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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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前司〕
【宋會要】
殿前司,掌殿前諸班諸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及訓練之政令。
國初,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使之上,後不複置。
其屬吏之名并如侍衛司,而都指揮使、都虞候三局吏人之數各有差降。
《兩朝國史志》: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及訓練之政令。
國初,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使之上,後不複置。
都指揮使司孔目官、勾押官、押司官、開拆官各一人,前行六人,後行十八人,通引官十一人;都虞候司勾押官一人,前行一人,後行一人,通引官一人;主管殿前司一員,都吏、副都吏、典史、副典史各一名,書吏六人,典書二十一人,副典書二十人,抄寫四人。
分掌事務:兵案,掌諸軍班功賞、大教轉資、内外轉補、排連新舊行門拍試、換官等事差使。
磨勘案,掌過茶殿侍年滿出職,使人到阙差入驿殿侍,諸宮院下差抱笏殿侍,并磨勘奏補逐班祇應參班。
倉案,關支諸軍班應幹請受,尚書省齋筵,并使人到阙差祗應人等。
騎胄案,主管諸軍班教閱,收支将校兵級鞍馬,關請軍兵軍器并衣甲,請納将校朱記。
推案,勘鞫取會追呼諸軍班諸般詞狀公事,差替諸處倉場庫務巡防兵級等,收捉審驗逃走人。
兵法司檢引條法,開拆 司收接詞狀,及諸處發到文字等。
太祖幹德四年六月,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虎捷左右廂都虞候、權侍衛步軍司公事王繼勳為(步)[部]曲所訟,付中書鞠之。
制授彰國軍兩使留後,罷兵權。
以右金吾衛使杜審瓊權知步軍司公事。
真宗景德元年十一月,诏:「殿前侍衛司自今孔目官已下有阙,不得擅自轉及改名,并奏聽朝旨。
」先是,殿前司吏人無定制,隻本司增移補置。
至是真宗令都指揮使高瓊等複位員數以聞,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诏殿前侍衛馬步軍典級不得求授外職。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殿前司東西班增置押班二人。
十月,帝宣示知樞密院王欽若等曰:「昨日殿前都指揮使曹璨言,本司孔目官出職,其依次勾押官亦乞一例出充班行。
且殿前侍衛諸司孔目官已下,皆掌軍兵之事,若辄令出職,事亦非便。
況曾降宣命條約,并令轉至孔目官五周年、年及五十以上,方許出職安排。
樞密院當志之,不可辄隳此制。
」仍明谕曹璨知之。
八年六月四日,诏:「殿前侍衛軍司,如非時宣取兵士,候見禦寶文字,乃得交付。
如無,即畫時奏取進止。
所降宣命,仍仰本官躬親收掌,不得轉付所司。
每遇轉遷,遞相交授。
」先是,宮城遺燼之夕,宣召諸軍,皆實時奔赴。
帝谕以為皇族之衆,非時召集,宜有符驗,因條約之。
仁宗慶曆元年十月,诏殿前馬步司應西界人先隸軍籍者,具名 以聞。
初,夏州人韓懷亮更名福,為神衛軍士。
樞密院慮刺探朝廷機事,乃下開封府鞫狀。
而福自元昊未叛時内附,隸神衛軍,破白豹城有勞,補承局,非元昊所使刺事者。
诏特遷一資,仍令察捕諜人之在京城者,而降是诏。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殿前馬步軍今後所奏本司公事,除系常程依舊例轉奏外,如有非泛擘畫急速公事,後殿祗候罷,便令免杖子窄衣上殿。
若非本司公事,别陳利見,即關報合門,依例上殿,更不取旨。
」 六年五月,诏:「殿前司自今引試武藝人,文武臣僚子孫與補班行。
若諸軍班,即聽于軍籍就遷之。
」 嘉佑七年五月,诏:「自今殿前都副指揮使唯許奏親子孫一人為合門祗候,餘皆罷之。
其嘗管軍,已奏子孫為合門祗候者,雖遷至殿前,止許轉一官。
」先是,步軍副都指揮使馬懷德奏子仲良為合門祗候,禦史陳經以謂濫恩,不可以為例,故厘革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殿前司、侍衛馬軍司、侍衛步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候」下原衍「司」字,徑删。
,以節度使為都指揮使,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無定員,以刺史以上充。
備則通治,阙則互攝。
掌禁衛軍之政令,随其官名所隸而分領之。
訓練、宿衛、戍守及軍事之賞罰,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
若情不中法,則禀奏聽旨。
兼統制四廂軍,禦便殿則入侍仗下。
熙甯中裁定神衛剩員萬有千人,建官置局總領,以均役。
官制正名,歸步軍 司。
設吏:殿前司二十有八,馬軍司十有八,步軍司二十有四,各分案六。
《哲宗正史職官志》:殿前司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
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掌宿衛之事。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内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
步軍有禦龍直、骨金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揮。
諸班有都虞候、都虞候指揮使、都知、副都知、押班。
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将、将、虞候。
騎軍、步軍有捧日捧:原作「揮」,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改。
、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
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殿前司。
侍衛親軍馬軍司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官。
所領馬軍,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
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虞: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補。
,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馬軍司。
侍衛親軍步軍司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侍衛扈從 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官。
所領步軍,自神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神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步軍司。
其分案置吏,與《神宗志》同。
神宗熙甯三年八月十八日,诏殿前馬步軍司今後大辟罪人,并如開封府條例,送糾察司錄問。
九年四月二日,殿前都指揮使郝質等言往軍器監與權判監劉奉世等會議軍器,上批:「殿前馬步軍三帥,朝廷待遇,禮繼二府,事體至重,寺監小官,豈可呼召,使赴期會尊卑倒植,理勢不順,自今止令移文定議。
」 元豐元年十月四日,左侍禁賈裕為合門祗候。
先是,賈逵以經畫鄜延邊事得子佑合門祗候,後除殿前副指揮使,以例乞除裕合職,诏止遷一官。
至是逵再乞。
上批:「裕元令與合職,以遣逵經畫邊事,特(特)[與]推恩。
今逵所乞,乃除殿帥恩例,可依所奏,其轉官(宣)[宜]追毀。
」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上批:「侍衛步軍司所管東京司備軍借事,聞自來差科無優重之别,勞逸頗偏,一出于主轄官受禱私意。
間雖有守公之人,亦患無法以拒幹請。
宜依昨詳定剩員差科例,委燕達具約束條目,送承旨司看詳聞奏頒降。
其備軍借事其:原作「具」,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隸步軍司差使。
」 六月十七日,上批:「馬軍都虞候、權主管步軍司燕達自莅職以來,訓齊士伍,日以加進,宜與一子合門祗候。
」 三年四月四日,上批:「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今歲春首有緣舊例以不該移降過犯簡退諸軍,有年三十五以下,武藝及本軍中等以上者,并許依舊名次收管,仍令逐司再拍試。
」 五年七月五日,殿前司言:「殿侍有千二百五人,自補授至今,不參班。
乞委諸路監司取索,除蕃夷、歸明、傜人應仕本土,及有專條許留本處者,及年小痼疾,委官司保明聽依舊外,餘并發歸班,仍立限。
」從之。
哲宗紹聖元年二月二日,诏雄州團練使張利一罷新除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
以中書舍人呂希純言利一系反逆家,不可使宿衛;右司谏朱勃亦言利一無邊功,乃(罴)[罷]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引進副使宋球言:「殿前司舊有寬衣天武一指揮,駕出禁衛圍子,常日守把在内諸門,熙甯中廢。
乞複置寬衣一指揮,或于天武本軍内以一指揮為之。
」诏禁圍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遇阙選填。
三年五月六日,诏:「殿前指揮使金槍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并依元豐七年九月诏旨。
殿前司指揮使左右班槍手可各以五人為額。
并金槍留七十五人,弩手班、龍旗直各二十人外,餘悉改充弓箭手。
仍以弩手班排稱東第四龍旗直為第五班,并候将來轉員後施行。
」 徽宗元符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具曾任管軍及堪充管軍人姓名以聞。
六月二十七日,差樞密副都承旨曹誘權勾當馬步軍司公事。
以曹誦護靈駕西行故也。
政和四年六月八日,禮制局奏:「中書舍人陳邦光(甲)[申],管軍為武臣極任,今乃不入品序,止以本官為次等。
欲望特诏有司參酌厘正。
诏送禮制局。
本局取到管軍臣僚稱呼等階,今定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留後之上,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殿前都虞候、馬軍都虞候、步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在正任團練使之上。
」從之。
六年三月二日,〔诏〕殿侍更名為祗應。
元指揮以差在臣僚宗室下及州縣指使,難以當殿侍之稱,遂改以今名。
今有司見行并不分别差在諸班應奉去處,并稱祗應,顯是差互不當,合申明行下,及取索誤行差互去處聞奏。
殿前司供到東西班管下班殿侍、祗應稱呼人數下項:一,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班系披帶班,見管共九百四十人。
内二百八十八人差出。
諸軍揀填到人,不許外注差遣,并系殿庭應奉人數,作殿侍稱呼;時暫差出,卻作祗應稱呼。
諸色武藝呈試及保甲等補授之人差出外任,作披帶祗應稱呼;如在班差使,卻作殿侍稱呼。
一,茶酒新班、舊班并西第一、第二班見管共一千一百六十七人,四十二人在班應奉朝殿祗應,并随班分,作殿侍稱呼。
一千一百二十五人任諸路任使等差遣,及未到班公參之人,并 随班分,作祗應稱呼。
一,招箭班見管三十二人,并作殿侍稱呼。
殿前司又供到樞密院政和三年二月指揮:奉聖旨,殿侍應奉人依舊外,其非應奉人,各随班分,改殿侍作祇應。
奉聖旨,依殿前司供到狀内事理申明行下。
其政和三年二月指揮更不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太尉、殿前都指揮使高俅奏:「奉禦筆,恩數等并依執政(言)[官]例施行。
續蒙差到尚書省散祗候一十人、樞密院承引官二十一人。
竊緣上祗候系朝廷差使之人,況臣見領軍政,已有人從,理實未安。
欲望并免差破。
」诏依所乞。
高宗建炎二年七月七日,诏:「班直并不許辄經他處陳狀,僥求差遣,及逃竄在諸統兵官下使喚。
如違,并依軍法施行。
如有差占去處,限三日發遣歸殿前司,免罪,依舊收管。
仍令殿前司常切遵守。
」 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因論行門遷轉,谕執宰曰:「此輩令挽弓弩至累石,率仰射,僅能施放,略不能及遠,誠為無用。
欲改此法,止令射親。
蓋兵器之利無過弓矢。
」張守曰:「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其法為最古。
」 六月二十一日,诏:「侍衛馬步軍緣行在地氣卑濕病患人,令戶部日下支錢,修合湯藥調治。
如給散數多,許申乞接續支降。
」 七月三十日,诏:「諸軍使臣用軍兵,今後辄投别軍者,使臣特除名勒停,永不收叙。
用軍兵,并依軍兵法。
統制、統領、将佐容縱收留,亦重行典憲。
」 八月三日,神武中軍統制辛永宗言:「被旨, 令神武中軍更選親兵,通舊管作六百人,不隸禁衛所,朱師闵、李永志主管,辛永宗提舉,分作三番入内祗應。
乞令主管官每夜輪一員,于禁中直宿。
」從之。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郭仲荀乞初除管軍恩例,吏部拟申當得合職。
」上曰:「祖宗待三衙之厚如此。
」直柔曰:「祖宗時,三衙用邊功戚裡班行各一人,蓋有指意。
」上曰:「參用戚裡,固是祖宗法,然窒礙處多,恐不可用。
」頤浩等退而孍曰:「此宣谕可為後世法。
」十一月十三日,诏郭仲荀建炎二年任殿前都指揮使,序位在節度使之上,特與依節度使法,封贈三代。
二年八月十二日,臣僚言:「自古盛主,雖用文德,必有親兵,專掌宿衛。
成王即政,周公指虎贲與常伯同戒于王,欲其知恤虎贲者,猶今侍衛親軍也。
康王初立,太保俾齊侯呂伋以虎贲百人迎于南門。
呂伋者,太公望子,自諸侯入典親兵,猶今殿前馬步軍都帥也。
勳德世臣,總司禁旅,虎贲銳士,宿衛王公,其為國家慮深遠矣。
本朝監觀前代,命三衙分掌親軍,雖崇甯間舊規猶在,及至高俅,以恩得用,軍政廢弛,遂以陵夷。
伏望深考祖宗選擇禁旅之法,修明軍政,威服四方,上嚴宸極。
」诏令殿前侍衛馬步軍司同共措置,申樞密院。
九月六日,進呈〔臣〕僚論周公作《立政》,言虎贲綴衣之士,謂今日宜添置禁衛。
是日,三省、密院具三衙及親兵人數奏禀,上曰:「此論與朕意不同。
彼但見承平 儀衛之盛,今殿陛侍衛人亦不少。
然一衛士請給,可(瞻)[贍]三四兵。
朕命楊沂中治神武中軍,此皆宿衛兵也。
卿等可與措置,增修鞍馬器械,乃為先務。
」 三年六月五日,诏:「三衙總提禁旅,躬赴宿衛,事體尤重。
除舊制自合遵守外,自今後應出入,并具聞奏。
」 十二日,步軍司言:「本司人吏副典書,舊法,逃走及一日降下名,滿百日落籍,永不收叙。
昨宣和年間,本司一時申請,歲月并許出首,至今不曾沖改。
近來人吏多是避怕職事繁難,或因功賞文字擁并,避免逃走,稍似希少,卻行出首。
緣本司并行軍政,若不别作擘畫,使在司守職之人無以分别。
今乞将見逃走人吏副典書許限一月,經本司出首,與免罪,依舊名目收管,支破請給。
限滿不首,永不收叙。
日後逃走之人,并依舊法施行。
」從之。
八月十七日,權主管殿前司郭仲荀等言:「三衙管軍,依舊分輪内宿,别無宿止去處。
欲望下修内司,于南宮門裡殿門外,修蓋瓦屋三間充宿舍。
」從之。
十一月四日,神武中軍統制、兼權殿前司公事、兼提舉宿衛親兵楊沂中言:「所管宿衛親兵事體頗重,近來逃走,多是往諸軍下冒名,顯屬紊亂軍政。
乞應有軍馬去處,今後如有宿衛親兵逃走到軍,并不得收留,立便收捉赴本所。
如辄收留,許從覺察,申朝廷,将合幹人并主兵官重賜施行。
」诏今後班直宿衛親兵逃走,辄投别軍,并依建炎四年七月已降指揮施行。
令尚 書刑部遍牒合屬去處。
四年八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殿前司見管額外下班祗應,依條合入帥司,充聽候差使。
其上件窠阙,諸路元無定額人數。
昨降指揮,每路以四人為額。
本司尚有額外七十九人未有差遣。
」诏逐路帥司各增置聽候差使四人,令殿前司依條差撥,通作八人為額。
其差注等事件,并依見行條法。
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诏管軍例遇救火日免朝參。
十二月一日,樞密院言:已罷神武軍号,中軍權隸殿前司。
诏楊沂中差權主管殿前司公事,應本軍統制、統領改充殿前司統制、統領官,餘官依此。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邊順乞外任劄子,(官)(趙)鼎曰:「祖宗舊制,三衙用邊臣戚裡及軍班出身各一人,所以示激勸也。
」上曰:「戚裡未有可以當此任者。
然近上戚裡既擢用後,或有罪戾,罰之則傷恩,貸之則廢法,故不得不謹也。
唐用宗室為宰
國初,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使之上,後不複置。
其屬吏之名并如侍衛司,而都指揮使、都虞候三局吏人之數各有差降。
《兩朝國史志》: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及訓練之政令。
國初,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使之上,後不複置。
都指揮使司孔目官、勾押官、押司官、開拆官各一人,前行六人,後行十八人,通引官十一人;都虞候司勾押官一人,前行一人,後行一人,通引官一人;主管殿前司一員,都吏、副都吏、典史、副典史各一名,書吏六人,典書二十一人,副典書二十人,抄寫四人。
分掌事務:兵案,掌諸軍班功賞、大教轉資、内外轉補、排連新舊行門拍試、換官等事差使。
磨勘案,掌過茶殿侍年滿出職,使人到阙差入驿殿侍,諸宮院下差抱笏殿侍,并磨勘奏補逐班祇應參班。
倉案,關支諸軍班應幹請受,尚書省齋筵,并使人到阙差祗應人等。
騎胄案,主管諸軍班教閱,收支将校兵級鞍馬,關請軍兵軍器并衣甲,請納将校朱記。
推案,勘鞫取會追呼諸軍班諸般詞狀公事,差替諸處倉場庫務巡防兵級等,收捉審驗逃走人。
兵法司檢引條法,開拆 司收接詞狀,及諸處發到文字等。
太祖幹德四年六月,保甯軍節度觀察留後、虎捷左右廂都虞候、權侍衛步軍司公事王繼勳為(步)[部]曲所訟,付中書鞠之。
制授彰國軍兩使留後,罷兵權。
以右金吾衛使杜審瓊權知步軍司公事。
真宗景德元年十一月,诏:「殿前侍衛司自今孔目官已下有阙,不得擅自轉及改名,并奏聽朝旨。
」先是,殿前司吏人無定制,隻本司增移補置。
至是真宗令都指揮使高瓊等複位員數以聞,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诏殿前侍衛馬步軍典級不得求授外職。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殿前司東西班增置押班二人。
十月,帝宣示知樞密院王欽若等曰:「昨日殿前都指揮使曹璨言,本司孔目官出職,其依次勾押官亦乞一例出充班行。
且殿前侍衛諸司孔目官已下,皆掌軍兵之事,若辄令出職,事亦非便。
況曾降宣命條約,并令轉至孔目官五周年、年及五十以上,方許出職安排。
樞密院當志之,不可辄隳此制。
」仍明谕曹璨知之。
八年六月四日,诏:「殿前侍衛軍司,如非時宣取兵士,候見禦寶文字,乃得交付。
如無,即畫時奏取進止。
所降宣命,仍仰本官躬親收掌,不得轉付所司。
每遇轉遷,遞相交授。
」先是,宮城遺燼之夕,宣召諸軍,皆實時奔赴。
帝谕以為皇族之衆,非時召集,宜有符驗,因條約之。
仁宗慶曆元年十月,诏殿前馬步司應西界人先隸軍籍者,具名 以聞。
初,夏州人韓懷亮更名福,為神衛軍士。
樞密院慮刺探朝廷機事,乃下開封府鞫狀。
而福自元昊未叛時内附,隸神衛軍,破白豹城有勞,補承局,非元昊所使刺事者。
诏特遷一資,仍令察捕諜人之在京城者,而降是诏。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殿前馬步軍今後所奏本司公事,除系常程依舊例轉奏外,如有非泛擘畫急速公事,後殿祗候罷,便令免杖子窄衣上殿。
若非本司公事,别陳利見,即關報合門,依例上殿,更不取旨。
」 六年五月,诏:「殿前司自今引試武藝人,文武臣僚子孫與補班行。
若諸軍班,即聽于軍籍就遷之。
」 嘉佑七年五月,诏:「自今殿前都副指揮使唯許奏親子孫一人為合門祗候,餘皆罷之。
其嘗管軍,已奏子孫為合門祗候者,雖遷至殿前,止許轉一官。
」先是,步軍副都指揮使馬懷德奏子仲良為合門祗候,禦史陳經以謂濫恩,不可以為例,故厘革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殿前司、侍衛馬軍司、侍衛步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候」下原衍「司」字,徑删。
,以節度使為都指揮使,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無定員,以刺史以上充。
備則通治,阙則互攝。
掌禁衛軍之政令,随其官名所隸而分領之。
訓練、宿衛、戍守及軍事之賞罰,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
若情不中法,則禀奏聽旨。
兼統制四廂軍,禦便殿則入侍仗下。
熙甯中裁定神衛剩員萬有千人,建官置局總領,以均役。
官制正名,歸步軍 司。
設吏:殿前司二十有八,馬軍司十有八,步軍司二十有四,各分案六。
《哲宗正史職官志》:殿前司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
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掌宿衛之事。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内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
步軍有禦龍直、骨金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揮。
諸班有都虞候、都虞候指揮使、都知、副都知、押班。
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将、将、虞候。
騎軍、步軍有捧日捧:原作「揮」,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改。
、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
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殿前司。
侍衛親軍馬軍司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官。
所領馬軍,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
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虞: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補。
,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馬軍司。
侍衛親軍步軍司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侍衛扈從 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官。
所領步軍,自神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神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步軍司。
其分案置吏,與《神宗志》同。
神宗熙甯三年八月十八日,诏殿前馬步軍司今後大辟罪人,并如開封府條例,送糾察司錄問。
九年四月二日,殿前都指揮使郝質等言往軍器監與權判監劉奉世等會議軍器,上批:「殿前馬步軍三帥,朝廷待遇,禮繼二府,事體至重,寺監小官,豈可呼召,使赴期會尊卑倒植,理勢不順,自今止令移文定議。
」 元豐元年十月四日,左侍禁賈裕為合門祗候。
先是,賈逵以經畫鄜延邊事得子佑合門祗候,後除殿前副指揮使,以例乞除裕合職,诏止遷一官。
至是逵再乞。
上批:「裕元令與合職,以遣逵經畫邊事,特(特)[與]推恩。
今逵所乞,乃除殿帥恩例,可依所奏,其轉官(宣)[宜]追毀。
」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上批:「侍衛步軍司所管東京司備軍借事,聞自來差科無優重之别,勞逸頗偏,一出于主轄官受禱私意。
間雖有守公之人,亦患無法以拒幹請。
宜依昨詳定剩員差科例,委燕達具約束條目,送承旨司看詳聞奏頒降。
其備軍借事其:原作「具」,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隸步軍司差使。
」 六月十七日,上批:「馬軍都虞候、權主管步軍司燕達自莅職以來,訓齊士伍,日以加進,宜與一子合門祗候。
」 三年四月四日,上批:「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今歲春首有緣舊例以不該移降過犯簡退諸軍,有年三十五以下,武藝及本軍中等以上者,并許依舊名次收管,仍令逐司再拍試。
」 五年七月五日,殿前司言:「殿侍有千二百五人,自補授至今,不參班。
乞委諸路監司取索,除蕃夷、歸明、傜人應仕本土,及有專條許留本處者,及年小痼疾,委官司保明聽依舊外,餘并發歸班,仍立限。
」從之。
哲宗紹聖元年二月二日,诏雄州團練使張利一罷新除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
以中書舍人呂希純言利一系反逆家,不可使宿衛;右司谏朱勃亦言利一無邊功,乃(罴)[罷]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引進副使宋球言:「殿前司舊有寬衣天武一指揮,駕出禁衛圍子,常日守把在内諸門,熙甯中廢。
乞複置寬衣一指揮,或于天武本軍内以一指揮為之。
」诏禁圍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遇阙選填。
三年五月六日,诏:「殿前指揮使金槍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并依元豐七年九月诏旨。
殿前司指揮使左右班槍手可各以五人為額。
并金槍留七十五人,弩手班、龍旗直各二十人外,餘悉改充弓箭手。
仍以弩手班排稱東第四龍旗直為第五班,并候将來轉員後施行。
」 徽宗元符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具曾任管軍及堪充管軍人姓名以聞。
六月二十七日,差樞密副都承旨曹誘權勾當馬步軍司公事。
以曹誦護靈駕西行故也。
政和四年六月八日,禮制局奏:「中書舍人陳邦光(甲)[申],管軍為武臣極任,今乃不入品序,止以本官為次等。
欲望特诏有司參酌厘正。
诏送禮制局。
本局取到管軍臣僚稱呼等階,今定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留後之上,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殿前都虞候、馬軍都虞候、步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在正任團練使之上。
」從之。
六年三月二日,〔诏〕殿侍更名為祗應。
元指揮以差在臣僚宗室下及州縣指使,難以當殿侍之稱,遂改以今名。
今有司見行并不分别差在諸班應奉去處,并稱祗應,顯是差互不當,合申明行下,及取索誤行差互去處聞奏。
殿前司供到東西班管下班殿侍、祗應稱呼人數下項:一,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班系披帶班,見管共九百四十人。
内二百八十八人差出。
諸軍揀填到人,不許外注差遣,并系殿庭應奉人數,作殿侍稱呼;時暫差出,卻作祗應稱呼。
諸色武藝呈試及保甲等補授之人差出外任,作披帶祗應稱呼;如在班差使,卻作殿侍稱呼。
一,茶酒新班、舊班并西第一、第二班見管共一千一百六十七人,四十二人在班應奉朝殿祗應,并随班分,作殿侍稱呼。
一千一百二十五人任諸路任使等差遣,及未到班公參之人,并 随班分,作祗應稱呼。
一,招箭班見管三十二人,并作殿侍稱呼。
殿前司又供到樞密院政和三年二月指揮:奉聖旨,殿侍應奉人依舊外,其非應奉人,各随班分,改殿侍作祇應。
奉聖旨,依殿前司供到狀内事理申明行下。
其政和三年二月指揮更不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太尉、殿前都指揮使高俅奏:「奉禦筆,恩數等并依執政(言)[官]例施行。
續蒙差到尚書省散祗候一十人、樞密院承引官二十一人。
竊緣上祗候系朝廷差使之人,況臣見領軍政,已有人從,理實未安。
欲望并免差破。
」诏依所乞。
高宗建炎二年七月七日,诏:「班直并不許辄經他處陳狀,僥求差遣,及逃竄在諸統兵官下使喚。
如違,并依軍法施行。
如有差占去處,限三日發遣歸殿前司,免罪,依舊收管。
仍令殿前司常切遵守。
」 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因論行門遷轉,谕執宰曰:「此輩令挽弓弩至累石,率仰射,僅能施放,略不能及遠,誠為無用。
欲改此法,止令射親。
蓋兵器之利無過弓矢。
」張守曰:「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其法為最古。
」 六月二十一日,诏:「侍衛馬步軍緣行在地氣卑濕病患人,令戶部日下支錢,修合湯藥調治。
如給散數多,許申乞接續支降。
」 七月三十日,诏:「諸軍使臣用軍兵,今後辄投别軍者,使臣特除名勒停,永不收叙。
用軍兵,并依軍兵法。
統制、統領、将佐容縱收留,亦重行典憲。
」 八月三日,神武中軍統制辛永宗言:「被旨, 令神武中軍更選親兵,通舊管作六百人,不隸禁衛所,朱師闵、李永志主管,辛永宗提舉,分作三番入内祗應。
乞令主管官每夜輪一員,于禁中直宿。
」從之。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郭仲荀乞初除管軍恩例,吏部拟申當得合職。
」上曰:「祖宗待三衙之厚如此。
」直柔曰:「祖宗時,三衙用邊功戚裡班行各一人,蓋有指意。
」上曰:「參用戚裡,固是祖宗法,然窒礙處多,恐不可用。
」頤浩等退而孍曰:「此宣谕可為後世法。
」十一月十三日,诏郭仲荀建炎二年任殿前都指揮使,序位在節度使之上,特與依節度使法,封贈三代。
二年八月十二日,臣僚言:「自古盛主,雖用文德,必有親兵,專掌宿衛。
成王即政,周公指虎贲與常伯同戒于王,欲其知恤虎贲者,猶今侍衛親軍也。
康王初立,太保俾齊侯呂伋以虎贲百人迎于南門。
呂伋者,太公望子,自諸侯入典親兵,猶今殿前馬步軍都帥也。
勳德世臣,總司禁旅,虎贲銳士,宿衛王公,其為國家慮深遠矣。
本朝監觀前代,命三衙分掌親軍,雖崇甯間舊規猶在,及至高俅,以恩得用,軍政廢弛,遂以陵夷。
伏望深考祖宗選擇禁旅之法,修明軍政,威服四方,上嚴宸極。
」诏令殿前侍衛馬步軍司同共措置,申樞密院。
九月六日,進呈〔臣〕僚論周公作《立政》,言虎贲綴衣之士,謂今日宜添置禁衛。
是日,三省、密院具三衙及親兵人數奏禀,上曰:「此論與朕意不同。
彼但見承平 儀衛之盛,今殿陛侍衛人亦不少。
然一衛士請給,可(瞻)[贍]三四兵。
朕命楊沂中治神武中軍,此皆宿衛兵也。
卿等可與措置,增修鞍馬器械,乃為先務。
」 三年六月五日,诏:「三衙總提禁旅,躬赴宿衛,事體尤重。
除舊制自合遵守外,自今後應出入,并具聞奏。
」 十二日,步軍司言:「本司人吏副典書,舊法,逃走及一日降下名,滿百日落籍,永不收叙。
昨宣和年間,本司一時申請,歲月并許出首,至今不曾沖改。
近來人吏多是避怕職事繁難,或因功賞文字擁并,避免逃走,稍似希少,卻行出首。
緣本司并行軍政,若不别作擘畫,使在司守職之人無以分别。
今乞将見逃走人吏副典書許限一月,經本司出首,與免罪,依舊名目收管,支破請給。
限滿不首,永不收叙。
日後逃走之人,并依舊法施行。
」從之。
八月十七日,權主管殿前司郭仲荀等言:「三衙管軍,依舊分輪内宿,别無宿止去處。
欲望下修内司,于南宮門裡殿門外,修蓋瓦屋三間充宿舍。
」從之。
十一月四日,神武中軍統制、兼權殿前司公事、兼提舉宿衛親兵楊沂中言:「所管宿衛親兵事體頗重,近來逃走,多是往諸軍下冒名,顯屬紊亂軍政。
乞應有軍馬去處,今後如有宿衛親兵逃走到軍,并不得收留,立便收捉赴本所。
如辄收留,許從覺察,申朝廷,将合幹人并主兵官重賜施行。
」诏今後班直宿衛親兵逃走,辄投别軍,并依建炎四年七月已降指揮施行。
令尚 書刑部遍牒合屬去處。
四年八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殿前司見管額外下班祗應,依條合入帥司,充聽候差使。
其上件窠阙,諸路元無定額人數。
昨降指揮,每路以四人為額。
本司尚有額外七十九人未有差遣。
」诏逐路帥司各增置聽候差使四人,令殿前司依條差撥,通作八人為額。
其差注等事件,并依見行條法。
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诏管軍例遇救火日免朝參。
十二月一日,樞密院言:已罷神武軍号,中軍權隸殿前司。
诏楊沂中差權主管殿前司公事,應本軍統制、統領改充殿前司統制、統領官,餘官依此。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邊順乞外任劄子,(官)(趙)鼎曰:「祖宗舊制,三衙用邊臣戚裡及軍班出身各一人,所以示激勸也。
」上曰:「戚裡未有可以當此任者。
然近上戚裡既擢用後,或有罪戾,罰之則傷恩,貸之則廢法,故不得不謹也。
唐用宗室為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