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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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之人,并免引見,申乞給降宣命,前去承替填阙。
近緣道路梗阻,其東京約二年有餘并無差到權管軍員,若不别行擘畫,顯見在外權管年滿之人卒無承替期限。
本司今相度,欲乞令川廣、福建等路監司勘會,開具見今軍頭司祗候、軍員、散員職次、姓名、人數、權管是何指揮、到管年月日。
如已事故之人窠阙,各元系本司是何軍額、職位、姓名、權管指揮、的實于甚年月日為何事故、後來曾未差到人填阙,并各錄白逐人元授付身、宣命或本處信宣及本司元差充文牒,從本司依自來條例重别起置簿籍。
并乞理逐人到營權管年月日,三年為滿,逐旋收系,抄轉文簿,挨排資次,将已系年滿并事故合行使阙之人,依自來條例申樞密院,乞行軍馬司差取,候引見訖給降宣命,前去承替填阙。
」并從之。
紹興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軍頭司:「續到行在正額等子,因金賊燒毀請受文曆并承局等,東京不曾分擘到 請受文曆,令使屬将逐人依舊有曆人例一等支破請給。
今後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 十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正額等子彭遇等久在殿庭祗應,近因閱教閃撲傷病,不堪充扈衛祗應,特與免引呈,依合出職人例,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及廂軍見阙員寮。
」 二年六月九日,诏:「軍頭司等子内見有轉充将校人并今後有轉充将校至副指揮使已上人,為見随逐行在全阙舊人,并與留充依舊扈從祗應。
」 七月九日,诏:「軍頭司幹辦官今後不許替成資阙,仍常切遵執,立為永法。
如被奉特旨、内降聖旨指揮,隻具奏知,更不施行。
」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幹辦軍頭引見司宋籛孫為入殿引呈公事詳熟,候今任滿日,特令再任。
二月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趙壁等四人合該陳乞出職,已被旨并留充依舊祗應,指教新人,候将來引呈陳乞,其逐人并不依前項指揮出頭陳乞出職。
」诏趙壁不合鼓唱無時陳乞,先次斷訖,特與郴州牢城都頭,日下出營。
餘人免斷,依舊收管。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保義郎、軍頭引見司主管文字郭仲祥引見公事祗應詳熟,候今任滿日,依舊留充主管文字祗應,依舊支破請給,不理為資任與不妨參部注授。
三月十四日,诏軍頭引見司頭名押司官依政和五年指揮,今後滿三年出職。
先是,本司言近降吏部(之)[七]司條法作五年出職,即與本司見行條令不同,緣人吏為系殿庭 應奉東京舊人,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軍頭司申,神武中軍今來内教引見射射人教拜習儀,引拽入殿,引呼起居謝恩,及前一日關報合經由門戶,乞令本軍依自來内殿引見内教射射體例。
」從之。
五年四月十七日,樞密院言:「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申:樞密院得旨,大禮次年二月,諸班直将校、親從親事官合依自來條令排轉一次。
本司契勘今來轉員引見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呈試事藝,弓弩破體、槍刀标牌手輸赢格法,分作三等推恩,前行、後行、第三行并系依格法當殿傳喝推恩。
今有元自東京抄錄到傳喝格法,乞詳酌施行。
」從之。
弓箭手前後箭滿不破體為前行,前箭滿破體、後箭滿不破體為後行,前後滿破體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射箭不去掉下箭第一第二次為後行,前箭滿或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後箭一把為第三行,箭存一把、三次掉下箭弓了、弓掉下弓身倒為第三行。
弩手踏上躬、得踏上望山子。
一次射箭不去、踏上衮了謂腳離镫子後衮了。
為前行,獲不發腳落掉下箭、兩次射箭不(玄)[去]為後行,三次踏不上、掉下弩身倒為第三行。
槍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槍身倒為第三行。
刀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刀身倒為第三行。
标牌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标、掉下蒲、掉 下牌身倒為第三行。
二十九日,诏:「軍頭司見阙準備等子、相撲打捍子共一十二人,系随從行在扈衛祗應。
可将見阙人數,特令軍頭司踏逐少壯有筋力二十四人,指名牒軍馬司抽取一次,不許占留。
引見訖,赢者收充祗應,輸者遣還。
」 十一月十四日,軍頭司言:「等子人員已下并系禁衛,依令後殿祗候退,分番上番人東華門外準備。
昨自随從車駕駐跸,并未曾依令差撥祗應。
欲乞自今後每日入皇城門裡,于南宮門外祗候,俟朝殿退,分番上番人于行宮北門外準備,下番人趁赴本司等揀軍兵差使。
又契勘東京日,東華門外有等子外房二間,今踏逐到行在宮北門外六部南街西牆腳下空地一段,欲于本司雜支錢内修蓋席屋三間,充等子祗候外房。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诏軍頭引見司:「今後應射殿特坐,内教引呈軍馬射射、馳逐弓馬等,依舊制令軍頭司官量将帶人吏并合入等子,随引呈人入殿祗應。
」 四月四日,诏:「軍頭司準備等子見日逐與正額等子衮同祗應,自今後如遇入殿排立等,并令入殿祗應。
」 十九日,軍頭司言:「準備等子元符二年争揀入額,昨自崇甯四年,本司申請到指揮,理到司月日資次,從上撥填入額祗應。
其等子在司更不閱習,止是等候歲月,廢堕事藝,坐守撥填,切慮無以激勸。
」诏如遇正額有阙,将見管準備人并額外準備人先次依元符二年所降指揮, 争揀逐色事藝精強人;次依崇甯四年指揮,理元取揀到司月日,從上撥填。
今後阙額,并依兩項已得指揮,間行收補。
六月二十三日,軍頭司言:「準入内内侍省李存約奉旨,軍頭引見司禦前忠佐步軍都頭張明該遇天申節,特與奏次男張永堅,依禦前忠佐張青等例,仍不候覆奏。
臣僚言:契勘忠佐奏補軍頭司自有成法,所奏子須年十歲以上,仍召保驗實聞奏。
今來張明奏補男張永堅,系是特降指揮,未審應與不應條法。
若别無違礙,自可付之有司,(條)[依]法施行。
伏望特降睿旨,應事有條法者,諸司不得取降特旨,一切付之有司。
」從之。
九年正月十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十将已下,依令引呈輸,祗應及一十年,許乞外處院坊監并廂軍見阙員寮。
内有已轉正員寮并将校之人,得旨留充依舊扈衛祗應,即未有立定許陳乞出職年限。
若不别作擘劃,顯是授宣将校即無出職格法,卻不及後來轉授十将之人。
今欲乞将等子内有轉充(自案)[員寮]及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引呈輸,依十将以下陳乞條例,祗應及一十五年,許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并廂軍見阙将校,内員寮許陳乞副指揮使,正、副指揮使許陳乞指揮使,仍與帶過舊請受。
」從之。
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庭應奉人數,所職引呈公事委是繁重,可将見請糧米與依步軍司已得指揮,随寺監人吏敖分一等支給。
」 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供内儀鸾都虞候翁政近因年勞合轉一資,不就改轉,乞改正元舊禦前忠佐馬軍都軍頭職名。
」诏特令軍頭司收系名籍,餘無幹照放停之人,不得援引為例。
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軍頭司言:「貼司、守阙貼司自南京随從巡幸揚州,系與押司官已下一等支破巡幸券錢。
自随從至溫州,一例住罷。
紹興元年内已降旨揮,押司官至後行,與支破巡幸食錢。
貼司、守阙貼司當時全阙,未曾支破巡幸食錢。
今來見管貼司、守阙貼司為系殿庭(支)[祗]應人數,除見請請給外,并欲乞依諸司庫務貼司見請則例,一等支破巡幸食錢。
」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軍頭司押司官張珣等系昨随從迎奉皇太後祗應人數,與依合門、客省、四方館例,檢照昨平江府已經批勘犒設則例,将見今人數依近降指揮增倍犒設批勘。
」以張珣等言:「軍頭司正系随從車駕往回,沿路收接唐突人、取責文狀聞奏聽旨,祗應人數比之他司事務不同,自合依合門、客省、四方館已降指揮增倍犒設,其糧料院未肯批放。
」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一日,軍頭(司)[引]見司言:「見管使臣、人吏共二十一人,引見公事、入殿應奉并随從車駕行幸,祗應人數依在京例,于行在文思院打造金鍍荔枝銀腰帶二十一條,單、夾紫羅公服各一領,單、夾紫羅窄衫、披襖各二十領,充入殿引見公事、随從車駕儀注。
」從之。
十月一日,诏:「 已降指揮,軍頭司等子轉充員寮、正副指揮使出職,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并廂軍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與免會問,逐處依軍馬司病切将校陳乞州軍體例,令軍頭司據陳乞州軍窠阙去處,徑申樞密院給降宣命發遣前去,依職名高下管營。
餘依已得指揮。
」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 「軍頭司幹辦官并不得占破等子當直,亦不許差借。
并承局系殿庭排撥引呈公事、投進日奏牓子、投下朝廷諸官司文字身役,自今後幹管官各差承局一名,止令随逐趁赴朝殿祗應,俟朝殿退發遣歸司,趁赴本司差使。
如敢違戾,以違制論。
」 十四年三月六日,诏幹辦軍頭司(監)[藍]師夔為在假多日,與罷幹辦軍頭司。
六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人吏、等子、承局,刺字人及不以是何名色子弟,并不得投充本司人吏祗應。
見充手分、貼司者,且令依舊,候出職日更不得占留在司。
數内見充手分、貼司人,日後作過,與(勤)[勒]罷。
」 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诏:「軍頭司見阙軍醫一名,可差翰林醫官局翰林醫學盛時充,依令支破請給,候依令召募到人即依舊。
」 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所管承局,昨在京日年及七十,許指射看管養老,即今别無指射看管養老去處。
緣為久在殿庭祗應,欲乞自今後如有年及七十之人,特與依舊支破請給,額外執役養老,指教新差到人殿内引見公事儀範。
」從之。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三日,诏:「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内引呈射射等公事,日逐趁赴朝殿祗應,與依客省、四方館使臣、行首、承受例,令步軍司差破兵士,使臣、職級依使臣例,手分依承受例。
其錢米就本司大曆内批勘。
」 十一月十五日,诏:「〔幹〕辦軍頭司、知合門官每日輪差等子二人、承局二人随逐,宣贊舍人已下各一名。
内等子止合趁赴朝殿祗應,歸營止宿。
餘依已降指揮,不得借使及過數差撥。
」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軍頭司言:「等子每遇車駕行幸,收接唐突人,除宗室宗子、宗女、宗婦外,餘人自合便行毆擊。
比來諸官司人亂有詢問,急于得知,擅行指約,不得毆擊,理宜禁止。
」诏自今後除親從仗行接表當詢問、八廂入殿禦前祗應許毆擊訖量問事因外,餘人不得詢問。
如尚敢違戾及本司人漏洩,并依無故(轍)[辄]入通進司法斷罪,仍令本司覺察聞奏。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軍頭司承局今後遇阙,如殿前司無年五十歲以上人,特令軍頭司于軍馬司上四軍内指名踏逐年五十歲已下識字人填阙。
」 十二月四日,诏:「軍頭司踏逐捧日充等子,自今後可于殿前、馬、步軍司據人數均差。
」 三十年二月五日,诏:「軍頭司見趁赴後殿起居祗候軍員,今後遇忠佐,并作一班起居。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九月二日,诏:「幹辦軍頭司知合門官兼,改作提點,請給等依幹辦舊例,今後兼者準此。
」以合門宣贊舍人、祗候充幹 辦司,知合門官一員亦乞幹辦名稱一同,遂改易之。
四日,诏:「軍頭引見司窠阙,見差宣贊舍人及合門祗候充幹辦司,為有奏陳文字例差知合門官一員兼管,亦稱幹辦,與宣贊舍人、合門(官)[祗]候稱呼一同,可将兼幹辦知合門事官改作提點,其請給等隻依舊幹辦例,仍自今後差知合門官兼者準此。
」 十四日,诏:「軍頭司人吏已補官人,如轉至保義郎,除有引見公事合赴殿内祗應外,依内諸司有官人吏例,與免每日朝參。
」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日,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額管二十七人,見管二十五人外,有後行并貼司共二名,自建炎年間交番,至今存留逐人名阙,欲乞開落使阙施行。
」從之。
四月十七日,軍頭引見司言:「檢會紹興八年轉員後,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七十九人,奉旨作兩日引呈,續奉旨作一日引呈。
勘會今來殿前司開到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一百一人,欲乞依逐次體例作一日引呈。
」從之。
七月十六日,诏:「軍頭司踏逐等子,可自今後遇阙,十分為率,殿前司踏逐六分,馬、步軍司各踏逐二分,揀選填阙。
」 二年六月六日,軍頭引見司言:「臣僚言,州縣民戶尋常訟訴事不當冒幹清跸,今後許詣登聞鼓院進狀,敢邀駕唐突者,依法斷罪。
已獲旨依。
本司欲乞今後遇有收接到唐突人,更不責狀聞奏,徑送臨安府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 日,诏軍頭司:「今後如遇收接到唐突人,依自來條例責狀聞奏。
」 幹道元年十月十五日,樞密院言:「軍頭司自今後補忠佐,乞令并遵大觀三年、宣和七年逐次指揮施行。
」從之。
檢準大觀三年十二月八日指揮,補禦前忠佐:一、除随龍人禦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謂須班直禁軍轉員應補者。
并許補充及許轉行外,餘并不得遷補。
一、免體量并養老,除系随龍人并禦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可依已降指揮特免外,餘并依條體量。
宣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指揮,補禦前忠佐除依舊法外:一、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大小園子、化成殿樂藝監作、諸軍巡視等,并諸局工匠一時特轉入者,給見諸俸給、傔從之半。
奏補子孫,間歲許一次奏補。
一、辇官、車子、官健,翰林儀鸾司、太官局等處轉入者,并請俸、傔從并給三分之一。
奏補等切并隻依元來處都虞候或指揮使法,如願請元來處舊俸者聽。
一、養老人并給半俸,奏補亦(在)[如]之。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幹辦軍頭司王正臣已降指揮令赴新任,軍頭司(關)[阙]更不差人,今後提點、幹辦官共以四員為額。
」 四年四月三日,诏今後押等子人員遇阙,更不于軍馬司差取。
二十六日,诏:「禦前忠佐步軍都軍頭張成年老有勞,依條補(乞)[充]臨安府崇節第一指揮馬步軍副都指揮使,與支半分請給,不令管人,送軍頭司祗候,依舊本司居住。
」 八月二十四日,诏:「軍頭引見司 所管等子系扈衛祗應,等子長行神衛沈勝逃走,令步軍司、臨安府捕捉,候獲更不得令充等子祗應,送步軍司依條施行。
」 十二月四日,臣僚上言:「軍頭引見司奏,壽聖太上皇後親侄秉義郎、合門祗候吳玫特添差幹辦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
臣契勘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裡、歸明并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務,已有近降指揮。
吳玫以戚裡恩例與添差,于近制自不合厘務。
此門一開,攀例者衆。
欲望聖慈将上件特令幹辦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五年三月三日,軍頭司言:「勘會等子人員阙,自來系于上五對内差填,内事藝精強之人沉壓在下,無緣升進。
欲乞遇阙,将上五對依公争揀填阙祗應,其上五對阙,将正額人争揀,正額阙卻令準備人争揀,劍棒手依此。
如五次争揀,不中正額,委是事藝生疏,發歸元來去處。
」從之。
二十六日,诏:「将來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換官,射弓弩下項:射兩石力弓人,如射不得,依格補将校;射一石七力弓恩例人,如射不得,更不射以次力弓,依一石五力弓免引呈例推恩換官,展二年磨勘;射六石力弩,如射不得,依格補将校。
」 七年八月十一日,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自今遇後行阙,乞将貼書揀試行遣五道,取優長者充。
」從之。
十月九日,诏軍頭司:「自今後收接到唐突人,除事幹機密利害、實負冤抑外,有所訴事不經次第、(轍)[辄]敢唐突之人,令所屬從 杖一百斷罪。
」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軍頭司官依舊堂除。
五年閏六月一日,诏:「自今軍頭司踏逐三司禁軍充等子,于逐月已揀填班直外,方許踏逐。
其輸者同家屬遣還本處收管,不得額外占留。
」以殿帥王友直言:「軍頭司踏逐等子,每阙一名(還)[選]二人,同家屬前去,其赢者撥填作等子,輸者臨時降留作額外祗應,更不遣還。
」故有是诏。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軍頭司減手分、正貼司、守阙貼司共三人,承局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院天頭原批:「翰林院,宜入内侍省。
」, 在宣佑門内東廊,掌供奉(國盡)[圖畫]、奕鸉、琴阮之事,常以翰林司兼領,待诏藝學,無定員,有書畫,琴阮、棋、合香、裝畫、捏塑等名。
《兩朝(圖)[國]史志》:翰林院掌天文、禦書,供奉圖畫、奕棋、琴阮之事,以執授事上,待诏、藝學、裝銮、捏塑,無定員。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舊置提舉官一員,以内侍官充,今置同。
舊置前、後行九人,今置前行一名,後行四人,貼書二人。
本院舊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今掌行管轄翰林醫官局、天文局事務。
分四窠,承行醫官二十階酬獎、磨勘轉官、奏薦遺表緻仕恩澤,拟差諸州軍駐泊參局撥額、改換服色及陳乞入品,并依省記政和格出給醫官翰林祗候、醫學、醫候、醫診、醫證、醫愈六階付身,兼直承禦前降下聖旨指揮,差診禦脈禦醫等醫官之類。
祥符六年十二月,诏祠祭用香,令太府寺要用香前一月具數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與監官修合,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神宗正史職官志》:翰林院勾當官一人,以内省押班、都知充,掌藝學供奉之事,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
天文局掌瞻候蔔筮以參質太史之異同,日具所占事季定星圖以進。
有天文官局生、學生。
書藝局掌書诏命賜目及供奉書籍、筆墨、琴奕。
有待诏、藝學、書學祗候學生。
圖畫局掌以繪事應奉,若塑造則課工為之。
有待诏、藝學、祗候學生。
醫官局掌以醫藥入侍及承诏診療治衆疾。
有使、副使、直局、〔尚〕藥奉禦、太醫丞、醫官醫學祗候。
副使以上五年一遷。
雖曆東班使、副,亦兼領本資,其賜服、叙品、選任有法,而翰林院皆統隸焉。
分案四,設吏五。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紹興二年八月十一日,诏内侍省押班藍珪差提舉翰林院。
紹興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後應奉試補授翰林名目之人,限五年許到局供職。
及有乞改換科目者,并依太史局生附省試法,仍令試所各逐名色分場引試。
」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院減後行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禦書院,在崇政殿東北橫門外,掌禦制禦書及供奉筆劄圖籍之事,以内侍三人勾當。
禦書待诏以同正官充,亦有正官在院祗候者,皆不常置。
又有翰林書藝在院祗候,遷翰林待诏者則隸學士院,後亦有依前祗候者。
祗候十七人,筆匠十七人,裝界匠九人,印碑匠六人,雕字匠五人。
嘉佑五年正月,诏省禦書院并翰林圖畫院待诏以下額外所增員。
二月六日,诏宣徽院勘會禦書院、圖書院見今 額外人内有合系請受者,即且令依舊,候額内有阙撥填。
其額外未有請受人,即依三司詳定所奏并減罷,仍今後不得額外添人。
英宗治平元年七月二十二日,以翰林書藝時君卿為太常寺奉禮郎,以舊在藩邸祗應故也。
熙甯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明州鄞縣草茅王為禦書院祗候。
進所篆《證宗要覽》三卷并印樣一軸,故有是命。
紹興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禦書院建炎三年罷,可依祖宗法複置,依舊隸翰林院。
」本院今省記到:一、幹辦官一員,系差睿思殿祗候。
一、印以「紹興禦書院印」六字為文。
一、書寫待诏掌行書寫三元、八節奏獻祖宗神禦表詞,并大禮畢奏謝諸宮觀寺院表詞、道場醮儀玉簡,及書寫國書,禦試舉人主行升降進卷,題寫諸王字頭春貼子、端午貼子。
待诏以下每季進呈所習書劄并書寫錫賜牌額等事務。
一、置局舊在崇政殿門裡,次遷臨華門北,次遷拱宸門,次遷阊阖門裡北城下。
一、押宿官二員,于書待诏出職人内奏差。
一、伎術官直長充書待诏三人,書藝學七人,書學祗候一十四人,書學生不限人數,并無請給。
一、諸色祗應彈琴一名,着鸉四人,擘阮一名,鑴字三人,點筆班一名,貓邊花一名,裝界三人,造墨一名,雕字二人,畫細文一名,打碑二人,硾紙兼印書二人,系筆三人,系飛白筆一名,造琴阮一名,裁縫一名,漆作一名,小木一名,镞作一名,剪字一名,镞镂作一名,钑作一名。
一、專知官一名,前行一名,兼副知後行二人,貼司二人,庫子四人,背印、守門、投送(送)文字、親事官共四人,翰林司二人,雜役兵士一十人,内節級二人。
一、書學待诏等資級依年限出職,補授合得官資。
書學祗候滿一十五年補承信郎,書藝學滿一十年補保義郎,直長充書待诏滿五年補(保)成忠郎,諸色待诏祗應轉祗候,次轉藝學,次轉着綠待诏,次轉賜绯待诏,次轉賜紫待诏,到院十年差充廟令差遣。
待诏四等職名,遇有阙,取旨申翰林院選日揀試。
書學生試五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批答;書學祗候試六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批答、勾勒;書藝學試七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直長充書待诏試七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
三等待诏申吏部給告,藝學祗候由翰林院給帖。
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翰林院言:「禦書院近降指揮于皇城宮門裡資善堂後修蓋置司去處,今欲了畢,本院應押宿官并諸色祗應人等合分番本院止宿。
及造作合用頭刃,逐旋據合用數目,欲乞關入在院收掌,祗備制造禦前所須物色使用。
今後遇有修整頭刃等,放令入出,并通進司許令收接本院人宿奏牓子投進。
乞指揮皇城司 等處。
」從之。
二十二日,禦書院言:「據押宿官骨正臣等狀:近降指揮内書學待诏至書學生試法,考試官系初覆審詳定四次考校,合差書待诏出職人并本院待诏藝學别無妨礙人考校。
契勘日近選試書學生,緣自建炎三年後來,至今即無本院待诏藝學,目今雖有舊書待诏出職人,止有七人。
近取到投試人親戚師弟狀,拖照得逐人往往有師弟,若将來差試官已見妨礙,委是阙人考校。
」诏特權免回避,應所差考校官如有不當,從徒二年科罪。
七月五日,翰林院言:「禦書院合差庫子四人,内召募人即未有指定請給去處。
」诏依行在禦藥院庫子請給例,自到院日支破。
紹興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诏禦書院可罷,本院案牍文字并諸色人請受文曆等,并送翰林院收管。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前禦書院藝學雷濟等狀,依本院指揮,書藝學滿十年出職補保義郎,濟等曆過年勞實及九年四個月,少八個月,近因省罷,乞依年勞出職條法上降等補官。
」诏并與補承信郎。
翰林醫官院,在宣佑門内之東廊,掌供奉醫藥及承诏視療衆疾之事。
使、副領院事,以尚藥奉禦充,或有加諸司使者。
直院、醫官、醫學,無定員。
醫官、醫學以服色為差。
加同正官至尚藥奉禦者,或加檢校官,其直院奉禦及同正官皆為之,多自醫官特獎命授,又有祗候之名。
太宗雍熙二年三月,翰林醫官使、檢校戶部郎中劉翰責授和州團練使。
時武成軍節度使劉遇疾,遣翰候之,複言必瘳,未幾而卒。
太宗怒,送中書簿責降職。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魯國長公主乞授翰林醫官使趙自化尚食使,兼醫官院事,不許。
先是,雍王元份亦嘗請除自化遙領刺史,帝谕以非朝廷典制不可。
至是,謂樞密使王繼英曰:「自化為本院使,居太醫首,安可更有請求,宜召至院誡之。
」 祥符五年六月,翰林醫官院官見阙醫學祗候醫人,诏令召方脈醫五人,傷折一人,仍精加考擇。
天聖六年七月,翰林醫官院言:「醫學李誠十年當改轉,其人兇頑,嘗有負犯,請不遷改。
自今後醫學祗候醫人如補授十年有過犯一度者,并不在補轉之限。
」從之。
景佑五年七月十二日,宰臣張士遜言:「翰林醫官宇文冷之自入仕至今得二十年,不曾經差押衣襖。
其人本貫晉州,有父母墳茔,欲乞差押晉绛路衣襖一次,所貴省拜松楸。
」從之。
慶曆二年五月,诏翰林醫官有勞者止遷本院官,毋得換右職及兼差遣。
六月,三司減省所言:「比來醫官多僥求實俸,至有尚樂奉禦而其人多于醫官副使者,請自今并依例折支。
」從之。
六年二月十一日,诏:「醫官院今差入國醫官,不以名次選人,如兩次醫較人數稍多,别無遺阙,與改轉酬獎。
」先是,國信使楊察言,自來隻憑本院輪差, 不惟緣路無醫,兼恐贻外國輕笑,故有是诏。
八月五日,大宗正司言:「乞下提舉醫官院所,指揮醫官醫學祗候人,今後如有皇族宮院醫治,不許告囑奏免本院差遣。
如有皇族下表到本司,乞行劾問。
」從之。
是月,诏令直翰林醫官院犯罪并依七品例,以贖論。
皇佑三年正月,诏翰林醫官院日輪近上醫官一員在院總領諸科醫官,以備應奉。
七月三日,醫官使齊士明等援例乞同管勾本院公事,仁宗曰:「士明輩辄敢違條妄陳,以供奉藥餌,時有功,特免劾罪,令提舉所嚴加戒勵。
」 十一月,诏翰林醫官自今選年四十以上無過犯者,以三十二人為額,仍分三番入宿院中。
十二月十五日,诏醫官之屬今後有阙遞遷,不得額外差置。
先是,帝謂輔臣曰:「醫官愈人之疾,乃其職爾,而每治後宮及宗室愈,辄僥幸以遷。
」故條約之。
至和元年四月四日,翰林圖畫院言:「遞年畫造忌辰并諸處酌獻圖幛等,及準禦前降送畫造等,生活不少,并是指定時日要用呈進,全藉手分供申帳目。
欲自今應有諸處酬獎并特與人,不許指射本院學生、工匠、前後行等名目祗應。
如有阙額,乞從本院招填,或踏逐抽取。
」從之。
六月七日,内侍省内侍押班、提舉醫官天文等監院武繼隆言:「乞今後診禦脈并内祗應醫官阙人,即于近上大方脈或所阙科目内,揀選有行止、會醫藥者,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次第一二道,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
仍自今後凡有所試醫官,乞下入内内侍省差近上供奉官一員,與管勾本院公事醫官使同共揀選,問題試驗,所貴精選得人祗應。
」诏今後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仍将通粗相折封彌卷首考試。
餘并從之。
至和二年九月,诏提舉醫官院:「自今試醫官,并問所出病源,令引醫經、本草、藥之州土、主療及性味、畏惡、修制次第、君臣佐使、輕重奇偶條對之。
每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
」 嘉佑二年十月,诏翰林醫官院,自直院以下自今以一百四十二人為額。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
六月十四日,昌王颢言醫官副使仇鼎治瘡瘍平愈,乞與轉正使。
诏仇鼎與轉醫官使,其副使阙更不添填,隻以使副四人為額。
熙甯五年五月十三日,诏應妃、主、臣寮等不得奏尚藥奉禦、太醫丞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已上名目。
先是,陳國長公主奏太醫丞李永昌用藥有,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名目,止與兒男一名充醫學,仍别立法,遂定此制。
六月十九日,岐王颢言試國子四門助教張延年換額外翰林醫學,诏特與依例免試換額外醫學。
今後應陳乞醫人換醫官院職名,并依條不許免試。
時奏薦醫官皆乞免試,上慮方技不精,容有幸進,故申嚴舊制以革其獘。
熙甯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郓州醫人杜壬為翰林 醫學,仍賜绯。
壬醫術有名于京東,知郓州邵亢薦之,召赴阙,試于禦藥院,諸醫稱其能,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四日,诏醫官使、副并理五年磨勘年限。
自醫官副使每遇推恩即改正使,今後理五年磨勘,依資轉東班諸司使、副,仍舊兼醫官使、副。
内副使候轉至軍器庫副使,即次遷醫官使。
八月四日,以三班奉職秦迪特換授尚藥奉禦,直翰林醫官院,充診禦脈祗應。
以迪能醫,世其家也。
元豐元年四月二日,诏翰林醫官院選醫學二人,馳驿給券,往修閉決河所。
以上批「塞河役衆阙醫治疾」故也。
七日,诏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陳易簡等五人、幹當禦藥院李舜舉等四人各轉一官,易簡與今年上路衣襖,舜舉等四人聽寄資,餘減磨勘二年,及與中、下路衣襖共二十二人。
以上批「近太皇太後服藥康複,醫官、内侍供奉有勞,可推恩」故也。
八月二十六日,诏:翰林醫官使朱有章治知樞密院事馮京疾有勞,可特與一子翰林醫學。
十月二日,神衛剩員王舉為翰林醫官,賜紫及絹三百,以治太皇太後疾有着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直翰林醫官院沈士安候遷副使減磨勘二年,醫學吳有成遷一官,以治嘉王頵疾有勞故也。
七月二日,翰林醫官院(能)[熊]日嚴與一子醫學,以治嘉王頵疾有勞也。
三年五月十八日,醫官陳易簡罰銅六十斤,沈士安三十斤,杜壬追兩官,國子四門助教楊文蔚追一官,并勒停,治蜀國長公主疾無驗故也。
六月二十二日,诏醫官使以下診禦脈并禦藥院祗應者隸禦藥院,其入内祗應并看驗疾證醫官隸内東門司。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醫官前皇城使、嘉州刺史陳易簡等降舊官一資叙,以皇太後服藥累月康複也。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直翰林醫官院至祗候依舊更不改換,其見帶太仆丞至(化)[流]外主簿并罷,仍今後更不除授,令詳定官制所立法以聞。
」先是,官制所〔定〕到醫官院〔改〕為翰林院,唯使、副、尚藥奉禦依舊外,直院而下隸大醫局。
今複如故。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使、副使(副)已下如舊。
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翰林醫官副使(能)[熊]中複、尚藥奉禦張介臣并除名編管,中複滁州,介臣郴州。
翰林醫官副使姚元善、翰林醫官秦玠各追一官勒停。
皇城使、康州團練使陳易簡,西绫錦副使沈士安、各罰銅三十斤。
皇城使朱有章,翰林醫官使(奏)[秦]迪,直翰林醫官局王永和、郭震,翰林醫官曹應之、高務本,各罰銅二十斤。
以治魯國大長公主疾無狀也。
七年正月十一日,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李永昌、張昭文各追三官,免勒停,以治申國公主疾無狀也。
四月十日,诏翰林醫官副使卓順之、李永昌、張昭文各降三官,孟永和、李肩各降兩官,醫官副使仇鼎、醫 學龐希道各降一官,以治莘國公主疾無狀也。
八年三月七日,診視大行皇帝醫官陳易簡、朱有章、秦迪、沈士安、王永和、郭震、高務本、曹應之、劉全方并除名勒停編管,杜壬、張濡、張德用、張宗古、張純臣、秦玠、齊宗和、邵化及、席延賞、潘璟并奪官罰金。
哲宗元佑三年七月六日,貶榷易副使兼翰林醫官副使(能)[熊]日嚴而下六人,坐醫荊王不。
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朱遘、梁和各追兩官,坐荊王疾奏聞不以時、太皇太後臨問不及故也。
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八日,诏醫官卓順之等六人醫治皇子無,并除名勒停,卓順之送衡州,李士爽永州,張倚全州,王周道随州,李士奭徐州,胡完唐州,并編管。
十月六日,诏翰林醫官張永元追一官勒停,石與齡、班公權并特勒停,以療魏國公主無功故也。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四日,诏:「今後醫官供應湯藥有勞、特旨令改轉者,授皇城使須實及五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刺史;授遙郡刺史須及七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團練使;授遙郡團練使須實及十年已上,方許除遙郡防禦使止。
已上如勘當得理年未滿,止許将恩澤回授與本色有官有服親改轉。
」 三年六月二十日,講議司言:「契勘熙甯九年诏旨,興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病患,歲終比較等第支給食錢,激勵生員,責其成。
元佑裁減浮費,遂行廢罷。
今來除别置醫學教養上醫外,所有本局并合與複熙甯、元豐舊法。
今參酌删潤,修立到敕令格式并對修條,乞頒付太醫局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四日,诏醫官兼宮觀可并罷,今後更不得差管勾宮觀。
同日,诏判太醫局可從上留元額定人數,餘并罷。
政和二年十一月五日,西上合門使、德州防禦使、直睿思殿譚稹言:「奉旨差點檢翰林醫官局,今相度條畫如(德)[後]:一、本局前後被受條制錯亂不一,及官吏失于檢詳,或緻引用不當。
今乞将醫官局及翰林院應前後被受條令并續降朝旨與本局見行條制送所屬,責近限先次參照修立頒降奉行。
一、本局見管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應醫人數多,除入内内宿諸科醫官已有專切管轄、入内内宿醫官所差注外,其餘醫學已下磨勘轉資及應遷補職序、改換服色,今乞令本局将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候醫人各取腳色一本,依下項格目申納,抄上文簿。
如腳色内有一事隐漏,增減不實,乞依命官供吏部家狀不實法科罪。
遇有遷轉移任等諸般事故之人,限當日銷注,令比拟本局批書格目增立如法,具職位、姓名、本州島縣某鄉裡某人為戶。
一、三代。
如謂曾祖父母、父母,各具存亡,如内有見在,即具見年若幹。
一、某年若幹。
元系太醫局生或因其官奏試并回授恩澤、郊禮蔭補、緻仕遺表之類,試中經合 格或酬獎特補、翰林院帖補,充翰林祗候醫人或學生,某年某月某日赴局供職,逐次轉官年月日、因依。
一、見系某科目,自前曾與不曾改換别科。
一、見系額内或額外員數,曾與不曾入額,聲說于某年月日入額。
一、經與未經住程差遣。
一、經與未經在京時暫非泛差遣。
一、經與未經改換服色。
一、經與未經入品加恩。
一、有無勞績。
一、有無過犯并停降、斷贖、展磨勘。
一、有無尋醫、侍養請長假。
已上逐件并是詣實,如内有隐漏、增減不實,甘伏朝典。
一、本局人吏複行重祿,其應取會行遣未有立定約束,乞今後應合取會節次,限三日一起行遣,不得依前節次會問。
候圓備,限當日申所轄官司,依條施行。
如有違滞不法等事,并委翰林院舉劾聞奏。
一、本局額内之人,緣即目阙多,合差之人數少,并久在外任,過滿之人卒無差注替期。
乞将外任駐泊見阙若任滿已入本局季限合差注去處,不以優重,并一衮挨排年滿資次先後,将見在局額内外人,依到局供職月日名次定差,前去承替。
如有托故推避之人,并從本局送所屬推治施行。
一、本司泛差醫官并無籍記,緻有差使不均,欲乞本局置簿,将合差醫官各以逐科名次籍定職次、姓名,遇有差使,将直日曆對簿,依名輪差。
如有開收,實時銷注。
若本局差注不當,或被差之人辄避免者,并委翰林院檢察,送所屬推治。
一、自來試驗醫官等人,其(誠)[試]卷并不謄錄,欲乞今後應試人合差考試等官,令本司具應管姓名申翰林院差,仍本院别差人謄錄,送監試使臣及考試官依法考校。
一、本局所管職事頗繁,其管勾使臣并系兼行,常日不得專一在局。
欲乞今後本局使臣常留一員在外轉那,一員應副時暫差遣。
遇上宿日,乞添破太官局第三等食一分。
一、點檢得翰林院所管醫官至祗候人數不少,差遣等第不同。
雖有法翰林醫官局各置簿,二十餘人注簿外,其内外差注、奏辟并就差再任醫官至祗候,逐等額内額外人數并逐時遷補之類,并不注都差簿拘管。
今乞置簿籍定姓名、差遣、到罷等因依。
」诏未置簿書并行起置,其違法事件改正。
翰林院并醫官局條令,令詳定一司敕令所修立。
三年八月十八日,翰林院奏:「據翰林醫官局申請,未有差遣等醫官四百餘員,端閑并無職事,乞将不經就試、試不終場人不得注授内外差遣。
本局勘會,若不經就試及試不終場人依上件指揮不注授内外差遣,轉見在局端閑。
乞除不得注授内外差遣外,如承朝廷特旨差發,亦從所屬申取尚書省指揮施行。
其祗候、醫學、醫官、太醫丞、直局、醫正已上無差遣人,不就将來秋試及試不終場并不願注授人,更乞詳酌,嚴賜約束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舉入 内醫官曹孝忠言:「奉诏編修入内醫官應約束條令,候成書日進呈取旨頒降。
」诏依。
孝忠乞以詳定編修入内内宿醫官令所為名,就用提舉所印,乞差開封府檢(檢)注使臣董忱充檢閱文字,兩頭祗應。
除見請外,每月特給錢一十五貫。
就差本所手分孫士謹、王應,詳定一司敕令所手分李豐等,支破見請外,每月更特給錢一十貫,了日依舊。
承發通引官一名,楷書二人,看管剩員五人,裝界作一名。
(除)[餘]并依詳定編修六尚供奉敕令所已得指揮。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伏見今翰林醫官員數比之熙、豐舊額增溢倍多。
熙豐醫官使二人,今自醫官已上三十三人;副使二人,今自醫正已上六十二人;直局二人,今二十人;太醫丞六人,今四十八人;醫官、醫學、祗候、醫人一百三十二人,今自醫官至祗候七百三十二人。
總計方脈諸科幾一千人,數之增溢如此,不亦多乎夫郎與醫正視郎,而良醫與大夫視大夫,直局與丞視升朝官,其請給、恩數略等,下至祗候、醫人,緣有常秩,柰何不為限節而使日滋月益,且至于不可勝計矣。
臣按寶元、康定立法甚嚴,而政和二年指揮,非批降特與者不許轉行。
比來恩澤,往往僥求轉行,例皆特與。
方陛下稽古建法,慎惜名器,如武臣橫行、遙郡等悉關宸慮,已有定制。
臣以謂茲事亦不可緩。
」诏元額各增一倍,額外不許奏薦。
内有請受人,仍隻支半俸。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言:「翰林院奏,翰林醫候、齊州醫工俞已到任,後因父昺授一官,與轉翰林醫診,系在醫候之上,乞比附遷改在外職名。
本部勘會昨降指揮,翰林醫候已下充醫工、醫痊、醫、充醫職。
近降指揮,創立翰林醫診、醫愈三階,依例遇赦給告,并入從八品,其請俸等并依醫、醫痊(别)[則]例支破。
緣未有合作醫職注授明文,其俞系新法首先改轉之人,緻未敢指揮行下。
」诏翰林醫官已上充某州工全,翰林醫診充某州工審,翰林醫候充某州工視,翰林醫充某州工治,翰林醫愈充某州〔工〕療,翰林醫證充某州工理,翰林醫職充某州工給。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诏醫職有保和名,可改平和。
宣和三年閏五月一日,诏尚藥局醫佐、内宿醫官并(醫)[依]元豐法試補。
醫佐阙委尚藥醫職同選保(由)[申]殿中省,内宿醫官阙委醫師選保申翰林院。
試合格者,從上差填。
八日,诏醫官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學額外人,除曾經入額人外,不許作官戶。
先是,二年八月十二日,诏:「先帝董正治官,立醫官員額。
元豐舊額共四員,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官凡十四階,額内外總一百十有七人。
直局至祗應凡八階,并不立額,見在職者總九百七十九人,冗濫莫此之甚。
應額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員、大夫以二十員、醫至祗候以三百人,并為額。
(外額)[額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揮例施行。
見帶遙郡 人請給等并應醫官入品及依官戶,并依元豐法。
比附元豐法不該入品依官戶者,并改正。
醫已下分立員額。
」至是,都省言:「見今額外人比元豐數多。
近自大夫已下立定員額,過如元豐之數合作官戶人,比舊增廣,已是優幸;其額外人亦已多,如元豐舊數一例便作官戶,顯屬太幸。
今比附元豐法,不該依官戶并改正。
既比舊數增多,理當革其冗濫。
」故降是诏。
宣和六年正月二十日,诏:「翰林醫官局合差外任駐泊醫官,可令本局以見阙先後,将額内人依條令疾(連)[速]差注。
其差人不足去處,特于額外人内權差一次,仍以供職先後為次。
日後阙人準此權差,候額内有人可差日依舊。
本處合破請給,理任。
并授付身後不依條限起發,或托故稽緩不行,斷罪約束,并依本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三十日,诏翰
近緣道路梗阻,其東京約二年有餘并無差到權管軍員,若不别行擘畫,顯見在外權管年滿之人卒無承替期限。
本司今相度,欲乞令川廣、福建等路監司勘會,開具見今軍頭司祗候、軍員、散員職次、姓名、人數、權管是何指揮、到管年月日。
如已事故之人窠阙,各元系本司是何軍額、職位、姓名、權管指揮、的實于甚年月日為何事故、後來曾未差到人填阙,并各錄白逐人元授付身、宣命或本處信宣及本司元差充文牒,從本司依自來條例重别起置簿籍。
并乞理逐人到營權管年月日,三年為滿,逐旋收系,抄轉文簿,挨排資次,将已系年滿并事故合行使阙之人,依自來條例申樞密院,乞行軍馬司差取,候引見訖給降宣命,前去承替填阙。
」并從之。
紹興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軍頭司:「續到行在正額等子,因金賊燒毀請受文曆并承局等,東京不曾分擘到 請受文曆,令使屬将逐人依舊有曆人例一等支破請給。
今後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 十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正額等子彭遇等久在殿庭祗應,近因閱教閃撲傷病,不堪充扈衛祗應,特與免引呈,依合出職人例,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及廂軍見阙員寮。
」 二年六月九日,诏:「軍頭司等子内見有轉充将校人并今後有轉充将校至副指揮使已上人,為見随逐行在全阙舊人,并與留充依舊扈從祗應。
」 七月九日,诏:「軍頭司幹辦官今後不許替成資阙,仍常切遵執,立為永法。
如被奉特旨、内降聖旨指揮,隻具奏知,更不施行。
」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幹辦軍頭引見司宋籛孫為入殿引呈公事詳熟,候今任滿日,特令再任。
二月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趙壁等四人合該陳乞出職,已被旨并留充依舊祗應,指教新人,候将來引呈陳乞,其逐人并不依前項指揮出頭陳乞出職。
」诏趙壁不合鼓唱無時陳乞,先次斷訖,特與郴州牢城都頭,日下出營。
餘人免斷,依舊收管。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保義郎、軍頭引見司主管文字郭仲祥引見公事祗應詳熟,候今任滿日,依舊留充主管文字祗應,依舊支破請給,不理為資任與不妨參部注授。
三月十四日,诏軍頭引見司頭名押司官依政和五年指揮,今後滿三年出職。
先是,本司言近降吏部(之)[七]司條法作五年出職,即與本司見行條令不同,緣人吏為系殿庭 應奉東京舊人,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軍頭司申,神武中軍今來内教引見射射人教拜習儀,引拽入殿,引呼起居謝恩,及前一日關報合經由門戶,乞令本軍依自來内殿引見内教射射體例。
」從之。
五年四月十七日,樞密院言:「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申:樞密院得旨,大禮次年二月,諸班直将校、親從親事官合依自來條令排轉一次。
本司契勘今來轉員引見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呈試事藝,弓弩破體、槍刀标牌手輸赢格法,分作三等推恩,前行、後行、第三行并系依格法當殿傳喝推恩。
今有元自東京抄錄到傳喝格法,乞詳酌施行。
」從之。
弓箭手前後箭滿不破體為前行,前箭滿破體、後箭滿不破體為後行,前後滿破體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射箭不去掉下箭第一第二次為後行,前箭滿或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後箭一把為第三行,箭存一把、三次掉下箭弓了、弓掉下弓身倒為第三行。
弩手踏上躬、得踏上望山子。
一次射箭不去、踏上衮了謂腳離镫子後衮了。
為前行,獲不發腳落掉下箭、兩次射箭不(玄)[去]為後行,三次踏不上、掉下弩身倒為第三行。
槍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槍身倒為第三行。
刀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刀身倒為第三行。
标牌手赢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阙對人赢為前行,掉下标、掉下蒲、掉 下牌身倒為第三行。
二十九日,诏:「軍頭司見阙準備等子、相撲打捍子共一十二人,系随從行在扈衛祗應。
可将見阙人數,特令軍頭司踏逐少壯有筋力二十四人,指名牒軍馬司抽取一次,不許占留。
引見訖,赢者收充祗應,輸者遣還。
」 十一月十四日,軍頭司言:「等子人員已下并系禁衛,依令後殿祗候退,分番上番人東華門外準備。
昨自随從車駕駐跸,并未曾依令差撥祗應。
欲乞自今後每日入皇城門裡,于南宮門外祗候,俟朝殿退,分番上番人于行宮北門外準備,下番人趁赴本司等揀軍兵差使。
又契勘東京日,東華門外有等子外房二間,今踏逐到行在宮北門外六部南街西牆腳下空地一段,欲于本司雜支錢内修蓋席屋三間,充等子祗候外房。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诏軍頭引見司:「今後應射殿特坐,内教引呈軍馬射射、馳逐弓馬等,依舊制令軍頭司官量将帶人吏并合入等子,随引呈人入殿祗應。
」 四月四日,诏:「軍頭司準備等子見日逐與正額等子衮同祗應,自今後如遇入殿排立等,并令入殿祗應。
」 十九日,軍頭司言:「準備等子元符二年争揀入額,昨自崇甯四年,本司申請到指揮,理到司月日資次,從上撥填入額祗應。
其等子在司更不閱習,止是等候歲月,廢堕事藝,坐守撥填,切慮無以激勸。
」诏如遇正額有阙,将見管準備人并額外準備人先次依元符二年所降指揮, 争揀逐色事藝精強人;次依崇甯四年指揮,理元取揀到司月日,從上撥填。
今後阙額,并依兩項已得指揮,間行收補。
六月二十三日,軍頭司言:「準入内内侍省李存約奉旨,軍頭引見司禦前忠佐步軍都頭張明該遇天申節,特與奏次男張永堅,依禦前忠佐張青等例,仍不候覆奏。
臣僚言:契勘忠佐奏補軍頭司自有成法,所奏子須年十歲以上,仍召保驗實聞奏。
今來張明奏補男張永堅,系是特降指揮,未審應與不應條法。
若别無違礙,自可付之有司,(條)[依]法施行。
伏望特降睿旨,應事有條法者,諸司不得取降特旨,一切付之有司。
」從之。
九年正月十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十将已下,依令引呈輸,祗應及一十年,許乞外處院坊監并廂軍見阙員寮。
内有已轉正員寮并将校之人,得旨留充依舊扈衛祗應,即未有立定許陳乞出職年限。
若不别作擘劃,顯是授宣将校即無出職格法,卻不及後來轉授十将之人。
今欲乞将等子内有轉充(自案)[員寮]及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引呈輸,依十将以下陳乞條例,祗應及一十五年,許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并廂軍見阙将校,内員寮許陳乞副指揮使,正、副指揮使許陳乞指揮使,仍與帶過舊請受。
」從之。
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庭應奉人數,所職引呈公事委是繁重,可将見請糧米與依步軍司已得指揮,随寺監人吏敖分一等支給。
」 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供内儀鸾都虞候翁政近因年勞合轉一資,不就改轉,乞改正元舊禦前忠佐馬軍都軍頭職名。
」诏特令軍頭司收系名籍,餘無幹照放停之人,不得援引為例。
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軍頭司言:「貼司、守阙貼司自南京随從巡幸揚州,系與押司官已下一等支破巡幸券錢。
自随從至溫州,一例住罷。
紹興元年内已降旨揮,押司官至後行,與支破巡幸食錢。
貼司、守阙貼司當時全阙,未曾支破巡幸食錢。
今來見管貼司、守阙貼司為系殿庭(支)[祗]應人數,除見請請給外,并欲乞依諸司庫務貼司見請則例,一等支破巡幸食錢。
」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軍頭司押司官張珣等系昨随從迎奉皇太後祗應人數,與依合門、客省、四方館例,檢照昨平江府已經批勘犒設則例,将見今人數依近降指揮增倍犒設批勘。
」以張珣等言:「軍頭司正系随從車駕往回,沿路收接唐突人、取責文狀聞奏聽旨,祗應人數比之他司事務不同,自合依合門、客省、四方館已降指揮增倍犒設,其糧料院未肯批放。
」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一日,軍頭(司)[引]見司言:「見管使臣、人吏共二十一人,引見公事、入殿應奉并随從車駕行幸,祗應人數依在京例,于行在文思院打造金鍍荔枝銀腰帶二十一條,單、夾紫羅公服各一領,單、夾紫羅窄衫、披襖各二十領,充入殿引見公事、随從車駕儀注。
」從之。
十月一日,诏:「 已降指揮,軍頭司等子轉充員寮、正副指揮使出職,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并廂軍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與免會問,逐處依軍馬司病切将校陳乞州軍體例,令軍頭司據陳乞州軍窠阙去處,徑申樞密院給降宣命發遣前去,依職名高下管營。
餘依已得指揮。
」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 「軍頭司幹辦官并不得占破等子當直,亦不許差借。
并承局系殿庭排撥引呈公事、投進日奏牓子、投下朝廷諸官司文字身役,自今後幹管官各差承局一名,止令随逐趁赴朝殿祗應,俟朝殿退發遣歸司,趁赴本司差使。
如敢違戾,以違制論。
」 十四年三月六日,诏幹辦軍頭司(監)[藍]師夔為在假多日,與罷幹辦軍頭司。
六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人吏、等子、承局,刺字人及不以是何名色子弟,并不得投充本司人吏祗應。
見充手分、貼司者,且令依舊,候出職日更不得占留在司。
數内見充手分、貼司人,日後作過,與(勤)[勒]罷。
」 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诏:「軍頭司見阙軍醫一名,可差翰林醫官局翰林醫學盛時充,依令支破請給,候依令召募到人即依舊。
」 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所管承局,昨在京日年及七十,許指射看管養老,即今别無指射看管養老去處。
緣為久在殿庭祗應,欲乞自今後如有年及七十之人,特與依舊支破請給,額外執役養老,指教新差到人殿内引見公事儀範。
」從之。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三日,诏:「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内引呈射射等公事,日逐趁赴朝殿祗應,與依客省、四方館使臣、行首、承受例,令步軍司差破兵士,使臣、職級依使臣例,手分依承受例。
其錢米就本司大曆内批勘。
」 十一月十五日,诏:「〔幹〕辦軍頭司、知合門官每日輪差等子二人、承局二人随逐,宣贊舍人已下各一名。
内等子止合趁赴朝殿祗應,歸營止宿。
餘依已降指揮,不得借使及過數差撥。
」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軍頭司言:「等子每遇車駕行幸,收接唐突人,除宗室宗子、宗女、宗婦外,餘人自合便行毆擊。
比來諸官司人亂有詢問,急于得知,擅行指約,不得毆擊,理宜禁止。
」诏自今後除親從仗行接表當詢問、八廂入殿禦前祗應許毆擊訖量問事因外,餘人不得詢問。
如尚敢違戾及本司人漏洩,并依無故(轍)[辄]入通進司法斷罪,仍令本司覺察聞奏。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軍頭司承局今後遇阙,如殿前司無年五十歲以上人,特令軍頭司于軍馬司上四軍内指名踏逐年五十歲已下識字人填阙。
」 十二月四日,诏:「軍頭司踏逐捧日充等子,自今後可于殿前、馬、步軍司據人數均差。
」 三十年二月五日,诏:「軍頭司見趁赴後殿起居祗候軍員,今後遇忠佐,并作一班起居。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九月二日,诏:「幹辦軍頭司知合門官兼,改作提點,請給等依幹辦舊例,今後兼者準此。
」以合門宣贊舍人、祗候充幹 辦司,知合門官一員亦乞幹辦名稱一同,遂改易之。
四日,诏:「軍頭引見司窠阙,見差宣贊舍人及合門祗候充幹辦司,為有奏陳文字例差知合門官一員兼管,亦稱幹辦,與宣贊舍人、合門(官)[祗]候稱呼一同,可将兼幹辦知合門事官改作提點,其請給等隻依舊幹辦例,仍自今後差知合門官兼者準此。
」 十四日,诏:「軍頭司人吏已補官人,如轉至保義郎,除有引見公事合赴殿内祗應外,依内諸司有官人吏例,與免每日朝參。
」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日,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額管二十七人,見管二十五人外,有後行并貼司共二名,自建炎年間交番,至今存留逐人名阙,欲乞開落使阙施行。
」從之。
四月十七日,軍頭引見司言:「檢會紹興八年轉員後,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七十九人,奉旨作兩日引呈,續奉旨作一日引呈。
勘會今來殿前司開到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一百一人,欲乞依逐次體例作一日引呈。
」從之。
七月十六日,诏:「軍頭司踏逐等子,可自今後遇阙,十分為率,殿前司踏逐六分,馬、步軍司各踏逐二分,揀選填阙。
」 二年六月六日,軍頭引見司言:「臣僚言,州縣民戶尋常訟訴事不當冒幹清跸,今後許詣登聞鼓院進狀,敢邀駕唐突者,依法斷罪。
已獲旨依。
本司欲乞今後遇有收接到唐突人,更不責狀聞奏,徑送臨安府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 日,诏軍頭司:「今後如遇收接到唐突人,依自來條例責狀聞奏。
」 幹道元年十月十五日,樞密院言:「軍頭司自今後補忠佐,乞令并遵大觀三年、宣和七年逐次指揮施行。
」從之。
檢準大觀三年十二月八日指揮,補禦前忠佐:一、除随龍人禦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謂須班直禁軍轉員應補者。
并許補充及許轉行外,餘并不得遷補。
一、免體量并養老,除系随龍人并禦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可依已降指揮特免外,餘并依條體量。
宣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指揮,補禦前忠佐除依舊法外:一、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大小園子、化成殿樂藝監作、諸軍巡視等,并諸局工匠一時特轉入者,給見諸俸給、傔從之半。
奏補子孫,間歲許一次奏補。
一、辇官、車子、官健,翰林儀鸾司、太官局等處轉入者,并請俸、傔從并給三分之一。
奏補等切并隻依元來處都虞候或指揮使法,如願請元來處舊俸者聽。
一、養老人并給半俸,奏補亦(在)[如]之。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幹辦軍頭司王正臣已降指揮令赴新任,軍頭司(關)[阙]更不差人,今後提點、幹辦官共以四員為額。
」 四年四月三日,诏今後押等子人員遇阙,更不于軍馬司差取。
二十六日,诏:「禦前忠佐步軍都軍頭張成年老有勞,依條補(乞)[充]臨安府崇節第一指揮馬步軍副都指揮使,與支半分請給,不令管人,送軍頭司祗候,依舊本司居住。
」 八月二十四日,诏:「軍頭引見司 所管等子系扈衛祗應,等子長行神衛沈勝逃走,令步軍司、臨安府捕捉,候獲更不得令充等子祗應,送步軍司依條施行。
」 十二月四日,臣僚上言:「軍頭引見司奏,壽聖太上皇後親侄秉義郎、合門祗候吳玫特添差幹辦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
臣契勘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裡、歸明并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務,已有近降指揮。
吳玫以戚裡恩例與添差,于近制自不合厘務。
此門一開,攀例者衆。
欲望聖慈将上件特令幹辦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五年三月三日,軍頭司言:「勘會等子人員阙,自來系于上五對内差填,内事藝精強之人沉壓在下,無緣升進。
欲乞遇阙,将上五對依公争揀填阙祗應,其上五對阙,将正額人争揀,正額阙卻令準備人争揀,劍棒手依此。
如五次争揀,不中正額,委是事藝生疏,發歸元來去處。
」從之。
二十六日,诏:「将來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換官,射弓弩下項:射兩石力弓人,如射不得,依格補将校;射一石七力弓恩例人,如射不得,更不射以次力弓,依一石五力弓免引呈例推恩換官,展二年磨勘;射六石力弩,如射不得,依格補将校。
」 七年八月十一日,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自今遇後行阙,乞将貼書揀試行遣五道,取優長者充。
」從之。
十月九日,诏軍頭司:「自今後收接到唐突人,除事幹機密利害、實負冤抑外,有所訴事不經次第、(轍)[辄]敢唐突之人,令所屬從 杖一百斷罪。
」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軍頭司官依舊堂除。
五年閏六月一日,诏:「自今軍頭司踏逐三司禁軍充等子,于逐月已揀填班直外,方許踏逐。
其輸者同家屬遣還本處收管,不得額外占留。
」以殿帥王友直言:「軍頭司踏逐等子,每阙一名(還)[選]二人,同家屬前去,其赢者撥填作等子,輸者臨時降留作額外祗應,更不遣還。
」故有是诏。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軍頭司減手分、正貼司、守阙貼司共三人,承局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院天頭原批:「翰林院,宜入内侍省。
」, 在宣佑門内東廊,掌供奉(國盡)[圖畫]、奕鸉、琴阮之事,常以翰林司兼領,待诏藝學,無定員,有書畫,琴阮、棋、合香、裝畫、捏塑等名。
《兩朝(圖)[國]史志》:翰林院掌天文、禦書,供奉圖畫、奕棋、琴阮之事,以執授事上,待诏、藝學、裝銮、捏塑,無定員。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舊置提舉官一員,以内侍官充,今置同。
舊置前、後行九人,今置前行一名,後行四人,貼書二人。
本院舊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今掌行管轄翰林醫官局、天文局事務。
分四窠,承行醫官二十階酬獎、磨勘轉官、奏薦遺表緻仕恩澤,拟差諸州軍駐泊參局撥額、改換服色及陳乞入品,并依省記政和格出給醫官翰林祗候、醫學、醫候、醫診、醫證、醫愈六階付身,兼直承禦前降下聖旨指揮,差診禦脈禦醫等醫官之類。
祥符六年十二月,诏祠祭用香,令太府寺要用香前一月具數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與監官修合,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神宗正史職官志》:翰林院勾當官一人,以内省押班、都知充,掌藝學供奉之事,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
天文局掌瞻候蔔筮以參質太史之異同,日具所占事季定星圖以進。
有天文官局生、學生。
書藝局掌書诏命賜目及供奉書籍、筆墨、琴奕。
有待诏、藝學、書學祗候學生。
圖畫局掌以繪事應奉,若塑造則課工為之。
有待诏、藝學、祗候學生。
醫官局掌以醫藥入侍及承诏診療治衆疾。
有使、副使、直局、〔尚〕藥奉禦、太醫丞、醫官醫學祗候。
副使以上五年一遷。
雖曆東班使、副,亦兼領本資,其賜服、叙品、選任有法,而翰林院皆統隸焉。
分案四,設吏五。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紹興二年八月十一日,诏内侍省押班藍珪差提舉翰林院。
紹興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後應奉試補授翰林名目之人,限五年許到局供職。
及有乞改換科目者,并依太史局生附省試法,仍令試所各逐名色分場引試。
」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院減後行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禦書院,在崇政殿東北橫門外,掌禦制禦書及供奉筆劄圖籍之事,以内侍三人勾當。
禦書待诏以同正官充,亦有正官在院祗候者,皆不常置。
又有翰林書藝在院祗候,遷翰林待诏者則隸學士院,後亦有依前祗候者。
祗候十七人,筆匠十七人,裝界匠九人,印碑匠六人,雕字匠五人。
嘉佑五年正月,诏省禦書院并翰林圖畫院待诏以下額外所增員。
二月六日,诏宣徽院勘會禦書院、圖書院見今 額外人内有合系請受者,即且令依舊,候額内有阙撥填。
其額外未有請受人,即依三司詳定所奏并減罷,仍今後不得額外添人。
英宗治平元年七月二十二日,以翰林書藝時君卿為太常寺奉禮郎,以舊在藩邸祗應故也。
熙甯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明州鄞縣草茅王為禦書院祗候。
進所篆《證宗要覽》三卷并印樣一軸,故有是命。
紹興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禦書院建炎三年罷,可依祖宗法複置,依舊隸翰林院。
」本院今省記到:一、幹辦官一員,系差睿思殿祗候。
一、印以「紹興禦書院印」六字為文。
一、書寫待诏掌行書寫三元、八節奏獻祖宗神禦表詞,并大禮畢奏謝諸宮觀寺院表詞、道場醮儀玉簡,及書寫國書,禦試舉人主行升降進卷,題寫諸王字頭春貼子、端午貼子。
待诏以下每季進呈所習書劄并書寫錫賜牌額等事務。
一、置局舊在崇政殿門裡,次遷臨華門北,次遷拱宸門,次遷阊阖門裡北城下。
一、押宿官二員,于書待诏出職人内奏差。
一、伎術官直長充書待诏三人,書藝學七人,書學祗候一十四人,書學生不限人數,并無請給。
一、諸色祗應彈琴一名,着鸉四人,擘阮一名,鑴字三人,點筆班一名,貓邊花一名,裝界三人,造墨一名,雕字二人,畫細文一名,打碑二人,硾紙兼印書二人,系筆三人,系飛白筆一名,造琴阮一名,裁縫一名,漆作一名,小木一名,镞作一名,剪字一名,镞镂作一名,钑作一名。
一、專知官一名,前行一名,兼副知後行二人,貼司二人,庫子四人,背印、守門、投送(送)文字、親事官共四人,翰林司二人,雜役兵士一十人,内節級二人。
一、書學待诏等資級依年限出職,補授合得官資。
書學祗候滿一十五年補承信郎,書藝學滿一十年補保義郎,直長充書待诏滿五年補(保)成忠郎,諸色待诏祗應轉祗候,次轉藝學,次轉着綠待诏,次轉賜绯待诏,次轉賜紫待诏,到院十年差充廟令差遣。
待诏四等職名,遇有阙,取旨申翰林院選日揀試。
書學生試五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批答;書學祗候試六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批答、勾勒;書藝學試七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直長充書待诏試七體書劄,王書、虞書、锺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
三等待诏申吏部給告,藝學祗候由翰林院給帖。
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翰林院言:「禦書院近降指揮于皇城宮門裡資善堂後修蓋置司去處,今欲了畢,本院應押宿官并諸色祗應人等合分番本院止宿。
及造作合用頭刃,逐旋據合用數目,欲乞關入在院收掌,祗備制造禦前所須物色使用。
今後遇有修整頭刃等,放令入出,并通進司許令收接本院人宿奏牓子投進。
乞指揮皇城司 等處。
」從之。
二十二日,禦書院言:「據押宿官骨正臣等狀:近降指揮内書學待诏至書學生試法,考試官系初覆審詳定四次考校,合差書待诏出職人并本院待诏藝學别無妨礙人考校。
契勘日近選試書學生,緣自建炎三年後來,至今即無本院待诏藝學,目今雖有舊書待诏出職人,止有七人。
近取到投試人親戚師弟狀,拖照得逐人往往有師弟,若将來差試官已見妨礙,委是阙人考校。
」诏特權免回避,應所差考校官如有不當,從徒二年科罪。
七月五日,翰林院言:「禦書院合差庫子四人,内召募人即未有指定請給去處。
」诏依行在禦藥院庫子請給例,自到院日支破。
紹興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诏禦書院可罷,本院案牍文字并諸色人請受文曆等,并送翰林院收管。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前禦書院藝學雷濟等狀,依本院指揮,書藝學滿十年出職補保義郎,濟等曆過年勞實及九年四個月,少八個月,近因省罷,乞依年勞出職條法上降等補官。
」诏并與補承信郎。
翰林醫官院,在宣佑門内之東廊,掌供奉醫藥及承诏視療衆疾之事。
使、副領院事,以尚藥奉禦充,或有加諸司使者。
直院、醫官、醫學,無定員。
醫官、醫學以服色為差。
加同正官至尚藥奉禦者,或加檢校官,其直院奉禦及同正官皆為之,多自醫官特獎命授,又有祗候之名。
太宗雍熙二年三月,翰林醫官使、檢校戶部郎中劉翰責授和州團練使。
時武成軍節度使劉遇疾,遣翰候之,複言必瘳,未幾而卒。
太宗怒,送中書簿責降職。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魯國長公主乞授翰林醫官使趙自化尚食使,兼醫官院事,不許。
先是,雍王元份亦嘗請除自化遙領刺史,帝谕以非朝廷典制不可。
至是,謂樞密使王繼英曰:「自化為本院使,居太醫首,安可更有請求,宜召至院誡之。
」 祥符五年六月,翰林醫官院官見阙醫學祗候醫人,诏令召方脈醫五人,傷折一人,仍精加考擇。
天聖六年七月,翰林醫官院言:「醫學李誠十年當改轉,其人兇頑,嘗有負犯,請不遷改。
自今後醫學祗候醫人如補授十年有過犯一度者,并不在補轉之限。
」從之。
景佑五年七月十二日,宰臣張士遜言:「翰林醫官宇文冷之自入仕至今得二十年,不曾經差押衣襖。
其人本貫晉州,有父母墳茔,欲乞差押晉绛路衣襖一次,所貴省拜松楸。
」從之。
慶曆二年五月,诏翰林醫官有勞者止遷本院官,毋得換右職及兼差遣。
六月,三司減省所言:「比來醫官多僥求實俸,至有尚樂奉禦而其人多于醫官副使者,請自今并依例折支。
」從之。
六年二月十一日,诏:「醫官院今差入國醫官,不以名次選人,如兩次醫較人數稍多,别無遺阙,與改轉酬獎。
」先是,國信使楊察言,自來隻憑本院輪差, 不惟緣路無醫,兼恐贻外國輕笑,故有是诏。
八月五日,大宗正司言:「乞下提舉醫官院所,指揮醫官醫學祗候人,今後如有皇族宮院醫治,不許告囑奏免本院差遣。
如有皇族下表到本司,乞行劾問。
」從之。
是月,诏令直翰林醫官院犯罪并依七品例,以贖論。
皇佑三年正月,诏翰林醫官院日輪近上醫官一員在院總領諸科醫官,以備應奉。
七月三日,醫官使齊士明等援例乞同管勾本院公事,仁宗曰:「士明輩辄敢違條妄陳,以供奉藥餌,時有功,特免劾罪,令提舉所嚴加戒勵。
」 十一月,诏翰林醫官自今選年四十以上無過犯者,以三十二人為額,仍分三番入宿院中。
十二月十五日,诏醫官之屬今後有阙遞遷,不得額外差置。
先是,帝謂輔臣曰:「醫官愈人之疾,乃其職爾,而每治後宮及宗室愈,辄僥幸以遷。
」故條約之。
至和元年四月四日,翰林圖畫院言:「遞年畫造忌辰并諸處酌獻圖幛等,及準禦前降送畫造等,生活不少,并是指定時日要用呈進,全藉手分供申帳目。
欲自今應有諸處酬獎并特與人,不許指射本院學生、工匠、前後行等名目祗應。
如有阙額,乞從本院招填,或踏逐抽取。
」從之。
六月七日,内侍省内侍押班、提舉醫官天文等監院武繼隆言:「乞今後診禦脈并内祗應醫官阙人,即于近上大方脈或所阙科目内,揀選有行止、會醫藥者,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次第一二道,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
仍自今後凡有所試醫官,乞下入内内侍省差近上供奉官一員,與管勾本院公事醫官使同共揀選,問題試驗,所貴精選得人祗應。
」诏今後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仍将通粗相折封彌卷首考試。
餘并從之。
至和二年九月,诏提舉醫官院:「自今試醫官,并問所出病源,令引醫經、本草、藥之州土、主療及性味、畏惡、修制次第、君臣佐使、輕重奇偶條對之。
每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
」 嘉佑二年十月,诏翰林醫官院,自直院以下自今以一百四十二人為額。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
六月十四日,昌王颢言醫官副使仇鼎治瘡瘍平愈,乞與轉正使。
诏仇鼎與轉醫官使,其副使阙更不添填,隻以使副四人為額。
熙甯五年五月十三日,诏應妃、主、臣寮等不得奏尚藥奉禦、太醫丞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已上名目。
先是,陳國長公主奏太醫丞李永昌用藥有,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名目,止與兒男一名充醫學,仍别立法,遂定此制。
六月十九日,岐王颢言試國子四門助教張延年換額外翰林醫學,诏特與依例免試換額外醫學。
今後應陳乞醫人換醫官院職名,并依條不許免試。
時奏薦醫官皆乞免試,上慮方技不精,容有幸進,故申嚴舊制以革其獘。
熙甯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郓州醫人杜壬為翰林 醫學,仍賜绯。
壬醫術有名于京東,知郓州邵亢薦之,召赴阙,試于禦藥院,諸醫稱其能,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四日,诏醫官使、副并理五年磨勘年限。
自醫官副使每遇推恩即改正使,今後理五年磨勘,依資轉東班諸司使、副,仍舊兼醫官使、副。
内副使候轉至軍器庫副使,即次遷醫官使。
八月四日,以三班奉職秦迪特換授尚藥奉禦,直翰林醫官院,充診禦脈祗應。
以迪能醫,世其家也。
元豐元年四月二日,诏翰林醫官院選醫學二人,馳驿給券,往修閉決河所。
以上批「塞河役衆阙醫治疾」故也。
七日,诏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陳易簡等五人、幹當禦藥院李舜舉等四人各轉一官,易簡與今年上路衣襖,舜舉等四人聽寄資,餘減磨勘二年,及與中、下路衣襖共二十二人。
以上批「近太皇太後服藥康複,醫官、内侍供奉有勞,可推恩」故也。
八月二十六日,诏:翰林醫官使朱有章治知樞密院事馮京疾有勞,可特與一子翰林醫學。
十月二日,神衛剩員王舉為翰林醫官,賜紫及絹三百,以治太皇太後疾有着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直翰林醫官院沈士安候遷副使減磨勘二年,醫學吳有成遷一官,以治嘉王頵疾有勞故也。
七月二日,翰林醫官院(能)[熊]日嚴與一子醫學,以治嘉王頵疾有勞也。
三年五月十八日,醫官陳易簡罰銅六十斤,沈士安三十斤,杜壬追兩官,國子四門助教楊文蔚追一官,并勒停,治蜀國長公主疾無驗故也。
六月二十二日,诏醫官使以下診禦脈并禦藥院祗應者隸禦藥院,其入内祗應并看驗疾證醫官隸内東門司。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醫官前皇城使、嘉州刺史陳易簡等降舊官一資叙,以皇太後服藥累月康複也。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直翰林醫官院至祗候依舊更不改換,其見帶太仆丞至(化)[流]外主簿并罷,仍今後更不除授,令詳定官制所立法以聞。
」先是,官制所〔定〕到醫官院〔改〕為翰林院,唯使、副、尚藥奉禦依舊外,直院而下隸大醫局。
今複如故。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使、副使(副)已下如舊。
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翰林醫官副使(能)[熊]中複、尚藥奉禦張介臣并除名編管,中複滁州,介臣郴州。
翰林醫官副使姚元善、翰林醫官秦玠各追一官勒停。
皇城使、康州團練使陳易簡,西绫錦副使沈士安、各罰銅三十斤。
皇城使朱有章,翰林醫官使(奏)[秦]迪,直翰林醫官局王永和、郭震,翰林醫官曹應之、高務本,各罰銅二十斤。
以治魯國大長公主疾無狀也。
七年正月十一日,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李永昌、張昭文各追三官,免勒停,以治申國公主疾無狀也。
四月十日,诏翰林醫官副使卓順之、李永昌、張昭文各降三官,孟永和、李肩各降兩官,醫官副使仇鼎、醫 學龐希道各降一官,以治莘國公主疾無狀也。
八年三月七日,診視大行皇帝醫官陳易簡、朱有章、秦迪、沈士安、王永和、郭震、高務本、曹應之、劉全方并除名勒停編管,杜壬、張濡、張德用、張宗古、張純臣、秦玠、齊宗和、邵化及、席延賞、潘璟并奪官罰金。
哲宗元佑三年七月六日,貶榷易副使兼翰林醫官副使(能)[熊]日嚴而下六人,坐醫荊王不。
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朱遘、梁和各追兩官,坐荊王疾奏聞不以時、太皇太後臨問不及故也。
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八日,诏醫官卓順之等六人醫治皇子無,并除名勒停,卓順之送衡州,李士爽永州,張倚全州,王周道随州,李士奭徐州,胡完唐州,并編管。
十月六日,诏翰林醫官張永元追一官勒停,石與齡、班公權并特勒停,以療魏國公主無功故也。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四日,诏:「今後醫官供應湯藥有勞、特旨令改轉者,授皇城使須實及五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刺史;授遙郡刺史須及七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團練使;授遙郡團練使須實及十年已上,方許除遙郡防禦使止。
已上如勘當得理年未滿,止許将恩澤回授與本色有官有服親改轉。
」 三年六月二十日,講議司言:「契勘熙甯九年诏旨,興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病患,歲終比較等第支給食錢,激勵生員,責其成。
元佑裁減浮費,遂行廢罷。
今來除别置醫學教養上醫外,所有本局并合與複熙甯、元豐舊法。
今參酌删潤,修立到敕令格式并對修條,乞頒付太醫局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四日,诏醫官兼宮觀可并罷,今後更不得差管勾宮觀。
同日,诏判太醫局可從上留元額定人數,餘并罷。
政和二年十一月五日,西上合門使、德州防禦使、直睿思殿譚稹言:「奉旨差點檢翰林醫官局,今相度條畫如(德)[後]:一、本局前後被受條制錯亂不一,及官吏失于檢詳,或緻引用不當。
今乞将醫官局及翰林院應前後被受條令并續降朝旨與本局見行條制送所屬,責近限先次參照修立頒降奉行。
一、本局見管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應醫人數多,除入内内宿諸科醫官已有專切管轄、入内内宿醫官所差注外,其餘醫學已下磨勘轉資及應遷補職序、改換服色,今乞令本局将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候醫人各取腳色一本,依下項格目申納,抄上文簿。
如腳色内有一事隐漏,增減不實,乞依命官供吏部家狀不實法科罪。
遇有遷轉移任等諸般事故之人,限當日銷注,令比拟本局批書格目增立如法,具職位、姓名、本州島縣某鄉裡某人為戶。
一、三代。
如謂曾祖父母、父母,各具存亡,如内有見在,即具見年若幹。
一、某年若幹。
元系太醫局生或因其官奏試并回授恩澤、郊禮蔭補、緻仕遺表之類,試中經合 格或酬獎特補、翰林院帖補,充翰林祗候醫人或學生,某年某月某日赴局供職,逐次轉官年月日、因依。
一、見系某科目,自前曾與不曾改換别科。
一、見系額内或額外員數,曾與不曾入額,聲說于某年月日入額。
一、經與未經住程差遣。
一、經與未經在京時暫非泛差遣。
一、經與未經改換服色。
一、經與未經入品加恩。
一、有無勞績。
一、有無過犯并停降、斷贖、展磨勘。
一、有無尋醫、侍養請長假。
已上逐件并是詣實,如内有隐漏、增減不實,甘伏朝典。
一、本局人吏複行重祿,其應取會行遣未有立定約束,乞今後應合取會節次,限三日一起行遣,不得依前節次會問。
候圓備,限當日申所轄官司,依條施行。
如有違滞不法等事,并委翰林院舉劾聞奏。
一、本局額内之人,緣即目阙多,合差之人數少,并久在外任,過滿之人卒無差注替期。
乞将外任駐泊見阙若任滿已入本局季限合差注去處,不以優重,并一衮挨排年滿資次先後,将見在局額内外人,依到局供職月日名次定差,前去承替。
如有托故推避之人,并從本局送所屬推治施行。
一、本司泛差醫官并無籍記,緻有差使不均,欲乞本局置簿,将合差醫官各以逐科名次籍定職次、姓名,遇有差使,将直日曆對簿,依名輪差。
如有開收,實時銷注。
若本局差注不當,或被差之人辄避免者,并委翰林院檢察,送所屬推治。
一、自來試驗醫官等人,其(誠)[試]卷并不謄錄,欲乞今後應試人合差考試等官,令本司具應管姓名申翰林院差,仍本院别差人謄錄,送監試使臣及考試官依法考校。
一、本局所管職事頗繁,其管勾使臣并系兼行,常日不得專一在局。
欲乞今後本局使臣常留一員在外轉那,一員應副時暫差遣。
遇上宿日,乞添破太官局第三等食一分。
一、點檢得翰林院所管醫官至祗候人數不少,差遣等第不同。
雖有法翰林醫官局各置簿,二十餘人注簿外,其内外差注、奏辟并就差再任醫官至祗候,逐等額内額外人數并逐時遷補之類,并不注都差簿拘管。
今乞置簿籍定姓名、差遣、到罷等因依。
」诏未置簿書并行起置,其違法事件改正。
翰林院并醫官局條令,令詳定一司敕令所修立。
三年八月十八日,翰林院奏:「據翰林醫官局申請,未有差遣等醫官四百餘員,端閑并無職事,乞将不經就試、試不終場人不得注授内外差遣。
本局勘會,若不經就試及試不終場人依上件指揮不注授内外差遣,轉見在局端閑。
乞除不得注授内外差遣外,如承朝廷特旨差發,亦從所屬申取尚書省指揮施行。
其祗候、醫學、醫官、太醫丞、直局、醫正已上無差遣人,不就将來秋試及試不終場并不願注授人,更乞詳酌,嚴賜約束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舉入 内醫官曹孝忠言:「奉诏編修入内醫官應約束條令,候成書日進呈取旨頒降。
」诏依。
孝忠乞以詳定編修入内内宿醫官令所為名,就用提舉所印,乞差開封府檢(檢)注使臣董忱充檢閱文字,兩頭祗應。
除見請外,每月特給錢一十五貫。
就差本所手分孫士謹、王應,詳定一司敕令所手分李豐等,支破見請外,每月更特給錢一十貫,了日依舊。
承發通引官一名,楷書二人,看管剩員五人,裝界作一名。
(除)[餘]并依詳定編修六尚供奉敕令所已得指揮。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伏見今翰林醫官員數比之熙、豐舊額增溢倍多。
熙豐醫官使二人,今自醫官已上三十三人;副使二人,今自醫正已上六十二人;直局二人,今二十人;太醫丞六人,今四十八人;醫官、醫學、祗候、醫人一百三十二人,今自醫官至祗候七百三十二人。
總計方脈諸科幾一千人,數之增溢如此,不亦多乎夫郎與醫正視郎,而良醫與大夫視大夫,直局與丞視升朝官,其請給、恩數略等,下至祗候、醫人,緣有常秩,柰何不為限節而使日滋月益,且至于不可勝計矣。
臣按寶元、康定立法甚嚴,而政和二年指揮,非批降特與者不許轉行。
比來恩澤,往往僥求轉行,例皆特與。
方陛下稽古建法,慎惜名器,如武臣橫行、遙郡等悉關宸慮,已有定制。
臣以謂茲事亦不可緩。
」诏元額各增一倍,額外不許奏薦。
内有請受人,仍隻支半俸。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言:「翰林院奏,翰林醫候、齊州醫工俞已到任,後因父昺授一官,與轉翰林醫診,系在醫候之上,乞比附遷改在外職名。
本部勘會昨降指揮,翰林醫候已下充醫工、醫痊、醫、充醫職。
近降指揮,創立翰林醫診、醫愈三階,依例遇赦給告,并入從八品,其請俸等并依醫、醫痊(别)[則]例支破。
緣未有合作醫職注授明文,其俞系新法首先改轉之人,緻未敢指揮行下。
」诏翰林醫官已上充某州工全,翰林醫診充某州工審,翰林醫候充某州工視,翰林醫充某州工治,翰林醫愈充某州〔工〕療,翰林醫證充某州工理,翰林醫職充某州工給。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诏醫職有保和名,可改平和。
宣和三年閏五月一日,诏尚藥局醫佐、内宿醫官并(醫)[依]元豐法試補。
醫佐阙委尚藥醫職同選保(由)[申]殿中省,内宿醫官阙委醫師選保申翰林院。
試合格者,從上差填。
八日,诏醫官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學額外人,除曾經入額人外,不許作官戶。
先是,二年八月十二日,诏:「先帝董正治官,立醫官員額。
元豐舊額共四員,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官凡十四階,額内外總一百十有七人。
直局至祗應凡八階,并不立額,見在職者總九百七十九人,冗濫莫此之甚。
應額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員、大夫以二十員、醫至祗候以三百人,并為額。
(外額)[額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揮例施行。
見帶遙郡 人請給等并應醫官入品及依官戶,并依元豐法。
比附元豐法不該入品依官戶者,并改正。
醫已下分立員額。
」至是,都省言:「見今額外人比元豐數多。
近自大夫已下立定員額,過如元豐之數合作官戶人,比舊增廣,已是優幸;其額外人亦已多,如元豐舊數一例便作官戶,顯屬太幸。
今比附元豐法,不該依官戶并改正。
既比舊數增多,理當革其冗濫。
」故降是诏。
宣和六年正月二十日,诏:「翰林醫官局合差外任駐泊醫官,可令本局以見阙先後,将額内人依條令疾(連)[速]差注。
其差人不足去處,特于額外人内權差一次,仍以供職先後為次。
日後阙人準此權差,候額内有人可差日依舊。
本處合破請給,理任。
并授付身後不依條限起發,或托故稽緩不行,斷罪約束,并依本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三十日,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