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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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監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召司天台學生鄭昭晏、石昌裔、徐旦、史序、束守吉等五人試于殿前,并授司天台主簿。
八年三月,命判國子監陳鄂權〔司〕天台事(台事)。
端拱元年九月,以秋官正苗守信為太子中允、判司天監,以監丞丁文景為冬官正副之,以判司天監、太常博士馬韶為德安州應城縣令,以同判監春官正楚芝蘭為蔡州遂平縣令。
至道元年十一月,以殿中丞、同判司天監苗守信權知司天少監、判監事,立于本品之下。
十一月十八日,诏司天監五官正磨勘,非次(至)改官至殿中丞(正)[止],以後隻加檢校官。
二年九月,以直秘閣、崇文院檢讨杜鎬,直史館、判三司勾院曾緻堯,秘閣校理戚綸同共條貫司天台職及諸色人。
先是,緻堯考試凡百有六人,命止取五人,故複命同議優劣。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職官學生諸色人,自今不得出入臣庶家課算休咎,傳寫細行星曆及諸般陰陽文字。
如違,并當嚴斷。
許人陳告,厚與酬獎。
其學生已下令三人為一保,互相覺察。
同保有犯,連坐之。
保内陳告,亦與酬獎。
」 八月,诏:「司天監官求試親屬本業,須南郊慶澤,方得以聞。
」 二年六月,诏曰:「靈台列職,曆代選能,宜設等差,用伸甄别。
今後司天監考試合格人,詳比優劣,賜監生及出身。
其曆筭學所賜出身,素來優異,須本業該熟,方應茲選。
宜委本監精加考較其所試通否,保明以聞。
其所試監生及出身人,候三年祗應,本業增廣,别無違阙,則取旨。
所置監生,仍在學生之上,月終俸缗。
」 八月三日,诏:「司天知星與氣朔三式、《周易》等學,各專其業,承前有事,都令集議,列名雖衆,于理無益。
自今後皆據所習藝業,同共定議。
仍令常勤學業,務在精通。
」 二十三日,谕樞密院曰:「河朔屯軍處所差占候司天官,訪(問)[聞]每先與州縣官議奏聞事。
今後每有占候,如合令邊臣知者,即實封申報。
如所占不在地分,合申奏者,即實封以聞。
此外更不得别有供報。
」 四年六月,以進士祝庶幾為司天靈台郎。
庶幾蘇州人,累赴鄉舉,不中第。
頗通象緯之學,至是求試所習,故有是命。
九月,司天監言:「殿前刻漏報時雞唱,唐朝舊皆有詞。
朱梁以來,因而廢棄。
今止唱《和音歌》,望特诏别制新詞習唱。
自今每大禮,禦殿登樓,入合内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
」诏付兩制詳定。
學士晁迥等言:「按《周禮》有雞人之職,始惟呼旦,取象司晨。
此有經據,實可收采。
其所進雞唱舊詞,已加詳正,望付本監習用。
」從之。
十一月,以益州習天文人楊為司天靈台郎。
時巡撫使聞其藝,薦之,召赴司天監,試曆術而命焉。
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 司天冬官正韓顯符造銅候儀成,诏顯符選學生中可教者,傳授其業。
九月,诏司天監官丁憂仍不持服,自今仰本監具名以聞。
五年八月,诏:「今後倉場庫務門,令司天監差官輪次具名申中書。
若差押衣襖者,當一次差遣。
」 七年七月,诏:「司天學生不得更注外官。
其本監職官出官者,不得帶陰陽天文書出外。
學生如陳本業陰陽星辰曆筭,并不得直進文狀,須經本監委判監官看詳,實有藝業,即具狀以聞,當差官看驗。
若事該天象,别有異見,即許實封以聞。
如開封不是天象文字,以違制坐之。
」 八月,诏:「司天監先差職官二員,于锺鼓樓下專掌漏刻時辰,每月支食錢三千。
自今須晝夜輪一員在樓下,專管時辰,不得差互。
」 天禧三年二月,诏司天監具析保章(政)[正]、靈台郎、主簿轉(管)[官]年月,及自來有無過犯以聞。
幹興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九月,司天監丞徐起等言:「禦樓及登寶位兩次覃恩,乞依京朝官例改轉。
」诏罷之,仍告示:「今後司天監及諸伎術官等,并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如)[加]階轉官。
」蓋抑雜類而别流品也。
十二月,诏:「今後司天監五官正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監庫務。
見監當者,候滿日差替。
」先是,中官正杜贻範、丁慎言皆依京朝官例監當庫務,至是罷之。
天聖元年五月,禮院言:「司天監選四季祠祭畫日,先上禮儀院呈進,候降指揮,本監再具申奏,事涉繁紊。
自今止委本監依例選定。
」從之。
七月,權判司天監宋行古言:「于在監子弟内揀試有行止、無過犯、年十七已上,約四十二人,并補守阙。
候三年有阙,補正名。
」從之。
三年九月,诏司天監自今後每詳定公事,須依經據,不得臨時旋有移改,仍取知委狀以聞。
時有妄陳災異,互有異同者,故戒之。
五年三月,诏司天監:「近日多有閑人僧道于監中出入止宿,私習幹象。
又街市小術之人,妄談天道災祥,動惑人民。
八年三月,命判國子監陳鄂權〔司〕天台事(台事)。
端拱元年九月,以秋官正苗守信為太子中允、判司天監,以監丞丁文景為冬官正副之,以判司天監、太常博士馬韶為德安州應城縣令,以同判監春官正楚芝蘭為蔡州遂平縣令。
至道元年十一月,以殿中丞、同判司天監苗守信權知司天少監、判監事,立于本品之下。
十一月十八日,诏司天監五官正磨勘,非次(至)改官至殿中丞(正)[止],以後隻加檢校官。
二年九月,以直秘閣、崇文院檢讨杜鎬,直史館、判三司勾院曾緻堯,秘閣校理戚綸同共條貫司天台職及諸色人。
先是,緻堯考試凡百有六人,命止取五人,故複命同議優劣。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職官學生諸色人,自今不得出入臣庶家課算休咎,傳寫細行星曆及諸般陰陽文字。
如違,并當嚴斷。
許人陳告,厚與酬獎。
其學生已下令三人為一保,互相覺察。
同保有犯,連坐之。
保内陳告,亦與酬獎。
」 八月,诏:「司天監官求試親屬本業,須南郊慶澤,方得以聞。
」 二年六月,诏曰:「靈台列職,曆代選能,宜設等差,用伸甄别。
今後司天監考試合格人,詳比優劣,賜監生及出身。
其曆筭學所賜出身,素來優異,須本業該熟,方應茲選。
宜委本監精加考較其所試通否,保明以聞。
其所試監生及出身人,候三年祗應,本業增廣,别無違阙,則取旨。
所置監生,仍在學生之上,月終俸缗。
」 八月三日,诏:「司天知星與氣朔三式、《周易》等學,各專其業,承前有事,都令集議,列名雖衆,于理無益。
自今後皆據所習藝業,同共定議。
仍令常勤學業,務在精通。
」 二十三日,谕樞密院曰:「河朔屯軍處所差占候司天官,訪(問)[聞]每先與州縣官議奏聞事。
今後每有占候,如合令邊臣知者,即實封申報。
如所占不在地分,合申奏者,即實封以聞。
此外更不得别有供報。
」 四年六月,以進士祝庶幾為司天靈台郎。
庶幾蘇州人,累赴鄉舉,不中第。
頗通象緯之學,至是求試所習,故有是命。
九月,司天監言:「殿前刻漏報時雞唱,唐朝舊皆有詞。
朱梁以來,因而廢棄。
今止唱《和音歌》,望特诏别制新詞習唱。
自今每大禮,禦殿登樓,入合内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
」诏付兩制詳定。
學士晁迥等言:「按《周禮》有雞人之職,始惟呼旦,取象司晨。
此有經據,實可收采。
其所進雞唱舊詞,已加詳正,望付本監習用。
」從之。
十一月,以益州習天文人楊為司天靈台郎。
時巡撫使聞其藝,薦之,召赴司天監,試曆術而命焉。
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 司天冬官正韓顯符造銅候儀成,诏顯符選學生中可教者,傳授其業。
九月,诏司天監官丁憂仍不持服,自今仰本監具名以聞。
五年八月,诏:「今後倉場庫務門,令司天監差官輪次具名申中書。
若差押衣襖者,當一次差遣。
」 七年七月,诏:「司天學生不得更注外官。
其本監職官出官者,不得帶陰陽天文書出外。
學生如陳本業陰陽星辰曆筭,并不得直進文狀,須經本監委判監官看詳,實有藝業,即具狀以聞,當差官看驗。
若事該天象,别有異見,即許實封以聞。
如開封不是天象文字,以違制坐之。
」 八月,诏:「司天監先差職官二員,于锺鼓樓下專掌漏刻時辰,每月支食錢三千。
自今須晝夜輪一員在樓下,專管時辰,不得差互。
」 天禧三年二月,诏司天監具析保章(政)[正]、靈台郎、主簿轉(管)[官]年月,及自來有無過犯以聞。
幹興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九月,司天監丞徐起等言:「禦樓及登寶位兩次覃恩,乞依京朝官例改轉。
」诏罷之,仍告示:「今後司天監及諸伎術官等,并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如)[加]階轉官。
」蓋抑雜類而别流品也。
十二月,诏:「今後司天監五官正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監庫務。
見監當者,候滿日差替。
」先是,中官正杜贻範、丁慎言皆依京朝官例監當庫務,至是罷之。
天聖元年五月,禮院言:「司天監選四季祠祭畫日,先上禮儀院呈進,候降指揮,本監再具申奏,事涉繁紊。
自今止委本監依例選定。
」從之。
七月,權判司天監宋行古言:「于在監子弟内揀試有行止、無過犯、年十七已上,約四十二人,并補守阙。
候三年有阙,補正名。
」從之。
三年九月,诏司天監自今後每詳定公事,須依經據,不得臨時旋有移改,仍取知委狀以聞。
時有妄陳災異,互有異同者,故戒之。
五年三月,诏司天監:「近日多有閑人僧道于監中出入止宿,私習幹象。
又街市小術之人,妄談天道災祥,動惑人民。