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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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旨司繳進。
二月二十九日,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棣〕言:「護聖步軍統制官,十年間易者十一,前後皆是除帥,得此軍者,自謂即日超躐,不過時暫假途。
乞自後遇有阙帥去處,乞不拘軍分除授。
其護聖步軍統制,亦許其統領官内選差。
」從之。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在外統帥初到,将前政軍器對數點檢,遇有損壞,實時修補, 毋緻輕有改作,枉費工料。
」 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雷州水軍僅二百餘人,其統領一員,系經略司辟差窠阙。
今經略司既差正統領,又差副權統領,又差權副将訓練之,屬官愈多,而事愈不辦。
乞悉行減罷。
」诏日後不得更作名目,創差權官。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除授在外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如階官未至升朝官者,與帶升朝官。
」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诏:「三衙、江上諸軍都統制司添差屬官,除見任人令終滿,日後更不差人。
其差下人,從省罷法。
」建康都統制郭鈞等言:「添差屬官,所請供給、占破白直官兵等數多,實難應辦。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日,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棣〕言:「策選鋒軍見阙統制官,竊見環衛官馮湛練曆可任,緣系環衛官,不敢辟置,乞自聖裁。
」诏特從之。
紹(興)[熙]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今後諸軍統制官召赴行在,别有除授者,其阙聽候指揮。
」 紹(興)[熙]五年九月十四日,主管侍衛馬軍行司公事張(帥)[師]顔言:「伏累降诏旨,令侍從、監司選舉将帥,實為社稷之計也。
欲乞下諸路監司并管軍主帥,于本路所管統制官内,公共選舉有智略、廉潔、堪(究)[充]将帥之人一、二員,具申朝廷審察。
如或可采,籍記姓名,以備他時将帥之用。
如不應所舉,甘坐謬舉之罪。
」從之。
慶元三年二月十四日,诏:「殿步司、四川諸軍兵官見依舊法升差外,其馬軍行司、江上諸軍今 後統制至準備将,仰照舊例格法、節次指揮,委主帥依公選擇升差,不得循情,有害軍政。
解赴總領所,或不系總領置司去處,委自守臣并審覆保明,申樞密院取旨升差。
内統制、統領不測點摘前來,審觀人材識略,或試以武藝。
其紹熙四年正月十七日令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選擇一名指揮,更不施行。
」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淳熙十二年指揮『應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如階官未至升朝者,與帶升朝官』。
可自今後三衙除未至副使者,與轉副使。
」 四年三月十四日,樞密院言:「三衙、沿江、蜀道凡十三處,軍中自擁隊、營隊、訓練将副以至統領、統制,主帥雖得專升差之權,自準備将以下,俱聽統制保舉。
異時擢帥,亦不過以統制曾為環列者充之,是統制距主帥一級耳。
今承平日久,非曩時戰功之舊,至有校尉為統制者。
夫既非偉才,驟居是職,志得意滿,貪殘驕肆,兵卒嗟怨,正以此也。
乞自今統制官阙,令主帥擇統領官,權其職事一年之後,軍政無阙,方許申奏正差。
或已試無效,聽别差就權;或統領年限未及,軍帥保明升差,除補滿年限外,亦更與差權統制一年。
委無過犯,方得正差。
」從之。
開禧二年正月十日,臣僚言:「比年以來,主帥無(持)[特]立之操,将校有不安分之求。
求者慮其員之足而無所緻其力,太監則亦不敢求之以正員此句疑有誤。
,而(子)[予]之以額外。
夫以額外為名,則不齒于正 員可也,而今與正員并列;不計其資格可也,而今資格居上,偶正員有阙,則他人不敢踰。
乞申饬諸軍,除見升差人許令姑存外,日後統制、統領及自餘将校,并見阙差人,即不許預先以額外名目升差。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三衙、江上、四川諸軍,今後遇有欲不次升差之人,須于奏狀内稱說委是才能卓(赴)[越]、智勇過人,應得已降指揮,主帥結罪保明申奏,即與越格升差。
殿步司(走)[赴]都堂審察。
江上、四川諸軍并赴宣撫司。
」 嘉定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勘會三衙、江上諸軍統制、統領将佐離軍,各有立定逐路添差差遣,其許浦水軍及淮東安撫司強勇軍,未有立定格法。
」诏許浦水軍都統司照鎮江都統司,淮東安撫司強勇軍照江州都統司,各立定見行離軍添差立功次數,均撥逐路合入差遣施行。
十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竊見所至都統司有計議,有機宜,複有幹辦公事,幕府森嚴,獨蜀自比歲裁減計議、機宜,僅存幹辦一阙。
推尋初意,不過謂兵興以後,用度窘乏,徒費廪給。
然一經省員,無與上下共議,殊乏機謀之助。
今以江上諸戎司較之,兵數孰為多寡,事權孰為重輕而蜀之四戎司,何為獨啬于此!要必幕客重而後司存重,司存重而後可望其折沖于外,伸威于虜也。
乞明诏有司,仍複蜀之四都統司屬官一阙,遴選碩材,以重久虛之選。
其于今日守圖之計,有補非淺。
」诏沔 州、興元府、金州都統司、利州副都統司各增置準備差遣一員。
仍令樞密院差注右選有出身經任人充。
十六年九月十日,樞密院言:「勘會興國軍駐劄禦前防江水步軍官兵并以招足,戰舡、軍器亦已整備,合差置統制官一員部轄,措置教練,防守江面。
」诏劉武俊特差充興國軍駐劄禦前防江水軍統制,兼統轄防江步軍,專一任責,措置訓練。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禦馬院 禦馬院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五日,诏:「禦馬院合破草料,依昨升陽宮例,據每日合批詣數目,令所屬差入赴院交納。
」 四年七月十八日,诏:「行在左右骐骥院差教駿馬五十人赴禦前馬院,養餧禦馬祗應,添作二百五十人為額,聽本院于諸處踏逐,指名差取,日下發遣。
」 紹興十三年閏四月十四日,诏:「殿前司寄養禦前良馬,見破十分草料,自閏四月一日(已)[以]後,每馬減幹草八分,正支破二分。
至九月一日,聽本院關報,依舊支請。
今後每年四月一日依此。
」 七月十二日,诏尚書禮部下所 屬鑄印一面,以「禦馬院之印」五字為文行使。
舊來借用骐骥院印,至是始有是命也。
同日,诏:「禦前馬院差置手分四人,副知一名,兼前行書勘行遣文字。
所差手分、副知,于内外諸官司指名抽差。
不足,聽本院召募試補。
今後副知、手分有阙,并令以次人遞(選)[遷]。
其手分候遞遷充副知日,與補進義副尉。
副知滿三年,與補進武副尉出職。
今來副知系創行差置,未有遞遷人将差到院及二年,依手分遞遷副知法補授立界。
所有見相兼祗應骐骥院手分二人,就差充填上(下)件手分窠阙祗應。
」從本院請也。
同日,诏:「禦前馬院于内外官司系公人内踏逐,指名抽差二人,充庫子祗應。
及副知、手分、庫子諸般請給,并依祗候庫子例。
内庫〔子〕、副知無衣人,春冬各添人絹二疋,冬加綿十兩。
」 同日,诏:「餘杭、南蕩兩監許各差手分二人,于四人内通選差一名充副知,兼前行祗應。
其副知補授理年,并依本院副知體例格法,仍降一等補授。
初補副知,與補進義副尉。
界滿三年,與補進(義)[武]副尉出職。
」 十四年二月三日,诏:「南蕩并餘杭門縣界牧馬兩監合破草料,依舊行在批勘,令戶部措置水陸近便富陽縣、餘杭縣,照旁就支。
仍令逐縣依例差人津般,赴本監交納。
如兩縣支破不足,于此近縣分揍數供納。
」 十六年十月二日,诏:「禦前馬院諸處差到養馬軍兵并教駿公吏月糧口食米,特與依禦廚工匠等見請倉界敖分一等支給。
内教駿新給曆及無曆人,并特依有舊曆人例,支破本等身分請給。
日後差到人準此。
」 同日,诏:「禦前馬院軍兵人吏,今後有逃走并見走未出首人,如遇捉獲,依法施行外,其首身合依舊收管之人,止支無曆人例請給。
候及三年,方許支破本等身分請給。
」 十七年五月四日,诏:「禦前馬院可差管草料使臣二人,手分三人,許已未到部使臣校尉及無違礙官司人吏或白身人内指差。
内手分請給,并依入内省手分見請則例支破。
白身人自差到實及七年,與補進武副尉出職。
有名目人實及七年,與轉一官資。
日後年滿之人,願留者聽,請給、理年、酬獎仍舊。
所有管草料使臣請給、理任,并依主管回易庫管幹官使臣已得指揮施行。
」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禦前馬院見管胡羊,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大羊每口日支料四升,羔兒每口支料二升,就本院禦前草料曆内批勘,所屬依例供送。
日後遇有收支羊數,聽本院關報支給。
」 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诏:「殿前司寄養禦前馬驢二百三十頭,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每頭支草半束,料五升,就本處寄養禦前良馬草料曆内批勘。
今後遇有開收,并依良馬體例,關報糧審院支破施行。
」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禦前馬院見管禦馬,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每疋每日添次黑豆二升,就草料曆内批勘,所屬依例供送。
日後遇有收支馬數,聽本院關報施行。
」 五月三日,诏:「良馬院見阙谙曉馬性人養飼,樞院可下吳璘,令選差陝西軍兵 二百人,分(臂)[擘]請受,将帶家屬,沿路批支口券,差官管押前來,赴殿前司交割。
仍每年發五人,填事故阙。
」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見支破禦馬院禦馬并羊驢日供大麥,除禦馬依舊支破本色大麥外,其餘羊驢,可改支稻谷。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十月五日,未改元。
诏:「禦前馬院見管教駿,緣德壽宮并皇子、三王府差過五十餘人,即目阙人差使。
令依見(擡)[招]填指揮,招刺五十人,限一月差赴禦前馬院填阙。
今後遇阙,依已降指揮施行。
」骐骥院同此制。
八日,诏:「太上皇帝禦羊馬,難以令本宮差人請草料,令尚書省行下合屬去處,可依建炎三年以後累降指揮,差人供送赴院。
所差腳戶,仰臨安府量支代雇錢。
仍籍定姓名輪差,與免諸般差使。
」 十五日,監草料場孫朔言:「伏臨安府差腳夫般擔草料,供送禦馬院,臨安府每日差腳夫五十八名,委是搔擾。
竊見良馬院亦系禦馬數,每月依宣限日(目)[分]差人赴草料場支請。
今來乞依良馬院立定宣限日分,令本院官差人支請。
不唯公私兩便,又可隔般送代雇之弊。
」下戶部相度,欲依本官所乞事理施行。
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禦馬院狀申,「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本院見管副知兼前行一名,手分四人。
欲于數内減手分一名,止以副知兼前行一名,手分三人,共四人為額。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發填。
幹道二年三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林安宅言:「大理寺參詳引例弊事内,有騎禦馬直人兵,依元豐令,自長行排連至十将,補内外院坊監,或廂軍将校者聽。
緣自渡江以來,不曾排連遷補,皆系泛恩補授。
十将人已立定年限出職,有押官、承局、将虞候并援例,乞依條指射内外坊監,或廂軍将校出職。
照得前項引例旨揮,雖系一時申請,日後似此陳乞之人,合要照使,理難修為成法,止合作申明,存留照用。
乞下兵部施行。
」從之。
四年七月十六日,诏左骁衛上将軍王權往淮西,與淮南路計度轉運副使沈夏、權發遣和州胡昉同措置不系民田荒坡、水草地,牧養禦駒馬。
十一月十四日,诏:「騎禦馬直将校、軍兵,自被差到直等及二十年之人,令戶部放行全分時服。
」以騎禦馬直指揮使朱成等乞依班直支破時服全分,故有是命也。
十九日,诏:「禦前南蕩孳生馬監可罷。
見管馬數,令承旨司審驗火印,撥付殿前步軍司。
其所占地段,令轉運司拘收,行下所屬,依條召人請佃。
内有侵占民地,仰照驗的确契據分明,即行給還。
」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殿前司應(應)差赴禦馬院祗應使臣内,帶将副已上軍職者,并令充額外,不得占破正阙,人從等與減半支破。
如願發遣趁赴本軍管幹者聽。
」 六月九日,禦前馬院言:「本院手分,各理到院及七年,補授進武副尉出職,委是僥幸。
欲将手分窠阙依原降指揮,于内外無違礙官司并主管官司領職局或禦前馬院司人吏内踏逐指差。
及将見管貼司試補,候至頭名,與改作職級。
及三年,通到 院及一十年,與補授名目出職。
如年代不及,許令依舊在職,補理及方許解發。
」從之。
二十四日,诏禦前馬院計定一年合買草料價錢,報左藏庫上庫,先次一并支,卻令轉運司撥還。
其後左藏南庫言:「淳熙元年至四年分,禦馬院節次于本庫借過草料錢,兩浙轉運司除撥還外,有未還錢一十一萬餘貫,積壓拖欠。
淳熙五年三月四日指揮,就西庫支取。
乞以後年分依此施行。
」從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禦馬院減養馬軍兵四十人,教駿二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四月一日,诏:「禦前馬院使臣罷軍中兼職。
其統制、統領、正副将願歸軍,依舊職次。
不願歸軍,别聽指揮。
準備将至效用,并依舊騎習禦馬祗應。
」 紹熙四年七月一日,禦前馬院言:「照得養馬軍兵不時宣押牽拽鞍馬,入出禁中祗應。
近來殿前馬步三司卻将有過犯、不守行止之人窠差赴院(滇)[填]阙,是緻作過,有妨役使。
乞今後三司軍兵數内,遇有逃亡事故名阙,從本院于逐司不入隊人内指名差取。
如本院軍兵、教駿等養馬子弟内有及等,伏願投軍之人,從本院送逐司,依等仗格法招刺,承填名阙。
庶幾谙曉本院養馬次第,可以使喚,不緻逃避。
」從之。
慶元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殿前司言:「禦前馬院騎習禦馬使臣、效用并養馬軍兵,遇有事故名阙,并照體例,指名踏逐,差撥填阙。
照得淳熙元年正月指揮,裁減定禦前馬院習馬使效,以一百二十人為額;良禦馬院養馬軍兵,以七百八十人為額。
指揮内即無遇阙許行踏逐之文。
至紹熙四年七月指揮,止是養馬軍兵遇阙,于逐司不入隊人内指差,及招收本院教駿子弟收刺承填,亦無踏逐使效之文。
後來本院遇軍兵名阙,并系招收教駿子弟,承填了當。
今來本院陳請,習馬使效并養馬軍兵并應奉禦前,竊恐刷差作過、癃老、殘疾之人填阙。
乞今後将習馬使效、養馬軍兵名阙一例許從自來體例,指名踏逐。
」诏:「今後令禦馬院遇阙,踏逐差取,仍依公審實。
或委曾作過及妨嫌回避、财物绾系、老疾之人,發遣歸軍,别作指名差換。
」 嘉定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樞密院言:「據禦馬院申,使效、軍兵、教駿多是三衙官兵内差取到院祗應,所是逐人籍請,仍舊在各司曆内幫勘支請。
竊慮人籍異處,是緻幫勘請人等隐落、逃亡、身故人數,冒請錢米,因而别生奸弊。
欲将各人籍請分擘赴院,令曆幫勘。
已劄下殿前、步、馬三司并禦馬院,日下公共相度,申樞密院。
禦馬院外,有三衛取到使效效:原缺,據文意補。
,左右骐骥院招刺到,其籍請見在本院曆内幫勘外,有三衙取到使效軍兵,其籍請亦在各司幫勘。
本院遇有逃亡事故等人,即便關報逐司開落。
今準前項密院劄内事理,若将各人籍請分擘赴院,令曆幫勘,委是從宜。
所有使效軍兵内,有該請家口累重添支錢,并每月券食錢,系錢會中半,每貫有優潤四十文省。
及入冬二次各人雪寒錢二貫文。
并有 事故,遺留下妻口,兩月日守孝錢米,及孤遺養濟錢米等人,舊例系逐司支破。
」诏依禦馬院相度到事理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省馬院 省馬院 【宋會要】 宋置省馬院。
淳熙元年四月八日,诏步軍司差撥過省馬院充養馬使喚人請給,依殿前馬軍司分擘體例施行。
三年二月八日,诏:「管轄省馬院官,委都副承旨,于樞密院準備差使使喚内選差,半年一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三環衛
二月二十九日,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棣〕言:「護聖步軍統制官,十年間易者十一,前後皆是除帥,得此軍者,自謂即日超躐,不過時暫假途。
乞自後遇有阙帥去處,乞不拘軍分除授。
其護聖步軍統制,亦許其統領官内選差。
」從之。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在外統帥初到,将前政軍器對數點檢,遇有損壞,實時修補, 毋緻輕有改作,枉費工料。
」 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雷州水軍僅二百餘人,其統領一員,系經略司辟差窠阙。
今經略司既差正統領,又差副權統領,又差權副将訓練之,屬官愈多,而事愈不辦。
乞悉行減罷。
」诏日後不得更作名目,創差權官。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除授在外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如階官未至升朝官者,與帶升朝官。
」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诏:「三衙、江上諸軍都統制司添差屬官,除見任人令終滿,日後更不差人。
其差下人,從省罷法。
」建康都統制郭鈞等言:「添差屬官,所請供給、占破白直官兵等數多,實難應辦。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日,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棣〕言:「策選鋒軍見阙統制官,竊見環衛官馮湛練曆可任,緣系環衛官,不敢辟置,乞自聖裁。
」诏特從之。
紹(興)[熙]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今後諸軍統制官召赴行在,别有除授者,其阙聽候指揮。
」 紹(興)[熙]五年九月十四日,主管侍衛馬軍行司公事張(帥)[師]顔言:「伏累降诏旨,令侍從、監司選舉将帥,實為社稷之計也。
欲乞下諸路監司并管軍主帥,于本路所管統制官内,公共選舉有智略、廉潔、堪(究)[充]将帥之人一、二員,具申朝廷審察。
如或可采,籍記姓名,以備他時将帥之用。
如不應所舉,甘坐謬舉之罪。
」從之。
慶元三年二月十四日,诏:「殿步司、四川諸軍兵官見依舊法升差外,其馬軍行司、江上諸軍今 後統制至準備将,仰照舊例格法、節次指揮,委主帥依公選擇升差,不得循情,有害軍政。
解赴總領所,或不系總領置司去處,委自守臣并審覆保明,申樞密院取旨升差。
内統制、統領不測點摘前來,審觀人材識略,或試以武藝。
其紹熙四年正月十七日令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選擇一名指揮,更不施行。
」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淳熙十二年指揮『應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如階官未至升朝者,與帶升朝官』。
可自今後三衙除未至副使者,與轉副使。
」 四年三月十四日,樞密院言:「三衙、沿江、蜀道凡十三處,軍中自擁隊、營隊、訓練将副以至統領、統制,主帥雖得專升差之權,自準備将以下,俱聽統制保舉。
異時擢帥,亦不過以統制曾為環列者充之,是統制距主帥一級耳。
今承平日久,非曩時戰功之舊,至有校尉為統制者。
夫既非偉才,驟居是職,志得意滿,貪殘驕肆,兵卒嗟怨,正以此也。
乞自今統制官阙,令主帥擇統領官,權其職事一年之後,軍政無阙,方許申奏正差。
或已試無效,聽别差就權;或統領年限未及,軍帥保明升差,除補滿年限外,亦更與差權統制一年。
委無過犯,方得正差。
」從之。
開禧二年正月十日,臣僚言:「比年以來,主帥無(持)[特]立之操,将校有不安分之求。
求者慮其員之足而無所緻其力,太監則亦不敢求之以正員此句疑有誤。
,而(子)[予]之以額外。
夫以額外為名,則不齒于正 員可也,而今與正員并列;不計其資格可也,而今資格居上,偶正員有阙,則他人不敢踰。
乞申饬諸軍,除見升差人許令姑存外,日後統制、統領及自餘将校,并見阙差人,即不許預先以額外名目升差。
」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三衙、江上、四川諸軍,今後遇有欲不次升差之人,須于奏狀内稱說委是才能卓(赴)[越]、智勇過人,應得已降指揮,主帥結罪保明申奏,即與越格升差。
殿步司(走)[赴]都堂審察。
江上、四川諸軍并赴宣撫司。
」 嘉定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勘會三衙、江上諸軍統制、統領将佐離軍,各有立定逐路添差差遣,其許浦水軍及淮東安撫司強勇軍,未有立定格法。
」诏許浦水軍都統司照鎮江都統司,淮東安撫司強勇軍照江州都統司,各立定見行離軍添差立功次數,均撥逐路合入差遣施行。
十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竊見所至都統司有計議,有機宜,複有幹辦公事,幕府森嚴,獨蜀自比歲裁減計議、機宜,僅存幹辦一阙。
推尋初意,不過謂兵興以後,用度窘乏,徒費廪給。
然一經省員,無與上下共議,殊乏機謀之助。
今以江上諸戎司較之,兵數孰為多寡,事權孰為重輕而蜀之四戎司,何為獨啬于此!要必幕客重而後司存重,司存重而後可望其折沖于外,伸威于虜也。
乞明诏有司,仍複蜀之四都統司屬官一阙,遴選碩材,以重久虛之選。
其于今日守圖之計,有補非淺。
」诏沔 州、興元府、金州都統司、利州副都統司各增置準備差遣一員。
仍令樞密院差注右選有出身經任人充。
十六年九月十日,樞密院言:「勘會興國軍駐劄禦前防江水步軍官兵并以招足,戰舡、軍器亦已整備,合差置統制官一員部轄,措置教練,防守江面。
」诏劉武俊特差充興國軍駐劄禦前防江水軍統制,兼統轄防江步軍,專一任責,措置訓練。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禦馬院 禦馬院 【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五日,诏:「禦馬院合破草料,依昨升陽宮例,據每日合批詣數目,令所屬差入赴院交納。
」 四年七月十八日,诏:「行在左右骐骥院差教駿馬五十人赴禦前馬院,養餧禦馬祗應,添作二百五十人為額,聽本院于諸處踏逐,指名差取,日下發遣。
」 紹興十三年閏四月十四日,诏:「殿前司寄養禦前良馬,見破十分草料,自閏四月一日(已)[以]後,每馬減幹草八分,正支破二分。
至九月一日,聽本院關報,依舊支請。
今後每年四月一日依此。
」 七月十二日,诏尚書禮部下所 屬鑄印一面,以「禦馬院之印」五字為文行使。
舊來借用骐骥院印,至是始有是命也。
同日,诏:「禦前馬院差置手分四人,副知一名,兼前行書勘行遣文字。
所差手分、副知,于内外諸官司指名抽差。
不足,聽本院召募試補。
今後副知、手分有阙,并令以次人遞(選)[遷]。
其手分候遞遷充副知日,與補進義副尉。
副知滿三年,與補進武副尉出職。
今來副知系創行差置,未有遞遷人将差到院及二年,依手分遞遷副知法補授立界。
所有見相兼祗應骐骥院手分二人,就差充填上(下)件手分窠阙祗應。
」從本院請也。
同日,诏:「禦前馬院于内外官司系公人内踏逐,指名抽差二人,充庫子祗應。
及副知、手分、庫子諸般請給,并依祗候庫子例。
内庫〔子〕、副知無衣人,春冬各添人絹二疋,冬加綿十兩。
」 同日,诏:「餘杭、南蕩兩監許各差手分二人,于四人内通選差一名充副知,兼前行祗應。
其副知補授理年,并依本院副知體例格法,仍降一等補授。
初補副知,與補進義副尉。
界滿三年,與補進(義)[武]副尉出職。
」 十四年二月三日,诏:「南蕩并餘杭門縣界牧馬兩監合破草料,依舊行在批勘,令戶部措置水陸近便富陽縣、餘杭縣,照旁就支。
仍令逐縣依例差人津般,赴本監交納。
如兩縣支破不足,于此近縣分揍數供納。
」 十六年十月二日,诏:「禦前馬院諸處差到養馬軍兵并教駿公吏月糧口食米,特與依禦廚工匠等見請倉界敖分一等支給。
内教駿新給曆及無曆人,并特依有舊曆人例,支破本等身分請給。
日後差到人準此。
」 同日,诏:「禦前馬院軍兵人吏,今後有逃走并見走未出首人,如遇捉獲,依法施行外,其首身合依舊收管之人,止支無曆人例請給。
候及三年,方許支破本等身分請給。
」 十七年五月四日,诏:「禦前馬院可差管草料使臣二人,手分三人,許已未到部使臣校尉及無違礙官司人吏或白身人内指差。
内手分請給,并依入内省手分見請則例支破。
白身人自差到實及七年,與補進武副尉出職。
有名目人實及七年,與轉一官資。
日後年滿之人,願留者聽,請給、理年、酬獎仍舊。
所有管草料使臣請給、理任,并依主管回易庫管幹官使臣已得指揮施行。
」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禦前馬院見管胡羊,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大羊每口日支料四升,羔兒每口支料二升,就本院禦前草料曆内批勘,所屬依例供送。
日後遇有收支羊數,聽本院關報支給。
」 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诏:「殿前司寄養禦前馬驢二百三十頭,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每頭支草半束,料五升,就本處寄養禦前良馬草料曆内批勘。
今後遇有開收,并依良馬體例,關報糧審院支破施行。
」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禦前馬院見管禦馬,令戶部行下勘給官司,每疋每日添次黑豆二升,就草料曆内批勘,所屬依例供送。
日後遇有收支馬數,聽本院關報施行。
」 五月三日,诏:「良馬院見阙谙曉馬性人養飼,樞院可下吳璘,令選差陝西軍兵 二百人,分(臂)[擘]請受,将帶家屬,沿路批支口券,差官管押前來,赴殿前司交割。
仍每年發五人,填事故阙。
」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見支破禦馬院禦馬并羊驢日供大麥,除禦馬依舊支破本色大麥外,其餘羊驢,可改支稻谷。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十月五日,未改元。
诏:「禦前馬院見管教駿,緣德壽宮并皇子、三王府差過五十餘人,即目阙人差使。
令依見(擡)[招]填指揮,招刺五十人,限一月差赴禦前馬院填阙。
今後遇阙,依已降指揮施行。
」骐骥院同此制。
八日,诏:「太上皇帝禦羊馬,難以令本宮差人請草料,令尚書省行下合屬去處,可依建炎三年以後累降指揮,差人供送赴院。
所差腳戶,仰臨安府量支代雇錢。
仍籍定姓名輪差,與免諸般差使。
」 十五日,監草料場孫朔言:「伏臨安府差腳夫般擔草料,供送禦馬院,臨安府每日差腳夫五十八名,委是搔擾。
竊見良馬院亦系禦馬數,每月依宣限日(目)[分]差人赴草料場支請。
今來乞依良馬院立定宣限日分,令本院官差人支請。
不唯公私兩便,又可隔般送代雇之弊。
」下戶部相度,欲依本官所乞事理施行。
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禦馬院狀申,「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本院見管副知兼前行一名,手分四人。
欲于數内減手分一名,止以副知兼前行一名,手分三人,共四人為額。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發填。
幹道二年三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林安宅言:「大理寺參詳引例弊事内,有騎禦馬直人兵,依元豐令,自長行排連至十将,補内外院坊監,或廂軍将校者聽。
緣自渡江以來,不曾排連遷補,皆系泛恩補授。
十将人已立定年限出職,有押官、承局、将虞候并援例,乞依條指射内外坊監,或廂軍将校出職。
照得前項引例旨揮,雖系一時申請,日後似此陳乞之人,合要照使,理難修為成法,止合作申明,存留照用。
乞下兵部施行。
」從之。
四年七月十六日,诏左骁衛上将軍王權往淮西,與淮南路計度轉運副使沈夏、權發遣和州胡昉同措置不系民田荒坡、水草地,牧養禦駒馬。
十一月十四日,诏:「騎禦馬直将校、軍兵,自被差到直等及二十年之人,令戶部放行全分時服。
」以騎禦馬直指揮使朱成等乞依班直支破時服全分,故有是命也。
十九日,诏:「禦前南蕩孳生馬監可罷。
見管馬數,令承旨司審驗火印,撥付殿前步軍司。
其所占地段,令轉運司拘收,行下所屬,依條召人請佃。
内有侵占民地,仰照驗的确契據分明,即行給還。
」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殿前司應(應)差赴禦馬院祗應使臣内,帶将副已上軍職者,并令充額外,不得占破正阙,人從等與減半支破。
如願發遣趁赴本軍管幹者聽。
」 六月九日,禦前馬院言:「本院手分,各理到院及七年,補授進武副尉出職,委是僥幸。
欲将手分窠阙依原降指揮,于内外無違礙官司并主管官司領職局或禦前馬院司人吏内踏逐指差。
及将見管貼司試補,候至頭名,與改作職級。
及三年,通到 院及一十年,與補授名目出職。
如年代不及,許令依舊在職,補理及方許解發。
」從之。
二十四日,诏禦前馬院計定一年合買草料價錢,報左藏庫上庫,先次一并支,卻令轉運司撥還。
其後左藏南庫言:「淳熙元年至四年分,禦馬院節次于本庫借過草料錢,兩浙轉運司除撥還外,有未還錢一十一萬餘貫,積壓拖欠。
淳熙五年三月四日指揮,就西庫支取。
乞以後年分依此施行。
」從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禦馬院減養馬軍兵四十人,教駿二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四月一日,诏:「禦前馬院使臣罷軍中兼職。
其統制、統領、正副将願歸軍,依舊職次。
不願歸軍,别聽指揮。
準備将至效用,并依舊騎習禦馬祗應。
」 紹熙四年七月一日,禦前馬院言:「照得養馬軍兵不時宣押牽拽鞍馬,入出禁中祗應。
近來殿前馬步三司卻将有過犯、不守行止之人窠差赴院(滇)[填]阙,是緻作過,有妨役使。
乞今後三司軍兵數内,遇有逃亡事故名阙,從本院于逐司不入隊人内指名差取。
如本院軍兵、教駿等養馬子弟内有及等,伏願投軍之人,從本院送逐司,依等仗格法招刺,承填名阙。
庶幾谙曉本院養馬次第,可以使喚,不緻逃避。
」從之。
慶元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殿前司言:「禦前馬院騎習禦馬使臣、效用并養馬軍兵,遇有事故名阙,并照體例,指名踏逐,差撥填阙。
照得淳熙元年正月指揮,裁減定禦前馬院習馬使效,以一百二十人為額;良禦馬院養馬軍兵,以七百八十人為額。
指揮内即無遇阙許行踏逐之文。
至紹熙四年七月指揮,止是養馬軍兵遇阙,于逐司不入隊人内指差,及招收本院教駿子弟收刺承填,亦無踏逐使效之文。
後來本院遇軍兵名阙,并系招收教駿子弟,承填了當。
今來本院陳請,習馬使效并養馬軍兵并應奉禦前,竊恐刷差作過、癃老、殘疾之人填阙。
乞今後将習馬使效、養馬軍兵名阙一例許從自來體例,指名踏逐。
」诏:「今後令禦馬院遇阙,踏逐差取,仍依公審實。
或委曾作過及妨嫌回避、财物绾系、老疾之人,發遣歸軍,别作指名差換。
」 嘉定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樞密院言:「據禦馬院申,使效、軍兵、教駿多是三衙官兵内差取到院祗應,所是逐人籍請,仍舊在各司曆内幫勘支請。
竊慮人籍異處,是緻幫勘請人等隐落、逃亡、身故人數,冒請錢米,因而别生奸弊。
欲将各人籍請分擘赴院,令曆幫勘。
已劄下殿前、步、馬三司并禦馬院,日下公共相度,申樞密院。
禦馬院外,有三衛取到使效效:原缺,據文意補。
,左右骐骥院招刺到,其籍請見在本院曆内幫勘外,有三衙取到使效軍兵,其籍請亦在各司幫勘。
本院遇有逃亡事故等人,即便關報逐司開落。
今準前項密院劄内事理,若将各人籍請分擘赴院,令曆幫勘,委是從宜。
所有使效軍兵内,有該請家口累重添支錢,并每月券食錢,系錢會中半,每貫有優潤四十文省。
及入冬二次各人雪寒錢二貫文。
并有 事故,遺留下妻口,兩月日守孝錢米,及孤遺養濟錢米等人,舊例系逐司支破。
」诏依禦馬院相度到事理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省馬院 省馬院 【宋會要】 宋置省馬院。
淳熙元年四月八日,诏步軍司差撥過省馬院充養馬使喚人請給,依殿前馬軍司分擘體例施行。
三年二月八日,诏:「管轄省馬院官,委都副承旨,于樞密院準備差使使喚内選差,半年一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三環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