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三

關燈
環衛 【宋會要】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谕宰執曰:「環衛官欲參酌祖宗,選用将帥,以崇武節,外建方鎮,内列環尹,品式備具。

    近來環衛久不除授,非所以儲材而均任也。

    可依舊制,應以材略聞,堪任将帥,及久勤軍事,暫歸休佚之人,并為環衛官。

    更不換授,止令兼領。

    如節度使則領左右金吾衛上将軍,承宣使即領左右衛上将軍之類,并依着令。

    其朝參、職事、俸給、人從,并令有司日下條具。

    」先是,宰執進呈太常少卿洪适等讨論到環衛官故事,乞令有司同共相度。

    湯思退奏:「環衛官唐時有職事,本朝無職事。

    祖宗舊制,自方鎮罷,皆歸環衛。

    」上曰:「讨論得極詳備。

    在内則兼帶,在外則不帶,如今之閣職。

    請俸據所帶之官添支。

    正如文臣館閣平時在環衛中,庶見得人材。

    令有司條具,以十員為額。

    朝參侍殿,并依禦帶體例。

    宗室不在此制,仍不差戚裡及非戰功人。

    除改差主兵官合不領環衛,如行在差兼職事,如幹辦皇城司、帶禦器械之類,仍許兼領。

    若今後除授不依元降指揮,并許繳劾,可着為令。

    」 二十五日,诏令臨安府依畫到修蓋環衛官宅子圖本,内三十間蓋二位,以待正任觀察使以上;二十一間蓋四位,以待餘環衛官,不得别官指占。

     幹道二年四月一日,诏:「環衛中郎将至郎将,請給、人從、出職、恩例,并差破親事官,并依将 軍已得指揮。

    應環衛官批書印紙,可并屬殿前司。

    」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執政内殿進呈:「環衛官元有指揮不許差戚裡,前日已得旨,差潘才卿,有礙元降指揮。

    」上曰:「卿等如此理會,甚善。

    」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宰執進呈右監門衛郎将鄭仁傑差遣,上曰:「環衛官卻不當帶出。

    」虞允文奏曰:「正如聖谕。

    仁傑止帶合門祗候。

    」上因宣谕:「武臣貼職止有兩等,朕欲增廣其名。

    他日除外任者,因以寵之。

    卿等可檢照典故具呈。

    」 八年四月十三日,上谕宰執曰:「環衛官戚世明軍政甚修,可除右千牛衛将軍,專令訓練士兵。

    姚公贊可除右監門衛中郎将,依舊殿前司前軍統領。

    每遇宣入禁中,賜酒食,統領官不得而與,故除之。

    成光延可除步軍司中軍統制,依舊環衛官。

    以同赴阙之人,皆以任用,今以此試其事。

    」梁克家奏曰:「陛下(侍)[待]遇将帥,恩意重輕,曲盡如此,将見人人感奮矣。

    」 七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省奏:「勘會環衛官系行在職任,既除授在外差遣,自不合于銜内依舊帶行。

    」诏令吏部申明行下。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環衛官依舊堂除。

     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除中郎将,令升殿侍立。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諸環衛官正除授軍中差遣或外任者,并不許銜内帶行。

    内環衛不差戚裡及非戰功人。

    」先是,二年閏九月十六日,诏敕令所增修此法。

    至是上之,故有是诏。

    已而又诏:「環衛官指揮内,不差 非戰功人一項,更不施行。

    」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立環衛官格:節度使除左右金吾衛上将軍、左右衛上将軍,承宣使、觀察使除諸衛上将軍,防禦使、刺史、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除諸衛大将軍,武功大夫至武冀大夫除諸衛将軍,正侍郎至右武郎、武功郎、武翼郎除中郎将,宣贊舍人、敦武郎已下除左右郎将。

     十年七月十七日,吏部言:「武經郎、合門祗候王去惡除環衛官,欲将所帶合職除比文臣帶職在京差遣例,權行除落。

    候将來除授外任差遣日,卻與依舊帶行。

    日後轉官,依見行條法指揮。

    」從之。

    去惡既除環衛官,申審合門祗候合與不合寄職,下本部看詳。

    本部勘會:「敦武郎、合門祗候該磨勘轉官,如系合門見供職人轉翼郎,帶行合門宣贊舍人。

    如不系見供職人,即行除落。

    去惡昨任秉議郎,特授敦武郎、合門祗候,即非磨勘轉官。

    」故有此請。

     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诏環衛官雜壓在監察禦史之上者,令依條牒門客試。

     十五年六月十二日,進呈環衛官趙廓乞依任壽吉例,以遙郡帶大将軍。

    上曰:「近制,除環衛官,止論階官高下,更不該載遙郡。

    任壽吉以遙郡帶大将軍,系是差誤,可改正,任千牛衛将軍。

    」 紹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宰執奏事之次,上曰:「任世安除環衛官任世安:原作「任安世」,據下文及《止齋集》卷一三乙。

    ,裴良顯瓒與外任「瓒」字疑誤。

    ,留此阙以儲将材。

    自今官高者除帶禦器械,小者除環衛官。

    」 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左武 衛郎将盛雄飛言:「環衛官每除,合破省馬一疋,立為定例。

    房缗欲下臨安府,每月将軍支三十貫,中郎将二十貫。

    到任供職,經曆考第,不應于殿前司批書印紙,乞就樞密院批書。

    每遇朝殿,将軍見破宮門、皇城門号各三道。

    如系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