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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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侍省
【宋會要】
國初有内班院,淳化五年改黃門院,又改内侍省内侍班院,景德三年止名内侍省。
所領舊有監,少監,内侍,内給事,内谒者,内寺伯,宮教博士,掖庭、宮闱、奚官、内仆、内府五局令、丞。
(令)[今]置左右班都知、(左班右班都知)副都知,并景德三年置,以諸司使、副使已上充。
初,左、右班各有押班,後止為押班,内殿崇班已上充。
其屬官有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六等,掌分番入直宿、出使之事,行幸給使,押班已上領省事。
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内品、祗候内品、後苑内品、北班内品、散内品及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
其内府局丞以上為加官,自小黃門以上皆有加官,至内常侍止。
内侍已上不常置,亦有特為内常侍,以檢校官為之,在内東頭供奉官上。
《兩朝國史志》:内侍省有左、右班都知,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内東頭供奉官内:原無,據屠寄先生按語補。
其語雲:「寄按史志,『東頭供奉官』上當補『内』字。
」、内西頭供奉官、内侍殿頭、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黃門。
都知以諸司使充,副都知以諸司使、副充,押班以内殿崇班以上充,領省事,然不備設。
自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定員。
凡内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内侍黃門。
自都知至黃門皆番休直宿,或奉使中外,車駕行幸則供給使。
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内品、祗候内品、後苑内品,其 掌與黃門以上同。
凡以罪出者,降為灑掃院子,今北班内品、散内品是也。
又有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日奉内朝,以備乘傳急诏。
凡天子巡幸,則執乘輿服禦。
其吏屬則有前後行各二人,典二人。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太祖幹德四年六月,诏曰:「宦者四星,着于垂象,給事宮掖,自有定員。
人臣之家,豈宜私養,因而規利,尤紊舊章。
準唐開元七年诏:『内侍五品以上,許養一子,以同姓者充,初養不得過十歲。
』又準寶曆二年诏:『百官及方鎮之家,不得私置白身内侍者。
』自今内官不(許)[計]班品,須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字)[子]。
若是自有養父見在,不得轉置養子,餘依開元、寶曆中處分。
如降诏前已有養子數多者,不在此限。
内外士庶不得将童男養為宦者及規求财利。
所在嚴加覺察,違者不赦。
」 開寶四年七月,诏曰:「前诏内侍不計官品高低,逐人許養一子,以充繼嗣。
近日訪聞多有論訟,争競資财,宜令宣徽院曉示見在内侍:自今日已前已有養男者,不計人數,明具姓名、年幾,報宣徽院置籍收系。
今後如年滿三十已無養父,欲收養義男者,本家具姓名、年幾,經宣徽院陳狀以聞,候得指揮,給與憑據收養。
若衷私養者,許人紏告處死,告者賞錢百千,以犯事人家财充。
如诏前已有義男多者,不許人數,分析久後資産,特許諸子均分。
如帳籍無名,不在此限。
」 太宗太平興國六 年五月,诏内班舊着黃者,自今令着碧。
雍熙三年十月,以内中高品都知王仁睿為(落)[洛]苑副使,仍舊都知,初領諸司副使也。
淳化五年八月,改内班為黃門。
以崇儀副使兼内班左都知窦神興充莊宅使,兼黃門左班都知,初領諸司使也。
九月,改黃門為内侍,以黃門院為内侍省。
真宗鹹平四年七月,诏:「内侍省差出内品,所賜盤纏錢,候見樞密院劄子,請赴班當面給之。
」 五年五月,溫台巡檢、内品徐志通坐養百姓李歡男四人作男,得十二日,懼罪還本家;又縱軍人奪婦人鄭氏男,緻鄭氏抱兒入海死。
诏決杖,配掃灑院子。
因下诏曰:「内侍許養一子,前條具載編敕,年歲稍遠,不知有此明文,緻陷深刑,良增恻憫。
再行告示,庶俾遵依。
其今日以前已有數人,許令仍舊。
自今宣徽院置籍收系姓名,分明告示,一依幹德四年、開寶四年诏命施行。
」 十月,诏:「内侍省應抽公人當直者,至日發遣,各歸逐處,不得令宿班院。
」 十一月,以内侍高品張仁恭為内侍省内侍殿直。
仁恭從晉國長公主積歲,頗勤幹,主為言,求遷秩。
真宗以仁恭當遷内侍殿頭高品,而給事主第,其名非便,故置是職命之,而給殿頭高品俸料。
仍令與殿頭高班衮同排連,自今止以轉補月日排名。
六年十二月,诏:「崇德、長春殿坐朝日,内侍省差使臣四人更番于闆鄣觑步,如有窺觑者,密具名聞。
」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比者入内 内侍班院分遣使臣于内東門等處勾當建置,名目細而甚煩,詳其所掌,甚有可省去者。
其内東門取索司可并隸内東門司,餘入内都知司;内東門都知司、内侍省入内内侍班院,可立為入内内侍省,以諸務隸之。
仍令逐處各據合行事件條列以聞。
」即降诏條約,各令遵守。
遂定入内内侍省管勾下項事:凡三司及憑由司等處,據諸處支遣過物取索同否,非傳宣行遣公事,出劄子赴逐處。
在内庫務及造作所合系本司除破物色,具帳點勘印書除破。
諸王宮院及公主、郡縣主宅奏乞物色,皇城六指揮及翰林儀鸾司、禦廚、辇院宣給特支,皇親下财出室迎娶,内降尚書内省劄子取物。
入内供奉官已下勾當公事,諸班内品勾當及出外監當,收補入内供奉官已下及料錢、(依)[衣]糧請受,日奏宿直并私身系名内侍季帳,定諸色人恩賜及身亡孝贈。
應宣奉聖旨,合系本班勾當公事,皆着宣命指揮。
五月,内侍省内侍班院言:「準淳化五年诏,内班院改為内侍省内侍班院,入内黃門班院改為内侍省入内内侍班院,已止稱入内内侍省,本班亦請稱内侍省及賜新印。
」從之。
八月,诏内侍省逐月差使臣于禮賓院監散蕃部酒食馬價者,無得給食直錢,仍令勾當崇政殿門者提舉賜蕃部酒食。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今後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巡)更互逐年差使臣巡黃、汴河堤。
十月,東巡,诏:「自來車駕 出入,止差中使二人祗候傳宣。
自今令行在入内内侍省選中使五人,逐日入闱内承旨。
」 二年正月,诏:「内侍俸薄,比以銜命出使事,例不藉俸給。
自今一切止絕,(糧)[量]增俸給。
」因言:「内臣以高班内品,廣南舊有此名,宜改為入内内侍省黃門高品,視秩如舊。
」 二月,诏:「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為入内内侍省内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班為内侍殿頭,高品為内侍高品,高班内品為内侍高班,黃門為内侍黃門。
小黃門如初收補,且稱小黃門,候該恩轉遷,方得補内侍黃門。
内侍省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内品準此。
」 四月,诏曰:「入内内侍省都知李神佑等首冠禁庭,總轄内省,屬普行于慶澤,俾精考于勤勞。
而乃自爽公平,殊虧整肅,緻煩渎之滋甚,在寬慢以何多!聊行懲戒之文,尚示優容之旨。
其都知李神佑、石知颙,副都知張景宗、藍繼宗,并可守本官;内供奉官範守遜、皇甫文、史崇貴、張延訓,妄有觊觎,頗為煩黩,适行慶賜,尚示優容,可内侍省内常侍。
」先是,封禅回,内臣有扈從升山者,有至嶽下不升山者,有不從祀者,帝令都知司第其勞績績:原作「續」,《長編》卷七一記作「」,茲據字形并參《長編》之文意而改之。
,親閱之,以勞叙遷,而守遜等競述勤,皆望超擢,且言神佑等品第不盡公當且: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
,止之,複來數四,神佑等不能禁止,故有是命。
是日,又诏:「内臣任諸司使、副使,有子隸入内内侍省隸: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
、内侍省,經恩未遷者,并特遷補一人。
」 十六日,又诏:「鄧永遷已授入内都知,内中職官不欲更 在他局,其先勾當皇城司、整肅禁衛禦辇院,并罷之。
」 七月,诏:「内使宣賜,有送錢者,宜令本省差定其數,勿使過當。
」時軍校有亡殁者,賜錢五十千,其家以十千奉使臣,上封者言,故命條約。
九月,改灑掃院子為散内品,(請)[諸]色請受、差役悉如院子例。
十月,内侍省言:「本省使臣保任子弟,鹹不乞隸本省,并補入内内侍省,望行禁止。
」從之。
三年二月,诏内侍省,每車駕出入,差内侍二人,與禦廚同散隊食。
」 三月,诏内侍省内品阙馬及馬病乞納換者,須具名奏送群牧司。
四年三月,诏:「内侍監捕賊者,無得制非法淩遲物遲:原作「持」,據本書兵一一之六改。
,仍每差下使臣,取知委狀以聞。
」 六月,内供奉官張承素請為故父贈豐州觀察使崇貴立神道碑。
帝曰:「中(宮)[官]立碑,恐無體例,如李神福、窦神興曾立碑,即聽。
」 七月,帝謂近臣曰:「昨覃慶中外遷官,唯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官若依例以轉,即自來在朕左右經曆指使,勤墯勞逸不能均矣。
因取兩司姓名、入仕年月、勾當度數及祗應汾陰人數,(現)[親]自較量勞績改轉,則勤勞怠易者有所區别。
」遂诏從祀至脽上及河中府、入仕及十年者,至四京、入仕及十五年者,留司掌事、入仕及十七年者,并與改轉。
将命在外者亦如之。
其請長假及事故人、仕未滿年限者,量增俸給。
内諸司使有子者,恩例外更特改轉一人。
十月,诏:「先差内品往諸州勾當場務,其内皆是克複廣南後即選識事強明者任之,今老不任 事,若别用後生者,多不能幹。
自今有内品員阙,精加選擇,如阙人即改差使臣。
」 五年二月,入内内侍省言,前行費遜乞依陳瑩例轉職。
帝曰:「陳瑩,太宗尹京日宅庫前行,故特補殿直。
入内内侍省止有前後行曹司名目,自今不得别置勾當官,餘罷之。
」 四月,诏:「内侍省本班内,今後所招人力,并須審聽行止,保識分别,方得引赴内侍班勾當人處。
仍勒與見在班人力五人遞相合為一保,委不作過,重結罪文狀于本省收附。
如是班内稍有疏虞,若許令陳告,無人保委者即發遣出班。
其有更巡兵士,亦取索三人共為一保,如無人保者亦替換。
及令寅夜常切經略巡檢,及不得令庫務、倉場當直公人在班上宿。
先于東、西八作司抽差到廣德指揮節級、長行共四十二人,作兩番,每番二十一人,寅夜在班,分作四鋪,每鋪五人,分定經次巡宿。
打火割移名糧,系内侍省充打火從人,逐日皇城司差親事官、節級點檢。
其入内内侍省所招人力,亦仰皇城司、入内内侍省依此指揮。
」 十一月,内侍楊懷恩言家婢間諜父母,欲各居。
帝曰:「中官皆是養子,亦宜深察此弊。
」特杖一百,隸唐州内品。
六年正月,诏:「比來内臣将命出外,不許幹預州郡事。
如聞有收受牒訴送所在州縣,官吏不敢拒之,恐緣此或緻枉抑。
自今宜切禁絕,違者重論之。
州郡受而不奏者同罪。
」 八日,诏:「如聞入内内侍省遣親事卒于京城采察 公事,因緣搔擾,并止絕之。
」 二月,帝作《内侍箴》并注,賜内侍副都知閻承翰等。
請刻石本省,從之。
七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内供奉官已下并寄班等,自今有乞差遣者,并送逐省勘會,定奪取旨。
候得處分者,即卻送樞密院勘會定差。
」 七年七月十六日,诏:「每崇政殿軍頭司引公事,差内侍高品二人整肅,祗應人不得諠嘩。
」 十九日,诏:「内侍省使臣差出勾當者,勘會有已滿三年或元定二年替者,逐旋申奏差替。
」 八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使臣,今後須三年一替,或有績及曠怠不治者,有司考第以聞,升(升)[降]差遣,增損俸給。
」先是臣寮上言,内中(西)[兩]省使臣有差遣請給不均者,故條約之。
八年五月,廢内侍省黃門,其高班、内品改為前殿祗候高班、内品。
九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命使臣勾當後苑、禦園、内東門司、龍圖閣、太清樓,并報樞密院給宣。
」 天禧四年四月,诏寄班祗候自今并依三班使臣所定年限磨勘。
十二月,诏:「自今中使傳宣,赍手诏禦寶文字赴中書、樞密院。
系遷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訖,仍給付施行。
」 仁宗景佑二年九月,诏:「今後内臣入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勞,經十年不曾遷轉者,仰勘會保明取旨。
」 十二月三日,诏:「入内都知押班今後經落職,隻得前殿都知、押班。
今後前、後殿都知押班不勾當皇城司,見勾當者年滿差替,其張永和皇城司阙更不差人。
前、 後殿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禦藥院。
」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内品犯罪,并勘罪,檢刑名杖數聞奏,降所屬處斷遣。
」時高品陳崇佑抵罪贖金,令未得與差遣,因有是诏。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内内侍省言:「乞依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勾當諸般差遣了畢,除依久例合與遷轉外,不得投進文字及禦前乞改轉。
及乞今後勾當内東門、龍圖、天章閣,并本省選擇差使。
」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诏内侍省押班阙員,取嘗曆邊任、累有功者補之。
四年九月四日,入内内侍省言:「文武臣僚在京勾當,并依外任批書所抵曆子。
其使臣系(二)[三]班院出給,諸司使至閣門祗候系樞密院出給。
入内供奉官已下,緣各有差遣勾當去處,欲并從本省出給,所抵批書勞績及過犯。
」從之。
六年九月,诏:「入内殿頭李繼和為擘畫券馬等勞績,于轉官年限内與減四年,仍不理入仕及三十年。
今後有酬獎勞績,并準此。
」 皇佑元年三月,内侍省言:「自今内供奉官有過,且勒歸班,給半俸,候複赴入内祗應,方許全給。
」從之。
十一月,以昭宣使、眉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副都知楊懷敏領梓州觀察使,為三陵副使,罷副都知。
舊制,内臣都知以過罷去者不許再除,懷敏頃以宿衛不嚴被黜,至是複用,台谏共論列,卒罷之。
二年十月十二日,诏:「内臣東頭供奉官,如内有情願回授或(對)[封]贈父母,亦聽從便。
」 三年正月十二 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供奉官已下至内品,自來每因勾當遇勞績事件,合得指射差遣者,隻得各于本省差遣内陳乞指射。
其已授下未赴(賦)[職]勾當及見勾當者,并候将來年滿,一依今诏。
并有年限違礙對移差遣,亦隻得于本省差遣内回換。
」 四年三月十一日,诏:「近來入内供奉官已下承領傳宣者,并須躬親赴逐處,仍令承準傳宣處依近條覆奏,審取指揮。
若是使臣依前封赍傳宣(女)[文]字投下,不得收接。
」 五年閏七月,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額。
八月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為不合直批聖旨,特與放罪,今後奏乞事件,并依條約申中書、樞密院取指揮。
」 九月,诏:「内臣有自陳勞績而求遷改者,自今并下入内内侍省定奪當否,令樞密院取旨。
其明合賞格者,即與施行。
」 是月,以入内内侍省内侍都都知、延福宮使、武信軍節度觀察留後王守忠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
兩省都都知,國朝未嘗除也,于是禦史俞希孟乞今後更不除前後殿都都知,乃诏自守忠後更不差除。
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曆任無贓私罪者,毋得除。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自今内臣傳宣,令先至都知司出劄子,其被旨處仍覆奏之。
」 二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應人臣曾犯罪停降複得叙名職者,不許通計舊勞以規恩賞。
二十七日,内侍押班 武繼隆言:「乞今後應系前、後兩省内供奉官已下至内品等,如有授到諸(殷)[般]指射轉官優等差遣,及朝廷與減守年代轉官劄子等,若或因為公事決配、勒停、降責者,自後卻漸經赦恩叙複内侍省名職,更不得再将未犯罪已前所授文字陳乞使用,及内侍省不得施行。
内有本非己過、因事緣坐累及者,不在此限。
」從之。
嘉佑四年四月四日,臣僚上言:「乞今後應系宮禁閣分祗應内臣、諸色人等,不得請求嫔禦乞批降指揮,僥幸恩澤。
如實有勞,合該酬獎,即令經所屬官司自陳,具狀取旨施行。
如違,令二府依舊條奏(刻)[劾],使臣特降名,諸色人并(淩)[決]配。
」诏今後請求内降刑名,并依自前诏約施行。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内臣多,自今權住進養子入内」,從翰林學士韓绛之奏也。
至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有旨壽聖節、南郊許奏薦也。
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選内臣年五十以上、無過犯者,勾當内中諸閣分。
五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臣曾犯贓私罪勒停,雖經赦毋複隸入内省。
十一月六日,诏:「今後内臣更不得理大使臣資序,内勾當禦藥院特旨留者,候出外,據所留歲月比類優轉。
應已理者依已得指揮外,今後更不再與遷理資序。
」 六年七月八日,入内内侍省言:「幹元節合得食祿人,準慶曆六年五月聖旨,收一十人為額,其諸班内品則無定數。
請補入内内侍高品王日言 等四人各男一,并為入内黃門祗候高品;内品羅成甯等三人各男一,并為貼祗候内品。
」從之。
十月五日,樞密院奏:「乞自今前、後省内臣入仕,并理三十年磨勘;有已經磨勘者,理二十年。
其以勞得減年,無得過五年。
」從之。
自祖宗以來,内臣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
至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蓋猶無磨勘定格。
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入仕纔五七年,有遷至高品以上者。
兩省因着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複在其中。
至是,樞密院患其幸進者不已,故厘革之。
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勘會兩省使臣磨勘條例,欲除景佑二年九月诏并入内省自來黃門轉高班例依舊外,并依今年十月五日指揮,其餘條例更不施行。
」诏合該改轉高班已上,内元因勞績者及無勞績有公罪杖已下者,并理十年磨勘;無勞績、有贓私及公罪徒已上者,并理二十年磨勘。
内私罪情理輕取旨。
餘并從之。
七年正月,以文思使、帶禦器械李繼和為内侍省内侍押班。
近制,兩省都知、押班并選年五十以上及有邊功者參用之。
去年繼和當次補,而年四十九,至是始命之。
八月六日,诏自今祗候、殿頭以下不許乞入内職名。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樞密院言:「勘合自來内臣每遇聖節,安排兒男食祿。
嘉佑四年五月十一日,令權住養子。
」诏今後 遇壽聖節及南郊奏薦,并依自來條貫,嘉佑四年五月指揮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四日,诏:「兩省今後應有本省使臣已得聖旨與改轉及差遣等,并仰具元進呈因依供申樞密院,覆奏取旨。
」 六月十五日,诏:「今後内臣除禦藥院依嘉佑五年十一月指揮外,自餘合轉内殿崇班、特旨留住者,如年月理至供備庫副使,便令轉出。
」 《神宗正史職官志》:入内内侍省都都知,從五品;都知、副都知、押班,并正六品;内東、西頭供奉官,從八品;殿頭、高品,并正九品;高班、黃門内品,并從九品。
無定員。
都知、押班掌禁中供奉之事。
凡中外官司應用内侍省辨其所治之事,按供奉官以下閥閱,以法選焉。
乘輿行幸及祭祀、朝會、燕飨,諸以省給使者,皆前期戒令辦具。
即奉使若督察國事亦如之。
頒诏劄之附疾置者,邊奏或機速文字則受而通進。
袒免以上宗女出嫁,則視服屬給其資賜。
宗室中都官若赙贈之物,則賦以品式。
禁養餘子為私身,願進外官者,推恩加等遷至内殿崇班,則寄理資級。
押班以上秩高者,加昭宣、宣政、宣慶、景福殿、延福宮使,領刺史,至觀察留後止。
其要近職任則彰善閣、延福宮,遷後苑。
次龍圖、天章、寶文閣、東門司、禦藥院,乃除帶禦器械或押班,而遷除皆檢勘上樞密院。
雖兼治職事,計于臨時而設(宮)[官]置局者有四: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以檢察奸僞,則歸管勾往來國信所,都知、押班領 之;《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凡奉使、接伴、館伴,所需服飾器用應官給者皆掌之。
使命在驿,則掌其宴犒、飲食、例賜之物。
若非泛須索,則準例以給,無例者奏禀。
應掌儀及通事、譯語使臣,皆以名籍分其職務,而檢察其奸僞。
置吏四。
承旨須索,給要驗以授府庫,則歸合同憑由司;《哲宗正史職官志》雲: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
凡特旨賜予宗室、外戚及文武官,皆具名數憑由,任有司準給。
置吏四。
造服用之物以供禁省,則歸後苑造作所;《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後苑勾當官無定員。
後苑造作所蓋官三人。
後苑勾當官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
造作所掌造禁中服用之物,凡工作所需,具數奏禀畫旨,取給有司而謹其出納之令。
斂(阻)[租]稅之課入以修營佛祠,則歸提點寺務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入鴻胪寺。
皆内侍領之。
凡分房二,設吏十有四。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内侍省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無定員,并正六品;内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納)[内]品,總一百八十人,品與前同。
掌内朝供奉之事,應遷官、任子、選授、給使、将命之節,仿入内省法。
日直禁省則視其多寡而番休之,天子行幸則執乘輿服禦以從。
後省官阙則承诏選補,押班以上仍聽互遷。
凡分案三,設吏六。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二月,诏:「内侍内臣聖節合奏兒男,今年已經壽聖節收錄,将來同天節權罷奏。
」 四月七日,诏:「應兩省都知、押班、帶禦器械及内臣大(臣使)[使臣]兼職及正勾當去處差遣,自來無年限替者,今後并以三年為滿,差人承替。
如内有合且令勾當,即候滿日臨時取旨。
」 是月,樞密院言:「檢會内臣所領在京職局,自來并無更代之期。
」诏内臣正領官局并兼職,并三年為任滿。
六月,诏:「入 内内侍省今後諸閣分阙使臣,選差謹畏有行止、别無過犯者充,仍常切覺察。
及令開封府、皇城司察探,如有内臣于街市作過,即密具名聞。
」時侍禦史吳申言:「乞今後諸閣分祗應内臣,并令入内省結罪保明,素有行止,别無過犯,方得差充。
仍不得諸閣分指名勾喚。
及乞下開封府、皇城司常切覺察,應有内臣于街市作過,重行決配,庶使阍寺謹畏,宮闱清肅。
」因有是命。
熙甯元年二月九日,入内内侍省言:「乞将太皇太後殿等十二處使臣依舊祗候及十二年無過,餘閣分祗候及十五年無過,即并與放轉一資出閣。
仍乞依舊令内東門司使臣保明。
如累在閣分不得通理年月,隻以新差到後來閣分年月酬獎。
」從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詳定内臣諸司副使奏薦兒男,須是年五十歲者方得奏薦。
」诏内臣諸司副使須自入仕後經兩省祗應及三十年者,方許奏薦。
三年三月,宣慶使、遂州觀察使、入内副都知石全育言:「臣曆任四朝,今老且病,願罷本省,乞一宮觀寺院。
」诏為系先朝攀附,特依所乞,與免職轉官,提舉東太一宮,仍依石全彬例免朝參,仍遷節度觀察留後。
十月二十八日,诏兩省都知、押班歲滿當遷,自今令樞密院契勘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上谕樞密院:「内臣宮中凡有勾當,須稱聖旨,若一一關申中書、樞院,則傷繁碎,或稽緩不及事,可令本省具自 來合依久例施行事節件析以聞。
」時以内侍直批聖旨獲罪,因降是旨也。
十月十六日,诏樞密院:「入内内侍省内侍都知、押班并帶禦器械系外任差遣、時暫到阙者,除有旨及兼領在京司局并供職外,每日起居退,更不供職。
」從所請也。
是日,诏:「内侍省内臣不系禁中祗應,及入内省人數寖多,今後前、後省内臣轉至承制、崇班、内常侍,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内侍省東西頭供奉官、殿頭,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諸班内品,更不許進入内内侍省所管諸班内品。
每年通許進五人,餘悉仍舊。
内供奉官以上至黃門,如願進外官者,比内侍省遞加一等推恩。
其内臣諸司使、副合該奏兒男充前班者,今後更不得奏内臣。
」時上谕樞密院曰:「方今宦者數已多,而隸前省者又不入内,空絕人之世,仁政所不取,且獨不可用三班使臣以代其職事乎」吳充對曰:「此曹盛衰,前代或系興亡,聖朝固無茲(盧)[慮]。
然人君重絕人繼嗣,此盛德之舉也,臣等敢不奉行!」 五年閏七月九日,诏:「入内内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并本省所管諸内品,見無兒男充内食祿者,許養私身内侍一子為繼嗣,初養日不得過十歲。
須己身年三十無養父或養父緻仕,方許具狀經本省與狀充系内侍,遇聖節依名次收補食祿。
如未進名及已系名間淪亡,亦許依上項條約别養子。
若已有一子,更養次子為私身内侍(省)[者],當行處 斬,不在自首之限外,并依前後條令,入内内侍省明谕之。
」 六年七月六日,以内侍押班蘇利涉為内侍省右班副都知。
仍自今入内省、内侍省押班五周年無違阙,并除副都知。
十年十一月二日,以昭宣使、嘉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領果州防禦使。
初,樞密院奏中正當磨勘,上以其軍功,故特遷之。
仍诏自今兩省都知、押班已轉至觀察使,如該磨勘及雖有功,止遷使額。
其有特旨者,令樞密院執奏。
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诏皇城使、達州刺史、入内副都知蘇利涉領海州團練使。
時利涉校年當遷,诏以利涉先朝攀附,而有是命。
二年三月六日,上批:「前内侍高班梁堅坐監嵩慶陵自盜贓,貸死編管襄州,該恩已放逐便。
今貧窭無所歸,内臣執事、兩省更無他所安排,可與一内侍省把門内品。
」遂錄為後苑散内品。
五月十八日,内侍押班張恭禮為邠州觀察使,恭禮事上藩邸歲久故也。
八月十二日,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入内内侍省敕式》,诏行之。
四年四月四日,入内供奉官王懷政差管押軍器往泸州,欲不停見幹當後苑西作,别給驿券。
上批:「泸州道路半在陝西,與廣南不同,可止依條給驿券或本任添支。
令入内省取問懷政妄陳乞。
」 五年三月十四日,诏:「自今入内内侍兩省初除都知、押班,中書、樞密院同進呈。
」 五月十一日,诏:「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 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 七月二十一日,诏西京左藏庫使、吉州刺史、内侍省内侍副都知石得一為入内内侍省副都知,東作坊使、嘉州刺史、帶禦器械劉有萬為内侍省内侍押 班。
仍自今遷補都知、押班,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 八月四日,诏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紏。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月十一日,诏西京左藏庫使、果州刺史張允誠為内侍押班,以逮事英宗藩邸也。
十一月十八日,诏都知、押班除授歸樞密院。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内侍黃門宋訪下直日,入需雲殿裡幞被,當闌入殿門私罪徒,該赦原。
」诏勒歸本班。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延福宮使、甯國軍節度觀察留後、入内内侍省都知張茂則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以太皇太後手诏,昨建儲及祗奉皇帝即位有勞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十八日,诏:「入内東頭供奉官、勾當禦藥院馮宗道見寄右骐骥使,梁惟簡見寄文思副使。
宗道為系随龍,惟簡久在太皇太後殿祗應,各有勤績,可與改寄正官,并特除内侍省内侍押班,(公事)更不簽書内侍省公事,餘人不得援例。
」 同日,诏:「入内内侍省押班梁從吉久更邊任,宣力居多,特與轉遙郡團練使,遷入内内侍省副都知。
」 十月二日,诏:「内侍押班梁惟簡在太皇太後殿祗候近二十年,累有勤績,今轉出,可特帶遙郡刺史,後毋為例。
」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内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以一百人為定額。
遇聖節許進子二人,與收系。
額内有阙,于已收系人内從上撥二人食祿。
願依舊進借差殿侍者,聽奏三人。
餘依着(為)令,仍自今年為始。
」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左谏議大夫梁焘言:「準朝旨差賜大甯郡王佖生日禮物,緣有書送事例,恭聞祖宗差宮省親信左右之人,并為非次恩澤,後來頗及侍從,近年多在言官,大懼隳損朝廷故事,寖失祖宗馭臣之意。
望許免行。
」诏改差入内供奉官、勾當禦藥院閻安。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三省奏:「刑部侍郎豐稷言,近取内臣大使臣寄資充入内供奉官不便。
」上曰:「前取引此輩,但充場務差遣耳。
外人不知,以為盡在左右。
」呂大防曰:「禁中事,雖從官亦無緣知。
然陛下恕其不知而容其直,以招來言者,此明主之事也。
臣等若見諸臣,當谕以聖意。
」 紹聖元年,取内侍省張士和等為入内省祗候,及選私身内侍二十人為入内黃門。
閏四月十七日,诏宣政使、忠州團練使趙世長為宣慶使,昭宣使梁從政為宣政使,吳靖方為昭宣使,落帶禦器械,添差勾當皇城司,六宅使周宥等各遷一官,以神宗皇帝随龍人也。
六月十二日,诏入内内侍省阙使臣差使,令本省于供奉官以下兒男私身内侍人數内遷長 立二十人,先次食祿。
是年,内侍省奏阙員,請于私身選十人。
诏許選五人,又诏宗室諸位都監不許指名奏差。
二年九月七日,诏内侍省人吏并行倉法。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慶使、階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榮州團練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權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馮世甯,宣政使、瀛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與理磨勘。
自今内臣橫行初除兩省押班以上如之。
内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初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為定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正月二十三日,诏内侍省官因元佑責降之人,如滕州羁管梁知新、萬州監稅曾焘,并與依例轉官,兼内侍省見今阙官。
應見責降在外監當人,已經大赦,并放還赴省供職。
入内内侍省人因黜責降充前省者,悉召還。
二月二十五日,管勾禦藥院郝随、劉友端并與外任宮觀。
輔臣對,因請問郝随、劉友端所以逐。
上雲:「禁中營造過當,非先帝意,皆此曹所為。
」因命太常少卿孫傑等驅磨兩人所領後苑作書畫,先詣逐處對鎖文籍(則)[财]用,及拘留幹系人。
二十八日,輔臣奏内臣劉瑗乞磨勘,瑗遙防,非押班,無磨勘法。
上頗稱瑗循理,然例不可啟,遂已。
四月二十六日,取入内省祗候使臣二十員赴内侍省,以本省額百員,而見管止三十員故也。
九月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都知劉 有方等各更遷一官,以故事覃恩,知内侍省官合遷兩官,非止遷一官,而有(以)[方]及梁從政皆自陳,诏使額至延福宮使,遙郡至觀察使,無可遷者回授。
十九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劉瑗等各遷一官,礙(上)[止]法者回授有官有服親。
十月十六日,诏:「内侍裴彥臣追五官勒停,送峽州羁管,令開封府差人押送,其前降依随龍人例指揮勿行。
」坐勾當禦藥院閻守懃在禦前進呈文字,而彥臣辄扣守懃之冠,靳侮不恭,侍禦史陳次升彈奏,乞正典刑,故有是責。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宣慶(侍)[使]、成州團練使、入内内侍省押班、管勾蔡王府閻安責授高州刺史,(有)[以]府吏鄧铎有狂悖之言,不能伺察故也。
崇甯二年五月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昭宣使以上,正使以下,各系真官。
謂如(謂)〔請〕俸、奏薦、恩例等,并依本官,無寄資。
入内内侍省皇城使之類、内侍省依此。
八日,改入内内侍省都知為知入内内侍省事,副都知為同知入内内侍省事,押班為簽書入内内侍省事。
大觀三年九月十七日,诏王仲千前後在彰善閣及勾當内東門司、帶禦器械,如通及七年,特與依在閣條例轉資施行。
勘會王仲千系四方館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通理前後彰善閣祗候月日,計六年有零;通理勾當内東門司及帶禦器械月日,共七年有零。
依已得指揮,特轉引進使,餘依舊。
政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帶直睿思殿人系銜、序位等在 不帶職人之上。
十一月十五日,诏通直大夫、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知入内内侍省藍從熙特與落通侍大夫,依舊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罷知入内内侍省,除直睿思殿。
及今後餘人不得援例,雖奉特旨,亦令中書省執奏。
仍令禦史台彈奏。
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刑部奏,入内祗候、黃門内品趙頒狀:「伏為舊系黃門,蒙刑部卻叙充黃門内品名目,即不複元官。
及梁毅因罪犯序充入内祗候、黃門内品,理訴舊系黃門,乞改叙黃門。
承樞密院劄子,特與叙入内黃門了當。
切念頒與梁毅并是刑部約定隻叙黃門内品之人,欲乞比類敷奏,與頒叙充入内黃門。
」诏與叙入内黃門。
四年十月十一日,内侍省奏:「今後應發過入遞禦前文字,立定日限收附,并将金字牌子同封報省,所貴驿程不緻阻滞,兼于本省易為勾考。
」诏限到日三日回報。
如違,以違制論。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内侍轉出或緻仕者,通侍大夫與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得)[德]大夫,自餘以差降等,元帶遙郡者悉去之,其已轉出者依此改正。
仍今後轉出内侍,并至武功大夫止。
二十一日,诏:「内侍官陳乞寄資複祖宗法,除省官已降指揮外,所有轉出或緻仕,已立新格。
緣其間參照未備,可依下項:已轉出或緻仕者依此,其合改正之人,令入内内侍兩省具名申尚書省,給降付身。
見帶太尉換内客省使、遙郡 承宣使,節度使帶禮官同。
換延福宮使、遙郡承宣使,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
曾任省官者換遙郡觀察使。
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昨來減作昭宣使、遙郡防禦使,今來不系省官,已别改正。
其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人,依不系省官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并曾任省官依此。
見帶通侍大夫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德大夫,中亮大夫至親衛大夫換武節大夫,拱衛大夫換武經大夫,左武、右武大夫換武翼大夫。
以上見帶遙郡承宣使者,與改遙郡防禦使,帶遙郡觀察使者與改遙郡團練使,遙郡防禦使、團練使者與改遙郡刺史,遙郡刺使無可換者,仍舊武功至武翼大夫。
見帶遙郡者止依本官轉出,内有戰功人,依祖宗法合除帶禦器械者,依祖宗法。
下準此。
通外官共六員。
武功大夫以下不帶遙郡人八階,并換武功郎以下,将來轉出或緻仕,如依祖宗法合轉所資官,祖宗法合寄轉至副使。
即依祖宗法。
」 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更定禦前金字牌子制度,以舊所發牌間為金賊攔截竊去,恐有仿效故也。
三月一日,诏:「每歲遣内侍一員往川路,謂之诏使,自今勿遣。
」 六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胡舜陟言:「昨降旨揮,内侍領外局職事并依祖宗法,後又诏除熙豐窠阙依舊外,餘并罷。
今都水、将作監有承受官,非祖宗制,乞賜罷廢。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今後 兩省使臣不許與統制官、将官等私接見、往來、同出入,如違,追官勒停,編管遠惡州郡。
」 二年正月十六日,诏:「内侍邵成章不守本職,辄言大臣,自祖宗朝未嘗有内侍言大臣者,可特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編管。
」 七月六日,诏内侍(三)[王]嗣昌不可留禁中,送吏部與差遣。
上謂宰臣黃巘善曰:「嗣昌見為門司,好大言議國政。
朕前後屢誡其曹各恭乃職,勿預他事,嗣昌不可不斥。
」巘善曰:「陛下初踐作,臣便聞先以訓敕内侍,緻治之本也。
」 三年四月十日,诏:「自崇甯以來,内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
自今内侍不許與主管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軍、非所管職務擅行移文、取索貼占屋宇、陳乞提領外朝官職事、幹預朝改,外朝非親戚亦不得往還。
如違,并行軍法,委台谏紏察彈劾。
仍許諸色人陳告,如委得實,量事加賞。
」 四年六月五日,上谕宰臣曰:「比遣内侍蘇淵賜韓世忠茶藥回,聞世忠喜甚,淵得銀二百兩,奏聞。
朕以往來稍勞,特許之受。
朕凡遣内侍,不容辄受一毫私饋,或因使命有,但非得旨不可受。
朕待此曹,每告戒約束,凡小過失或略而不問,至于故犯則必痛懲之,未嘗恕免。
」 七月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法司程僖已年滿出職補承信郎,可特留充依舊祗應,應見請諸般請給等,權于本省文曆内批勘。
」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諸陵香火并都監,令入内内侍省差。
十一月六日,诏 差内侍省押班岑筌充主管迎奉溫州景靈宮等處神禦,其應行移文字,并與(同)[向]宗厚同銜由發。
其餘内侍并依已降指揮,不得一面行移由發文字。
十二月十五日,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對。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内侍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令敕令所立法。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後内侍并不得收養禽蟲等,并市肆遊行。
如違,以違制科罪。
」 五年四月七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今後遇泛恩,特許轉武功郎止,并寄資。
六年二月二日,敕令所看詳:「内客省使至昭宣使,東、西頭供奉官至内品,靖康元年已降指揮,内侍官稱一遵祖宗舊法。
今參照元豐、紹興法官品、雜壓修立,諸内客省使至内侍省内品為内侍官。
」從之。
先是,入内内侍省言,本省官稱于元豐條令備載,今來《紹興新書》即未該載,故有是命。
七月十一日,诏:「内侍官已裁減外,各有定額,今後不得額外增添。
」 七年十二月二日,诏約束本省使臣,不得将分毫銷金翠毛入内,令互相覺察奏聞。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内侍省寄班祗候依元豐法,今後以十五員為額。
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已降指揮,本省使臣冠帶出入皇城門,仍今後不得依舊系犀帶。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聽喚使臣,今後以六十人為額。
二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诏:「睿思殿祗候見系二十人為額,今差慈 甯殿使臣二人充睿思殿祗候,今後以二十三人為額。
」 二十三年六月一日,上谕宰執曰:「近差内侍往盱眙軍賜北使宴,卻擅買北地物貨,實為不便,已令拘收沒官,庶少懲誡。
」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诏:「今後差往川中賜夏、臘藥内待,經由去處,如敢收受例外饋送,及非理須索買賣騷擾,仰守臣具申尚書省、樞密院,取旨施行。
」 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内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張官置吏,徒有冗費,可廢,并歸入内内侍省。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十月二十二日,左奉議郎、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幹德間,内臣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子。
至皇佑五年,始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
熙甯中,每年止許進五人。
自渡江以來,一時草創,人數阙少,故權免試,便行勾喚供職。
近年人數比舊寖多,宜立為定制,使久遠可行。
欲令入内内侍省立定員額,限以官品年格,遇有阙依條施行。
」從之。
先是,震上殿論此事,讀劄方數行,上曰:「朕有此意久矣。
祖宗以來,止許進一子,朕意欲依祖宗法。
」震讀畢,上曰:「此曹人多則黨盛,今人數已不少,若平居無事猶可,設使當母後少主之時,豈不能為禍,漢、唐之事是已。
」震曰:「陛下聖慮及此,天下之福也。
」因奏曰:「祖宗時,聖節許其進子。
今年天申節已進子矣,将來會慶節
所領舊有監,少監,内侍,内給事,内谒者,内寺伯,宮教博士,掖庭、宮闱、奚官、内仆、内府五局令、丞。
(令)[今]置左右班都知、(左班右班都知)副都知,并景德三年置,以諸司使、副使已上充。
初,左、右班各有押班,後止為押班,内殿崇班已上充。
其屬官有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六等,掌分番入直宿、出使之事,行幸給使,押班已上領省事。
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内品、祗候内品、後苑内品、北班内品、散内品及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
其内府局丞以上為加官,自小黃門以上皆有加官,至内常侍止。
内侍已上不常置,亦有特為内常侍,以檢校官為之,在内東頭供奉官上。
《兩朝國史志》:内侍省有左、右班都知,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内東頭供奉官内:原無,據屠寄先生按語補。
其語雲:「寄按史志,『東頭供奉官』上當補『内』字。
」、内西頭供奉官、内侍殿頭、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黃門。
都知以諸司使充,副都知以諸司使、副充,押班以内殿崇班以上充,領省事,然不備設。
自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定員。
凡内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内侍黃門。
自都知至黃門皆番休直宿,或奉使中外,車駕行幸則供給使。
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内品、祗候内品、後苑内品,其 掌與黃門以上同。
凡以罪出者,降為灑掃院子,今北班内品、散内品是也。
又有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日奉内朝,以備乘傳急诏。
凡天子巡幸,則執乘輿服禦。
其吏屬則有前後行各二人,典二人。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太祖幹德四年六月,诏曰:「宦者四星,着于垂象,給事宮掖,自有定員。
人臣之家,豈宜私養,因而規利,尤紊舊章。
準唐開元七年诏:『内侍五品以上,許養一子,以同姓者充,初養不得過十歲。
』又準寶曆二年诏:『百官及方鎮之家,不得私置白身内侍者。
』自今内官不(許)[計]班品,須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字)[子]。
若是自有養父見在,不得轉置養子,餘依開元、寶曆中處分。
如降诏前已有養子數多者,不在此限。
内外士庶不得将童男養為宦者及規求财利。
所在嚴加覺察,違者不赦。
」 開寶四年七月,诏曰:「前诏内侍不計官品高低,逐人許養一子,以充繼嗣。
近日訪聞多有論訟,争競資财,宜令宣徽院曉示見在内侍:自今日已前已有養男者,不計人數,明具姓名、年幾,報宣徽院置籍收系。
今後如年滿三十已無養父,欲收養義男者,本家具姓名、年幾,經宣徽院陳狀以聞,候得指揮,給與憑據收養。
若衷私養者,許人紏告處死,告者賞錢百千,以犯事人家财充。
如诏前已有義男多者,不許人數,分析久後資産,特許諸子均分。
如帳籍無名,不在此限。
」 太宗太平興國六 年五月,诏内班舊着黃者,自今令着碧。
雍熙三年十月,以内中高品都知王仁睿為(落)[洛]苑副使,仍舊都知,初領諸司副使也。
淳化五年八月,改内班為黃門。
以崇儀副使兼内班左都知窦神興充莊宅使,兼黃門左班都知,初領諸司使也。
九月,改黃門為内侍,以黃門院為内侍省。
真宗鹹平四年七月,诏:「内侍省差出内品,所賜盤纏錢,候見樞密院劄子,請赴班當面給之。
」 五年五月,溫台巡檢、内品徐志通坐養百姓李歡男四人作男,得十二日,懼罪還本家;又縱軍人奪婦人鄭氏男,緻鄭氏抱兒入海死。
诏決杖,配掃灑院子。
因下诏曰:「内侍許養一子,前條具載編敕,年歲稍遠,不知有此明文,緻陷深刑,良增恻憫。
再行告示,庶俾遵依。
其今日以前已有數人,許令仍舊。
自今宣徽院置籍收系姓名,分明告示,一依幹德四年、開寶四年诏命施行。
」 十月,诏:「内侍省應抽公人當直者,至日發遣,各歸逐處,不得令宿班院。
」 十一月,以内侍高品張仁恭為内侍省内侍殿直。
仁恭從晉國長公主積歲,頗勤幹,主為言,求遷秩。
真宗以仁恭當遷内侍殿頭高品,而給事主第,其名非便,故置是職命之,而給殿頭高品俸料。
仍令與殿頭高班衮同排連,自今止以轉補月日排名。
六年十二月,诏:「崇德、長春殿坐朝日,内侍省差使臣四人更番于闆鄣觑步,如有窺觑者,密具名聞。
」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比者入内 内侍班院分遣使臣于内東門等處勾當建置,名目細而甚煩,詳其所掌,甚有可省去者。
其内東門取索司可并隸内東門司,餘入内都知司;内東門都知司、内侍省入内内侍班院,可立為入内内侍省,以諸務隸之。
仍令逐處各據合行事件條列以聞。
」即降诏條約,各令遵守。
遂定入内内侍省管勾下項事:凡三司及憑由司等處,據諸處支遣過物取索同否,非傳宣行遣公事,出劄子赴逐處。
在内庫務及造作所合系本司除破物色,具帳點勘印書除破。
諸王宮院及公主、郡縣主宅奏乞物色,皇城六指揮及翰林儀鸾司、禦廚、辇院宣給特支,皇親下财出室迎娶,内降尚書内省劄子取物。
入内供奉官已下勾當公事,諸班内品勾當及出外監當,收補入内供奉官已下及料錢、(依)[衣]糧請受,日奏宿直并私身系名内侍季帳,定諸色人恩賜及身亡孝贈。
應宣奉聖旨,合系本班勾當公事,皆着宣命指揮。
五月,内侍省内侍班院言:「準淳化五年诏,内班院改為内侍省内侍班院,入内黃門班院改為内侍省入内内侍班院,已止稱入内内侍省,本班亦請稱内侍省及賜新印。
」從之。
八月,诏内侍省逐月差使臣于禮賓院監散蕃部酒食馬價者,無得給食直錢,仍令勾當崇政殿門者提舉賜蕃部酒食。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今後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巡)更互逐年差使臣巡黃、汴河堤。
十月,東巡,诏:「自來車駕 出入,止差中使二人祗候傳宣。
自今令行在入内内侍省選中使五人,逐日入闱内承旨。
」 二年正月,诏:「内侍俸薄,比以銜命出使事,例不藉俸給。
自今一切止絕,(糧)[量]增俸給。
」因言:「内臣以高班内品,廣南舊有此名,宜改為入内内侍省黃門高品,視秩如舊。
」 二月,诏:「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為入内内侍省内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班為内侍殿頭,高品為内侍高品,高班内品為内侍高班,黃門為内侍黃門。
小黃門如初收補,且稱小黃門,候該恩轉遷,方得補内侍黃門。
内侍省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内品準此。
」 四月,诏曰:「入内内侍省都知李神佑等首冠禁庭,總轄内省,屬普行于慶澤,俾精考于勤勞。
而乃自爽公平,殊虧整肅,緻煩渎之滋甚,在寬慢以何多!聊行懲戒之文,尚示優容之旨。
其都知李神佑、石知颙,副都知張景宗、藍繼宗,并可守本官;内供奉官範守遜、皇甫文、史崇貴、張延訓,妄有觊觎,頗為煩黩,适行慶賜,尚示優容,可内侍省内常侍。
」先是,封禅回,内臣有扈從升山者,有至嶽下不升山者,有不從祀者,帝令都知司第其勞績績:原作「續」,《長編》卷七一記作「」,茲據字形并參《長編》之文意而改之。
,親閱之,以勞叙遷,而守遜等競述勤,皆望超擢,且言神佑等品第不盡公當且: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
,止之,複來數四,神佑等不能禁止,故有是命。
是日,又诏:「内臣任諸司使、副使,有子隸入内内侍省隸: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
、内侍省,經恩未遷者,并特遷補一人。
」 十六日,又诏:「鄧永遷已授入内都知,内中職官不欲更 在他局,其先勾當皇城司、整肅禁衛禦辇院,并罷之。
」 七月,诏:「内使宣賜,有送錢者,宜令本省差定其數,勿使過當。
」時軍校有亡殁者,賜錢五十千,其家以十千奉使臣,上封者言,故命條約。
九月,改灑掃院子為散内品,(請)[諸]色請受、差役悉如院子例。
十月,内侍省言:「本省使臣保任子弟,鹹不乞隸本省,并補入内内侍省,望行禁止。
」從之。
三年二月,诏内侍省,每車駕出入,差内侍二人,與禦廚同散隊食。
」 三月,诏内侍省内品阙馬及馬病乞納換者,須具名奏送群牧司。
四年三月,诏:「内侍監捕賊者,無得制非法淩遲物遲:原作「持」,據本書兵一一之六改。
,仍每差下使臣,取知委狀以聞。
」 六月,内供奉官張承素請為故父贈豐州觀察使崇貴立神道碑。
帝曰:「中(宮)[官]立碑,恐無體例,如李神福、窦神興曾立碑,即聽。
」 七月,帝謂近臣曰:「昨覃慶中外遷官,唯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官若依例以轉,即自來在朕左右經曆指使,勤墯勞逸不能均矣。
因取兩司姓名、入仕年月、勾當度數及祗應汾陰人數,(現)[親]自較量勞績改轉,則勤勞怠易者有所區别。
」遂诏從祀至脽上及河中府、入仕及十年者,至四京、入仕及十五年者,留司掌事、入仕及十七年者,并與改轉。
将命在外者亦如之。
其請長假及事故人、仕未滿年限者,量增俸給。
内諸司使有子者,恩例外更特改轉一人。
十月,诏:「先差内品往諸州勾當場務,其内皆是克複廣南後即選識事強明者任之,今老不任 事,若别用後生者,多不能幹。
自今有内品員阙,精加選擇,如阙人即改差使臣。
」 五年二月,入内内侍省言,前行費遜乞依陳瑩例轉職。
帝曰:「陳瑩,太宗尹京日宅庫前行,故特補殿直。
入内内侍省止有前後行曹司名目,自今不得别置勾當官,餘罷之。
」 四月,诏:「内侍省本班内,今後所招人力,并須審聽行止,保識分别,方得引赴内侍班勾當人處。
仍勒與見在班人力五人遞相合為一保,委不作過,重結罪文狀于本省收附。
如是班内稍有疏虞,若許令陳告,無人保委者即發遣出班。
其有更巡兵士,亦取索三人共為一保,如無人保者亦替換。
及令寅夜常切經略巡檢,及不得令庫務、倉場當直公人在班上宿。
先于東、西八作司抽差到廣德指揮節級、長行共四十二人,作兩番,每番二十一人,寅夜在班,分作四鋪,每鋪五人,分定經次巡宿。
打火割移名糧,系内侍省充打火從人,逐日皇城司差親事官、節級點檢。
其入内内侍省所招人力,亦仰皇城司、入内内侍省依此指揮。
」 十一月,内侍楊懷恩言家婢間諜父母,欲各居。
帝曰:「中官皆是養子,亦宜深察此弊。
」特杖一百,隸唐州内品。
六年正月,诏:「比來内臣将命出外,不許幹預州郡事。
如聞有收受牒訴送所在州縣,官吏不敢拒之,恐緣此或緻枉抑。
自今宜切禁絕,違者重論之。
州郡受而不奏者同罪。
」 八日,诏:「如聞入内内侍省遣親事卒于京城采察 公事,因緣搔擾,并止絕之。
」 二月,帝作《内侍箴》并注,賜内侍副都知閻承翰等。
請刻石本省,從之。
七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内供奉官已下并寄班等,自今有乞差遣者,并送逐省勘會,定奪取旨。
候得處分者,即卻送樞密院勘會定差。
」 七年七月十六日,诏:「每崇政殿軍頭司引公事,差内侍高品二人整肅,祗應人不得諠嘩。
」 十九日,诏:「内侍省使臣差出勾當者,勘會有已滿三年或元定二年替者,逐旋申奏差替。
」 八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使臣,今後須三年一替,或有績及曠怠不治者,有司考第以聞,升(升)[降]差遣,增損俸給。
」先是臣寮上言,内中(西)[兩]省使臣有差遣請給不均者,故條約之。
八年五月,廢内侍省黃門,其高班、内品改為前殿祗候高班、内品。
九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命使臣勾當後苑、禦園、内東門司、龍圖閣、太清樓,并報樞密院給宣。
」 天禧四年四月,诏寄班祗候自今并依三班使臣所定年限磨勘。
十二月,诏:「自今中使傳宣,赍手诏禦寶文字赴中書、樞密院。
系遷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訖,仍給付施行。
」 仁宗景佑二年九月,诏:「今後内臣入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勞,經十年不曾遷轉者,仰勘會保明取旨。
」 十二月三日,诏:「入内都知押班今後經落職,隻得前殿都知、押班。
今後前、後殿都知押班不勾當皇城司,見勾當者年滿差替,其張永和皇城司阙更不差人。
前、 後殿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禦藥院。
」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内品犯罪,并勘罪,檢刑名杖數聞奏,降所屬處斷遣。
」時高品陳崇佑抵罪贖金,令未得與差遣,因有是诏。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内内侍省言:「乞依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勾當諸般差遣了畢,除依久例合與遷轉外,不得投進文字及禦前乞改轉。
及乞今後勾當内東門、龍圖、天章閣,并本省選擇差使。
」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诏内侍省押班阙員,取嘗曆邊任、累有功者補之。
四年九月四日,入内内侍省言:「文武臣僚在京勾當,并依外任批書所抵曆子。
其使臣系(二)[三]班院出給,諸司使至閣門祗候系樞密院出給。
入内供奉官已下,緣各有差遣勾當去處,欲并從本省出給,所抵批書勞績及過犯。
」從之。
六年九月,诏:「入内殿頭李繼和為擘畫券馬等勞績,于轉官年限内與減四年,仍不理入仕及三十年。
今後有酬獎勞績,并準此。
」 皇佑元年三月,内侍省言:「自今内供奉官有過,且勒歸班,給半俸,候複赴入内祗應,方許全給。
」從之。
十一月,以昭宣使、眉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副都知楊懷敏領梓州觀察使,為三陵副使,罷副都知。
舊制,内臣都知以過罷去者不許再除,懷敏頃以宿衛不嚴被黜,至是複用,台谏共論列,卒罷之。
二年十月十二日,诏:「内臣東頭供奉官,如内有情願回授或(對)[封]贈父母,亦聽從便。
」 三年正月十二 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供奉官已下至内品,自來每因勾當遇勞績事件,合得指射差遣者,隻得各于本省差遣内陳乞指射。
其已授下未赴(賦)[職]勾當及見勾當者,并候将來年滿,一依今诏。
并有年限違礙對移差遣,亦隻得于本省差遣内回換。
」 四年三月十一日,诏:「近來入内供奉官已下承領傳宣者,并須躬親赴逐處,仍令承準傳宣處依近條覆奏,審取指揮。
若是使臣依前封赍傳宣(女)[文]字投下,不得收接。
」 五年閏七月,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額。
八月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為不合直批聖旨,特與放罪,今後奏乞事件,并依條約申中書、樞密院取指揮。
」 九月,诏:「内臣有自陳勞績而求遷改者,自今并下入内内侍省定奪當否,令樞密院取旨。
其明合賞格者,即與施行。
」 是月,以入内内侍省内侍都都知、延福宮使、武信軍節度觀察留後王守忠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
兩省都都知,國朝未嘗除也,于是禦史俞希孟乞今後更不除前後殿都都知,乃诏自守忠後更不差除。
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曆任無贓私罪者,毋得除。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自今内臣傳宣,令先至都知司出劄子,其被旨處仍覆奏之。
」 二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應人臣曾犯罪停降複得叙名職者,不許通計舊勞以規恩賞。
二十七日,内侍押班 武繼隆言:「乞今後應系前、後兩省内供奉官已下至内品等,如有授到諸(殷)[般]指射轉官優等差遣,及朝廷與減守年代轉官劄子等,若或因為公事決配、勒停、降責者,自後卻漸經赦恩叙複内侍省名職,更不得再将未犯罪已前所授文字陳乞使用,及内侍省不得施行。
内有本非己過、因事緣坐累及者,不在此限。
」從之。
嘉佑四年四月四日,臣僚上言:「乞今後應系宮禁閣分祗應内臣、諸色人等,不得請求嫔禦乞批降指揮,僥幸恩澤。
如實有勞,合該酬獎,即令經所屬官司自陳,具狀取旨施行。
如違,令二府依舊條奏(刻)[劾],使臣特降名,諸色人并(淩)[決]配。
」诏今後請求内降刑名,并依自前诏約施行。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内臣多,自今權住進養子入内」,從翰林學士韓绛之奏也。
至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有旨壽聖節、南郊許奏薦也。
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選内臣年五十以上、無過犯者,勾當内中諸閣分。
五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臣曾犯贓私罪勒停,雖經赦毋複隸入内省。
十一月六日,诏:「今後内臣更不得理大使臣資序,内勾當禦藥院特旨留者,候出外,據所留歲月比類優轉。
應已理者依已得指揮外,今後更不再與遷理資序。
」 六年七月八日,入内内侍省言:「幹元節合得食祿人,準慶曆六年五月聖旨,收一十人為額,其諸班内品則無定數。
請補入内内侍高品王日言 等四人各男一,并為入内黃門祗候高品;内品羅成甯等三人各男一,并為貼祗候内品。
」從之。
十月五日,樞密院奏:「乞自今前、後省内臣入仕,并理三十年磨勘;有已經磨勘者,理二十年。
其以勞得減年,無得過五年。
」從之。
自祖宗以來,内臣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
至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蓋猶無磨勘定格。
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入仕纔五七年,有遷至高品以上者。
兩省因着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複在其中。
至是,樞密院患其幸進者不已,故厘革之。
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勘會兩省使臣磨勘條例,欲除景佑二年九月诏并入内省自來黃門轉高班例依舊外,并依今年十月五日指揮,其餘條例更不施行。
」诏合該改轉高班已上,内元因勞績者及無勞績有公罪杖已下者,并理十年磨勘;無勞績、有贓私及公罪徒已上者,并理二十年磨勘。
内私罪情理輕取旨。
餘并從之。
七年正月,以文思使、帶禦器械李繼和為内侍省内侍押班。
近制,兩省都知、押班并選年五十以上及有邊功者參用之。
去年繼和當次補,而年四十九,至是始命之。
八月六日,诏自今祗候、殿頭以下不許乞入内職名。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樞密院言:「勘合自來内臣每遇聖節,安排兒男食祿。
嘉佑四年五月十一日,令權住養子。
」诏今後 遇壽聖節及南郊奏薦,并依自來條貫,嘉佑四年五月指揮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四日,诏:「兩省今後應有本省使臣已得聖旨與改轉及差遣等,并仰具元進呈因依供申樞密院,覆奏取旨。
」 六月十五日,诏:「今後内臣除禦藥院依嘉佑五年十一月指揮外,自餘合轉内殿崇班、特旨留住者,如年月理至供備庫副使,便令轉出。
」 《神宗正史職官志》:入内内侍省都都知,從五品;都知、副都知、押班,并正六品;内東、西頭供奉官,從八品;殿頭、高品,并正九品;高班、黃門内品,并從九品。
無定員。
都知、押班掌禁中供奉之事。
凡中外官司應用内侍省辨其所治之事,按供奉官以下閥閱,以法選焉。
乘輿行幸及祭祀、朝會、燕飨,諸以省給使者,皆前期戒令辦具。
即奉使若督察國事亦如之。
頒诏劄之附疾置者,邊奏或機速文字則受而通進。
袒免以上宗女出嫁,則視服屬給其資賜。
宗室中都官若赙贈之物,則賦以品式。
禁養餘子為私身,願進外官者,推恩加等遷至内殿崇班,則寄理資級。
押班以上秩高者,加昭宣、宣政、宣慶、景福殿、延福宮使,領刺史,至觀察留後止。
其要近職任則彰善閣、延福宮,遷後苑。
次龍圖、天章、寶文閣、東門司、禦藥院,乃除帶禦器械或押班,而遷除皆檢勘上樞密院。
雖兼治職事,計于臨時而設(宮)[官]置局者有四: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以檢察奸僞,則歸管勾往來國信所,都知、押班領 之;《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凡奉使、接伴、館伴,所需服飾器用應官給者皆掌之。
使命在驿,則掌其宴犒、飲食、例賜之物。
若非泛須索,則準例以給,無例者奏禀。
應掌儀及通事、譯語使臣,皆以名籍分其職務,而檢察其奸僞。
置吏四。
承旨須索,給要驗以授府庫,則歸合同憑由司;《哲宗正史職官志》雲: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
凡特旨賜予宗室、外戚及文武官,皆具名數憑由,任有司準給。
置吏四。
造服用之物以供禁省,則歸後苑造作所;《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後苑勾當官無定員。
後苑造作所蓋官三人。
後苑勾當官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
造作所掌造禁中服用之物,凡工作所需,具數奏禀畫旨,取給有司而謹其出納之令。
斂(阻)[租]稅之課入以修營佛祠,則歸提點寺務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入鴻胪寺。
皆内侍領之。
凡分房二,設吏十有四。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内侍省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無定員,并正六品;内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納)[内]品,總一百八十人,品與前同。
掌内朝供奉之事,應遷官、任子、選授、給使、将命之節,仿入内省法。
日直禁省則視其多寡而番休之,天子行幸則執乘輿服禦以從。
後省官阙則承诏選補,押班以上仍聽互遷。
凡分案三,設吏六。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二月,诏:「内侍内臣聖節合奏兒男,今年已經壽聖節收錄,将來同天節權罷奏。
」 四月七日,诏:「應兩省都知、押班、帶禦器械及内臣大(臣使)[使臣]兼職及正勾當去處差遣,自來無年限替者,今後并以三年為滿,差人承替。
如内有合且令勾當,即候滿日臨時取旨。
」 是月,樞密院言:「檢會内臣所領在京職局,自來并無更代之期。
」诏内臣正領官局并兼職,并三年為任滿。
六月,诏:「入 内内侍省今後諸閣分阙使臣,選差謹畏有行止、别無過犯者充,仍常切覺察。
及令開封府、皇城司察探,如有内臣于街市作過,即密具名聞。
」時侍禦史吳申言:「乞今後諸閣分祗應内臣,并令入内省結罪保明,素有行止,别無過犯,方得差充。
仍不得諸閣分指名勾喚。
及乞下開封府、皇城司常切覺察,應有内臣于街市作過,重行決配,庶使阍寺謹畏,宮闱清肅。
」因有是命。
熙甯元年二月九日,入内内侍省言:「乞将太皇太後殿等十二處使臣依舊祗候及十二年無過,餘閣分祗候及十五年無過,即并與放轉一資出閣。
仍乞依舊令内東門司使臣保明。
如累在閣分不得通理年月,隻以新差到後來閣分年月酬獎。
」從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詳定内臣諸司副使奏薦兒男,須是年五十歲者方得奏薦。
」诏内臣諸司副使須自入仕後經兩省祗應及三十年者,方許奏薦。
三年三月,宣慶使、遂州觀察使、入内副都知石全育言:「臣曆任四朝,今老且病,願罷本省,乞一宮觀寺院。
」诏為系先朝攀附,特依所乞,與免職轉官,提舉東太一宮,仍依石全彬例免朝參,仍遷節度觀察留後。
十月二十八日,诏兩省都知、押班歲滿當遷,自今令樞密院契勘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上谕樞密院:「内臣宮中凡有勾當,須稱聖旨,若一一關申中書、樞院,則傷繁碎,或稽緩不及事,可令本省具自 來合依久例施行事節件析以聞。
」時以内侍直批聖旨獲罪,因降是旨也。
十月十六日,诏樞密院:「入内内侍省内侍都知、押班并帶禦器械系外任差遣、時暫到阙者,除有旨及兼領在京司局并供職外,每日起居退,更不供職。
」從所請也。
是日,诏:「内侍省内臣不系禁中祗應,及入内省人數寖多,今後前、後省内臣轉至承制、崇班、内常侍,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内侍省東西頭供奉官、殿頭,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諸班内品,更不許進入内内侍省所管諸班内品。
每年通許進五人,餘悉仍舊。
内供奉官以上至黃門,如願進外官者,比内侍省遞加一等推恩。
其内臣諸司使、副合該奏兒男充前班者,今後更不得奏内臣。
」時上谕樞密院曰:「方今宦者數已多,而隸前省者又不入内,空絕人之世,仁政所不取,且獨不可用三班使臣以代其職事乎」吳充對曰:「此曹盛衰,前代或系興亡,聖朝固無茲(盧)[慮]。
然人君重絕人繼嗣,此盛德之舉也,臣等敢不奉行!」 五年閏七月九日,诏:「入内内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并本省所管諸内品,見無兒男充内食祿者,許養私身内侍一子為繼嗣,初養日不得過十歲。
須己身年三十無養父或養父緻仕,方許具狀經本省與狀充系内侍,遇聖節依名次收補食祿。
如未進名及已系名間淪亡,亦許依上項條約别養子。
若已有一子,更養次子為私身内侍(省)[者],當行處 斬,不在自首之限外,并依前後條令,入内内侍省明谕之。
」 六年七月六日,以内侍押班蘇利涉為内侍省右班副都知。
仍自今入内省、内侍省押班五周年無違阙,并除副都知。
十年十一月二日,以昭宣使、嘉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領果州防禦使。
初,樞密院奏中正當磨勘,上以其軍功,故特遷之。
仍诏自今兩省都知、押班已轉至觀察使,如該磨勘及雖有功,止遷使額。
其有特旨者,令樞密院執奏。
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诏皇城使、達州刺史、入内副都知蘇利涉領海州團練使。
時利涉校年當遷,诏以利涉先朝攀附,而有是命。
二年三月六日,上批:「前内侍高班梁堅坐監嵩慶陵自盜贓,貸死編管襄州,該恩已放逐便。
今貧窭無所歸,内臣執事、兩省更無他所安排,可與一内侍省把門内品。
」遂錄為後苑散内品。
五月十八日,内侍押班張恭禮為邠州觀察使,恭禮事上藩邸歲久故也。
八月十二日,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入内内侍省敕式》,诏行之。
四年四月四日,入内供奉官王懷政差管押軍器往泸州,欲不停見幹當後苑西作,别給驿券。
上批:「泸州道路半在陝西,與廣南不同,可止依條給驿券或本任添支。
令入内省取問懷政妄陳乞。
」 五年三月十四日,诏:「自今入内内侍兩省初除都知、押班,中書、樞密院同進呈。
」 五月十一日,诏:「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 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 七月二十一日,诏西京左藏庫使、吉州刺史、内侍省内侍副都知石得一為入内内侍省副都知,東作坊使、嘉州刺史、帶禦器械劉有萬為内侍省内侍押 班。
仍自今遷補都知、押班,并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 八月四日,诏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紏。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月十一日,诏西京左藏庫使、果州刺史張允誠為内侍押班,以逮事英宗藩邸也。
十一月十八日,诏都知、押班除授歸樞密院。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内侍黃門宋訪下直日,入需雲殿裡幞被,當闌入殿門私罪徒,該赦原。
」诏勒歸本班。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延福宮使、甯國軍節度觀察留後、入内内侍省都知張茂則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以太皇太後手诏,昨建儲及祗奉皇帝即位有勞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十八日,诏:「入内東頭供奉官、勾當禦藥院馮宗道見寄右骐骥使,梁惟簡見寄文思副使。
宗道為系随龍,惟簡久在太皇太後殿祗應,各有勤績,可與改寄正官,并特除内侍省内侍押班,(公事)更不簽書内侍省公事,餘人不得援例。
」 同日,诏:「入内内侍省押班梁從吉久更邊任,宣力居多,特與轉遙郡團練使,遷入内内侍省副都知。
」 十月二日,诏:「内侍押班梁惟簡在太皇太後殿祗候近二十年,累有勤績,今轉出,可特帶遙郡刺史,後毋為例。
」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内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以一百人為定額。
遇聖節許進子二人,與收系。
額内有阙,于已收系人内從上撥二人食祿。
願依舊進借差殿侍者,聽奏三人。
餘依着(為)令,仍自今年為始。
」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左谏議大夫梁焘言:「準朝旨差賜大甯郡王佖生日禮物,緣有書送事例,恭聞祖宗差宮省親信左右之人,并為非次恩澤,後來頗及侍從,近年多在言官,大懼隳損朝廷故事,寖失祖宗馭臣之意。
望許免行。
」诏改差入内供奉官、勾當禦藥院閻安。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三省奏:「刑部侍郎豐稷言,近取内臣大使臣寄資充入内供奉官不便。
」上曰:「前取引此輩,但充場務差遣耳。
外人不知,以為盡在左右。
」呂大防曰:「禁中事,雖從官亦無緣知。
然陛下恕其不知而容其直,以招來言者,此明主之事也。
臣等若見諸臣,當谕以聖意。
」 紹聖元年,取内侍省張士和等為入内省祗候,及選私身内侍二十人為入内黃門。
閏四月十七日,诏宣政使、忠州團練使趙世長為宣慶使,昭宣使梁從政為宣政使,吳靖方為昭宣使,落帶禦器械,添差勾當皇城司,六宅使周宥等各遷一官,以神宗皇帝随龍人也。
六月十二日,诏入内内侍省阙使臣差使,令本省于供奉官以下兒男私身内侍人數内遷長 立二十人,先次食祿。
是年,内侍省奏阙員,請于私身選十人。
诏許選五人,又诏宗室諸位都監不許指名奏差。
二年九月七日,诏内侍省人吏并行倉法。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慶使、階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榮州團練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權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馮世甯,宣政使、瀛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與理磨勘。
自今内臣橫行初除兩省押班以上如之。
内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初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為定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正月二十三日,诏内侍省官因元佑責降之人,如滕州羁管梁知新、萬州監稅曾焘,并與依例轉官,兼内侍省見今阙官。
應見責降在外監當人,已經大赦,并放還赴省供職。
入内内侍省人因黜責降充前省者,悉召還。
二月二十五日,管勾禦藥院郝随、劉友端并與外任宮觀。
輔臣對,因請問郝随、劉友端所以逐。
上雲:「禁中營造過當,非先帝意,皆此曹所為。
」因命太常少卿孫傑等驅磨兩人所領後苑作書畫,先詣逐處對鎖文籍(則)[财]用,及拘留幹系人。
二十八日,輔臣奏内臣劉瑗乞磨勘,瑗遙防,非押班,無磨勘法。
上頗稱瑗循理,然例不可啟,遂已。
四月二十六日,取入内省祗候使臣二十員赴内侍省,以本省額百員,而見管止三十員故也。
九月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都知劉 有方等各更遷一官,以故事覃恩,知内侍省官合遷兩官,非止遷一官,而有(以)[方]及梁從政皆自陳,诏使額至延福宮使,遙郡至觀察使,無可遷者回授。
十九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劉瑗等各遷一官,礙(上)[止]法者回授有官有服親。
十月十六日,诏:「内侍裴彥臣追五官勒停,送峽州羁管,令開封府差人押送,其前降依随龍人例指揮勿行。
」坐勾當禦藥院閻守懃在禦前進呈文字,而彥臣辄扣守懃之冠,靳侮不恭,侍禦史陳次升彈奏,乞正典刑,故有是責。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宣慶(侍)[使]、成州團練使、入内内侍省押班、管勾蔡王府閻安責授高州刺史,(有)[以]府吏鄧铎有狂悖之言,不能伺察故也。
崇甯二年五月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昭宣使以上,正使以下,各系真官。
謂如(謂)〔請〕俸、奏薦、恩例等,并依本官,無寄資。
入内内侍省皇城使之類、内侍省依此。
八日,改入内内侍省都知為知入内内侍省事,副都知為同知入内内侍省事,押班為簽書入内内侍省事。
大觀三年九月十七日,诏王仲千前後在彰善閣及勾當内東門司、帶禦器械,如通及七年,特與依在閣條例轉資施行。
勘會王仲千系四方館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通理前後彰善閣祗候月日,計六年有零;通理勾當内東門司及帶禦器械月日,共七年有零。
依已得指揮,特轉引進使,餘依舊。
政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帶直睿思殿人系銜、序位等在 不帶職人之上。
十一月十五日,诏通直大夫、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知入内内侍省藍從熙特與落通侍大夫,依舊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罷知入内内侍省,除直睿思殿。
及今後餘人不得援例,雖奉特旨,亦令中書省執奏。
仍令禦史台彈奏。
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刑部奏,入内祗候、黃門内品趙頒狀:「伏為舊系黃門,蒙刑部卻叙充黃門内品名目,即不複元官。
及梁毅因罪犯序充入内祗候、黃門内品,理訴舊系黃門,乞改叙黃門。
承樞密院劄子,特與叙入内黃門了當。
切念頒與梁毅并是刑部約定隻叙黃門内品之人,欲乞比類敷奏,與頒叙充入内黃門。
」诏與叙入内黃門。
四年十月十一日,内侍省奏:「今後應發過入遞禦前文字,立定日限收附,并将金字牌子同封報省,所貴驿程不緻阻滞,兼于本省易為勾考。
」诏限到日三日回報。
如違,以違制論。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内侍轉出或緻仕者,通侍大夫與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得)[德]大夫,自餘以差降等,元帶遙郡者悉去之,其已轉出者依此改正。
仍今後轉出内侍,并至武功大夫止。
二十一日,诏:「内侍官陳乞寄資複祖宗法,除省官已降指揮外,所有轉出或緻仕,已立新格。
緣其間參照未備,可依下項:已轉出或緻仕者依此,其合改正之人,令入内内侍兩省具名申尚書省,給降付身。
見帶太尉換内客省使、遙郡 承宣使,節度使帶禮官同。
換延福宮使、遙郡承宣使,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
曾任省官者換遙郡觀察使。
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昨來減作昭宣使、遙郡防禦使,今來不系省官,已别改正。
其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人,依不系省官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并曾任省官依此。
見帶通侍大夫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德大夫,中亮大夫至親衛大夫換武節大夫,拱衛大夫換武經大夫,左武、右武大夫換武翼大夫。
以上見帶遙郡承宣使者,與改遙郡防禦使,帶遙郡觀察使者與改遙郡團練使,遙郡防禦使、團練使者與改遙郡刺史,遙郡刺使無可換者,仍舊武功至武翼大夫。
見帶遙郡者止依本官轉出,内有戰功人,依祖宗法合除帶禦器械者,依祖宗法。
下準此。
通外官共六員。
武功大夫以下不帶遙郡人八階,并換武功郎以下,将來轉出或緻仕,如依祖宗法合轉所資官,祖宗法合寄轉至副使。
即依祖宗法。
」 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更定禦前金字牌子制度,以舊所發牌間為金賊攔截竊去,恐有仿效故也。
三月一日,诏:「每歲遣内侍一員往川路,謂之诏使,自今勿遣。
」 六月二十六日,殿中侍禦史胡舜陟言:「昨降旨揮,内侍領外局職事并依祖宗法,後又诏除熙豐窠阙依舊外,餘并罷。
今都水、将作監有承受官,非祖宗制,乞賜罷廢。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今後 兩省使臣不許與統制官、将官等私接見、往來、同出入,如違,追官勒停,編管遠惡州郡。
」 二年正月十六日,诏:「内侍邵成章不守本職,辄言大臣,自祖宗朝未嘗有内侍言大臣者,可特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編管。
」 七月六日,诏内侍(三)[王]嗣昌不可留禁中,送吏部與差遣。
上謂宰臣黃巘善曰:「嗣昌見為門司,好大言議國政。
朕前後屢誡其曹各恭乃職,勿預他事,嗣昌不可不斥。
」巘善曰:「陛下初踐作,臣便聞先以訓敕内侍,緻治之本也。
」 三年四月十日,诏:「自崇甯以來,内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
自今内侍不許與主管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軍、非所管職務擅行移文、取索貼占屋宇、陳乞提領外朝官職事、幹預朝改,外朝非親戚亦不得往還。
如違,并行軍法,委台谏紏察彈劾。
仍許諸色人陳告,如委得實,量事加賞。
」 四年六月五日,上谕宰臣曰:「比遣内侍蘇淵賜韓世忠茶藥回,聞世忠喜甚,淵得銀二百兩,奏聞。
朕以往來稍勞,特許之受。
朕凡遣内侍,不容辄受一毫私饋,或因使命有,但非得旨不可受。
朕待此曹,每告戒約束,凡小過失或略而不問,至于故犯則必痛懲之,未嘗恕免。
」 七月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法司程僖已年滿出職補承信郎,可特留充依舊祗應,應見請諸般請給等,權于本省文曆内批勘。
」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諸陵香火并都監,令入内内侍省差。
十一月六日,诏 差内侍省押班岑筌充主管迎奉溫州景靈宮等處神禦,其應行移文字,并與(同)[向]宗厚同銜由發。
其餘内侍并依已降指揮,不得一面行移由發文字。
十二月十五日,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對。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内侍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令敕令所立法。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後内侍并不得收養禽蟲等,并市肆遊行。
如違,以違制科罪。
」 五年四月七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今後遇泛恩,特許轉武功郎止,并寄資。
六年二月二日,敕令所看詳:「内客省使至昭宣使,東、西頭供奉官至内品,靖康元年已降指揮,内侍官稱一遵祖宗舊法。
今參照元豐、紹興法官品、雜壓修立,諸内客省使至内侍省内品為内侍官。
」從之。
先是,入内内侍省言,本省官稱于元豐條令備載,今來《紹興新書》即未該載,故有是命。
七月十一日,诏:「内侍官已裁減外,各有定額,今後不得額外增添。
」 七年十二月二日,诏約束本省使臣,不得将分毫銷金翠毛入内,令互相覺察奏聞。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内侍省寄班祗候依元豐法,今後以十五員為額。
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已降指揮,本省使臣冠帶出入皇城門,仍今後不得依舊系犀帶。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聽喚使臣,今後以六十人為額。
二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诏:「睿思殿祗候見系二十人為額,今差慈 甯殿使臣二人充睿思殿祗候,今後以二十三人為額。
」 二十三年六月一日,上谕宰執曰:「近差内侍往盱眙軍賜北使宴,卻擅買北地物貨,實為不便,已令拘收沒官,庶少懲誡。
」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诏:「今後差往川中賜夏、臘藥内待,經由去處,如敢收受例外饋送,及非理須索買賣騷擾,仰守臣具申尚書省、樞密院,取旨施行。
」 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内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張官置吏,徒有冗費,可廢,并歸入内内侍省。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十月二十二日,左奉議郎、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幹德間,内臣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子。
至皇佑五年,始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
熙甯中,每年止許進五人。
自渡江以來,一時草創,人數阙少,故權免試,便行勾喚供職。
近年人數比舊寖多,宜立為定制,使久遠可行。
欲令入内内侍省立定員額,限以官品年格,遇有阙依條施行。
」從之。
先是,震上殿論此事,讀劄方數行,上曰:「朕有此意久矣。
祖宗以來,止許進一子,朕意欲依祖宗法。
」震讀畢,上曰:「此曹人多則黨盛,今人數已不少,若平居無事猶可,設使當母後少主之時,豈不能為禍,漢、唐之事是已。
」震曰:「陛下聖慮及此,天下之福也。
」因奏曰:「祖宗時,聖節許其進子。
今年天申節已進子矣,将來會慶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