藥,已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内外看診,其合用藥于和劑局置曆支破,候秋涼日罷。

    又勘會諸路州軍亦有歲賜合藥錢,許諸軍民請服,尚慮州軍不切奉行。

    」诏令戶部申嚴條法,行下諸路州軍遵守,務行實惠。

     二十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趙确為醫藥有勞,特與依朱仲謙例賜紫服色。

    」诏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内紫服色依例于祗候庫取賜。

     (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诏額外成安郎、診禦脈何滋特授額内成和郎,額内和安郎、診禦脈湯 公材特授額外翰林良醫,并以醫藥有也。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内宿診禦脈、大方脈醫官額管五員,内二員見差赴德壽宮祗應,内宿阙人應奉,可于元額内添置二員,通以七員為額。

    」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翰林醫候、小方脈科郭師諒醫藥有勞,特差入内内宿。

    已而醫官局言:「内宿醫官舊法選保試補,政和改充铨擇,有紊舊制。

    乞依元豐法選保試補,雖奉朝旨、特旨、傳宣、宣押等,許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

    」诏特放行。

    其後大小諸科特差内宿者同此。

     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以降指揮,奉使金國上節内醫官一名,吏部于大小使臣内差撥承代名色。

    自今令翰林醫官局将在局大方脈醫官依資定姓名申樞密院,輪差一名随逐前去。

    」 十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元豐舊法,内宿醫官以選保試補,雖奉特旨許執奏不行。

    比來不問年甲,不行保試,結托求進,工拙相(離)[雜]。

    乞杜絕僥求,遵守法令,申嚴選保試補之舊規,仍革遷就改科之近弊。

    非惟能否不(離)[雜],緩急可備使令,亦使僥幸息心,法令不至全廢。

    」從之。

    是時金大亨直瘡腫科,以本局瘡腫科人數已多,内宿不可複益,遂改為口齒科。

    于是臣僚言大亨平日止以瘡腫為業,一旦改為口齒咽喉,但知徼冀内宿增俸,而不量藝術空疏,因有是請。

     十五年九月十日,诏:「比年醫官少精方脈,可自來年為始,令内外州縣白身醫人各召文武臣選人、醫官一員委保,具狀經禮部陳乞,于省試前一年附铨試場,随科目試脈義一場三道,以二通為〔合〕格,就本所拆卷,出給公據照會,赴次年省試場,試經義三場共一十二道,将五通為合格,以五人取一名,令禮部給帖,補充習醫生。

    候次舉再赴省試場,試經義三場共一十二道,以五人取一名,八通補翰林醫學,六通補祗候。

    今後特補,許有司執奏不行。

    其臣僚已奏試醫人,更不收試。

    仍仰禮部、太常寺更參照太醫局試補舊法,條具申尚書省取旨。

    」十二月初六日,禮部、太常寺乞令大方脈科、風科、小方脈科依今降指揮試脈義三道,其眼科以下依舊法試大道二道,假令法一道,以二通為合格。

    其次年省試經義一十二道,依舊法以六通為合格。

    從之。

     翰林圖畫院,雍熙元年置,在内中苑東門裡,鹹平元年移在右掖門外,以内侍二人勾當。

    待诏等舊無定員,今待诏三人、藝學六人、祗候四人、學生四十人為額。

    舊工匠十四人,今六人。

     至和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勾當翰林圖畫院李從正等言:「當院額管待诏三人,藝學六人,學生四十人,近來諸處造作去處,使臣下院抽差待诏、學 生等五七人至十人以上,占留動經歲月,未遣歸院,深慮有諸處造作及禦前生活。

    欲自今後應有諸處使臣赴院抽取待诏、學生等往外處祗應,乞從本院相度,量差一二人往彼計料外,有合要畫造人數,令下三司抽差畫行百姓同共畫造了當。

    若或内有制造神禦去處,即許依合要人數差撥應副。

    」(沼)[诏]直送入内侍省,令告報入内供奉官以下,各遵守施行。

     嘉佑六年四月八日,翰林待诏杜用和等言:「自來每年差撥押送諸路衣襖,昨于康定年中,諸路權罷,後來卻蒙再行十路押送衣襖,唯有圖畫院不蒙差撥,欲乞檢會舊例施行。

    」诏依舊輪差。

    (抽)[押]賜衣襖提舉所勘會,乞依康定元年九月内所降條诏,若入仕及二十年未經差送衣襖者,逐年輪差一名。

    從之。

     熙甯二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圖畫院祗候杜用德等言:「待诏等本不遞遷,欲乞将本院學生四十人立定第一等、第二等各十人為額,第三等二十人,遇有阙,即從上名下次挨排填阙。

    所有祗候,亦乞将今來四人為額,候有阙,于學生内撥填。

    其藝學元額六人,今後有阙,亦于祗候内撥填。

    已曾蒙許立定為額,今後有阙,理為遞遷。

    後來本院不以藝業高低,隻以資次挨排,無以激勸。

    乞自今後将元額本院待诏已下至學生等有阙,即于以次等第内揀試藝業高低,進呈取旨,充填入額。

    續定奪到揀試規矩,每預令供報所工科目,各給與印絹車工之孟切子,令待诏等供到名件,點定一般監試。

    畫造至了當,即差待诏等定奪高下、差錯去處多少及合與不合格式,編類等第。

    」從之。

     熙甯六年正月一日,中書言,欲以翰林圖畫院隸都大提舉諸司庫務,從之。

     翰林天文院,掌察天文祥異,與司天監互相關防,以質同異。

    事具備于司天監。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召河北召:原無,據《長編》卷七一補。

    、陝西諸路祗候翰林天文院歸阙歸阙:原無,據《長編》卷七一補。

    又,上引無「院」字。

    ,以邊防無事故也。

     仁宗天聖五年八月,上封者言:「先朝以司天監與測驗渾儀官凡奏災祥多商議(上方)[方上],或非摭實,遂别立翰林天文院,每天象差忒,各得以聞,使相關防,庶明儆戒。

    近來卻令判監提點曆書、知算造,兼翰林天文院占驗,頗異舊制。

    」事下開封府,判官李應言與内殿承制、提舉司天監天文院王克讓同定,各分歸逐司祗應,免緻扶同。

    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诏翰林天文局測驗渾儀刻漏所合台節級與卒伍同例,自今後改作司辰。

     宣和四年九月,诏翰林天文局書寫局學生以四人為額,專一書寫奏報禦前文字,别無酬賞。

    自今後及七周年,與依司辰條例試補出職。

     宣和七年五月八日,诏翰林天文局天文官食直錢可不給,每月止給添支錢一十貫文。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罷待诏額外人。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诏:「今不諱之朝,明目達聰之時,天文局尚習舊風,隐蔽谄佞。

    今後應天文變異,具以實聞,上天譴誡,朕當克己省過,庶銷災祥。

    如敢更似日前,國有典刑,朕不 (貨汝)[汝貸]。

    」 七月七日,诏:「翰林天文官見趁赴朝參,可依祖宗舊法,與免趁赴。

    」 十十七日,诏:「天文院、太史局自今後應諸處勾喚并取索,事幹天文文字等,先具奏聞,聽旨前去。

    」 閏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屬應奉禦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許諸司踏逐,指名抽差。

    雖備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許差指揮,并不發遣。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後如有天文休咎,令翰林天文局依經書實具聞奏。

    如敢隐蔽,當從軍法。

    」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學生見阙頗多,可于太史局等處逐急指名抽差,依條支給例物。

    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于額外人内踏逐補填。

    」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今後許将帶學生内中上宿,祗備禦前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七月八日,诏依舊置翰林天文局,專一奏報天象。

    太史局言:「翰林天文局舊額天官四員,見今四員;司辰、太史學生共二十四人,見今十八人;玉漏額外司辰、局學生共十二人,見今六人;手分一名,見今一名;把門親事官二人,見阙;儀鸾司工匠二人,見今二人;灑掃靈台、投送文字剩員八人,見今阙。

    」诏除把門親事官更不差破外,灑掃靈台、投送文字剩員差四人,餘并以見在人數為定額。

     二年九月十日,诏:「翰林天文局見祗應學生不曾經試之人,并限半年習學,依法比試,不合格人發遣歸元來去處,其阙于諸局試選充填。

    其先降免試差取指揮更不施行。

    」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天文院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诏翰林天文局學生、諸色人等傳報漏洩天象,并依太史局見行條。

     七年六月十九日,诏諸司辰、太史生學生、玉漏學生擅離局所杖八十,為首诐引(家)[衆]人者加二等,仍奏裁。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可特(與)[于]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内指差填阙。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天文局 天文局 【宋會要】 翰林天文局。

    淳熙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翰林天文局言:「已降指揮,太史局天文院、渾儀所、锺鼓院曾經試中額内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

    所有翰林天文局不曾該載。

    乞将本局曾經試中額内正名學生祗應實及五年,仍依太史局等處與補局生。

    」從之。

     六年四月七日,翰林天文局生楊源差充書寫奏報禦前天象文字,實及年,依司辰條例補出職。

    從之。

     七年六月十二日,诏:「翰林天文局官循習弛慢,掌事不專,可于太史局官四員内差置谙曉天文主管官一員為額,專一提督本局職事,務要整肅。

    可改差太史局直長、翰林天文劉思義充翰林天文局主管,請給、酬賞、人從等并依同判太史局則例支破。

    自今除主管翰林天文局官一員外,天文官止以三員為額。

    」 九月十三日,诏:「天文局額内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

    退下名阙,依條補填。

    」 紹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天文局玉漏學生特與依太史局體例,年及七十願養老者,聽與帶本身請給。

    所有退下名阙,依條補填。

    其書寫學生劉照特與依司辰體例試補出職。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技術官 技術官 【宋會要】 醫官院,有使、副使、直院、醫官、醫學、祗候。

    使、副使以尚藥奉禦充,或有加諸司使者。

    醫官、醫學加同正官,至尚藥奉禦者或加檢校官。

    其直院則奉禦及同正官皆為之。

    醫學則加(化)[流]外簿尉。

    祗候未加命不得服袍笏,諸書藝、藝學、祗候亦同。

    禦書院,有書待诏、書藝、藝學、祗候。

    書待诏以同正官充,諸待诏亦同書待诏,祗候有以正員充者。

    翰林院,有内供奉、待诏、鸉琴阮待诏、藝學、祗候。

    内供奉或以道釋充。

    翰林天文院,有翰林天文。

    以司天監官充。

    翰林圖畫院,有畫、裝銮、捏塑待诏,藝學、祗候、學生,學生同祗候。

    皆執伎以事上者,無定員。

    醫官、醫學、待诏、書藝、藝學皆以服色為差。

     太祖開寶八年四月,以教坊使衛得仁為太常寺大樂局令。

    時得仁以年老求外官,且引後唐莊宗時事希領一郡。

    太祖謂宰相曰:「用伶人為刺史,此亂世事,焉可效邪!」宰相即曰:「拟上州司馬。

    」帝曰:「此輩止宜于樂部中遷轉,上佐官亦不可輕授。

    」故有是命。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二月,制以翰林禦書祗候、賜紫僧清潤号奉真大師。

     雍熙元年十一月,以翰林祗應、著作佐郎張符為左贊善大夫。

     四年三月,以翰林畫學趙偉等七人并為翰林書待诏。

    先是,太宗留心筆劄,召善書者十餘人于後殿,日習锺、王書,而偉等為工,故有是命。

     端拱元年十一月,以翰林畫待诏、光祿寺丞夏侯延佑為廬州巢縣令。

     十二月,以翰林書學、少府監主簿何允元為漢州綿竹縣令。

    允元蜀人, 以攻書隸禦書院,至是求授家便官,故特有是命。

     淳化五年五月,以前廣安軍判官、校書郎駱偃為翰林琴待诏。

    偃進士成名,雅善鼓琴,故授此職。

     至道二年三月,诏應有落伎術頭銜見任京官者,遇恩澤隻轉階,或加勳,不得授朝官。

     真宗鹹平三年七月,以沙門元藹授朝散大夫,依前翰林内供奉。

    以元藹有傳神之妙,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翰林書藝楊昭度、禦書待诏盛亮等言:「臣等為當直入院稍遲,有監院中使趙履信便去巾帶,欲行笞責。

    忝受命服,專具披雪。

    」诏送監院中使宣徽院,劾其不奏擅行之罪以聞。

     三年六月,以禦書待诏、光祿寺丞同正盛亮為秘書丞同正,翰林待诏、國子博士同正尹熙古、裴瑀為将作少監同正,并依舊充職。

    翰林書藝、振州延德縣主簿王德潤為光祿寺主簿同正,充翰林待诏。

    亮、德潤以模勒禦制禦書《泰山銘》及諸碑贊,熙古、瑀以書封祀等三壇頌也。

     六年五月,诏伎術官見佩魚袋者,特許仍舊,自今未至升朝官賜绯紫者,不賜魚袋。

     九年十月,诏:「諸色臣僚及禦書院、司天監、天文院、翰林醫官圖畫院等處,今後須經五年未該差遣者,方得送衣襖。

    如未及五年,辄敢陳乞及告托皇族國親,并夾帶實封乞差遣者,并科違制之罪。

    」 天禧元年八月,诏審官院,今後司天監及諸色伎術官雖系京朝官,并不得磨勘。

     十月,诏禦書院翰林待诏、書藝、祗候等,入 仕十年以上無過犯者,與出職。

     二年二月,以翰林待诏、司農少卿同正尹熙古、裴瑀并為太子右贊善大夫,太府少卿同正白憲為太子洗馬。

    熙古等祗候禁中三十年,因大禮模寫碑頌,至是表求出官,特有茲授。

     二年八月,诏倉草場監門,令司天監依元降指揮差人監當,以替使臣。

    仍自有犯贓罪者,永不得差。

     幹興元年五月,中書門下言:「翰林醫官、圖畫琴鸉待诏舊制轉官止于光祿寺丞,如遇恩澤,止加階、勳。

    天禧四年,并自諸寺監丞除中允、贊善、洗馬同正。

    自今常例轉官欲至贊、洗止,如更遇特恩,即至國子博士止,不入少卿、監。

    」從之。

     九月,诏自今司天監并諸色伎(伎)術官,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階勳、轉官。

     十二月,诏司天五官正自今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監庫務,見監當者候滿日差替。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诏:「翰林醫官院、司天監、天文圖畫院諸色人等,凡該恩澤改轉,自有體例,近多妄進文狀及行告屬。

    令禦史台指揮,但系伎術官,自今不得妄進文狀并告托皇族國親、形勢臣僚,乞改轉官資服色及夾帶實封文字,希求恩澤。

    如敢故違,并科違制之罪。

    」 二年十月,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言:「近書勒牌額畢,蒙恩賜紫,緣見今賜绯魚袋,乞依舊佩魚。

    」仁宗曰:「舊條曾有條約,不許伎術官辄帶魚袋,所以區别士類,不令混淆,今宜遵守。

    所奏不行。

    」 四年正月,禦書 院言:「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禦書院祗候王文度合依條出職遞遷,文度自陳,乞(此)[比]換正官。

    」诏與大理評事,留禦書院祗候。

    中書門下言:「自來伎術藝雜流多不與京朝官,蓋慮班序之間混淆名品,今拟且與轉同正官。

    」從之。

     慶曆六年十二月,诏伎術人自今毋得任畿内兵馬都監、監押。

     皇佑四年四月,诏今後伎術官更不得除遙郡。

    先是,谏官、禦史并言醫官溫恭不合除遙郡刺史,故有是诏。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伎術官合奏蔭者,止授以伎術官,仍一次而止。

    其封贈,初以副率,次正率,次小将軍,毋得隔資而授。

    司天監官聽贈至大卿、監止。

    」初,知制诰王珪言:「近歲伎術官因緣進授者甚衆,其合奏蔭者又參用士人之條而無定數,雜污仕塗,莫斯為甚。

    請自今各以其類推恩者,醫官使奏醫學,教坊使奏色長之類。

    仍隻許奏一人。

    不唯可使世專其藝,誠足革入官之濫。

    」下兩制并以伎術官封贈詳定,而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以謂伎術官法毋得任子及封贈,今若以類推恩,亦近漢疇人子弟之法,故着此條。

     神宗元豐六年六月十八日,知登州趙撚言:「乞諸縣主客不及萬戶補醫學一人,萬戶以上二人,每及萬戶增一人,至五人止。

    除合習醫書外,兼習張仲景傷寒方書,委本州島差補試,依得解舉人例免丁贖罪。

    」诏禮部立法。

     哲宗紹聖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元佑元年十一月功 力技藝不得入官條勿用。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四日,诏:「伎術雜流令補授子弟作班行或文資者,自今雖奉特旨令沖改舊條等指揮,并許三省、樞密院子細契勘,若于祖宗贻訓格法實有沖改侵紊者,可明具有礙是何條法奏知,更不施行。

    」以近來有貪冒之徒不顧廉恥,寅緣請谒告囑,希求沖改格法,泛濫陳請故也。

     五年二月九日,诏省内外冗官,罷醫官兼宮觀者。

     政和三年六月六日,禮部尚書鄭(久)[允]中等言:「本部注授外郡醫長、醫職、醫工,系據試到高下等第依格差注。

    其醫官應有諸般非泛恩澤等,并不許換授醫正、醫工差遣,所貴諸州軍得實學之人。

    及罷任到部再試,若注授外郡醫官求囑舉辟再任,實占優輕窠阙,竊慮差注不行。

    今相度,欲應注授醫職、醫工,并不許州軍及諸官司奏辟,亦不許舉留再任,所貴易為差注。

    」從之。

     宣和元年五月二十六日,權知明州樓異言:「檢會《政和令》,諸醫藝業優長、治療應、為衆推稱、堪補翰林醫職者,所在以名聞。

    今據州學教授遊覺民等狀,稱醫學助教臧師顔供應本學湯藥,治病有。

    臣契勘明州最為地遠瀕海,少有谙知藥脈之人,今來臧師顔委是藝業優長,治療有,在學十年所有勞績,欲乞補充翰林祗候。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禮部言:「唐州合注醫官四員,乞下合屬去處差注。

    」下翰林醫官局勘會,看詳唐州雖不是舊破駐泊醫 官去處,緣本州島依條格合差注,今欲令唐州權許奏舉一次。

    如有似此州軍去處,亦乞依此奏辟施行。

    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日,刑部言:「開封府勘翰林醫學屠俨因就試外州工、視差選,入貢士舉院赴試懷挾,依條于勒停私罪上定斷,該恩原免釋放。

    」诏屠俨依斷特勒停。

     七月二十三日,诏:「近歲諸路差置醫職等,請給、白直、公廨,并視州縣官,至為冗濫,增破顧錢,有害後法,可并罷。

    見任者依省罷法,舊合差醫官去處,并依元豐法。

    」 四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臣聞真宗皇帝有言曰:『方伎之流,不可以任郡秩。

    』至哉,聖谟之遠也!謹按奉議郎、通判蜀州陳令初以伎術授武階,未幾換文資。

    繼為倅貳,不遣吏迓新守,意欲專郡政、為奸利,乞行按治。

    」诏令提刑司根治聞奏,仍依舊與武官。

    今後伎術授官勿差守貳。

     六月十三日,诏:「醫官自翰林醫學以上曾經入額人盡為官戶,比元豐舊制頗多,聞有營利侵民免差科者,實為僥幸。

    可自今轉至翰林醫痊已上,曾經入額,方許為官戶。

    已充者并改正。

    」 二十七日,诏:「醫官曹孝忠二子見任文臣,伎術雜流,玷辱士類,可換醫官,不得換授文資。

    令尚書省遵守。

    」 八月四日,臣僚言:「檢會大觀元年五月三十日敕,修立下條:諸伎術官非随龍及有戰功者,不得換授右職。

    内醫官仍轉至和安大夫止,不得轉遙郡刺史以上。

    《政和令》,諸和安大夫至醫學,太史令至 挈壺正,書藝、圖畫、奉禦至待诏,為伎術官。

    伏望特降诏旨,自宣和二年五月已後,應改更裁定等事,有敢議沖改者,并重寘典刑,必罰毋赦,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禦史台失察,三省按治以聞。

    」诏三省常切遵守,雖奉禦筆特旨,亦許将上執奏不行。

     十月四日,诏:「諸州駐泊醫官序位在州縣官之下,非緣醫藥不許與見任官往來,違者以違制論。

    」 十二月十一日,诏:「諸州駐泊醫官并依元 豐法差注,内無人願就去處許奏辟,又無人奏辟聽阙。

    其不願就人令緻仕,或放歸田裡。

    在外醫人不願赴醫官局公參者依此。

    赴局公參人,方許理磨勘差使。

    」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九日,翰林院據醫官局申,欲将應醫學因酬獎特旨改轉醫候已上名目之人,如自補轉醫學後來未曾經磨勘,與自供職日起理;如因酬獎節次轉官,與自轉受末後官資日起理;若有用減年貼理磨勘之人,其所得減年内元無比折條法指揮,陳乞日一年止作一年收使。

    诏依。

    時随龍禦醫成和郎潘攸陳乞磨勘,翰林醫官局相度立此例。

     三月十三日,中書舍人張震奏:「準禦前降下聖旨,大方脈科醫官、殿前左右班宿直醫治陳輿、李延年,小方脈科潘興世,口齒科潘侃,并特與差(克)[充]入内内宿,各填見阙。

    取到醫官局狀,檢準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指揮:『内宿醫官舊法選保試補,政和改充铨擇,有紊舊制,自今後并依元豐法選保試補,醫師聽禦筆差填,禦醫已下阙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禦醫官局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

    』契勘陳輿等并礙前項指揮,合行執(事)[奏]。

    奉旨并特依今來指揮。

    臣聞醫雖一伎,而執事禁掖者其選試之法加嚴,以其所系重也。

    謹按宣和指揮,立法甚嚴,今陳輿、潘〔興〕世、侃并未嘗試補,李延年以缪久罷,一旦忽奉特旨差充入内内宿,翰林院執奏,可謂能守法矣。

    仍複特依今來指揮,是法不信于下也。

    伏望聖慈令依舊法試補。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據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張守忠申:『契勘本司諸軍遇有病患,止系醫官朱中孚一員醫治。

    守忠去年七月内出戍日申,獲朝廷指揮,差辟醫官局翰林醫候鮑師文前(主)[去]。

    本人谙曉方書,精明色脈,欲望特降指揮,将鮑師文收充本司醫治。

    仍乞依朱中孚例,支破衙官五人例請給。

    』臣伏見增添醫官雖為公磨,外廷論列,恐又有甚于此者,不可不杜其源。

    欲望聖慈将前項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執政進呈次,洪适等奏曰:「昨日張說傳聖旨,詢問醫官換授事,吏部供并無條法,惟有王繼先以特恩換授。

    」上曰:「伎術官自是不許換授。

    」适等奏曰:「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須問法。

    」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

    舊無條法之事,豈可增創卿等亦當如此。

    」适奏曰:「陛下如此遵守法度,臣等豈敢輕違三尺!」 十一月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奏:「準降下聖旨,翰林醫證、診禦脈、賜绯何滋醫藥有勞,特與賜紫服色。

    取到醫官局狀,檢準《元豐令》,諸醫官将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及五年以上,方許改換。

    本局契勘,何滋自紹興三十一年十月内服绯,至今未及五年,有礙前項條令。

    」诏特依今來指揮。

     二十九日,臣僚上言:「竊惟陛下昨壬午年受冊皇太子推恩,應官吏諸色人各轉兩官。

    續降指揮,遇該轉遙郡之人,将兩官作一官收使,方許轉行。

    今皇太子受冊,應官吏、諸色人各轉一官。

    雖降指揮礙止法人與轉行,而醫官(能)[熊]誠已系遙郡觀察使,陳孝廉已系遙郡團練使,李師堯系和安大夫,合轉遙刺,若将今來轉一官便轉行遙郡,則是前日礙止法人以兩官轉行,而今日止以一官轉行,今日一官恩例卻與前日兩官恩例無異。

    欲望聖慈特賜行下,遇有轉行兩官,方許于礙止法上轉行一官。

    其轉一官恩例,止令回授。

    」诏依,再因轉官日,通作一官收使,遙郡上轉行。

     二年十一月六日,吏部狀:「準批下翰林醫證張琮乞放行磨勘事。

    本部契勘,張琮見系翰林醫證,依醫官局條法,合理七年磨勘。

    緣本人已曾磨勘,依已降指揮,合自轉授末後官資朝謝供職日起理,至今未及七年,緻磨勘未得。

    今來卻稱系是殿前司護衛軍賞,即與本局事體不同。

    緣本官見系翰林醫證,系屬醫官局磨勘,即不屬本部所掌, 乞朝廷詳酌施行。

    勘會張琮昨因磨勘後來該遇覃恩及護衛功賞,依得文武臣已用恩賞轉官不隔磨勘體例,合依所乞。

    」诏令吏部施行磨勘。

     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随龍醫官平和大夫、階州團練使潘攸差判太醫局,請給依(能)[熊]誠例支破。

    尋取會(能)[熊]誠全支本色因依,系與陳孝廉皆援幹辦軍頭司王公濟例,特旨用随龍恩數。

    在于祿令,固無伎術官請真奉之文。

    按(能)[熊]誠系和安大夫、潭州觀察使,月請米麥百餘石、錢百千,春冬衣綿絹之屬比他人十倍。

    今潘攸官秩雖降誠兩級,然其所得亦已多矣。

    以醫職而授觀察、團練使厚俸,何以别将帥、勳舊哉!欲望睿旨将潘攸合得請給,令戶部照條支破。

    」從之。

     三月六日,诏:「禦醫、内宿醫官大方脈五員,小方脈三員,風科、口齒科、眼科、針科、瘡腫科、産科各二員,通二十員為額,診禦脈四員,入内看醫三員。

    在内溢額人且令依舊,今後并不作阙差人。

    其在外職事人内,除德壽宮六員,殿前左右班宿直四員,國子監、大理寺、和劑局、雜買務各一員,太宗正司一員許存留外,餘人并在局祗應直日。

    太醫局及局生、醫生并罷,今後更不試補。

    」 四月四日,诏:「應諸路州軍駐泊醫官,并以二年一替。

    其已過滿人不候替人罷任,今後不許陳乞奏辟再任。

    」 六月九日,臣僚上言:「伏見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指揮,醫官何滋為應奉湯藥有勞,特與轉行一官,仍 不隔磨勘。

    臣已命詞行下訖,今月七日又降旨,何滋特轉一官,其請給、官序并依祿格支破。

    至今纔及百日,未審合與不合又令改轉。

    伏望聖慈詳酌,如以滋應奉中宮果為宣力,特與薦行恩典,則乞再賜睿旨,臣敢不奉诏如隻是向來醫事,已經轉官,委是月日未久,誠恐難以便頒再命,亦乞特從寝罷。

    」诏特與轉行。

     七月十四日,臣僚上言:「醫官杜楫祗應皇太子湯藥無,可降兩官,送袁州編管。

    臣切見皇太子本以伏暑微疾,未至膏,而醫非其人,投藥失當,議者謂陛下當取數人斷其腰領,以快天下冤忿。

    俟命兩日,不過貶黜杜楫一人,而所謂主病元惡如郭良者,蓋偃然自若也。

    欲望聖斷,将郭良、杜楫等明正典刑。

    縱未有肆諸市朝,猶當黥配海外,永不放還。

    」有旨,杜楫專充皇太子醫官,最先用藥無,可除名勒(亭)[停],送韶州編管。

    郭良可降兩官,送興國軍編管。

    風科秦鑄可降兩官,送處州編管。

    是日續有旨,郭良與免編管,仍追官勒(亭)[停],仍且令臨安府居住,聽候德壽宮使喚。

     四年八月八日,翰林院狀:「準太上皇帝聖旨,醫官朱仲謙醫藥有勞,特賜紫服色。

    尋取到醫官局狀:契勘朱仲謙見系翰林醫證、禦醫、德壽宮祗應,于隆興二年九月内補翰林醫學。

    自補授日服綠,至今未及五年,亦未經賜绯,今承指揮特賜紫服色,有礙本局下項條法:一、《(豐)[元]豐令》,諸醫官将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 及五年以上,許改換。

    一、宣和二年四月指揮,應醫官見系服綠,未經賜绯隔等賜紫者,聽執奏。

    」有旨,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六年二月十五日,诏王繼先(兒)[子]孫令依赦叙複職名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之請也。

    臣僚上言:「真宗皇帝時,工部郎中陳堯咨嘗任龍圖閣學士,坐事削職,會赦求牽複。

    上曰:『學士清近之職,非會赦可複。

    』祖宗愛惜名器如此。

    況延閣之直,祖宗所以待文學政事之臣。

    如王繼先子孫本出醫術,其文資職名,因附會秦桧,得所不當得。

    其後罪迹既着,太上皇帝特出睿斷,盡從停廢。

    當時言章所載過犯,其子孫所為。

    幹道三年已行複官,陛下之恩至矣。

    今又引赦複職,若遂放行,則是陳堯咨之賢不得之于真宗,而反使王守道輩乃得之于陛下,此臣之所甚惜也。

    欲望特賜寝罷。

    」有旨依奏。

     十二月二十日,翰林院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趙确為醫有勞,特與依朱仲謙例賜紫服色。

    取到醫官局狀,本局契勘,趙見系翰林醫學大方脈科,服綠至今未及五年,未曾賜绯,兼有礙宣和二年四月執奏指揮。

    」诏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執進呈太醫局生乞附省試試補。

    虞允文等奏曰:「醫人入仕之路三:有試補,有陰補,有薦補。

    今獨試補之法廢,恐庶民習醫者無進取之望,不複讀醫書。

    且局生請給歲不過四千缗,國用司省之過矣。

    」上曰:「然。

    」 于是诏更不置局,依舊存留醫學科,可令逐舉附試。

     同日,诏:「随龍太史局令、判太史局李繼宗兩經該遇德壽宮應奉有勞,特轉三官,許回授,可将未曾收使三官特與男安國補太史局保章正,充曆算科。

    」臣僚上言:「保章正雖号太(使)[史]局,然從八品,與宣(儀)[義]郎、成忠郎等爾。

    祖宗着令,功賞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有服親,皆謂有官人,非白身也。

    自大觀、政和以後,蔡京紊亂法度,(郡)[群]臣始有以轉官回授為蔭補者,今吏部以為非乏補官而不與放行緻仕恩澤者是也。

    其後蔡攸遂又回授轉官以為職名,其子蔡衛、蔡衎皆自待制以回授而遷直學士。

    由是武臣高俅亦用此例,其子堯康以回授自遙郡轉正任,堯輔以回授自觀察而轉承宣。

    名器之濫,有不可勝言者。

    今陛下命一小臣為保章正,固無足惜,然使其精于曆算,衆所共推,則雖特命之可也,用其父之回授,臣恐不可開此例爾。

    」從之。

     八月二日,吏部随龍和安大夫、吉州刺史、入内内宿兼德壽宮旬看李師堯狀:「先于幹道元年十一月該遇莊文皇太子授冊,依已降指揮與遙郡刺史。

    後因臣僚上言,該轉遙郡之人将兩官與作一官收使,師堯一官,止合回授。

    得旨依奏,候因轉官日通作一官收使,遙郡上轉行。

    竊念臣于幹道七年五〔月〕再該遇德壽宮五年有勞賞,合轉一官。

    所有前後兩官,并未曾收使,乞依陳孝廉例轉行遙郡一官。

    」诏依,特轉 成州團練使。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李繼宗等推算太陽交蝕時刻分數并皆差舛。

    诏太史局令、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授太史局正放罷,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吳澤特降太史局中官正,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荊大聲特降授太史局靈台郎,并差遣如故。

     淳熙三年十月四日,诏:「翰林醫官局自今應醫官已授差遣違一年不赴任,及不到局公參者,并行退額。

    」從本局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醫官帶遙郡,非祖宗舊制,自今不得轉授。

    」 十二月二日,诏:「太史局可增置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大夫五階,令敕令所修入雜壓,其磨勘年限并請給則例,令吏、戶部比拟以聞。

    」既而四年八月十四日,執政進呈吏、戶部言:「太史局官序、服色等并依醫官見行格法,今比拟格目,自局生至春官大夫計一十六階,共理一百四年磨勘,服色、封贈、恩澤、理年即與醫官事理頗同,并将太史局學生及增置挈壺正至春官正請給依舊支破。

    其冬官大夫至春官大夫五階,系是增置,其請給并依局令支破。

    」禮部又言:「太史局官服色,欲自局丞以下并服綠,冬官正以上并服绯,冬官大夫以上并服紫。

    」參知政事李彥穎等奏曰:「局生、靈台郎舊法并合試補,難用磨勘升轉。

    蓋醫官獨有勞可考,至太史局官隻是曆算,若免試補,恐其術不精。

    」上曰:「善」。

    又奏:「吏部參酌,局丞欲服绯,禮部欲服綠。

    」上 曰:「可服绯。

    」冬官正吏部欲服紫,禮部欲服绯,上曰:「可許服紫,紅鞋。

    」吏部以局生為太史局正,令為太史大夫,上曰:「此兩官不須置,蓋春官大夫以上,比醫官已增展磨勘。

    」又奏:「見任李繼宗是判局,吳澤同判局,恐升轉卻難。

    」上曰:「李繼宗曾在巘邸日久,特與換過冬官大夫。

    」诏令局丞許服绯,挈壺正至局丞若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鞋。

    餘從之。

     十六日,诏:「自今除授宰相、執政官及依執政體例人,初除并轉廳合得選試醫人、太醫、助教仍依舊法外,轉官、緻仕、遺表所得上件恩例,并行住罷。

    」 六年四月二日,诏:「自今宰執、使相、侍從等不許奏試醫人,其已奏試中人不得作有官人,取諸路轉運司文解。

    」先是,上謂輔臣曰:「聞宰執醫人隻是量試補官,既得醫官名目,走赴轉運司解試,便作有官人取解。

    」雄等奏:「有官人取解,七名取一名,其僥幸如此。

    今後亦不須奏試。

    」上曰:「可拟指揮進呈。

    」故有是命。

     紹熙元年四月十八日,戶部言:「翰林醫候龔泳狀,已行改轉服色,乞添請給。

    契勘本人系用史太師合得冠帔改換,若與增添請給,委是僥幸。

    乞将醫學以上醫治有勞改換服色人許令添請外,其餘改換服色,并不許增添。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随龍和安大夫、診禦脈兼重華(官)[宮]皇子嘉王府宿直周昭,為應奉兩宮湯藥日久,(不)[有]勞效,可特與轉行遙郡。

    餘人不得援例。

    」 三年 閏二月二十四日,權知沅州劉珪言:「竊見沅州煙瘴之氣,人多疾病,緣無良醫診治,拱手待斃,深可憐憫。

    乞依靖州例,差明脈醫官一員充駐泊。

    」從之。

     嘉定二年三月十六日,知楚州趙師迥奏:「臣僚言,兩淮曾經蹂踐去處,所在冗員,令監司、郡守斟酌條具裁減。

    竊見本州島駐泊醫官(能)[熊]澄今年十月已滿,乞免行作阙,特與省并住罷。

    其見任及已授未赴上之人,别與改換一等差遣。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天策上将軍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