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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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入國,及差赴接送伴使副下,掌管引揖儀範,聽審語錄,并遇使人到阙,在驿祗應,全籍慣熟舊人。

    今來見管指使祗應二人、準備祗應二人, 到所日淺,未谙使事,其見阙指使祗應,若移文殿前司差撥,又是新人,竊慮生疏,難為倚仗。

    欲乞依已降指揮,從本所于殿前司踏逐曾經差入驿祗應人充填,及許依再留使臣例,拘收舊曾在所充指使祗應人填阙,請給等(上)[止]依權留指使體例施行。

    」诏依,今後準此。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四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依指(指)[揮]條具并省吏額,本所見管使臣二十一員,點檢、通事、指使、傳語使臣共二員,指使祗應一十員,欲并減半。

    」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信所言:「勘會已降指揮,将奉使金國傳語、宣問意度,今後令國信所錄白一本,候使、副赴都亭驿閱視日,主管官當面分付使、副遵執,仍取知委聞奏。

    昨奉金國上尊号,本所傳旨陳誠之修寫聞奏。

    所(在金)[有]今來金國賀生辰傳語意度,遂具奏聞。

    」诏令洪适修寫大金朝見日傳語、宣問意度一本,赴國信所進呈。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洪邁、張掄言:「接伴金國人使已到揚州,于泗州虹縣北境虞姬墓界首取接,不發遠迎狀。

    兩朝廟諱、禦名,彼此不傳;兩朝皇帝聖躬萬福,彼此免問;相見叙志,彼此稍前。

    三節(文)[人]公參盡冠服,接伴隻着紫衫。

    上節先參,稍起,不還揖;中、下節則坐受其禮。

    舊例止曾與賜禦筵,中使口宣人有敕,中使、北使相揖,各隻依位。

    禦筵勸酒,傳語稱聖恩隆厚。

    送私觌,彼此用日子。

    上件事理元系逐一往複議定,欲降付三 省、樞密院,劄下主管往來國信所照會。

    如已差館伴及日後接伴并賜禦筵中使等,并令通知,庶免異同。

    」诏令李若川、張說照應,參酌施行。

     二月二十四日,國信所言:「勘會金國國信使、副非晚到阙,訪聞經由州縣以準備應辦物色為名,(遇)[過]有科取,欲令逐路監司嚴行戒約。

    兼人使經由州縣,将醫人、獸醫、工匠、行鋪戶等人預期科差,顯是搔擾。

    今後如有合用之人,令接送伴所報所屬,臨期據數和顧。

    所有賜宴更不用妓。

    」從之。

     三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提舉修内司承受提轄劉慶袒狀:今來人使赴阙,沿路禦筵已承指揮用樂。

    其到阙合用樂人等,乞令臨安府差撥,仍委本府承受官主管教習,令勒前钤轄教坊所人吏。

    并教坊省記到舊例,行人自起教日并赴教閱處教習,庶得應奉詳熟。

    」從之。

     二十四日,國信所言:「檢準紹興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尚書省劄子,館伴使徐、副使孟思恭奏:今來館伴金國報(金)[登]寶位使人高忠建等,自接見至出驿,有更改到事一十三件。

    一、館伴與北使初相見通狀,彼此隻用一張雙銜。

    一、使、副相見,彼此隻各就船同上轎擺定,入館内并兼立。

    一、本所掌儀以下與北上、中節各不恭參。

    一、使副在驿,每遇過位,彼此隻就設廳上對立相揖。

    一、使人入内,使、副于宮門内隔門各上下馬。

    一、三節(入)[人]于皇城門外上下馬。

    一、使人相朝見并意度、儀範,并系臣等與北 使、副面議事,朝廷降到指揮,今來與近例更改不同。

    一、使人在驿,遇中使賜到物,逐次拜謝恩。

    一、使人觀潮、天竺之遊,今更不往。

    一、臨安知府送酒食并赆儀,與北使、副更不門狀子。

    一、使人朝辭、捧受國書等禮儀,并從舊例。

    一、夜筵解換館伴,請都管已下就筵勸酒。

    與都管以下相揖,彼此使、副皆起身。

    一、勸都管以下酒,隻令通事斟勸。

    伏望降下有司,令今後館伴參照施行。

    」诏并依。

    内觀潮、天竺燒香依正旦體例施行。

     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兩浙轉運司每次應辦人使,管船使臣往往逐州旋行差到,不能管轄。

    今後專委臨安府于緝捕并應管使臣内選差,每船各一員管轄,及添差八廂一名、親從一名,作管船軍員名色,同使臣自盱眙軍至行在往回管幹譏察。

    如覺察到違犯事件,當行推賞;若失覺察,重作施行。

    」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诏:「(金)[今]後使人往回所差防護人,令浙西安撫司行下沿路諸州府,依臨安府例,于禁軍内差撥,逐州交替。

    其鎮江府諸軍所差人更不差發。

    」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來奉使所差三節人内,都轄禮物官、引接儀範指使、執旗、報信、醫官、小底共十二員,令樞密院将國信所見管并曾出疆及三省樞密院等處慣熟儀範人置籍,從上铨擇,取旨差。

    書狀官、書表司、親屬親随指使職員共十員,令正、副使選差。

    下節四十人,令樞密院于三衙并皇城司等處選(擇)差。

    」以臣 僚言:「切見入國使、副循習舊例,盡将三節人從窠阙公相(衆)[貨]易,皆有定價,多出權貴轉相薦送,分金入己,所費已多,且正、(使副)[副使]不敢揀擇,合行約束。

    」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三日,诏:「今後奉使往回經過州縣,統兵、帥臣、監司、知、通除有職事行移公文外,不許投接啟狀書劄。

    除巡尉防護外,餘人并不許迎送接見。

    」以賀正旦國信副使孫顯祖言:「切見國家遣賀正旦、賀生辰并接伴、送伴使副,一年凡八往回。

    自臨安至盱眙千有餘裡,所過州縣投下啟狀書劄,為使、副者回答不暇;統兵、帥臣、監司、知、通已下出門伺候,又須接見。

    稽留行程,彼此疲勞,非徒無益,實妨職事。

    」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九日,國信所言:「已降指揮,應辦奉使并使人到阙通及二十番,官吏與轉一官。

    緣官吏一等推賞,初無優劣,内主管乞與改作每任滿無違阙特轉行一官,礙止法人依條回授。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國信所 國信所 【續宋會要】 淳熙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國信所都轄謝良弼、掌儀範趙選各降兩官,掌儀範陳斌降兩資,并特送千裡外州軍編管。

    良弼等随湯邦彥出使金國還,臣僚言邦彥等舉動乖缪,因并責之。

     六年正月四日,臣僚言:「生辰、正旦,國信往來,正當嚴寒,沿路牽駕舟船人夫衣裝不辦,多緻凍死。

    今歲尤衆,平江府界死者一十八人,而官司不為措置。

    乞特降指揮,應經過國信人使往來州縣,多備牽駕人夫衣裝,常加犒勞。

    今次沿路凍死人去處,令州縣每名量支官錢埋瘗。

    」诏逐路轉運司措置存恤,令平江府及沿路州軍将實死人數于系省官錢内支埋殡錢。

     四月一日,知常州李結言:「國信使、副回程河道水淺,乞将禮物權寄留鎮江府,使、副等人出陸先歸,候水通日行船。

    」上曰:「使、副回程隻有國書一封,并無禮物,聞三節人多有私貨,豈可勞擾人夫!可依所乞。

    」 七年正月十日,诏:「國信所大小通事,指使、傳語使臣,自今與依元符詳定國信一司條法參部,止令注授臨安府庫下并行在合入差遣,願就同監臨安門者聽。

    」 十月四日,诏自今的實應辦處方許差官,不得泛差冒賞。

    以右正言葛邲言:「每年人使到阙,自盱眙軍至臨安府,一路州縣應辦官員皆有酬賞,緣此盡以應辦為名,往來将迎,動費數日,并不存留一員在州縣。

    乞自今應辦人使官,在 州常留當職官一員,在縣常留佐官一員,與免應辦。

    」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今奉使入國下節人,除親從并譯語、親事官外,及将不轉資八人許使、副差親随廚子,其餘人并令殿前、馬步軍司輪差,毋得于諸處抽摘。

    令各司排定軍分,于每一軍一将内有職名家口、無過犯人充,曾經入國人不得再去。

    仍于本将内選差正、副将一員部轄,正将充上節,副将充中節。

    本将人數不足,許于别将内差撥。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每歲奉使金國上、中節内,除都轄、引接并國信所指使定例外,更留二員聽候禦前降下。

    自今使、副許辟差親屬二人,書狀官一員,掌管私觌職員一名,其餘人數令吏部于見在部籍定名次、經任無過犯大小使臣内差。

    仍委長貳公共選擇貌魁偉、年六十以下、無殘疾人充。

    諸軍班換授人免行差撥。

    在部人不足,申樞密院,令三衙輪差入隊準備将、訓練官揍數。

    已曾經入國人不得再去。

    差定姓名申樞密院訖,發赴使、副收管,依舊赴國信所審量。

    」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來年為始,令六曹将合差奉使金國正旦、生辰使副,并館伴、接送伴下引接、儀範人,每曹籍定一十人,于差使、副前兩月遇旬休日分輪一曹所籍人數。

    發赴都亭驿,令國信所掌儀、通事使臣指教,閱習儀範節次。

    」 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賀金國正旦使、副,舊例系九月二十 三日差官,十一月九日起發,約至二十三日到盱眙軍,二十九日過界。

    今來盱眙軍申,準泗(洲)[州]牒,權改定賀正旦十月二十一日過界,十二月二十七日到京。

    小盡并二十五日到京。

    賀金國生辰使、副,舊例系十一月十九日差官,次年正月九日起發,約至二十三日到盱眙軍,二十九日過界。

    今來盱眙軍申,準泗(洲)[州]牒,權改定賀生辰十二月二十一日過界,二月二十七日到京。

    得旨,令國信所照應舊例并今來盱眙軍申到事理約度,開具合差官及起發約程到盱眙軍,并關報過界月日,逐一疾速指定,申中書門下省。

    本所今指定,賀金國正旦使合于八月中旬差官,于九月下旬或十月初旬選日起發,約半月可到盱眙軍。

    依今來改定,用十月二十一日過界。

    賀金國生辰使合于十月中旬差官,于十一月下旬或十二月初旬選日起發,約半月可到盱眙軍。

    依今來改定,用十二月二十一日過界。

    其關報過界月日,乞照應自來體例施行。

    」從之。

     十二月七日,樞密院言:「盱眙軍申,泗(洲)[州]報:來歲正旦、生辰使,彼此權止一年。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國信所減私名貼司一人,譯語、親事官二人,投送文字、教駿長行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定)[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七月八日,樞密院言:「新差京畿第二将、臨安府駐劄、國信所小通事田願,乞将報謝國信使、副下祗應回程特轉一官恩 例,候新任滿日,乞特添差差遣一次。

    」從之。

     十六年正月十一日,诏:「國信所大小通事、指使、傳語使臣與依舊法,注拟一千一百裡差遣。

    」 十七日,樞密院言:「國信所檢點使臣安傑依舊通事等例,赴部先次注授差遣。

    」诏依,特令赴部注拟,授合入差遣,遇使人到阙前一月赴驿祗應,事畢還任。

    餘依見行條法。

     同日,(照)[诏]國信所點檢公事郝守二兼同監臨安府嘉會門,敦武郎彭林兼同監豐豫門,帶行本等驿料供給,不理名色次數。

    今後準此。

    先是,七年,诏國信所等事許同監臨安府諸城門,近有赴部注授差遣,多有不願就者,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武功大夫、特添差兩浙西路馬步軍副總管、湖州駐劄、掌儀、大通事王舜臣與轉遙郡刺史,武功大夫、新特差權發遣兩浙東路兵馬钤轄、衢州駐劄、掌儀、大通事李錞與轉〔遙〕郡刺史。

    以舜臣等在國信所應辦引揖使副升殿,六年轉一官,今已及九年,未經推賞,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國信所言:「報哀使人到阙,所有修饬驿舍什物、差破在驿祗應人并鞍馬、館伴使人行李從物等,及應幹合行事件,乞照應金國(使泛)[泛使]到阙,依正旦體例施行。

    」從之。

    (遣)[遺]留使到阙亦如之。

     二十三〔日〕,禮部、合門、太常寺、國信所言:「報哀使人到阙,皇帝衣服欲乞權易忌日之服。

    禁樂一節,緣目今國樂未舉外,所有辍朝日分,欲乞辍朝三日。

    其典故内所載,待制以上 就驿吊慰,今乞不行吊慰之禮。

    其辍朝日分自使人朝見日為始。

    檢照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四日北朝告哀使人朝見,系禦幄殿坐。

    今來報哀使人朝見禦殿,合取自朝廷指揮。

    使人服着、鞍鞯,欲候接伴接見使人,見得服着是何衣服、鞍鞯,關報所屬參酌,申取朝廷指揮。

    其館伴使、副服着、鞍鞯,乞照應接伴使、副沿路體〔例〕施行。

    所賜衣帶例物,合依自來體例給賜。

    陳設帏幕,除金國使人位次用紫外,其餘陳設去處并合照應淳熙十四年正旦體例。

    如使人辭免,聽從其便。

    」如北使、副本位欲用青,聽從其請。

    诏:第一項遇人使見辭權易忌日之服,第二項辍朝三日,第三項禦後殿,令合門修定儀注。

    餘依讨論到事理施行。

     四月九日,合門言:「檢會紹興三十年金國賀天申節并紹興三十一年賀正旦人使朝見,其日紫宸殿坐,人使朝見畢,垂拱殿不設樂,賜酒五醆,免宣視醆,兩次宣勸。

    今來金國報登寶位人使朝見,未審合與不合賜酒并宣視醆。

    」诏依例賜酒五醆,宣示醆。

     八月二十四日,禮部、合門、大常寺、國信所言:「将來賀登寶位使人到阙,合于紫宸殿賜筵宴,不用樂,不簪花。

    」從之。

    以高宗服制故也。

     十二月三十日,館伴金國人使所申:「北引接張倜言,來時得處分,往回沿路并在館遇筵宴,乞并免簪花舉樂。

    掌儀王舜臣答雲:『皇帝方行慶禮,殿庭免簪花、舉樂,斷難稱。

    此禮非專為使人設。

    』張倜言:『殿 庭舉樂,國信固不敢辭花,宴日乞免簪花。

    』」诏依例賜花,仍免簪。

    紹熙元年賀重明節亦如之重明節:原作「重門節」,據《宋史》卷三六《光宗紀》改。

    。

     紹熙二年二月八日,國信所言:「金國報哀使人到阙,所有宴殿合與不合排辦給賜宰執親合受相使人并諸免祗應人等花朵」禮部、太常寺、國信所檢準《國朝會要》,大中祥符三年正月五日,契丹告哀使辭,宴于崇殿政,不作樂,以辍朝故禦便殿。

    以契丹國母喪。

    自後契丹國有喪,其使者見皆不作樂。

    今來金國報哀使人到阙,照得前項典故即不該載給賜花朵,不合排辦。

    從之。

     十七日,禮部、合門、太常寺、國信所言:「金國報哀使、副過界,檢準淳熙十六年三月報哀使到阙,見、辭日權易忌日之服,禦後殿。

    今欲依上件(禮)[體]例,欲候接伴接見使人,見得服着是何衣服、鞍鞯,關報所屬參酌。

    其館伴使、副服着、鞍鞯,照應接伴沿路體例。

    所賜衣帶例物,合依自來體例給賜。

    陳設帏幕,除金國使人位次用紫外,其餘并照應淳熙十四年正旦體例。

    如北使本位欲用青,聽從其便。

    賜宴并出入觀遊等,亦乞依自來體例。

    如使人辭免,亦從。

    赤岸、班荊館、都亭驿禦筵,欲照淳熙十六年體例,不用樂棚,止絞縳一字照壁,用紫絹釘設。

    」從之。

     五月十六日,樞密院言:「檢準淳熙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奉旨,令六曹将合差奉使金國正旦、生辰使、副,并館、接、送伴下引接、儀範人再行遴選十人,于差使、副前兩月遇旬休日分輪一曹 所籍人數。

    發赴都亭驿,令國信所掌儀、通事使臣指教閱習。

    應用儀範,節次申國信所照會。

    尚或違戾,令國信所具申樞密院,取旨施行。

    臣僚言,上節有引接二人,見系六曹輪差,平時不谙禮儀,一旦責以引揖進退,鮮不錯誤。

    」诏令國信所申嚴行下,今後教習,務要詳熟。

     紹熙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都省言:「皇帝見行三年之制,今來金國賀登寶位使人到阙,其都亭驿使人位陳設簾額等,依例見用紫色。

    」所有館伴使、副位,诏并用青色,令所屬疾速排辦。

     慶元元年八月二十六日,禮部言:「今來瑞慶聖節,賀生辰人使到阙,系在孝宗皇帝小祥之後,所有平江府往還排辦陳設等,欲并令用紫色。

    其餘經過州軍準此。

    」從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國朝自中興以來,講修睦使命,禮儀尤為詳備,故前後使者罔不恭順,相安于無事已四十年矣。

    為國信之吏,豈不知此近者此輩多自謀利,不恤大體,前後出使及為接伴、館伴者,皆求以逃責,不暇與較。

    且掌儀,小胥也;二使,王人也。

    今掌儀之權重于二使,有私求則不容不遂。

    所求欲接坐,則不容不與之對。

    夫二使非不知自有階(給)[級],今乃遂其所求而與之抗禮者,亦曰姑惟上下和同以辦國事而已。

    而此輩不知以此自重,蓋欲權歸于己,多是密與北引接等私相交,誘以甘言,啖以告覓。

    虜人貪利,既中所欲,則凡事聽從。

    或因本朝國信使、接 送伴一儀之稍失,一語之稍差,遂教使虜人生事,然後掌儀、通事等卻從而調護,以為己功。

    若本朝銜命之人無事可指,亦複多方挑摘,得以邀功。

    且銅禁,累降指揮非不嚴切,其三節人使及座船兵梢等或作禮物籠箧,或作随身衣裝,所至公然差撥人夫(瞻)[擔]擎般運,夾帶過北界者,正以掌儀等與之通同作弊,皆有所恃,略無畏憚。

    乞自今以往,一切責辦掌儀二人,凡國信使與接、送、館伴使應有疏失,并先将掌儀重行谪罰。

    至于與北界引接官私交通、行禮酬酢,并乞嚴行止約,毋使依前往來。

    所有銅錢之禁,亦責令掌儀專一覺察,如敗露,首罪以坐。

    自今掌儀以下依條合得差遣之人,并隻與臨安府添差不厘務差遣,使之專意國信所職事,不得幹預民事,庶幾可以革去前弊而重國體。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今來賀瑞慶聖節使人到阙,系在光宗皇帝禫除之前。

    近接伴所已申請到指揮,将來十月三十日光宗皇帝禫除畢,自十一月一日從吉,所有今來接送伴金國生辰使如在禫祭之前,欲令照應嘉泰元年體例施行。

    至十一月一日及以後在路禦筵,受賜謝恩,舞蹈山呼,作樂供帳陳設等,并合純吉。

    所有今來使人到阙,本驿使人、館伴位及赤岸、班荊館、仁和館等處陳設簾額等,欲照嘉泰元年體例,并用紫色釘設。

    内被褥有紅錦绯紅顔色,亦乞用紫色排辦。

    」從 之。

     四年二月九日,賀金國生辰國信使劉甲、副使郭倬言:「已回程結局。

    先恭承宣谕指揮節文,數内一項,私觌腦子、香藥等并生白絹換易之弊。

    甲等除已恭禀聖旨指揮,逐一措置革弊外,所有諸庫元納到私觌香藥、匹帛等,并皆就都(京)[亭]驿當官受納,差委私觌官打角掌管,過界支用。

    甲等自到泗(洲)[州]至燕京,并回程沿路所送私觌,逐一對衆抄轉簿曆,同都轄、掌儀、私觌官等公共點檢指實,書押文簿分明。

    今據私觌官開具收支見在細數帳狀,已行繳申朝廷,将見在物件特賜指揮給還元來庫分外,今來欲将支送私觌簿子一冊,送所屬镂版成冊,永為定例。

    及乞每遇差奉使賀金國生辰,給降一冊赴奉使所照使。

    」從之。

     開禧元年十一月十日,尚書省言:「使人到阙,自紹興十三年差近下禁軍充入位祗應,例皆年高,懵然村粗,行之二十餘年,初無阙事。

    後來改差親從四十人入位,亦系揀選有行止、無過犯、該升揀選轉之人充應。

    至淳熙七年,始令皇城司籍定入位之人,遇阙補填,竊慮因而漏洩。

    」诏除譯語人外,令皇城司于親從、親事官、皁院子内選四十人,并年六十以上、不識字、有行止、無過犯人差撥祗應,已差人不許再差。

     十二月二十七日,金國賀正旦人使朝見。

    宣名訖,國信使、副不肯折身,掌儀葛宗裔等雲:「久例折身,如何今次不行此禮」北使趙之傑雲:「僚例冊上無折身兩字。

    」 整會數次,終不肯折身。

    續合門傳旨,且令歸館,别聽候指揮朝見。

    葛宗裔等實時引出殿歸館,有旨賀正旦使人令改作正旦日朝見。

    至日朝見如常儀,次賀正旦。

     嘉定五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國信所禮物并從朝廷支降,一色精細金銀制造,積弊既久,往往滅裂。

    乞下文思院,自後遇制造上件禮物,須管監官躬親監視。

    仍須于人使未行半月以前,預期赍至都亭驿交納,以憑稽考施行。

    」诏令文思院如遇制造禮物,須管監官躬親監視,不管稍有滅裂。

    候差使、副畢,限五日赍合用禮物赴都亭驿交納。

    稍有情弊,從使、副(朝)申取朝廷施行。

     同日,臣僚言:「每歲遣使,下節所差之人例轉一資。

    照得軍兵資賞止可轉至五次,過是則為寄資,俸既不增,何苦冒涉萬裡。

    緣是往回頻數,與北界承應合幹人稔熟,多有貿易物貨,交通言語,漏洩國事。

    乞自後每名不許差過三次。

    」小帖子稱:「其上、中節亦乞準此。

    照得奉使官屬已降指揮,從朝廷于在京見任文武官内點差。

    其下節軍兵已降指揮,于殿、步、馬軍三司輪差。

    」诏奉使官屬其有礙止法、不合轉行官資之人,軍兵應寄資者,并不許差。

    其弩子、教頭、排軍、私觌庫子或有生疏,許使、副臨時申取朝廷差換施行。

    已上各不得差過三次。

     同日,臣僚言:「每遇遣使之時,殿司差撥官馬四匹以備乘坐,又于兩浙漕司差二舟載至鎮江,卻寄留軍中養飼,别易 四匹前過北界,遂緻虛破草料,多差船隻。

    今乞免于殿司撥馬,止就鎮江都統司或揚州差撥前去。

    如至回程日帶北界所得馬繳進之時,卻令乞淮東漕司及鎮江府接續差船載至,庶免煩費。

    又照對正、副人從自殿、步、馬三司輪差下節之外,逐廳止可申差不轉資控攏四名,以備使令。

    自過界之後,凡般取私觌禮物及飲食衾裘行李登車下馬,盡是四人執役,往回萬裡,委是有阙使令。

    所有差到下節人,除庫子、排軍外,沿路更無人專聽使令。

    乞後遇遣使日,劄下各廳使、副收管執役。

    其都轄、掌儀許于正、副廳下各止許借一人過界使喚。

    如至泗(洲)[州]、東京、燕京,合般運禮物、執打從物之際,仍舊歸官聽候差使。

    」從之。

     六年三月三日,臣僚言:「國家以遣使為重,三節官軍皆其屬也。

    上、中二節必由廟堂之選差,而下節軍兵取于禁旅之更疊,所以示至公、絕幸僥也。

    然有名稱未正、事權不一、獘幸尚多者,合議施行。

    且曰親随,曰親屬,必使、副至親可以相依者也,今或以勢奪,或以賄售,以非親而為親,得非名稱之不正乎曰将官,曰排軍,必下節軍兵素所聽命者也,今以本軍之将而使為之将,他軍之卒而經營為排軍,不能相統攝,得非事權之不一乎上、中節官皆受差于朝廷,今乃欲徇利以便利、托疾以求免者,官屬俸給各有抱券之人,今乃寅緣而求幫請、恃勢而行減者,此又獘幸之不可不 去者也。

    乞今後親屬、親随,必令使、副差本宗有服紀之親;将官、排軍,必令主将差本軍見部轄之人;官屬委有不可行者,使、副牒所至郡州差見任一等官替行,不許私自抵充;官屬有合得俸給,各随所任,令元抱券人幫支,不許分文減克。

    夫名正則言順,權一則令行,幸去則(請)[清]安,将見士夫易慮而廉靜知恥矣,軍旅革心而行伍知禮矣。

    」诏從之。

    其接、送、伴一體施行,今後準此。

     閏九月十日,給事中曾從龍言:「伏聖旨,令承旨司籍定國信所慣熟行遣人姓名,各與出給文帖,遇差使、副畢日,從朝廷輪流點差兩名,發下奉使所著役祗應。

    仍将帶過界,于下節準備差使内安排,卻于四員準備差使内除去兩名。

    如有過犯遺阙,仰使、副回程日(期)具申朝廷,重作施行,仍永不許充應。

    内白身人祗應四次,無遺阙過犯,從吏職補授法補一資;有官資人祗應三次,無遺阙過犯,轉一官資。

    或稍有違慢,不理為數。

    白身人以補授後,從有官資人例施行,所有支賜之類,并照舊例支破。

    仍令承旨司、國信所籍定祗應次數,或違慢因依、姓名,以憑參考推賞施行。

    臣竊謂國信之有司行,非省部寺監胥徒之比也。

    遊手之徒本無顧籍,一遇遣使則宛轉請囑,求以廁名,兜攬商貨以避關征,私帶禁物以博虜貨,管俸給則恣行刻剝,過州郡則并緣騷擾,皆利之以為奸爾。

    今許之出疆,豈不益滋其奸邪!而白身人祗 應四次,又許從吏職補資,以歲次計之,不過八年則所謂八人者皆可以得資矣,豈不濫乎!自炎、興以來,銜命出疆不知其幾,未聞其不帶行司而有乏使之慮。

    乞隻令承旨司籍定姓名,遇差使、副日從朝廷輪差兩名,發下奉使所著役,以革請托之弊。

    如有遺阙過犯,即營銷籍,永不得充應。

    其過界補資等指揮,乞賜追寝。

    」從之。

     九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将明指,護迎虜介,所見一路應辦,自江以北供帳食物之屬,其間有合加損者,事雖至微,實關國體。

    夫宴勞飲食之供,不過如羊豕、雞鹜、魚蝦、果蓏、酒茗、酰醢、筍蕈、蔬乳水陸之物,不至阙供而已。

    今乃紐于紹興間虜使一時之需,官吏循習并緣,妄以所需必辦為辭,科擾百姓。

    如雜蟲、怪禽、生、仚兔、彘胎、羊羔、長蛇、文雉,以至龜、蚌、鼠、猬之屬,瑣細必備,皆生緻之。

    以告覓水載陸負,憧憧道塗,與夫先期追集,整辦伺候,動涉旬月,不得着業,甚為可念。

    夫飾供帳之屬以禮賓客,此吾國體之當然,而備不應備之物以過奉之,殆若有所畏而幾于失國體。

    凡百必加之意,而意外過奉之物則一切略之,以絕科擾,以幸民生,以全國體。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後苑造作所 後苑造作所 在皇城北,掌造禁中及皇屬婚娶名物。

    舊在紫雲樓下,鹹平三年并于後苑作,改今名,以内侍三人監。

    始領作 七十四,曰生色作、縷金作、燒朱作、腰帶作、钑作、打造作、面花作、結條作、玉作、真珠作、犀作、琥珀作、玳瑁作、花作、蠟裹作、裝銮作、小木作、鋸匠作、漆作、雕木作、平撥作、镌作、旋作、寶裝作、纓絡作、染牙作、砑作、胎素作、竹作、镞镂作、糊粘作、像生作、靴作、折竹作、棱作、匙作、拍金作、鐵作、小爐作、錯磨作、樂器作、球子作、棆棒作、球仗作、絲鞋作、鍍金作、洗作、牙作、梢子作、裁縫作、拽條作、釘子作、克絲作、繡作、織羅作、縧作、傷裹作、藤作、打弦作、銅碌作、綿臙脂作、臙脂作、桶作、雜釘作、響鐵作、油衣作、染作、戎具作、扇子作、鞍作、冷墜作、傘作、劍鞘作、打線作。

    後增置金線作、裹劍作、冠子作、角襯作、浮動作、瀝水作、照子作。

     《兩朝國史志》:後苑造作所,監官三人,以内侍充,掌造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專典十二人,兵校及匠役四百三十六人。

    舊有西作,掌造禁中服用之物。

    舊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于拱宸門外,慶曆二年罷。

     西作舊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于拱宸門外,掌造禁中服用之物,以入内都知、押班一人提點,以〔高〕班四人監,别以二人監門,兵校及匠一百七十一人。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後苑造作所:「應傳宣制物,請領憑由,不得着所造物名,止用字号請撥物料。

    若除破之時,自依舊例。

    」 (太)[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後苑造作翠毛,不得言七寶字。

     天禧元年七月,诏後苑造作所:「自今每制造物色,據合使物 料勘會,委是管庫見無此物名件,即得下雜買務收買供應,不得将官庫所有物色一例收買别置,搔擾行戶。

    」 仁宗慶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後苑今後不得似别句當處一例三年一替,如非次有阙,即差人填阙。

    」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後苑作金箔,隻令本所作造。

    除制造皇帝頭冠、禮物及北朝禮物即便使用,并毛頭金,仍據合使數目旋行計料拍造供使,所有其餘應系制造諸般生活,并不得使用,及更不得準備拍造。

    本作以句押官、前行各一名,後行曹使共八人為額。

    凡系翠毛造作,不得(七言)[言七]寶,隻略言事宜。

    除乘輿禮衣頭冠、國信禮物使用外,其餘并不得使用。

    」 二年二月,诏:「本作左右番聽喚使臣制造金銀并諸般物色等,令于貼黃上不得開說名件數目,隻具實重斤兩,并稱内降生活。

    」 十月,诏:「後苑造作所要真珠,并于見管庫務取索,更不下行收市。

    餘應制造物色物料名件,委的官庫無者,方下雜賣務收市。

    」 嘉佑元年三月,诏:「應本作除系制造禦前要用物色并官中所造生活,即破物料,所有其餘制造生活即不得破官中物料。

    應所制造生活系合使金銀諸般物色,合下諸處取索并雜買數目,并令本所具數關報合同憑由司取索。

    仍仰本所隻以所造生活字号為名,取索使用。

    」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詳定利害所言:「文思院定每銷金百兩破火耗五錢,雜白銀百 兩破一兩,每成鍋铤銀百兩破五錢,并不使行人。

    後苑每銷金百兩卻破火耗二錢半,雜白铤銀破五錢,須要行人承受。

    斤兩銷折不盡,至界滿收為出剩;如火折過,勒行人陪填。

    看詳兩所銷并同,收耗不等,乞應今後諸行人赴後苑作銷金銀,并依文思院所破火耗則例。

    」從之。

     治平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後苑造作所諸色工匠以三百人為額。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二日,诏:「自今諸司局取工匠,聽三司一面指揮。

    」先是,内侍楊梲等已得旨,差後苑工匠造舒國、祁國公主下嫁禮物,而後苑奏留不遣,中書奏令兩所祗應。

    上批:「此末事也,自今可止令三司一面指揮。

    」故有是诏。

     同日,诏今後除每歲合造契丹逐時禮物外,應有諸處降下本渾渡金生活,并畫時令所降使臣于所奉指揮來處請領金貨,本作更不得申三司計料。

    仍自今内降指揮到日為始遵守。

    」 四日,诏:「今後除朝省指揮制造生活依舊申請金貨外,應有諸處并使臣下本作制造生活及拍連六毛頭金并渡金物色,其合使金貨并依前日内降指揮,更不得取索,令得旨使臣并于元奉指揮來處請領。

    所有諸般物料,即令依例申請。

    」 二年十一月十日,诏:「應内降指揮制造羅絹花,仰并用燃草蓓蕾,仍着為永式。

    非特有指揮令用羅外,餘不得辄有變易。

    」 元豐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罷後苑作西院。

     徽 宗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舉後苑作修造所言,内中殿宇修造,合用金箔五十六萬餘斤。

    诏:「用金為箔以飾土木,一經縻壞,不可複收,甚無謂也。

    其請支金箔内臣,令内侍按治。

    」 宣和三年正月十二日,诏:「訪聞提舉後苑作生活所以度牒下兩浙、淮南等路收買紗帛,頗見搔擾,可立行止絕,更不收買,度牒拘收焚毀。

    」 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後苑作生活所自元豐年置建外及久來局所合存留外,本所供奉局今罷歸本所。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燒朱所 燒朱所 後苑燒朱所,掌燒變朱紅以供丹漆作繪之用。

    太平興國三年置,令僧德愚、德隆于後苑中令煉。

    鹹平末權(亭)[停],大中祥符初複置。

    天禧五年,僧惟秀省其法,以内侍一人監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軍頭引見司〕 〔軍頭引見司〕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軍頭引見司,舊稱禦前忠佐引見軍頭司。

    勾當官五人,以通事舍人以上或都知、押班充,掌崇甯殿供奉諸州駐泊捕捉權管之事,并軍頭之名籍,諸軍揀閱、引見、分配,并馬直、步直、後殿起居軍員之政令,及諸司引見之事。

    勾押(管)[官]二人,前行二人,後行四人。

    神宗、哲宗《職官志》但稱軍頭引見司,提點官一員,幹(辨)[辦]官三員,以合門官充。

    使臣二人,押司官二人,前行一名,守阙前行一名,後行九人,貼司五人,守阙貼司五人。

    本司所掌事務:進目司三房所掌,祗候軍員等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及引見公事,并春季體量祗候軍員等;忠佐司所掌,禦前忠佐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等;下名房所掌,祗應正、副指揮使并散員、剩員、曹司等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等;開拆司收發諸房(生)[主]事并朝旨文字等。

     太宗端拱元年六月,诏:「每差撥馬步軍士,朝辭訖,仍傳宣戒谕本管人員钤轄隊伍,愛惜鞍馬,磨甲器,閱弓弩,沿路毋擅離隊伍,先後擾人,及差員僚輪番管押,如有違犯,當行嚴斷。

    」 二年正月,改軍頭司為禦前忠佐軍頭司,引見司為禦前忠佐引見司。

     真宗鹹平四年八月,诏軍頭引見司,自今如傳指揮公事,未審會者須再取旨。

     九月,诏:「軍頭引見司應管軍頭,每事須聽受本司指揮,如有奏陳機密,許實封于本司投下,畫時 以聞,即不得非時接便出頭奏告,違者勘斷奏裁。

    」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自今引見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

    」時本司言開封府獄囚當引見,不坐格律,請再送司錄定斷。

    真宗慮其系滞,故有是诏。

     九月,诏取箭镞醫官,自今令軍頭司上簿,具取得不得姓名,逐季申奏。

    三年,又令具射着至取出年月聞奏。

     十月,诏:「軍校充川陝馬步軍都、副指揮使者,如元授宣有候三年差替、無過犯遷轉者,替回具有無功過引見。

    」 三年正月,诏:「軍頭司每差軍頭權軍(王)[主]、都虞候,合入得軍頭者五人,前一日具職位、姓名、腳色進呈,次日引見。

    如不及五人,即據合差人數進呈。

    若差往巡檢捉賊、駐泊守城、指使閱教,即每差一人,以二人引見。

    不當輪差遣,即置簿依資次差定引見。

    」 七月,诏:「三班院每引見磨勘差遣使臣,内有禦前記姓名者,仰軍頭引見司今後并令喝謝恩。

    」 四年閏五月四日,诏軍頭司,如諸軍人員補忠佐者,許移家于馬步直營或諸軍空營屋住,不得令泊舊營。

     六日,诏軍頭司:「忠佐入殿起居,多不齊整,自今差忠佐二人提舉,仍令勾當司官钤轄。

    」 八月,诏禦前忠佐軍頭應有病乞假者,給訖乃奏之。

     十二月,诏:「吏部流内铨引見官員,凡得旨與京朝及職事官加階、循資、起資,大縣令、萬戶簿尉、府界簿尉、左右(相)[廂]巡判官、諸處法直官、禦史台主簿,優與注官,令錄、知令錄、初入令錄人依例與官,卻與河北 官并送引見司施行。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每車駕出入,内侍省送到接駕進狀人,本司官密切詢問事宜。

    如未經諸處者,即以所進狀曉示,若勘罪即抵徒刑。

    如乞不施行,即不問坐;如堅乞施行者,取狀繳連。

    仍定本合送去處或合放,實封聞奏,候禦寶批降,即得施行。

    」 七月,诏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今後應引見軍頭差充諸處管軍及權管,并具本人舊請受并新差定職名、請受則例,一處比類取指揮。

    如無新職名、請受,即行公文與三司取索。

    」 九月,诏軍頭司,今後不得令殿前司抄劄引見公事。

     二年正月,诏置軍頭司祗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軍頭、副兵馬使、副都頭名目,自今遇赦叙理降配軍兵,依此安排。

    每後殿起居,于軍頭司祗候軍員别行立。

     二十七日,改軍頭司伴飯指揮使為散指揮使。

    五代以來,軍校立功無阙可補者,第令與諸校同其食膳,因以為名。

    是後目為冗秩,惟被遣者處之,且以名品非正,故改焉。

     三年三月,诏諸軍寄位忠佐軍頭,自今人給屋止七間。

     四年五月,诏軍頭司:「應諸軍乞出箭镞者,押送樞密院呈驗。

    乃先問中箭年月,願出取者于本司官前出訖引見,不願出者置簿管數。

    」 十月,同勾當軍頭引見司焦守節言:「每遇駕出,有諸色官員、僧道、軍人、百姓等進呈文狀,洎至詢問,又别無異見冤枉情理,各是無例施行事件。

    自今欲望有此違犯者,并令軍頭司收 送開封府,依先降命嚴斷。

    」從之。

     六年十一月,诏諸班直謝賜衣日不引公事。

     七年五月,知徐州李昉言:「引見司科罪人于崇政殿門外,切為親近,有虧嚴肅,欲望自今并送開封府或皇城司決遣。

    」真宗曰:「外人不知,近年每月不過一二次,決罰人皆杖笞以下,此事已久,不欲遽改。

    」 八月,诏軍頭司:「罪人瘐不任決者,并送配所軍州區分。

    」 九月五日,诏軍頭司:「應回軍兵士在京者,若老病合配(州)[外]處軍分及草場、倉場、神衛看營三等剩員者,限駐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見訖更與限五日般移。

    其經過軍士編排引見後令歸本營,限十日般移。

    」 二十六日,诏:「軍頭司祗候、散副指揮使自今更有降補者,須經恩方與差遣。

    」 仁宗天聖三年十月,皇城司言:「自今遇筵宴及駕出内,其軍頭司回軍并招揀到兵士,直至引見公事,即依例放入,所貴整肅。

    」诏軍營在京并招到兵即依所奏,若營在外處,經過合門見者即放見,依例支賜給食茶酒錢等。

     四年九月,軍頭司言:「本司元額勾押官已下七人,内勾押官前行三人,都大點檢書押本司公事,并入殿内抄劄聖語祗應外,餘四人各更分擘行遣諸般公事不少,望許招收貼司三人,本司守住,更不于三司抽揀。

    候及一年,别無過犯,即補充守阙後行,未支請受;如有正後行名阙,即依名次引見轉補,仍依軍頭司後行例支給請受。

    」從之。

     慶曆五年六月,罷 軍頭引見司引不急公事。

     十二月二日,勾當軍頭司錢晦言:「本司條制,見任、故任臣僚及兩省都知、押班合破兵士、剩員額定人數内有阙,并許别差人承填,即不得額外抽占。

    即未有替換指揮,有牒到逐處作過、病患者,未敢便行差替。

    欲乞今後并許别差人替換,即不得于額外抽占。

    乞下步軍司遵守。

    」诏尚書兵部、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依奏施行。

     嘉佑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軍頭司狀,支散在京諸軍兵士等來年出軍春衣,勘會自來開坐合支日分并所支色額數目,勾當本司前後省都知押班、合門使副于宰臣未起居班次前進呈衣樣,然後支散。

    勾當本司王道恭在假,欲權令合門進呈。

    今後無都知、押班、合門使副勾當,亦乞準此。

    」從之。

     六年十月十四日,軍頭司言:「馬、步軍司關合行引見配填諸軍兵級三百四十六人,緣每日引見不得過三十人,慮更有諸處揀來軍士,轉至積壓。

    」诏增至五十人引見。

    刺鎗、打刀、相撲,每番各呈兩對;射弓、踏弩亦添人數。

    候無留滞,卻依舊例。

     《神宗正史職官志》: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通事舍人以上充,品視其官,掌禁衛軍入見之事。

    應戍還及選閱、分隸,則具名以進,诏其進止之節,若供奉便殿馬步軍都、副軍頭。

    仍總其名籍,頒其禁令。

    凡乘輿行幸,有自訴者,審诘事狀禀奏。

    分房六,設〔吏〕八。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三 年十二月十二日,軍頭司〔言〕:「備軍元額一千九百六十人,阙一千一百九十八人,應副差使不足。

    舊等五尺五寸,乞減二寸。

    」诏今後以一千人為額,如阙白直,即差步軍司剩員。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軍頭司步直并馬直,阙馬者撥填步軍司虎翼,有馬者填雲騎。

    按馬直,雍熙四年置;步直,端拱元年置。

    請給優厚,不差發屯戍,唯給軍司官白直驅使而已,最為優幸,故撥廢之。

    以内批「軍頭司見管馬、步兩直,令撥入殿前步軍司請受一般軍分」故也。

     元豐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上批:「軍頭引見司所管東京司備軍借事,聞自來差科無優重之别,勞逸頗偏逸:原無,據《長編》卷二九六補。

    ,一出于主轄官受禱私意。

    間雖有守公之人,患無法守以拒幹請。

    宜依昨詳定剩員差科例,委燕達具約束條目送承旨司看詳,聞奏頒降。

    其備軍借事隸步軍司差使。

    」 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诏軍頭司:「自今諸路解撥到武藝高強兵級,雖有減退,如尚在同解發武藝最下人之上者,并依元豐令施行。

    」元豐令檢尋未獲。

     八年四月八日,诏軍頭司:「應後殿引見事,如呈試武藝人申樞密院,令承旨司官與軍馬司同試,有妨嫌即與不幹礙軍司同試。

    如并涉幹礙,即與軍頭司同試以聞。

    」上未禦後殿故也。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後選人改官,如不及申,亦令吏部報軍頭引見司,先次引見。

    」 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勘會,本司所 管祗候、軍員,悉依祖宗舊法,差往川廣等路州軍權管克甯牢城等指揮,三年一替,遇阙依令由樞密院下(車)[軍]馬司差取承替填阙。

    散員系差往福建路權管保節、清化等指揮,三年一替,遇阙合差興仁、颍昌府員寮、剩員直該期法量移取充散員之人。

    如無合入人,依條例許借差祗候、軍員、承旨填阙。

    其應幹窠阙,簿籍見管祗候、軍員、散員見在東京軍頭司收管差使,如有年滿、事故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