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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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且住罷。

    」上曰:「固然。

    豈可再也!」又曰:「此事當即施行。

    」 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入内内侍省奏:「自朝廷調發大軍,節次承發過禦前降下軍期機速金字牌文字共二千餘封,并無稽。

    」诏:「官吏委是勤勞,可各特轉一官資。

    内礙(正)[止]法人依條回授,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或出職日,作一官資收使。

    如不願轉資人,支絹二十匹。

    」 幹道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内侍以二百五十員為額。

    先诏:「内侍昨以二百員,近緣差赴德壽(官)[宮]四十四員應奉朝殿傳宣撫問、赍降香表,阙人數多,可自今以二百五十人為額。

    」以臣僚奏請故也。

     六年閏五月十四日,诏令入内内侍省今後差官抽摘諸食支遣軍米料,于臨安府差撥級前去盤量,如有少剩數目,取旨施行。

     七年七月十七日,诏入内内侍省,今後本省祗候班使臣轉至入内祗候殿頭,如因恩賞得轉一官,止與落「祗候」二字。

     【宋會要】 内東門司,掌受機密實封奏牍,及取索庫務寶貨之名物、貢獻之品數、市易之件直以納于内中,并給皇親賜衣節料之物,内中修造、筵宴之事。

    舊止名内東門取索司,景德三年二月改今名。

    勾當官二人,以入内内侍充。

    後或增差,踰舊制也。

     《兩朝國史(忠)[志]》:内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

    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诃之。

    承接機密實封奏牍,内外功德疏,回賜僧尼道士恩澤。

    凡寶貨名物、貢獻品數、市易件直,鹹宣索于有司,受而納于禁中。

    凡禁中須索、修造、宴設,皆先期排辦。

    若太醫診視則引押入内。

    凡皇親衣物節料,則以時給之。

    押司官二人,前行五人,後行八人,典四人。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内東門司每承受尚書等處降出禦寶憑由及内降劄子,取索錢帛賜與等,即翻寫劄子,于諸庫務取索應諸州府及在京諸處進奉物,并收接上曆進呈。

    若支皇親院俸錢、衣賜、節料,并降禦寶支散。

     三月十九日,诏内東門于諸軍務取索物,乞破憑由,于通進司投下。

     二十三日,诏鑄内東門司印給之。

    舊行文字無印驗,至是始給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内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

    掌宮禁出入之事,凡人物關由,以法式進止之。

    若承诏有所須索、錫予,則謄報所隸而留其底。

    貢奉之物則受注籍以進,奏封幹機速亦如之。

    太 醫診視則為之帥。

    宮中慶賜則視其名數等差,以時頒給。

    凡七年進一官。

    分案四,設吏十有九。

    《哲宗職官志》置吏九。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禦史中丞呂誨言,乞下三司取索内東門司自大長公主而下請受則例,編入祿令。

    诏令三司于内東門等司取索文字詳定以聞。

     八年九月六日,诏今後勾當内東門使臣滿七周年,與轉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醫官入内祗應并看驗病證醫官,隸内東門司。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诏:「會通門承傳文字并祗候使臣,委内東門司責本番上名。

    内中不犯贓盜、請求、獻遺、賣買,同罪保明狀。

    經保明後改節,事未發,許經内東門司陳首。

    上名亦責相保明狀,并許遞相覺察陳告施行。

    上名三年無遺阙,酬獎外更減磨勘三年。

    」 哲宗元佑六年閏八月十四日,诏:「今後管勾内東門司使臣年滿合該轉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許改轉遙郡。

    」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八日,提舉内東崇政殿等門梁邦彥等言:「本司職事自來系入内省官提點,皇城司官提舉。

    在京日,舊例差皇城司第一房人吏兼行遣文字。

    緣本司在京額管使臣、人吏、專副共六十一人,分隸諸房主行事務,昨因巡幸,舊人止有三五人見在。

    即今事務比舊繁重,若令皇城司人吏兼行,委是相妨。

    」诏令入内内侍省人史兼行遣文字。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诏:「宮中首飾衣 服并不許鋪翠銷金,仰幹辦内東門司常切覺察,不得有違。

    若失覺察,以違制論。

    如有違犯之人,令會通門捉獲,先于犯人名下追取賞錢一千貫。

    如不及數,令内東門司官錢内貼支,将犯人取旨重作施行。

    其元經手轉入院子、儀鸾等,從徒三年科罪。

    」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太上皇後生辰物色,令内東門司并依元豐令數,全取索本色供奉。

    」 孝宗幹道元年九月六日,诏:「皇太子合取賜生日等物色,令内東門司比親王例三分增一分取賜。

    」 三十日,诏:「皇太子妃錢氏請給,令内東門司依婉容祿式則例,出曆支破供納。

    」 合同憑由司, 在宣佑門内東庑,掌禁中宣索所須之物而給其要驗。

    監官二人,以入内内侍省充。

     《兩朝國史志》: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以入内内侍省充,掌禁中宣索之物而給其要驗。

    典四人,主管官二,以内侍充。

    人吏五人。

    通掌禦前及宮禁取索并破除金銀寶貨錢帛合同事。

     淳熙六年正月十一日,太社令葉大廉言:「内侍省遇有宣索之物,合依舊法給合同憑由二本,一本付傳宣使臣取索,一本省畫時實封。

    差人置曆,付所取庫務官勘驗支供,仍将合同繳奏,降下戶部除破,南庫封樁庫下提領所,庶絕奸弊。

    」從之。

     二十一日,诏:「自今取索(稿)[犒]賞軍須并非泛物色等,并出給合同憑由司合同,付所屬支取。

    」從臣僚所請也。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合同憑由司減親事官一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主管往來國信所 主管往來國信所 【宋會要】 主管往來國信所,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景德初,遣内臣排辦禮信。

    四年改,每契丹使至,則有館伴、接伴、送伴使、副使、管押三番諸司、内侍三班及編攔寄班等。

    以諸司使、副二人管勾。

    譯語、殿侍二十人,通事十二人。

    初,雄州當用兵之際,每有密事,擇馴謹吏主之,号機宜司。

    及契丹請和,改為國信所。

     《兩朝國史志》: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舊大遼使至,有管押三番諸司、内侍三班及編欄寄班等,皇佑二年置。

    初緣路、州、軍大困于三番使臣須索,知谏院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并令逐州官自辦之。

    神宗、哲宗《志》具在篇首。

     主管官二員,以内侍充。

    前行一名,後行四人,孔目官二人,系名貼司四人,守阙、私名貼司各二人。

    掌行大金賀生辰、正旦使人到阙應幹合排辦事件,及遣發奉使大金賀生辰、正旦行遣事務,諸官司投下到文字,發放行遣架閣庫案牍,并日常書寫文字。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诏将來契丹使至,翰林禦廚、儀(銮)[鸾]緣路供帳,完饬都亭驿及所過州縣官舍。

    在京内侍省右班副都知閻承翰管勾。

    承翰請徙在京渤海、契丹諸營于外,真宗曰:「本因通好,重勞斯人,非吾意也。

    」罷之。

     十二月,命鎮安軍節度石保吉賜 契丹使宴,射于玉津園,自後皆命樞密或帥臣主之。

    是月,契丹使辭歸國,賜宴崇德殿,發日遣近臣餞于班荊館。

    自是歲以為例。

     三年九月,诏:「如聞契丹緣諸色人将書籍赴榷埸交易,自今除九經書疏外,違者案罪,其書沒官。

    」 是月,閻承翰等又上言:「朝廷遣賜契丹國信,其使、副随從兵士已差馬軍員寮一人部轄,望更令使臣同共管勾。

    」帝曰:「若更差使臣,則(志)本國恐難為禮,但令增差軍頭。

    」 十一月,诏入契丹使從人不得過百人。

    帝以使臣奉命外境,慮其事體不一,令有司每奉使,以近年體例谕之,令其遵行,無辄改易。

    其書題有辭者,皆樞密院送學士院看詳,俾令中禮。

     四年八月,帝謂近臣曰:「契丹使到阙,見辭及在館接伴,支賜例物,并朝廷遣使,合行之事,并有規制。

    行之二年,已成定例,可特置管勾往來國信所一司,差内侍副都知閻承翰、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勾當。

    每年依時申舉,遵守施行,朝廷更不臨時處分。

    」舊(正)[止]雲排辦禮信所,至是建局置印。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國信所祗應通事張榮、李達可與除流外散試官。

     十一月八日,诏先差充北朝國信所副使及曾接伴人等,每有北朝人使到阙,并令依所借服色、官位、稱呼立班坐宴。

     三年正月,帝謂樞密曰:「管勾國信閻承翰等累奏應副契丹使事件及管設次第,多有增損不同。

    事系長久系:原作「繁」,據《長編》卷七三改。

    ,可盡取本司應承宣敕、劄子、 起請事件看詳,事有過當于理不便者,并改正之,鹹令遵守。

    緣路修飾館舍,排當次第,已曾畫一指揮,不至勞煩。

    近累據臣僚上言,多欲添修改易,朕思之,恐州縣因緣勞人,可降宣命,悉令仍舊。

    」是月又诏:「送伴契丹使回日,依程赴阙,不必匆遽匆:原作「赴忽」,據《長編》卷七三删改。

    。

    」時王随送伴遽回,故有條約。

     十一月一日,閻承翰等言:「每年伴契丹使至,遣使傳宣撫問人使湯藥等,望定每年五七次,令内侍省差人押賜。

    」诏内侍省與定五次,餘令入内内侍省均勻定差。

     十一日,臣僚上言,都亭驿每年契丹使至,所差殿侍甚多。

    诏以付閻承翰等相度今後的實合銷人數以聞。

     十二月,監察禦史劉謹請今後接伴使到阙,于契丹使未見前先對。

    從之。

     五年正月,诏:「契丹使所送與臣僚私觌土宜物數已不少,各有定例,近年倍多,恐因誘緻事。

    可降诏示,自前有例者賜與,無例者不得給與。

    」 是年,河東安撫司言,契丹遣人至甯化軍,自來止泊于橫嶺鋪,望量造館舍。

    從之。

     八年十月,诏:「入北界持禮國信使緣路支用錢物,并依體例,不得辄有更改。

    并接伴使、管押(二)[三]番使臣等,不得妄有言說。

    及詢察契丹事宜,務存大體,各須齊肅,無令随行人等多酒率易,并與契丹語言戲谑,逐程妄有呼索擾民。

    其管押三番使臣據(言)[官]給料例,常切點檢,盡數供給。

    」天禧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每見押賜契丹、高麗使禦宴,樂人緻語不依體例, 亦無回避,聞于四夷,頗失大體。

    自今賜筵,教坊令舍人院撰詞,衙前于開封府僚屬中選撰。

    」已從所請,後開封府又乞請直館撰,亦從之。

     五年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自今入契丹祗應,隸三班與優穩差使者,無得更差接送。

    」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

    四月,诏:「接送契丹使,自今并須慎重禮貌,穩審言語,不得因循,别緻猜疑。

    管押三番使臣亦須用心钤轄,常令齊整,供應豐備。

    巡欄使臣亦須提舉覺察,不得作過。

    違者牢固送所屬州軍劾罪以聞。

    自今每年依此施行,及取責知委結罪狀。

    」 天聖元年四月,臣僚上言:「繼好已來,每差臣僚奉使,尤須經濟得人。

    欲乞今後差文臣給事中、武臣遙郡以上。

    每至選差入國之次,預行诏敕,專委(奉)[奏]舉行止,方得差充。

    候回(關)[阙]别無曠職,優賜差遣,以旌勞。

    」宰臣言:「自今後欲止令中書、樞密院選擇充使。

    」從之。

     是月,内殿承制馮仁俊上言:「每年迎接契丹使,三番祗應頗有未便之事,欲乞擘畫定奪。

    」诏仁俊與禮賓副使張懷則同相度以聞。

     八月,樞密院上言:「入界三節人從,舊條并令逐處揀選有行止、無過犯者,須都将委保定差,候到國信所,更相責成勵狀,非不丁甯。

    昨國信使張師德、劉諧、趙賀等随行二十五人,因醉酒不謹言語,遂緻釁隙。

    内親從長行李達已行處斬,自餘亦合決遣。

    宜令管勾國信所,應每年合差祗應人去處,依條揀選,交付使、副。

    若顔 情鹵莽,夾帶無行止、有過犯人等在内,當職官吏劾罪嚴斷。

    其國信亦常切钤轄。

    仍曉示三節人等遞相覺察,或有作過,仰同保人或知次第人密于使、副處陳告,候回雄州,交付本州島枷勘情罪,牢固押送赴阙,其同保與免連坐,量與酬獎。

    若不陳告,亦當重行斷遣,即不得虛有告報。

    所差親事官即令皇城司子細揀選。

    」 十二月,诏:「自今管押三番使 臣,凡有起請、擘畫未便事件,或乞添差腳乘,抽取諸色公人并制造行李物等,并令關報國信所,檢會前後條貫,不得一面聞奏,直送所屬庫務。

    」 二年三月,内殿承制馮仁俊言:「管押三番接送契丹使回,據随行司錄司貼司李元稱,自天禧五年至天聖二年,接送往回八次,并無遺阙。

    準舊例,若不就本司遷轉,即于優輕庫務安排。

    今禦廚系第二等重難,見阙後行,情願就填。

    」許之。

    仍诏自今後接送三番所帶公人,不得更指體去處,奏乞酬獎。

     五月,國信所言:「客省傳事郭榮稱,每年契丹使到阙,祗應了當,乞改班行。

    」诏補三班借職,依舊祗應,止約依傳事例,不得援使臣年限遷轉。

     三年三月,管勾國信所言:「翰林禦廚、儀鸾司每年所借入國接伴三番器物陳設多破損脫落,望自今須揀選新好者,回日别貯。

    」诏自今後所差使臣管押三番者,并預先三五日前請領,赴國信所呈驗訖,打角裝發。

     五年三月,管勾國信所上言:「每年接送契丹三番使臣,于在京庫務将帶物料不少,及至緣路州軍,又更取撥錢帛,回日逐番各造帳赴當司投下,卻從當司移公文取索,動經五七月未足。

    況逐州軍系京西、河北轉運管轄,雖逐度移文,緣不相統轄,延遲不赴。

    乞自今後每接送三番回京日,令使臣專差逐番元祗應親事官監逐管勾官物。

    軍大将、長入使臣等據合系回納支使不盡物,限半月内須管納了取索收付齊足,即先發遣親事官歸司。

    其三番手分更與限十日,依舊例攢帳赴國信所投下繳牒。

    三司乞限半月内先次勘會結絕。

    其使臣、軍大将須(送候)[候送]納齊足、見得歸着,即歸逐處差使。

    」從之。

     五月,诏自(京)[今]人使到京,并令接三番管押諸司使臣與長入使臣及管押暖車殿侍、醫官等同共押領一行禮物、車乘、鞍馬、綱擔、暖車,于人使後面随逐。

    仍令編欄寄班量押骁捷兵士三二十人編欄,同都亭驿于監門使臣處,據一行物色、車乘一一交入人使位内。

    候交撥了足,别無遺失疏虞,具狀申訖,即得各歸所屬去處。

    其醫官即須每日在驿祗候。

    至進發時,除三番、諸司使臣先行外,隻令編欄寄班内輪那一名量押(繞)[骁]捷兵士三二十人,候進發日,于人使後編欄管勾。

    」 七年六月,審(院官)[官院]上言:「大理寺丞封直知瀛州河間縣,祗應契丹使往來了當。

    檢(書)[會]大中祥符三年九月诏,應系祗應國信所驿知縣并與優差遣。

    四年五月,又奏定合入近者 與升陟差遣,合入遠者與近便。

    」诏自今祗候契丹使者,更候一任知縣,即與同判差遣。

     景佑元年二月九日,國信所言:「通事趙萬祗應九年,人使四十餘次,欲乞與下班殿侍。

    」從之。

     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郎中、知制诰賈昌朝等言:「奉诏差館伴契丹回謝使,所有郭稹奉使及張奎接伴語錄,并乞關送。

    及更有言語事(意)[宜],乞令密谕臣等。

    」诏國信所郭稹、張奎語錄封送昌朝等,仍今後并依此例。

     慶曆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國信所言:「奉诏相度王平奏,乞今後令河北州軍破随處公用錢置衲襖,權借祗應人使、兵士裝着,欲依所請。

    及乞逐處不系支給口食,即依三番兵士例給口食。

    」诏令逐處以不系省頭子錢收置。

    如無,即破系省頭子錢。

    餘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入内都知張永和言,乞替國信司。

    诏永和管勾年深,别無遺阙,自陳乞罷,特降書獎谕,以宣(和)慶使、遂州觀察使此句文意未盡,當有脫誤。

    。

    初自「初」至本條末,與前文全無關涉,且系時有誤。

    蓋本條前為慶曆時事,後文所言「知谏院吳奎」乃皇佑三年在位。

    不知何故緻誤,存疑俟考。

    ,契丹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今差三番使臣,緣路州軍大困于須索。

    知陳院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并令逐州官自辦之。

     皇佑三年三月皇佑:原無,據《長編》卷一七一補。

    ,勾管國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與契丹私相貿易及漏洩機事者,以軍法論。

    在驿諸色人犯者,配流海島。

    若博飲争、欺竊及損壞官物、書門壁者,亦行配隸。

    」從之。

     十月,知谏院吳奎言:「迎送契丹使三番之弊迎:原作「近」,據《長編》卷一七一改。

    ,所經道路如被寇賊。

    自寝罷以來,大河之北, 人人利之,特于私昵不便,故浮議紛纭,妄有攻奪妄有攻奪:原作「将有功奪」,據《長編》卷一七一改。

    ,乞以言者姓名付外施行。

    」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國信所申明舊條,密谕河北州軍,今後人使驿舍不得供設置州府圖障。

    先是,戶部副使傅永言:「臣昨奉使契丹,接伴副使李翰問益州事,臣诘其由,乃是嘗于都亭驿見益州圖。

    詳此非便。

    」故有是命。

     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國信所言:「點檢公事、侍禁劉宗顔已再留點檢三年,有兼勾當去處,欲乞差劉宗顔兼勾當德甯公主宅。

    每遇人使到阙,即乞長上祗應。

    」從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

    六月,诏應差入國接伴等職(名位)[位、名]銜有北朝名諱者,并回避。

     熙甯三年四月七日,國信所言:「接伴大遼賀同天節使、副吳幾複等牒,使人到臨清驿,有契丹下節迪列子、夷離根夜刺同宿契丹,(使)[死]者四人,傷者十二人,除孝贈錢絹外,未敢支對見生饩、節衣、朝辭例物等。

    」〔诏〕并依病患身死人例賜與。

    其迪列子、夷離根亦賜對見生饩等,如身死亦賜與孝贈。

     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入内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言:「乞罷北使、西人赴阙訖例賜管勾國信所及都亭西驿所官銀絹。

    」從之。

     八年八月三日,诏今後國信從人于宣武以下軍差人,代車營、緻遠務、尚衣庫所差人,從國信所(司)請也。

     十二日,權三司使公事章惇言:「乞今後國信所于近上庫務權差人祗應者,令一面關報差撥,不須牒省。

    」從之。

     九月十六日,國信所言:「裁減大、小通事,大通事以五人為額,小通事難以裁減,止以六人為額。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國信所言:「遼國賀坤成節人使赴阙,合差接伴祗應人及給散行李等,未敢比附神宗皇帝同天節例施行。

    」诏令比附。

     紹聖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國信所今後祧主不諱,勿傳與北使,以司勳員外郎王柏等言「順祖、翼祖系祧廟,至今錄與北人,北人既以為諱,則經由州府每與北人交語通書,并不得幹犯」故也。

     元符二年六月十八日,接伴遼國泛使朝散大夫、試秘書監曾旼等言:「新國信敕令儀例中不無增損,而事幹北人者,恐難改革。

    又泛使往來,新條元不該及,乞下詳定編敕國信條例所,取合用書狀條式參詳修定,編寫成冊,送國信所照使。

    」 政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已降指揮:『管勾往來國信所使臣祗應并及三年已上,謹畏詳熟,各與旌賞。

    大通兼掌儀韓士廉見任準備将領,可就升充正将。

    』其霍弼、韓士廉可特各轉一官,所有霍弼與權發遣中山府路都監、韓士廉升充正将指揮更不施行。

    」 宣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書:「河北、京西、京畿國信經由驿路,近因使人連并往來,州縣應辦不易,内有借買過諸般物色未支還者,并限一日,須管支還盡絕。

    」 高宗紹興三年六月五日,奉使大金國信所言:「近差到有官人,許帶行前任、新任、見任請給,如 無前件請給,每月支贍家錢三十貫,每日各支食錢五百。

    緣今來本所内有差到見任官請給不一,往往不願帶行舊請,今欲乞應所差官不願帶行舊請之人,乞依已降指揮,止支破贍家食錢。

    兼有下節充代軍兵之人,随身日支食錢五百并贍家錢等,并于行在或寄居州軍從便勘支。

    内軍兵除帶破舊請,令逐營依舊批勘,應一行官兵等請給随家願改移往所至州軍,乞依已降指揮勘支。

    」并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三省言:「北使非晚到來,除已将大金國諱『旻晟』二字行下經由州軍照會,如榜示、牌号内有此二字,并權行貼改外,所有見張挂應幹文榜及民間賣物等見出牌榜,如金銀匹帛鋪之類,亦合指揮照應北使經由州縣并臨安府,仰于北使未到已前,将牌榜權行收藏。

    仍委官點檢,不管稍有違戾,亦不得寅緣搔擾。

    」 二十六日,國信所言:「本所大小通事、傳 語、指使、使臣等,遇人使到阙,引接使副、三節人從殿庭并在驿抄劄聽審語錄、押送吃食酒等,及入位承領傳語計會公事,輪差奉使、接送伴覺察祗應。

    兼已奉旨差歸朝人教習譯語,亦合差撥逐色人習學祗應,即日止有一十二人,實見分差不足。

    今不敢依舊額差填,欲乞比舊裁減貼差,其所破請給,輪差祗應等并乞依見行條例。

    内大、小通事最要慣熟詳審之人,仍乞從本所于見在人内選揀撥填。

    一、舊額管再留通事、傳語、指使、使臣共二十四人,見在止有八人。

    今裁減,乞貼差六人,通共一十四人,閱習祗應,并乞從本部于見任得替待阙已未到部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及許拘收舊曾在本所充再留使臣填阙。

    大通事祖額五人,見在一名,今乞貼差二人,通共三人。

    小通事祖額六人,見在一名,今乞貼差二人,通共三人。

    傳語祖額五人,見在二人,今乞貼差二人,通共四人。

    指使祖額八人,見在四人,今乞添差一名,通共五人。

    一、舊額指揮使下班祗應共二十人,準備祗應五人,見在止有四人,今乞添差,内六人充入額指使,二人充準備祗應。

    并乞下殿前司,先次刷曾在所充指使下班祗應,如不足,即行選差發遣赴所。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臨安府梁汝嘉言:「人使非晚到行在,昨來在京合系三衙差軍巡人把巷約鬧。

    今來本府依仿下項:一、自候潮門裡并朝天門裡,候人使到,并于一更三點斷夜。

    一、朝天門裡欲每十丈或十五丈置一鋪,每鋪差軍〔兵〕十名或五名。

    一、所宿泊一門外,欲令臨安府巡尉分地分約鬧;候潮門裡,乞朝廷選差施行。

    一、地内如有遺漏,乞加等斷罪。

    诏:第一項依;第二項,每十五丈各置一鋪,每鋪差軍兵五人,其軍兵仰神武中軍差撥;第三項,令神武中軍并臨安府各差兵将官二員,分地分約鬧,仍具姓名申尚書省;第四項依。

    仍出榜曉谕。

     四年正月二日,樞密院言:「大金元帥府差 到奉使,元不曾分使、副,今來并作一等錫賜。

    其人從自入界,諸處并不曾(到申)[申到]分三節,并已依中節錫賜。

    今據館伴所申到,奉使下客司、書表司系是上節。

    」诏今後應有錫賜,内書表司各司并作上節,餘依已降指揮作中節。

     (七十)[十七]日,知臨安府梁汝嘉言:「人使到館,自候潮門至朝天門裡,每一十五丈置一鋪,每鋪差軍兵五人,令神武中軍差撥外,及令本軍差将官二員分地分約鬧。

    已據神武中軍兵五百七十五人,及将官溫全、左宏兩員,并每員親兵一十人,共五百九十五人。

    及蒙朝廷差到左右廂巡檢并兵丁六十二人,專在驿前晝夜巡邏。

    其前項軍兵及将官、巡檢共四員,自人使到館雨雪,晝夜巡防,委是勤勞,别無疏虞,并不曾支破食錢,欲乞朝廷候人使出門,即行放散,仍乞指揮量行犒設一次。

    」诏特與犒設一次,并令戶部日下支破見錢。

    餘依。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将來大金人使到行在,應幹錫賜物色等,并令有司預行排辦制造。

    」 十二月二日,诏左仆射府權充使館,令臨安府日下差人擗截。

     九年十二月一日,國信所言:「本所舊額(官)[管]人吏後行四人,系名貼司四人,守阙貼司人、私名貼司不限人數,不下十五餘人。

    今來見管後行三人,貼司二人,所有見阙後行一名,貼司内不可選填。

    其見阙系名貼司二名,今于守阙貼司内試補,今來又無守阙貼司。

    又緣已差官奉使大 金,切慮不測有使人到來,人力不勝。

    」诏見阙後行一名,依例于本所孔目官内選填,請給、遷補、出職并依見行條例。

    其退下孔目名阙,依條例差填施行。

    兼本所掌行事務繁重,不可阙人,自今後依舊額内裁減,差置守阙貼司、私名各二人,更不支破請給。

    向去有阙,依條遷補。

     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臨安府言,修蓋都亭驿了畢,乞關報所屬差人前來交割照管,诏令管國信所交割。

     八月十八日,诏引人使朝見并朝辭,并不作常朝。

     九月十二日,館伴所言,人使乞要前去上天竺燒香,從之。

     十五日,诏主管往來國信所,大金使人見、辭,所有下節人從并許于皇城門裡宮門外上下馬。

     二十八日,诏:「仰福建路轉運司将逐年供進京铤茶料制造作大龍餅子,依數如法封角,依大龍茶題寫,充國信使用。

    令别作一項差人投進。

    」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大金賀正旦、國信使副來程,于盱眙軍排筵館待,即未審将來回程合與不合筵待。

    」诏内侍省差使臣三員沿路賜禦筵,一員于平江府排辦,一員于鎮江府排辦,一員于盱眙軍排辦。

     十二月五日,知臨安府張叔獻言:「主管往來國信所報,舊例大遼國賀正旦使人赴阙,開封府少尹一員往陳橋迎接,茶酒;于班荊館賜禦筵、酒;入門赴驿。

    本府契勘,已降指揮于赤岸賜禦筵,所有本府東倉排辦接見茶酒系在禦筵之 後,即與舊例不同。

    」诏于臨平鎮排辦。

     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知臨府張叔獻言:「近者鄰國遣使講明賀正之禮,辭意恭順,無異昔時,而朝廷待遇一遵舊制,郡縣奉承,莫敢少懈。

    切慮天申朝賀與夫泛使之來,從此當絡驿于道,然郡縣制度或至情文差忒,豐儉失中。

    矧複其間科借搔擾,不無病民。

    欲望稽考(古)[故]事,立為定式,頒降沿路,使之遵守。

    其供帳之屬則量行支撥制造,俾置國信庫以貯之,嚴立法禁,不得擅用。

    」诏令兩浙、淮東路轉運司,取見逐州軍已行體例并見在陳設供帳物色等,開具申尚書省。

     八月十八日,诏:「今後奉使入國,内上、中節自辦本色衣服,令使、副點檢,并要新鮮,無緻故弊。

    」 十二月十二四日,國信所言:「舊例,北使到阙,玉津園射弓畢,觀看馴象,其(年去)[去年]賀正旦使人即不曾觀象。

    所有近賀天申節使人到阙,準(馳)[駝]坊申宣,押象赴驿觀看了當。

    切慮今來賀正旦使人到阙,亦要觀象,臨期備辦遲,欲令駝坊常切依例祗備施行。

    」從之。

     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诏置國信所回易庫幹辦官二員,從主管陳琠請也。

     十八年正月一日,宰執進呈淮南轉運副使錢端禮言:「本路應辦國信使宿食程頓乞省并,隻作十二頓。

    」上宣谕曰:「如有不須排辦去處,自宜省并,亦免官吏乘時搔擾。

    」 五日,诏:「大金使人到阙,今後應臨安府排辦禦筵及觀(朝)[潮]冷泉亭飲食,并要造作如法供應。

     仍令本府差慣熟人兵,依赤岸例托引。

    如稍有滅裂不前,仍令國信所奏劾。

    」 十五日,诏:「今後使人到阙,雜劇并令鈞容直并化成殿親事官前一月赴教坊,依舊例互相分付。

    仍令教坊将已分付所排定雜劇名色、語言報國信所,關館伴使、副閱視。

    」 二月二十六日,诏景福殿使、甯國軍承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主管國信所陳永錫,武經大夫、和州團(使練)[練使]、入内内侍省押班、主管國信所李珂,并特轉行一官,以應辦人使有勞也。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禮部言:「主管往來國信所陳永錫等檢會在京舊例北使赴阙及人從身故體例,乞下有司看詳,降付本所,以備照用。

    本部今欲依具到體例并勘會到事理施行,诏令國信所照會。

    今據太常寺開具到正旦接送伴語錄:元佑七年,契丹賀正(丹)[旦]使(尤)[左]番系賀太皇太後耶律迪、高端禮,右番蕭仲奇、劉彥國。

    來程:六年十二月五日到瀛州,(尤)[左]番太傅耶律迪遣人傳語,欲得醫者看脈,并要兜轎。

    十五日到磁州金陽驿,中使王慎押到醫官楊文蔚過位,迪立聽口宣,看脈。

    十六日早,離磁州上馬。

    行次,高端禮雲:『左番太傅不安,蒙朝廷遣醫,一行人皆放心。

    兼來得甚速,必是朝廷留意。

    』二十四日,入内内侍高班蘇世長傳宣館伴所:『北朝人使耶律迪不安,與放免朝見,其例物就驿交割。

    』七年正月二日,入内内侍高品康承錫傳(官)[館]伴所:『大遼國使人 耶律迪見患,所有玉津園本人射弓例物,令就驿(使)[交割],仍免次日引謝。

    』六日,入内内侍黃門邵琦傳宣館伴所:『大遼國使人耶律迪為患,與免朝辭,所有例物令就驿交割。

    』又入内東頭供奉官張士良傳宣宣問:『耶律迪春寒安樂,知所患未得一向康和,入辭不得,已差醫官元常、楊文蔚二人随行看醫調治,途中切在加愛。

    』耶律迪令人答:『小人上感聖恩,願太皇太後、皇帝萬萬歲。

    』尋左番副使代跪謝表一道與天使。

    七日,入内東頭供奉官馮世甯傳宣問:『耶律迪春寒安樂,今特賜湯藥一銀合、禦酒一十瓶,途中宜加調護。

    』耶律迪令人答:『自到館,累蒙聖恩差天使宣問、賜湯藥物件及差到醫官,上感聖恩。

    隻是為患,不瞻見得聖人,心裡門卦不好。

    』左番副使代跪謝表與天使。

    是日回程到班荊館,耶律迪乘檐子先行。

    九日,到滑州通津驿,晚遣人傳語:『為左番太傅昏困,欲來日住一日。

    』往複一兩次,遂許之。

    十日,住滑州。

    至晚,蕭仲奇差人傳語:『左番太傅身亡,告令聲锺及請僧于靈前道場。

    』十二日,住滑州,送伴呂希績、李世昌過位澆奠,與蕭仲奇等相見,遣人送耶律迪襚衣、銀裝棺及棺衣、奠酒銀器物等。

    既殓,希績等又過位奠酹及慰蕭仲奇。

    十三日,住滑州。

    希績等過位澆奠,與高端禮等相見。

    揖次,遣人持迪赙贈下飨銀器及三節人從孝贈等與之,端禮等緻謝。

    晚,中〔使〕王慎至,赍仲奇等诏書并迪本家密 賜。

    仲奇等受賜,拜表謝恩如儀。

    十四日早,離滑州過河。

    馬上高端禮謂送伴李世昌雲:『耶律迪不幸物故,諸事皆感激。

    昨日蒙朝廷差中使降诏撫問,及密賜耶律太傅本家,上荷天恩,唯祝二聖聖壽無疆也。

    』十九日早,離驿。

    馬上相揖次,希績等谕蕭仲奇等:『昨日得朝廷文字,皇帝為耶律太傅辍視朝一日。

    』北副使劉彥國雲:『左番太傅雖九泉之下亦有榮耀。

    』本寺契勘上項事理内襚衣數目,今按谷梁氏雲:『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

    衣多少之數,《喪大紀》小殓之衣皆十九稱,大殓之衣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

    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襚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

    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

    』又按《喪大記》:『袍必有表不單,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杜預雲衣單、複具曰稱。

    今來若北使有似此身故之人,其大使欲賜五十稱,副使欲賜三十稱。

    切緣古今衣制不同,今參酌,大使賜绫、羅、絹各五十匹,副使折賜绫、羅、絹各三十匹。

    其銀裝棺及棺衣各合用一件,内奠酒銀器合用注一副、銀盤盞三副,系三次澆奠,銀棱茶盞托一副。

    其大使身亡合得赙贈,欲賜絹六百匹、布一百五十匹、生白龍腦一斤、燭六十條、濕香茶各三十斤、酒六十瓶,副使欲賜絹五百匹、布一百五十匹、濕茶香各三十斤、酒六十瓶。

    下飨奠酹銀器,大使賜銀三百兩,副使賜銀二百兩。

    若副使身亡,大使合得孝贈,欲賜絹 三百匹、布一百五十匹;大使身亡,副使賜絹一百匹、布一百五十匹。

    三節人從孝贈,上節絹一十匹,中節七匹,下節五匹。

    其密賜本家,合聽臨時指揮。

    又元佑三年七月三日,本所據随從接伴大遼國賀坤成節人使指使楚珣等申,六月二十三日堯山縣驿人使傳語,有下節契丹一名身死。

    準條北使三節人沿路身死,便仰焚燒,造木匣絹袋盛貯骨殖,候回日分付。

    仍作朝廷意度,随處州軍取系省絹三十匹、錢三十貫,接送伴使、副分付人使,充賜與身亡人從孝贈。

    又條,三節人沿路及到阙身亡,應合給例物并賜與。

    又紹興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大金泛使張通古等過界,當日人使呼索轎子一頂前去。

    至青陽驿宿泊,問得系上節書狀官、承議郎、行台尚書省主簿魏千運一名見患不安。

    二十八日到高郵軍,本人身亡,委高郵知軍劉舜士營辦棺木,盛殓了當,請本軍僧衆作佛事,誦諷經文,設香燭、酒、彩缯等,供養于公诏院,用磚灰攢。

    次日差提舉官趙時前去澆奠,又留錢委本軍知軍請僧續作節次齋七追薦。

    九年正月四日到阙,在館賜使人張通古等金銀,數内身故書狀官魏千運賜銀六百兩。

    二十二日,回程至高郵軍,張通古等傳語:『前時死者魏千運,恐将來出陸(台)[台]捭不行,不若燒化了。

    』送伴使、副莫将等傳語:『甚好。

    』遂令高郵軍燒化,用小棺木盛去。

    本寺契勘,數内三節人身亡支賜 數目,今照得止有魏千運一名體例。

    今參酌,将來若有上節到阙或回程身亡之人,欲賜銀二百兩。

    如未到阙,在沿路身死,欲依魏千運體例,止賜六百兩。

    其中節人比附上節減半,給銀三百兩。

    下節人卻比府中節減半,給銀一百五十兩。

    」〔诏〕依。

    所有中、下節人沿路及到阙合給例物,并依前項本所條例支給。

     二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使人往回渡江,不測值風,竊慮拘于排日程頓,濟渡不便。

    」诏今後使人渡江值風,不拘所定日分,候濟渡,卻令兼程進發。

     十月八日,诏:「今後入國使、副令常切钤束三節人從,不管與北界承應等人相等作鬧,慮失國體。

    以三人為保,如有違犯之人,仰國信所差指揮使等覺察,候回日具姓名申所聞奏。

    」 十二月十八日,诏使人到阙,赤岸等處錫宴,其排辦供須不及經過州府,甚非朝廷撫勞遠人之意。

    可行下臨安府并賜禦筵等官,今後須管躬親行(事)視,并要排設豐潔,不得減克料例。

    仍令國信所主管官依條抽閱點檢,如稍有滅裂,具事因申尚書省,應幹主辦官吏等重寘于法。

    」 二十二年六月一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今重别參酌到大金都管、上節到阙未回程身死支賜,欲都管錫銀五百兩,上節賜銀四百兩。

    其都管、上節沿路到阙應合給例物并賜。

    所有支賜銀,如到阙下,左藏庫支供,令館伴使、副給賜;沿路下轉運司應副,令接送伴使、副給(使)[賜], 并作朝廷意度。

    其中、下節支賜銀等,并依紹興十九年十一月已降指揮施行。

    所有三節人孝贈錢絹,緣已有支賜銀,今後依近降指揮,更不支給。

    」從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宣谕(輸)輔臣曰:「大金人使将到,并接送伴等一行,應牽挽人夫聞多未嘗支破錢米,或值雪寒,不無凍餒,有至死者,深可憫恻。

    令所差州軍依已降指揮優加存恤,無令少有失所。

    如違,在内令禦史台覺察,在外轉運司按劾。

    」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工部侍郎丁婁明等言:「被旨差充接伴使、副,陛辭日令措置淮南打凍、牽挽人兵,毋令失所,已具奏聞。

    如遇河凍,乞将打凍及牽挽人逐日分作三番輪替。

    如遇交番,即預先犒設酒肉蒸糊,令飽暖方得上船。

    乞下淮南轉運司,每遇河凍年分,即于系省錢内支破三百貫,充應上項使用。

    浙西路亦乞依此。

    」從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大金使人赴阙,接、送、館伴諸官司應差祗應人姓名如有犯大金名諱旻、晟、幹、亮四字并同音,及軍民人面上刺有避忌字,并不許差赴使人前祗應。

    雖不系使人前祗應人,如有似此刺字犯諱者,仰所屬權暫回避。

    」 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信所言:「自來使人朝見,禮物、檐(妝)[]、鞍馬于紫宸殿門以西至過道門外一帶陳列,候入殿進呈。

    今來使人經由新路入皇城南門,若依舊陳設,有礙館伴使人等下馬及入殿班路。

     除國書合依舊在紫宸殿門上,其餘禮物、檐等,欲乞于紫宸殿門内兩壁陳列,庶無妨礙及使人應入内經由上下馬去處。

    」诏大金使、副體宰相上下馬,及于麗正門外西廊從北第一至第三間為待漏幕次。

    餘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五日,诏:「年例接送北使,浙路牽挽人夫素無支請,晝夜暴露,或至(嬴)[羸]乏。

    可委兩浙運司,自今遇接送,每船預給米二石。

    或遇阻風及大寒極暑,令各于人夫具牽挽人姓名,各日支米二升炊飯俵散。

    候接送畢,具數申所屬出豁。

    」 十九日,國信所言:「每遇大金使人到驿告覓物色,自來止據排辦騎禦馬直一面于本府取索供納,至晚開具告覓物色申所照會,似此無以關防。

    欲乞今後遇有告覓物色,專差通事、指使應各一名在位次門外置曆逐一抄轉,赴所書勘結押,至夜令排辦官具日下的實告覓過物色申所參照。

    」從之。

     同日,國信所言:「大金使人在驿打造銀器,自來系通事承領,分付排辦騎禦馬直,依例一面計會本府書手、鋪戶取索造作,徑赴通事處交割,遂緻銀料出豁不明。

    欲自今每遇轉出打造銀器,委當管通事具名數申所,行下排辦使臣,(收)[取]索銀料應副。

    候交納了當,開具用過銀數報所屬出豁。

    」從之。

     五月五日,诏:「大金賀生辰使人王可道等到阙,(尤)[左]都管為病,兩浙轉運司差到管船使臣二人,更不經由館伴使、副等,徑行呼索臨安府卧轎應付 入門。

    仰本司将逐人依條施行。

    仍钤束自今後所差人,如遇使臣呼索告覓,須管計會所屬館伴、送伴等官司訖,方許遵行。

    如違,以違制論。

    」 十四日,國信所言:「在京日,都亭驿俯近皇城外廊,火禁嚴切。

    今來本驿亦與皇城相近,況系安泊使人去處,兼見收貯在京案牍及官物浩澣,事體至重。

    欲乞遇使人在驿,除合停留燈火官司許行在留委監驿使臣同提點監門常切巡觑照管,仍置曆拘籍,所有其餘不合留燈火去處,并令本驿禁止施行。

    」诏非使人在驿,國信所除遇檢照案牍、書寫緊急文字許權暫關燈,用畢實時打熄,餘并禁止。

     六月四日,國信所言:「本所被旨,奉使大金所有行移文字,除申朝廷合用公狀外,其餘去處依例合用劄子。

    」從之。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去年以來去年:疑當作「比年。

    」,使命往還,淮南州郡如有買過人戶諸般物色不支價錢及有虧價,令人戶赴本所陳訴,具姓名聞奏。

    」 二月二十一日,國信所言:「準禦寶批,随使、副下節額二人,聽禦前差,今後改充中節。

    」從之。

     三月二日,知臨安府錢端禮言:「本府排辦國信,多緣阙乏錢物,臨期于行鋪收買物色,過期則不支價錢,緻使行戶失業。

    自紹興二十八年以後,未還鋪戶國信等買物錢二萬九千四百八十餘貫,若更歲月漸久,人戶無緣請領。

    照應本府(級)[緣]去年揀汰将兵,見今按月将揀汰人料錢并折糧米錢四千五百餘貫赴左 藏庫送納,欲望自三月以後,将欠鋪戶錢數截撥上件窠名,盡數當官支還。

    」從之。

     四月十一日,诏差親從四十人,充人使到阙都亭驿充代剩員使人位看房等祗應。

    令皇城司于使人過界前半月交割,事畢日發遣,今後準此。

     十二月二日,臣寮言:「每歲接送伴使副所差将校軍兵三十餘人,每名起發借請及沿路批券再借用缗錢無慮百餘。

    又皆烏合,無甚顧藉,影帶商貨,避免官征。

    」诏使、副各差将校一十三人、軍兵七人。

     五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昨對境報到大金廟諱,其『旻』字項内有『文』字一字,今來賀正旦使虞允文有犯元報到諱内一字。

    」诏令虞允文權改名允。

     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臣寮言:「遣使金國,往來所有得語言率皆大事,往往先(照)不相照知,酬應之間,不無差舛,此為非便。

    每遇使回,有所受事,不載語錄,誠為阙典。

    欲自今後奉使回程,各具所得之語,實具劄子聞奏,降付三省、密院編錄成冊,不許洩漏。

    遇遣使命,則令通知前後事宜。

    如此則其知首尾,應荅之間無失詞之患,可以專對。

    」從之。

     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國信所言:「本所舊額管指使祗應二十人,準備祗應五人,昨裁減,差置指使祗應一十人,準備二人。

    逐年輪番随從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